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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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计划

户外广告计划范文1

关键词 广告规划;DIS

中图分类号 F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82-0190-01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城市整体空间环境设计的一部分,也是城市景观的一个重要聚集点和视觉延伸,它能充分体现城市景观特征和人文内涵,体现一个城市所特有的风格和定位。《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谓DIS是指在户外广告规划中有意识有计划地利用或创造城市所规划范围内每一区域的形象系统(District Identity System),为所规划的区域、路段和节点进行个性化形象的定位。

1 长春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长春市户外广告缺乏规范性规划管理,户外广告呈现泛滥蔓延趋势,户外广告布局数量过多,杂乱无章,与城市功能分区互不协调。同时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不当,喧宾夺主,破坏环境。户外广告设计的形态与尺度把握不准。另外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缺乏统筹规划,管理粗放,监管乏力。盈利性广告公司利用各类建筑物、场地、空间,见缝插针地设置户外广告,造成户外广告与城市文化不相符合,与建筑风格不相匹配,污染了市容环境。户外广告普遍缺乏创意,户外公益广告数量少,制作形式单一。

2 长春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是城市文化展示的重要载体,是城市景观呈现的重要元素。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是展现商业活动的最佳形式,同时也体现了审美价值。因此,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从公众利益和城市景观要求出发,综合权衡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要素与广告产业媒体的双重属性,对户外广告提出规范性设置要求,从而使户外广告逐步走向和谐、美观和有序。

3 长春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区域类型定位

城市户外广告的视觉注目率特征、区域特征以及环境人文因素等会影响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和密度。长春市户外广告的设置集中在三大区域特征类型上,每个类型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应有自己的明确定位:

一是城市交通要道。交通要道主要指城市交通主干道沿线和交通枢纽集散地。如车站、码头、机场等地,这类地区人员集中,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驻留时间短,但人员构成复杂空间移动距离较大,因此 比较适宜摆放内容简练,能立刻引人注意的广告牌,而且它有利于扩大广告信息传播的范围。在这一区域的户外广告是城市形象宣传的最好的窗口。应该塑造长春作为汽车城和电影城、文化城的典型形象。

二是城市商业中心区。商业中心区,包括购物中心地、餐饮中心地、休闲娱乐地、步行街等。长春市的主要商圈有重庆路、桂林路、红旗街等地区。这类区域人流量大,以步行为主,且具有相对稳定性,驻留时间较长,或是周期性地经常出现。相对来说 ,户外广告设置的密度可以偏高。这个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中应体现出高端品牌集中展示和一般品牌区宣传的特点。最忌讳所有的品牌一并毫无分类的出现。

三是城市各类职能中心。职能中心主要指各类居民社区中心、文化教育中心、医疗卫生中心、社会管理中心等。这是对户外广告设置密度控设要求最高的区域,也是最难处理的区域。在这些区域内,人员量多且稳定性好。对户外广告来说,非常有利于对受众对象进行细分,但是,这些区域或是各级学校集中区,或是各类行政事务办公区,或是居民住宅区,皆不适合设置大密度的户外广告重点区段的分类。这个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应突出公益性,传播城市文明。

现在长春市政府确认了首批22条禁止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的街路,这些街路包括:人民大街、南湖大路、解放大路、自由大路、西安大路、新民大街、东民主大街、西民主大街、新发路、景阳大路、吉林大路、东盛大街、亚泰大街、卫星路、延安大街、普阳街、青年路、台北大街、净月大街、仙台大街、东风大街、创业大街。”市区严禁设立大型立柱广告、楼顶广告、跨街广告、桥体广告、车体广告。这样的规定可以使电子显示屏的视觉污染程度大大降低。

因此,为了烘托城市经济氛围、展现城市文明,城市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批准并颁布施行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具有法规效应,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深化确定区内各类广告的控制要素体系,对整体空间布局、重点建筑及地面空间的广告设置以图表形式提出控制要求,保证广告设置效果与城市空间保持完整统一。在进行户外广告规划设计中,不仅要制定一定的法规来约束其设置,而且要对户外广告尺度、色彩、材质等方面的设计进行调控,并通过行政管理控制来保证法规的执行,使城区户外广告、建筑、道路、城市节点等形成整体化设计与管理。在城市有限的空间内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内涵,创造出高品质的城市景观环境和城市形象,使城区户外广告、建筑、道路、城市节点等形成整体化设计与管理,创造出高品质的城市景观环境和城市形象。同时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力度,具体实施时要严格管理和控制。这里的监督是双方面的,一方面是指户外广告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户外广告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指加强消费者对户外广告活动及户外广告管理的监督。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长春市户外广告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1】第419号)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谢春林.户外广告对城市形象的影响及对策[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4.

[2]邱晓红.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初探[J].城市问题,2006,6.

户外广告计划范文2

新型城镇化催生以人为本的户外广告

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作为城镇景观重要构成的户外媒体同样也需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美化城镇景观的同时,获得自身更大的发展空间。户外媒体行业的以人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户外媒体载具低碳、节能、环保。发展低碳城市、低碳经济是国家城镇化战略的重要内涵,户外媒体企业需要及时调整经营战略,积极开发利用低碳户外媒体,这不仅是服务国家经济战略的需要,更是户外媒体企业有效规避政府治理风险,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是户外媒体与周边环境的有机融合。户外媒体企业需要把城市户外广告与城市其他景观元素有机结合,综合考虑城市户外广告景观的社会效应,实现户外广告景观设计布局艺术化、风格化,这就要求户外广告的尺寸、高度、色彩、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内容与城市景观及城市精神环境等内在统一。

三是户外广告内容符合城镇消费心理。随着城镇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也在发生急剧的变化,一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已经进入城镇市场,消费者的品牌消费意识日益增强,户外广告从内容和形式上要满足城镇居民的品牌消费需求和艺术审美要求,但是对于一些小城镇而言,消费者更看重商品的性价比,标明价格和性能等的信息性户外广告则更受青睐。

四是户外公益广告让城镇生活更美好。户外公益广告也是体现城市人文精神的重要形式。户外公益广告有两种形式,一是商业广告的公益性传播,二是由政府部门或红十字会、野生动物保护者协会、民间艺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公益组织投放的纯公益性广告。户外公益广告的传播,对于提升城镇居民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促进社会和谐起到积极作用。

新型城镇化为户外媒体行业发展创造了新的产业机遇,户外媒体在城镇化建设中所扮演的角色正在发生一些变化,主要表现为:

一是由辅传播媒体向主导性传播媒体转变。随着城镇居民户外活动的增加,户外媒体正日益从传统电视、报纸媒体的辅传播媒介,发展为企业城镇市场营销的主导性传播媒介。

二是由商业性信息传播向多元化信息传播转变。在城镇化建设背景下,户外广告不仅传播着商业信息,而且也是政府信息的重要平台,公益传播的重要载体,功能更趋多元化。

三是由单纯的广告传播向广告销售一体化转变。户外媒体不仅是广告传播的载体,同时也可以成为企业销售的重要渠道,城镇智能手机的普及为户外媒体与智能手机的联合营销提供了市场机会。

户外广告需要加强科学规划与设计

目前城镇户外广告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缺少科学的户外广告规划。城镇户外广告目前尚未构成科学完整的运作系统,缺乏科学合理的统一规划,特别是一些县城和建制镇的户外广告管理混乱, 存在着粗制滥造、 参差不齐、大小不一、 零乱破旧、 无序布置现象。

二是户外媒体广告资源交易机制不完善。对于城镇公共空间的户外媒体资源,政府大都采用拍卖的形式,实现广告泊位的市场化运作,但是招投标信息还需要更加透明化和公开化,一方面保证资源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确保一些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型户外媒体企业能够有公平机会获得户外媒体资源。

三是户外广告的随意设置影响市容市貌。由于对户外广告设置缺乏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一些商铺经营者没有经过审批擅自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这些户外广告也成为管理部门清理整顿的重点。

四是虚假户外广告加剧城镇居民不信任。尤其是一些虚假的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品广告、家用电器等,对于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降低了户外广告的可信度,进而弱化了广告传播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户外广告需要加强科学规划与设计,以服务城镇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一是合理规划户外广告的布局,完善户外审批机制。根据城镇不同区域的功能分区,科学合理的规划户外广告布局,如明确制定城镇的商业贸易区、行政文化区、工业厂矿区、公共游乐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可以对户外广告的位置、大小、数量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是建立透明的户外广告交易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政府需要明确哪些户外媒体属于政府所有,哪些户外媒体属于私有资源,用于拍卖的户外广告资源仅限于政府所有的那部分,政府部门应鼓励一些全国性或区域性户外媒体企业公平参与竞标,这对于引进品牌广告,提升户外广告品质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加强户外广告相关法规的宣传,净化城市环境。例如,一些工商管理部门印发户外广告申请、审批指南,免费发放,业主在办理领取执照时,就能得到免费赠阅的《自设性户外广告设立程序告知书》、《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等材料,这样的做法值得提倡。

四是户外媒体企业强化自律,杜绝虚假广告的现象。必须充分发挥户外媒体行业协会的作用,坚决抵制虚假广告,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对于一些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要及时向协会成员和工商部门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爱尔兰都柏林市户外广告规划启示

户外广告是城市景观的重要构成,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规划。以爱尔兰都柏林市为例, 都柏林是一座独特的城市,这里拥有各个时期的历史建筑,现代的街道、广场和空间创造了一个充满活力的大都市。为了改进城市景观,都柏林市议会制定了一项根据不同地理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方案,这些区域覆盖城市及周边地区。该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区域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为六大区:

第一区包括一些最脆弱和最敏感的地区以及主要涉及都柏林市中心格鲁吉亚区域,这个区域禁止户外广告;

第二区是重要的城市品质区域,包括一些零售及商业中心等,在此区域允许符合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企业户外广告;

第三区是出城的一些交通路段,在符合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户外广告;

第四区是在靠近都柏林市的高美化水道和海岸沿线,所有户外广告是禁止的,这些区域包括利菲河走廊,运河干道和Campshires港区;

第五区是城市重要的发展区域,户外广告能够形成城市街景的一部分,这个区域是户外广告核心发展区域,只要符合户外广告管理标准,不影响建筑物美观,在这个区域申请设立户外广告将开放审议;

户外广告计划范文3

限令非朝夕,影响非点滴

之前,为了保障世博会的召开,从2009年1月4日起,上海市政府一系列政府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本市道路上指示牌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户外广告做了一系列的限制规定。

作为整治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也相继出台。规划中将上海市域范围划分为户外广告设施禁设区、控制区和展示区三类。业内人士表示,从规划图上可以看到,展示区只是星星点点,控制区也只有一小部分,在上海640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能做户外广告的区域估计不到十分之一,且支离破碎,也就是说90%以上为“禁设区”。

限令之下,上海排名前列的户外广告公司东湖广告80%至90%的业务都受到了影响,正在拆除广告大牌,据估计世博会结束前工作不会恢复正常。但世博会后的政策走向则不好判断。

分众传媒在黄浦江上的一条LED广告船与户外LED屏幕也在整治之列,从去年年初接到政策通知开始,目前基本停止。分众传媒相关人士表示,未执行完的广告只能与客户协商,看其是否愿意转移到楼宇内视频、卖场终端视频等阵地执行。

环境得和谐,发展才迅速

虽然众多户外广告媒体都多少受到了影响,但是整体户外广告环境的和谐还是走在了促进户外广告更好发展的方向上。

同属户外广告媒体之列的白马正就因实施新措施作出适当补偿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白马亦于上海就经营权合约修订条款(包括延长合约年期)与相关部门磋商。

户外广告计划范文4

第二条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门店招牌、横幅等)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根据仁府〔*〕48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县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核准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县城市建设监察队(以下简称县城监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条件

户外广告设置前,其登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的人(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内容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实际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相符;

(三)户外广告人(单位)具有相应广告媒介(载体)的使用权;

(四)户外广告的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户外广告的设置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登记备案

户外广告前必须实行登记备案,人(单位)在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批准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的前提下,还应提交下列登记备案资料:

(一)户外广告人(单位)和广告业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户外广告的详细地点、具置和期限;

(三)户外广告的内容、形式、数量、彩色效果图及具体规格;

(四)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五)委托户外广告的,受委托人(单位)还应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或证件;

(六)户外广告的设置通过招标程序确立权限的,还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户外广告的审批单位是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委托县城监队核发《*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二)户外广告人(单位)在确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携带第五条规定需提交的备案登记资料向县城监队申请办理《*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取得《*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再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人(单位)在取得《*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同时,还应向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使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发证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四)户外广告涉及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公路规定范围的,其人(单位)应事先取得相应的水利、气象、公路、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书,然后向县城监队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证件。

(五)户外广告人(单位)向县建设、工商、水利、气象、公路、交通等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户外广告时,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经审查提交资料不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应需补齐的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经审查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可否广告书面说明理由,并作出可与否的决定。对符合规定可的户外广告,由县城监队予以核准登记并按规定核发《*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再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六)凡经县有关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所设置广告的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对确实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不作标注。

第七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经营权的取得

(一)县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准则。同时根据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二)下列范围内有偿设置符合规定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1、城市道路;

2、汽车站、火车站等各公共交通站(场);

3、辖区范围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铁路两侧;

4、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

5、其他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院)地;

6、户外广告设置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县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对营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四)需要在业主(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符合规划和市容要求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其经营设置权统一通过招标、拍卖取得。

(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或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在县建设管理部门监督下,与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签订《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所有权的期限

(一)《*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发证审批机关办理续期手续(通过公开竞投获得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按拍卖合同执行,不受此限制),户外广告若与城市建设相矛盾的,应服从于城市建设需要,发证机关有权终止相关证件的审批续期。

(二)T型广告牌、公路两旁(含横跨)平面广告牌、城区建筑物半壁或顶端平面广告牌、灯柱或线杆广告牌等四类广告的设置所有权,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其设置所有权期限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与户外广告人(单位)商定,但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8年、5年、5年、5年。设置所有权期满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户外广告,如确需延长的,其广告人(单位)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单位),其需设置的户外广告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个月仍未设置的,再设置户外广告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变更

(一)户外广告人(单位)在取得《*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因户外广告变更不具备本条规定(二)款的,应当停止户外广告,《*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由发证机关撤销并收回。

(二)户外广告的人(单位)、期限、地点及具置、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需要变更的(固定地点广告除外),其人(单位)须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1、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书面申请;

2、原《*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3、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需提供的相关登记材料。

第十条户外广告的维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由广告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换、拆除;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维护,若广告经营破产、倒闭或外迁等原因不能履行原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时,其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由提供载体或场地的业主负责拆除(通过公开竞投获得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按拍卖合同执行,不受此限制)。

(三)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情况,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损毁、变形、脱色、污渍明显等情况,应立即予以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有偿经营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收费范围:落地及柱式广告(含站牌、路名牌、候车亭等)、附着式广告(含屋顶和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灯箱广告等)、电子显示牌(屏)广告、实物模型广告;沿街门店设置招牌,毎间门店(以营业执照为准)招牌平面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各类软体广告(除国有产权的公交车、长途客运汽车外的各类车辆、飞行物、水上漂浮物广告等);临时促销宣传活动(以实际促销活动占用的公共场地或物品占压公共场地面积计算)等。

(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各种类型的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如下:

1、沿街门店招牌广告平面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的,暂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其招牌广告超过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收费标准为毎平方米毎年50元。“一店多牌”的,多出部分按该项标准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2、布幅50元/10天,拱门、气模毎个毎次300元(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3、飞行广告或水上漂浮广告毎个毎次1000元。

4、落地及柱式、附着式、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四种类型广告收费标准为毎平方米每年100元。

(三)公益广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收入的管理

(一)户外广告资源有偿经营的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城建配套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建设,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成本性开支和工作经费从该项收入中划拨。

第十三条违反《*县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仁府〔*〕48号)和本实施细则设置户外广告的,按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县城监队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对违反城区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若设置的户外广告发生质量等安全事故,其广告人(单位)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单位)发放《*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因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的。

户外广告计划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美化城市、集镇和城乡道路容貌,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文字、绘画、图形及其他表达方式,利用建(构)筑物、广告牌、指示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交通工具、人工飞行物等媒介和形式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本细则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广告主委托为其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细则所称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其委托的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市鼓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设计、制作、有利于改善经济环境,美化城乡容貌,促进公民身心健康的户外广告。本市鼓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投资兴建公益设施,取得规定期限内的广告设施经营权。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本市及各县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定点及设计方案的审查,交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准则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迷信、恐怖、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清晰、明白;

(二)结构坚固、外形美观、容貌整洁;

(三)文字及书写规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的保护区域;

(四)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户外香烟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内容;

(四)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内容。户外香烟广告中必须清晰地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第三章户外广告审批

第十一条本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规划、工商、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编制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工商部门组织实施。

本市及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划;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每年应设计、制作、一定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公开拍卖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法人,还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设立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四条广告者竞买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后,有权设置户外广告。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建设户外广告设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商品交易会及其他活动需要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主办单位或其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广告合同;

(三)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合同或证明;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道路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前报当地路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机动车车身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前报当地公安机

关审批。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必须经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前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张贴、悬挂布告、标语等宣传品免予登记,但应在工商、规划部门指定处所张贴、悬挂。

第十九条工商、规划、交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必须简化审批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办毕审批手续或作出答复,并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除前款所列部门及其他法定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户外广告审批程序,不得对户外广告活动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四章户外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其经营范围。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设计、制作、户外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依法查验广告主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实户外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不全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户外广告。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之间在户外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订立的广告合同,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广告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要求,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场地宣传自己的临时性广告,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活动广告牌式样。

第二十四条修建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由户外广告位经营机构与场地或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经营管理人订立占用合同,并按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占用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为30天,半永久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6年。在设置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损坏。确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必须事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并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者应当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所需费用由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适时对户外广告进行维护和整修,保持户外广告的整齐、安全、美观。

第二十七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广告标记和及承印单位名称、地址、印制时间、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号,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第二十八条印刷广告品,应当委托具有设计、制作广告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印制。印刷品广告必须在工商、规划部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上张贴或者在指定的公共场所散发。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对散发印刷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其出示《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对未经登记散发印刷品广告的有权予以制止。

未经居民同意,不得向其住宅发送印刷品广告。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市城区街道上利用过街布幅户外广告。

禁止在道路路面和建筑物、电杆、树木上张贴、涂画户外广告。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室、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设置香烟广告。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户外广告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举报。

第六章附则

户外广告计划范文6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视觉通畅、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重点对城区、道路等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彻底改变户外广告设置“脏、乱、差”的面貌,形成“设置有序、科学布局、设计精美、形式新颖、品味高尚、规范”的户外广告新格局,不断提升我县城市品位,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二、整治的主要范围和重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违反《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与城市规划不符,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的;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或再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未经审批非法设置的、以及虽经审批但不符合《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高等级公路广告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未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以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户外广告等,均为此次整治的范围。这次整治的重点:

㈠经营性户外广告。

1、设置新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对影响视野、遮挡建筑物和破坏旅游线路,影响市容市貌的,经规划、城管、工商、交通、水利、林业、旅游、广电、公安部门组织论证,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2、同一道路上的牌匾及其规格、形状应保持相对统一。

3、严格控制除建筑工地之外的遮挡广告。建筑工地围挡广告,同一区域要相对统一,不符合规划和设置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或拆除。

4、建筑物表面突出墙面、尺寸过大、遮挡和破坏建筑物整体性和设计风格,与建筑物不协调的要进行整改或拆除。

5、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6、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或拆除。

7、同一路段的灯杆灯箱广告形状、高度、朝向要一致。

8、在铁道设施,城市交通设施,通道,以及车站、候车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9、在高速、国道、省道沿线,山体、河道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11、虽经批准,但不符合《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高等级公路广告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12、对经批准设置,且符合《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高等级公路广告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但构件污损、陈旧、生锈,影响公路形象及行车安全的,通知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13、标志标牌虽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但其设置影响环境景观,误导司机视线,夜晚灯光影响行车,对公路的行车安全造成隐患的,予以。

14、清除未经批准、长期空白闲置、不及时维护的陈旧、破损和设置期满的无主广告。

㈡门头牌匾及各类公益宣传广告。

1、严格规范门牌字匾。门牌字匾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要“统一规划,上下高度一致,前后平齐”,一个门店只能设置一个牌匾。二层以上门牌字匾的设置,要采用占用空间较小、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贴墙镂空字体或霓虹灯,单体建筑物或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字体规格、色调”要相对一致。对于高低不齐、长短不一的,要限期整改。

2、合理设置公益宣传,公益广告,需报宣传和工商部门审查,未经审批,不得。交通隔离栅栏、街道两侧透景墙不得设置宣传条幅、广告,已经设置的要拆除。

3、规划、城管等部门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置的宣传栏、阅报栏、标志指示牌等,不符合设置要求以及随意更换为商业宣传画面的,要进行整改或拆除。

㈢临时性户外广告及乱贴乱画。

1、严格控制临时性户外广告审批。严格控制在繁华区进行商业性庆典宣传活动,占道(占用人行道)广告设置和活动行为,须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且不得超过规定时限,未经审批不得。

2、由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的建(构)筑物、临街及小区墙体、电线杆、路灯杆、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树木、各类灯箱、大型广告牌、桥体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

三、整治原则及处理意见

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四项处理措施:

㈠予以保留。具备合法批准手续且设置期未满,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内容等方面符合规定及整治要求的。

㈡限期整改。与整治要求部分不符,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户外广告,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到要求且符合有关规定的。

㈢限期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擅自变更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内容的户外广告,不愿自行整改或整改无法达标的户外广告,经合法批准设置、但期限届满未经设置审批的户外广告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虽经主管部门批准、且按批准要求设置、设置期未满,但严重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使用,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限期拆除。

㈣依法登记。对各类户外广告要做到依法登记,并按照《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标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字号。

四、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此次全县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照树立典型、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㈠普查宣传动员阶段。规划、交通、城管、水利、林业、旅游、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重点整治区域、重点部位的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普查,按职责对存在问题制定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措施和意见,要落实具体拆除或限期整改名单报县户外广告专项整顿办公室。与此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氛围,争得各部门、单位以及广大市民的理解与支持。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需要明确下列内容:

1、对普查的户外广告情况列出明细表,就每处户外广告逐一提出具体的整顿意见(即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四项处理措施);

2、制订出整顿工作的时间进度计划;

3、明确主管领导及具体的工作部门。

㈡整治实施阶段。按照县整顿和规范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工作方案,以及按职责审定的处理意见,逐条路段、分门别类落实整治措施,以自查自纠、自清自改为主,对户外广告组织实施集中整治工作。

对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应注意预留出执行程序的时间),否则予以。

对完善手续的户外广告,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部门办理完善手续。

㈢检查验收阶段。由县整顿和规范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和拒不整改的。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专项整顿工作专门机构。县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马彦东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邢世成、县工商局副局长卢建平、县规划局局长缑忠发、县城管局长杨正刚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工商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利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县工商局副局长卢建平任办公室主任,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利局、广播电视局主管领导为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整顿工作的协调、宣传、督导、汇总、验收等工作。县户外广告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办公室要从工商、规划、城管、公安、交通、林业、水利、旅游、监察等部门抽调专人,督促落实和检查各乡镇治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高度重视此次治理整顿工作,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顾全大局,明确职责,通力配合,认真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2、规范审批,强化管理。依据《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和《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制度和程序,在此次整治活动期间,除特殊情况需异地安置的户外广告外,其他户外广告原则上停止审批。此前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尚未设置的户外广告暂时不得设置。要依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管理和监察力度,对下达的清理任务和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从严从速处理,确保全市户外广告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3、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户外广告的治理整顿工作。负责依法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4、县规划局负责拟订和依法审核户外广告和牌匾广告分类设置的规划方案和监督管理,对与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的,要会同工商局、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和处罚。

5、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治理整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户外广告及乱设的指路标志,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工商、规划、城管等部门予以拆除和处罚。

6、县城市管理局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法责令整改;同时对城市绿地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经审定确需拆除的,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对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对未经合法批准占用人行步道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以及已经合法批准设置但管理不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或对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予以拆除。

7、县交通局、高管所分别对在高速公路(含护网外50米以内)和国、省道两侧(国道20米,省道15米)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如在以上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对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对擅自改变公益性质的广告进行整改。

8、县旅游局具体负责,由工商、城管配合对旅游景区周边乱设、乱画(墙体广告)等进行治理,尤其是要对影响景区整体形象的墙体广告进行彻底清理,回复原始景观特色。景区周边墙体今后不允许在涂抹任何广告。

9、规范河道、河堤墙体广告审批程序。凡需在河道、河堤墙体设置的任何广告,需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内容方可。广告的时间、地点必须在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10、对现有的较为规范的河道、河堤墙体广告,广告者须完善水利、规划、工商等行政审批手续,并做好日常维护手续;不能提供合法审批文件者限期拆除。

11、县水利局要做好主要河道、河道墙体乱涂乱画的各类广告清理工作,尤其是采取措施做好沿线河堤原始景观特色恢复工作。

12、县广播电视局做好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13、县公安局负责做好这次整治工作的安全执法工作。

14、县监察局要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对不执行本方案规定和未按职责完成规定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15、从治理整顿工作开始,县城市规划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依据《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工商、城管部门参与及时制订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工商、城管、监察等部门参与,分期分批实行招投标公开拍卖,确保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县户外广告的设置水平,营造良好、平等竞争的广告市场氛围。户外广告招投标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缴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措施要求

㈠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户外广告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美观、安全、规范的户外广告具有美化市容、服务市民、繁荣经济、促进城市发展的作用。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切实维护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认识,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㈡要耐心宣传教育,督促自行整改。此项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与市民生活和设置者利益密切相关。要搞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广泛宣传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使之认识到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对提升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的危害及后果,尽最大努力劝导设置者对不规范的户外广告自行拆除或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