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保护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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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保护制度

传统文化保护制度范文1

(一)后继乏人的传承危机传承人是维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纽带,据文化部对目前所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统计分析显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33名,占总数的14.6%,70岁至79岁有48人,占总数的21.23%;60岁至69岁有65名,占总数的28.76%;60岁以上146名,占总数的64.6%。这一现象在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中同样存在,由于受地域限制甚至更为严重。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年轻人受现代生活方式影响至深,对传统文化缺乏认同感,不愿意学习传统技艺,一些传统文化项目后继乏人,很多可能在老一辈的传承人过世后人亡艺绝,出现传承断层的不利局面。

(二)被其他国家“仿制”或窃取、盗用的文化安全危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但现实状况是我国对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缺乏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流失以及被外国公司无偿地商业利用、窃取、盗用已非常触目惊心。比如中国古代替父从军的花木兰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里的巾帼英雄,而美国好莱坞把她的故事拍摄成娱乐大片,赚取了超过1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在日本和韩国,数10家公司已分别将“水浒传”、“西游记”、“三国志”注册为计算机游戏商标。中国的宣纸被日本商人得到工艺秘方之后,国际上高端宣纸的市场已基本为日本企业所垄断。我国有900多种传统中药的药方,现已被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工后申请了专利,2001年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配方专利并授权给了阿联酋的国家……这些对我国各民族的损害,既有精神层面的伤害,也有经济层面的掠夺。种种情况表明,广西乃至全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

三、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对策

结合国内外其他文化区域传统文化保护的经验,科学构建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通过行政与法律两种保护途径来加强。

行政保护行政保护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投入到民族民间的保存活动中,促进传统文化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传播。从目前国内外各文化区域对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来看,行之有效的行政保护措施如下:

(一)扩大宣传,培养民众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提高文化自觉性提高文化自觉性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关键,大部分民间传统技艺的保有者来自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保护工作离不开民众的配合和支持,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强弱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效果。

(二)设立专门机构统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是一个专业性强,需要长期进行,并且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应设立专门机构,吸纳民俗学者等各个领域的专家,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协调各方利益。如巴西成立了由环境部、卫生部等8个政府部门组成的“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CGEN)”,泰国设立了专门负责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注册“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委员会”等。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广纳社会资金,设立保护基金现阶段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为缓解政府单方渠道资金供给不足的困境,可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利好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投入,如对具有市场潜能的传统文化项目进行有序的产业开发。再次,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成立保护基金可以促进民间传统文化的开发与利用,如印度建立了专门的投资基金会以促使传统医药知识产业,再如秘鲁的土著人发展基金,该基金对基于传统知识形成的商品收取其市场销售额的0.5%为佣金。

(四)深入挖掘特色资源,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各级政府应深入挖掘民族特色资源,如作为与藏药、苗药齐名的壮医药,有着独特的药用理论和显著的实践疗效,是壮族值得珍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目前各级名录中都不见其踪影,对其保护显然不足。大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集聚地在县级行政单位,县政府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符合评审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进行国家、省、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以实现对其全面、有效的保护。

(五)完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加强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传承人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但现实中对他们的保护不足,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常常受到损害,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其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并给予资金扶助是一个重要的保护手段。加强对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力度,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意地方传统文化项目的特性,可借鉴日本在传承人认定方面的经验,研究建立“个人认定”、“综合认定”和“团体认定”的多元认定体系,从而使得对传承人的认定符合事物规律,能真正起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展的作用。

(六)建立生态文化保护区,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整体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要对其得以存在的空间即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以维护其原生态环境。将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积淀深厚、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且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生产生活等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划定为生态文化保护区,有利于保持传统文化的活水源泉,促进其发展和传播。

(七)鼓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专项研究,推进相关项目的学科建设以贵州为例,该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凯里学院合作,编纂了《原生态民族文化特色课程丛书》,为“原生态民族文化”学科的开办奠定了基础。广西政府可以借重高校的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好广阔的平台,展开对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学科试点,招收学生进行专业学习,解决传承人断层的困境。

(八)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培养民众尤其是年轻一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从娃娃抓起,他们既是生物基因的传递者,同时也是传统文化血脉的传承者。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培养学生的民族情感,让他们在耳濡目染中形成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全社会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法律保护

目前各国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是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结合广西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特点,具体法律适用如下:

(一)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著作权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根据广西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存在状况,可采取下列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表达,如故事、传说、神话、音乐、雕塑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按照著作权规定给予保护,至于权利主体的确定,可以是拥有该项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组织,如在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中,赫哲族作为权利主体主张相关权益;第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符合独创性等保护条件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传承人便能按照著作权法自动获得著作权;第三、对著作权难以调整的部分,比如涉及集体权益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可以建立公有领域使用付费制度,《发展中国家著作权保护突尼斯示范法》已经对此作了探索性的规定。同时,邻接权制度也可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如壮族蚂拐舞、瑶族长鼓舞等的传承人对其表演可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对于整理、记录民间传统文化的单纯采风记录者,可依法享有录制者权;对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其发现的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整理、记录的采风记录者进行邻接权保护;对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出贡献、符合保护标准的传承人,也可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广播者可对其制作播出的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广播电视节目享受广播组织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出版者权。

(二)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制度的权利主体的可集体性、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性等特性,特别适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广西各民族地区可以对其适当的文化项目申请商标注册,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在核定项目上独占性使用的权利,也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经司法保护,有效地打击仿冒行为,维护其传承和发展。一些国家已经规定,未经有关社区的许可或者可能冒犯有关社区,禁止将土著文字、肖像或其他与众不同的符号作为商标注册。

(三)地理标记保护广西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如“荔浦芋头”、“巴马长寿食品”和“桂林米粉”等,虽然已申请了地理标记保护,但经实践证明,由于经营分散,缺乏规范,未能形成产业规模,在现代经济的洪流下,极易遭受冲击而被边缘化,如果不及时加以规范,建立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有可能对整个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通过地理标记制度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在法律机制的保障下,充分挖掘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历史和地理因素所形成的文化意蕴,提高产品附加值,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一套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至关重要。

(四)专利权保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专利保护,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积极权利实现。就是对传统技艺中符合专利申请标准的部分申请专利注册,传统技艺中也包含着十分先进的技术信息,只是由于传承方式的局限,而没有进行专利申请,现在有些国家已经进行了专利方面的保护,比如哈萨克斯坦利用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其头饰和地毯的外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二,消极性即防御性保护。主要是通过确认在先技术来阻止不法的专利注册。

传统文化保护制度范文2

关键词:传统文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094-03

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重要问题,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作为当今世界重要的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国家之间的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于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条约,而本文将通过对国际条约的分析为我国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问题提供立法借鉴。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按照1994年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建立的,其宗旨是“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WTO确定了“市场准入”规则,推行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文化产品与普通产品一样都是WTO规制的贸易对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加拿大、法国等国认为文化产品有其特殊性,不能与其他商品一样流通,主张将文化产品作为一种“文化例外”条款写入相关协定。[1]但随着WTO的成立,原有的文化贸易壁垒被逐一消除,文化贸易自由化成为主流。

TRIPS协议保护的客体非常广泛包括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地理标志和专利等,但并未将传统文化列入其中。将传统文化予以保护最大的障碍就在于,它们是集体创作的,属于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区的人民所共有,从一开始就处于公有领域之中。有些国家认为,传统文化很难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联系起来。例如,加拿大产业部下属的知识产权政策局在2002年3月提出了一份“版权改革框架”的文件,其中认为难以对民间传统文化提供版权保护。主要理由有以下四点:(一)版权保护系针对作者而言。就民间传统文化来说,例如传统歌曲和舞蹈,通常难以确定谁是具体的作者;(二)版权保护只适用于已经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作品,而民间传统文化存在于口头传说中,通常没有固定的物质载体上;(三)版权保护的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而传统的歌曲、舞蹈和故事等等则是世代相传,早已进入了公有领域之中;(四)版权保护建立于财产权概念的基础之上。民间传统文化的创作者并没有把自己的创作当作私有物品,而是将之作为礼物,一旦创作出来就与社会的其他人共享。这样,就很难将民间文学与财产权的概念联系起来。[2]

TRIPS协议第7条确定了该协议所确立制度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互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一目标涉及三方面的平衡,即“激励创新”与“促进使用”之间的平衡、创造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TRIPS协议虽然在规定专有权利的同时,试图对权利加以限制,使得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同时能够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TRIPS并没有将其确立的平衡目标坚持到底,它的制度安排将传统知识的保护排除在外,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基于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所产生的知识。[3]结果导致作为传统文化“来源”提供者的传统社区或当地居民,因其所持有的传统文化知识任由他人获取、免费使用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1972年UNESCO召开大会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将“文化遗产”的范围限定为有形的历史文化遗产,其保护对象是具有考古、艺术、人类和科学价值的东西。但是文化遗产并没有结束于纪念碑和纪念品上,它也包括从祖先那里继承并传给子孙的传统或活态表达,例如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宗教仪式、节日活动、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生产传统工艺品的知识和技能。这些传统和知识可能并不是物质的——它们不能触摸到——它们是我们文化遗产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能够连续不断再创造,并根据我们的环境变化作出适应我们实践和传统的演变。随着世界的变化,现代化和工业化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在许多例子中它们有助于并提高创造性。然而,人类仍然是创造的关键角色并且推动非物质文化向前发展。[4]这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释。

(一)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UNESCO采取了不同于WIPO的法律机制

主要表现为:

1、关于传统文化的基本属性。作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属性。基于不同的基本属性,赋予不同的权利形式,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WIPO与UNESCO所缔结的国际公约在传统文化领域发挥着各自的规范功能。

传统文化保护制度范文3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机制;多角度保护

中图分类号:G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240-02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在有着深远的意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的性质、作用、意义之于民族、国家的未来命运,已经形成共识。世界上不同国家和组织,对于具有民族民间特性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文化的称呼和理解不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11月15日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中称之为“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并进一步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认为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被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其形式包含在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礼仪、习俗、工艺美术、建筑及其他艺术形式中。”[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从类别看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五大类。民族民间文化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它不仅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体现着地域文化的多样性,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尺度。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支柱,没有优秀的民族文化的弘扬,民族精神就没有了根基,因此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任重而道远的国家大事。

一、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现状

经济的发展是以同质性为路径,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却是以多元化为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征的民族民间文化受到巨大冲击,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人们对传统文化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甚至短视的利用传统文化来创造经济价值,对传统文化的发展造成了威胁甚至破坏。中国对民族民间文化价值和传承规律缺乏了解,保护方式欠科学。立法观念和法律保护意识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发展进程的需要,导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陷入严峻的局面。民族民间文化遗失严重,民间艺人后继乏人,许多传统技能面临年久失传的危险;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被不合理、不科学利用开发。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的法规,但却缺少像韩国和日本等国的综合性文化遗产大法,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人才不足;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地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少数地方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2]。

二、立法保护是根本性基础

就民族民间文化的整体性保护而言,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持久战”。需要一代一代人来做,仅靠调动积极性和应急措施是不行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与一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和行动较快的国家相比,中国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明显滞后。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以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为目标,对文化保护各个层面的工作和环节都要有法可依。

通过立法规范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机制,确保全面有序地了解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状态。通过立法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规定普查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等等。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依法亦以抢救和保护。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优先抢救保护、依法对保护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给予适当资助。法律还需要明确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持方法、保持者的权利、荣誉和应尽的义务。对特定的民族生态文化保护区,法律还应该明确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使用、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生态造成破坏应承担的责任。通过立法提高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将中国民族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政府主导各方力量参与实现全民保护

在民族民间文化生态环境较为严峻的今天,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国务院从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对提高公众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民族文化保护牵涉文化、民族、旅游、宗教、教育等多个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只有坚持政府主导,协调各类机构,使传承主体及社会公众共同积极参与保护,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合力,中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才会不断开创新的发展局面。

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高效和统一的工作协调机制,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制定保护标准和目标,系统解决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同时还要保障重点的和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各级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拓展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时间和空间,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各方面作用,使民族文化得到有效地保护和弘扬。政府部门还要建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众的监督制度,使保护工作能够科学地、民族地、有序地进行。

四、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培育全民保护理念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不是某一些人的工作,而是全民统一认识共同努力完成的工作,全民保护理念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的必要土壤和大环境。而教育是人类进行文化认知、文化记忆及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无论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还是传承、最终都要由人来实现,都要通过各种教育途径来完成。因此培养一批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和传承团体的建立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要依靠学校和各种教育培训形式来实现。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高等教育、中学教育、社会教育和民间培训机构等在人力、智力以及创造力等优势,创建多渠道、多层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教育体系,普查、挖掘、整理、研究、传播那些即将消失的文化遗产,发挥教育的文化传播功能和文化创兴功能。高等院校可以以一个学院为平台,结合课程体系特点开设相关课程,如开设民族歌舞、民族手工艺等课程。还可以将文化资本做成文化产业,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中应增加乡土文化内容,提高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的了解和热爱,提升认知和评价能力,形成应有的文化自信心、自豪感以及文化传播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民族民间文化持有人的作用,调动民间文化艺人,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扶持,鼓励发挥其传、帮、带的作用,通过日常生活和专门学习的方式,发扬光大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民间民族文化。

五、旅游利用是保护的必要动力

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需要激发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合理的旅游开发利用可以扩大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空间,民族民间文化是活态的文化,不能仅局限于摄影录像,资料整理,建立名录体系等静态的方式。旅游利用是让民族民间文化在深度和广度上得以拓展的有效途径。通过对节庆文化的开发,建筑文化的展示、饮食文化的弘扬、服饰文化的挖掘等等,可以让世人了解民族文化的丰富内涵和价值,让文化持有同胞更充分地看到自己拥有的文化既是资源也是资本,从而激发他们热爱自己的文化,自觉关注本民族文化的内涵和价值以及其变迁和保护传承等相关重要内容。同时旅游利用所带给当地的经济价值也是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必要资金来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旅游利用使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化的民族地区也拥有必要的物质财富,因而合理的旅游利用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不可缺少的动力。

对民族民间文化以什么样的方式保护,是大家普遍关心和思考的一个问题,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但首先还是属于自己的国家和人民的,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更加完备的抢救和保护的法律、政策,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民族民间文化。民间文化遗产的丰富性所体现出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方式也应该是多样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是以保持其原生性为前提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也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因此通过立法,确保保护的有法可依,依靠政府部门调动各方参与、借助教育途径的积极配合以及旅游开发的合理利用等齐头并进,形成多层面的、立体的保护系统。只有这样,民族民间文化才不会成为孤立的文化,自生自灭的文化,通过文化持有者和文化共享者的共同努力,使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实现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元化。

参考文献:

传统文化保护制度范文4

摘要:从科技文化和知志产权制度的差异角度探析近代中国科学落后的因由。为了更好地振兴我国科技,构建创新型国家,必须对现行科技政策的内涵加以充实,包括建立以培养科学精神为核心内容的科学教育体系和完善相关科技知志产权制度等。

关键词:李约瑟难题;科技政策;科学精神;知志产权

一、李约瑟难题的现实意义 中华文明在人类历史上的辉煌延续了数千年,一度还还引领历史潮流,雄踞时代巅峰。但20世纪以后,社会的动荡和历次运动的洗礼使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发生了变化,现在的青年人已经似乎很少主动读《论语》,《孟子》,很少把儒家的理论挂在嘴边,无论我们承认与否,传统的儒家文化渐息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每天所接触的文化和知志大部分来源于西方,饮食起居触目可及都是来自欧美的“舶来品”,美国的可口可乐和麦当劳对青年人的诱惑远大于凉茶和中式快餐,欧美流行歌手的知名度高于民乐歌手……这些都从侧面印证了传统文化所面临的困境。尤其在科学技术方面,正如李约瑟难题所分析的一般,近代以来我们在自然科学的造诣方面落后于西方有着深刻的原因:可能是社会的,也可能是经济的,更可能是文化的。笔者认为,在诸多原因中,文化差异和产权制度的因素最有解释力。有学者将李约瑟难题归咎为传统社会的氛围及国家政治体制的束缚。实际上,这些因素都可追根朔源到东西方传统文化特质和知志产权制度差异的问题上。以下笔者将尝试从这个角度分析李约瑟难题的成因。

二、李约瑟难题的破解

如果说把人类现行的知志体系大致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三类,那么中国传统文化基本可归为最后一种。科学是人们探索未知世界的活动,社会文化系统与构成对科学的孕育和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观点认为适合科技发展的社会文化主应包含合理性价值、功利性价值、普遍性价值和反对权威义等方面。这些因素恰恰是西方社会所具备的并为其科技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反观中国传统文化,从一开始就走上了道德伦常,修齐治平的道路。知志分子关心的不是自然界的知志与奥秘,相反是现实生活中为人处世的道德规范和治国安邦的经世致用之学。这种文化的形成归因于长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同时也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从一开始就是具备强烈的封闭性和排外性。小农社会不大讲究效率和效益,甚至对这两者还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排斥。自给自足,靠天吃饭也使得大家对科学技术的创新不感兴趣,以致清末的重臣们看到西洋先进的科技还斥之为“奇技巧,以为不足学”。所有这些都使我们的传统文化基本与科学、尤其与自然科学绝缘,呈现出一副具有浓重诗情画意的浪漫情怀和经世致用的功利色彩的人文学科知志体系。

历史上,传统中国也没有建立起完善和有效的私有产权,尤其是知志产权。这也使得科技生长的产权制度环境比较欠缺。统治者的意图只是为了思想控制和方便统治的需要,并非为民众提供技术专利的保护和鼓励社会进行技术创新,或许这正是传统中国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知志产权制度的主要原因。

三、李约瑟难题对我国科技政策革新的启示

(一)完善以培养科学精神为核心的科学教育体系

在科学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对文化的理解应该比古人更全面客观。尽管现在人们都知道科学知志的重要性,但谈起文化的含义,人们或多或少还是首先将其与人文学科知志体系挂钩,对于科学知志,则更多的归到知志技术范畴。为此,我们应改变狭义的文化观,将代表人类知志发展最高水平的现代科学知志体系纳入文化的视野。尤其对大学生文化素质的培养更是不能缺少科学精神的培育。“科技文化所体现的理性,公平,宽容,批判,创新,效率,协作等科学精神,是推动近代以来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变革的基本因素”。大学科学教育应重视科学史知志的讲授,强化科学教育理念的传授,关注科学教育的人文价值,大力促进大学生对科学技术内涵和价值的把握与理解,培养学生对社会和对科学负责的历史责任感。

科学精神的缺失是我们传统文化中的一大不足。中国人的务实精神将科学技术的工具理性发挥到极致。科学和技术被认为是一种仅仅为政治、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工具,没有发掘出隐藏在技术层面背后的科学精神内涵。当然,科学精神的培育也应该理性看待传统文化。尽管中国传统文化缺少科学精神,但不代表热”既是传统文化回归的一个重要信号,也表明了中国传统文化在21世纪强劲的竞争力。如传统文化中强调的“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被现代科学话语解读为讲究和谐统一,注重绿色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后工业化时代,饱受工业和城市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之后,人们深深的体会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这些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可提供源远流长的理论支持。

此外,吸收西方科学文化中有益养分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着名的科学家和教育家竺可桢先生说过,近代科学在中国不发达的原因有二:“一是不晓得利用科学工具,二是缺乏科学精神”。我们科学教育的首要目标当在大力培养国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学精神。恰到好处地调节科学中的“工匠传统”与“学者传统”,改变将科技看成一种纯粹工艺技术的偏颇观点,发掘科技背后的精神内涵。简而言之,为了更好地振兴我国科技,构建创新型国家科学精神的培育应成为未来科学教育的核心内容。

(二)关于中国科技政策革新的若干建议

传统文化保护制度范文5

武术文化也可以按照文化三层次说分析其整体构成。按照康戈武先生的分类,武术结构的表层是武术运动的形式,包括武术功法、套路、格斗三种运动形式;武术结构的中间层是武术动作,即构成运动形式的基本单位――徒手和握持兵械的动作;武术结构的深层是武术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指导动作和运动形式的武术意识的总和。外层和中层可以合并为技术层。体育院校的教材按照文化三层次说,把武术文化形态的结构分为“物器技术层”、“制度习俗层”、“心理价值层”三个层面。“物器技术层”包括武术技术、武术器械、武术练功器具、场地、服装等,表现一种人物关系;“制度习俗层”主要包括武术组织方式、武术传承方式、武术教授方式、武术礼仪规范、武德内容、武术比赛方式等,是一种人人关系;“心理价值层”主要包括武术文化体现的民族性格、民族心理、民族情感等。简洁表示为,技与术是外显层,礼与艺是中间层,道与理是核心层。此种分类加入了竞技体育的成份,如场地、比赛方式等,但内层的阐述较能体现武术的文化价值。周伟良先生把传统武术分为表现为拳种套路、器械功法的外显层,训练传承、礼仪规范的中间层,以及诸如价值观念、审美情趣等的内隐层三个方面。这种分类更加简介明了,但关于内层文化的阐述不够全面。

从武术的实际出发,武术文化的整体结构应该包括武术(技术)、武学(技理与传统文化)、武道(哲学与人生)的三个递进层次的内容,师徒传承与武德,以及传承人之间构成的武术文化空间。

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用语。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各种“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等传统民间文化表现形式,二是文化空间。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共19种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中,便有5种属于“文化空间”现象,如俄罗斯的塞梅斯基文化空间和口头文化。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把“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类别,并定义为“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从文化空间的定义可以看出,文化空间是指有价值的文化空间或时间,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活动、民间文化活动得以举行的空间或时间,这些活动是有规律的、约定俗成的文化活动场所。由于文化空间是新的概念与认识,在我国的文化保护中还没有被重视研究。

武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代表项目之一,有许多有价值的文化空间需要认识和保护。如少林功夫作为武术的代表项目之一。其核心内容绝非几百种拳术套路与功法。其1500年的历史,加之嵩山少林寺这一特定的佛教文化环境与僧人习武就是一个别具特色的“文化空间”。对这一文化空间的整体认识和保护,比仅仅对少林武术技术进行认识和保护更加全面,更加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与实际。“文化空间”概念的提出使我们对武术文化整体结构的认识更进了一步。如武术的“师徒传承”与“口传、身传、心授”也可以作为武术的文化空间进行认识。由此,武术的文化空间应该进入武术文化的整体构成部分。

传统文化保护制度范文6

黑龙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丰富,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看,狭义上指具有各种文化底蕴的民族文艺形态,如作为民族文学的赫哲族说胡力、阿勒楚喀民间文学、满族说部“招抚宁古塔”;作为民族传统歌舞音乐的兴安岭森林号子、杨小班吹鼓乐棚、罕伯岱达斡尔族民歌、蒙古族四胡音乐、鄂伦春族赞达仁、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作为戏剧、曲艺、工艺的评剧、赫哲族伊玛堪、东北大鼓、鄂伦春族摩苏昆、达斡尔族乌钦、东北二人转、龙江皮影戏、方正剪纸、绥棱黑陶、鄂伦春族桦树皮船制作技艺、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鄂伦春族狍皮制作技艺等。广义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指与上述有关的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代表性的原始文化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如松岭大子杨山古人类遗址、宁古塔城遗址、乌裕尔河桥南遗址、哈尔滨文庙建筑、横山墓群、哈尔滨中央大街、朝鲜族古村落等。黑龙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凝结着黑龙江地域不同时代各族人民的智慧劳动,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宝贵的文化价值财产。这种文化价值性既包括无形的精神因素层面,也包括社会化的物质层面。两个层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黑龙江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定文化价值和独特历史价值。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两个问题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背景问题

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主要依据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宪法》第22条,“国家发展文学艺术事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8条,“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特点的文学、艺术等民族文化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2003年由文化部主持起草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后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于2011年颁布实施。所以严格意义说,我国现在并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专门性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性立法。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规定集中于《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中,其次是散布于部、委等政府综合性的或专门性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地方立法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以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为开端,贵州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都出台了本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的立法不仅客观上维护了地方民族团结、保护了地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立法实践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原则,保护义务的明确,文化传承、管理、利用和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为以后的国家专门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希望与衰退问题

当下,传统文化一直受到以西方文化为主导的现代文化的冲击,处于这种主导之下的社会思想、价值观念、艺术形式等时刻影响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展走向。我国少数民族被概括为“多、大、长、边、穷”,即少数民族的成分多、地区占地面积大、历史很长、大部分聚集在边疆地区、相对比较穷。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加之国家及社会各种力量能动的作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希望与衰退并存。希望表现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推广;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得以改善,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广泛,涌现大量文艺人才;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为经济活动融入了民族文化内涵。如黑龙江省结合省情在资金上重点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通过建立民族文化主题公园、制作民族工艺品、开展民族非物质文化旅游、赴国内外进行文化与商业展览等打造少数民族文化品牌,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影响力。然而与希望相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衰退似乎来得更猛烈一些。市场经济商业化运作使得民族文化的传承具有强烈的功利色彩,展现民族传统文化的建筑、用具、服饰等被商业利益化的夸张扭曲。民族民间文化侵权现象频现,资源流失严重,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一些民族语言、文字正在消亡;许多民间艺术后继乏人,传承困难;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如黑龙江鄂伦春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和赫哲族等传统文化艺术中的表演形式濒于失传,传承人老化严重,急需抢救和进一步发掘保护。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私法保护探究

(一)私法保护的价值分析

参考现有的立法背景,针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衰退问题,根据价值目标、调整方式等,可以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模式大体划分为公法保护模式与私法保护模式。公法保护依托于公权力,私法保护对应私权利。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仍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在权利框架下实现人的尊严与自由,不断增进人的福利,成为新一代人权的集体诉求”。所以,出于保护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目的,必须对公权力加以控制,从而扩大私权的范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文化遗产是民族地域文化来源群体的自然民事权利,同时文化艺术形式又多具财产属性,所以应从私法的角度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以私法规定和私权意思自治精神来处理其发展中的传承、利益保护等问题,完善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私法保护体系。以私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应该首先要明确保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多样性,尊重民族传统的传承性和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性的保护目的;其次是确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即民族民间特定族群群体,即使“可能由于历史的边界变动、政治区划与文化领域界限的分歧等使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主体确认出现困难”。最后是探寻以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为内容的具体保护模式,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二)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析

1.著作权保护模式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明确表述针对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并非全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但这种法律规定无疑还是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保护提供了原则和立场。著作权保护模式的优势是有利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稿的收集整理。特别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是极大平衡了民族民间文化作品作者、传承人、邻接权人等权利主体的利益,降低了文化管理成本,减轻了作品使用监督难度,提高了资金、技术利用优势。当然,著作权保护模式也存在着弊端,如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有限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无限延续性存在矛盾;著作权的现代商业开发和推陈出新机制与传统知识文化原生态的保护保存存在矛盾;国际上,一些国家利用现代著作权规定掘取我国民族的传统文化财富与这些传统文化发源地群体没有获得任何回报,由此造成紧张关系。所以必须同时考虑知识产权的商标权的保护模式。

2.商标权保护模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商标权保护模式是一种以文化换效益的模式,能有效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和文化经济价值的实现。优势在于商标权保护期限的不断续展性有效地解决了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有限性的困境;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规定能有效解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问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某些人文因素商标化使得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及利用融为一体。特别是民族民间文化的地理标志在民族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保护中起到越发重要的作用。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是客观性的地理名称。地理名称具有客观永久性。这也就使得地理标志具有了非个人的专有性、不可任意转让性以及在权利期间上的永久性的法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