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疗体系建设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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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疗体系建设方案

乡村医疗体系建设方案范文1

一、建设目标

实现“智医助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提高乡村两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下同)医务人员的诊疗服务能力和效率。着力破解基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短缺、技术水平有限等“短板”;优化面向基层的远程医疗服务,加速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改变基层诊疗模式,推动基层医疗机构电子病历规范化;优化县域慢性病管理与服务,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电子健康卡使用,实现医疗信息互通共享。

二、建设原则

(一)需求导向,创新服务。以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以信息技术应用发展为牵引,拓展服务渠道,延伸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效率,提高医务人员诊疗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二)顶层设计,统筹建设。统一制定“智医助理”建设规范,明确系统架构、系统功能、安全保障等建设内容;各单位遵照统一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组织项目建设、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三)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统筹结合“智医助理”建设和电子健康卡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软硬件资源,发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中心枢纽作用,实现地区医疗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四)强化标准,确保安全。遵循国家、行业颁发的数据标准,逐步建立统一的“智医助理”标准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涉及居民隐私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实现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同步发展。

三、建设内容

(一)建设“智医助理”系统

1.辅助诊断子系统。建设乡村两级医务人员辅助诊断子系统,依托医学认知智能技术和医学知识体系,在诊疗过程中辅助基层医生全面了解疾病信息并提供所需的知识、经验、方法,协助基层医生对病情进行准确判断,逐步提升基层医生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降低漏诊误诊率;实现与电子病历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减轻基层医生负担。

2.慢病智能管理子系统。建设乡村两级慢病智能管理子系统,利用电子健康卡的身份验证功能,并通过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检验检查、电子病历、健康档案等核心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辅助基层医生进行慢性病分类、分级管理,对居民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分级,形成个性化健康干预方案,提供预约、随访、健康指导、满意度调查等智能化服务,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

3.远程会诊接入系统。将“智医助理”接入现有的远程影像、远程检验、远程病理、远程心电等远程会诊系统,借助电脑或智能移动终端,实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实时远程会诊。通过电子健康卡核验患者身份后,上级医生可在线实时查阅患者的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检验检查等资料,制定诊疗方案,及时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为县域分级诊疗提供支撑保障,最终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诊的良好就医秩序。

4.移动终端。每个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配备一台移动终端设备,实现在移动诊疗场景下的智能辅诊、医学知识检索、共享调阅、慢病智能管理和远程视频技术援助。前期项目建设已有移动终端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再重复配备。鼓励以“智医助理”为载体,特别是以移动终端为载体,将医疗信息化其他建设工作嵌入集成其中,统筹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

(二)完善信息支撑体系

加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三大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夯实智慧医疗应用基础。升级完善基层HIS系统,推进电子病历录入方便快捷。实现“智医助理”和基层HIS系统、公卫系统、基层LIS系统、基层PACS系统、电子健康卡、医疗便民服务平台、医学影像云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积极推广居民电子健康卡应用,实现检验检查、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等核心数据实时推送。更换淘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旧电脑,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电子政务外网建设,保护居民隐私信息安全。

四、经费概算

“智医助理”项目概算不超过400万元(含市级“智医助理”支撑系统建设硬件费用)。我区建设经费由省与市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五、职责分工

(一)区级相关部门职责。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智医助理”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采购、软硬件安装部署工作;负责升级完善基层HIS系统,协调“智医助理”和基层HIS系统、公卫系统、基层LIS系统、基层PACS系统对接;负责完善信息支撑体系建设,完成网络环境改造,做好与市级平台接口联调和网络互联等工作;制定本地“智医助理”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政策、制度和规范;负责组织开展“智医助理”培训应用与评估验收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智医助理”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和后期运维费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配合做好项目招标采购等相关工作。

(二)服务承建商职责。经招标确定的服务承建商负责开发建设“智医助理”系统,其中“智医助理”系统分级部署在省、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智医助理”与基层HIS系统、公卫系统、基层LIS系统、基层PACS系统对接,负责信息系统的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负责开展集中培训和个性化培训;招标文件确定的其他职责。

六、实施步骤

1.项目启动(2020年4月)。制定下发项目建设方案,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2.项目采购(2020年5-7月)。完成“智医助理”项目采购和网络环境改造。

3.部署联调培训(2020年5-10月)。完成“智医助理”部署和本地化改造,开展系统应用培训、上线运行及其他相关系统的对接联调等工作。

4.跟踪评估及验收(2020年8-12月)。区卫生健康委开展全程跟踪评估,对跟踪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完善;建设完成后及时启动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智慧医疗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智慧医疗建设工作。倒排工期,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相关单位要确立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

(二)加强培训推广。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开展基层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培训,确保受训人员熟练掌握和使用系统各项功能。

(三)落实资金保障。区财政局根据建设需要,积极落实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完成。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乡村医疗体系建设方案范文2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7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力争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规范化卫生院、每个建制村有1所规范化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更加完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30%以上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其余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全部具备中专学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100%具有执业资格;建立健全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农村卫生和农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省中等偏上水平。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逐步调整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多余的乡镇卫生院可转为医院、门诊部和村卫生室等。切实改善乡村卫生服务条件,5年内建设70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695个标准化村卫生室。鼓励和扶持社会和个人举办农村卫生机构,统筹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纵向业务合作,增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保障能力。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落实保障经费;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市、县(区)与省级平台并网运行;逐步建立全市相对统一的补偿方案,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水平,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资金节余控制在筹资总额的15%以内;取消定点医院区域位置、分类性质和隶属关系等方面的限制,减少报销环节,取消病人转诊转院审批制度;采取提高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等办法,鼓励开展和选择中医药服务项目;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为农民提供安全、高效、价廉、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农村五保户等生活困难群体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可实行零起付线;对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三)切实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实行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普及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学历教育,鼓励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岗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各类高等医学教育学习。大力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轮训乡村卫生机构技术人员。选派卫生院临床技术骨干赴省、市级医院进修,为每所卫生院培养2—3名业务技术骨干。逐步提高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从*年起,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的财政差额补助标准,并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每建制村1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全面建立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制度。

(四)建立城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机制。组织三级医院支援县医院,二级医院(包括县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对口支援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严格执行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定期服务的制度。从*年起,从县及县以上医院每年选派50名(其中,市级医院10名、县级医院40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挂职,每个周期一年。挂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解决,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继续执行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政策。对挂职和招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技术人员,在生活保障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形成吸引人才到农村服务的长效机制。

(五)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对开展一类疫苗免疫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控制处理、妇幼保健和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和管理,突出抓好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切实做好以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完善农村妇幼保健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积极创建“爱婴卫生院”,认真实施“降消”项目,不断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完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推行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招聘制度,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职工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公开竞岗,合同管理;切实分流、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改革内部分配制度,体现服务技能和劳动价值,并向技术骨干和重要岗位倾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提高诊疗质量,规范收费行为。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业务、药品、财务及人员等实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要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对纳入市民生工程建设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设和管理。

(七)依法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依法执业的监督检查,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人员、技术准入监管。加强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切实做好农村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深入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和供应体系,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加大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降低农村药品价格。

乡村医疗体系建设方案范文3

(一)以项目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卫生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县乡医院建设项目落实力度。县医院整体迁建、中医院门诊楼、妇保院住院综合楼以及乡镇卫生院灾后重建等项目,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限定时间,确保完成。同时,要包装新项目,争取更多的项目。

(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群众得到更大的实惠。一是加大新农合工作宣传力度。我们将采取有效的、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突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务必使广大农民群众全面理解、准确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积极主动自愿参加新农合;二是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减少不合理医疗支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参合农民患者享受到优质、高效、廉价的医疗服务;三是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和新农合基金量的扩充,我们将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修定和完善我县2011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补偿水平,扩大农民受益面。

(三)进一步深化卫生体制和卫生机制改革,加强医院管理,完善乡村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完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院长聘任制、全员聘用制,实行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职工执行绩效工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规范化管理,并将新农合工作与农村卫生改革发展有机结合,开展好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活动,在对村卫生室考核的基础上,落实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同时积极做好全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和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提升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在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和乡村医生视频教育的同时,每年公开从专科以上统招毕业生中招考一批充实卫生系统,并以优惠政策吸引在外地工作的本县技术人员回乡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扩大免疫规划政策,搞好疾病预防与控制。认真实施免疫规划,加大督导力度,努力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同时加大对季节性、流行性传染病的防控力度,确保全县不出现重大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乡村医疗体系建设方案范文4

我国医药卫生体制迈出重大改革的步伐,以《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为主要内容的新医改方案在我国正式实施。新医改的理论基础和核心理念,就是要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新医改理论基础和核心理念就是要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但目前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认知度尚不高,内容尚不明确,对象尚不确定,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措施尚不完善。

1 公共卫生服务新医改方案

(一)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思想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

(二)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思想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理念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1]。

(三) 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具体目标的实现

①是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相辅相成,配套建设,协调发展。

②是完善医药卫生的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科技与人才、信息、法制建设,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③是着力抓好五项重点改革,力争近期取得明显成效。为使改革尽快取得成效,落实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着力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按照让群众得到实惠,让医务人员受到鼓舞,让监管人员易于掌握的要求,确定基本路线图。

2 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措施

2.1整合卫生资源形成基层公共服务的新纪元

①是城镇要形成以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为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力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②是在农村的县乡村三级,要形成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乡镇卫生院及其村卫生室要承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基本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乡村卫生管理等四大职能。

2.2 建设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队伍

要加强基层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要加强农村公共卫生人才队伍的培养。可借鉴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模式。开辟免费的医学教育,制定免费医学毕业生到农村从事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通过医学生到农村基层工作若干年后可以免还助学贷款等办法鼓励非免费生到基层工作.

2.3 完善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人才培育及人才引进是加强基层卫生服务的首要任务,我们把人才分层次培养,满足各个层次的人才需求。⑴是加大医学专业人才教育力度,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公共卫生人才。⑵是发展全科医生队伍。

2.4 继续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逐步建立和形成新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医疗保险扩面速度。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以及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初步建成覆盖全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2.5完善财政投入

新医改方案的提出加大了公共财政的投入。2009 -2011年,我国财政已经共要投入了 8500 亿元来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其中,中央政府投入 3318 亿元,其余由地方政府补贴。这笔资金投入预计将主要分配在提高新农合、城镇居民补助标准导致的投入; 用于基层医疗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 用于公立医院改革带来的对医疗机构的补贴这些方面。财政投入是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基本保障,政府是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

2.5.1一是强化政府的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确保公共卫生的福利性质。

政府要真正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必须将卫生财政支出置于公共财政制度框架和公共支出的优先领域与战略重点,满足人民的基本健康需要[1]。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在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健全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2.5.2二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财政卫生支出倾斜弱势群体的机制。

按照各地财政实力和人口数量、事务量协调的原则进行转移支付,通过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政府卫生支出要倾向于五保老人、特困户、残疾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特殊人群与弱势群体,充分发挥财政二次分配有助于实现公平的作用。

2.5.3三是建立公立医院资金缺口补偿机制。

新医改方案提出,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因此,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药品加成取消以后医院资金的缺口补偿机制,省财政转移支付多少,地市和县要出多少,以及各级的补偿资金来源问题,都必须建立固定机制,并有明确的解决办法,这正是目前新医改迫在眉睫的问题。

2.5.4四是明晰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向与财政补助的范围。

新医改实施方案确定: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

2.6 形成制度化的健康教育[1]

①是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健康教育功能。②是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培训。③三是加强禁烟禁毒等宣教活动。④是做好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

乡村医疗体系建设方案范文5

一、乡村基层医院和社区医疗站现状

1、乡村基层医院和社区医疗站卫生体系不够完善,大部分社区医疗站都是个人承包,主要以创收为主,缺少专业技术人员,缺少资金,缺少投入,缺少常备的医疗器械,对传染性疾病没有预防管理体系。

2、乡村基层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过低。

3、经费不足,乡村基层医院的疾病预防很难开展。

二、几点建议

1、加强领导,实施综合治理。职能部门要组织落实各项措施,提出一个较全面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计划。有关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工作计划,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实施综合管理。同时,要出台业务考核和指导办法,建立互派医师制度,推动医疗机构落实各项防控职责。实现疾病防控关口前移,促进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互动协调,将医疗机构、预防保健部门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预防保健,纳入到同级疾控机构的管理范畴,实行双重管理。疾控机构可派1―2名流行病专业人员兼任同级医疗机构预防保健部门领导,直接在医院从事疾控信息收集、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基层医院和卫生院的疾控职责和任务,并规定由市级疾控机构统一管理,同时由市级机构派专业人员进驻指导,下沉工作重心,确保各项防控工作在基层落实。

2、逐步建立乡村、社区公共卫生机构的有效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市级专家逐级对口支援、公共卫生医师下基层挂职锻炼指导,以及技术骨干下基层指导、服务制度和公卫医师下基层锻炼制度等长效机制,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扎实推进基层疾病防控工作。

3、加大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投入,尤其要保证乡村基层卫生投入的增长,重点加强社区、乡村两级公共卫生机构硬件配备和人员配备,为做好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健全经费保障和常态投入机制,确保公共卫生职能正常履行。

4、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职能部门要出台鼓励政策,每年要定期向基层疾控机构安排正规的医学大学生。同时,也要加强对基层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培养,使其整体素质有所提高。同时,要设立网络直报系统专项资金,用于设备维修更新和网络维护,确保网络直报率达100%,提高检测预警能力。

乡村医疗体系建设方案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国家、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城乡兼顾、健全体系”的原则,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体系,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发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提高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职能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组织接受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具体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任务。

第八条国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鼓励、支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四级。

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以及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实际,明确职责和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健全机制,规范管理,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第十二条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实施全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开展质量检查和效果评估;组织实施全国性重大疾病监测、预测、调查、处理,研究全国重大疾病与公共卫生问题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策略;

(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机制,指导和参与地方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参加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价,对预防性生物制品应用提供技术指导;

(四)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促进全国公共卫生检验工作规范化;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网络技术管理和菌毒种保存管理;

(五)建立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全国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健康危害因素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六)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体系,研究和推广安全性评价新技术、新方法;

(七)组织实施国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

(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九)负责疾病预防控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

(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技术;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本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对重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监测与预测预警;实施辖区免疫规划方案与计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开展疫苗使用效果评价,参与重大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处置;

(二)组建应急处理队伍,指导和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及毒物与污染物的检验鉴定和毒理学检验,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

(四)建设省级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全省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五)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和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七)指导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八)开展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规范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九)参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参与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组织开展本地疾病暴发调查处理和报告;负责辖区内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措施;

(三)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和常见毒物、污染物的检验鉴定;

(四)开展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六)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七)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二)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五)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六)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第三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自查、抽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室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由卫生部制定。

第十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要以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宗旨,热爱疾病预防控制事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人员,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国家级和省级20~30%、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

第二十二条加强队伍建设,调整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领导应由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保证业务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和《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14号)的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条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重大灾害防疫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完善公共卫生财政经费保障体系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合理安排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经费和建设资金,保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并按其服务数量与质量,予以合理经费补助;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按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购买,所需经费列入卫生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下,承担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传染病疫情、疾病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三)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五)承担乡村(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六)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预防保健组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预防保健人员。业务、机构建设与发展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村级卫生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任务,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报酬,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卫生院等机构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提高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相关学历教育。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