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范文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制定,严格落实。产废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管理计划,并严格按照管理计划加强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
(二)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管理计划应注重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危险废物在贮存、利用、处置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三)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以本指南为基础,在确保管理计划真实和可操作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商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相关内容。
三、基本要求
(一)制定单位
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废单位制定。对拥有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生产基地的集团公司(统称集团公司),按以下规则进行制定:
1.子公司单独制定。
2.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统称所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制定单位。所属单位可与集团公司一起制定,也可分别单独制定。原则上,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应当分别单独制定。
(二)制定形式
(三)制定时限
原则上管理计划按年度制定,并存档5 年以上。鼓励产废单位制定中长期(如5-10 年)管理计划。制定中长期管理计划的,应当按年度制定实施计划。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生产设施地址、行业类别与代码、总投资、总产值、企业规模、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技术人员相关情况、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管理组织框架等。
(二)过程管理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
产品生产情况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及消耗量、生产设备及数量、产品及产量、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等。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主要包括:产生的危险废物名称、代码、废物类别、有害物质名称、物理性状、危险特性、本年度计划产生量、上年度实际产生量、来源及产生工序等。
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计划和措施:产废单位根据自身产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借鉴同行业发展水平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计划,明确改进原料、工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危险废物转移环节
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产废单位应明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现状,包括设施名称、数量、类型、面积及贮存能力,掌握贮存危险废物的类别、名称、数量及贮存原因,提出危险废物贮存过程的污染防治和事故预防措施等内容。
危险废物运输情况:危险废物运输应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运输。自行运输危险废物的应描述拟采用运输工具状况,包括工具种类、载重量、使用年限、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污染防治和事故预防措施等;委托外单位运输危险废物的,应描述委托运输具体状况,包括委托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等。
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产废单位需要将危险废物转移出厂区的,应制定转移计划,其内容包括:危险废物数量、种类;拟接收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等。
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主要包括:设施名称、利用处置废物方式、总投资、设计能力、设计使用年限、投入运行时间、运行费用、主要设备及数量、利用处置效果、利用处置废物的名称和数量、工艺流程、二次环境污染控制和事故预防措施等。
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情况主要包括:委托利用处置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的许可证编号、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名称、利用处置方式、本年度计划委托量和上年度委托量等。
(三)环境监测
产废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的相关参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进行监测。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的工艺参数、焚烧残渣热灼减率、活性炭和燃料油等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等;污染物监测指标(如废水、废气的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物,噪声等)及监测频率和时间安排等。
自行开展环境监测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并制定有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签订委托监测合同。
(四)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回顾
产废单位应对上年度管理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企业接受环保部门检查和环境监测情况,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的社会公开情况;上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种类、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并与管理计划中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上年度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范文2
一是继续保持对工业固废堆存场所的严格监管力度,制定《景县工业固废处置方案》,要求企业将工业固废产生情况及处置情况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管理,以省平台为统领基础,结合实地抽查排查,确保及时掌握工业固废产生、处置情况;同时在日常固体废物监督检查中,重点查看堆存场所的硬件设施是否达标,确保“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规范我县固体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持续推动我县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工作。我县作为橡胶产业基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胶管、废橡胶下脚料等,要求企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橡胶等工业固废处置服务合同》。
(二)涉危险废物企业纳入平台管理
按照上级要求,我县涉危险废物企业逐步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管理,涉危废企业均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危废转移处置合同,危废转移全部在平台进行。要求产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规范化的涉危台账,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去向、交接人签字等情况。及时通过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或转移等信息。危险废物处置要有明确的处置时限,并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创建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对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环境污染事件的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持续开展危险废物隐患排查工作
继续以高压态势严格监管全县涉危险废物企业,建立全县危废排查整治专项工作包联机制,对全县十六个乡镇和高新区开展对口指导,工作包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要求企业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台账,做到台账规范、内容详实,不缺项漏项,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标签,并填写相关信息。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建立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台账,进行动态更新,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督导企业立行立改或限期整改。重点掌握涉酸、化工、农药等重点监管企业的涉废信息,依靠省平台和现场检查工作双管齐下,实现产生、收集到转运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范文3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
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范文4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全区环境保护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严防发生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努力改善我区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靓丽槐荫”提供良好的环境质量保障。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环境污染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的监管力度,在全区范围内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重点企业污染排放进行专项整治。要对辖区内上述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排查,集中整治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公开企业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确保不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要巩固年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成果,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出现反弹。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利用企业。要全面细致排查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检查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应急预案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经营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要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偷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要加强对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辖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要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升级改造;要加强监管,防止工业企业废水超标排入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辖区重点企业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督促企业制定、报送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要加强对燃煤锅炉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设施,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逐步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其评先评优等提供信用评价支持。
(四)继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以城市扬尘、工业废气为重点,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努力实现空气能见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区环保、城乡建设、城管、农发、市政、园林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会商、联合执法和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强化建设工程环评审批、开工许可等源头控制措施,大力推行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监理,严格渣土运输管理,提高道路保洁水平。要对各类尘源继续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分类挂牌管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停工整顿、绿色信贷等措施,切实解决扬尘污染问题。要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区环保局要依托三级在线监控网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督促企业保持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并加快实施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深入开展小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拆除取缔复查工作。区发改、经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严控“两高一资”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各自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
(三)总结阶段。区环保局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将书面总结于年月日前报区政府,同时报送市环保局。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区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调度。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挂牌督办突出问题。区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排查整治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加大挂牌督办力度,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对性质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区政府直接挂牌督办。
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范文5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V44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环境的不断恶化,空气污染,等各方面的环境因素影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已然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现在还是处于初期阶段,与此同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与其他产业的生产运营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作虽然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但是对于对于中国这样的大人口国家,此产业还有很大的开发空间。
一、危险废物基本概述
根据《中国21世纪议程》中对危险废物进行明确定义:危险废物是一种特殊的固体废物,它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毒性、爆炸型、易燃性等特点。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危险废物是一种被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测定符合危险废物相关标准的废物。
(一)危险废物存在的危害
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及放射性等一种或几种以上的危害特性,能够污染环境和危害生命。危险废物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所带来的不但会污染环境同时还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危险废物的性质
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潜伏毒性等,如含重金属)、爆炸性(如含硝酸铰、氮化铰等的废物)、易燃性(如废油和废有机溶剂)、腐蚀性(如废酸和废碱)、化学反应性(如含铬废物)、传染性(如医院临床废物)、放射性等一种或几种以上的危害特性,并以其特有的性质对环境产生污染、对生命产生危害。
(三)危险废物处理方法
对危险废物的处理最终都要达到无害化,在最终处置之前对某种废物可以用多种不同的处理技术进行处理,但最终都是为了改变其物理化学性质。虽然有许多方法都能成功的用十处理危险废物,但主要方法仍归纳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和固化处理,常用处理方法分述如下
首先,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利用各种相分离(如重选、浮选、电选等)及固化技术,目前固化、稳定化技术是常用的物理方法,它是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必要步骤,将工业危险废物中的污染组分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来减少废物有害成分的浸出毒性,减小废物的迁移性,降低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而且现在采用的新型固化基材,很好地改善了传统固化法使废物容积增大的缺陷。
其次,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如氧化还原处理技术、油水分离技术、中和处理技术)将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的最终产物,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降低它的危害性。常作为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的预处理措施。但反应过程比较复杂,比较难以掌控,另外成本太高,不适合大规模处理。
再者,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起来,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因而能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的一种处理过程。主要用十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来的大。
最后,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可以被土壤和水体所接受。常用的方法有活性污泥法、气化池法、氧化塘法、堆肥法等。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对环境的影响更小,应用更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
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现状
(一)国外对于危险废物处理现状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由于经济比较发展,相关技术也比较完善,他们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更多地遵循“3C”原则,即源头消除(Clean)、循环使用(Cycle)、有效处理(Control)。他们对于危险分无处理时策略为:持续强化与完善处理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全过程、全方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做好危险废物源头工作。其技术主要分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途径。第一,减量化技术:大部分发达国家将威胁废物的清洁等作为其基本方法,在源头上使用无毒原料,降低危险废物的产生,提倡无废、低废的清洁工艺。第二,资源化技术:极力倡导综合利用与废物交换。对日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主要采用回收利用等方式进行,他们通过外界循环系统进行物质交换、转化、再加工从而使危险废物得到综合利用。第三,无害化处理技术。填埋法是目前使用较多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办法,如美国、英国、联邦德国的危险废物填埋量占其产生总量的比例分别是75%、60%和72%。然而,此技术手段有一个弊端:对地下水具有潜在的污染风险。近年来,发达国家迫于土地资源的限制,他们对于废物排放法规及土地资源的限制,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从原来的填埋逐渐演变为焚烧。当前,美国已经有1500台焚烧设备,并且99.99%的危险废物均实施焚烧,使得危险废物的处理更加工厂化、集团化。
(二)国内处理处置现状。现阶段,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随着我国废物处理能源、资源的不断消耗,废弃物的量也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标准规范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工作,并且处理技术也比较落后,由此看出:我国当前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根据我国想数据结果显示:在2010年,我国共产生1586.8万吨危险废物,其中,976.8万吨废物得到综合利用,其利用率仅有61.5%。
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对策
危险废物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这种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相比具有生产量小,成分复杂,对人体有危险等特点。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若仅在本地区进行处理将不能满足集中处理原则,并且废弃物生物利用度将大大降低,并且很多地区无法建立专用设施进行处置。为了解决这一情况,必须对相同或相类似的废弃物进行集中搜集、分类、集中处理等,将废弃物运到有关工厂进行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
目前为止,由于我国经济并不发达,更多的危险废弃物在本地区进行处理,为了提高危险废弃物使用率就要多个地区的行政管理者综合联系起来共同创建合理有效的办法。跨区域专业化集中处置已逐渐成为处理处置废物一种大的方向,处理过程中可以联合以下工艺具体如下:
(一)清洁生产工艺
清洗出产技术是指在出产过程中对出产的技术进行损害下降化处理,从源头遏止危险源的发生,当前该技术仅仅在中国一些少量的工厂与出产线上进行了运用,如南京的化工厂就曾经在制备苯胺的过程中采用了加氢的办法,这样就可以使出产留传的铁泥废渣中苯胺与硝基苯的含量从原先的2500kg/t下降到了5kg/t,整体来说苯胺的含量下降到了本来的1%以下。
(二)无害化处理
目前我国已经研发出了一系列针对特定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这些技术相对比较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和利用价值,例如高温水解氧化处置氰渣、焚烧有机氟残夜、在烧结炼铁中加入铬渣做熔剂、在玻璃制造中加入铬渣来着色、焙烧含汞盐泥、在废液中回收钴、镍、银等金属、在氧化锌废渣中提取盐、锌等有效成分的一系列技术等等。这些技术可以大大降低原本产物的危害性,但是仍然存在着处理不够彻底、可靠性不高、成本较高、步骤复杂等问题。
(三)稳定化处理
我国的稳定化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目前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但是已经获得了一系列成果,例如在对爆炸物进行安全处理的过程中,清华大学就研发了一项将火药进行稳定化处理的技术,在实际的处置中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将爆炸物中的氟、有机磷、钡等危险成分全部降低到可以现场控制的范围之内,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废物的危险性,也为以后的进一步稳定化处理提供了丰富经验。
(四)焚烧处理
焚烧处理是将废物经过适当的预处理或者特殊处理,其可燃成分在高温和充分氧气含量的条件下(一般是1100℃以上)进行氧化反应,在炉内燃烧均匀、完全,收集灰渣,对排放的废气进行脱酸和除尘处理。适合处理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废物。它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并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理。焚烧法的优点在于爆炸性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基本上都能处理,焚烧比较彻底,高温焚烧能大大的减少废物的体积,很好地分解危险废物中有毒有害的成分,杀灭病原菌,达到解毒、除害的目的,还能回收余热和副产品。从而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在长期的运行中,焚烧不失为是一种最大效益、成本的废物处理方案,因为他永久的消除有毒有机物,没有更多的废物贮存需要。
(五)综合利用
综合使用是实现危险废物资本化、减速量化的重要手法之一,当前危险废物综合使用的办法主要有溶剂的再生、油脂的再生、燃料的使用和金属的收回等。中国当前有些城市已建设危险废物综合使用处置的公司,例如珠海安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综合使用设备,可对废矿物油、废浊刻液、污泥、退锡废液、含熔剂废物和废线路板进行收回使用处置,下降对环境污染的一起,又带来了经济效益。
(六)安全填埋处理
安全填埋是对经过前处理(如脱水、中和、堆肥、固化和稳定化)的废物采用工程措施来控制、减少和消除危险废物的危害。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有用成分,不能回收利用其能量的危险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产生的飞灰和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填埋法作为最终处置手段,由于其适于处置多种类型的固体废物,工艺比较简单,在国内外得到广泛应用。
四、结束语
危险废物在日常生活比较常见,从大的角度来说属于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废弃物,其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是长期的、不可预测的,它的危害性可以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基于国内外对危险废物的认识不同,处理办法各异,本文通过阐述当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现状,分析我国危险废物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为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陈松. 昆明地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防治对策分析[J]. 环境科学导刊,2014,03:26-29.
[2]刘红.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分析[J]. 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6:6.
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范文6
您的汽车在维修保养后实现了新生,但留下的废发动机油、废油却是危险的垃圾;
大学化学实验室各种实验成功完成了,一大堆的废物如果随意丢弃就会成为环境杀手。
危险废物,一个稍显专业、枯燥的名词,仿佛离我们很遥远,但其实离我们的生活却很近。我们享受着丰富多彩的物质生活,殊不知背后是大量的生产、生活过程中留下的危险废物,这些垃圾中最敏感而且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如果不安全处置,对我们的水、土、空气造成的将是无可挽回的严重破坏。
那么,这些危险废物都去了哪里呢?它们都是如何处理的?近日,记者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人驱车三个小时,走进惠东县的一个偏僻深山,探访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揭开危险废物处置的神秘面纱。
示范中心:
广东危废处理领头羊
惠东县梁化石屋寮南坑,这里人烟稀少,四面环山,地处梁化镇西南约4公里处,示范中心就在这里的一处天然山谷中。
为什么偏偏选在这里?看着记者疑惑的眼神,示范中心运营方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勇介绍,中心选址在这里的原因是@里没有地质断裂带,山体非常稳定,不会发生滑坡,并且附近没有水库、河流,连接危废中心与外界的只有一条通往209县道的曲折公路,离最近的民居直线距离也有2公里以上。
省环境保护厅固废处负责人介绍说,示范中心是广东建设中海油、中海壳牌等石化基地的重要配套项目,早在2002年就列入全省环保规划,超前规划,按照国际标准建设。示范中心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筹建,其运营方惠州东江威立雅公司由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国威立雅环境集团于2005年共同组建。高勇表示,这相当于现在的PPP建设模式,结合了国家的资金政策支持优势、民营企业的市场营销优势和外资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优势互补,使得示范中心迅速高标准建成,并以对标国际先进的要求进行规范运营,实现快速发展。
“在危废综合处置领域,我们是第一个吃螃蟹的。”高勇说,他们是全国第一个由环保部验收的综合性危废处置项目,也是广东第一家必须由环保部发证的处理企业,后面类似企业的建设和验收,环保部都以这里为标准进行验收。
“这里不但处理标准高,而且能处理的品种多,可谓‘全能’。”省环境保护厅固废处负责人说,示范中心可处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49类大类之中的45大类。“也就是说,名录中49种危废,去掉不能跨市运输的医疗废物,和产生量极少的爆炸性危废等,剩下的我这里全部吃得下。”高勇说。
据了解,目前示范中心每年能处理9.3万吨危险废物,为省内的佛山、中山、东莞等十多个地级市,数千家客户提供废物处理服务。处理方式包括焚烧、填埋和物理化学处理等。
专业的处置能力,让示范中心成为政府、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力量。高勇说,企业专门安排了一支全天待命的应急队伍,配备专业的化学、安全的设备、车辆。当接到政府处理环境应急事故的通知,这支小队就会迅速赶往现场,处理好现场的危险废物,遏制污染进一步扩大,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高勇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公司每年都会出动二十多次,无偿处理400多吨的危险废物。
仓库:
每个危险废物都有“身份证”
生活垃圾提倡分类,工业垃圾更要从源头就进行分类。记者走进示范中心的仓储区,五颜六色的桶井然有序地安放在一个个货格上,仿佛超市的商品区一样。高勇告诉记者:“工业垃圾从源头就要分类,例如我们业务员到客户那里,从客户垃圾现场拍照,了解到垃圾是从哪个车间出来的,他的垃圾是什么特点,进行PH、可燃烧等性状分析,然后我们就给客户做方案检测、包装、运输等一整套服务。当危险废物进了厂,我们就会贴上完整的标签,分到不同的库区。现在这些分类和检测一整套方式都已经整合到废物管理软件中,实现废物管理信息化。”
“我们用色彩让仓库变得缤纷,也用色彩去让仓库里的一切变得井然有序。”仓库主管薛跃龙介绍,仓库每一个蓝色桶子上面都贴有橙色和红色的标签,在橙色标签上写有废物名称、编号、产生单位、库位区域,并进一步说明危险情况,例如有、误食及沾染皮肤对人体有害以及一些安全措施,并附上条形码。
薛跃龙介绍,他们每天严格进行废物分类分区的入库检查,取样检测覆盖率达100%,包括废物包装、标签、外观颜色、做快速定性分析。所有废物检查工作当天完成,没有通过废物入场检查的废物,一律禁止入库。并且通过库位动态图管理,清晰掌握各仓储区域废物暂存情况。薛跃龙告诉记者,下一步他们将为库区建设3D模型,全库区4000多个卡板每一个桶的移动都会显示在3D模型上,这是广东省危险废物管理上的一次重大创新,将有力避免许多安全事故和人员的化学物品伤害。
“在我们这么多年的努力下,无论多毒的烈日、多大的风雨,仓库也依然完好无损。”在介绍库区安全性方面,薛跃龙显得十分兴奋。他介绍,之所以能在各种天气下安全运行,得益于仓储区域全方位无死角的实时监控以及自动温感、烟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消防报警系统,这些高科技系统保护着仓库,还有全天24小时热成像仪测试和工作人员不间断的巡检,而且,仓库的地面地下还覆盖了一大片保护膜,就算真的发生地面断裂之类的极端状况,保护膜也可以保证危险废物不会与土壤发生接触,最终才能安全的把它们送到焚烧炉或填埋场进行处置。
焚烧:
1200℃高温分解二f英
走向焚烧处理区,一只巨型的“钢铁怪兽”出现在视野里,足足七八层楼高,全身布满各种大大小小的管道。被中心员工戏称为“广东第一烧”的焚烧车间主管毛玉杰向记者介绍:“我们这只大怪兽可是一只“大胃王”,一年可以处置超过2万吨的危险废物呢,吃量巨大,但是污染排放完全是按照欧盟标准!”
“焚烧中控室就是这只‘大怪兽’的大脑中枢。”在正对着焚烧炉中间的地方,是一个焚烧中控室,硕大的监控屏幕就像焚烧炉的大脑,掌管着他的一切。在焚烧中控室,记者可以很清楚看到焚烧炉正在进行的每个过程,例如工业废物会进入到一个10米长、3.5米直径的回转窑,这块硕大的屏幕上,包含了在线烟气监测系统的重要数据,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氢等浓度。记者发现,屏幕上显示这些参数的数据均达到国家标准。此外,在“示范中心”山脚门口处设置电子公告牌,还向公众公开实时监测数据。该系统实现了与惠州市环保局24小时联网,便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焚烧过程产生的烟气,毛玉杰为记者解答了疑惑。她表示,焚烧炉有专门的净化设施对烟气进行处理,即危险废物经过回转窑、二燃室两次充分燃烧,焚烧温度可达1200℃左右。而二f英在850℃就可被充分燃烧并分解。接着烟气还通过石灰浆急冷塔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m,洗涤除雾后再度将烟气加热过滤,保证由高塔排出的气体中不含污染物、粉尘等烟雾。
在焚烧处理区末端有一口水井,深不见底,水井旁竖着一块由惠州市环保局发的监测牌。高勇告诉记者:“这是企业的责任之井,这口水井可以通到地下16米,可用于取出地下水进行重金属等方面的监测,这样的水井全厂区共有五口,可以检测出整个项目地下水的水质状况,时刻接受政府和百姓的监督。”
填埋:
地下8层保护膜防渗漏
“填埋场是危险废物最终的归属地。”记者走进填埋区现场,延绵上百米的薄膜几乎严丝合缝地将填埋区覆盖起来,把填埋物与阳光和雨水隔绝开来,只有作业口的几百平方米向外袒露。高勇介绍,对于部分不适合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例如来自电镀、农药、炼化生产的污泥,以及工业电池、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则需要填埋处理。
据了解,目前该填埋场已建成占地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总库容约为45万立方米,整个安全填埋场设计库容如果按4万吨/年,可填埋70年。在封闭的填埋区上,覆盖着一层黑色的塑料膜,仿佛一张大网一样将整个填埋区覆盖起来,并且在上面放置了几百个轮胎将塑料膜牢牢地固定住。高勇笑着说:“别小看这层膜,这可是高科技膜,他们保护着土壤和地面的安全,是不可攻破的‘宙斯盾’。”据了解,填埋场防渗保护层竟然达1米厚,是由8层防渗复合材料和保护膜组成,像一个大垃圾袋一样将废物包围在中间,能够完全隔绝废物与地面接触。“这项技术目前已经成为国家技术标准,我们公司接下来还将派专家前往各个省份的危废中心传授这项技术。”高勇说。
高勇告诉记者,填埋场面上看到的黑色塑料薄膜只是最上面的一层,用来收集表面雨水,地下还有另外两层膜负责防止水份渗透,包括公众最关心的垃圾中的渗滤液,这两层膜也能将渗滤液捂得严严实实。最终,渗滤液还有包括场区地面冲洗用水和厂区的初期雨水等都将通过特殊处理全部回用厂区,实行污水零排放。高勇告诉记者说:“这个危废填埋场位于群山之间,还必须是不能位于任何地质断裂带上,我们为了保证安全,还专门对地下水进行抽取、雨水进行拦截。”记者获悉,该填埋场已有部分填埋完毕,地面开始复绿,未来填埋场的土地将不再另作其他开发,而是永远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