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卫生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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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食堂卫生管理办法范文1

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1、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2、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售。

3、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5、、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大方的就餐服务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食堂)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食堂)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费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食堂)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

餐厅(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餐厅(食堂)职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个人,立即责令其整改,执意不改的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可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食品原材料、调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

严格验收、保管货品原材料,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象;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严格环境、食品卫生管理,做到制度化、责任化

对各餐厅(食堂)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

六、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本部门责任人和岗位负责人责任。

七、奖惩

对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条款,确保全年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以上内容将纳入年终考核评审)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各部门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签字盖章):部门:

食堂卫生管理办法范文2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周边环境等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提案中所提的建议很好,非常感谢代表们对我市中小学生健康的关心和对我市教育事业的支持。现就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问题

(一)、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把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问题列入议事日程,专门成立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人员为组员,指导和管理全市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同时,各级各类学校也成立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校长为本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一名副校长主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在加强机构建设的同时,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以制度管理人,先后制定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办法》、《__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课间餐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书》、《__市学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__市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后勤产业服务也出现了新的管理模式,有小部分学校食堂由私人承包,但这种承包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对内饮食服务经营,经营者直接对学校负责,接受学校和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各学校均签订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了对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得到了上级教育和卫生监督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重视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把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每年都由市教育局和市卫生监督所联合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和营养学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卫生专业知识和营养配餐知识,有效构筑了食品卫生安全预防体系。据检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学生食堂的食谱搭配比较科学,省一级学校食堂每天供应的菜谱都有18至20个,一般面上学校食堂的菜谱有10个左右,鱼肉蛋豆及各种蔬菜可算丰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及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菜式。因此,只要学生经济允许,懂得营养搭配,在学校食堂就餐不会营养失衡,不会对学生身体造成不利影响。

(三)、密切联系,加强合作。我局经常与食品监管部门联系,自觉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共同加强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严把食品安全关。严格执行卫生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各学校食堂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方可进行经营,杜绝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把好餐饮从业人员的入口关,凡进入学校食堂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和进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食堂食品的加工和操作严格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建立各岗位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定点采购和索证制度,建立食品验收检查登记制度,设立台账薄,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储存关和操作关。加强防潮、防虫、防鼠等三防设施的建设。食品盛用具和餐具按规定严格清洗和消毒,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每学期开学,我局都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工作列入开学教学督导检查内容之中,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纳入学校的目标管理范畴,作为领导年度考核的内容和学校评级的考核目标。每年都联合卫生局有针对性地对全市学校食堂进行了两次大检查,使我市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效果好,实现了学生安全、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目标。

目前,学校食堂的硬件建设不够完善,在今后的发展中,要不断加大对食堂硬件建设的投入,严格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进一步做好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搞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密切与卫生部门的合作,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二、关于做好学校周边环境交通疏理工作的问题

食堂卫生管理办法范文3

一、加大对学校集体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

我们重点检查了6所寄宿制学校食堂和周边地区副食品商店。从检查情况看,各学校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认识不断提高,学校主要领导亲自介入校内食品卫生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食品卫生工作,大部分学校在食堂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了一定经费,卫生设施有显著改善,这些措施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检查中也发现部分学校存在问题,对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的学校食堂,检查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要求各学校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完善食堂的各项卫生设施,加强校内副食品店管理。同时各学校对饮用水给予了采样检测,加强了对校内饮用水的管理,防止水污染造成学校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知识和食物中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打造平安校园。检查公立学校有:**一中、**二中、梁集县中、梁集乡中。私立学校有:高保跃华学校、**(武邑)腾达双语学校。

二、加大对大型商场、超市、副食批发监督检查力度

共检查了7家商场(超市)、36家副食品批发、零售店。在检查中发现,各商场(超市)和副食品批发零售单位基本上按照卫生要求进行食品分类管理,离地离墙存放食品,所购进和销售的食品标签规范,索取相关证件齐全,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率90%以上。但在检查中仍有一些食品经营单位不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采购一些标签不规范化的食品。在检查中对3家食品经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的同时,收缴、销毁了一批超过保质期、无生产厂家、厂址的食品约计20公斤、价值200余元。

三、加大对餐饮业的监督检查情况

按照《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大了对餐饮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原料采购索证、储存加工条件餐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工作人员操作行为及各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提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在县城劳动大厦对过有两个果子摊,由于原来环境差、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我们采取了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开业)。

食堂卫生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

发放卫生许可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告取得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权限范围

(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3.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4.从事辐照食品加工的企业;

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

1.调味品、食用酒精、瓶装、桶装饮用水、乳与乳制品、酒类、罐头、饮料类食品的生产企业;

2.食品用洗涤剂生产企业;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工用具、设备生产企业;

4.盟市所在地学生集体供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5.盟市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食品经营单位。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面积标准,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采用新工艺生产调味品新品种、用酸解法生产酱油、生产食用酒精、特殊营养食品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工用具、设备的企业在发证前应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审核。

食品用消毒剂生产企业按《消毒管理办法》执行。

(三)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

除自治区及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在各自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许可证管辖有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做出决定的,由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管辖。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九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库房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配料间、内包装间、一般生产车间、卫生检查、产品检验与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卫生奖惩、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等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根据产品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消毒设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对所生产食品进行出厂检测的能力(包括:机构、人

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具有产品卫生标准;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通过保健食品GMP验收;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库房卫生管理、食品销售卫生、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卫生奖惩、消毒、杀虫灭鼠药剂使用管理等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经营散装食品,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与索证、库房卫生管理、粗加工卫生管理、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凉菜制作卫生管理(不制作凉菜除外)、岗位卫生责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检查、餐厅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卫生奖惩、消毒、杀虫、灭鼠药剂使用管理等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人应保证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生产经营项目将申报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卫生许可申请报告;

(二)填写完整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三)产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据(每种产品附一份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种物质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四)产品卫生标准;

(五)产品标签(或送审稿)、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样稿);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主要卫生质量控制技术参数);

(七)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近期产品检验报告);

(八)生产用水的证明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材料或生产场所、环境平面图和生产车间布局图(标明面积);

(十)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十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制度;

(十二)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十三)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清单;

(十四)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六)初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换发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一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十七)申报材料目录;

(十八)餐饮业、食堂应提供餐饮具清洗消毒合格资料;

(十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餐饮业、食堂、食品经营单位报送材料不包括本条第(三)、(四)、(五)、(六)、(七)、(十三)、(十四)、(十六)项所列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审查发放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

证申请,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后20日内(不包括检验时间),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已达到良好生产规范管理基本要求的食品生产单位可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换发及复核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经营散装食品的,应按《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审查设施、设备设置、功能分区、食品标签,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等情况;

(六)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应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规定评分,其关键监督项目合格,标化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期满一年后应核定食品卫生信誉等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不得重复许可。

第二十八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为所在地六位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呼和浩特铁路局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统一使用自治区行政区域代码150000,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150000-呼铁XXXX号,XXXX为发证顺序编码。隶属于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在我区境内的铁路管辖单位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150000-哈铁XXXX号、沈铁XXXX号。

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需加盖或套印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72号)附件填写说明填写。

第三十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对租赁承包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过四年的,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租赁承包合同有效期。食品摊贩、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展销等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临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每年复核一次,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在许可证起止日期下方打印警示语“自发证之日起,每满一年复核一次,逾期不复核,视为无效”。复核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领证或复核后满一年的前6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复核申请报告;

(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产品卫生标准;

(五)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近期产品检验报告);

(七)生产企业需提供一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八)生产用水的证明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餐饮业、食堂应提供餐饮具清洗消毒合格资料;

(十)营业执照。

餐饮业、食堂、食品经营单位报送材料不包括本条第(四)、(五)、(六)、(七)、(八)项所列内容。

复核合格后,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盖年度复核印章或加贴年度复核标贴。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筹建过程中需要证明的,可发给临时卫生许可证,注明筹建用,有效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半年,该临时卫生许可证不能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方式、许可项目和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并做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对已取得量化等级的单位,在发证或复核时,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并随量化等级的变更调整标志。

第三十三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或相当于A级的卫生条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保健食品GMP验收;

(五)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委托方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提供卫生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产品卫生标准;

(四)产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据(每种产品附一份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种物质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五)产品标签(或送审稿)、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样稿);

(六)委托协议,保健食品须全程委托且出具公证书。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委托方可不标注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所在地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直接纠正。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委托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应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按《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接到领证通知三个月后仍然不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食品新资源: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新资源食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

辐照食品:用钴-60、铯-137产生的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包括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特殊营养食品: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食堂卫生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学校;食品安全;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R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8-253-02

学校是广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学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倍受社会的关注和重视,随着我国教育的不断发展和各级政府的重视及有关部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随着学校生源的增加和寄宿制学生的增多及学校后勤社会化,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依然严重,直接威胁到师生的饮食安全和学校的教学秩序。

1学校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1.1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持有率不高,无证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差。学校食堂是一种特殊的餐饮单位,也是师生就餐的主渠道,它依托的是学校,服务对象主要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学生,大多数中小学食堂都是非赢利性的,无论其卫生状况如何,相关监管部门常因社会影响问题而无法直接关闭不合格食堂,做出的处罚和责令改进措施也难以落实,这就造成了很多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一直运行的现状。据统计,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堂较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堂安全卫生状况差距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多。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1学校食堂房屋、设施等硬件条件不达标。法律法规要求学校食堂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加工操作间、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还要有基本的消毒、防腐、防鼠、防蝇、防潮和污水排放、废弃物处理、冷藏保鲜等基础设施设备。很多食堂都是由于硬件条件不合格而达不到要求,一些食堂只有一间简陋的房屋,连保洁柜、冰箱等基本设施都没有。还有的甚至用危房作食堂。

1.1.2学校管理不到位、组织制度不健全。学校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学校食堂安全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建立食品安全领导机构,没有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食堂没有建立系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将制度当作摆设,在采购食品中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在贮存加工等过程中无章可循,随意性大。

1.1.3部分学校食堂私营化、商业化现象严重。由于地方财政对食堂的投入不足,大多数学校食堂和部分中学食堂实行了后勤社会化。私人或企业业主对食堂的短期承包或长期经营后,一些业主以赢利为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运行中尽量减少投入、降低成本,使各方面条件难以达标。

1.1.4学校食堂人员素质不高,食品安全意识差。很多食堂从业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特别是雇用员工流动性大,多数未参加健康检查,欠缺食品安全知识,无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在储存加工环节,食品原料不能分类、隔墙、离地存放,生熟不分等现象十分常见。

1.2校内外饮食店卫生状况差,监管乏力。很多大中专学校和部分中小学校校内及校园周边还有不少餐饮糕点店和摊点存在。校内的饮食店摊大多为学校职工亲属经营,与学校有复杂的关系,往往不符合卫生安全条件但又难以管理,卫生教育部门要求学校配合管理,学校由于各种原因又不了了之。而校外的饮食店摊的管理又牵涉到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工商、质监、城管等多部门,各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常常是条件越差,什么证都不办,越是无人管,变成了监管的空白地带。

1.3学校食品安全预警机制不健全。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有了很大好转,但学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则往往具有发病率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目前,监管部门的量化分级管理尚未完全覆盖,食品安全有关分析工作不到位,大多数学校无论是常规安全风险预警还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都不健全,很难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及时有效应对。

1.4学校相关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目前学校师生员工及食品加工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普遍较淡薄,一是学校领导层和食品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工作中重教学轻安全,常常对教学设施大量投入,狠抓教学质量,而食堂房屋设备陈旧,安全管理放松。二是食品从业人员缺乏食品安全知识,很多人以为食品只要加工出来口味好就行了,根本不知道在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等环节应如何按规定管理和操作。三是学校师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能识别不合格不安全的饮食,特别是广大学生常有在小摊小贩购买食品的习惯。

2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几点对策

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有效推动学校教育工作的需要。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这项工作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着重抓制度、抓监管、抓宣教、抓投入、抓应急,为广大师生提供良好的饮食环境。具体应从下面几方面着手。

2.1加强领导,夯实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将之提到与教学质量同等的高度来抓,把各项法规制度落实到位,督促强化学校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教育和财政部门应树立“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意识,特别应加大对学校食堂的投入,对不合格的学校食堂进行改造或重建,使房屋等基本硬件设施达到安全要求。学校要重视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同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加大对食堂的补贴或采取优惠措施,保证食堂这个就餐主渠道的安全,并努力将师生吸引过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2.2健全制度,依法管理。要保持对食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关键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学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二是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常规预警重点是宣传预警知识,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与食源性疾病的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应急机制主要是建立一套快速启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和系统。三是要建立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学校要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系列制度。学校食堂和餐饮单位要建立原料采购制度、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制度。同时要建立与制度相对应的各项考核、奖惩细则,确保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的实效。

2.3强化宣教,提高意识。一方面可通过整治与教育相结合、集中宣传与重点培训相结合、典型报道与反面曝光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校园及周边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校管理者的意识和食品丛业人员素质,使他们真正意识到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如何保证食品安全,从而自觉按照法规的要求执行。一方面可利用校会、班会、健康讲座、致家长的一封信等方式,送食品安全知识到学校、进课堂,引导广大学生培养卫生、科学、健康、安全的膳食习惯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和谐健康校园。

2.4部门配合,着眼长效。学校食品安全涉及到多个环节,需要教育、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多部门共同监管,因此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联合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强制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应加强对校园周边饮食环境的监管,针对当前存在的监管空白和盲点,可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抓手作用,由地方政府先制定管理办法,各部门联手整治规范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食品店,从而把好学校食品的源头、生产、加工、销售关,并逐步探索学校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真正保证师生饮食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堂卫生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幼托机构;消毒;灭菌;监测

幼托机构,是幼儿集中活动的场所。由于幼儿免疫系统未发育成熟,免疫功能较低,容易引起各类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必须使托幼机构安全、卫生。做好消毒工作,是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的有效措施,加强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旨在督促托幼机构做好消毒管理工作。其消毒管理制度的落实与否及消毒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幼儿的身体健康,为此监测依据《江苏省托幼机构消毒技术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及《消毒技术规范》。对县内较大的五家幼托机构:歌风幼儿园、实验幼儿园、正阳幼儿园、粮食局幼儿园、蓝天幼儿园进行了消毒质量监测工作。本次监测内容一是教(寝)室空气细菌总数及溶血性链球菌数污染状况。二是碗、砧板、炊事员手、保育员(教师)手、幼儿手的细菌和致病菌(大肠菌群)、HBsAg污染状况。三是物体表面(课桌面、玩具)细菌污染状况。本次共检测样品89项次,合格74项次,总合格率83.15%,其中:检测室内空气16份、合格12份,合格率75.0%;物体表面24份,合格19份,合格率79.17%;餐具30份,合格26份,合格率86.67%;手表面19份,合格17份,合格率89.47%。

从5所幼托机构整体监测情况看,虽然单位的硬件设施、园容园貌、环境卫生等方面都比较好,但在卫生消毒管理以及相关人员的卫生消毒意识方面仍较为薄弱,突出表现在保育员对幼儿活动空间的空气质量不够重视,未能做到每日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处理,紫外线灯放置不用,或不能坚持每日使用,与此伴随的是导致课桌表面合格率降低。对日常的洗手工作尚能做到认真负责,不留长指甲。幼儿的餐具、茶杯能做到每日用1:200浓度的“84”消毒剂浸泡三十分钟或用消毒柜高温消毒,所以保育员手表面的检测合格率较高,较为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