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运输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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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运输计划

包装运输计划范文1

关键词 石油化工 爆炸危险源 电气防爆 选型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化纤厂三胺装置的主要爆炸危险源有天然气泄漏、氨泄漏、三胺粉尘等,它们遇明火易发生爆炸,因此,正确执行电气防爆安全的法规标准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在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维护中,提高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是防爆安全的重要保证。目前,三胺装置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性能已经越来越得到职工的重视。

一、提出的问题

三胺装置属于石油化工装置,三胺装置在902、903、837区的检修电源控制箱是北方防爆生产的一种铸铝插式检修电源控制箱,由于三胺现场酸性腐蚀比较严重,接线盒缺少紧固螺钉;防爆密封螺丝已经锈死,无法打开进行维护箱内机构;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圈无压紧装置或密封圈已丢失;现场用电气设备不满足IP54的基本(环境适应性)要求,设备进水现象严重;现场防爆电气产品的接线盒防水性能不好,进水严重;电器设备维修后达不到原来的防爆要求,如密封圈丢失,防爆面不涂防锈油,紧固螺钉不全等;接线盒不装压紧密封圈、平垫和压紧螺母,直接用电线管旋入,达不到隔爆要求,达不到IP54的外壳防护等级;照明灯具与接线盒之间的接管没有采用原装配件,致使连接结构不满足电缆引入要求;有的动力开关箱的插头部位由于腐蚀生锈,插头已经不能插入;有些防爆密封脚垫已老化,起不到密封作用,但由于螺丝已卸不下来,无法更换,防爆性能严重下降,

这些因素的存在不仅会破坏设备的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更严重的是破坏设备的防爆安全性能,缩短设备的防爆安全寿命,使得设备的防爆安全性能下降。所以,这种检修箱使用过程中故障率特别高,危险性特别大。在设备检修期间,每次都跨区从其他的检修电源控制箱接临时电源,这样一来电源跨区线就比较长,给装置的检维修工作中带来很多的不便。而其检修电源控制箱空间狭小,接线端子磨损比较严重,电气人员在接临时电的过程别不方便,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三胺装置现场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维护以及防爆电气设备的正确应用是防爆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对检修电源控制箱、照明电源控制箱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二、解决方法及措施

三胺装置检修电源控制箱、照明电源控制箱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三胺装置爆炸性危险物质介绍。三胺装置主要爆炸危险源有天然气泄漏、氨泄漏、三胺粉尘等,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CH4),还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甲烷CH4至丁烷C4H10以气体状态存在,戊C5H12烷以上为液体。具有无色、无味、无毒之特性,因此,天然气属于I类爆炸性危险物质。氨泄漏属于II类爆炸性危险物质,三胺粉尘属于III类爆炸性危险物质。

2.三胺装置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方法。三胺装置主要爆炸危险源有天然气泄漏、氨泄漏、三胺粉尘等,当天然气泄漏、氨泄漏、三胺粉尘等遇到空气(氧气)和点火源(电火花、炽热表面)就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电气设备的电火花和温度是产生爆炸的主要点燃源。因此需要,(1)避免形成爆炸性环境;(2)排除、消除可能的点火源;(3)限制其中一个或几个要素,都可以达到防爆要求。三胺装置防爆电气产品的主要功能是在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使用中,既能完善地实现其电气功能,又能确保场所的防爆安全,防爆电器在在选用、安装、使用及维护上须严格把好技术关,既要安全可靠,又要经济适用。因此,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性能已经越来越得到重视。

3.三胺装置防爆电气设备改造选型原则。(1)安全可靠性原则:设备的类、级、组别应与使用的爆炸性环境相适应。(2)经济性原则:设备选型不必高选。对于同等级别的产品应考虑价格、寿命、可靠性、运行费用、耗能、备件的可获得性等因素。(3)环境适应性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选结构简单、重量轻的产品;必要时还应考虑系统运行要求,如连续的自动化系统应优先选用本质安全型产品。(4)对于隔爆型和本质安全型防爆电器,必须根据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等因素决定的爆炸性混合物分级,选择相应的防爆电器。(5)必须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允许最高面温度的级别,选择适用于温度组别的防爆电器。(6)要综合考虑防爆电器的工作方式、冷却方式和保护装置等,以注意防爆电器的温升限度,选择合适的防爆电器。(7)要考虑防爆电器的面板及紧固件要耐胺气腐蚀,方便维修。

4.三胺装置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基本要求。(1)电气设备的配电。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应采用3相5线制,即零线和地线分开;如果是3相4线制,则应在安全场所首先转化为3相5线制;保护地线的接地电阻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2)电气设备的接地。处于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外壳应与接地系统可靠连接;电气设备的内接地端子应与电缆中专门配置的地线相连;如果设备是安装在接地的金属构架上,或者设备采用接地良好的导管布线方式安装,则可视作已有外接地;不能用输送可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作为接地线。(3)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要求。隔爆面应涂防锈油,不允许涂油漆或胶;隔爆型电气设备电缆引入装置的橡胶密封圈的内径应与引入电缆外径相适应,并用原配压紧螺母或压盘充分压紧,不能直接用钢管或挠线管压紧密封圈;冗余电缆引入口应用符合标准规定的盲垫进行堵封;隔爆面紧固件应设弹簧垫圈,并充分拧紧;用于外部导线或电缆接线的接线盒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满足标准规定要求。

5.三胺装置照明配电箱、动力配电箱等设备的改造所需硬件选用方案。由于三胺装置是易燃易爆场所,因此所选用的照明配电箱、动力配电箱等设备应该是防爆产品。三胺装置现场所用照明配电箱、动力配电箱等设备要考虑防爆要求,一要满足危险场所划分的危险区域来选用相应的电气防爆类型;二要根据危险环境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蒸气/粉尘的种类来选择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温度组别;三是考虑其他环境条件对防爆性能的影响(例如: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中普遍存在既有易燃易爆的危险,还同时受到化学腐蚀,或高温、高湿,或沙尘、雨水,或振动的影响);四是保证化纤厂三胺装置现场危险场所安装使用维护的特殊性,例如:带电设备的种类和结构繁多。而且安装位置多变,操作、检修人员素质不同;五是选用具有防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以及国家相应认证的产品。

6.具体改进措施。为确保改造后能长期使用,选用国内知名品牌的由浙江创正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全塑防爆配电箱予以更换。2012年9月,化纤厂电修车间三胺班组织相关人员,用了20天时间进行了技术改造施工。2012年9月30日圆满完成技术改造任务。

项目改造的主要内容:(1)更新所有的照明配电箱。包括:

CZ0591-T6/16K50XSWAC380/220V16/50AExdIICT4;

CZ0591-T10/16K80XSWAC380/220VExdIICT4;

CZ0591-T12/16K80XSWAC380/220VExdIICT4;

CZ0591-T12/20K80XSWAC380/220VExdIICT4由浙江创正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生产。

(2)更新所有的动力配电箱

(CZ0592L-T5/40K100XXAC380/220VExdIICT4380V100/40A)等设备,更换后防护等级要求为IP65,防爆标志:ExdellCT4,全塑防爆配电箱,总空开分别为100A、80A、50A,3组三相四线带漏电32A,2组220V带漏电32A电源。全塑防爆配电箱采用聚碳酸酯材料,一次注塑成型,密封性好,抗老化,防腐蚀。由浙江创正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生产。

(3)对三胺装置现场电缆引入电器设备的密封不合格点;用胶泥封堵。提高防爆、防水性能。

三、经技术改造后达到的效果

使装置照明配电箱、动力配电箱等设备防爆性能合格、运行可靠,故障率降低。在三胺装置每个区都安装合适的照明配电箱、动力配电箱等设备,达到工作的省工省时,使现场的照明配电箱、动力配电箱等设备可以满足正常的检维修需要,增强了现场作业的安全性,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确保三胺装置安全、平稳、高效地生产。

参考文献

[1]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2]GB3836.2一GB3836.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包装运输计划范文2

一、关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惯例和相关法律的适用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进出口货物贸易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外贸业务中应特别注意其适用要求,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所在地处于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同时,该公约b项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是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场所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也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贸易合同。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其中的b项提出了保留意见,认为其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处于不同缔约国情形下而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外贸企业在交易洽谈中可以直接选择适用公约,关键要注意双方当事人营业场所是否处于该公约缔约国,对公约的适用有否确定范围,是否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存在保留意见。当然,贸易双方也可以选择与《公约》的条款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订立外销合同时明示双方贸易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选择适用双方认可的某一国国内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都是允许合同当事人自愿约定,适用约定优先原则。依照上述原则,在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适用我国法律的应按我国法律确定的涉外纠纷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公约,可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货物进出口业务中影响很大和广泛运用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在通则的引言中提到,国际贸易中除订立贸易合同外,还涉及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它们相互关联和影响,该通则适用于当事人的明确选择、货物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中的特定事项。实践中关于贸易术语的适用,贸易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该通则采用交付转移的原则,其中也包涵其变通适用,通则详细约定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费用以及风险划分,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了可靠的保障作用。另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由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对卖方的交货义务、品质保证义务、各方风险的承担等可以适用,但对合同涉及的一些争议如合同的效力、货物所有权、产品责任等却无能为力,这就要依靠国内相关法律来解决。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按此规定实践中必须先考虑适用法律,才视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惯例。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主要法律,由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第9条的规定应视为我国法律内容,并优于国内法适用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26条和《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我国与世界多数国家一样,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首要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而适用。但一般在实践中要求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法律,而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方式。

在实际业务别值得注意的是要防止交易磋商中急于求成,期望尽快达成交易订立合同,而一味迁就对方在适用法律上的单方面要求,留下履约中的风险隐患。因此,外销业务洽谈过程中,关注《公约》、惯例和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并有比较好的理解,对交易磋商的顺利进行和订立完善的外销合同尤为重要。

二、注意核心条款的风险防范

1.贸易术语风险防范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实践中较多采用海运方式完成贸易过程,合同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伴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船务航运业也逐步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使国际上各大班轮公司船舶均有更多机会停靠我国主要海运港口承揽货运业务,进一步促进我国船务航运业的繁荣发展。在此情形下,进口商对海运船务有更多的选择,处于及时掌握进出口货物运输状况考虑,多数进口商通常要求交易按FOB贸易术语订立合同,此时,货代只能按照进口商指令和要求办理运输业务,然而实际海运业务中通常以集装箱拼箱运输作为主要海运方式,出口商只能获得不具货权的货代提单,而且为了进口商提货方便,货代出于业务关系往往会对进口商做“电放”,导致产生极大风险。另外,FOB合同下约定海运保险由进口商办理,如果海运途中发生海损,由于出口商在装运港自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风险转移而不具可保权益,又无货物保险单据,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遇到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收货,将造成货款两空。因此,选择FOB贸易术语成交应和汇付付款方式结合,优先选择电汇预付,或选用CIF贸易术语和信用证收汇结合运用。

2.商品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风险防范

在外贸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的约定条款是构成合同成立的核心条款之一,也是履行合同实施货物交接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商品质量的表述应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商品内在特征,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不可笼统定为出口标准,或片面追求国际标准,导致履行合同困难,引发贸易争端。特别对于纺织服装、轻工产品等需要凭样成交的合同,要注意选样的合理性,应体现样品的代表性,并和文字描述相结合,准确完整表述商品质量条款,同时对样品保留复样以备查,通常我国一般出口贸易合同中对商品质量条款均明确以装运港商检出具的品质证书为交货质量的最后依据,避免运输途中产生的质量风险。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在合同中应约定交货的数量和合理的溢短装幅度,详细写明计价方法、计量单位和方法,对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商品数量,如果没有详细表述,根据UCP600第30条第b款的规定,交货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机动幅度,但要注意信用证未作出相反的规定和货物的数量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量,并且议付的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同时要注意到如果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数量、金额以及其他项目作了详细约定,而且约定数量、金额的增减幅度并非仅限于某商品,那在实际交货时该增减幅度既要满足适用部分商品又要满足适用全部所交商品,对于难以办到的条款,应对照合同条款提出修改信用证。商品包装应结合运输方式,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依照国际惯例对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必要时还需约定包装费用的分摊比例,提出包装方式示意图,以防止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3.运输保险条款的风险防范

在业务实践中涉及海运条款的关键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应充分考虑货源生产状况和海运市场实际情况,特别要注意目前我国海运市场中直航船舶较少,一般远洋运输均在我国香港实施转运至指定目的地,因此订立合同时要求允许转运,便于履约操作,对于可否分批装运可根据实际生产计划安排考虑与进口商协商。海洋运输途中的风险可通过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发生转移,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领域,被保险人定义为其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按《保险法》的规定要求,合同中确定投保的具体事项要与贸易术语相匹配,避免前后矛盾引发风险。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力争采用CIF贸易术语,由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海运保险,确保当货物出险时,符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可减少经济上的损失。

4.支付条款的风险防范

以信用证结算是进出口业务中常见支付方式,但在实际业务中,常会遇见“双到期”的情况,即货物的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为同一天到期,由于完成装运后交单议付需要一定时间,这种约定不利于卖方安全收汇,在拟订合同时应约定信用证结汇有效期应比装运期延迟15天至30天并在中国到期。如果进口商有意在开立信用证时制造“双到期”,为避免收汇风险,要及时通知对方修改信用证后,方可执行合同。采用空运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时,为防止进口商凭航空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身份证明提货后不赎单付款的风险,一般可要求在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填写开证行名称。对于北欧和拉丁美洲某些国家在合同中规定货到后提示付款的 “习惯做法”,要注意不宜认可,同时合同中提出进口商开具由我国内银行作为付款行或其保兑的信用证,保证收汇安全。另外,采用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并要求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抬头不用记名,而做成“TO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使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

三、强化对外销合同的审核

审核合同应该按字句逐条仔细推敲,合同内容是否完整,译文是否准确、恰当,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惯例,要防止英文拼写错误和合同内容的打印错误,特别是对商品品名、单价、总金额、装运港、目的港等要严格审核,应边操作边核对,尽量减少差错。

1.审核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应注意审查成交确认书各构成部分是否表述完整,交易条款有否遗漏,注意合同名称、合同号、签约日期及地点、进出口双方名称以及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编等是否有遗漏,尤其要审查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合同中所述主要交易条件品质条款、价格条款和数量条款的完整性是否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要求,稍有不慎往往会产生后续业务工作的一系列问题。

2.审核交易商品的内容。对商品品名、质量和规格表述是否完整、科学,计量单位是否符合国际习惯,单价的构成是否完整规范,贸易术语的选用是否符合实际选择,溢短装的数量是否合理,单价乘以数量所得总价是否有误;商品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等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确定装运地商检机构、商检时间、商品检验标准,并明确装运商品的质量检验结果以当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为准。

包装运输计划范文3

1 有效整合资源,拓展延伸服务

道路运输企业大多具备了仓储、运输等各种资源,但这些资源按原有模式运作一般都较为分散,业务较为单一,整合分散资源是道路运输企业向物流发展的前提和走出困境的关键,同时,拓展延伸服务是发展的基础。

2 广泛开展合作,努力完善道路货物运输网络

物流业的发展,不是一个行业、一个企业能独家包打天下的事业,需要企业之间横向联合,通过不同服务分工和协作,进行物流服务的优势互补,使分散的任意区域的物流企业形成网络,从而满足现代化生产与流通的需要。完善的貨物运输网络是道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生产效率的必要条件。大力发展作为第三利润源泉的现代物流业,对降低企业产品的流通成本,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许多工业企业的经营者还没有意识到,他们目前所从事的物流其实质是企业物流。不可否认,通过开展企业物流的确是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非常有限,这是因为就单个工业企业而言,其物流活动绝对是不对称的,即单向的物流要大大高于双向的物流,加上没有货运网络做支撑,运输效率一般都较低,所以收效是非常有限的。但如果将这些作业内容交给道路运输企业或物流企业去做,他们一方面可通过对多个工业企业的物流活动进行组合,另一方面可利用企业自身的货运网络,使单向企业物流活动转化为双向,从而可以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因此,道路运输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货运网络的建设,要根据本地货物的流量和流向,在本地出口货物的主要流出地和外地进口货物的主要产地广设货物受理网点,不断健全和完善货运网络,力争做到常规货运、快件货运和物流共同使用同一货运网络,才能有效地提高生产效率,使之真正成为整合工商领域企业物流的有力武器。

3 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计算机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是道路运输企业发展货物运输和现代物流的灵魂。在信息时代,市场瞬息万变,商机稍纵即逝,尤其是对于道路运输企业和物流企业而言,其运输网络遍布全国各地,车辆更是跑遍大江南北,再加上有一个为众多客户服务的规模较大的货运站场及仓储系统,如没有一个反应快速灵敏、指令畅通无阻的计算机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不仅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且将严重制约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道路运输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以企业货运网络为依托,结合货运生产的特点和实际,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再根据物流业务开发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通过网络平台将企业服务网点连接起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用。

4 做好市场定位,明确发展策略

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现代物流要正确选择切入点,必须做好市场定位,对具体的市场和客户进行细分。因此,运输企业在向物流转化过程中,必须进行市场调查,根据企业的规模实力和可以依托的优势,选择目标客户,确定自己的发展策略。

5 加强货运站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货运站场基础设施是道路运输企业组织货运生产、发展现代物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的发展,大多数道路运输企业者拥有一批数量不等的货运站场,基本上可以满足货运生产的需要,但从现代物流作业的需要来看,现有的货运站场绝大部分规模偏小、仓储能力不足,不能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根据发达国家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现代物流企业的经验,站场占地规模应在20万平方米左右才能同时满足仓储、包装、组装加工等物流作业的需要,而且建设铁路专用线才比较经济合算,因此,道路运输企业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发展实际,适时对现有的货运站场及仓储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扩大站场规模,提高仓储能力;同时,要对现行的按厂家分区存放货物的方式进行改革,尽快实行按货物分类存放,并要大力推广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来提高仓储管理水平,这样不仅可使现有库房得到有效利用,进一步提高库存能力,而且还只需改造部分库房。就可满足部分贵重货物存放的需要。另外,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现代物流还需注意充分利用工商企业现有的仓储设施,由于受计划经济大而全思想的影响,大型工商企业大都拥有仓储设施和库房管理人员,因此不可能将其产品或零部件、原材料全部交给物流企业去储存,否则其库房要闲置,更重要的是库房管理人员因无法安置而要下岗,这正是工商企业最大的后顾之忧,也是其之所以发展企业物流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一矛盾的思路应该是可采取租用其仓库和聘用其库房管理人员的办法,先将物流业务开展起来,然后随企业生产规模扩大再将库房退还,改造后即可变成生产车间,于人于己都有利。

6 努力改善和提高运输装备水平

运输车辆装备是道路运输企业完成货物位移或流动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影响运输生产效率和物流作业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道路运输企业高效低耗的重型货车和特种专用货车所占比重普遍偏低,远不能适应货运尤其是物流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加大投入,切实加快车型结构调整和车辆更新的步伐,优先发展运输效率高、能耗低的重型货车和特种专用货车,并辅之以数量适当的轻型货车,形成中长途运输以重型货车和特种专用货车为主,短途运输尤其是市内配送以轻型货车为主的格局,才能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包装运输计划范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为充分有效地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提高货运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铁道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甲方与上海铁路局运输管理处签订的___次五定班列包车运输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双方合作并由乙方承包  次五定班列宁波北站点事宜,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承包式

甲方将次五宝班列宁波北站点每日的四节车皮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发站宁波北(含余姚),到站棠溪等广东境内铁路部门允许的到达站,车种为棚车和敞车,货物品类为5号及其以上运价号的货物(危险品除外),承包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考核基数和费用支付

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甲方对乙方每日考核基数为两车(节)车皮。乙方必须于当日装车后按考核基数向宁波北站缴交铁路运费及装卸费,并向甲方支付合作管理费每辆________元,每日________元,

如乙方当日装车不足两辆的按考核基数两辆支付铁路运费、装卸费和管理费。如乙方当日装车超过两辆的(以四辆为限),按实际装车数支付铁路运费、装卸费和管理费。乙方多装车的管理费,在承包期届满时,可以冲抵少装车的管理费。

第三条 保证金

为保证协议的履行,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计人民币叁拾万元。在承包期满时如乙方无违约责任时,甲方在____日内如数退还保证金。

第四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保证乙方为次班列宁波站点的独家合作承包人,如将宁波北站点车辆再发包给他人经营的,承担支付双倍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2.协调上海铁路局、宁波北店及广州各列站的关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承包经营的,按本协议承包期限每少一日赔偿乙方损失________元。

3.发生班列晚点、甩车及货损时,甲方有义务代乙方向铁路部门进行索赔。

乙方责任:

1.严格按装运规定组货装车,不得装运危险品和禁运品,不得隐瞒重量及匿报货物品名,违者依铁路规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及时支付铁路运费、装卸费及管理费,连续拖欠三天不交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包期限每少一日赔偿甲方损失 ________元。

3.自觉遵守铁路货场规定,协调好宁波北站及广州各列站的关系。发生货损时,及时提供相应材料。

4.如乙方擅自终止本列的履行,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并在三日付清拖欠的运费、装卸费及管理费。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如遇铁道部、上海铁路局调整班列运费价格时,则本协议运费价格相应调整。

2.乙方与甲方考核时间与铁路部门同甲方的考核时间同步进行,并享受铁路部门与甲方同等的优惠待遇。

3.本合作承包期限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取得________年度次班列的承包权,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全仅代表和乙方各执一份,送交甲方董事会和宁波北站各一份。

本协议经甲方全权代表和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铁道货物运输合同范本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包装运输计划范文5

关键词:信用证;提单;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107-02

国际商品贸易实质上是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对流活动。其中,货物流是通过出口商交付货物给承运人,依托承运人的跨境运输来完成的; 资金流则是由进口商在保障自己能够得到物权的前提下,通过银行交付货款实现的。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差是形成贸易风险最直接原因。

目前,国际商品贸易广泛采取象征货的方式,即出口商的交货义务是在约定的出口国地点完成装运,获得承运人或其人签发的提单,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交包括提单在内的有关单据,就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如CIF、FOB等。在象征货条件下,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单据既是出口商履约的证明,也是进口

商付款、提货的依据。

1 信用证业务是单证买卖业务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 (出口商) 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获得开证银行的支付。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之间是三角契约关系。进出口商之间受合同的约束,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受开证申请书和履约保函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约束。

2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反对,银行将接受货运人签发的提单。由此,在象征货条件下,进口商可能遭受诸多提单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情况:空头单证、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保函换发清洁提单。

空头单证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第十五条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 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 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正是这种有效性免责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 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凭着这一套单证,骗子可以办理信用证项下结汇,待收到钱后逃之夭夭。

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实际数量与提单不符。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 00》第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上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丰收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这一规定表明了信用证只注重单证相符,这一规定为卖方欺诈提供了方便。

第三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外表有瑕疵,例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加上不良批注。不良批注的不清洁提单,银行会拒绝付款。出口商(发货人)为 保全自己利益常常采用折衷办法,即出具保函保证抵偿船方损失,要求承运人换发清洁提单。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2)运输延迟的风险。运输延迟的风险主要是倒签提单。根据规定,当出口商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付运便无法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是在由出口商安排运输的合同中,卖方可能与承运人商量,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从而顺利结汇。但是,提单日期与实际发货日期不符,会导致货物在海上运输发生风险时无法得到赔偿,此外运输延迟可能使进口商的销售计划落空,承担市价波动风险。

(3)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主要是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

3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资信调查、审慎选择交易伙伴。客户良好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是履行合同义务最重要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交易前,应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仔细审查客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经营作风及其过去的历史。这些对于选择良好的贸易伙伴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止卖方欺诈。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

(3)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首先查看提单签发人是承运人还是承运人,如果提单是发货人的人 (运输行) 签发的,应拒绝付款。在C IF、CFR 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 注意提单没有表明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 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 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 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运,转运将被允许,但同一提单应包括全程,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 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M].北京:中国民法出版社 ,2004.

包装运输计划范文6

一、合理选址

罗氏沼虾养殖场的正确选址是整个养殖生产成败的基础。选择养殖场建设地点时应充分考虑到罗氏沼虾的最适生长温度(22~28℃)这一关键因素,将地址选择在水温、气温能相对稳定,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电、路俱通的地方,为罗氏沼虾养殖生产的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强化培育

刚淡化的罗氏沼虾苗体长仅0.8cm,觅食活动能力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差,如直接放入露天虾池中,往往成活率都很低,必须进行虾苗的小池过渡培育。

1.放苗

池水经过滤消毒后,控制水温在23~25℃,水深保持在0.8~1.0m之间,每m2放苗1000~2000尾。

2.投饵

坚持少量多次投喂鱼料,以减少饵料浪费和污染池水。每天分早、中、晚三次投喂,全天投喂量为虾体重的5~10%。

3.设置隐蔽物

为幼虾栖息、蜕壳创造良好的环境。

4.水质管理

要定期更换新水,充气增氧,保持水质清新,溶氧充足,ph值为7~8。

5.出池

虾苗在小池培育15~20天即可出池,放入到池塘中养殖。

三、正确运输

目前,我市虾苗主要通过从外地区供给,因此科学合理的运输,提高运输的成活率也是技术的关键。

1.包装方式及装运密度

采用塑料袋充氧密封运输,操作方便,效果很好。袋内盛水6公斤左右(可容水20公斤),装进虾苗充足氧气,放入纸箱内,外用包装带捆牢后即可装车运输。虾苗体质幼嫩,又有相互残食的习性,因此,在运输过程中还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水温保持在22~26℃;二是在袋内放5~6cm长宽的细网目网片,供虾苗攀缘躲避;三是包装运输之前要投喂一次通过40目塑料网布过滤的蒸熟的鸡蛋或鸭蛋,以虾苗吃饱为准;四是每个塑料袋装苗3000~5000尾左右。运输时间10小时以内,每袋装苗为4500~5000尾,运输时间20~30小时,每袋装苗为2500~3000尾,为提高运输成活率,运输前要做好运输器具、充氧、包装设备、火车飞机货运计划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准确计算路途时间,选择适宜装运密度。

2.运输用水

选用幼虾培育池或暂养池水,水温要与育苗池一致,彻底清除虾苗捆箱内的残饵和脏物,保证虾苗计数的准确及运输水质的清洁卫生。

3.缓苗处理

虾苗运到目的地后,先将塑料袋放置虾塘水面15~30分钟,等袋内外水温基本一致后,在上风岸开袋放苗,以提高虾苗放塘成活率。

四、虾苗下塘

一定要对本地区往年的水温有全面的掌握,及时向气象部门了解近期的气象资料,认真做好水温的测量,务必在水温稳定在22℃以上方可将进苗和下塘,一定要结合实际灵活掌握进亩下塘时间。

五、科学管理

1.做好池塘的清塘

脱壳的虾会被肉食性凶猛鱼类轻而易举的吃食,大大的降低了成活率;另外,泥鳅和小杂鱼吃食凶猛,大量投喂的虾料被它们抢食,造成了饵料的极大的浪费。所以彻底的进行干塘、晒塘、清除池塘中的肉食鱼类、泥鳅、小杂鱼等,是提高成活率和产量的关键技术措施。

2.投饵

饵料投喂按“四定四看”的原则投喂。即定时、定点、定质、定量;看季节、看天气、看水质、看吃食情况,确定饵料的投喂量。进苗后半个月,虾主要投喂蛋黄和粉未状的幼虾饲料,等虾苗长3cm以后,投喂罗氏沼虾专用颗粒饲料,就地取材,加喂煮熟的鱼糜和猪血。日投饵量为虾体重的8~15%,按2:2:6比例分早中晚三次投喂。成虾料蛋白质含量32%以上。投喂的数量和方法应根据天气、水质和吃食情况灵活掌握适当的投喂量,采取少量多次均匀投喂,以避免吃食不均影响消化和生长,过多的投喂造成饲料浪费而污染败坏水质。

3.加大水生植物的种植

大面积种植水草,提供避暑隐蔽的场所,防止罗氏沼虾在养殖过程中自相残杀,也为虾提供丰富的饵料。具体方法是:一种可以利用废旧渔网,裁成2m见方的网片,用细竹竿把网片垂直固定在池内。这样可增加虾的攀缘空间,达到立体利用水体,相对减少单位面积内虾的密度。另外要在保持一定溶氧的前提下,合理施肥,适当降低水的透明度。其次投喂饵料要均匀。

4.水质管理

整个饲养过程中,逐步提升养殖水位,一般放苗初期水位保持在80cm左右,到7~9月份水温较高的季节,水位加到最高1.5m左右。幼虾第一次蜕壳期间,确保池水溶氧5mg/L以上,配以一台1.5kw浮式增氧机。放养虾苗后视水质情况,及时补充有机肥或无机化学肥料(肥料施用方法参照池塘常规培育鱼苗鱼种技术规范)。水质要始终保持适当的肥度,透明度掌握在25~30cm。平时每隔半个月至一个月加注一次新水,7~9月每隔一周换水一次。注水前先排出下层老水,每次注水量为20~30cm。半个月全池泼洒生石灰一次,每次5~10kg/亩,以增加钙质,改善水质,满足虾生长的需求,确保ph值在7~8.5之间。

5.日常管理

坚持每天早晚巡塘,做好“三查三勤”工作,即早查浮头、午后查活动情况、傍晚查水质。晴好天气中午开动增氧机。遇闷热天气增加巡塘,仔细观察虾的活动、摄食、蜕壳、疾病及防逃设施等情况,发现敌害(如水蛇、鼠等)生物及时清除。夏秋雷雨天气,虾易浮头,更应特别注意。做好每天的水温测量及记录,每周抽样(数量不少于50尾)检查其生长摄食情况,测量体重和ph值,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以此作为调整投饵量的依据。

6.疾病防治

疾病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虾的疾病防治要从种苗质量、水质调控入手,定期泼洒生石灰,一般半个月一次,使池塘保持良好的水质,确保PH值保持在7.5~8.5之间。投喂符合质量标准的优质饲料,防止病害的发生。一旦发生病害,及时对症下药。

综上所述,选择养殖地点,虾苗的培育、运输,科学的饲养管理和病害防治等养殖技术措施,对罗氏沼虾成活率的提高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每一个技术环节又都是环环相扣,紧紧相连,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把好每一关,罗氏沼虾的成活率就可得到较大提高。

参考文献:

[1]王武主编.鱼类增养殖学[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593-595.

[2]李继勋.简明淡水养虾手册[M]. 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