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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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1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海南农村;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103-02

由于独特自然条件和国家政策鼓励的影响,海南农村经济在海南经济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海南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制约因素,这就导致了海南农村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对于海南农村的生态发展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坚持海南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推动海南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

一、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比如农村经济结构上的问题等,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导致了能够直接开采的资源正在急速减少,并且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恶化。从地理条件和历史条件上来说,海南处于“南荒地带”,和大陆的长时间脱离,导致了其余大陆其他地区相比,生态环境系统更加的脆弱,经济发展也长期处于发展不快的情况。而且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其文化传播和大陆其他省份有着较大的差距,导致了海南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不当,目前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乱开乱采的现象,也就致使海南部分农村的自然资源损耗严重,生态环境恶化速度较快。

第二,由于海南农村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经济建设的步伐,也就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缓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南农村发展的脚步,同时也造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缓慢。由于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所以道路、水利等设施都不达标,在台风和暴雨天气的侵袭之后,土路被冲毁,田地受到侵害。

第三,主人翁意识的缺失。在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当中,海南农村群众没有认识到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着总人口约四分之三的比例,农村的群众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直接的关系到了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对于海南来说,农村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其素质水平直接的关系到了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海南的独特地理环境,再加上城乡之间的差距,海南人口的教育水平较为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就更加低了。

二、当前海南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治分析

(一)缺乏农村环境立法理念

当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是以城市为主,也就是说环境立法首先应该将目光聚焦在工业污染的治理上,而后再去考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所以城市和农村的立法存在着二元结构问题,因为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导致环境立法在农村中比较缺失。由于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方面,所以没有体现城市和农村的平等重视,经常是在牺牲农村的生态环境基础上来改善城市的环境问题,也导致了农村无法得到生态效益的有效补偿,最终使得农村环境更加恶化。在生态环境的相关立法当中,缺乏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对我国的农村环境改善不利,而且也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对农村环境保护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令。在2007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之前,我国没有过任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任何政策。在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当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规是缺乏原则和系统性的,也对农村的实践情况有所脱离,导致了法律法规没有可行性。例如在《环境保护法》的第三十三条中提到了保护农村环境,要推动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第五十五条当中虽然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对农村饮用水和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农村生活污染垃圾的防止具体方法有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但是海南省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在农业法的第八章当中对农村环境保护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进行具体的配套措施规定。可以说当前我国环境法大多都是针对城市制定的,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

(三)农村环境执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海南省的农村环境问题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海南省的环保部门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前海南的环保部门设置只达到了县区级,而没有覆盖乡镇级,而县区级的环保部门重点是城市环境问题和工业污染,农村环境问题变成了环保工作的盲区。第二,当前我国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和分部门合作的方式,除了环保部门,水利、农业等部门掌握了农村环境的执法权,由于执法主体多,导致了权责不明,权利分散的问题,这样就会使得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第三,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环保评价不过关的项目进行批准,法律的执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环境污染严重、但是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政府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这样做的后果严重的损害了环境保护。

(四)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

2009年设立农村环保专项基金前,我国的环保投资几乎只用于城市环境和工业污染的治理过程,而且一般只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的排污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当中,忽视了农村的治理,治理城市的过程是以牺牲农村为代价的。由于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农村环保设施落后,在海南,很多农村没有建立起排污系统,产生的污水何垃圾等没有经过处理就被排放到了环境中,严重的破坏了农村环境。

另外,由于农村的检测站设备落后,设施不完善,导致了农村环境的情况无法被真实的反应,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十分困难。

(五)农村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当前收到了经济和生活习惯的限制,海南的农村群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当前海南的农业技术并不发达,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群众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落后生产行为会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此外,由于农村的法律教育比较落后,导致了农民的法律观念不强,维权意识也比较差,在环境污染行为的面前,鲜少有人会进行法律维权。在环保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认识到,农民才是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对于农村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必须要提升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三、生态文明建设下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起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推动相关立法

要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持,完善立法是建设生态文明新农村的必要条件。但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只重视城市环境的保护,忽视了农村。就我国目前农村环境十分恶劣的现状,必须要加强农村环保立法,改变立法过程当中边缘化农村立法的现状。以《立法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应当是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的基础。《环境法》提出了以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在农村环保立法的过程当汇总,要以环境法确立的原则和理念为基础,摒弃立法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老旧观念,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提升到城市环保立法的同等地位,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和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工业环保的要求的,并不能够适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由于农村的环境保护油这独特的生活背景,因此,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上给予农村特别的关注。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环保立法的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农村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吧农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染等问题作为重点的防范对象。并且将《农村环境保护法》提上日程,将其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可以说,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壤污染十分严重,但是当前海南对于土壤污染的相关防治条例却稀缺。当前应当转进对土壤和畜禽养殖污染进行保护立法,才能够弥补空白。

(三)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农村环保执法,首先要建立起农村环保执法的机构。根据当前海南盛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笔者认为应当在乡镇设置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派遣专门的环保人员,依法对农村的环保行为进行管理。此外,在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在日常食物的管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给予这些组织一定的管理权限,协同管理。其次,要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明确在工作过程当中的分工。在环保的过程当汇总,应当以环保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同时,也要明确环保法执法的程序和责任,加大执法的力度。最后,要完善政府在环保过程当中的责任。由于环保法当中对于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的十分笼统,没有具体的规定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现阶段,海南的农村环保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以来政府的行政力量,因此,要对环保考核体系加以重视,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环保考核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引导全体农民对于环保的重视。对于由于政府不作为导致的环保问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总结

海南是我国的“四季生态花园岛”,并且可以向世界亮出中国的生态名片。海南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赋予了海南十分重要的使命。所以当前海南农村环保建设迫在眉睫,我们要不断的进行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建设,推动海南新农村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的改善海南的生态环境,推动海南经济持续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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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知淘.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5.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生态环境破坏也愈演愈烈,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失衡。一方面,我国的农业发展成就巨大,粮食首次实现了“十连增”,满足了十几亿中华儿女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发展带来的代价也颇为巨大,对于农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我国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令人堪忧。

1.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我国农业生态破坏不断加剧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人均耕地逐年减少,草场退化等方面。我国是土地荒漠化较为严重的国家,人均耕地水平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表示,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来看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土地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耕地土壤环境堪忧,区域性退化问题较为严重。全国年内减少耕地面积8.02万hm2。全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2.95亿hm2,占国土面积的30.7%[3]。我国农业供需矛盾突出,对农业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农业人均资源有限,加之在市场经济下,农业要增强竞争力,于是就不断利用各种手段的开发农业资源,导致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剧。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截止2013年,我国有333.3万hm2左右的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全国因草原退化、建设占用等因素导致草地减少1067万hm2,具有生态涵养功能的滩涂、沼泽减少10.7%[4]。

1.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造成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1)农业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我国的化肥使用量大约是5800万t,是目前世界上化肥施用量最大的国家。还有我国农药使用量是180万t,农膜240万t,加之农村畜禽养殖滥用药物,这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加剧和地力的下降。(2)工业“三废”污染,我国每年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物排量逐年增加,使得农业的水源、农田、农村大气受到严重污染,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其中某些企业技术含量低,环境保护意识差,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雪上加霜。(3)农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导致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农村畜禽养殖业逐渐走上了规模化道路,其产生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随意排放,没有得到科学的处理,对大气、水体、农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严重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此外,我国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且法律在农村地区适用弱是导致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又一方面的因素,而且我国现价段的技术水平也限制了农村与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1.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实质———利益冲突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在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制止环境污染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法律在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方面不够完善,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能有效的防治生态环境污染。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关键所在。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政府部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能有效得到遏制,进而还是出现了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恶性循环,最终还是使环境利益受到损害。第二,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并不完善,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第三,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违法的成本,大都企业都宁愿排污受罚而不进行污染治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税收而对于排污企业的放任行为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加剧。这些冲突的存在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规制手段。

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现状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日趋恶劣,这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归根结底还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手段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手段。我国法律在平衡农业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1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缺失一方面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某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有许多。但是农业生态环境是整体的内在系统化的,需要一部综合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目前这些有关立法是分散的且规定都过于原则化,不适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沙化等生态失衡现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防治农业污染等,这两条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很难,并且把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与农业环境割裂开了。《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就保护,其内容基本上是对环境保护法中两个条文的再次表述,缺乏措施性的规定,在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时很难适用到具体问题中去。我国一些地方也制定的一系列农业环境保护的法规,但是这些地方性环境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可操作作性不强,没有体现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式的规定无法执行,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在一些重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的现象,在生态农业、水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缺乏专门针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特别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建立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强制以及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机制等方面,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许多方面不能有效的开展起来,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2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缺乏适应性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一系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度,但制度与制度间的协调性和配套性较差。这些制度主要针对大城市的污染,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少。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耕地制度,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以及农业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制度,这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立法,禁止性规范较多,鼓励性规定较少,缺乏激励机制。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同时,重视政府的作用,赋予政府的权力较多,没有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去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有关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全,许多法律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从而使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相互呼应,属于法律责任的缺位。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对生态功能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较轻,还有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破坏性强的环境违法行为,仅仅设置了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由于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和制裁作用,不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存在缺陷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体制不够严密”和“相应程序缺乏”两大方面的体系性缺陷。就执法体制而言,首先执法主体林立,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体制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执法体制,实践中,这种体制导致农业环境执法主体林立,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相互扯皮或推诿的现象产生;其次,行政执法权分散,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等各个机构中,这种分散的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导致执法不一、相互冲突等现象,农业执法秩序处于混乱的局面。就执法程序而言,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过于强化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利,缺乏对环境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程序性保障机制。在现行有关农业环境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的确立和保护的是政府的权利和利益。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机构很多的权利,但缺乏对其环境管理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相对人很多的义务,却很少规定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权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导致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

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完善建议

3.1强化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客观规律,尽快制定出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以解决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过于分散的问题,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地方性立法应该更加注重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的制定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其次,建立健全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尽快制定《沙漠化法治法》等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对现行的《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农业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再次,填补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空白,目前我国国务院已经于制定并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于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鉴于此,还应加强生态农业、土壤污染、水污染、面源污染等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填补在这些领域的空白。同时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也可适时的做些调整,以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最后,建立公众参与以及有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手段,调动和鼓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其它方面的经济优惠,调动各阶层的积极性,参与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来。

3.2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优化制度配套环境完善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中增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条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党在十报告中的要求。为了使生态恢复补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政府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实施绿色国内生产总值制度等。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和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追究农业生态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严格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规定罚款这样行政处罚,还应当规定限期治理与修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并调高罚款数额标准。对于构成犯罪的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明确规定其刑事责任追究,使得法律发挥威慑和制裁作用,为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3.3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一方面,变革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分结合的执法体制,建立专门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执法主体,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主体职能。这样便可以集中行政执法职能,把执法人员的指挥管理、安排执法经费的安排、调配执法力量的调配统一起来,解决了行政职能过于分散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行政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等弊端的出现。另一方面,强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程序。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建立诸如告知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制度,确保公众能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主体依法执政,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出现。同时强化司法手段,通过司法审判惩罚和制止重大污染环境犯罪、环境失职犯罪,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3

我国自1998年实施林业资源保护以来,无论是退耕还林工作、沿海防护林建设工作还是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都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目前我国的人工林保存面积稳居世界第一位,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森林质量及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年价值都持续增长。2005年我国开始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这使得我国的湿地生态系统也逐渐完善,部分地区的湿地都得到了很大改善,沙地土地植被覆盖率亦连年增长,同时沙漠植物种类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加。此外,我国还开展了一系列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和建设工程,成功构筑了许多良好的生态屏障。据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面积约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了21.63%,森林蓄积量约151.37亿立方米,森林每公顷蓄积量约89.79立方米,森林植被总碳储量约84.27亿吨。这些数字都说明了我国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效。

2我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由于政府和人民的努力,近几年来我国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受气候、地理环境及技术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仍比较薄弱,比起发达国家尚远远不如。具体来说,我国目前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林业资源的过度采伐,导致我国水土流失严重,约达到了国土面积的37.2%,进而造成我国的沙漠化程度不断加重,已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我国部分地区的土地沙漠化和石漠化问题非常突出,其导致沙尘暴灾害频繁,而又由于受到生态和技术等的限制,这些沙漠化和石漠化土地的治理难度都很大,目前所得的治理效果尚不是很明显;3)虽然政府为了保护林业生态环境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如凭证采伐林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及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等,但我国目前的森林乱砍滥伐、无证采伐及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屡见不鲜;4)我国的湿地泥沙淤泥现象依然严重,而且很多濒危动物都因此而逐渐消失,生态平衡遭到了严重破坏;5)我国的人均占有森林面积较小,且森林质量和物种多样化程度也较低,森林难以发挥出自身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作用。鉴于此,我国当前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并积极探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3如何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1明确基本思路

随着新时期的到来,我国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以促进人口发展、资源发展及经济建设为宗旨,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人民的生产生活为目标,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坚持实现区域突破,着眼于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土地石漠化治理,大力推进植树造林,保护和抢救濒危物种,想方设法增强森林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政府应当要正确处理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之间的关系、重点和一般之间的关系、点和面之间的关系及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对生态重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的保护,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生态建设工作,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尽量达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和谐共赢局面。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之时,应当要先重点后一般,即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地方优先治理,并大力建设林草植被,增大绿化面积。在大面上,应当要进一步加强对长江、江黄河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在进行绿化的同时不断增强森林的生态效能;而在点上则应当要抓紧森立公园建设和湿地保护工作,充分利用废弃工矿地来进行绿化,尽量增加森林面积。

3.2抓紧工作重点

目前我国约有二十多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点保护地区,这是我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点。而目前比较重点的治理工程有青藏高原生态屏蔽系统、东北防护林建设、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及南方丘陵山地带水土治理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要以重点工程带动为主,充分改造原本的低质低效林。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要投入更多的相关科学技术,并依靠分散的物资和劳动力,实现人工措施与自然措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一步步恢复林草植被与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同时还要优化栽培技术,不断提高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将此项工作与民生建设联系在一起,实现生态与经济的有效结合。

3.3完善相关制度

若想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要拥有一系列完善健全的管理政策制度。因此,当前政府和林业部门必须要在已有政策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国情和地域因素,总结过往经验,学习国外理念,不断改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加强执法力度,大力打击乱砍滥伐等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行为,确保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4结语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4

9月上旬,由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出台,明确了29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这是我国首个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规定》的出台,意味着贵州生态问责体系进一步完善。

2015年,贵州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三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三个新出台的法规将领导干部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都要依法给予处分。这次《规定》的出台,则进一步加强了贵州生态问责的力度,明确了责任划分。

该《规定》共六章二十三条,分别对党委政府、党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部分中央在黔单位等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政策划定,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统一牵头管理,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同时,《规定》以清单的方式明确了党委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了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管辖行政区域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严格行政问责。

和以往不同的是,《规定》还明确了党委系统主要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是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和C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责任。要求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还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除了明确问责主体和问责方式外,《规定》还厘清了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范围。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等29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5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引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达和生态环境的逐渐恶化形成了明显的对比。目前我国在开发、加工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多种生态环境问题。随着各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加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一、提高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提高了我国的世界地位,以及综合实力,但是随之而来的生态资源问题也日益严峻,对于矿山开采领域来说,其开采矿石的过程中,原本就是一种机械式的破坏大自然的过程,因此,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那么所带来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会更加严重,这样一来,资源生态问题与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同时也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各省市中的相关部门应该以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充分体会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尽快转变自身职能,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制定的新的制度,不断研究和探索新的环境保护方法,从而有效维系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和谐[1]。

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基层矿山管理部门和企业业主的生态环境意识薄弱

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非常重要,其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但是,实际管理中,政府对于资源开发过于重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所忽视,这就导致了基层矿山管理部门以及企业重生产,轻生态的现象普遍存在,久而久之,管理部门更加重视业务管理,对于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越来越减退,人们往往只是看到了眼前利益,从而忽视长远发展。这对于矿山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从我目前的生态环境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条例中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相对较少,在很多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题丛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在生态环境保护执行力度上,我国一部分地区在矿上生态环保工作上还是十分薄弱,具体表现为:执行机构体系不健全、在很多环保单位内部,根本没有单独的生态保护科室,其次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不重视自身工作,环境监理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其中还有少数人员在矿山环保中对于生态环境与地质环境不够重视,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基于上述种种问题,导致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没能得以有效控制和解决[2]。

3、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能相互脱节

现阶段,我国环保局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已经逐渐加大了力度,但是与实际要求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国土资源部在矿山环境管理职能上缺乏明确规定,也就是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都没有明确,环保局项目审查与监督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科室,彼此之间缺乏交流和联系,在具体进行工作的时候,由于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长期处于相互疏离的状态,因此,就会出现工作相互脱节的问题,同时采矿许可证与环境许可证件的审批也相互脱节,造成审批不管监督,监督无法真正履行的被动局面。具体到矿山项目的环保上,还没有突出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特性,不能从源头上把握生态环境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生态部门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不能实现矿山项目建设前期和生产过程的全程监督。

三、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探究

1、健全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制度

第一,应立法规定矿山企业在进行矿山开发前不仅必须申请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还要具备环境计划、开采方式、环境影响评价、资源评价、复垦计划登记等资料,并对具体的计划方案、评价标准、开采及复垦的具体方案做出具体要求。第二,应当限制矿山企业的排污量,建议由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及审核,审核时一定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汇总当地排污总量信息,根据本地区的环境容量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数,通过可行性分析和择优计算,确定矿山企业的允许排污量。

2、深化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及法律之后,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处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针对矿山项目的特殊性仍然存在不足,建议在下列方面予以加强。第一,在对区域环境实行评价时,充分考虑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复杂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潜伏性。第二,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价,尽量避免预测结果带有主观性。第三,要定期地对矿山开发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做动态的环境影响评价,使开发活动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进行。

3、建立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首先,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义务。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存的保证资金,促使采矿权人保护地质环境和自然景观。其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也要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得过高或过低。再次,建议有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地方政府设立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对停办、关闭、闭坑的矿山,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数额的多少必须能够保障矿山生态环境可以得到全部完整恢复和治理。第四,如果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效显著,环境恢复较好,那么当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其利息会全部返还给矿业主。

4、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国矿山的环境治理,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制度中,政府要对矿山企业环境治理的进度与程度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具体的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在每个矿山设立一个矿山监察员,帮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一线执法。

5、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

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极易受到气候和地质灾害的影响,尤其是遇到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时,往往给环境和他人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看,又无人承担相关责任,从整个社会效益来说,对整个社会乃至受害人均不利。因此在此情况之下,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是刻不容缓的[3]。

6、完善土地复垦制度

目前,随着我国矿山开发活动的全面开展,对矿山土地复垦法律制度作一个完善势在必行。在土地复垦制度中,采矿企业应该上交土地复垦计划,明确土地复垦及治理的对象、治理目标、治理办法、实施的进度和成本等内容,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结束语

采矿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也不可避免地使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助长了这种趋势。因此针对这一现状,根据我国目前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国国情,汲取国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可以说势在必行且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王克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3.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6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规划

中图分类号:B845文献标识码: A

矿产资源的开发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实惠和丰富的物质财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但因其改变了矿山生态环境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从而产生了一系列链状环境问题。矿山废渣、尾矿以及选矿厂的废液排放的开放性,污染了土地和河流。日益 高耸的排土场和尾矿坝不做填充和综合利用、冶炼中的废气多未回收或处理,致使大量的二氧化硫气体直接进入大气等等,这些破坏了地貌景观、植被和土地,造成大气、水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污染。加之长期以来,对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不够,使我国矿山环境的形势日趋严峻,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与构建和谐社会相违背。所以,重视矿山环境问题,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工作尤为重要。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遵循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生的事前防止上,有效遏制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产生,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已经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使矿产资

源勘查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降到最低。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逐步改变传统的粗放式开采模式。既要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合理 有序地开发矿产资源,又要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保护好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 则。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承担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凡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治理恢复矿山地质 环境或补偿损害的责任。对于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享有矿业废弃地优先开发权和应有的经济效益。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治理,立足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合理确定目标,区别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矿 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因地制宜,尽可能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相统一的原则。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对废石(渣)、废水、废液等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将景观设计等生态重建新技术应用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之中。

2强化龙头意识,确保规划地位

规划是一切建设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和前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与治理工作是一项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工程,对于这样一项为民办实事的德政工程,规划就显得特别重要和有意义。要搞好规划编制,必须创新规划编制的 理念,把规划编制作为谋发展、抓大事、抓根本、办实事的重大基础工程来做。

要树立规划的权威性。规划编制要体现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要讲求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做到领导主持抓规划,专家为主作规划,群众参与搞规划。

要把握规划的导向性。规划是向导,是目标,是框架。要提高规划的吸引力和导向度,必须增加规划的刚性,凡是规划明确规定的东西,就得千方百计去实践、去实现。

要确保规划的严肃性。要运用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手段确保规划的实施,把依法办事体现在依规划办事上,充分体现规划的严肃性,真正确立规划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龙头地位。

在规划编制中,还要克服和避免那种规划编制与实际工作相脱离的两张皮现象;要反对规划上的形式主义,防止出现规划编制轰轰烈烈,评审以后规划束

之高阁的现象。

3着眼成果应用,发挥规划作用

要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作用,需要依靠社会各部门和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以使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要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与生态环境创建科学地结合起来。要主动自觉地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融入到创建生态省、市、县的大环境中,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成为当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做到统一部署,分头实施,严格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生态环境建设年 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要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同发展矿山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引导和落 实到矿山自身的改革发展与挖潜创新上,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消耗。同时,最大限度地利用不可再生资源,减少造成污染物、废弃物的堆 放。集中回收、处理、扩大生态环保和资源再生产业的规模,扩大就业。加强矿山对环境污染的自控能力,实现洁净化生产,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要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经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矿山规划的编制中,按照矿山治理类型的划分,把新增土地型、生态复绿型、新增土地与生态复绿型、景观再造型和其他型等不同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类型及废弃矿山的科学利用方案与城市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农业名优特产品基地建设、林业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水利部门的小流域治理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宜绿则绿.宜地则地,宜景则景。在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废弃矿山复垦、复绿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真正成为政府有要求,部门受欢迎,企业得效益,当地群众得实惠的德政工程。以使规划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4适应发展态势,保持规划活力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是靠一次规划就 能包涵和完成的,需要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与时俱进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步实施,循序前进。因此,始终保持矿山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活力是实现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要不断更新规划,保持规划内容常新。目前经济建设快速增长,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矛盾日趋尖锐,人们对生态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时,每次规划都有它的时限性和局限性,这就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规 划,做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前发展,规划也跟着调整更新,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能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客观需 要,使规划始终处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前沿。

要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大规划实施力度,形成在政府统 一领导下,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态势。各级国土资源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监督工作,要根 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监督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依法督促对已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提出并落实整治方案,对违法或不履行生态环 境治理义务的,要及时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地执行规划情况的检查,如发现规划与实际情况相矛盾的,要及时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并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认真修 改好规划。确保以规划为依据,扎扎实实地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要实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对新建矿山审批和生产矿山年审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国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中已经实行了环境保护意见的一票否决制,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 要,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要建立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龙头地位和作用,也应当实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对新建矿山审批和生产矿山年审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避免先破坏后治理现象的再发生,降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成本。

5 结语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合理运用规划的手段,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魏风华,梁振杰,张木梁.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05, (2) : 25-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