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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护制度范文1
关键词:医疗仪器设备;维修制度;维护保养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4-00-02
随着我国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量尖端、先进的医疗仪器设备被不断引进,在医院已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医疗仪器设备在医院总资产中的比重以及医疗仪器设备创造的经济效益在医院总体经效益中的比重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提高在用医疗仪器设备的开机率和使用率,增加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医疗仪器设备科学化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
1 医疗仪器设备的维修制度
为了理顺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秩序,使医院现有的仪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使用效益,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特制定本规定。
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科承担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对于设备的保养及维护、维修工作规定如下:
(1)仪器设备的保养:医院各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工作,掌握操作规程,熟悉其操作方法及性能,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要请维修人员配合指导解决,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
(2)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使用部门的仪器设备负责人要及时填写维修申请单,注明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故障现象或部位。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报仪器维修室。
(3)仪器维修室在接到维修申请后,应及时派维修人员到现场,首先鉴定仪器的故障是否是由于使用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分清责任后,进行维修。仪器设备恢复正常使用后,使用人员要验收签字。如因仪器使用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进行,至使仪器发生故障或因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由责任人履行赔偿手续。
(4)仪器维修人员接到维修申请单后,要及时给予维修;暂时不能修复的,应向使用部门说明原因,并及时向仪器维修室主任汇报;需外请人员维修或送外单位维修的,必须经维修人员鉴定后请示仪器维修室主任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各设备使用部门无权自行决定进行外修。
(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而国内现有检测手段、监测仪器不能检修或因资金缺乏等原因不能维修的,要及时向院长汇报,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6)对于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应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无修复可能或无使用价值的,方可向医院申请报废处理。
2 维护与保养的内容
医疗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注重维护保养制度、规程的制定和落实,并结合科学的、规范的操作方法,实现医疗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的制度化、常规化、规范化。
2.1 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编制切实可行的维护保养规程
建立医疗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医疗仪器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医疗仪器设备质量控制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备件资料保管制度,值班制度,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等。编制包括维护保养设备的种类、设备维护周期、维护保养的项目、具体操作方法、注事项等相关规程。
2.2 制定详细的、有秩序的维护与保养计划
根据计划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维护与保养,计划中应包括:具体时间安排、应维护保养的设备、应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的人员等。具体内容包含:对设备的外部除尘、加油、紧固及内部清洁、局部检查等维护保养。对于定期的预防性维护保养,应对设备的主机部分或辅助部件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易损部件,以降低设备故障发生率。对于精密度要求高的设备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工具等,以确保设备的精度,同时减少由于设备的误差造成的医疗纠纷。
2.3 做好维护与保养记录
设置相应的医疗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情况记录本,认真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情况简述、更换配件情况等。通过查看记录可以了解使用科室对维修服务情况的满意度。根据维保情况记录表的内容,分析设备是由于主机故障还是辅助设备故障,追踪设备的故障和维修情况,动态掌握和分析设备故障的原因,了解配件的更换情况和金额。
2.4 重视具体保养方法
建立和完善科室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网络:每个科室指定设备专管人员,承担科室的设备维修保养,责任到人;同时建立全院医疗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忆仪器保养及维修的内容和次数,档案到机。对光学仪器的光通道要做防尘、除污及除霉点;对电子线路板除尘;对碳刷电机部分除碳粉;光电检测部分除尘、除污;机械和传动部分清除锈迹污物和上油;另外还要检查接地线是否接地良好等。通过维护保养,把一些故障排除在萌芽状态,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延长使用寿命。
2.5 维修保养和日常考核挂钩
奖勤罚懒:如一台设备,开机率、使用率极低,则维修费用必然就少,若是闲置设备则维修费用一般为零;而同样的,一台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转的CT,尽管可能维修费用很高,但前者产生效益极低甚至于不产生效益,而后者为医院带来可观的效益,当然应该罚前者、奖后者,这就要求设备管理人员将日常设备的考核和维修费用挂钩,才可能正确评估维修费用的增长情况。
2.6 增强进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意识
现代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大一部分都是依靠先进的、大型的医疗设备。因此,将最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医疗卫生领域,促使其得到设备发挥最大的作用。进口的医疗设备结构比较复杂,具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图像化、集成化、网络化和微量化等特点,要求维修人员拓宽自己的技能,丰富自己、完善自己,不断的更新操作技巧[5]。对医疗设备不仅要掌握维修技巧,同时还要做好平时的维护和保养。日常要注意工作的环境、温度、湿度、灰尘、通风等状况,严密监测设备的放置,如果不能满足设备的工作要求,必须要采取停机的方法进行保护,检查其外观、配件、功能、性能等,是否有出现异常现象,人员的操作是否规范等[6-7]。这样维修人员就能在第一时间内找出故障的出处,及时的维修能降低故障的发生率,提高设备的使用年限。平时还要注意对设备进行除尘、、紧固等处理,定期更换易损伤的配件,避免到损伤的时候再来更换,而对诊治造成严重的影响。除此之外,还要对厂家提供的设备图纸和软件程序等做好整理、收集和备份,尽可能的延长厂商对设备的为修时间,为医院有效降低设备维护的费用。
3 讨论
3.1 做好医疗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的必要性[1]
一直以来,许多医院对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还停留在传统的、片面的设备故障发生后的被动维修,缺乏留意观察设备日常的运行状态,缺乏预先主动、充分地了解设备的性能,缺乏预防性维修的意识和方法。做好维护与保养工作,可以减少维修中消耗的人力物力,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是保证医疗仪器设备完好率、提高开机率的重要措施。
3.1.1 维护保养是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的有效手段 医院设备科医工科部门要做好计划,根据各种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工作特点,建立完善的维修保养制度,有计划、有方法,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性维护保养,每年1~2次对贵重设备进行大型检修。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查设备的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防尘等是否符合要求;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并要做好记录。
3.1.2 做好医疗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可以降低医院运行成本 随着现代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设备更新换代的步伐在加快,医院对于设备的投入必然要求其缩短回报期,才能更好、更快地创造经济效益。因此这就要求购进的医疗仪器设备保持最佳的技术状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正确处理好维护保养与维修的关系,改变以往只修不养或重修轻养的观念,注重预防性维修,可以有效地降低医院的运行成本。
3.1.3 做好医疗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可以提高医院的效益
任何一家医院,其医疗仪器设备占全院固定资产中的比例是相当大的,因此,给医院创造的社会、经济效益也是相当可观的。医疗仪器设备是医院医疗卫生诊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和诊疗工具,同时也是医院产生医疗信息的主要来源。我院28台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经济、社会效益好的设备有12台。其中,年纯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有6台,如DR设备、螺旋CT、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从对以上医疗仪器设备成本效益分析的情况来看,对于能带来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设备,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可以减少突发故障、无故停机等现象,提高医疗仪器设备使用率,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效益[2]。
3.2 医疗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的趋势
3.2.1 维护与保养的社会化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仪器设备电子集成化的程度越来越多高,结构越来越复杂。同时为了提高竞争力,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各种高端的、先进的进口设备在医院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加上现在的医疗仪器设备厂家对设备的维修技术和维修资料进行垄断,使得医院难以靠本单位的维修力量做好技术支持,因此今后的趋势要求医院要逐步、充分地利用社会及当前市场上的技术力量,利用国内外生产厂家及公司的售后服务做好维修保障工作,在医疗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中引入社会化服务力量,提高设备维护保养效率。
3.2.2 与科室的成本效益挂钩
将设备的维修费用与科室成本核算挂钩,促使使用科室不仅重视设备平时的维护保养,还要求对设备的操作规范、熟练,减少因医疗仪器设备突发故障需大型维修更换配件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等。
3.2.3 利用计算机技术,动态跟踪设备的运行情况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地适用于医疗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过程。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可以设定各种医疗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根据技术参数的变化,维护保养人员可以动态结合设备的使用情况,分析技术参数的变化与设备故障的关系,预先了解设备的故障情况,进行预防性的维护和保养。
4 结论
正确处理医疗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维修的关系,改变故障发生后的被动维修为主动的预防性维护保养,要求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树立以预防性维护保养为主的意识和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动手能力,做好日常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对大型贵重设备定期进行检修,使医疗仪器设备始终保持最佳的技术状态。维护与保养是提高医疗仪器设备完好率、开机率和使用率的有效手段。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可以有效地降低医疗仪器设备故障的发生率。注重维护保养制度、规程的制定和落实,实现医疗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的制度化、常规化和规范化。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医护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时,要做到操作规范、科学、熟练。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医疗仪器设备故障的发生,延长其使用寿命,从而降低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提高仪器设备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医疗保护制度范文2
【关键词】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过错原则;举证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之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再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58条又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形。第58条是对第54条医疗事故过错规则原则的补充,即只有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立法不足
《侵权责任法》实行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不仅保护了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从整体上看该制度平衡了两者之间的利益,不同程度的保护了双方利益,但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之规定仍然比较笼统,有些规定尚存不足之处,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
(一)医疗损害制度未明确规定过度治疗责任
一方面,医疗机构为了获取更大利益,经常出现过度治疗的现象;另一方面,医务人员为了减少医疗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对病人进行重复检查以及手术,这使得过度治疗情形越来越频繁。《侵权责任法》第63条只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却未对不必要的检查做出明确的界定,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患者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分辨医疗机构要求其所作的检查是否属于过度检出,这样将很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未规定医疗鉴定制度
在医疗损害的实践操作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鉴定认为该事故为医疗事故的,则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种鉴定并不具有普遍的公信力。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就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出于不同选择而得出的不同鉴定结果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重双方所受的损害,而且也会导致不同法院就同一纠纷所产生的损害因使用不同的鉴定方式而得出不同的判决。《侵权责任法》对鉴定制度也未作任何规定导致这一问题仍处于空白状态,此问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未对“当时的医疗水平”作明确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57条做出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时应承担责任。但是未对“当时的医疗水平”作出明确具体的认定,我国东、中、西部医疗机构的实际医疗水平差距大,医务人员所具有的医疗专业技术知识与实际操作能力也不同,因此,医务人员所应尽的诊疗义务也不能用统一的标准规定。不同地区的医务人员在对待患有相同病症的病患者时,由于各地医疗条件的限制原因,统一的责任标准对医务人员是不公平的。
三、《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缺陷,可以看出,在平衡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利益关系上,仍有许多有失偏颇之处。为了更好实施《侵权责任法》,避免过多的侵权纠纷,使患者利益得到最大保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医疗水平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医疗水平的差距,应当在国家统一标准的情况下结合各地的具情体况,具体到每个医疗纠纷个案,规范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水平的认定问题。针对医疗水平的认定问题也可以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在处理具体医疗侵权纠纷个案时,根据各个地区医疗水平,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各地区医疗机构承担起应尽的医疗责任,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利益。
(二)完善过度治疗责任之规定
对于过度治疗责任,一方面,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正在进行的医疗检查、治疗是否是在恢复健康的基础上必须进行的应当给予明确具体的解释; 另一方面,对每一次的检查、治疗,医疗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签字或盖章,这将有利于患者的证据收集,患者对于医疗机构的过度检查或过度用药对其造成的损害有明确证据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中的医疗鉴定制度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医疗司法鉴定制度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笔者认为,在法院组织下的鉴定应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应由法律所规定的统一机构、统一人员进行鉴定,并建立鉴定人责任制度,作出具体鉴定责任的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字。《侵权责任法》应将该制度纳入其中,以使鉴定人具有高度责任感,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防止暗箱操作。
(四)完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在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中,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立法机构应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完善。《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应明确界定医疗侵权中的具体侵权主体。法律只有明确界定了医疗机构和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的责任后,才能确保患者和医疗机构各自的权益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笔者认为,第一,《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损害赔偿上应当使用统一的规则,统一有关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以及赔偿标准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第二,医疗机构的赔偿范围应当主要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失三方面,对于精神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结合患者的精神受损程度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来进行确定,即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患者的利益得到正确的维护;第三,对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情况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2、43条的相关规定确定。这样的立法完善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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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护制度范文3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 归责原则
医疗侵权属于现代侵权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类型之一。如何做到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科学立法,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较长时期以来极为敏感的一个侵权责任话题。《侵权责任法》针对旧制弊端,立足社会实际,回应热点问题,对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积极重构。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改革背景
三个“双轨制”构成的混乱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在医疗损害责任这个问题上,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三个双轨制构成的混乱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三个双轨制的内容是:一是医疗损害责任的称谓实行双轨制,即医疗事故责任称谓和医疗过错责任称谓,两种医疗损害责任并存。二是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双轨制,即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理》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数额相对较低;而医疗事故责任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额较高。三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双轨制,即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责任的鉴定。这就形成了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机制,反映了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及法律适用制度的混乱现状。因此,改变二元化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建立公平的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成为必要。
二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弊端。首先,带来人格的不平等。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区别了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及不同的损害赔偿制度,造成受害患者不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其次,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在实践中,由于医疗事故责任适用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医疗过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为获得更高的赔偿,越来越多的人追究医疗过错责任而非医疗事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第三,损害司法权威。由于赔偿标准、鉴定机构的二元化,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可能会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造成了审判秩序混乱,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制统一,损害了司法权威。
《侵权责任法》确立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
基本理念:人格平等。在医疗损害赔偿实践中,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存在强烈的反差。前者规定较低的赔偿标准,以对带有福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保护。因此,其规定的各项损害赔偿标准远远低于高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同样的人身损害,采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会造成受害人的人格不平等,无法平等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正是为了有效纠正《条例》和《解释》不能平等保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现状,对医疗事故赔偿采用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标准确定赔偿责任,平等保护受害患者合法权益,使得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沿着人格平等的方向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基本方向:责任统一。实行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基本方向。二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体制分割了完整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造成受害患者不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加重医疗机构举证责任,损害患者的利益。《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论基点,就是要改变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二元化结构,实行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从而保证立法的统一,避免司法的混乱,保证对民事权利保护的统一性。
基本要求:利益兼顾。一、利益兼顾是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受害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处在弱势地位,最需要保护和关心。因此,立法的原则首先就是使受害患者一方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充分救济。其次,医疗机构的利益也应当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医疗制度具有一定的福利性,任何医疗技术和医疗手段其实都具有风险性,而且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复杂,更重要的是医学需要通过医疗实践不断发展以造福人类,因此,不能对医疗机构科以过重的赔偿责任,要保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当利益。①第三,立法还应保护全体患者的利益。医院的经费基本上来源于向患者收费,支付给受害患者的赔偿金只能在医院的经费中支出,如果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数额过高,医院必然会向患者收取更多的费用,最终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使全体患者的利益受到损害。②二、过错责任原则是调整三者利益关系的平衡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最好平衡器,其作用表现在:一是没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就没有责任;二是医疗机构仅就自己的医疗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基于医疗过失与其他侵权责任中的故意或过失相比的非严重程度,应当适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能过高。三、坚持诉讼平等原则。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受害患者一方经常处于劣势,在诉讼政策上适当向受害患者一方倾斜是必要的。但超过必要程度过于向受害患者一方倾斜,将举证责任更多地推给医疗机构一方,必然会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及风险利益关系上失衡,导致作为防御一方的医疗机构疲于应对,背负巨大诉讼压力。因此,应当在程序上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完全的过错推定或者不完全的过错推定规则、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或者不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做到保障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风险利益平等,使医患关系协调发展。
《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重构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改革后的医疗损害责任及归责原则的积极意义
合理归责原则的确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只要患者是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患者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医疗损害责任。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患者只要是在上述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都可以请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在界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时,充分考虑到了医疗活动的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而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使得责任的承担更趋于合理和公平。
紧急医疗权的赋予。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履行告知义务是无容置疑的。但在紧急情况下,赋予医务人员紧急医疗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科学诊疗义务的明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又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免责条件,“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这两条都提到了“当时的医疗水平”,一方面将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确定医疗技术过失的标准,另一方面将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作为免责事由。
过度检查的防范。过度检查是指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人和社会保健实践需要的医疗检查服务。其主要表现:一是为诊疗疾病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要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和特点;二是采用非医学界公认的疾病诊断方式;三是费用超出与疾病对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此条虽未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法律后果,但对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减少医患纠纷有着积极的意义。
医疗损害责任及归责原则的缺陷
紧急抢救中的免责。我国现行法律一直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趋向于患者独立作出接受或不接受医疗行为的意思表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当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或患者神志不清的紧急情况下,医生能否实施医疗行为,以及实施抢救行为后能否免除医方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考虑了这些因素,以保证患者的利益最大化为总原则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此规定对患者生命的紧急抢救,具有积极意义。但“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客观上不能取得患者以及近亲属的同意,患者及其近亲属拒绝签字,以及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医生认为应当抢救的是否均属于此范围呢?该规定表述不明确,给适用法律带来一定的障碍。
过度治疗责任的缺失。现今各级医院普遍存在医疗过度的现象:滥检查、大处方、滥用高档耗材,滥用高档药,用一种药能解决问题的却要开几种药,拍个普通的X光片就可以检查的却要做CT,可以正常生产的却要剖宫产……③现今既需要防止过度检查,更要防止过度治疗。《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规定,未将当前愈演愈烈的过度治疗规定在其中,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憾。
过错推定的困惑。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原来处理医疗纠纷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初衷是要表达医疗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可是,医务人员的过错概念并没有明确。过错责任应包括四个要件:一是行为的过错;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侵害的实施;四是过错与侵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将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疏忽行为或违规行为称为过错,这个过错的内涵不一定包括有后果。如果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医学会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而适用《侵权责任法》后,是否要进行“过错鉴定”来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应有由什么机构来鉴定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适用的两难。2008年12月10日,备受关注的“齐二药”案④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判定用药的中山三院和两家药品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中山三院被界定为产品销售者很显然是错误的。医院和患者一样,都应该是药品的使用者。从民法通则的规定分析,只要医院的采购程序合法、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的,就不存在与生产者和销售者具有共同过错和公共的侵权行为,因此也不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关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这一规定很显然是将医院的地位按照《产品质量法》比照销售者地位来进行规定的,据此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是有失公平的,由此会对医疗机构的用药诊疗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作者为贵阳中医学院医学人文系主任、副教授)
注释
①付敏:“对医疗纠纷诉讼现状的分析与思考”,《现代医院》,2008年第10期。
②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法制日报》,2009年4月08日。
医疗保护制度范文4
[关键词] 患者隐私权;医疗行为;法律意思;职业道德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所谓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意识形态和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了解越来越全面和重视,尊重自身隐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约占民事赔偿案件的12%;到了1997年,这类纠纷所站比例就上升到25%。在医疗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患者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者,但我国相当多的医务工作者这种双重素质的要求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对患者隐私的尊重意识还远没到位,在医疗活动中漠视、侵犯公民的自身形象、影响了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严重的侵害了就医人员的自尊。
1 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1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不足 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领域的重视程度的加大,卫生法律法规的健全,尤其是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颁布,经过几年的实施使得医疗机构以及医护人员增强了对患者权利的认识和法律意识,但是在日常医疗工作中,还有时常出现违反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不尊重患者的人身权利和其他与健康相关的权利的情况,导致医疗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成为加剧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1.2 在保护患者隐私权时,医护意见不一致 医疗和护理是两个不同的学科,有着各自的体系,在临床医疗过程中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但是由于具体的工作内容的不一致,在涉及患者隐私的时候,护士往往陷入两难境地。如患者在得知自己被确诊为某绝症晚期,为了不让其家属为他担心而请求医护人员为其保密,医护人员在是否保守其隐私上会有不同的立场和做法,这种不一致性,往往容易引起医疗纠纷。
1.3 未经患者同意透露患者的疾病情况 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应在未取得患者本人同意时,医生与护士不得向他人泄露。在国内,由于家庭观念比较传统,患者家属往往觉得家庭成员的疾病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大家共同的问题,因此在某些时候甚至会要求医护人员向患者隐瞒病情。另外,在门诊或者病房内讨论病情时,也没有刻意避开其他不相关的人员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患者在就医应享有的10项权利,其中就有对隐私权的详细解释:在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时,与患者治疗无直接关系者,必须取得患者同意才可以在场。医生非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医疗上的秘密,也不可以在和其他不相关的人讨论患者的病情和治疗。
1.4 由于旧的制度和习惯造成的患者隐私的泄露 例如床头卡,是医院挂在患者床头的用以标名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疾病名称、护理级别、病情等内容,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入院制度内容之一,也是医院沿用多年的一种制度,但是随着人们自我意识、法制观念的增强,一些患者不愿意在住院过程中让他人知道个人的信息,特别是诸如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床头卡的设置却是在无意中暴露了这些患者所不愿意外漏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很多的麻烦。
1.5 在临床教学中涉及的隐私问题 在临床教学过程中,把患者作为教学上的“活教具”让学生观摩实习,尤其关于患者的个人信息、身体的隐私部位、个人的秘密等,这使患者感到是对自身人格、自尊的侵犯和伤害,此种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妇科。
2 对策
2.1 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目前的医疗服务领域,患者法律保护意识的日渐增强,医护人员一旦侵犯了患者的权利,不管其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都有可能引起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医患关系的特殊性、社会发展的先进性,决定了医护人员增强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必须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把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其中有关医护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保护患者隐私等规定,应成为医护行为的准则。
2.2 维护医护人员在保护患者隐私权中的一致性 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应维护医护人员在保护患者隐私权中的一致性,护士所保密的患者信息应是医师为患者保密的信息,所以护理人员应多了解医师为患者保密哪些隐私,哪些隐私需要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有多大,以便对同一件事能提出一致的说法,以免引起医疗纠纷。
2.3 切实保护患者隐私,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 在治疗、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随时接触患者、熟知病情,固然了解患者的有关隐私。为了切实保护患者的隐私,护理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和日常护理规范。要保护好患者的隐私部位,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患者隐私部位的暴露;为患者保守秘密,不在公众场所讨论涉及患者隐私的有关疾病或治疗等信息问题,不在患者面前分析病例或讨论不利于患者康复的疾病研究进展;保管好涉及患者隐私的病历资料,这是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要环节。
2.4 在医学教学活动中对隐私权的保护 一方面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学教学管理制度,使患者隐私权在医疗制度管理上得以保护。医院向患者提出实习教学要求,对于是否接受,患者或家属享有充分的选择权,避免不尊重患者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不断尝试新的实习教学方法,减少对患者隐私权侵犯的概率。如澳大利亚科学家研制出一种“虚拟手术系统”,可以让年轻的实习医生通过一个虚拟人体动手术,该手术感觉非常逼真,实习医生觉得自己仿佛是在给真正的患者动手术。这可同样有效地提高医疗水平且对保护患者隐私权起到较好的作用。
2.5 加强对在校医学院校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加强对在校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培训是增强这些未来的医护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最佳途径。从长远的发展目标来看,这是改进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状况极不正常,不利于医务人员正常开展医疗业务,不利于我国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患者隐私权受到侵犯成为医疗纠纷增长的一个热点,无疑使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而加强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不仅可以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国安,胡孟瑜.关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伦理问题[J].中国伦理学,1995,(2):56.
医疗保护制度范文5
目的探讨手术室护士在工作中避免医疗纠纷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方法回顾性分析近五年我院手术室护理工作中遇到的医疗纠纷,总结提高手术室护士自我保护意识。结果手术室护理工作中出现的医疗纠纷,绝大多数是由于手术室护士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中出现疏忽,相关制度不完善,管理上缺失等原因造成。结论手术室护士应认真学习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差错事故,避免医疗纠纷。
关键词:
手术室护士;自我保护;防范医疗纠纷
手术室是医院急救的重地,手术室护理工作涉及的人员多,范围广,护理任务繁重,较易出现差错事故,加之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1],手术室护士所面临的责任和风险也逐渐增多。如何加以防范,并有效的杜绝医疗纠纷,是摆在手术室每个护理人员面前的严峻问题。文中对我院2010年1月~2014年12月手术室护理工作中遇到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2010年1月~2013年12月我院手术室护理工作中遇到的医疗纠纷事件的病案资料。回顾分析,总结提高手术室护士自我保护意识。
2结果分析
2.1手术室护理工作中易出现的护理差错
2.1.1术前访视不规范
手术室护士术前访视时,告知过程中没有讲明白应告知的内容,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痛苦,也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
2.1.2工作中未认真执行接送病人查对制度,接错病人某些患者如小儿,术前昏迷者,精神紧张,及术前应用镇静剂的患者,不能进行有效交流,准确的回答问题,加之护理人员查对不认真,疏忽大意造成接错病人或放错手术间。
2.1.3手术安置不当
手术时,手术放置有方向错误;安置不当导致压疮发生;约束带不定时调整松紧或两上肢过度外展造成神经受压;衬垫不当,影响病员循环呼吸。
2.1.4手术器械清点有误
术前、术中和术后器械、敷料、缝针等清点有误。操作不当缝针弹出,方向不明,寻找困难。器械各部件完好性忽略。
2.1.5手术器械的管理及准备不好造成意外
如不熟悉各种仪器的功能是否完好,及使用方法,造成电伤或灼伤病人。2.1.6术中观察病情不仔细,护理操作错误护士交接班不认真,或术中不坚守岗位,对手术病人的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对输液输血故障未及时处理,使术中液体量不足,影响用药。术中未认真收集标本,造成手术标本混淆或丢失。术中用药有误,或执行口头医嘱有误,药物过敏,输错血等。护理文件书写、护理记录不规范,医护记录不相符或记录不完整。
2.2造成手术室护理工作中差错事故的主要原因
2.2.1制度不健全,工作责任心不强
手术室护理工作服务不到位,有的护理人员不能严格履行职责制度,工作疏忽大意,漫不经心,把患者接到手术台上擅自离开,造成患者坠床摔伤或自伤。有的护士在手术过程中不注意场合,谈论与手术无关的话题,精力分散,致使术中物品准备不全、记录不及时、清点物品不清楚等[2]。
2.2.2工作繁重,精神压力大手术室护理工作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结合,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又经常实施连台手术,使护理人员精力和体力透支,也是导致差错事故的原因之一。
2.2.3不注重相关知识的学习与更新
手术配合不当影响手术医生的操作,导致手术延长时间,给病人带来痛苦。
2.2.4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如:不能够把各种护理记录单、手术记录、抢救记录单等的重要性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常常出现记录内容不完整、涂改、字迹不清晰等情况。
3讨论
手术室护理工作中出现的医疗纠纷,往往是由于手术室护士缺乏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淡薄,工作疏忽大意,自我保护意识不够。相关制度不完善,管理上缺失也是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3]。为了提高手术室护士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医疗纠纷,我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3.1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完善签字记录
从术前访视至术后回访,无论哪一环节,都要依照程序把护士需要做的护理内容和目的告知病人,并印制成单页,逐项解释,直至病人明白签字为证,随医疗病例一同归档。告知时,要注意语言艺术,使病人感到可靠和信任,自愿接受和配合医疗护理工作。
3.2以完善的制度为基础,减少护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
各项规章制度是维持正常医疗护理活动的安全保证,是预防和判定差错事故的法律依据。分析以往护理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进一步修订护理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机制。保证病人安全,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3.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责任心
手术室护士要不断充实自己相关知识的学习与更新,以适应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同时要有强烈的责任心,术前准备器械时,应逐个检查所用器械的功能,确保状态完好,避免使用时不能得心应手,延误手术。定期维修、检查固定设施如:无影灯、电刀、吸引器等。完善术前准备,做到超前反馈防患于未然,使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之中,将质量控制从被动处理到主动预防。
3.4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要求医护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制的观念规范自己的医疗护理行为。把手术护理中的道德规范提高到法律规范的高度,使手术室护士的工作走向法制轨道。只有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才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5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医疗纠纷[4]
医患之间要注意保护患者的尊严和人格。尊重患者是医疗护理工作中的重要原则,在围术期护理中,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平等医疗权、隐私权、人格权、身体权、选择权等等[5]。护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患者的权益,把患者的权利防在第一位,在手术过程中有效地避免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行为,减少医疗纠纷。
3.6加强护理文件管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文件是医疗活动的客观真实记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病人有权复印或复制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单等,医院不得拒绝”[6]。手术护理记录单是手术室护理工作的文字反映,作为客观病历资料,具有法律效力。手术室护士要重视记录单上每一个字的书写,不得有漏填、误写或涂改。术中所有器械、敷料等,均应在单上显示数目,且“关前”“关后”两栏必须一致。“手术名称”一栏不能按手术拟定名称填写,应于手术结束时由手术医生确定。其他如输液量、尿量、生命体征等均应准确填写,并与麻醉记录单上的数据保持吻合。记录要全面真实,准确无误,规范合理,由专人保管,便于核查。
3.7密切观察病情变化,严格执行清点查对制度
手术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出血情况,观察肢体有无受压,吸引器是否通畅,各种仪器设备是否运转正常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回护士在手术过程中经常执行口头医嘱,特别是一些大手术,抢救休克或术中突况,执行口头医嘱前、后均需复述一遍,执行后,立即嘱麻醉医生记录在“麻醉记录单”上,以免遗漏。术中所需用物必须实行二人四遍法,并记录签名,数量无误才能关闭切口。增添物品及时登记,掉下手术台的物品及器械要妥善保存在固定处。
3.8完善标本管理制度
手术取下的标本应有专人负责,写明科室、姓名、住院号、标本名称及采取部位。及时用固定液固定,按时送至病理科,防止遗漏或差错。术中需要做快速冰冻切片检查时,应及时通知病理科,标本取材后立即送检,切忌用固定液固定标本。
总之,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手术室护士除应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外,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文,丰富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患者以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保证医疗护理工作的安全。
参考文献
[1]蒲建芬,高新元.常见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技巧[J].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4,2(8):120.
[2]黄秀华,陈韫琴,黄碧灵,等.ICU护理风险事件的原因分析与防范[J].淮海医药,2007,25(1):66-67.
[3]张碧红,张健.提高手术室护士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医疗纠纷[J].中华现代临床护理学杂志,2010,4(10):55-56.
[4]李小妹.护理学导论(护理专业中法律问题护理发展中的法律防范)[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232.
[5]罗艳燕,邓敏.浅析手术室护士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技巧[J].医学信息:医药版,2010,4(5):67-68.
医疗保护制度范文6
关键词:临床医生;医患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6-0561-01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医生是与患者接触较多的医疗工作者,也是医疗活动中的直接参与者,由于医生自身法律意识的缺乏,技术不过硬,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经常造成医患纠纷的发生。医患纠纷的发生,轻则为医疗工作带来麻烦,重则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危害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充分认识到容易发生的医患纠纷,进行有效的预防措施,能够有效的减少医患纠纷的产生,提高临床医疗工作的质量。
1 临床医疗工作中常见的医患纠纷
医生工作马虎,缺乏责任心,而造成的医患纠纷;
医生与患者之间缺乏沟通,或者是在沟通过程中不注重语言和方式而产生的纠纷;
医生服务态度生硬、冷淡而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
病程记录不够及时,没有全面对医疗工作的过程进行记录而产生的纠纷;
医疗工作中忽略了对患者隐私的保护而引起的纠纷;
对于医疗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而引起的纠纷;
药品和器械的使用不够安全,当患者发生意外时不能及时进行救治而引起病情的延误,甚至造成患者死亡而引起的纠纷。
2 临床医疗工作中发生医患纠纷的原因
医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责任心。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全国范围内的普法教育已经是人们的法律观念逐渐的增强。然而,仍然有个别医生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中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对患者以及患者家属的知情权认识不够;缺乏对患者隐私的保护意识;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由于责任心不强,病程记录不完整;在抢救病人的过程中,不注重场合和方法;对于需要特殊护理的老年患者和精神症状的患者缺乏适当的保护措施,造成患者坠床或者发生其他事故而引起医患纠纷。
缺乏有效沟通。人性化管理理念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在医疗服务中,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医疗理念也被广泛的引入到医疗工作中。患者入院时,希望见到的是医务人员的微笑,而不是冰冷的面孔。医生由于工作量大,往往忽略了与患者的沟通,对患者态度冷漠,缺乏耐心,说话时语气生硬,这些都会造成患者以及家属的不满,而引起医患纠纷。
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严格。医疗工作面对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在临床医疗工作中,有的医生仅仅依靠经验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判断,不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而引起医患纠纷。这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开医嘱时不够认真,开错药;第二,交接班时间不清晰,交接班时对病情传达不清晰;第三,观察不周,对患者的病情变化观察不仔细,当患者病情发生恶化时,不能及时发现,错过最佳抢救时机;第四,对于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准备不充分而造成患者病情严重恶化甚至死亡,是医患纠纷中最为严重的情况。
医疗技术不过硬,工作不够细心。有些医务人员,尤其是刚开始加入医疗队伍的医生,本身理论知识基础不够扎实,又缺乏医疗工作的实践经验,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往往手忙脚乱,影响患者的抢救。另外,对于器械性操作没有进行细心的清点,造成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医务人员态度恶劣引起患者不满。虽然我国加强了对医务人员的素质培养,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医务素质低下,有些医生由于忙于各种医疗活动,忽略了对患者的关心和友好的服务,对患者冷言冷语,对于患者的询问没有耐心,这就造成了患者对高质量的医疗工作失去信心,产生医患纠纷。
来自患者以及患者家属方面的原因。由于有些患者以及患者家属医学知识的匮乏,同时对医院的管理制度不了解,比如医院为了给患者提供安静整洁的休息环境,对于探视和陪伴等制度都做了规定,而有些患者家属由于认识不够,或者存有不良的动机而对医务人员无理取闹,引起医患纠纷的发生。
3 预防和加强医患纠纷的措施
增强医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临床医疗工作有其独特的特点,因此开展有些法律和安全管理的教育是十分必要和必须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对病房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引导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对于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排除,同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减少或者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医疗操作规程以及各种规范制度都是经过长期的临床医疗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如果医生不能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则会为或患者带来伤害。因此,在医疗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医疗工作中每个环节都严格的控制,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加强医患沟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医生应当将人性化的医疗理念时刻融入到医疗工作中,对待患者要热情和真诚,保护患者的隐私,减少与于自身言行不慎而引起的医患纠纷。同时,医生要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也要具备高超的实践经验,取得患者的信任,提高医疗工作水平,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提高对医生队伍的管理。发生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一是医生责任心不强,二是工作经验不足。因此,医院要加强对医生队伍的管理,采用老医生和新医生相互配合的排班制度,及时交流工作经验,使新医生能尽快胜任医疗工作。同时,定期对医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学习,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在医疗工作中始终以人性化护理观念作为指导思想,不断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建立起和谐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