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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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制度

专利保护制度范文1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专利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9-0000-02

计算机软件对人们的影响正越来越大,为了给计算机软件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做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首先要明确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的保护现状和重要性。

1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概述

1.1 计算机软件及其相关概念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为了实现某一特定功能而编写的具有一定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执行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执行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和符号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计算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之间的形式功能和逻辑功能以及内容基本相同,二者可以彼此替换,其结果一致。计算机的文档资料是利用形式语言和自然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向用户详细介绍程序的主要内容、作用、组成、设计、和功能开况,以及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以方便用户使用的一种文本文档。

1.2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专利法作为一种最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它可以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设计思想和功能,也就是说它保护计算机软件处理问题的构成原理、设计方法、算法模型和处理过程等。由于当前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的东西越来越明显,因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内容中,其构想和思路在其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计算机的软件专利保护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专利保护后,不仅可以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设计思想和功能,并可通过授予专利权的模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思想和开发者的利益。另外,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较强,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其它相同或者相似的软件在开发出来之后,将不受保护,甚至不允许被使用,它最大程度的满足了软件开发者对创新技术的独占性要求,进而极大的调动了软件开发者的创作积极性。

2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现状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凡是智力活动的方法和规则不授予专利,而计算机软件是一项发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概念和各科知识,因此,计算机软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另外,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也规定,凡是为了解决技术上的各种问题,而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并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的且涉及到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就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当前我国专利保护制度保护以下四种程序:首先,可以帮助改进计算机性能的程序受到我国专利保护制度保护,如果某个专利软件可以有效改进或者改善计算机内部的运行程序,并且这种改进和改善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那么就应该授予其专利。其次,用于工业控制的计算机程序,如果一个软件将自身输入一台计算机,并形成一种计算机控制的生产方法,在此种情况下,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计算机的一部分,与其它硬件一起构成了工业生产过程中的一种工业生产控制方法,因此受到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的保护。第三,对数据进行计算机处理的程序,凡是解决了技术问题的,也受到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的保护。第四,用于计算机过程控制的程序,如果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该软件受到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保护。综上可以看出,受到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保护的软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首先,它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其次,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第三,计算机软件必须符合创新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的要求。

2.2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当前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中仍然存在着众多问题,其主要表现如下:首先,缺乏科学明确的专利申请资格规定。随着我国软件行业的快速发展,专利的申请量快速增加,且我国也缺乏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的明确规定,很多企业不知道自身有无专利申请资格,甚至许多专利审查员也不是十分清楚,因此,申请软件专利保护的有很多,可最终通过的专利却很少,浪费大量人力、物力,不利于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其次,软件专利审查时间太长。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专利保护要求软件要有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实用性还好说,对于创造性难以给予准确的定义,且新颖性的界定也十分困难,当前计算机软件正处速发展阶段,很多软件在设计之初还有一定的新颖性,可在软件开发完成之后、再经一段时间的格审查,其新颖性已经大打折扣,且很多情况下,软件也错过了最佳的销售期。另外,我国的专利保护年限是20年,这已远远超过了计算机软件的生命周期,应缩短软件专利保护时间,避免对软件行业的过度保护,防止造成软件垄断。

3 保护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有效对策

面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存在的众多问题,笔者以为要想保护计算机软件专利,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必须针对计算机软件制定出详细科学的申请专利保护条件,否则由于专利申请条件不够清晰,导致许多不具备专利申请资格的软件也参与到了软件知识产权的申请中去,同时专利审查又缺乏专门的规则,只能严格进行审查,从而大大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的保护数量,因此,有必要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制定出详细的规定。提高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的程序性和规范性,例如规范对计算机软件的说明书和权利规范书的撰写,提高书写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其次,要降低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的审查时间,提高专利申请效率。由于各种原因,许多软件需要等待较长时间,而当前计算机软件技术进步飞快,过长的等待时间使许多软件产品在等到专利申请过程中,许多技术已经不再新颖,错过了最佳的销售期。第三,要缩短专利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当前计算机软件技术每隔两三年就要革新一代,而我国的现有的专利保护期长达20年,已经远远超过了计算机软件的生命周期,这不利于在它的生命周期内发挥其自身应有的作用。因此,要减少软件的保护年限。第四,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便于国际形成统一的审查标准。另外,还要明确计算机软件的“创造性”的标准,通过强化现有的数据库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向专利授权机构提供社会的现有技术,以便对专利授权机构能够对计算机软件新颖性的审查,同时积极加强数据检索技术建设,以帮助专利审查人员对专利进行审查,避免计算机软件的不适当的计算机软件申请和授权。同时积极引入专家系统,认真听取专家意见,谨慎处理专利授权问题。

4 结束语

尽管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尚不成熟,但是相信随着专利授权人员以及全社会的努力,当前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关键是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研究和制定人员要对我国当前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并能够积极规范软件专利的申请流程和科学申请标准,并注重对先进经验的学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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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制度范文2

关键词:数据挖掘;隐私保护;已知信息

基金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201311845020):基于乘法扰动的数据挖掘隐私保护算法研究。

1. 引言

各种各样顾客对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要求有所不同,也有少部分顾客可能很少在乎数据隐私问题。因此,这也给攻击者提供了收集某些个人隐私数据的大好机会,还可以依据这些已知的数据样本去获取更可信的原始数据。

已知信息独立分量分析(Known Knowledge ICA)是一种基于独立分量分析(ICA)的数据重构方法。本文分析证明当攻击者知道一小部分样本数据时,他可以使用KK-ICA准确有效的近似估计得到原始数据。因此KK-ICA对旋转扰动方法和随机投影方法的隐私安全性造成了很大威胁。

本文企图通过研究数据挖掘隐私保护,借助乘法扰动算法,探索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算法――已知信息独立分量分析(Known Knowledge Independent Component Analysis),这种算法可以从经过旋转扰动或随机投影变换的扰动数据得到近似值或者原始数据;紧接着,研究全新的乘法扰动隐私保护算法--局部旋转扰动方法(Partial Rotation Perturbation),此法能够有效抵御KK-ICA的攻击并且安全性更高。

2. 已知信息独立分量分析和局部旋转扰动的数据挖掘隐私保护

2.1 假设

图2-1 已知信息独立分量分析过程

Figure3-1 Process of KK-ICA

2.2 确定J

得出全新的乘法扰动隐私保护算法――局部旋转扰动方法,能够避免KK-ICA的影响,提高隐私安全性。

2.3局部旋转扰动基本原理

旋转扰动方法指的是拥有一个特殊的性质,一旦通过旋转扰动后的数据能够非常轻松应用于基于点积或距离的各种数据挖掘模型。如图

图3-2 客户端和服务器

Figure3-2 Clients and Servers

局部旋转扰动中使用的对角块矩阵都是正交的,以上结论可以扩展到任意维度的旋转变换。给定了线性性质,本文将分别分别讨论客户端和服务器端的执行过程来说明RRP方法。如果使用两个不同的参数分别旋转扰动两个数据集得到扰动数据集,再经过一定变换,可以保留旋转扰动方法距离和内积不变的性质。

2.4 计算原理

得出:变换矩阵可以保持了原始数据向量距离、长度以及点积,因此局部旋转扰动方法的准确性有保证并且损失为零。

3 结论与讨论

通过以上原理的研究,已知信息独立分量分析(KK-ICA)方法这个全新的方法,其对旋转扰动方法(RP)以及投影扰动方法(PP)的数据隐私安全保护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数据攻击者能够利用KK-ICA这个漏洞窃取用的需要隐私保护数据,非常严重地降低了流行隐私保护算法的数据隐私保护安全性;最后针对这种潜在可能的威胁,提出了新的乘法扰动隐私保护算法――局部旋转扰动方法(PRP),变换矩阵可以保持了原始数据向量距离、长度以及点积,因此局部旋转扰动方法的准确性有保证并且损失为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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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制度范文3

Abstract: Fully pricing for technology patents and strong protection can only lead to monopoly, and thus hindering technology dissemination and diffusion, which further hinders the technology innovation. Therefore, in order to encourage competi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this article makes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strength of technogy patent protection. Non-complete pricing should be advocated to the technology patents.

关键词: 技术专利;技术全球化;技术伦理

Key words: technology patents;technical globalization;technical ethics

专利保护制度范文4

当今世界有一个基本共识:知识产权比知识本身重要,技术标准比技术本身重要;知识产权是知识价值的权利化、资本化,技术标准是技术成果的权利化、规范化。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标准本质意义上并不是知识或者技术,而是权利。如果一个国家、企业不能在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上有所作为,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优势,就可能永远要落后于他人、受制于他人。

标准是指得到一致同意,并经公认的标准化团体批准,作为工作或工作成果的衡量准则、规则或特性要求,供共同重复使用的文件,目的是在给定范围内达到最佳有序化程度。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结合,目前国际上普遍采取的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模式。在技术标准公开之前应当首先申请专利,然后将这些专利技术溶入到标准中,在建立标准的同时就要构建此标准体系的专利许可框架,最后是全球的专利许可实施。这样,通过标准的制定和专利技术的垄断,很容易成为某一行业的主宰者,即使同时可能造成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但这无疑为我国中药走向国际化、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思路,未尝不可适当突破。

二、中药及国外药品的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现状

(一)我国中药的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现状

在中药标准化方面,目前我国药监部门已经制定了GAP、GMP、GSP等一系列质量标准,对中药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本身我们对上述标准的理解和实施与发达国家有一些差距,再加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的中药标准化工作不容乐观。

在专利保护方面,中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偏低,中药新产品开发大多仍处在以变换处方为特色阶段,为普通常规技术。此外,在我国,与中药专利申请有关的人才和专业机构相当匮乏,医药生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也很淡薄,以上诸多因素导致了我国中药专利保护的不到位。

(二)国外药品的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现状

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制药业中,实施了一系列诸如GAP、GLP、GMP、GSP、GCP等标准规范,并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这就保证了西药制品的大批量生产,又保证了研究、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谓标准化方面的典范。

具体到中药,国外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和研发优势,对我国相关的中药制剂、中药配方进行解析,并利用其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对其所掌握的提取方法、提纯物进行独家垄断,进而将其所掌握的专利技术融入相关药品的质量标准规范,对我国的中药生产和贸易设置专利陷阱和技术壁垒,使得我国中药的国际化困难重重。

三、中药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相结合战略

前面已经谈到了标准化和专利保护以及二者结合的现有模式等,了解到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结合对一个行业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因此,制定相关的中药标准规范体系,对中药实施有效的专利保护,并将二者按照一定的模式结合运用,会使我们在中药行业中占据巨大的竞争优势。

中药标准化是指针对中药行业的现实情况,制定一系列为国内、国际社会所共同认可重复使用的规定,以期达到中药行业最佳的有序化程度,是中药安全、有效、质优的基本保证。中药标准化应该是中药生产的全程标准化,包括原料的标准化、生产工艺的标准化、质量的标准化、药理的标准化及用法用量的标准化等。加紧中药标准化的建设,有利于提高中药质量和中药研究水平,为建立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坚定的基础,同时能为药品监督管理的强化提供技术依据,从而促进对外贸易,实现中药的国际化。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多的优势产业,这为我国制定中医药的质量、技术标准提供了先天条件。我们应该加强国内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国中医药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而中药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的结合,更会产生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作用,中药标准化为中药能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参照规范,而中药获得专利保护后也有利于中药标准化体系的完善和推行,有利于提升中药在世界主流医药界的地位。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把中药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时,还要考虑专利技术许可和公共利益平衡的问题,防止专利权滥用。标准本身不具有任何垄断性质,因为它具有公益属性,但是当标准和专利相结合时,公益属性就会发生变化。因为药品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健康问题,对于纳入中药标准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要作出公平许可承诺,即在保障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于任何使用人都要按照公平合理的条件收费,而不能有任何的歧视或者偏见,这样就既保障了专利权人合法的经济回报,同时社会公众也能够较广泛地受益于人类的技术成果。

四、实施中药标准化和中药专利保护结合战略的措施

针对中药自身发展需要,结合中药行业的现状和整体发展目标,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考虑标准化和专利保护各自及二者相结合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走中药标准化和中药专利保护相结合的道路是发展中药的必然和最佳选择,要实施好该战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提高中药创新能力,鼓励发明创造

制度是保障,技术是基础,实实在在的技术是我们做一切工作所要围绕的中心,因此,首先必须提高技术,产生更多发明创造。具体到中药,可以在中药配方、生产加工工艺、中药栽培技术、养殖技术、饮片技术、炮制技术、制药工程技术等方面做文章,不断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药行业创新能力,积极鼓励发明创造。

专利保护制度范文5

论文摘要:当前,同一发明创造寻求多国专利保护面临重重困难。发达国家提议建立可授予在全世界有效的单一专利权的全球专利制度,这项制度对我国而言有利有弊。若我国不得不参与其建设进程,可以推动其建立如下方案:由全球专利局授予全球专利权人一个抽象的实施权,效力及于全体成员国,但具体实施权利内容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并且在此基础上,争取使其制度安排有利于新技术的使用,同时加强审查员和专利法官队伍的建设。

0 引言

专利制度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是专利制度一体化。而在一体化进程中,全球专利制度可提供一体的 、稳定 的世界专利保护 ,最受发达国家青睐,也最令发展 中国家担忧。全球专利制度 ,是指可由单一专利局 (全球专利局 ),根据一部专利法(全球专利法),授予可在全世界各参与国普遍有效的专利权(全球专利权 )的国际性专利制度。发达国家正在为实现全球专利制度作制度上 、理论上与外交上 的准备 ,提出了种种制度方案。虽然这些方案大体上具备前述特征,但这样一种制度能否最终实现 ,以什么样的具体形式实现 ,不仅取决于今后几十年专利制度国际化协调的进展 。更取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实力对比与利益博弈。全球专利制度的实现方式不同,对各国的自主创新与专利利益影响也将不同。因而,对全球专利制度的方案对策进行研究 .不仅可以提前对全球专利制度的实现方案进行合理分析和提前应对 ,还可以更深入地认识专利制度国际化协调进程 .推动进程朝着尽可能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本文在简述全球专利制度并分析其利弊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发达国家的权利架构方案 ,同时也提出其它制度安排予以应对 。

l 拟议 中的全球专利制度概况

根据笔者前面所作的研究E ,拟议 中的全球专利制度将建立起一个现实存在的全球专利局,负责现在由各国专利局承担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大部分事务:当然这个全球专利局也有可能由若干个区域分局组成 .相互分工 .共同以全球专利局的名义运行。

全球专利制度的基础建立在一部全球专利法上。专利法可能会对授予专利的3个核心标准——专利的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标准作 出统一的规定 .同时对其它基本 的问题 ,比如发明创造内容的公布、充分公开的标准、权利要求、诉讼和上诉 、专利授予的期限、无效制度 、复议和司法审查制度等作出规定 。各参与国通过签订协议 ,承认该专利法的效力,承认依照该专利法获得授权的专利。

在全球专利制度中,所有的申请程序 (包括申请 、检索 、审查、授权)均可在一次申请 中完成 ,检索会在统一检索库的基础上进行 ,只有存入正式数据库的文献才能作为有效的对比文献 ,以改进 目前重复检索和检索结果不确定的现象 。而且 ,所获得的全球专利权也不是数个独立的、互相不发生影响的专利权的总和,而是一经授权效力会自然遍及各成员国.并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单一专利权。 所以在这个制度中 ,全球专利制度将形成一个稳定的、单一的专利保护模式 ,申请人不仅可以获得成本低廉、程序方便的全球专利权,而且可以更为便捷地应对侵权 。全球专利制度将最大限度地削弱专利权的地域性 ,是目前可预期范围内最为彻底的一体化授权制度。

2 利弊分析

正如发达国家所称,建立全球专利制度 ,将 降低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专利保护的申请成本,减少申请与审查程序的复杂性 :将彻底避免各 国重复审查 ,减少审查时间和资源浪费 :将提供更统一的世界专利保护,消除专利权地域性对经济、科技全球化的阻碍,总体上有利于世界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但各 国的科技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受全球专利制度 的影响也不同,一般来讲,发达国家收益较多,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利益可能将受到损害。

首先.全球专利制度的成员国将不得不放弃专利保护方面的大部分主权若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专利制度,可能意味着失去对特定发明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主权 ,对何种技术予以专利保护的主权和对专利技术予 以何种保护的主权 ,判定专利权是否无效的主权,侵权 管辖权也受到极大的限制[3 3 例如,目前 中国还能利用一些非实质内容方面(如程序、手续 )的条件,限制、压缩甚至驳 回一些影响围家重大利益的外国专利申请 ,当中国加入全球专利制度后 ,在这方面很难有所作为。

其次,若全球专利制度按照发达国家的方案设计,则会根据美、日、欧盟这3个国家和地区的需求 ,确定统一的专利权主题范嗣、专利审查标准和保护力度,使各成员国的专利保护水平在较高水准上趋于一致。这样一来,发展中国家的专利保护水平将被迫提高,某些在发展中国家原本不适于专利保护的主题,可能将被迫按照较高标准进行保护。

最后 ,全球专利制度将降低申请和保护成本,统一各围专利保护,在发展中同家中,全球专利权的数量可能将远大于 目前来源于国外的专利授权量,获得这些国家专利保护的国外发明将剧增。在这种情况下,新技术的使用和流通将可能受到较大阻碍,包括“专利地雷”行为,以限制竞争为 目的的专利行为等专利权滥用行为.将对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造成较大影响,尤其妨碍发展中国家的模仿创新活动,甚至可能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科技、经济安全。

但总的来说,对于我国这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发展中大国,加入全球专利制度的利弊须视我国科技经济的发展情况而定。就 目前而言,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科技实力和经济发展水平较弱,全球专利制度对我国十分不利。但若到几十年后全球专利制度建立之际,我国的科技、经济水平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则加入全球专利制度。可以减小我国发明取得全球范围内专利保护的成本和难度 ,有助于我国从自主创新中取得垄断收益 ,也有其有利的一面。

3 对策研究

3.1 统分结合的权利架构

按照美 、日等国家的打算,全球专利权将被赋予在全球专利制度所有成员国内的效力。所有成员国均承认全球号利权的完全效力 ,一项全球专利作为一个整体 ,在各成员国具有不可分割的相同效力Is]。全球专利权的授予、转让 、宣告无效和终止的效力均遍及整个全球专利制度 内部 ,全球专利权的权利内容 、期限也在各个成员国内完全相同。全球专利权在整个制度内部基本上类似于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专利权。这样,全球专利制度除需要建立全球专利局负责审查授权工作外 ,还需要建立超国家的全球专利法庭,以解决全球专利权的无效 、转让等权属纠纷问题l6]。 这样的全球专利权在消除地域性方面,甚至比物权走得更远.类似于协调中的欧洲共同体专利。欧盟各国整体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相差不大,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共 同体专利制度仍然迟迟不能建立 ,可见这种严格统一的制度安排在具体实施方面难度很大 ,势必影响全球专利制度的建立进程。各成员国科技发展水平不同,按照统一的专利法,采取统一保护水平,授予统一专利权。如果科技实力相对不强 ,科技发展将可能受到国外专利权 的阻碍,某些关键领域诸如软件、生物方面将受到国际垄断 ,并彻底丧失利用专利政策调整涉外专利关系的能力。

对此.我国必须提前加以分析应对。事实上,在保证单一、统一的专利权基础上 ,我国可推动全球专利制度采取以下较灵活的方案,首先,允许各成员 国对全球专利权在其 国内的效力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排除。例如在全球专利权授权后,允许特定 国家依照法定理由,排除该专利权在本国的效力;或者仅仅排除该专利权在本国的执行效力 ,例如失去胜诉权 。这样一来 ,并不妨碍该专利权在全球范围内仍然是单一、统一的专利权。

其次.由全球专利局授予全球专利权人一个抽象的实施权(类似于物权的所有权 ),该权利效力及于全体成员 国国内,但具体实施权利 内容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具体而言 :(1)由全球专利法规定授权标准和总的客体范围,但各国有权设定本国全球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即使全球专利局按照全球专利法授予某项发明全球专利权,也只有当该发明同时列入在本国专利法规定客体范围内,该项授权才在本国内生效 .若在范围之外则该客体认定不在本 国生效。这就类似于物权领域内,属于某 国物权客体范围内的客体才可得到相应的物权保护:

(2)各成员国承认由全球专利局确定的专利权人:

(3)全球专利制度或者不设定实施权的具体权利内容.留给各国确定;或者设定示范性的内容 ,但规定最低标准。 各国承认全球专利制度对客体 的认定和全球专利权利,但按照 自己的专利政策在专利权客体上设定具体的权利内容,确定专利权保护期限和方式 。相应各成员国也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通过立法对全球专利权进行限制 .如建立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等制度的权力。

具有这种权利架构的全球专利权,保留了发达国家提出的全球专利权的基本特性:①某项发明通过了全球专利局的审查 ,取得了专利权客体 的资格 .那么这种资格及于各成员国;②发明受单一专利权在不同国家的保护;③发明是否能成为全球专利权客体由全球专利局统--N定 。同时 ,全球专利权在整体上仍是该客体上的唯一专利权。这种发明并不是受多个专利权在各个 国家 的分别保护 .因而,与传统专利权有显著区别。

但具有这种权利架构的全球专利权,与发达国家的提出的全球专利权的具体保护措施不同 .各成员 国按照本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实施权利 ,对该发明予以专利保护 ,专利权在各成员 国的实现 ,有赖于各国专利法的具体规定。这就类似于国际物权法中,目前即使是在动产上也被广泛采用的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如果某物适用了“物之所在地”法 ,那么该物上的物权种类和内容 由该物所在地的国家法律具体规定。

这种全球专利权方案简化了审查程序 .将 申请人对同一客体的专利权的效力范围扩大到了整个制度内部 ,解决了专利权地域性带来的申请和保护成本过高、审查工作重复、平行进 El等问题。同时,又能给予各成员国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标准方面一定的自由度 ,使各成员国可根据本国科技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专利权保护程度,使国家主权被挤压的程度相对较小。

3.2 利于新技术使用的制度安排

我国科技发展即使到了较高水平,在相当长时期内,与美、日和欧洲 的一些国家相 比,可能仍然会有一定差距。因而若参与建立全球专利制度 ,应尽量争取使其具体制度安排有利于新技术使用 ,如采取较低的专利权保护水平 ,包括 比较严格的创造性标准、对客体范围的严格 限制、对扩大客体范围的严格程序规定;对权利要求 的解释不采取中心限定原则 ;对说明书设定较高的充分公开的要求,要求说明书中含有最佳实施实例等。

此外 ,加入全球专利制度后,与现有源于外 国的专利授权量相 比,我国源于外 国的全球专利权数量可能会增加很多 ,如不适当应对,可能会对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构成巨大阻碍。因此 ,我国应当重点建设强制许可制度。

在坚持针对全球专利权在我国境内的强制许可主权的同时,要扩大提起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在 目前权利人不实施 、国家利益需要与依存专利 三方面的基础上 ,应 当允许以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理由,适用强制许可制度。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作为强制许可的理 由,在国际条约中已有体现,~NTRIPs第31条 (k)款不仅承认专利强制许可被允许用来补偿经司法或行政程序后被定为反竞争的做法,而且采取这种强制许可时不必考虑被许可使用人是否通过合理价格和条件得到权利人许可的努力 ,和满足缔约方 国内市场需要的条件。全球专利权人极有可能利用其权利优势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例如附回授条款的专利许可等。因为全球专利权范围的广泛性,其利用专利与技术优势实施商业垄断的能力更强。因而 ,在我国,应借鉴TRIPs的相关规定 ,从总体上在专利法中增加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进行强制许可这一类型,尽早探索这一类型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以及在反垄断法 、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中的相关制度安排。

3-3 有竞争力的审查队伍

全球专利制度的建立 ,可能会出现多个国家竞争主导权的情况。审查审判能力强 、在专利审查实践方面国际影响较大的国家 ,将会在全球专利制度建设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力,在具体制度安排和全球专利局的审查审判人员设置等方面掌握较大的话语权。这除了有利于本国申请人申请全球专利外 ,也有助于全球专利制度朝着有利于自己国家的方向发展同时,全球专利制度很可能会在全球专利局下设立数个区域分局,而区域分局设立在哪个国家,不仅仅要考虑方便申请人的因素,更要考虑该国的专利审查水平。全球专利法庭也可能建立多个巡回庭.巡回庭设立地点的选择,除了政治因素、方便诉讼人等其它原因外,设立地点国 家的审判水平也是一个重要 的参考因素。

我国如果参与建立全球专利制度,必须扩大对该制度建设 的影响力,尽量争取在我国建立区域分局和巡回庭。实现这些除了外交努力外 ,还必须大力提高我国专利申请审查能力和专利审判能力 .还应加强审查员和专利法官队伍的建设。

4 结束语

改革开放30年来,尽管我国对专利法律制度本身的研究 ,和对专利制度国际协调的历史和现状方面 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对于国际国内各方面的发展 ,尤其是针对各种国际化协调趋势的对策 ,研究还不深入。

目前来看,全球专利制度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际化制度方案 .得到了众多发达国家支持 ,但遭到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反对 ,甚至在正在进行的国际化协调 中,有助于向授予全球单一权利方向迈进的协调举措,也常常会因有利于建立全球专利制度而加 以反对。中国有着与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的顾虑,但中国的科技实力与创新潜力巨大 ,未来几十年.跨国专利保护需求可能将大幅度增加,面对包括全球专利制度在内的众多一体化保护方案,是反对、观望,还是参与、推动,推动的话争取建立何种权利架构与制度安排,都不可一概而论,必须根据具体协调情况,提前进行针对性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朱雪忠,唐春.拟议 中的全球专利制度研 究[J].中国软科学,2005(7):54-68.

[2] 唐春 ,朱雪忠.拟议中的全球专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科技 与法律 ,2003(2).

[3] 唐春.拟议中的全球专利制度研究[D].武汉 :华 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4] GRAIN.One global patent system?WIPO’s Substantive Patent Law Treaty [EB/OL].http://listbox.wipo.int/wilma/sepeforum2003/msgO0017/wipo-sph-2003一en.pdf.2004(12).

专利保护制度范文6

关键词:商业方法专利;专利制度

一、商业方法专利的起源

商业方法专利在实践中具备非常丰富的内涵。但是,到底什么样的商业方法专利给予保护,什么样的商业方法专利不给予保护,各国也根据自身的实践给出了不同的规定。

美在《2000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案》中认为商业方法是指任何与商业方法相关的软件或者装置,以及该软件或者装置的权利要求所构成的发明创造。对于此种规定,美国还特别以举例的方式给出了商业方法所涵盖的范围:第一,经营、管理或以其它方式运作或组织的方法;实施或指导商业活动、处理财务数据的方法;以及上述方法在计算机等系统上实施的相关发明创造;第二,在体育运动、教育或者个人技能中的所有技术,以及上述技术在计算机等系统上运行的相关发明创造。与美国相对应,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以下简称JPO)也在《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的政策》别指出商业方法专利是计算机软件发明的一种类型,审查员应该将具备计算机等相关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来进行审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JPO第四审查部部长井上正先生的观点就非常能代表日本专利局在对待商业方法上的态度。井上先生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是一项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与传统的商业方法互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发明创造。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方法中缺少技术特征的单纯的商业方法不应该通过专利的方式给予保护,应该对那些支持商业活动的设备给予专利保护。

综上所述各个国家对商业方法专利的不同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商业方法专利本质上就是指将商业活动的一般经营、管理规则与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硬件、软件相结合申请的专利[1]。

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决定了知识和创新一类无形资产将取代有形资产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提升经济竞争优势的关键[2]。当然,以保护智力成果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标志着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权,不仅构成了商业竞争的主要优势,而且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国际经济竞争能力。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活动是整个经济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但是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往往与贸易方法或管理规则相联系,因此对于银行商业方法,传统上各国均以其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而将其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计算机软件技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发达使得商业方法更多的与计算机软硬件相结合,这一现象使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问题获得了新发展。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state street bank案(此后简称SSB案)的判决中,对以计算机软件实施的商业方法的专利客体地位给予了司法肯定,开启了对商业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先河。此案例标志着美国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的重大改变,确立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原则。美国率先打开了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大门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出现了大量的与商业方法有关的专利申请,相关的法律诉讼也在法院呈上升趋势,并因此对包括欧洲和日本等在内的世界其它国家或地区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域外发展

(一).美国

在世界众多国家中,美国是最早承认商业方法专利的国家。但是,美国对商业方法的保护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左右摇摆、不断调整的过程。我们可以从其近一个世纪以来与商业方法有关的案例和法令窥得一二。

美国第一项商业方法专利是“伪造票据鉴定方法”,该专利于1779年授予。1889年,美国将第一项涉及自动处理商业数据的专利授予Herman Hollerith的“统计数据编辑方法”。但是,应当承认,在以上这些专利申请出现的时期,美国的专利法规并不是很完善,审查制度也并非严谨,因而这些申请都被批准获得了专利权。

到了上世纪初期,受着重保护公众利益和反垄断的影响,美国拒绝授予商业

方法专利。1908年的Hotel Security Cheching Co.v.Lorraine Co.案最早确立了“商业方法例外”原则,认为“该方法仅仅是抽象概念”[3]。随后,美国专利商标局把这一原则写入了专利审查手册中,指出“商业方法虽然看似属于工序或方法之范畴,但可因为不在法宝种类之列而被驳回”。在1972年的Benson案中,美国法院也认为属于纯粹数学算法的计算机软件是不能获得专利的,与此有关的商业方法也在此列。

到了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其它国家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崛起,使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大大降低,美国的经济进入低潮期。与此同时,美国的一些新技术产业则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于是,美国政府开始实施强化专利保护的政策,将计算机软件纳入了专利保护的客体。随着商业方法与网络软件的结合,美国专利商标局从专利审查手册中删除了上述“商业方法例外”条款。

1996年,美国专利局修改了《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新的指南于当年3月29日实施。其主要内容有下面几点: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包含在计算机中应用的发明和运用了计算机可读媒体的发明,这一原则实际上扩大了保护范围,使计算机可读媒体作为制品纳入了专利法保护范围;对于用于商业活动的方法并不简单的归类为“商业方法”而予以驳回,而是与其它方法权利要求同样对待[4]。这样使得一些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涉及计算机方面的专利申请有可能被批准。新的审查指南打开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大门。作为与计算机相关的商业方法,就这样随着软件专利的从无到有,尤其是1996年新的《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而走上了历史舞台。

(二).欧洲

欧洲2002年9月发生了convik一案,该案中,提出数字化电话系统使用智能身份识别卡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5]。该权利主张经欧洲专利局初审后认为,该申请缺乏创造性而予以了驳回,专利所有人不服,进一步提起上诉。虽然专利上诉委员会最终裁决认为,该项申请不符合创造性所要求的技术特征的表象,不属于可专利主题,而对该项申请同样予以了驳回。但专利上诉委员会在复审的过程中,论证最终裁决的合理性以及对创造性标准的界定,则对完善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判断发挥着促进作用。

由此可见,通过专利上诉委员会的最终裁决,该案所反映的由“技术贡献”的标准取代原来所强调的“技术性”标准的发展趋势来看,表明了对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条件的逐渐降低,也意味着欧洲之前否认其可专利性保护的保守态度正逐渐放宽。

(三).日本

与欧洲的前期对抗形成鲜明对比,日本在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上从始至终反映非常积极,从日本特许厅的政策制定到企业的积极申请以及学术研究的热烈程度可见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尽管在日本专利保护的历史上,对商业方法和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发明曾持有否定态度,但是纵观日本在专利保护上的“实用主义”策略,日本不会放过在全球电子商务领域中发挥本已极具优势的发展机会。但也应该从其制度的变化中看到,其为商业方法专利制定的标准商业法方法标准又不同于美国开放性特征,其自身具有较为严格的商业方法可专利主题标准的特色。《日本经济新闻》2009年1月称,JPO将开展一项旨在“急剧修改”日本专利法的研究,有一项修改内容为改变受保护对象的“发明”的定义,这次修改将确立商业方法等无体财产是受到保护的对象[6]。由此我们可以看日本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现意图从政策上升到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可见日本国内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较高的重视程度以及严谨的态度。

目前为止,由于互联网超越国界的特性,为了共同的利益,美、日、欧三方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上积极合作,不仅开始了技术检索资源共享的协商与合作,同时正在解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中面临的各种新问题[7]。

三.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现状

我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认识起步较晚,在SSB案发生之后并未对商业方法专利这一新出现的并在国外不断引发诉讼的专利客体给予关注,对于商业方法在现代银行业金融创新领域的巨大优势与潜力也没有前瞻性认知,直到2002年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申请19项商业方法专利之后,国内金融市场以及内资银行受到来自外资银行的专利竞争,国内理论界才开始了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讨论,但是法律实践中,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仍然未将商业方法专利列入其中。

对商业方法发明进行保护的专利制度c措施的目的首先是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尤其要注意立足于本国国情。过早或过多地对超出本国国情太多的发明授予专利权,虽然可以促进商业方法的研究开发工作,但也可能阻碍网络电子商务的最终发展。理论界也不断提出,过度的专利保护会与专利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不仅不能达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目的,反而会窒息市场竞争,阻碍经济繁荣。但过于严格的审查标准会把很多高质量的商业方法发明挡在专利保护的门外,同样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尤其是对于银行商业方法专利这种实用性强且与网络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更新换代极快的商业方法而言,作用尤为明显。对于创新能力不是很强的中国,也会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处于劣势。

因此在各国都对商业方法专利相关审查标准进行探索与确定时,我国应在美欧日进行商法专利保护探究的经验之上,结合我国现实状况,来制定我国的商业方法保护政策,确立具体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以使商业方法专利在我国得到适当的保护,也避免我国专利保护研究落于国外的进程,更好的进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应对专利竞争,鼓励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1]郎贵梅:《专利客体的确定与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2]李晓秋:《信息技术时代的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刘斌斌,曹陇华. 商业方法专利的分类与特征研究[J]. 科学经济社会,2010,01:128-132+136.

[4]刘银良.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十年扩张与轮回:从道富案到Bilski案的历史考察[J]. 知识产权,2010,06:89-100.

[5]苏运来. 美、日、欧商业方法专利授权条件之比较[J]. 商业研究,2007,04:189-195.

[6]约翰.W.芭格比,冯晓青,胡少波. 商业方法专利的扩展――交易性分析与技术科学的融合[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4:146-161.

[7]温英杰,邱洪华,余翔. 中国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发展态势及对策研究[J]. 知识产权,2007,05:43-51.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