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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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

新型农业经营范文1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

引言

近年来,茂名市电白区顺应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通过集聚政策、集聚要素,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截至2019年底,全区家庭农场超过5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接近100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7家。电白区从2013年开始作为全国气象部门三农气象服务试点地区。经过几年为农气象服务工作探索,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气象服务产品不断完善,达到服务对象增收,服务产品有用的发展目的。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表1),相互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又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与特征。为便于气象服务和气象服务产品的研发,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归纳为种植类、养殖类、食品企业、港口码头等。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现状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气象服务的传统服务方式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气象服务产品已不能满足用户需求。近年来121121电话、手机短信和影视节目收视率等均呈现下滑趋势。大多数气象服务产品仍然是“天气预报产品+简单提示语”的传统模式,能够体现差异化、精细化的服务较少,气象服务产品存在同质化严重、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不习惯从用户的角度看问题,不能针对服务对象精准地匹配、推荐用户想要的服务和内容。为此,气象部门应不断整合传统的气象服务产品,优化现有产品服务形式,扩大气象服务传播覆盖面,提高气象服务质量,为用户带来更高的使用价值,保持对气象服务产品的依赖性,使用户持续增长。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需求思路

3.1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对象和宗旨

目的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合理利用天气条件的气象依据,能够做到充分利用有利天气,避免不利天气的影响,做到趋利避害和增收增效。

3.2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怎么做

在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农业气象预报的基础上,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气象指标体系、气象定量评价技术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意见等制作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应所需的气象服务产品。

3.3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做什么

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需求,主要针对生产对象、农事活动,预测未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有影响的天气条件、天气状况,分析当前气象条件及未来天气条件的适宜度及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具体影响,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分析

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需求思路,探索建立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需求的、针对性强的气象服务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形成分3步走:气象部门制作出天气预报产品;气象部门根据天气预报趋势与相关部门会商,得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有效措施和建议;联合会商后制作好相应气象服务产品。常见的气象服务产品大都是以天气预报为主,为服务对象生产提供常规的天气变化状态、温度升降情况以及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息。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需采用气象部门业务网提供的数值预报产品,参考国家、省、市气象部门短时、短期、中期和长期天气预报以及灾害性天预警等预报业务产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编辑电白天气预报产品。以提前做好各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为基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稳定和增收增效为目标,根据预报气象服务产品进行精细化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必须进一步开发,才能实现预报气象服务产品有效利用。因此在一定时间内联合相关单位进行产品利用分析,做到趋利避害。分析结果与会商单位联合,包括天气趋势预报,相应天气趋势条件下适用的措施、对策、建议,形成各类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气象服务产品。

新型农业经营范文2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金融支持

党的十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坚持以家庭承包制度为基础,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增加从业者收入为目标,依据市场需求从事专业化生产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四类。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支持很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如何改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金融支持的现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的调查分析

为了从微观角度了解陕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现状和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本文于2015年7―8月在西安市完成暑期社会实践课题的调研工作。本次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通过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问卷243份,获得有效问卷230份,有效回收率为94.7%。

(一)人力资本特征。在被调查的主体中男性比重高,占总数的94.8%;而女性仅占总数的5.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中壮年为主,年龄主要集中在41―50岁,其中40岁以下的占20%,41―50岁的占48.7%,50岁以上的占31.3%。在受教育水平上,各主体大多数为高中学历,占比46.9%,初中学历以下的占36.5%,大专学历占15.3%,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1.3%。各主体的平均务农年限为8.14年,其中5―10年的占总数的37.4%,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47.4%,而5年以下的仅占总数的15.2%。

(二)土地经营及流转情况。西安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有土地面积不多,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其土地经营规模得以扩大。在土地流转的调查中,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资产,以被调查的专业合作社为例,每户通过流转获得的平均土地经营面积为507亩,占总面积的88.2%。在土地流转期限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流转期限较长,其中5年以下的占比32.7%,5―10年的占比38.7%,10年以上的占比28.6%。

(三)农业生产及培训情况。在被调查的主体中,从事种植业的占46.5%。从事养殖业的占44.8%,从事种养混合的占8.7%。各主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业生产,占总数的77.4%,而非农业生产仅占总数的22.6%。同时,各主体生产积极性较高的占比54.4%,积极性非常低的仅占6.1%。在农业技术培训方面,80.9%的主体表示有参加过,仅有19.1%的主体表示没有参加过。进一步调查表明,培训时间一般维持在一个月以内,占比61.8%。而在金融知识培训上,91.7%的主体表示没有参加过,仅有8.3%的主体表示参加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金融支持的原因分析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缺陷。区别于粗放型的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呈现出集约化和专业化的现代农业生产特点。近年来,各主体对资金的需求特征有了新的变化,不仅需要更多的资金来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还需要购置和维护大型机械、设施大棚等固定资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在两个方面发生改变:一是资金需求金额增大。资金需求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占64.3%,其中30―50万的占31.7%,50―100万的占22.6%,100万以上的占10%;而30万以下的仅占35.7%,其中1―10万的比重最少,仅占7.4%。二是资金需求期限延长。资金需求在一年以上的占比66%,其中1―3年的占45.7%,3年以上的占20.3%,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所占比重较少,其中3个月以内的占3.5%,3―6个月的占12.2%,6个月―1年的占18.3%。上述结果表明,现有的金融支持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农业体系下的融资需求,快速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亟需更有力的金融支持政策。

由于发展阶段和政策环境的影响,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发展态势较好,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一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实地调研中,部分主体缺少管理制度,章程设计不完善,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标准,财务信息透明度低,无法接受成员的监督。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时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导致不能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二是专业人才匮乏。我国农业专业人才数量有限,普遍农业经营者专业素养不高,人才的缺乏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实地调研中,部分主体表示农业科技成果转换、农产品营销和农业信息化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环节,而这些环节中存在较大的人才缺口。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供给落后。由于市场上没有形成良好的信用评级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而在政策上采取较高的准入门槛,从而导致当前的金融供给服务落后。根据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主要面临三类问题:一是申请贷款困难。在被调查的主体中,高达86.4%的主体认为获得贷款不容易,其中8.6%的主体表示获得银行贷款非常困难,仅有5%的主体表示获得银行贷款较容易。二是贷款手续复杂。在实地访谈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反映银行的贷款手续繁琐,耗费的时间成本高,因而很多主体转而向亲朋好友借款或寻找民间高息借贷。三是抵押担保条件滞后。西安市的调查显示,虽然陕西省在逐步推进涉农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工作,但是由于尚处在初级阶段,土地经营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等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并没有普及,现阶段仍以传统方式为主。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体现着金融服务的供给水平,而机构网点数量、ATM机和POS机等设施的数量分布是重要的衡量指标之一。在调查中,主要反映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在访谈中发现,西安市部分主体所在地区仅有一家农村信用社网点,网点覆盖不足,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二是金融机构服务的满意度不高。调查显示,63.7%的主体表示对当地金融机构的服务不太满意,只有36.3%的主体表示比较满意。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知识素养不足,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存在较大问题,客观上也影响了金融机构支农的有效性。

(三)政府扶持政策的落实受到制约。自2014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支农政策,逐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促进了现代农业体系的建成和发展。但是由于支农政策层层下达,中间环节缺少紧凑性和调节性,导致政策落实效率不高。一是农业补贴政策不到位。在调研中发现,经营主体并没有拿到流转土地的补贴资金,实际中土地所有者得到了这部分补贴,违背了补贴原则。二是政府信贷担保机制薄弱。从被调查的主体来看,只有41.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时享受到政府的支农资金作为担保。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机制不健全,而政府的信贷担保机制又不足以承受现有的融资活动,进一步加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风险。

在从事农业生产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面临着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而农业保险作为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重要措施,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稳定现代农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一是宣传力度不足。调研显示,各主体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较低,高达46.7%的被访者表示不知道有政策性农业保险,10.2%的被访者表示略有了解。二是覆盖范围较少。西安市的特色农业如苹果、猕猴桃等并没有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类主体面临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补偿,真正享受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较少。三是保费补贴较低。在实地访谈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并不能弥补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费补贴的费用尚不足以弥补生产成本。可见,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其保障能力和赔付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对策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认识到自身的局限,努力从自我规范做起,提高外部融资和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制定切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完善组织结构体系,设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准则,努力向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二是提高自身的农业专业素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参加政府部门开展的技能培训,并多学习相关金融知识,重视政府部门颁布的农业政策,不断提高自身对相关农业政策的解读能力。三是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引进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和信息化服务等方面的农业专业人才,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保证农业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二)涉农金融机构要构建金融支持的网络。一是涉农金融机构应立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特征,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利息,逐步开发和完善适合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融资方案。同时,逐步推进新型新型抵押担保方式的全面普及,探索开展农产品预期收入质押等创新业务。二是强化涉农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多种金融支持的渠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三是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银行机构网点覆盖空白地区,增加服务网点数量,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提高ATM机、POS机的渗透程度。四是政策性银行应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各主体的支持力度,并对金融服务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以期形成自上而下的现代农业金融支持的三级网络。

(三)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支农政策环境。政府要切实发挥职能,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提高注册和审批的门槛,保证现代农业体系发展的质量。在农业补贴政策方面,国家和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循“谁种田,谁受益”的补贴原则,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享受到补贴资金,以此提高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政府要加强宣传推广的力度,增加保险品种,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能力,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风险。同时,要逐步增加保费补贴金额,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的积极性。在监督和管理方面,政府可以建立征信平台,解决政府部门、涉农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样不仅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林乐芬、法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深层原因及化解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2015(7):150―155.

[2]中国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课题组.关于金融服务家庭农场的调查与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3(12):16―21.

[3]王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2014(11):63―66.

新型农业经营范文3

陕西安康阳晨集团的农业企业,生猪产业联盟与农户家庭猪场实现了双赢,探索出了“公司+基地+农户”有机融合的龙头企业带动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阳晨产业联盟成员涉及产前原料供应企业、生产和技术服务组织、产后加工企业和产品市场供应企业,联盟企业为农户提供风险担保和融资担保,真正降低了养殖风险;四川崇州土地合作社经营,以土地股份合作为核心,新型的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品牌服务、农村金融服务4大服务体系为支撑的“1+4”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了粮食规模生产,促进了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开创了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局面;上海松江家庭农场经营,以顶层设计为先导,开展都市“三农”工作的各项创新实践,家庭农场模式赢得了民心,引领了都市“三农”发展……

尽管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态势总体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体培育投入不足、成长缓慢,土地约束适度规模难实现、机制不完善、运行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上产前、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不完整,市场化进程缓慢;同时现有的农业推广体系作用不到位,政府部门间的监督管理不到位。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关注的几个原则

1.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关键任务是促进和引领好规模经营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重点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需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要积极发展农业经营新型市场主体。

2. 追求规模经济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

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组合和集约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规模超过一定程度,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可能出现下降。因此,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经营要适度,不能盲目追求扩大规模。要根据各地资源条件、经营者能力来适当控制规模。如果经营规模过大,超过了经营者自身的能力,需要雇佣大量工人,就会出现劳动监督问题,导致成本增加,就会由原来的规模经济转变为规模不经济,进而丧失家庭经营优势。

3. 因地制宜是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的原则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定位不同。要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间合作与联合的组织形态。各地发展经验表明,农业经营体系的选择不能一刀切,也不能跟风。在选择经营主体时要考虑四个方面:农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务农农民收入明显增加;转出土地的农民权益得到保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和农业发展水平相适应。

4. 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离不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配合与支撑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对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越来越明显,而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服务供给既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又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各地成功经验表明,经营主体离不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力支撑。

5.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与扶持

政府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促进规模化经营、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和体系,需要由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和农业等条件进行宏观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进行宣传与推动;其次,由于农民是低收入的群体,促进土地流转需要保障转出方和转入方均能受益,并达成双方满意的价格,而双方的价格缺口需要政府补贴来弥补;第三,由于农业具有弱质性,为了保证经营主体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在各生产环节进行资金补贴,并不断调整农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第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主体会遇到来自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对经营主体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农民培训发挥作用;第五,规模化农业遇到产前和产后的咨询、粮食烘储、销售和管理等问题,需要政府推动建立多主体、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其进行帮助。

二、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对策

1. 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规模经营需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探索农村土地“两权分离”的创新性制度安排,使农户拥有的承包权最大程度地获得财产收益,使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为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创造条件。鼓励各地区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和农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创新和制定适合本地的农业经营模式,设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

2. 建立服务体系与经营主体配合机制,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要把握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运行规律,强化利益上的互补,驱动多种服务提供者与其服务对象在长期互动中寻求动态的供需平衡,提高体系运行效率。

首先,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村商品流通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方面进行制度优化,形成长效机制。

其次,在市场建设方面,一要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二要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制度,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减免运销环节收费,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三要保障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

此外,应随时了解经营主体在各环节的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快构建公益型服务与经营型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调整相关的服务主体、内容与方式,逐渐建立二者高效的协调、合作关系。

3.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突出并细化对家庭农场的支持

应重点针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对农民和农业生产具有明显带动促进作用的农业企业,加大政策扶持,以促进其快速发展。在增加农业补贴总量的同时,新增农业补贴向这几类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强化财政对其购买农机、农业保险的补助力度。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家庭农场在我国各类经营主体中,经营耕地比重最高,在保障粮食安全的目标中起关键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并未明确家庭农场的地位,扶持政策也多偏向于其他经营主体,因此,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急待细化和深化。

4. 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抓手,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职业化

新型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提升农业劳动者素质的核心任务,以提升农民的科学素养、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重点,探索培育模式,强化政策扶持,加大培训力度,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加快推进农民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切实解决“谁来务农”的现实难题和“怎样务农”的深层问题。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培训,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选择一批素质较高的农民,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加强专业知识培训,使之成为专业种养大户。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投资创办农业实体,吸引和支持高素质人才务农创业。

5. 不断创新金融支持,突破农业经营体系资金瓶颈

新型农业经营范文4

一、威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现状

威海市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目前,全市成规模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322个,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9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499家,种植养殖业大户1545个。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把先进的经营理念、生产技术等要素引入农业,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推进了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壮大,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威海市注重发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市场、带基地、帮农户”的纽带桥梁作用,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采取多种模式,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高了农民群众抱团闯市场的能力。目前,全市已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499家,注册资金总额8.9亿元,社员7.24万户,辐射带动17万多农民,促进农民增收5.5亿元。主要呈现四个特点:第一,辐射范围广,涵盖十几个农业相关领域,涉及全市所有的农业主导产业及特色产业,其中,果品552家、蔬菜155家、畜牧养殖233家、粮油212家、水产养殖93家、药材24家、农机105家、其他125家。第二,领办主体多元,龙头企业领办占8%,村两委领办占22%,专业大户领办占51%,供销社领办占11%,基层农技服务组织领办占3%,其他占5%。第三,服务内容全面,涵盖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主要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副产品的贮运销售、技术信息指导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四,带动作用初显,通过引导创建示范社、开展“三品”认证等方式,增加辐射能力,带动农民增收。全市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7家,市级示范合作社39家。据统计,这些示范社年经营收入可达上千万元,盈余可达上百万元,可带动农民户均增收3000余元。

(二)农业龙头企业稳步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威海市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区位优势,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通过设立奖励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比重占全市农业经济的70%以上。目前,我市已培育成多个优势特色产业,初步形成了以青山包装、富盛食品为代表的苹果运销产业集群,以华隆食品、威盛食品为代表的花生烤制产业集群,以威茗茶业、正华茶业为代表的茶业产业集群,以好当家集团、泰祥集团为代表的水产养殖加工产业集群,以俚岛水产、海之宝为代表的海藻养殖加工产业集群,以天智皮毛、普利姆皮草为代表的裘皮加工产业集群,以福喜农牧、荣华食品为代表的肉鸡产业集群,以嘉盛乳业、鹏程食品为代表的乳品加工产业集群,等等。全市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322家,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193家,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56家。2012年,全市农产品出口额15.12亿美元,全省排名第三;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700多亿元,累计带动农户90多万户;全市龙头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各3个,省著名商标25个,省名牌产品40个,品牌密度居全省前列。

(三)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威海市坚持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积极推进农业科技示范工程、科普惠农兴村示范工程等,全市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0%,农作物良种率达到96%,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1%。广泛推广统防统治、水肥检测、测土配方施肥等专业化生产服务,全市统防统治面积达48万亩,测土配方施肥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农资供应网络化建设,依托供销、邮政等系统,建立了覆盖市(区)、镇、村三级封闭运行的农业投入品配送体系,保证了农资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总体数量可观,但普遍存在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的问题。1499家合作社中,发展相对规范并具有一定带动能力的约占50%,以经营农资为主的约占30%,徒有虚名或名存实亡的约占10%。有的合作社办社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免工商税收和享受优惠政策,有的借合作社的名义经销化肥、农药,等等。同时,专业合作社吸引入社成员仅占农户总数的13.5%,办社规模小、吸引能力弱的问题十分突出。322家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中,真正形成规模、具备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不多,龙头企业大都存在自有基地面积较小、与农民联系松散等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发挥不明显。

(二)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虽然威海市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间已初步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机制,但联结还不够紧密。一方面表现在产销合同约束力不高。由于部分农民的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企业与农户之间签订合同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不够,一旦市场价格高于企业的收购价格,农户就会选择违约销售,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合作社吸引力不够。从目前情况看,对农民而言,合作社的吸引力大多体现在统一购买生产资料时,能够给予入社农户一定优惠,但在农产品统销环节,由于没有价格优势及盈利能力,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不足,合作社自身也因不盈利而动力不足。

(三)基层农业服务力量薄弱。基层农技推广力量分散,虽然每个镇都有固定的农技推广人员,但由于基层机关工作人员数量较少,而镇村发展、稳定等任务比较重,许多农技推广人员需要兼职做其他工作,牵扯了很大的精力。镇村土地流转缺乏专职服务人员,收集归档主要靠农村会计完成,受会计个人素质影响,部分村土地流转信息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三、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制定出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对流转规模大、程序规范、比例高的农户、村和经营主体给予奖励;鼓励经济基础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指导和管理,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农民持续收益。

(二)加强农业装备与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将补贴资金重点向大型农机具、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倾斜;支持蔬菜、苹果及畜牧等优势产业发展,推进设施农业、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提升农业发展效率和效益;整合各项涉农资金优先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大力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推进土地流转奠定物质基础。

(三)加大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一是安排资金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提高农户生产经营的产业化水平。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标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及其扶持政策;二是完善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扶持合作社拓宽业务范围,从原有的生产型业务向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使社员分享到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深入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高合作社运行质量,扩大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三是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正确发挥政府作用,从市场体系建设、金融支持和法律支持等方面对龙头企业的发展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同时要引导各类资本向龙头企业集中,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范文5

一、促进农地规模利用和集约经营应注意的“四个适应”

(一)与宜农土地区域分布程度相适应。根据“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图”估算,我国宜农耕地类的毛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7.34%,主要分布在松嫩平原、三江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和四川盆地等地,这些区域土地的肥沃程度和平整程度较好,其中大部分地区已经进入或正进入现代农业的初级阶段,可进一步按照“集中”经营的方式。大力提高农业资本投入的比例和农业机械化水平,逐步建立起以信息化、生态化、多功能化和国际化为基本特征的高级现代农业体系。对于土地肥沃程度和平整程度较差的区域,例如西部地区(重庆、云南、贵州等),平地与缓坡地(坡度

(二)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相适应。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4亩左右,远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极端小规模的农户经营,已成为制约我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最显著瓶颈。为此,必须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将大量农民从分散、细碎的土地经营中解放出来。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速进城务工农民“市民化”进程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必然路径。目前,广东、四川成都和重庆等地正在积极探索深化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在深入推进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大的难题。进城农民的“完全市民化”是一个长期过程,必须立足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当地政府财政支出足以支付新增城镇人口社会福利的前提下,尊重转户农民自愿退出土地的选择权,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相关方案,促进一部分有条件“转户”农民向市民转化,同时加强“转户”农民进城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方面的配套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为有条件“转户”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三)与农业产业化需求程度相适应。构建现代农业体系是土地规模经营的目的。在优化农业生产经营区域布局、稳定发展基础产业、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的前提下,各地正推动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利用和流转。因现阶段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存在,农业用地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将导致巨额的增值收益,必须警惕城镇资本进入农业可能出现的现象:个别企业可能以建设“设施农业”或“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为名,大规模圈占或租赁农村土地进行非农业经营活动,这不仅将侵占农民利益,更不利于耕地保护。因此,在加速现代农业进程的同时,必须高度警惕并杜绝这种农地规模流转中的“变相开发”倾向。确保农地规模利用和流转切实服务于“农”,确保其用地性质和用途不变。

(四)与农民集中居住程度相适应。农民退出分散、闲置的宅基地是促进农地规模化利用和集约化经营的必要前提。目前各地主要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地票”交易等方式对农民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范围以及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或靠近城市的农村,新建村房屋非法营建和商品化交易的倾向较为明显,而在经济欠发达或远离城市的农村,新建村房屋无人或很少有人居住,这造成了土地、资金和人力的巨大浪费。因此,在农地规模化利用必然要求农民“散居”向“聚居”这一空间居住形态变化的过程中,应同样注意“适应”原则:在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前提下,科学规划新村建设,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并严格农民新村建设的农民准入条件,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小产权房”开发。

二、促进农地规模利用和集约经营的建议

(一)实施现代农业产业规模用地功能分区规划,优化现代农业产业区域布局。一是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稳定发展农业生产”思路,加强对产粮大县和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区建设试点的支持,进一步从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和制定现代农业产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农业土地主体功能分区规划及实施方案,全面提高农业土地单元的产值,提升农产品的科技附加值,培育和壮大农业基础产业和优势产业。二是按照因地制宜和注重效益原则,对非主要粮食生产基地的农业用途土地,各地应尽快研究和制定现代农业产业集约化利用的相关规划和政策。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并以加强对农民自愿退出闲置、分散的宅基地的整理、复垦为契机,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在注重生态保护的前提下,以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为核心,促进农业用地适度集约化经营,通过规划和建设特色农业产业体系,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业;将发展乡村旅游产业与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生态农业或休闲农业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参与农业经营互动的积极性。

(二)促进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进一步分离,建立健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通体系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风险防控体系。一是因地制宜,以多种形式促进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在农业生产经营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重点推进涉农企业公司化经营,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信托试点,将农民分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或收益权,形成农民自愿流转土地的激励机制;重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的抵押机制,促进发展特色农业所需农业用地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适度集中流转。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立法的程序和机制建设,使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透明化、市场化和公正化;研究制定分区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准价格体系,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三是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风险防控体系。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的宗旨,防止农业掠夺式经营,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粮食安全;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完善流转契约,尽量减少流转纠纷;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但同时必须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途监察制度,坚决杜绝一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流转和经营过程中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现象。

(三)深入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引导农民自愿脱离农村“土地保障”。一是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不断深化和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考核基层政府推动转户的工作机制,制定提高转户工作针对性的分类转户政策,在尊重转户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重点推进转户农民向小城镇转移。二是建立户籍制度改革中土地一财税联动机制,引导已转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地和宅基地)。第一,成立农村土地信托经营中心,将一部分农民退出承包地使用权的经济补偿折合为持续的资产收益权,为转户农民进入城镇生活、就业提供“启动的资本金”;第二,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地票”交易的体制机制创新,确保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能够享有合理的土地资本化增值收益;第三,将一部分农民退出土地的资本化增值收益留存当地,开设特别的财政账户,成立专门的转户农民公共服务保障基金,用于支付当地区(县)政府对新增城镇人口提供的各项公共福利及保障。总之,通过“户改-土地-财税”的联动机制,形成已转户农民在享受城镇户籍人口权益的同时自愿放弃农业户籍人口相关权益的制度激励。

新型农业经营范文6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外 融资问题 经验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2(c)-0125-03

2015年11月国务院颁布《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安徽省作为农业大省,壮大现代化农业主体已经成为迫切的任务。然而,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融资匮乏一直是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笔者通过描述中外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理论的研究,采用比较分析法,结合典型国家和地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功的经验总结,为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

1 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理论研究动态

1.1 国外研究犹

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的国外学者主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定义成3个组织:产业化生产为主的农场经营模式、现代化农户与合作社的联营形式。美国和日本的农业理论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居于世界前列。

(1)美国农业主体的融资动态。1992年,以北美的面食食品加工厂为开端并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了一个新的模式――北美新一代合作社[1]。根据美国地区性农业经营的特征,农业经济主要的融资渠道是以权益融资为主,以负债筹资为辅。农业企业成立之初,美国政府会给予各种政策、资金的支持。并且,政府机关督促大多数银行给予农业企业利率扶持,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融资的利息成本。

(2)日本农协的融资动态。众所周知,日本农协的快速发展和有效运作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不仅如此,日本农协在技术支持和销售渠道两个方面对农业企业起到促进作用,一方面加速了农业资金的回笼;另一方面也缓解了融资不足的问题。并且,农协在向社会成员吸收闲散资金的同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向协会成员提供“政策金融”,大力推动日本农业经济的发展。

鉴于国外学者的研究理论,特别是美日两国在农业经营融资方面的成果经验,对改善中国新型农业组织成立之初资金不足的局面,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外的研究理论已经不足以提高农业经济的发展速度。并且,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融资所面临的困难不同,所以必须提出针对中国国情特征的农业发展融资战略。

1.2 国内研究动态

中国大部分学者在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侧重点往往在于理论研究,缺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研究,特别是关于融资领域的拓展。

李晓渝博士后(2006)在《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融资问题研究》中,结合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通过调查研究,试图从国家政府、农民本身、金融体系这3个方面提出辅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融资困境的方法[2-3]。

而对于新型农业组织的资金匮乏问题,国内学者将它归纳为四大因素。包括农业组织融资问题的研究,农业企业融资模式研究,金融支持与产业化领域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融资模式及产生问题的研究。

(1)关于各地农业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杨厚智、何萍(2007)通过实地调研法,对南充市的农业政策进行研究,发现在农业组织融资过程中,政府存在严重的政策缺失[4]。广东省农科院科技情报研究所成员黄修杰、杨景锋(2009)通过对全省中小型农业企业的调查研究,找出其融资困难的原因,试图提出改善这一局面的方法[5]。

(2)关于农业企业融资模式的研究。陈娟芬(2005)从宏微观两大视角,论述BOT在农业经营中的利用。结合各地区农业融资的规模和特点,做出改善融资困境的可行性方案[6]。

(3)关于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及农业产业化的研究。姚增福(2008)从金融体系方面找出了农业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概述为中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国家银行为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性金融,在市场经济中不能充分有效地运转,三者之间难以兼容,迫使中国农业经济一直没有改变融资难的局面。归纳为以中央银行为导向,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手段的农业产业化金融资源不能有效运转,各类金融之间缺乏兼容机制,不能发挥支农助农的积极作用[7]。余章炎(2001)也从侧面论证了金融扶持对农业经济的重要作用[8]。

(4)关于融资结构及问题研究。何苗(2007)在2005年通过对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研究,找到了影响上市农业公司各种可能因素,得出农业企业的外源融资偏好[9]。

综上所述,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还处于萌芽状态,学者对中国农业的不同研究,对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壮大起到了重要作用[1]。也为该文进一步研究国内外农业主体融资渠道方面提供了更加可靠的理论依据。

2 典型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经验借鉴

该文对美国、日本的农业组织融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适合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融资难的方法。

2.1 美国农业经济组织融资的实践与经验

2.1.1 美国农业经济组织的融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