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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1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水运在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内河开发利用力度不断加大,内河水路运输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船舶流量、船舶密度随之不断加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事故不仅仅会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也容易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面对新的形势,交通运输部对确保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新情况和新要求,安全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如何让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起到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已成为当前亟需破解的课题。
当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内河航道11.9万公里的通航里程中,高等级航道网已基本形成。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基本适应内河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然存在着巨大的压力和不足,从目前分析来看,其具体表现如下:
1、内河水上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由于目前有内河运输企业5000多家,水上运输行业之间的竞争也颇为激烈,水运安全管理问题往往被忽视。运经营者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造成企业对水上运输安全的投入力度不够,给水上安全管理问题带来隐患。如:公司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船员责任心不强,船舶状况差、超载运输等等,极易造成水上安全事故。事故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到位而造成的。
2、水上执法机构职责交叉
内河水域监管范围广,业务量大。各类型船舶众多,有客船、渡船、货船、渔船、砂石船等不同类型,仅靠海事力量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明显力量不足。目前虽然有交通、海事、船检、水产畜牧、农业、水利、航道、旅游等部门共同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但是由于没有形成明确的行政管理体系,造成了部门间的交叉,除海事外其他单位和部门能真正到一线现场执法的少之又少,再加上执法手段相对落后,不仅降低了水运监督部门的执行效率,而且降低了水运安全管理的力度。
3、信息化建设仍存不足
现在海事系统的海事业务在逐步实现信息化、数字化。但是在内河的动态监督管理上还缺乏比较科学的手段,比如VHF、CCTV等科学监管手段的信息化建设相对比较滞后,海事巡航、船舶安全检查、防止船舶污染、船舶的报告与跟踪等都有一种鞭长莫及的感觉。有的经济不发达地区装备落后,监管技术水平落后,仍是传统的现场水上监管,CCTV等视频监控设施设备善未配备,其监管水平明显不足。
4、内河水上搜救体系建设落后
内河的搜救要求很特殊,管辖范围广,许多水域施救现场需要长时间才能到达。政府对水上搜救的支持力度不够,造成海事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的救助力量,经费不足、缺少先进的救援装备和设施的局面。内河水上救援力量还不能适应事故的处置要求,一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将无法及时开展救援,严重影响搜救的效果。
5、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当前涉及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虽然数量较多,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全面,但是随着内河航运经济的发展,目前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面对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不足和与实际脱钩的现象,让水上交通部门的管理上缺少法律的相关依据。
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
1、提高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认识
水上安全问题作为关乎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必须要从思想认识上入手。提高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明确的认识,对现阶段的水运安全管理问题有全面了解,要从安全工作落实上,坚决不懈怠,坚持“防患于未然”原则,落实以安全为首要任务,以预防为前提条件。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以法律为武器对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进行监管,企业积极负责,社会群众积极参与,通过不断完善水上安全管理机制,逐渐提高水上运输的安全管理。明确这样的正确理念,是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
2、完善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建议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将水资源管理、海事管理、运政管理、航道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渔政管理等,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进行统一的管理。有了这样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保证,从而能保证水上交通的正常运行。目前,为节约社会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要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为重点,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各有关部门在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和联动,实行综合治理,共同维护好内河水上交通秩序。
3、加大监管设备投入,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加快推进海事监管平台建设,提升水上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海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重点水域和航段的实时监控,如加强对渡口、码头的水上电子监控建设,在船闸、重点桥梁等区域的CCTV视频监管系统,实行全天候监控和录像。加快航道电子图建设,建立船舶动态管理2.0系统,强化对船舶的动态监管和电子签证,实施好船舶水上GPS定位和远程监控,逐步建立VHF甚高频群呼系统,VTS在内河水域的全方位覆盖,实现海事监管远程“可视、可听、可控”。
4、强化现场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整顿活动
强化现场监管,以“四客一危”、支流、封闭水域的客渡船、挂浆机船及采砂船为重点,加强日常巡航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点时段,海事执法人员深入渡口、码头、港口进行现场“傍站式”监管,加大船舶安全检查力度,重点船舶逐船检查。加大海巡艇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运输、强化超载源头管理,对超载船舶卸载和处罚。规范客渡船管理,开展对船舶超载专项治理和客渡船专项整顿活动,加大现场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以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的安全和航行秩序。
5、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搜救应急能力
海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急指挥救援体系,切实加强海事搜救主导力量建设,建立现代化的搜救基地,进一步完善各救助设施和相关制度。建立“12395”海事搜救应急值班电话,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事故救援演练,提高救援的反应能力。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水运发展及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现状,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给海事机构配备信息化程度高的海巡艇和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扩大海事搜救覆盖范围,落实各类应急防范预案,提升安全预控能力,尽最大程度满足海事搜救工作需要。
6、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生产与安全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新形势,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制定可行的规定,对政府和企业的义务和权利出台详细的法律进行规范,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政府及内河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7、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范畴,普及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及常识,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文化,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对内河水上从业人员尤其是客(渡)船、货物运输船、采砂船、渔船和自用船经营人进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同时开展内河水上交通安全调查研究,推广安全管理经验,不断提升水内河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结束语
内河水上运输安全管理问题是我国水运交通安全的大问题,不仅关系到人员生命安全,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因素比较复杂,因此要求海事人员充分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适应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需求,维护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
参考文献: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2
为做好《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介入,认真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立法情况汇报,先后赴杭州、湖州、嘉兴、舟山、丽水市及部分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市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和水运企业的意见,实地考察航道、渡口、涉水企业等,征求13个省级相关部门和11个设区市的意见,并赴外省考察相关立法工作经验和做法。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水上交通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管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省水运资源丰富,沿海航道最高可通航30万吨级船舶,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达9762公里,主干航道日均流量超过1000艘次。2014年,全省完成水路客运量3581万人、水路货运量7.3亿吨;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10.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首次达到2136万标箱。目前全省95%的外贸物资由水路运输,浙北内河航运一直承担着全社会60%以上的货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分别于1983年和2002年实施,对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水运业的迅猛发展和水上各种活动的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安全监管任务愈益繁重。地方普遍反映,制定体现我省特色、实用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总结了我省各地的成功经验,总体可行。根据调研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省沿海、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有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从管理水域讲,除水运航道外,还应包括湖泊、水库、城市园林等封闭水域;从水上行为讲,除水上交通外,还应包括渔业、旅游、体育等水上活动;从管理主体讲,除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应包括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其他水上活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认为,条例草案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还不够清楚,存在管理边界不清、职责模糊的问题。应该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安全监管的职责,还要更明确安监、公安、渔政、水利、旅游等涉水管理部门的职责,形成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和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条块结合、合力推进的监管体制,解决部门边界不清、职责模糊形成的管理盲区问题。建议对此问题进一步调研后,予以修改完善。
三、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责任。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安全责任作了规定。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条例草案只规定了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职权,没有明确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同时对经营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也不够清晰。建议作进一步调研,明确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并设定相应的罚则。
四、关于乡镇(街道)的管理职责。条例草案第六条对乡镇政府职责作了规定。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和乡镇(街道)反映,对于农(林)生产自用船舶和长度小于5米的其他船舶,只规定由乡镇(街道)登记,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管理事项,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权。建议明确乡镇(街道)安全宣传、安全考评、船舶登记和管理等具体的管理职责,并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执法。
五、其他问题。
1.有的地方和人大代表反映,条例草案的转致性规定较多,不少转致性规定(如第四、五、七、十七、十九、三十九条等)来自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建议对相关条款予以研究和修改。
2.有的地方、人大代表和企业提出,对船舶护航是公务活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不适宜对费用的内容作出规定。建议对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3.条例草案第五章对水上搜救作了相关规定,有些地方、部门、企业认为,应增加关于水上搜救力量的规定。建议对有关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和补充。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3
关键词:水运 交通 安全 示范区
近年来,伴随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水路客、货运输需求日益旺盛,船舶流量和港口吞吐量迅速攀升,沿海沿江涉水工程项目增多,船舶碰撞、翻沉、撞桥、碍航断航、水域污染等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屡禁不止,水上交通安全保障压力日益增大。为了改善我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优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服务水平,我国部分省市先后开展了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区建设,初步取得了成效。
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区建设特点
分析各地在建设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区及开展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活动的组织模式、建设内容等,总结其主要特点如下:
1、创建名称不同,活动本质相同
通过现场调研与书面调研,各地区开展示范区建设名称各不相同,如:舟山开展“海上运输安全管理示范区”建设,湖南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区”建设,河南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辽宁开展“陆岛运输管理示范区建设”。虽然各地示范区建设名称不同,但是其内涵本质是一致的,均是通过示范区建设,带动整个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好转,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降低水路运输事故发生率,保障交通安全。
2、牵头单位不同,组织模式多样
由于各地建设活动的背景不同,牵头单位和组织模式亦不相同,主要包括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海事部门等牵头的组织模式。如:舟山市海上运输安全管理示范区以地方政府牵头、辽宁陆岛运输示范区以海事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开展。从实施效果分析,各种组织模式各有优势,属地政府牵头的模式,能够有效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便于建立各方衔接顺畅的沟通协作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的模式,能够有效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优势,有效协调港航、海事、船舶检验等部门,形成水上监管合力;海事部门牵头的模式,凸显行业安全监管专业优势,有利于强化海上安全监管。其中,省部共建的模式,具备前几种模式的综合优势,既能够充分发挥部行业指导作用,又能依托属地政府调动各方积极参与,确保创建活动的贯彻落实。
3、建设内容各异,目标趋于一致
由于各个地区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水域环境、通航条件、船舶状况、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等存在较大差异,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整改的安全隐患各异,因此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区建设内容及相关专项活动各不相同。舟山市海上运输安全管理示范区针对辖区内“四客一危”船舶众多的情况,以客运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为出发点开展示范区建设;河南省考虑到省内库区多,渡口渡船数量的、分布广等特点,将渡口渡船安全为重心开展示范库区、示范渡口建设,辽宁则以提升陆岛运输安全为主要任务,目前各省市开展示范区建设的内容多种多样,但其目标均统一于完善安全管理机制法制,夯实安全监管基础,促进水上运输安全发展这一中心目标。
4、建设成效初现,形势有所好转
通过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区建设,各地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了完善、水上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得以改善、安全监管能力不断加强,安全发展的基础逐步夯实,水上交通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均呈下降态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例如 2012年舟山市水上交通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两项指标同比分别下降23.1%和80.8%;2013年湖南省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较2012年明显下降,群死群伤等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区建设的启示
浙江、山东、湖南等省市都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在示范区建设的组织模式、重点建设内容、方法步骤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积累了经验并发现了问题,可为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区建设提供经验和启示。
1、结合各地实际,系统制定建设方案是前提
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航运发展形势、水路运输特点、人员安全素质以及水域通航条件等各不相同,水上交通安全形势、重点对象以及管理措施具有显著差异。各地在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区相关创建活动中,充分结合各自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了各具特色、符合实际的创建活动方案。舟山市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区从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基础设施水平以及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三个方面开展建设。湖南省则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监管水平提升为出发点开展示范区建设,河南省针对辖区内拥有45个重点库区及众多的渡口渡船的实际实际情况,从加强全省库区、渡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到提升、规范库区、渡口海事现场执法监督管理水平,创建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活动。各地通过制定符合实际的创建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当,提高了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强化部门协调联动,营造齐抓共管的安全格局是基础
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多个环节,影响因素复杂,协调难度大。各地在示范区创建中,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格局,为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浙江省舟山市将水上安全监管责任层层细化到相关单位,构建了多部门协调机制与安全管理责任网。
3、健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是根本
实现安全发展的根本是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确保监管与生产两个责任落实到位,要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现场一线。各地在示范区创建活动中,积极探索通过制定地方法规、细化职责分工方案等措施,加快完善制定责任落实制度。湖南省积极推动《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地方立法进程,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特别是市、县、乡等属地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浙江省舟山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的责任体系,通过试点及推广全面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各地通过狠抓安全责任落实,推动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效率和水平。
4、创新安全管理举措,解决突出问题是关键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关键在突破传统安全管理手段的局限,勇于创新安全管理新手段、新方法、新措施,加快安全监管方式转变,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浙江省舟山市以水上客运和港口危险货物装储安全作为其安全管理的重点,通过重点中选典型,以点带面的形式推进全市行业安全水平的提升。湖南省针对辖区渡口渡船面广量大、监管难度大的特点,通过建立客渡船舶制度与落实客渡签单员两手抓的方式,显著提高了渡口渡船安全防范能力。
5、分阶段推进建设,稳步开展是方策
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区在全国尚无成熟的经验和措施,各地区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浙江省舟山市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通过对试点建设的总结,继而在全市海上客运企业、港口经营单位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试点经验成果,从而带动行业的安全水平。
6、改善安全基础设施,提升安全装备设施水平是保障
开展示范区建设的省市均高度重视提升设施装备安全水平,加快港口、码头、船舶等更新改造,有效减少了事故隐患,积极推进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科技兴安,大幅提升了监管效率。湖南省制定并认真实施了《湖南省渡口改造规划》、《湖南省锚地总体布局规划》等规划,为安全保障提供了硬件支撑。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4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努力构建水上交通安全效机制,全面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能力,为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和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杜绝船舶严重超载超员现象,实现水上交通秩序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区为组,联系交通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李勇、区交通运输局局刘诺奇为副组,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区农林水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收集、汇总、通报、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整治重点和具体内容
(一)整治重点
存在安全隐患的水运企业、重点水域、航道、渡口、码头和客渡船、挖砂船、运砂船、其他水上浮动设施以及涉水作业。
(二)具体内容
1.非法渡运汽车的;
2.客运船舶超载超员航行的;
3.货运船舶超载航行的;
4.渡口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严格的。
四、工作步骤
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年11月1日-年11月30日)
区交通运输局进行宣传动员,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整治工作机构,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组织开展摸底调查。特别是对屡禁不止、隐患严重、期得不到解决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重点排查,建立台账,做到整治时限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预案到位。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年12月1日-2012年3月25日)
1.集中整治。要依法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对水上交通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一是开展街道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督促有关街道开展好渡口渡船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账,认真落实“五定”渡口管理办法(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清理整顿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持证情况。
二是开展船舶超载,特别是运砂船超载专项整治。督促码头经营者不得为船舶超载货物,按职责权限,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把签证关,坚决查处船舶超载行为。
2.整章建制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出台或完善内河交通、街道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广街道船舶“区管街包社区落实”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船主一体的安全责任制。
二是配合市局,建立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督促全区合法渡口及短途客船集散地实行签单发航制度。
三是配合市局,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配合市地方海事局年均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重要渡口实施实时视频监控。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3月26日—4月25日)
在2012年4月10日前进行自查,重点是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上述整治内容所指的10类非法违法行为是否整治到位、街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渡口渡船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建立,积极做好迎检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先进榜样,推广先进经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的违法案件。同时,要督促各水运企业(单位、船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监管,防止发生事故。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5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镇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根据领导分工的变动,我镇及时调整充实了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领导组,镇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同时镇管船站机构健全,人员落实,有专职管船站工作人员3人,渡口监管员(管船员)5人,义务监管员5人,并落实组干部四名,负责渡口安全平时的监管工作。年初镇政府分别与镇管船站、有船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2014年度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书,镇管船站分别与有船村组、渡口渡工、渡口监管员、自用船船主分别签订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镇管船站分别于渡工、监管员、自用船主签订了汛期水上安全承诺书。
二、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工作
抓好重大节假日、两会、汛期等重要时期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一是抓好春运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春运期间,我镇实行蹲点巡查制度,管船站人员每人到渡口值周一周,对各渡口和自用船只进行巡查,重点打击超载、非法营运等现象,严格签单制度,继续深化和认真抓好渡口专项整治工作。二是两会期间、汛期期间开展“治超打非”、“救生衣”行动等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三是在“清明”、“五一”、“端午”等重大节日活动,对渡口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特别加强穿戴救生衣及签单的管理,维持水上交通秩序。扎实开展白日安全活动、“3.15”宣传日活动、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月”活动,让水上安全深入人心。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工作
一是继续深化“救生衣”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对渡船和自用船只未穿戴救生衣摆渡的一律顶格处罚,并针对我镇自用船很多救生衣已坏的情况,管船站从海事处购买救生衣发放给各自用船,确保“救生衣行动两个100%”得到全面落实。二是加强各阶段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针对渡口渡工、自用船船主和村干部、监管员安全意识不强等现象,半年来管船站共集中开展安全培训4次,也利用其它会议和检查安全时对渡工、船主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别强调未穿救生衣禁止发航和超载禁止发航。通过不断的培训和教育,使其水上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意识,真正懂法、知法、守法。三是加大汛期船只的监管力度。进入汛期,镇管船站增加检查的次数和检查力度,实行停航封渡期间派人到渡口蹲守巡查的机制。一旦赤水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线,我镇立即要求各渡口和自用船只停渡,为了保证封航停渡严格执行,我镇管船站实行每人到渡口蹲守巡查3天的机制,直到水位回落到警戒线以下方可离开,在巡查期间,要加强对自用船冒险摆渡、非法载客、不穿救生衣等严重违规违章情况进行严厉打击。四是加强值班值守,确保信息畅通。镇管船站工作人员和船主的手机或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并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如今年开春后第一场大雨,管船站立即向水情员询问水情,并向各渡口通报水情信息,要求每个渡口高度重视,有了异常情况及时向管船站报告并停止航行。五是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定时、不定时地以明查暗访等形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六是狠抓渡口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明确渡口渡工、监管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渡口“两线一牌”工作和渡口卫生工作。
四、加强薄弱环节,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上半年的工作不但重视五个渡口客渡船的管理工作,还认识到了自用船的管理处于相当薄弱环节,由于我镇自用船只多且比较分散,船主安全意识也比较薄弱,给管船站监管工作带来了相当的困难,所以通过管船站与村、社、自用船主签订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并将自用船只监管责任具体分解到每一个监管员头上,督促村、社、监管员配合管船站加强日常管理,同时通过多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自用船主法律意思、安全意识与自我管理意识。
五、政府重视,部门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镇政府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镇管船站充分发挥骨干力量,交管办、派出所、有船村组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每个季度主要领导到水上安全检查一次以上,每个月分管领导水上安全检查1次以上,每个月管船站安全管理人员水上安全检查3次以上,渡口监管员(管船员)安全检查15次以上,春运期间和重大节假日实行水上安全监管员每日现场监管,工作时间工作效果到位。
六、加强违章处罚和水上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一)我镇坚持对水上交通“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对违规违章情况一律顶格处罚,绝不姑息。上半年以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亲自带队拆毁自用船只两艘;查处渡口渡工违规违章行为4起,给予行政处罚3000余元;查处自用船违规违章行为2起,给予行政罚款700元;对三位渡工未按时参加市、县安全培训的,给予停岗、停发补助的处罚。
(二)镇管船站多次组织水上交通现场安全知识培训,在有船村所在地集中组织船主、渡工、监管员、有船村村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渡口等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文件,加深对法律法规的解读。上半年召开水上交通安全会议6次,安全培训会4次,安全宣传2次,共印发水上交通安全资料3000余份。
七、取得成效
我镇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在交通局、海事处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采取了各项工作措施,取得了以下效果:
1、总体目标:上半年无水上安全事故发生,即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具体工作目标:5个渡口证照齐全,安全渡运,“两线一牌”完整规范,符合城乡环境整治和渡口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标准;渡工、监管员履职情况良好,违规违章行为减少;自用船监管得到了强化,管理规范,不留死角,正常有序运行。
八、存在问题
(一)部分船主安全意识仍然不高,不穿救生衣、超载现象时有发生。
(二)部分过河群众安全意识不高,偶有不配合的现象,有些觉得自己水性好就不穿救生衣。
(三)水上安全监管范围广、线路长,且雨天道路通畅情况不佳,导致安全监管压力增大。
九、下一步打算
(一)继续高度重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保持安全管理高压势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现场检查,认真落实“人盯人、人盯船”的工作力度,维护我镇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继续做好开展安全宣传教育,通过事故案例,危害气候的安全防范、应急抢救措施等宣传,提高船员和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对重点隐患对象进行跟踪追查,并要求当地村组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对救生衣不足、船名牌遗失的,及时要求相关责任人增补,维持正常、文明、有序的渡运秩序。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6
为了进一步抓好乡镇运输船舶的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乡镇船舶、渡口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市港航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年度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继续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狠抓安全措施落实;加大基层和基础安全投入力度,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强化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宣传,努力确保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狠抓安全责任目标管理,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乡镇船舶、渡口整顿工作和日常安全,重点抓好渡船、渡口、旅游船的安全管理,抓好船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培训,杜绝“三无”船舶,控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全年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为确保上述工作目标的实现,我们将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为主线,从强化安全责任、深化整治攻坚、加强源头治本、深化安全宣传教育等四个方面入手,着力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保障能力。具体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年要在对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上切实加大力度,充分把握企业作为安全生产最基本元体和源头的实际,严格企业市场准入资质关,并强化对企业资质的跟踪监督。借助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手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2、按照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体制总要求,进一步提高乡(镇)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扎扎实实地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3、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突出重点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1)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船舶防碰撞、防泄漏专项活动。
(2)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整治工作。以**年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基础,在前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以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工作为核心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整治活动。推动镇(乡)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规范渡口渡船基础管理,落实以渡口“五定”及“三牌一线”为核心的渡运安全生产制度,继续抓好客渡船标准化改造和渡口安全条件改造工程,着力改善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规范渡运秩序,净化渡运环境,推进渡口渡船标准化管理,切实提升渡运安全保障能力,逐步实现让农民群众乘上放心船、过上安全渡的目标。
(3)开展渡口安全秩序专项整治。认真组织清理排查渡口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编制落实应急预案,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4)开展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乡镇要积极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各乡镇要及时完成自用船检验、登记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妥善解决乡镇自用船的操作人员无证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三无”船舶产生。切实加强航行秩序管理,严厉打击渔船、自用船违法载客载货行为。
4、突出监管重点,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继续以“二库一湖一河”(上游水库、化龙水库、龙水湖、濑溪河珠溪段)水域,客渡船、游览船和季节性、节假日重点时段等为安全监管重点,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各项监管措施的有效落实;严格依法管理,严把企业资质、船舶检验和船员适任“三关”;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违”行为;切实加强航行秩序管理,维护辖区水上交通秩序;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5、“以人为本”,抓好人员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1)认真贯彻《船员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章,在加强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严把船员适任关的同时,按照《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全面开展船员基本安全培训,重点强化对船员进行最基本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严格船员上岗任职资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严格的船员从业资格培训体系,提高船员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