工程专项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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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专项应急预案

工程专项应急预案范文1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 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相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相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能力,针对性强;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五)评审意见书;

(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 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和省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五)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根据预案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演练课目背景设置情况,演练组织指挥情况,参演人员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和应急保障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结果。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承担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11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xx〕179号)同时废止。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大原则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

4、属地先期处置

工程专项应急预案范文2

为切实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抗震救灾及防汛抗旱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一要严格应急值班纪律,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确保应急通讯畅通,特别是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或获知重特大自然灾害预报期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自觉组织好本辖区、本系统的应急处理工作。二要严肃工作纪律。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擅离职守、措施不力和不服从应急处置安排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查处。三要做好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的及时畅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有关应急信息。特别是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获知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信息,要及时报告。紧急信息要在口头报送的同时,及时用文字形式随后上报。

二、尽快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以基层为重点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我市已按照要求成立了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或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做到“定人、定位、定责任”;各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纳入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各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接受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

三、逐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此次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是对各应急预案可行与否的一次检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力量,深刻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修订和完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处理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各有关部门对应负责制定。目前我市总体预案确定的24个专项预案已编制完成了12个,85个部门预案已编制完成23个,未完成的要抓紧编制,已完成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二是编制和修订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化工、冶炼、供水、电力、通信等容易发生灾难性突发事件或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市级重点骨干企业也要搞好相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这项工作由联系分管的市级部门牵头并具体布置落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三是编制和修订基层应急预案,继续深入推动应急预案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四进”活动,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全社会应急处置的能力。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本辖区内的街道、村镇、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行安全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安全发展的意识。四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兴政办发〔2008〕34号)文件精神,今年按要求要进行11次演练,承担今年应急演练的市级牵头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单位尽快认真组织开展演练活动,按期完成演练任务。

四、大力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救援工作实际,整合现有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消防、危险化学品救援、120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队伍资源,改善技术装备,优化物资储备,开展培训演练,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重点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各类社会救助团体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专业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武警、、预备役、民兵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企事业单位、社会救助团体专兼职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全市应急队伍体系。

工程专项应急预案范文3

1.1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严格考核奖惩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陆浑水库管理局每年对安全生产进行目标化管理,做到与水库管理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管理局同科室、科室同班组、班组同职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实现了职责到岗,责任到人。年终按照目标管理办法进行认真全面地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1.2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

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局党委一直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始终把水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把水利工程安全作为水利项目建设、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的前提,全程监管。按照职责分工,陆浑水库管理局成立了水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4个二级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科负责人任成员,具体工作有工程科负责组织协调,并按规定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强化措施,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监督管理是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陆浑水库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常有组长、副组长带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部署及相关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和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的制定及演练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一是部署专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了春季在建工程安全检查、汛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汛前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大检查等专项检查;结合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坍塌滑坡、高空作业放坠落、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依据制定的活动方案,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是突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突出以在建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河道、水闸和水库等重要水利设施安全管理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全面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狠抓整改落实,确保不留隐患。三是提前安排部署重要时段和重大活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汛期、节假日和重大活动,陆浑水库管理局都提前下发有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开展安全自查,局对二级单位进行抽查,确保安全生产。

1.4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经费

陆浑水库管理局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陆浑水库管理局一向注重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局财务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满足,并在年初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计划,建立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资金使用包括大坝工程维修养护、启闭机维修养护、管理辖区内安全警示标识牌等、添置更新了消防器材,特殊作业人员配备了绝缘鞋、安全帽等劳保用品,有利的保障了国家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

1.5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保障,近年来,陆浑水库管理局根据自身情况,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包括《陆浑水库管理局安全生产责任制》《陆浑水库管理局安全例会制度》《陆浑水库管理局安全检查制度》《陆浑水库管理局隐患排查制度》《陆浑水库管理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应对安全生产中的突发事件,陆浑水库管理局还制定了《陆浑水库管理局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陆浑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陆浑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陆浑水库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应急预案》《陆浑水库管理局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有安全生产档案专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记录经常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档案资料规范化。

1.6扎实做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陆浑水库管理局每年都印发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征求意见,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落实科室对征求意见的合理建议,完成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台账工作。管理局非常重视职工的安全培训,尤其是对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通过单位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科室按照科室特点重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等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采用以老带新、现场实际操作等手段,尽快熟悉和掌握岗位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将安全风险降到零。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努力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和技术水平,实时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月总结。

1.7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强化日常作业安全

陆浑水库管理局于2012年成立了应急处理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应急救援小组、善后处理小组等应急管理机构,为妥善、及时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安全突发性事故提供了保障。结合本单位实际,陆浑水库管理局又制定了《陆浑水库管理局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同时,修订了《陆浑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陆浑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备案。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加强陆浑水库管理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陆浑水库管理局制定了《陆浑水库管理局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事故处理的原则: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同时,对事故的处理程序、报告制度、调查处理、善后处置、总结报告的编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日常工作中,明确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规程进行运行管理,作业场所规范整洁,安全标志齐全醒目,安全操作规程齐全并明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并相应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确保现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安全。

2结语

工程专项应急预案范文4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市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全市较重及协同省应急委处置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协同市、省应急委处置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1.3编制依据

《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省及我市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

1.4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市、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龙卷风、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各旅游景点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等。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或突然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

2.2指挥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机构(如: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作为市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专项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省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

(3)负责指导全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4)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6)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2.3专家咨询机构

市应急委设立专家咨询组,由各领域的技术、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参与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5)承担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机构。

3.预测、报告、预警

3.1预测

3.1.1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区、县**风景区管委会应急工作机构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2报告

3.2.1报告责任主体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或应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即刻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

3.2.2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3各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今后全市逐步统一应急报警号码。

3.3预警

3.3.1预警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在市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级别研判与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上报省有关部门研判。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县**管委会应急委或区、县人民政府向全区、县或事发地。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应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向全市或事发地。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应急委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向全省或事发地。

3.3.3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机关等。

预警公告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公告。

3.3.4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预警处置

对于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对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应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对于较重(Ⅲ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市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向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和省政府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化原则,发生一般(Ⅳ级)及其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区、县级、**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市相关的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发生较重(Ⅲ级)及其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相应的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应急委;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市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上报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和省政府;当超出市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和省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4.2基本应急

4.2.1先期处置

较重(Ⅲ)、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县的,要同时向相关市、县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省外办、台办、侨办、省旅游局。

4.2.2应急决策

市专项应急机构接到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1)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或授权市应急委启动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3)对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市专项应急机构和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发生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其中发生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向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省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波及到相关市(县)时,及时予以通报。

4.2.3指挥协调

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2.4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应急通信组:由人防部门、邮政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1)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闻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4)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和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5)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黄各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破坏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和上级命令、指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要求或决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扩大应急

一般、较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向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扩大和发展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力量增援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市大部分地区时,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并及时向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和省政府报告。

4.4新闻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则。

新闻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

市政府新闻办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事件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区、县**风景区管委会的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新闻,由市外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具体组织安排。

对不宜公开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4.5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和市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市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应报请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应急委批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与要求,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区、县财政和市财政安排,必要时请求省财政补助。国家、省已有补偿标准和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救济补偿、灾后重建、社会捐款等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及**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要明确善后处置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5.2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救济救助工作,并与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查实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查、核实、统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

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援助体系。司法、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中司法救助和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查勘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5.4调查和总结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必要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派员指导。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需报送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邮政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的保管与维护。市应急委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子政务专网构建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研发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应急部门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特殊情况下,启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工程抢险和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统一调用。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加强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调试和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林业、畜牧兽医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急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6.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和实施应急线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交通运输设施、工具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传染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实现应急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事发地医疗机构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应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武警部队或请求驻军予以协助和配合。

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及生产、加工能力状况的调查,建立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储备,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6.8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财政部门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6.9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较大的或永久性的紧急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城市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相结合;农村可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1城市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重要机关、重点用户和重点场所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保证应急状态下城市基本功能发挥作用。

完善城市应急保障功能,提高城市应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并逐步扩大其辐射范围。

6.12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大气监测,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警报的,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将有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作为公众宣传教育的内容。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

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报纸、电视、广播、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要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要组织制定各类学校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7.2培训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指导区、县**风景区管委会领导及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培训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全市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各区、县**风景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培训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提供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7.3演习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工作,并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各自的应急处置演习。演习结束后,要对演习过程进行评估、总结。各地也应积极组织本地区的应急演习,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

演习可采取多种形式,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工程专项应急预案范文5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县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2005〕52号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原则

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权和人生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2.2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原则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1.2.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2.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原则

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要及时交换有关信息,避免信息浪费。

1.2.5依靠科学、反应及时原则

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的能力。

1.2.6预防为主、军民结合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观念,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由武警中队和各种社会力量组成的应急队伍体系。

1.3概念、分类与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县甚至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旱灾,强冰雹天气,大到暴雪,沙尘暴,重大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铁路、道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等。(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对社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等。

根据省、市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施行的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

县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由县长担任主任,有关副县长、武装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局、粮食局、气象局、科技局、安监局、农牧局、电力局、法制办,以及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研究确定全县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其种类决定启动相应的县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应急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应急委员会提出改进建议;负责收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后,向应急委员会报告;传达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县应急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应急指挥机构

县应急委员会按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县本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在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目前利用现有的指挥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利用县应急联动信息系统,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2.1.3日常工作机构

县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作为县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按规定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县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建议,并在县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作为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4专家咨询组

县应急委员会和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设立应急工作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

2.2应急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在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分工,做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动武警中队协助的,由武警指挥机关按规定派出武警中队;需要其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县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递,并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监测、预测、报告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对发生在本县内、外以及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并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2信息报告(报警)

有关部门及其设立的监测机构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今后本县将逐步统一使用“110”报警电话报警。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报警)后,必须按县政府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准确分警,确定应急处置主管部门,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县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立即派人核实报告(报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报告(报警)信息的调查核实情况,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社会的心理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认为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报县政府决定。

3.3预警级别

根据省、市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1V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较重(111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严重(11)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别严重(1)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3.4预警

一般(IV)级的预警,由县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较重(III)级的预警、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的预警,报省、市应急委员会决定,由省、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3.5预警决定的执行

县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3.6预警状态结束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专业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预案和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启动程序,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2信息共享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系统和现场信息的采集及快速传递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有关的应急保障等信息。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及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以上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为县应急委员会和县专业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除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给毗邻县造成影响的,由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统一向市作出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向市外通报有关情况。

因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致使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在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有关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的,要按规定程序向市作出报告。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所属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扩大。

县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预案的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护、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治安维护和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4.3.2扩大应急

经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且事态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县专业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县应急委员会接到报告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请求支援。

在县专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由单一灾种演变为两种复合型灾种的,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县应急委员会,由县应急委员会确定有关专业应急指挥部共同指挥或由县应急委员会直接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4.4现场指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专业应急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地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该指挥部在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专业应急指挥部提供信息和决策建议。县专业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参加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为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专业的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4.5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按专项预案规定及时报市,由市专业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县专业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可采用新闻会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但应当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散布未经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完成后,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是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善后处置工作中,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委员会和县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要根据需要,迅速设置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灾民安置、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以及有关管理工作和灾民、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农业部门要及时制定灾后农业生产管理意见,并全力组织灾区农业生产自救各项工作;卫生和畜牧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测、控制工作;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要依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社会救助

县政府应当制定政府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工作范围和申请救济的程序,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的救济工作顺利进行。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在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及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社会救助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救助信息。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事件发生地进行捐赠。捐赠的款物必须专项用于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及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但捐赠人另有要求的除外。社会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及经常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5.3保险

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参加灾害事故保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5.4调查与总结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自应急状态结束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向县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建立与市和各乡镇政府互通,有关部门互连,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有关的应急保障数据库,与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系统相连接,并及时更新,为县应急委员会和各专业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指挥的决策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各自负责分管范围内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并按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按期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6.2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可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预备调用的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补充。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应急队伍保障

在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应急委员会和县专业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各系统的应急队执行应急任务。县政府要建立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队伍,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应急队伍,以及武警中队和民兵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业应急队伍体系。该体系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但应当接受县政府组织的培训和演练,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和上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动使用。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系统的应急队伍体系。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群众性的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应急工作志愿者队伍。

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工业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应急工作提供支援。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负责公路运输设施的保障工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件发生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或损害时,要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或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运输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要加强全县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要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医疗救护队伍在应急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武警中队制定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各项准备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并在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6.7物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方案。建立健全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在保证有一定数量基本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由实物储备向有关生产企业生产潜力信息储备的储备方式转变,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的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失去使用性能。

6.8经费保障

县本级的预备费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用于当年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开支。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保障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9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动员公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并能够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和通讯手段将动员通知迅速传达到被动员对象。被动员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公园广场、人防工程、文化体育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改造,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在应急工作中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以及饮食服务业从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场地,作为临时公共避难场所。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全县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分管的应急工作有关的县内外专家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6.12法制保障

县乡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通过加强突发公共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县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全县应急工作的需要,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备案审查;对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内容,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文化教育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对学生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

7.2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掌握应急知识。

7.3演习

县应急委员会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习。在本级的总体应急预案生效后一年内组织一次,以后定期组织。

工程专项应急预案范文6

关键词: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对策研究

引言: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管理最早应用在我国核电行业,经过数十年发展,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大部分生产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和大型企业基本建立起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编制了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开展了救援演练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了事故救援工作的效率,挽救了遇险人员的生命,减少了经济损失,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但由于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发展起步较晚,重视程度低等原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然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应急预案制度不完善。其一,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总体预案应该是本单位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应急救援体系、预警机制和相应机制等。部分单位在制定预案时,没有理清专项预案和总体预案的关系,还有甚者把专项预案和总体预案脱节,最后导致了预案无法落实。其二,是预警、响应机制不明确。预警应该是逐级的,由第一级向高一级反馈,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营救措施。当前很多企业没有建立预警、响应机制,或者响应分级不合理,当事故发生时,不能及时汇报,及时响应,或者不知道向谁反馈。

(二)应急管理培训形式化。一方面,在应急救援队伍中,还有很多人员不具备救援工作的能力,当事故发生后,不能很好的保证救援的效率和质量,导致救援效果不佳,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另一方面,应急演练方法不科学,也是导致企业应急管理不到位的重要原因。最后,部分企业在应急演练时没有制定演练方案,导致演练过程中漏洞百出,最后草草收场,演练结束后也未进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导致未达到演练的目的。

(三)应急管理工作重视度低。应急管理是一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诸多企业领导将工作重心放在生产和销售上,导致应急管理工作不能很好的开展。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应急管理的管理层次不够高,体系不顺,各部门协调不够。 (2)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力、应急装备、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不足。(3)对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不够重视、不规范。(4)没有对本单位的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

二、我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对策探讨

(一)加强企业应急宣传培训。企业在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培训时,必须对本工作岗位所面临的应急事项进行详细说明,让其了解作业场所危险源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危险因素。切不可先上岗再培训或不培训就上岗,新进员工除了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外,还必须掌握本岗位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另一方面,还应该对在岗员工进行分类不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紧急处置技能。最后加强应急演习,切实提高实效。

(二)建立合理的应急机制。我们必须根据企业的规模、管理体制、生产及其事故的特点,来确定本单位应急管理的层次、应急指挥体系、预警和响应的级别、预案体系等,要求各层级职责明确,体系清楚,运行顺畅。在响应级别升级时,接口要紧密,要明确升级的条件、联系方式,要与上级预案衔接。由此可见,预案应该针对各类事故的征兆、紧急处置技术以及逃生技巧等,编制各岗位的应急指南,应该将岗位应急指南与岗位安全规程结合,并加强应急处置技能的培训。

(三)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企业应该组织专门的人

员,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编制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预案。比如在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制度时,要求在应急预案的编写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成立预案编写小组,对企业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应急装备和应急队伍进行评估,形成分析和评估报告,再根据报告进行预案的编写,同时要规定在预案编写结束后组织评审和。

总结:总而言之,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应急管理不仅是安全管理的一部分,更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只有将应急管理落实到日常管理工作之中,才能在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迅速、有序的开展援救工作,将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进而保障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