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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范文1
一、组织领导
成立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局社区科、公卫科负责人和区公共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社区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局:为项目的领导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绩效考核和经费管理。
(二)区公共卫生单位: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培训、督查、技术指导评估;负责各级各类业务信息汇总、报送,并根据督查、考核及时提出项目推进建议;协助区卫生局分配、拨付项目经费。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服务范围内的项目实施;负责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项目培训、技术指导、绩效考核和评估。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项目执行单位,承担或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部分项目。主要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老年人保健和健康教育等项目。
三、项目内容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老年人保健、重型精神病患者管理、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等10个基本公共卫生项目。
四、督导考核
(一)组织实施:区卫生局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督导考核。
1.组织: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成督导考核小组,制定督导方案并实施。
2.频次:区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督导考核,每季度一次,分别在本年度4月、7月、10月和次年元月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督导考核每季度一次,具体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自行安排。
3.内容:侧重10个项目指标完成情况,侧重于上次督导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4.方式:现场查阅资料、报表、社区卫生或妇儿保信息化管理系统抽样与电话随机抽查相结合。
4.1档案抽样:从社区卫生或妇儿信息化系统中抽取每季度更新和新建的档案,并根据所建档案量确定合适的抽样组距。
4.2抽样范围:抽样覆盖整个社区,每个社区抽样不少于8份;社区有服务站的,直接从服务站中抽取。
4.3抽样类别:8份档案中高血压2份,糖尿病、0—6岁儿童、孕产妇、重性精神病、残疾人和健康人群各1份,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和健康人群抽样中没有涵盖65岁以上老人的加抽1份。
(二)指标认定:结合我区项目实施实际,对相关指标进行统一。
1.健康档案
1.1新建数:采用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录电子健康档案入数。
1.2更新数:季度报表数×本季度报表随机抽样真实率×本季度报表随机抽样合格率。
1.3真实率:电话核实,否认、错号、空号、无联系电话、无人接听、停机和不清楚等,能提供真实性佐证的,如门诊日志、全科团队服务日志、辅助科室检查记录等,真实率计为100%;不能提供真实性佐证的,真实率为零。
1.4.合格率:纸质档案所有表格填写缺漏项、该人群的表单漏单、1年内未更新合格率为零;纸质或电子档案健康信息或随访信息与指导意见出现逻辑错误合格率计为20%。
1.5.使用率:已建档案1年内无更新信息使用率为零。
2.老年人保健
2.1管理数:采用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数。
2.2规范管理数:季度报表数×本季度报表随机抽样真实率×本季度报表随机抽样规范管理率。
2.3体检表完整率:季度随机抽样填写完整体的体检人数占季度体检报表人数的百分数。
2.4体检数:季度报表数×体检表完整率×本季度体检随机抽样真实率。
3.慢性病管理
3.1管理数:采用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数。
3.2规范管理率:季度随机抽样规范管理人数占季度系统录入人数的百分数。
3.3规范管理数:季度报表数×本季度报表随机抽样真实率×本季度规范管理率。
4.控制率:最后一次随访达标人数是指按要求规范随访的最后一次随访达标人数。
4.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4.1管理数:采用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数。
4.2规范管理率:季度随机抽样规范管理人数占季度系统录入人数的百分数。
4.3稳定率:按规范要求的最近一次随访时分类为病情稳定的患者数应随访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百分数。
5.其它项目
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等6个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指标按服务规范指标要求认定。
五、经费拨付
(一)拨付方式:项目经费采用预拨、据实拨付和以奖代补相结合的方式。
1.预拨经费:占项目经费的30%。根据各项目实施单位的服务人口和服务内容,核定拨付数额。
2.据实拨付:占项目经费的50%。根据每季度各项目单位的督导考核情况,核定拨付金额,原则上第一季度占5%,第二季度占10%,第三季度占15%,第四季度占20%。
3.以奖代补:不少于项目经费的20%。半年实施一次。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上半年不少于5%,下半年不少于15%。
(二)经费核定:根据项目服务的质和量核定。量的指标是指季度督导考核新增数量,质是指季度督导考核的分数。半年度分数由一、二季度分数按4:6合成。年度分数由区级和市级考核分数按4:6合成(三十岗卫生院只采用区级分数)。市级分数直接采用年度社区考核该公共卫生项目分数;区级分数由上、下半年分数按4:6比例合成。
1.预拨经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根据人口数核定;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根据人口数和服务内容核定。
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范文2
2002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残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保障妇女育龄期间的医疗需要,根据国家关于工伤、生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为经办机构。
第二章、医疗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统筹管理。由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和审核支付,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统筹费管理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工伤、生育医疗统筹费由单位以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生育医疗统筹费按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原资金渠道,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清偿其欠缴的工伤、生育医疗统筹费。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的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生育医疗统筹费。新成立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三章、工伤医疗费管理
第八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
(四)、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的;
(五)、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六)、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退役或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七)、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由于本人有药物依赖,行为失控造成伤害的。
第十条、因工负伤职工应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下列工伤医疗待遇:
(一)、报销与工伤治疗相关的工伤医疗费。职工工伤治疗中相关诊疗项目、药品使用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现行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急救除外)、。职业病用药根据治疗需要由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二)、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参加工作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安装假肢、假牙、假眼、配置轮椅等康复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支付所需费用。
(三)、确定为因工负伤的职工如果获得第三责任赔偿的,按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赔偿医疗费金额高于工伤医疗待遇的,不再支付工伤医疗费;赔偿医疗费金额低于工伤医疗待遇的报销差额部分。
(四)、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按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已获第三责任赔偿的工伤职工,赔偿医疗费金额高于工伤医疗待遇的,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报销90%。
第十一条、单位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效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持有革命军人伤残等级证明和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证明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证》,持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章、生育医疗费管理
第十三条、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施行的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结扎和复通、人流、皮埋、引产)、,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职工按照“节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享受下列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包干医疗待遇,标准为:
(一)、生育医疗费:
1.顺产2500元;
2.难产2800元;
3.剖宫产3200元;
4.多胞胎在上述基础上,每多产一人增加500元;
5.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的,按上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1.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
2.皮埋150元;
3.女扎1500元、复通2000元,男扎1000元、复通1500元;
4.节育措施失败第一次人流400元,再次人流200元。
医学禁忌不能人流而施行引产的1000元。
(三)、未生育,持有生育证,怀孕后习惯流产的每次400元。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引起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管理;现状;解决办法
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是实现和维护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群众满意度、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政策的重要举措。实际工作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出现“两层皮”现象。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现状及解决办法分析如下:
一、目前现状
(一)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导致主管部门及单位领导对绩效考核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定位是:“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虽能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带来工作任务和项目资金。实际工作中,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支出范围的限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了生存,工作的重心仍放在基本医疗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单位性质虽是差额供给事业单位,但因地方财力有限,财政补助经费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导致大多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是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因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为了单位可持续发展,不得不只注重经济利益而轻视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者存在认知偏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是一项促进基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现实工作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一是不愿暴露自已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而拒绝实施。二是不愿创新,不愿打破医院原有的管理体制而拒绝实施。三是畏惧实施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有难度而拒绝实施。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工经济理念大于社会效益。现实中,多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自负盈亏”的模式经营。职工工资是按其工作量、经济收入进行分配的,从而导致职工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只注重工作数量、收入额度,而不关注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导致群众满意度下降、医患关系紧张。
(四)管理科室设置不全,内部考核无法进行,外聘第三方考评机构经济承受力不足。据了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人才匮乏,大多数单位行政管理科室设置不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便是想实施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也苦于管理科室设置不全而无力执行。若外聘第三方考评机构实施,却又受经济压力的限制。
(五)考核结果运用不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财政部门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改工作。首先,按照文件要求,“各级卫生计生、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要与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挂钩,使资金拨付与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2]。但事实上,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联合考核有困难,即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不能达到考核目的。因此,卫生、财政部门在分配医改资金时,绩效考核结果参考意义不大;其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不愿打破旧的分配机制,从而导致绩效考核结果很难与分配机制挂钩。
二、解决问题的策略
(一)规范体制管理,让卫生机构回归“公益性”。各级财政应加大投入力度,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营模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设备购置及人才引进等均应由财政部门给予支持,让其回归“公益性”,减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位领导的负。
(二)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培训工作,提高单位领导的认识。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可以发现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有利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发展。卫生主管部门只有加强对医疗机构单位领导的绩效考核管理培训,才能提高其思想认识,使其正确对待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三)强化绩效考核结果与工资分配关系。为了让职工改变经济利益第一的观念,只有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把职工的切身利益与医疗质量、患者满意度等绩效考核指标连接起来,才能真正让职工履行白衣天使的职责,构建医改新形势下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完善绩效考核方法,把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做真、做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人才匮乏,管理科室设置不全,即便是针对每个单位量身打造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管理方案,也苦于没有人员执行而流产。若想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只有聘请第三方考评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才能把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做真、做实,杜绝了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两层皮”现象。
(五)发挥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单位领导意识,将考核结果充分运用起来。首先,卫计委应积极联合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开展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医改资金的分配方案中。只有这样才能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开展起来;其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应转变观念,创新管理体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工资分配方案结合起来,才能引起职工对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视。
三、结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是一项科学的管理方法。本文主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现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能够改善这种状况的方法。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39号.
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条件和考试考核批准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三条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到达为宜,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当地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群众意愿也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但两个村卫生室之间应不低于步行30分钟的距离。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村卫生室法人实行择优聘用制。原则上每千农村人口配备一名乡村医生,各地可在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中择优调配乡村医生。偏远地区可适当减少比例。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连续注册时,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注册。逾期未重新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对从事公共卫生的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管理。
(一)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个别边远村可适当放宽至取得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聘为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卫生工作;
3、上年度县级培训与综合考核均合格;
(二)聘用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
2、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在辖区内公示5天无异议,审核同意后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则上一年一聘,其身份性质不变。
第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合理合规的报酬;
(六)对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公民提供连续的卫生服务工作;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
(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并按要求建立健康档案和连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报酬
第十一条对受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含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实行绩效补助管理,绩效补助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半年划拨一次经费,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并根据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受聘的乡村医生由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本镇(街道)的村卫生室范围内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对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仍按原相关规定配备采购药品,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按规定处置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逐步对村卫生室进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积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等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转送。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发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等综合能力。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组织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每年对本辖区的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不少于2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从德、能、勤、绩全方位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绩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凡乡村医生取得大专、本科学历者给予奖励;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者给予适当奖励;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可持续性发展为主题,以改善和提高公共卫生整体环境为主线,以推进“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预防控制各类传染病为重点,以强化执法监督和提高公共卫生管理能力为保障,以改善我县人民消费环境和工作生活环境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对接珠三角,融入泛珠区”的发展战略,保护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目标与任务
(一)近期目标到**年,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更加完善,人民的消费、生活环境有较大改善。
1、县主要商场、超市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提高食品经营环节的卫生安全及散装食品的可溯源性。
2、大中型餐饮企业及学校食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为小型餐饮单位和其它行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积累经验。
3、促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行业管理及企业自身管理,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卫生规范(GHP)或良好生产规范(GMP),积极推行危害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
4、建立食源性疾病预警和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5、县级及三资企业职业卫生监测覆盖率≥85%。对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的测定。现有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及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测定不低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97)规定的标准。
6、及时发现和掌握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及职业危害、职业病和工作相关疾病的发生情况。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率≥85%;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率≥85%,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率≥85%。
7、制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监测方案,放射装置监测率达98%,放射装置工作场所、设备、防护设施不低于《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和《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GB8279-87)及《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Z-80)。
8、进一步加大医疗器械消毒效果监测的覆盖面和监测频率。
9、继续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每季对县自来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每月对管网末梢水(定2个点)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加大对乡镇自来水厂、企业自备水和学校自备水质的监测力度。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抓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使全县7岁内儿童建卡率达98%,建证率达95%。五苗12月龄基免和7岁内加强全程免疫接种率达85%以上,卡疤率达80%以上。有效地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其指标控制为无脊髓灰质炎、白喉病例发生,麻疹、百日咳发病率分别控制在15/10万和5/10万以下。
11、做好地方病控制,重点为碘缺乏病的控制工作,抓好碘盐监测及碘缺乏病的防治宣传工作。
12、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应急机制,确保在发现重大疫情时能够及时控制。
13、抓好以预防霍乱、艾滋病、结核为主的各种传染病控制工作。
(二)中远期目标**年后,力争我县各项公共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载体。
1、全面实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95%以上的商场、超市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保证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食品。
2、所有餐饮单位,包括学校、单位食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实施食品卫生规范(GHP)或良好生产规范(GMP),提高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加强食品企业诚信管理。
4、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预警和控制体系。通过完善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与溯源体系,采取针对性措施,提前消除由于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所造成的危害,以更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暴发。
5、制定职业卫生危害因素控制计划,以预测有害因素的远期效应。
6、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改进生产工艺,使用卫生安全的原材料,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
7、鼓励更新放射装置设施,采用现代先进装备,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安全。
8、加大医疗机械消毒监测,使全县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符合《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9、进一步加大水质监督检查力度,使全县供水单位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让全县人民都能用上放心、安全的生活饮用水。
10、至2010年,我县儿童计免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建卡率、建证率达100%,基本控制疫苗相应传染病的发生。
11、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应急机制更加完善。
12、基本控制地方病在我县发生。
13、传染病报告制度更加完善,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对重点商场、超市经营散装食品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检查内容:①经营的散装食品是否索证;②经营场所内散装食品标签是否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和地址等;③是否进行专人负责制度,是否有防尘材料遮盖并具有隔离设施;④超过保质期散装食品的处理情况,有无记录等;⑤加强对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抽检。
2、严格执行《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大中型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3、建立食品企业诚信机制。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加强食品企业的诚信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对采用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具有良好信誉和确保食品安全的企业予以通报和奖励。制定并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加强市场监督抽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推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考核及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具有资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实行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责任制度。激励食品企业增加投入,不断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和生产条件。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提高食品的可溯源性,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4、建立并完善我县的食源性疾病报告体系。运用现代化的电子网络手段,快速、高效、准确地实现资料上报和数据分析。提高对生物性食源性疾病病原的溯源能力。开展食品中病原危害的危险性评估。对某些高危、特定食品实施生物性危害(如禽肉中的沙门氏菌)、化学性危害(蔬菜中的农药残留等)的危害性评估。努力提高我县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人力、设备、技术的储备,随时预防和应急处理重大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及食品安全恐怖事件。在社区、农村中设立食品安全宣传点,将食源性疾病预防作为卫生宣传的重要内容。
5、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逐步对实验室的设备进行更新,强化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质量控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能力。
6、进一步加强及完善疫情报告系统及疫情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全县疫情报告及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7、进一步加强及完善卫生执法体系建设,加大全县范围内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8、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公共卫生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装置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意识。
四、保障机制
1、将公共卫生列入卫生事业优先发展的领域。制订工作计划,加强领导,重点扶持。
2、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的建设,严格按照卫生部确定的改革思路、原则和步骤进行实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卫生安全监督中的作用。
3、认真做好公共卫生工作中的部门协调。通过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县的公共卫生建设工作。
4、充分发挥社会对公共卫生安全的监督作用。建立有效机制,保证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监督渠道畅通,营造一个企业自律、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公共卫生安全新秩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普及公共卫生安全知识方面的作用,增强公共卫生法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把公共卫生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范文6
1内容与方法
1.1内容对评价类型、依据、方法、程序、内容进 行探索和研究。
1.2方法对以往轨道交通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 学评价实践工作归纳分析;参考文献和著作;参考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标准;研读 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 与轨道交通相关的专业标准。
2 结果
2.1评价类型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 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 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 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 生审查手续”的规定,对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 预防性卫生审查,提供技术依据,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的类型按建设阶段分为设计卫生学预评价和工程竣 工卫生学评价,其他阶段(如可行性研究)可参照评 价。
2. 2 评价依据
2.2.1法规和规章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规、规章规定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要求,可作为评价的法规和规章依据。
2.2.2标准和规范依据《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 标准》(GB 9672 - 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 -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测方法》 (GB/T 18024 -200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 范》(GB/T 17220 - 199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 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5750 -2006)等,卫生部的公共场所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卫生规范等规定了 公共交通场所的设计要求、卫生设施和措施要求、卫 生指标标准值、采样与检测检验技术要求;其他与轨 道交通相关的专业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 -200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2009)、《轨道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928 -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GB 50019 -2003)中有公共场所卫生学意义的 条款;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和规范规定的企业卫生防 护距离等,均可作为评价的标准和规范依据。
2.2.3基础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本资料、项目 概况资料、技术资料、卫生管理资料以及各建设阶段 的审查材料,可作为评价的基础依据。
2.2.4其他依据与评价工作相关的国内外文献 资料,可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
2.3评价方法
国内对轨道交通工程公共场所预 评价采用检查表分析法、类比法^3〕,对地铁站厅站 台竣工和车辆卫生学评价采用检测检验法M_5〕,对 地铁站站台公共区域空调系统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 采用卫生学调查、检查表分析法、工程卫生分析、检 测检验法〔6〕;环境影响评价采用工程分析m ;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评价采用的风险评 估法、类比法、检查表法、卫生调查、卫生学检 测〔8_w〕。上述的评价方法技术较成熟,故预防性卫 生学评价可根据评价类型和项目特点灵活采用卫生 学调查、工程卫生分析、检查表分析、类比、检测检验 和风险评估等6种方法。人机工效学、遥感调查、数 学模式、物理模型等评价方法,在公共卫生领域技术 尚未成熟,有待进一步探讨。
2.4评价程序
有学者_认为项目的一个完整评 价程序应由危害分析、风险表征或评价、风险管理三 部分组成;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由准备阶段、实施阶 段、报告编制和评审阶段3个阶段组成;环境影响评 价程序由第一个阶段(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第三阶段(完成报告)3个阶段组 成;疾控工作规范的评价程序包括受理和资料收集, 调查、检测、分析、评价,提出评价意见三个部分。参 考上述的评价程序,结合工作实践,预防性卫生学评 价程序应分准备、实施、完成三个阶段。
2.4.1准备阶段主要任务确定评价方案。内容 包括接受委托、明确职责、研读资料、必要的现场勘 察、初步工程分析、危害因素分析、项目公共卫生特 征分析、明确评价依据、范围、方法和质量控制、筛选 评价因子和明确评价单元(内容),确定评价方案。 2.4.2实施阶段主要任务对各评价单元分析评 价。内容包括必要的工程卫生分析、卫生学调查、类 比调查、检测检验;汇总分析资料,危害因素定性、定 量评价及各单元分析评价。
2.4.3完成阶段主要任务完成评价报告。内容 包括总结各单元分析评价的结果,得出评价结论,针 对问题提出建议,完成评价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2.5评价内容2.5.1评价因子把能定性、定量描述评价项目卫 生质量特征的危害因素或特征值作为评价因子〔12〕, 筛选重点评价因子,依据国家标准的卫生限值,作为 必需评价的危害因素及其控制目标。
2.5.2评价单元及其内容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包 括车站公共区域(站厅、站台)和车辆,根据建设项 目的组成特征(与卫生学相关的设计单元,如客流 预测、平立面、暖通、通信、供电与照明、给排水、环控 等等)或规划设计篇章、公共卫生学特征和评价需 求,把项目划分若干相应的评价单元,对各单元有卫 生学意义的要素,作为评价内容进行评价。
2.5.2.1车站选址主要内容调查车站位置,地面 出入口和风亭(或新风口)设置与周围环境、交通状 况、可能存在污染源之间的关系,是否国家确定的自 然疫源地。
2. 5. 2.2车站建筑卫生学主要内容包括车站建 筑规模、总体布局,车站建筑装饰材料和轨道材料。 2. 5. 2. 3车站公共区域平面布置主要内容包括 车站形式、客流量预测、建筑规模、乘客出入车站流 程、车站各层平面布置和公共区域布置、车站内交通 及出入口。
2. 5. 2.4车站公共区域微小气候主要内容包括 设计参数,微小气候指标检测结果(或类比项目检 测结果)。
2. 5. 2. 5车站公共区域室内环境卫生质量主要 内容包括室内空气物理、化学、微生物卫生指标检测 结果(或类比项目检测结果)。
2. 5. 2. 6车站公共区域空调通风排气设施及卫生 质量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参数,预测高峰小时(含 高峰系数)客流量,空调类型、数量、机组配置、风量 设计及负责区域,运行工况,风系统配置和分布,风 亭(或新风口)位置、设置及周围环境关系,气流组 成和气流形式,风管材料,卫生设施设置,分区域运 行调节装置,水系统配置、冷却塔位置和设置;非空 调系统的通风系数和换气量、风量等设计参数,自然 通风和机械通风设施设置;空调系统卫生指标检测 结果(或类比项目检测结果)。
2. 5. 2. 7车站消声防震设施及卫生质量主要内 容包括噪声控制设计参数,轨道结构减振降噪设施, 各类机组、风管风口等可能产生振动和噪声的隔振 减振消声设施,机房、功能区域之间的消声防振设 施,室内噪声检测结果(或类比项目检测结果)。
2. 5. 2. 8车站环境电磁场防护设施及卫生质量 主要内容包括电磁场频率及控制设计参数,产生电 磁场设备、区域以及防护设施,电磁场暴露值检测结 果(或类比项目检测结果)。
0. 5. 2. 9车站给排水设施及卫生质量主要内容 包括供水水源,给排水系统设计参数,给排水系统设 置,涉水材料、二次供水设施,直饮水管网、水处理器 及涉水材料、水处理机房、辅助卫生设施;水质卫生 指标检测结果(或类比项目检测结果)。
2.5.2.10车站采光照明设施及卫生质量主要内 容包括采光、照明设计参数,照明系统设置和分布, 照度检测结果(或类比项目检测结果)。
2.5.2.11车站辅助卫生设施主要内容包括辅助 卫生设施布局和设置,卫生间的位置、设置以及卫生 设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2.5.2.12车辆卫生主要内容包括与卫生学相关 的设计参数,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列车载客量和运输 能力、车型和列车编组,客流组织、运营组织和管理, 车体结构、内装材料和车内设备,车辆空调系统设置 及其卫生设施;车辆卫生指标检测结果(或类比项 目检测结果)。
2.5.2.13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卫 生管理组织、职责、制度,操作规程、定期检测和告 知,卫生档案(含证件)管理、事故管理,从业人员卫 生管理。
2.5.2.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措施主要 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预防空气传 播性疾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