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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护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按国家规定对需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的各类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等级保护,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和处置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数字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当遵循分级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原则;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各类信息的安全性和信息处理的连续性。
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同步建设、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必要的资金和技术的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等级保护的分级与实施
第八条根据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的重要性、业务处理对系统的依赖性以及系统遭到破坏后对经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一)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业务可以直接用其他方式替代处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一定影响,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为一级保护,由运营单位自主保护;
(二)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影响业务的正常处理,并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为二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
(三)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涉及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严重影响业务的正常处理,并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为三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保护;
(四)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涉及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并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为四级保护,由运营单位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管部门的强制要求进行保护;
(五)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运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五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专门机构的专控下进行保护。
第九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自行选定其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建设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经审定。
第十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保护等级,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省、市信息系统保护等级专家评审组,并分别组织对关系全省和关系全市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进行审定。申报与审定的具体细则,由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包含多个子系统的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各子系统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保护等级。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全测评,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投入运行或者系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选定或者审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细则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信息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每年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评,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测评。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地域影响范围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按照省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通信基础网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省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法对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二)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受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
(四)依法查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保密工作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指导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二)受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
(三)依法查处信息泄密、失密事件;
(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密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涉及密码管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违反密码管理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十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协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
(三)组织专家审定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
(四)为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资讯和技术咨询;
(五)根据预案规定,组织落实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运营、使用中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泄密失密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或者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和措施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础信息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定期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测评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经营性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并处二千元罚款;涉及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审定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信息保护制度范文2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法律制度
1.个人信息的内涵以及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意义
个人信息的基本内容即对本人识别的信息的所有内容的汇总,所涵盖的内容相对较广,生理、智力以及家庭文化等等方面,对于这些内容每个人都不会陌生,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所有能够识别个人信息的内容都构成了个人信息的条件。而个人信息所针对的对象是个体,每个描述这个个体特征的信息材料都包括在个人i型奶昔的范畴内。当前,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使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广泛的传播,很多人为了更好的应用互联网数据,也把自身的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上传到了互联网信息中,这样就形成了个人信息的信息化时代。
当人们在互联网中留下个人的资料时,通过这些资料就可以确定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一些日常行为和心理活动等内容,个人信息的信息来源方式是不确定的,但是在经过分析后,可能会被识别出个人的一些行为,从而发生个人信息的泄漏,这就会对个人造成一定的危害,严重时将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不仅如此,个人信息的泄漏还会出现影响人的精神状态以及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一些相对敏感的个人信息被泄漏后,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而特殊的个人信息及资料等被泄漏后,如国家或者企业的某位管理人员等,他们的个人信息将会对国家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在这里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在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同时,也要有意识的加强个人信息的防范意识,从而更好的来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们当前所处的信息时代,个人信息被泄漏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不仅仅是某个地区,而是出现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这种势头也在不断的发展。而随着这种现象发生的普及,对国家社会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是危害。而在人们获得信息途径来源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很多人利用各种方式手段来对个人信息进行外泄和传播,形成了一种不良的产业链。我国针对这种现象的发生也给予了很大的重视,相应的采取了各种信息保护措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限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未来,对于非法泄漏个人信息的一些行为,一经发现也将会更加严厉的进行惩处。
2.个人信息法律法规保护中出现的几点弊端
虽然我国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中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规范性相对较差,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也相对较大。其中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保护的内容还不够完善,所涵盖的内容较少。很多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内容大多比较陈旧,并且没有一定的针对性,从整体上来说,使用的范围过于狭小,能够真正起到作用的条款少,很多导致个人信息泄漏而出现的损失不能够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同时还有很多内容都没有规范在内,漏洞相对较多,这也是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
另外,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相对较差,规定中往往只针对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义务,而忽视了不保护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后果,对于这样的规范也容易使人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产生一定的理解误差,很多人会利用这些来实现其非法传播个人信息的目的。所以,个人信息保护的整体力度相对较弱。而我国目前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法规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往往规定中只是规范,而没有具体的完善到相应内容,这样就不能够真正的做到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信息的保护基本上存在有三种形式:首先是以立法规制为主导的模式,其次是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最后是前两种模式的结合为主体的综合性模式。最早采用立法模式来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就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法规来保护个人信息,并且制定了完善的法案,对信息的使用、传播以及信息的保护模式都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遵守这个规范才能够进行个人信息的交互,这样也达到了信息保护的目的。而以行业自律为主导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美国这种模式的产生也是以政府为主要主导产生的,其中规范了各行业应当遵守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以达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而即使美国没有像欧盟那样的立法规制的信息保护模式,也依然能够在行业自律为主导的保护模式下来达到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很多行业内相继建立了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通过对互联网的限制,完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最终目的。第三种综合模式应用的代表是日本,日本的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两种模式的结合相对于其他两种模式有着更大的优势,在制定相关法案的过程中,通过立法的保护和行业的限制,能够更好的对个人信息的应用和传播进行规范。
3.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及制度
综上,我们必须借鉴国外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同时充分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特点,全面、有效地解决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采用法律及自律等不同的监管模式,协调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促进信息安全、自由的流动。因此,相关部门要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做好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首先,立法机关要建立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避免各种个人信息数据泄露。同时,严格规定合法的征信机构对信用数据的采集等行为使之真正用于客户信用的目的,避免出现个人信息大面积的泄露,从而损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其次,在司法方面应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突破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重刑事处罚及行政管理,轻民事侵权及民事归责”的现状,全面遏制社会生活中侵犯个人信息的各类行为。
再次,严格执法,仅仅依靠法律条文而不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进行执行,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只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因此,要捍卫公民的信息权,就要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按照相关的具体惩罚规定进行处罚。如,非法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于罚金。窃取或者情节更为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于个人、企业乃至国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必须要更好的来完善这些不足,从而更好的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这对社会的发展将会产生重大意义。 [科]
【参考文献】
信息保护制度范文3
关键词:征信;权益保护;风险;制度框架;构建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3-0080-02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3.18
一、引言
现代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征信在切实缓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便利个人融资行为的同时,也对个人征信的权益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征信业务良性发展与最大限度实现个人权益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实现法律制度层级设置的可行性及与具体操作制度的无缝衔接,是一个理论及实践上都必须直面的课题。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通过自行设计《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调查问卷》自主开展专题性调查的方式,在借鉴国外个人征信实践与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适合我国个人征信现状的权益保护及其制度框架构建这一实践性课题进行了初步的业务探求与思考。此次调查共发出《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调查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11份。通过111份调查问卷的汇总分析,结果显示:针对当前个人征信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救济权等系列权益,征信活动各环节存在着潜在风险点,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个人征信权益保障风险点分析
(一)信息征集范围不明确,存在征集来源任意扩大化风险
基于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及保护,国际上普遍认为个人敏感信息的征集应当受到特别法律的保护。如欧盟法令明确规定,除非取得个人以书面或其它方式明确授权的“明示同意”,不得征集和披露有关信息主体种族、政治观点、宗教及哲学信仰、健康等个人敏感信息[1]。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业务的开展仅依托《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其中仅对信息数据的报送、整理及查询进行了规定,并未对不能采集的敏感信息、非银行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征集方式等做出明确、关键性界定,致使基层央行在非银行信息采集过程中,为凸显成效一味贪大求多,将电信、水、电、燃气欠费、计生处罚、醉驾等公众存在较大争议或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数据一一纳入,未考虑仅凭人民银行与被采集单位的采集协议实现信息的征集入库是否合法、是否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认可,入库信息来源呈无法可依、任意扩大化趋势。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73.66%的受访者认为“电信欠费信息”及“水、电、燃气欠缴信息”属公众争议较大、可能助长垄断行业霸王习性的信息数据;69.41%的受访者认为“计划生育”、“醉驾”等信息属消费者个人隐私,均不应征集入库;而对“公积金”、“社保”及“诉讼”等信息,由于其有侧面佐证个人还款能力及意愿的参考价值,92.32%的被调查者对其入库持积极及肯定态度。
(二)信息征集授权未规范,存在征集流程不合法风险
作为个人征信的重要权益之一,同意权是指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原则上须经信息主体授权并同意。对于同意权的行使,日本及法、德、意等欧盟国家采取的是必须获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或其它方式明确授权的“明示同意”;美、英、澳及加拿大,采用的则是虽无须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但应尽事先告知义务,若信息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信息征集行为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的“默示同意”原则。当前,由于处于征信体系创设初期,我国采用的是自上而下强制性推进的征集模式,所有信用信息的征集入库均不需要经过信息主体授权及同意,这种未告知即征信的信息征集模式受到社会公众一定程度的质疑,征信机构可能因未切实履行负面信息告知义务而给个人融资行为带来损失而站上被迫应诉的被告席位,当前因信息征集流程不合法而可能造成的个人征信权益受侵犯的隐存法律风险点值得关注。
调查显示,111位受访对象中,认为“所有信息”及“贷款、信用卡透支逾期、水电费欠缴等部分信息”入库前应征得本人同意或授权的占比分别为49.55%和27.93%,仅2.7%的受访者持“无所谓”态度,更有72.97%的被调查者认为“征信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征集个人负面信息会对个人造成损失”。
(三)信息使用标准不统一,信息保留期限未明朗,存在“征信不公”风险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未能对拒贷逾期次数、还款宽限期限、异议修改条件及“履告”义务等作出规范性的条款界定,商业银行的执行标准不尽相同。如辖区农业银行对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客户不予放贷;建设银行则执行最高逾期次数超3期、累计逾期次数超6期且近24个月连续3期出现逾期状态的拒贷标准。未统一标准却意图通过拒贷、减少授信、上浮利率等信贷政策运作,实现对信息主体金融活动及融资行为的惩戒性影响及威慑性震慑,效果自然有限;加之目前由于《征信管理条例》迟迟未能出台,信用信息保存期限未有明朗化预期,信用信息一旦进入征集系统可能只能长期保存。
上述因素对信息主体而言无疑有失偏颇及公允,极可能通过示范效应让潜在的优质借款人对贷款望而却步甚至失去信心,产生因“征信不公”而诱发“劣币驱逐良币”的隐性风险。调查结果显示,按由高到低的认同度排列,公众心目中的“征信不公”现象依次为“信用报告的使用标准(如拒绝贷款的逾期次数)不同”、“还款宽限期限不同”、“异议修改条件不同”及“‘履告’义务执行情况不同”,占比分别为69.37%、47.75%、44.14%及34.23%[2]。
(四)信息更正流程冗长、救济方式操作性不强,存在法律纠纷风险
对于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其不正确、不全面或非最新信息做出纠改及补正的更正权益,现阶段提供了三种救济途径,即异议申请、个人声明及法律仲裁或复议。但在基层实践中,却因存在异议更正流程过于冗长、救济方式操作性不强等诸多因素,在影响异议更正权执行效果的同时,也极易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2006年12月19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晋江市支行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客户吴身设在以“错误录入其个人信息,对其名誉造成侵害”为由上诉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的同时,也以“对严重录入错误的信息汇总采集时未尽管理上的审查职责,造成错误信息采集登录至其《个人信用报告》,并于各商业银行系统中流传,对原告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将中国人民银行晋江市支行列为第二被告。虽经多方沟通协调,该案件得以于庭审前顺利解决,但也表明随着我国征信业的高速发展及个人征信法律纠纷的时有发生,如何发掘为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及救济权提供实现保障的高效、合理现实渠道已迫在眉睫。
三、构建我国个人征信制度框架的若干建议
针对以上风险点,同时借鉴西方征信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权益保护制度框架构建应着重考虑并规范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征信立法进程的推进与加快
当前,应在坚持“立法先行”与“边探索边完善”的原则与前提下,以平衡征信业发展与个人权益保护为切入点,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及制度框架安排,最终在我国形成上层以《征信法》为最高上位法,中间为《征信管理条例》、《个人信息及权益保护条例》等基本法规,下层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具体规范性、操作性制度的上、中、下“三阶层模式”、信息主体权利及义务对等的信用信息征集、应用的严谨、有序制度体系。
(二)信息征集范围的合理、严格界定
由于征集及使用信用信息与个人隐私权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及冲突,为实现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往往要以放弃甚至部分牺牲个人的隐私权为代价,因此合理、严格地界定信息征集范畴就成为个人权益保障的首先、重要一环。当前,应加快我国征信立法进程,在明确征信主体各方责、权、利的同时,对禁止采集并使用的信息作出清晰、严格界定,为征信机构合法、合理地采集、使用信用信息提供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及制度约束[3]。同时,基于上述风险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可对我国个人征信范围应遵循的适用性原则提出导向性框架思路及实践补给:即现阶段非银信息重点应着力推动与信贷决策具有高依存度及相关性信息数据的及时、完整、连续入库,对电信、水、电、燃气欠费信息、计生、醉驾等公众争议较大的信息数据则应暂缓其入库进程。
(三)信息征集流程的切实、有效规范
针对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普遍不强的现状,建议采取英、美等国“默示同意”的强制征信模式,即以立法形式明确征信机构在进行信息征集,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外,无须征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但对个人融资行为可能产生较深远影响的负面信息入库应尽事先告知之义务[4]。而对于征信机构意愿扩大的个人信息征集种类,可采取问卷调查、网络、电话、短信、投票、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稿等形式拓展社会公众参与渠道,从而在尊民情重民意、实现全民参与及充分保障信息主体同意权和知情权的原则间寻求最佳结合点。
(四)信息保留期限的尽快明确
应加大立法进程,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对负面信息保留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以使信息主体的不守信惩戒时限预期得以明朗化。同时,适当考虑并吸纳一些灵活、弹性的设定原则,如可以在某一时限①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使用进行“缓冲”或“过渡”设置,因之前征信系统不尽完善,公众信用意识普遍较为淡泊等因素,对该时点前的负面信息仅作2年保留;其后的负面信息保留则执行《征信管理条例》设定的5年时限,以此减少社会公众因长期存在信用“污点”而可能引发的对系统建设参与度及积极性降低的消极负面建设情绪,切实提升征信体系建设实效。
(五)信息查询通道及异议更正流程的有效提供
此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对“您认为当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是否便捷”的调查中,认为“不够便捷”的受访者占比达69.37%,因而现阶段应积极寻求方便、快捷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途径,以确保个人知情权、更正权的合理、高效实现。为增加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便捷度,结合基层实践及金融从业人员建议,笔者认为可考虑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在金融机构自助终端内嵌查询模块,通过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密码直接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二是依托互联网,构建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同样是“身份证号码+密码”查询模式;三是通过短信服务平台,以发送短信方式,提交信用报告查询申请,平台收到申请后直接触发向原手机号码返还信用报告文本的自发事件。同时应考虑是否能将异议信息纠改权限以在线方式下放基层央行,以此最大限度地保障信息主体异议权与救济权的高效、便捷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国外征信市场个人权益保护经验及启示[N].金融时报,2010-08-19.
[2]喻敬明,林钧越,孙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信息保护制度范文4
关键词:韩国;苏州;长期护理模式;城市特色;分析借鉴
中国自1999年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以来,全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已达到1.53亿(2008年)[1]。因为各个城市老龄化发展程度不同,本文选取老龄化发展较快,经济发展迅速的江苏省苏州作为研究对象,苏州因为成功地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口老龄化浪潮来的较早,程度也较高。并且,苏州地区“四二一”家庭结构十分普及,更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在这样的形势下,建立新型的护理体系已成为完善苏州养老制度的当务之急。
放眼亚洲,韩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与建设最为人所瞩目。针对老龄人口的增加、高龄老人生活不便以及老年性疾病发病率增加[2]等社会现状,2007年,韩国通过了《老龄长期护理保险法》,该法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韩国因此成为继日本(2000)和新加坡(2002)后通过立法形式引进长期护理制度的第三个亚洲国家。
1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社会背景
作为第三个将长期护理构想正式加以规范的国家,韩国是处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下而作出的改革,主要原因共可分为三点:老龄化程度太高、妇女职能的转变、旧的制度引发社会矛盾。
1.1 老龄化程度高和出生率低并存
韩国自21世纪初就开始面临着人口年龄分布严重不均衡的困扰。据韩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韩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数量超过了500万人,据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1000万人以上。但同时,韩国人口出生率却很低,近十年的平均出生率仅仅为1.08%,这就导致了人口结构的严重逆差,被联合国列为危机国。
1.2 家庭结构中妇女职能的转变[3]
韩国是典型的传统社会,“男主外,女主内”思想根深蒂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开放和社会观念的转变,原先只会在家做家务、伺候老人为主的韩国妇女开始逐步走出家门从事劳动工作赚取经济酬劳,这直接导致照顾老年人的工作基本落在了配偶身上,但仅仅依靠老年人之间的相互照顾显然并不现实, 护理者本身的老龄化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
1.3 传统老人护理制度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韩国护理保险法建立之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有效地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和护理问题,出现了大量老无所养的案例,这就要求韩国政府针对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出台新的护理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将护理制度加以社会化。韩国在借鉴日本护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引进了护理保险法,将护理老人的家庭自觉模式通过社会保险这一社会契约形式加以规范化、社会化、制度化。
2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2.1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
韩国护理制度险由隶属于政府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进行管理,该公团在全国各地设立分部,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服务费用、统一的保费标准,并为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公民统一办理征收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此部门运转于韩国护理流程的始终。
2.1.1 制度覆盖对象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必须是有收入的人群,初步定为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龄人,或者65岁以下的身体机能衰弱的人群提供服务。面对被保险人和家属的大量申请,“国民健康保险公团”通过专业的44项检测指标判断护理需求者属于五个护理级别中的哪个等级,只有前三等级的患者才有资格申请护理服务,初衷是首先以最重症的老人为对象给予护理援助,其次扩大到患有中轻度老年性疾患的老龄人。这一项项严格的硬性标准使得目前该护理服务覆盖不到3%的韩国老人。
2.1.2 护理服务内容
从服务内容上看,韩国的护理保险法能够真正满足老龄人多样性的护理需求:在服务种类周到细致,主要分为日常生活护理和特别护理服务,服务时间合理妥善,基本能保证24小时的全程服务。具体来说,护理服务可分为包括家务、医护、全天看护和暂住照料的家庭服务和包括在家护理、特殊护理和团体家庭组合护理的居家护理服务,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政府还提出了特殊服务[4]这一理念,最主要指被保险者向护理机构提出特殊护理要求,护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老人的现实情况提供相关服务。
2.1.3 筹资和运营方式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与传统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相同,采取“三方”付费制,负责健康保险缴费的保险机构缴纳25%-35%,政府财政在预算范围内支持40%―50%,被保险人即福利享受者承担15%-20%的费用。2010年韩国保险福利部的统计发现,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援助的保险费是整个体系运营的主要资金来源,约占总运营资金的一半以上[5],说明政府在国家的长期护理制度运行过程中起到主心骨的作用。
2.2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的影响
总的说来,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个良性循环的系统,如图1所示,由政府宏观调控,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负责日常运行和监督管理,通过三方筹资获得财政积累,并把相关资金提供给医疗单位或护理机构,由相关人员为受保障者根据其自身需求提供医疗服务。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以立法的方式将以往的老年护理政策进行整合,基本实现了护理制度规范化和法制化,从家庭养老过渡成社会普遍意识的养老方式[6],减轻了家人的照料负担,越来越多的老人及其家庭希望接受这项服务。同时,护理保险制度弱化了服务界限,允许各种服务主体参与其中,将以往分属于老年福利和老年医疗领域各自独立的护理服务统一起来,老龄人群的晚年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
3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对苏州建立新型护理体系的借鉴意义
韩国护理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处于相同社会背景,有着相似的传统道德文化和生活习惯的中国苏州有着很强的参考价值,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基本思路。
3.1 完善地方性老年护理法律体系,提高护理对象覆盖率
随着苏州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苏州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老龄人护理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日益增长的护理需求。通过立法将护理保险做出明确的规定,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方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护理保险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改变了以往老年护理保障无章可循局面,选择苏州某个区(县)试点,而后逐渐将各个区(县)的老龄人都纳入护理服务体系中,为苏城的老龄人提供幸福安稳的老年生活。
3.2 护理保险制度应由多方参与,完善监督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由多方参与:其一,苏州政府部门在护理制度的指导、调控、监督等方面应该发挥政策性主导作用。其二,鼓励具有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机制优势的私人保险公司的参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为老龄病患提供快捷便利的专业化护理保险服务。其三,保险受益者在该制度中扮演的角色既是服务享受者,又是制度监督者和意见反馈者。苏州可以开设专门的信息反馈邮箱和网站,每一笔开支必须公开透明,苏州市民对政府的职能是否履行到位、保险公司各项赔付行为正确得当等行为进行监督,减少护理纠纷。
3.3 按社区管理护理机构,强化社会工作者的职能
苏州可将城区划分为多个社区,生活在一个社区的老人们互相沟通,社会工作者定期前往指定的社区和老人谈心,帮助他们处理生活上的琐碎事情,丰富了老人们的精神生活,这也是长期护理制度中不可获缺的一项活动。同时,按照社区进行管理便于老人们集体活动或一致行动,保障了苏州受保人享受同等的护理服务,维系了社会公平的纽带。
3.4 培训专职护理人员,充实苏城护理行业后备力量
现在许多大中型城市已经开始重视护理人员的职业性,不少高校也专设了相关专业。苏州也应紧随时展的步伐,加快护理行业的培训和进一步发展,经过专门正规化培训的护理工作者在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时会有很强的职业素养。
为了护理工作更加有序的开展,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护理工作咨询师,当投身于护理行业一线的工作者遇到较为棘手的问题,护理工作咨询师可以向他们提供无偿的帮助,这对苏州的护理行业走向正规化、体系化有着非常关键的推动作用。
3.5 建立护理独立机构,实现特殊性护理工作
在苏州刚刚出现护理模式雏形时,采取的是统一护理,共同参保,也就是说,受保人的服务待遇是相同的,不存在针对个别情况开设的特殊护理治疗。但随着护理制度在苏城逐步发展起来,我们也应该关注参保人之间不同点,参考被保人提出的特殊服务议案,结合护理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整合出符合被保人需求的护理方案,更好地为苏州护理保险人员提供个性化服务。
3.6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老人健康护理方式,做到老有所养
韩国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险者是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而日本是地方自治团体,运营管理机构有所不同。因此,选择运营管理方式时有必要根据本地社会保险体系选择[7]。苏州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繁荣的经济发展现状、独特的政治发展格局将城市市民划分为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人群,为了提供更加周全贴心的护理服务,苏州应该实施护理需求人员的等级划分,保证护理保险的服务能够按需满足老龄人的护理需求,同时避免保险金额的超额给付,造成保险公司运营负担过重和保险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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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横山和彦.看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N].日本日经产业晚报,2007―10―23(5).
信息保护制度范文5
1 病例介绍
患者,女,49岁,2012年9月无明显诱因下出现乏力、面白、皮肤出血点,活动后胸闷、气喘等症状,入院检查后确诊急性髓细胞性白血病(M2a)。
2013年6月行同胞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移植后长期服用环孢素抗排异反应。
患者(+13)d~(+39)d(移植之日为0d, 移植后第1d为+1d, 以此类推) , 出现反复恶心、呕吐、腹泻、水样便,4~6次/d,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反复升高,予止吐护胃,激素、保肝药、丙球对症支持治疗,同时加强肛周护理。
(+21)d~(+58)d出现咳嗽、咳痰、发热,体温最高39.5°C,肺部CT:两下肺感染。
(+22)d突发胸闷、气急,咳粉红色泡沫样痰,控制补液量和速度,予强心、利尿、扩血管治疗后好转,心超:左心室异常回声团块,大小0.8×1.6cm,考虑感染,诊断:感染性心内膜炎,心功能不全,予足量、足疗程抗生素应用,调节心率,改善心功能治疗。
(+31)d~(+57)d患者手、脚、颈部、躯干、四肢出现红斑、皮疹,无脱屑,皮疹处予外涂膏药治疗。
(+34)d~(+51)d患者床上使用便盆后尾骶部皮肤出现破溃形成溃疡,直径3×4.5cm,给于局部换药处理和全身抗感染治疗。
患者经过住院治疗后情况好转,ATL:78U/L,AST:54U/L,腹泻停止,体温正常,皮疹消失,尾骶部压疮愈合,病情好转出院。
2 护理
2.1心理护理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患者很容易出现焦虑和恐惧,该患者在得知自己合并了GVHD、感染性心内膜炎和尾骶部压疮时,出现抑郁和绝望,对自己能否治愈产生怀疑,整日寡言少语,拒绝进食,不配合护理。针对这种心态,护士耐心的帮其分析产生并发症的原因和病情进展情况,及时告知患者检查结果,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逐渐消除患者的焦虑、恐惧、抑郁心理。有文献报道[2],音乐结合肌肉放松训练有助于免疫力的提高,2次/d,1h/次,播放患者喜欢的音乐,患者听音乐时,情绪很平稳。
2.2高热护理 患者应用了大量的免疫抑制剂,容易并发感染,此患者住院期间体温波动于38°C~39.5°C,胸片提示:肺部感染,真菌性感染可能性大,给予哌拉西林、左氧氟沙星、伏立康唑治疗。患者发热期间,测量体温1次/4h并记录,高热时,给予物理和(或)药物降温,留取各种细菌培养标本,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做好每日体温测量工作并记录,严格按照时间点用药,确保维持有效的血药溶度,随时复查血常规、痰培养、尿便常规,安排患者住单人房间,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及每天循环风紫外线消毒,限制家属探视时间,避免再次感染。
2.3皮疹的护理 患者皮疹为红色斑丘疹,有轻度触痛,压之略褪色,首先出现在手掌、足底,继而延伸至颈部、躯干、四肢。持续观察皮肤出现的部位、发展速度、面积、颜色,及时记录,予氢化可的松软膏3次/d外涂,18d皮肤红色斑丘疹逐渐减退,26d后消失。
2.4消化道症状的护理 该患者反复腹泻,排黄色稀水样大便,4~6次/d,伴有轻度腹痛。确诊为肠道GVHD,予甲强龙2mg/(kg.d)冲击治疗,联合应用免疫球蛋白、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促血小板生成素(TPO)等,同时输注新鲜血小板、浓缩红细胞,肠外营养、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继续与免疫抑制剂应用。护理时每日观察大便次数、形状、颜色,并记录排便量和腹痛情况,听诊肠鸣音,检测大便常规和隐血、血电解质,准确记录出入量。排便后做好肛周皮肤清洁,以1:2000洗必泰溶液清,然后洗涂抹油避免肛周皮肤破损。饮食给予清淡、无渣、易消化、高维生素、适量蛋白质的半流质饮食,勿使用生冷食物,避免腹泻加重,我们为患者挑选了面条、鸡汤、菜粥等主食,并配以新鲜苹果、橙子、香蕉等水果,同时遵医嘱予30%脂肪乳、复方氨基酸等补充能量,经过4w治疗症状缓解,逐渐好转。
2.5感染性心内膜炎的护理 该患者反复高热,心超:左心室异常回声团块,大小0.8×1.6cm,确诊为感染性心内膜炎,予绝对卧床休息,持续床边心电监护,记录心率、血压、呼吸的波形和数据,准确记录出入量,控制输液速度,常规液体滴速度调节在30gtt/min~40 gtt/min,防止短时间内输入过多液体引发心力衰竭。给予低流量持续吸氧,突发心力衰竭时,调整氧流量6~8L/min,给予20%~30%酒精湿化,以降低肺泡表面张力,使血氧饱和度维持在95%以上[3]。患者卧床期间预防下肢血栓形成,鼓励床上活动下肢,协助下肢肌肉按摩。密切观察栓塞表现,当患者出现偏瘫、失语、感觉障碍考虑脑栓塞,出现肢体剧痛,局部皮肤温度下降,动脉搏动消失考虑外周动脉栓塞,出现腰疼、蛋白尿、血尿考虑肾栓塞,出现剧烈胸痛,呼吸困难,发绀考虑肺栓塞[4]。一旦出现栓塞,立即汇报医师,积极配合抢救,遵医嘱予溶栓、抗凝等药物。经过1个多月治疗,患者体温恢复正常,心功能明显改善。
2.6压疮的护理 患者尾骶深Ⅱ度压疮,创面直径3×4.5cm,表面破溃形成溃疡,有渗液。给予患者卧气垫床休息,定时更换,避免局部受压,积极纠正患者贫血症状和低蛋白血症,加强营养。每天观察创面愈合情况并记录,加强局部压疮换药,先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清创,再用红外线治疗仪照射创面15min,用棉棒取等量重组人表皮细胞生长因子和创愈宁软膏混匀,然后均匀涂于创面上,厚度1.0~2.0mm,最后用2~3cm无菌纱布包扎覆盖[5-7]。换药1次/d,协助患者尽量侧卧位,配合使用褥疮气圈,减少尾骶部受压时间,1w后溃疡面收敛好转,2w后完全愈合。
3 讨论
消化道症状是GVHD的主要表现之一,有时甚至是唯一的症状,轻者恶心、呕吐、腹部阵发痛,排黄色稀便,每天数次至数十次不等,伴有胃肠蠕动亢进或减弱,重者出现消化道黏膜糜烂、剥脱、出血[7]。护士必须了解GVHD的临床特点,早期发现GVHD的迹象,观察移植后患者皮肤有无皮疹、色素沉着、脱皮屑现象和胃肠道的反应,包括厌食、恶心、呕吐、腹泻、腹部痉挛性疼痛、腹胀、麻痹性肠梗阻、肠道出血等症状[8],每天记录查体情况,予医生交班,为医生诊断GVHD提供可靠的依据。
感染性心内膜炎是由于致病微生物,如:细菌、真菌、立克次体等,经血流直接侵入心内膜、心瓣膜甚至重大动脉内膜所引起的感染性炎症,临床特点表现为发热、心脏杂音、脾大、瘀点、周围血管栓塞等。护士平时加强学习,积累临床经验,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发现病情变化,以便于采取治疗和护理措施。红外线可穿入组织,主要是利用其热作用,引起照射部位的温度升高,血管扩张,血流加速,改善局部血液循环,提高组织细胞的营养代谢,促进机体代谢和局部渗出物的吸收,具有消炎镇痛的作用[9]。
重组人表皮细胞生长因子(EFG)可刺激表皮细胞、成纤维细胞和血管内皮细胞等的分裂、增殖,加速创面愈合的作用。医用硅酮凝胶膏,商品名创愈宁,是一种乳白色外用制剂,如胶状,其中主要成分是硅凝胶配合微量冰片、适量基质等,具有一定的消炎止痛作用,亦可减轻水肿,加速创面愈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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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护制度范文6
【关键词】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问题与现象;手段与措施
1.我国油田企业发展概述
1.1我国油田企业的现状。油田企业向来是国家最重视的部分企业之一,而当今在国际油田企业中进行企业改革的趋势与状态已经愈发明显,并且逐渐影响着我国油田企业,使我国油田企业认识到,企业的档案管理与建设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之一。拥有油田企业自身档案管理系统,保证我国油田企业与国际油田企业的改革发展同步化,有利于保持企业的时代先进性与竞争力,是我国石油企业与国外石油巨头企业竞争中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国油田企业的企业档案保护管理已经迫在眉睫,必须要保证在油田企业不断完善现代化档案管理制度的同时,加强企业自身的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推动油田企业的不断发展与改革。
1.2关于油田企业的档案保护管理。在油田企业的档案管理中,档案保护管理指的是油田企业内部系统存储的信息及员工档案受到了破坏,这种情况是人为造成的,或是系统损坏造成的。为了保护油田企业档案库的数据信息不被破坏,企业员工信息不被盗窃,就要进行油田企业的档案保护管理。在保护管理中通过技术手段与制度管理,对油田企业的档案信息保护管理做到保密性与可靠性,对油田企业的档案库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加护。从档案保护上来说,对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被分为制度与技术两方面,从制度上讲,对油田企业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档案保护意识培训与技能锻炼,加强在油田企业档案库内部管理层的安全防护。而从技术方面来说,通过技术人员利用专业安全保护技术来进行档案保护,对油田企业的档案库系统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现如今的油田企业通常利用这两种手段来进行档案管理,以及档案管理中的保护管理措施。
2.我国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对油田企业的档案保护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如今在我国油田企业的档案保护管理中,对技术的重视超过对保护意识与制度的重视,对油田企业档案保护进行制度管理的重要性缺乏相应的理解和重视,导致了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从而造成在档案库管理上出现漏洞,引发一系列的档案安全漏洞问题。
现如今在我国油田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有三点,一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油田企业保护管理制度远远不够健全,安全防护技术过硬,但是缺乏严格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与之相配套。
二是对油田企业档案管理的员工缺少保护意识的培训,导致油田企业档案工作人员保护意识淡泊,缺乏应有的档案保护管理知识,对档案库的保护及安全意识不强。
三是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审查机制不健全直接导致档案保护管理制度的实质性内容不强,在档案管理中发现漏洞与问题的时候,无法及时找出档案管理漏洞与损失,无法对油田企业档案管理的漏洞进行及早的补救措施,导致油田企业的档案泄漏,重要信息丢失。
2.2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技术不全面。现如今油田企业档案管理电子化已经是必然趋势,在国际上存在各种各样的档案保护管理防护技术与手段,我国油田企业也在积极的引进这类技术。我国原有的档案保护技术不全面,缺少在档案问题方面的安全技术,在查杀油田企业档案系统本身的漏洞技术方面也存在着不足,对油田企业档案系统破坏很大,所以引进专业化档案保护管理技术的改革迫在眉睫,需要利用专业的数字技术来进行档案保护与管理,全面保护我国油田企业的档案安全。
3.探究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的手段与措施
3.1建立健全我国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的制度。稳定的档案保护管理机制必须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作为保证,由企业内部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档案保护管理,对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使档案保护管理的可靠性大大增强。油田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档案系统内部的安全管理与漏洞维护,并建立档案保护管理培训班,对档案保护管理人员进行档案保护意识的培训工作,使得档案保护管理达到与国际同步的水平,健全档案保护管理制度有利于对企业内部档案管理人员形成制度上的约束,推动档案保护管理机制的建设。虽然健全档案保护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档案的安全,但是更重要的是专业技术的合理运用,配合档案管理技术员严格的技术审核,使我国油田企业的档案安全管理可靠而稳固。
3.2全面完善我国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技术。在我国的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系统中,包括企业员工的访问控制程序,档案信息的加密程序,以及扫描漏洞的防漏程序。企业员工访问控制,是档案保护管理系统的第一重保护锁,它能够辨别用户是否有资格进入企业档案库,很好的实现了对员工档案的管理与控制,从根本上减少员工方面对企业档案系统的威胁。档案信息加密技术,是应对企业档案信息遭受盗窃的一种安全手段,通过加密技术,可以防止非企业内部用户对企业档案数据的窃听,防止不法分子对油田企业档案信息的破坏,是非常稳固与常用的档案保护手段,档案保护管理人员要时刻注意其正常运转情况。最后是档案系统漏洞扫描修复的技术,在企业档案系统运转到一定的程度与时间要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并对出现的漏洞进行修复,保证档案保护管理系统整体的完好。通过这几项技术,保护油田企业的档案管理。
4.结束语
加强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促进油田档案系统建设,这是油田企业进行企业改革与优化的必经之路,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大企业档案系统建设的力度,将之放在与经济发展同一水平的重要地位,从而最大程度保证企业内部结构的稳定。由此可见保护油田企业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档案管理是油田企业深化自身管理的第一步,优化员工的档案保护及企业资料档案的管理,有利于提升企业思想,满足现代化以人为本的油田企业的本质需求,也能满足油田企业员工对企业的依赖感与归属感,增加企业的凝聚力,为建设现代化新型油田企业推波助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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