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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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调查报告

疫情调查报告范文1

2012年11月12―2012年11月15日,大武口区锦林托福幼儿园发生了水痘暴发疫情。接到疫情报告后,中心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该幼儿园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并对疫情发展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较好地控制了疫情的蔓延。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1 幼儿园基本情况

大武口区锦林托福幼儿园分为小班、中班、学前班、加强班四个班,共有儿童130人,均为日托。

2 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2.1 发病情况

首发病例:韩笑雨,女,2006年1月29日出生,现入托于大武口区锦林托福幼儿园中班。该患儿于2010年11月10日发病,11月12日10时被锦林社区服务站临床诊断为水痘,居家隔离治疗。

现场调查,该幼儿园每天实行晨、午检,定期消毒,但记录不规范。幼儿园因病缺勤记录滞后。截止2010年11月15日,该幼儿园一共有6名幼儿发病,无重症病例,对所有病例进行了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2.1.1 罹患率:发病6例,罹患率为3.17%。

2.1.2 病例分布情况:

(1)时间分布: 11月12日4例,11月15日2例。

(2)性别年龄分布:男生2例,女生4例。男女性别比为1:2。年龄分布:4岁3例,5岁1例,6岁2例。

(3)班级分布:病例发生班级为中班3例,加强班2例,学前班1例。

2.1.3 临床表现:主要侵犯手、足、口、臀四个部位;临床上更有不痛、不痒、不结痂、不结疤的四不特征。初期可有轻度上感症状。由于口腔溃疡疼痛,患儿流涎拒食。口腔黏膜疹出现比较早。

2.2 诊断依据及诊断情况:根据《全国疾病诊断标准》中的水痘诊断标准,依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表现特征进行诊断,6例均为临床诊断。

3 暴发原因分析

3.1 传染源未被及时隔离。由于水痘潜伏期较长、早期症状不明显,尤其是开始发生的病例,没有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治,未引起家长及教师的足够重视,没有及时隔离,在幼儿园引起传播。

3.2 传播途径易实现。水痘是呼吸道传染病,通过空气飞沫等传播病毒。学校为人口密集的集体单位,每个教室学生密度较大,空气传播机制容易实现。

3.3 易感人数较多。此次发病幼儿年龄为4~6岁,幼儿园该年龄组人群对水痘的免疫力较差。

4 采取的控制措施

4.1 首发病例出现后,建议学校加强晨检、午检工作,落实请假事由;密切观察班内其他幼儿情况,发现类似病例及时与家长联系去正规医院就诊,同时报告市疾控中心。

4.2 所有发病幼儿必须尽快就诊,明确诊断后在家或医院隔离治疗,隔离14天,至痊愈后方可返校上课。

4.3 加强消毒工作,对幼儿园教室、墙面、桌面、椅子、门把手及楼梯把手用消毒液进行消毒,教室与幼儿活动场所每天开窗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清洁。

4.4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由学校通知幼儿家长,口服板兰根等抗病毒类药物进行预防。

4.5 加强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幼儿园开展了对幼儿及其家长对常见呼吸道、消化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教育学生养成饭前、便后勤洗手的良好卫生习惯。

疫情调查报告范文2

2011年6月20日,X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人员在浏览全县网络直报系统时发现XXX县金山办事处金太阳幼儿园有10例水痘病例,县疾控中心立即派金山办事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站前往核实情况并作调查处置。现将调查结果及控制措施报告如下:

1 基本情况

XXX县金山办事处金太阳幼儿园有教师7人,5个班,学生105人(男50人,女55人),其中小一班22人(男13人,女9人),小二班30人(男15人,女15人),中班24人(男12人,女12人),大班16人(男7人,女9人),学前班13人(男5,女8人)。

2 材料和方法

2.1材料

2.1.1 人口资料 人口资料等资料XXX县金山办事处金太阳幼儿园提供;

2.1.2 病例资料

病例资料来源现场调查所得。

2.2 方法

2.2.1 病例定义

2011年5月26日至6月21日,XXX县金山办事处金太阳幼儿园皮肤出现丘疹、疱疹和结痂的儿童。

2.2.2 现场调查

使用统一的调查表到现场核实病例。

3 流行病学调查

网报10例病例,经现场核实,李或琳和李彧琳系同一病例,故实际发病9例,罹患率为8.57%(9/105)。目前9例病例病情平稳,均居家隔离治疗。

3.1 时间分布

2011年6月15日2例,16日2例,17日2例,18日3例。

3.2 班级分布

发病波及3个年级3个班,其中小二班1例,罹患率为3.33%(1/30)中班4例,罹患率为16.67%(4/24)大班4例,罹患率为25.00%(4/16),小一班和学前班无发病,罹患率从高到低依次为大班(25.00%)、中班(16.67%)和小二班(3.33)。

3.3 人群分布

病例主要集中在3-5岁,其中3岁2例,4岁4例,5岁3例。

4 流行病学讨论

经现场调查该园每日坚持晨检和消毒,并有记录。水痘发病增加原因大致有:

4.1有学生发生水痘后没有报告金山疾妇站并采取隔离措施是造成水痘流行的主要原因。

4.2其次是有些家长没有告知幼儿园小孩已患水痘的实情继续带小孩入园而成为传染源造成水痘的流行。

4.3学生水痘疫苗接种率低没有免疫力,一旦有传染源传入就造成水痘的流行。

5 控制措施和建议

召开由县疾控中心、县教育局、金山办事处政府、金山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站、金山办事处中心校、金太阳幼儿园负责人参与的水痘疫情研讨会,提出以下控制措施。

5.1控制措施

所有病例居家隔离治疗,隔离期为发病至疱疹全部结痂脱落(隔离期从发病之日起至结痂脱落不少于2周)。

5.1.1居家隔离治疗的病例做好主动观察,发现病情加重要立即转上级医院治疗。

5.1.2加强学校晨检工作,发现疑似病例立即隔离治疗,金太阳幼儿园在疫点解除之前实行日报制,每天16点分别向金山中心校和金山疾妇站报告晨检情况、病例转归及新发病例情况。

5.1.3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向学生宣传水痘防控知识,要求注意个人卫生,水痘流行期间建议幼儿园不举行集体活动。

5.1.4金太阳幼儿园和病家做好日常用具的清洗和消毒,衣物放置阳光下曝晒,教室及宿舍等室内保持通风换气。

疫情调查报告范文3

大连11个涉农区市县中,奶牛饲养区域分布在8个区市县(花园口、长兴岛和长海县无奶牛养殖)。2015年,大连市奶牛总存栏为11860头,截至2016年6月份奶牛总存栏为11608头。其中,金普新区是大连市奶牛的主要养殖地区。2015年,大连市奶牛布病检测10235项次、阳性42例,阳性病例主要分布于16个场群(2个场、14个散养村),布病流行率为0.41%;2016年,大连市奶牛布病检测16462项次、阳性80例,阳性病例主要分布于9个场群(3个场、6个散养村),布病流行率为0.49%。

1调研结果及存在问题

1.1养殖场户情况调查结果和存在问题

通过对养殖场户的调查,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布病免疫现象比较普遍;二是免疫的疫苗种类多样,养殖场进行的是A19疫苗的免疫,中小规模养殖户进行的是S2疫苗的免疫;三是免疫效果好,对于奶牛流产的预防效果都比较显著;四是免疫程序有所不同,有的养殖户免疫程序为1年1次,个别养殖场户为1年2次。

1.2大连市布病疫苗情况调查结果

大连市布病疫苗主要有A19和S2两种,两者有以下区别:一是两种疫苗的免疫方式不同,A19通过注射免疫,S2为口服给药;二是两种疫苗的免疫期不同,A19免疫期较S2长;三是免疫效果不同,通过注射方式进行免疫的疫苗,其效果普遍好于口服免疫。综上所述,奶牛A19疫苗的免疫效果要高于S2疫苗。

1.3对区市县疫控中心调查结果和存在问题

对布病危害的宣传不到位,由于养殖户对布病危害的知晓率不高,不能从主观上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净化工作,从而造成了目前布病“检测难、扑杀难”的现状。缺乏疫苗免疫监管体制,由于缺乏监管,疫苗类型不统一,不仅不能使动物得到有效的疫苗保护,同时加大了布病的净化防控难度。

疫情调查报告范文4

一、老年人请求法律援助的现象呈下降趋势。据法律援助中心统计,老年人请求法律援助20*年12件,20*年5件,20*年2件,20*年3件,20*年4件。总体来说,呈下降趋势。这说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取得了成效,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逐步减少;同时也说明,老年维权工作网络形成,很多问题解决在基层,真正要求上法庭见的情况越来越少。当然,20*年又有增加的苗头,说明老年维权千万不能放松,一放松就有回升的可能。

二、维护老年人赡养权是老年维权的重头戏。据法律援助中心反映,老年人维权问题最多的还是赡养权。近年来碰到赡养人不承担老人赡养的情况有下面几种表现:1.子女互相之间踢皮球,不肯赡养老人。南郊有一对老夫妻,三个子女,互相推委,不养老人,弄得老人无法生活,住到亲戚家去。这种现象受到群众的指责。2.不承担福利院护理费。岳王有一个老太住在市福利中心,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共同负担,其中一个儿子不肯付钱,闹到法院判决,仍然拒付,法院打算强制执行,老太又心软撤诉了。3.老人居住权得不到保障。农村老人住劣质房的现象比较多。也有的因特殊原因无处栖身。浮桥有一对老夫妻住在女儿女婿家里,后来女儿女婿离婚,女婿家又正好碰到拆迁,弄得无处蹲身,后经浮桥镇司法调解,儿子总算同意老人住到自己家里。4.社保银行存折被子女掌握,老人有了社保却拿不到钱。原来老人实行捆绑式社保,子女买了社保,老人才能享受社保,子女认为自己缴了钱父母才有养老金,因而常常把父母的养老金据为己有。

我们与法律援助中心一起分析,造成老年人赡养权得不到保障的直接原因有下面几条:1.多子女家庭,子女互不负责,造成“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扛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2.老人对几个子女不是平等对待,而是有偏心。3.在处理遗产时不合理,没有摆平,造成子女不服,对父母有意见。4.有些老人脾气倔强古怪,造成父子、婆媳关系不睦,因此在赡养老人时心中有气,不积极赡养。5.子女有其他特殊原因无力或不能赡养。当然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归根到底还是道德素质欠佳,法律意识不强。

三、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尽管已经得到各级党政领导、法律部门和老年组织的重视,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依然任重而道远。我们建议:

1.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意识。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老年法》,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老年法》不仅要让老年人知道,更要让全社会知道,形成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的局面。

2.要大力宣传传统道德和文明守则,弘扬敬老爱老美德。尊老尽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尽管时代不同了,但“尽孝”没有过时,要大讲特讲,要大力表扬“孝子贤孙”,不能把“孝子贤孙”作为贬义词,“孝子贤孙”就是好,就是光荣,就得推崇。要批评那种不肯赡养的“不孝子孙”,把他们不光彩的行为曝光,使之成为众矢之的。

3.各级党政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老年人维权工作。平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协调等工作,多为老年人服务。要清除“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顾虑,侵犯老年人的“家务事”再难也要管,一旦发生不执行《老年法》、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要及时介入,做好调解工作,要及时予以处理,必要时,要依法处置,责令其改正。

疫情调查报告范文5

1调查对象、内容和方法

调查对象为我市履行传染病网络直报职责,并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50家。

调查内容为负责传染病管理的责任科室(部门)、人员、硬件设施、工作流程,以及进行网络直报员问卷测试。

调查方式采用现场调查进行,调查人员为我疾控中心传染病疫情管理员,问卷测试采用单独、闭卷、问答式进行。

2调查结果

2.1传染病管理科室:由医院感染科管理的1家、医院办公室管理的2家,妇幼保健所为群体保健科管理,其余46家均为防保所(科)管理。

2.2上网方式及硬件设施:50家单位中通过光纤宽带上网的单位有2家,其余48家均通过ADSL宽带上网。调查时所有单位网络都能保持畅通,用于传染病网络直报的计算机有59台,固定电话50部,专用打印机54台,传真机30台。其中,有5家单位无疫情专用电话, 4家单位无专用打印机,20家单位无专用传真机。

2.3传染病管理制度:我市传染病管理规定,各医疗直报单位要具有传染病登记制度、奖惩制度、交接制度、督查管理制度。通过调查,其中有传染病登记制度的50家,有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的38家,有传染病报告交接制度的45家,有督查管理制度的44家。

2.4直报人员情况:50家医疗直报单位共有网络直报人员81人,其中男36人、女45人,接受过培训的78人,未接受过培训的3人;网络直报专职人员63人,兼职人员18人;专业类型为公卫类39人,护理类11人,临床类30人,财务1人;职称情况为医学类初级60人,中级14人,副高级2人,无职称4人,其他专业职称1人;文化程度为初中4人,高中9人,中专24人,大专31人,本科及以上13人;工作年限为0-4年12人,5-9年9人,10-14年18人,15-19年11人,20-24年14人,25-29年4人,30年以上13人。

2.5网络直报工作流程及报告方式

2.5.1传染病报告卡收集方式:由临床医生填写卡片并交防保医生上报的有37家;由临床医生填写,每日由防保医生收集上报的有10家;由防保医生根据门诊日志填写并上报的有1家;其它方式2家。

2.5.2报告方式:均采用网络直报方式上报传染病疫情。

2.5.3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代报传染病疫情:50家医疗直报单位中有9家单位无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能;其余41家单位中,为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代报传染病的有11家,但只有2家单位有传染病代报记录。

2.6传染病报告管理情况

2.6.1登记及交接记录:50家医疗单位均有传染病登记记录,42家有院内传染病交接记录,8家无交接记录。

2.6.2自查:50家单位中,49家单位开展了院内传染病自查工作,1家单位未开展自查工作,2家单位无自查记录,自查频次为1次/天--1次/半年。其中,1家单位能每天开展自查,28家单位能每月开展自查,2家单位每半月开展一次自查,2家单位能季度1次自查,1家单位半年开展一次自查。

2.6.3反馈:41家单位检查后有反馈,9家无反馈;反馈方式多数为口头反馈,有33家,有院内文件反馈的有5家,通过院务会议等其他方式反馈的有3家;有反馈记录的有18家,32家无记录。

2.6.4奖惩:50家单位中有21家实施了奖惩,但只有12家单位有奖惩记录。

2.6.5培训:50家单位每年都能按要求开展传染病培训工作,但有3家单位无培训记录。

2.7传染病问卷测试情况:抽查50家单位中的70名网络直报员进行传染病问卷测试,得分范围为40-100之间,平均成绩为68.86分,其中60分以上者有58人,占总数的82.86%。其中网络直报专职人员56人,平均成绩为69.46分;兼职人员14人,平均成绩为66.43分。10道传染病测试题中题3“丙类传染病暴发时限”错误率最高,答对率为18.57%,题7“突发公卫事件分级”次之,答对率为37.14%,题1“法定传染病的种类”错误率排第三,答对率为51.43%。

3结果分析

3.1我市50家医疗单位网络直报工作基本能正常运行,均配备有专用计算机及宽带,能满足网络直报需求。但用于疫情报告及管理的电话、打印机及传真机等硬件数量不足,不能满足疫情报告的需求。

3.2传染病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但有奖惩制度的只占76%,实施奖惩的单位的占42%,有记录的仅占24%,说明各单位虽有制度,但制度的落实情况较差。

3.3目前我市网络直报人员以30岁至49岁期间人员较多,占79.01%,且医学类专业人员较多,占98.77%,文化程度中专以上的占83.95%,有职称的占95.06%,经过培训的人员占96.30%。

从一系列数据来看,我市从事网络直报的人员年龄结构及基本素质,基本能胜任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需要。但是从抽查的70名网络直报员进行问卷测试的情况来看,我市网络直报人员的专业素质堪忧,平均成绩仅为68.86分,专职人员的成绩为69.46分,仅比兼职人员只高3分。从所测试的题目来看,一些涉及到暴发及突发公卫事件的题目错误率很高,而最简单的传染病几种几类的题目错误率也相当高。尤其是一些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成绩也不理想。说明我市很多网络直报人员,平时根本就不学习,对于法律法规掌握的很不够,虽然调查显示所有单位每年都开展培训,但多数培训要么不认真,要么根本就是应付了事。

3.4从网络直报工作流程及报告方式来看,除1家医院外,其他单位的报告流程基本合理。但为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代报传染病工作落实情况不理想,代报率只有26.83%,而有代报记录的仅占4.88%,说明有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单位还应加大对基层社区传染病督查工作,发现传染病要及时报告。

3.5从传染病管理工作上来看,各单位基本能做好传染病登记工作,多数单位有传染病交接记录,多数单位能开展传染病院内自查工作,但自查后的情况反馈并不理想,反馈率为82%,而且很多单位的反馈都停留在口头上。虽然有36%的单位有反馈记录,但通过院内文件或院务会议反馈的仅占16%,反馈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4思考与建议

4.1各单位网络直报工作人员要加强与单位领导沟通,取得领导重视,配备传染病报告及管理的各类硬件设施,在拥有畅通的宽带及专用电脑的同时还应配备疫情专用电话、传真机及打印机等设施设备。

疫情调查报告范文6

1、办理非法行医批捕案件案件基本情况

从二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宝安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行医批捕案件共37件44人,其中批准逮捕29件32人,不批准逮捕8件12人,占受理总数的22。其中二年2件4人,占当年受理数的20;二一年3件3人,占当年现数的27,二二年2件2人,占当年受理数的18,二三年一月至六月1件,占受理数的20。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非法行医案件的不捕率保持在20左右,有居高不下之势,明显高于其它案件年均不捕率6。

2、办理非法行医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二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宝安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行医案件29件32人,依法27件30人,不2件2人,不诉率达6。

此外,在此办理的非法行医案件中,虽没有出现无罪判决,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加重情节,检察机关的指控与法院的判决认定情况不一致的情况较多,此类案件有9件,占此类案件的33。

3、非法行医案件不捕、不诉的主要原因

办理的非法行医案件中,不批准逮捕、不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批准逮捕或不的有件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10;〈2〉“情节严重”难以认定而不批准逮捕或者不的有5件7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50。〈3〉在存在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伤亡后果与行为人的行医行为有无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而不捕、不诉的4件6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40%。

二、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行医案件争论的主要问题

“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理解不一,争议较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如何合理界定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

虽然《刑法》明确规定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之争纷繁复杂,主要有:

一是何为医生执业资格?

有人认为,所谓医生执业资格就是医师资格,具有医师资格的人行医不应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执业医师》第8条,第13条和第14条已有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当然具有医师资格,但取得了医师资格的人不一定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也就是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只意味着取得了医师资格,满足了医生执业资格的条件之一。所以,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两者的统一,只要缺少医师资格或者执业证书其中之一的人即可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二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异地执业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

《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那么,是否就排除已取得医执业资格的人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可能性呢?在实践中不乏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个体医生超出执业注册机关的辖区范围进行异地执业,此类人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呢?我们认为此类人亦同样可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注册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更变执业地点的必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所以,对于超出执业机关的辖区范围进行异地执业未重新注册的,应视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可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

三是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呢?

《执业医师法》第13条,而第14条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意味着这些机构中的医师便具有个体执业资格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执业医师法》第19条就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因此,这些机构的医生未经批准从事个体行医的行为与这些机构无关,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特征是该罪属于情节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定罪。但法律对“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规定,成为一直捆扰司法人员的实际问题,也是的非法行医案件不捕、不诉的最主要原因。在宝安区检察院从是二年至今所办理的非法行医不捕、不诉案件中,因“情节严重”难以认定而不捕、不诉的有5件,占全部不捕、不诉案件的50%。

由于“情节严重”这一起刑标准难以把握,一方面公安机关未能主动、有效地对没有导致就诊人伤、残、亡,但长期进行非法行医活动,严重破坏正常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员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导致对非法行医刑事打击不力的局面。另一方面,对于造成就医人员身体严重损害、死亡的案件中,在不能认定行为人行医行为与就医人的身体严重损害、死亡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难以按“情节严重”这一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确定加重情节的因果关系?

非法行医罪规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死亡”的属于非法行医罪的加重情节,但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要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呢?这是办理非法行医案件中遇到的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非法行医的伤亡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医疗行为并导致 就诊人死亡的,就要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至于是否就诊人自身的身体原因或者其它外界因素导致伤亡发生,不作为非法行医的构成要件,只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这种观点的理论支持是认为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间接故意,即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甚至死亡也是明知的;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有“客观归罪”之嫌。如果行为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就诊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都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体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至于行为人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造成就诊人身体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所以,我们认为只有对重伤、死亡后果持过失罪过形式,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直接因果关系,才能作为结果情节处罚。

〈四〉、如何规范非法行医的司法鉴定

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 的非法行医案件中,司法鉴定显得相当重要,是认定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等后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但目前对非法行医罪的司法鉴定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各行其道、各自为阵的状态。

其一是没有统一的法定鉴定机构。目前,侦查机关办理非法行医案件时,有的案件委托本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作鉴定,有的委托法医鉴定中心(下称鉴定中心)作鉴定,还有的既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又有法医中心的鉴定。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鉴定委员会是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换言之,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只是处理医疗事故或认定医疗事故罪的依据,无可争议地具有法律地位。但是,非法行医者未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的医疗事故的行为人的主体,其造成的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由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认定非法行医的结论目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受司法机关指派、聘请或者委托、就交付的事物进行研究认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但对非法行医罪的鉴定是否具有权威性,其法律地位也同样是不明确的。因此,在办理非法行医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存在两个部门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究竟适用哪个部门的鉴定意见就显得无所适从。

其二是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目前针对人身伤害案件,有《人身重伤鉴定标准》和,《人身轻伤标准》;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残、亡案件,有《道德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针对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至残程度鉴定标准》;针对医疗事故,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可见,同样是人身伤、残、亡,发生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伤残的评定标准,这些标准适用范围不同,因此其标准的宽严程度各异。在现有的一系列有关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中,对于非法行医至伤残亡进行司法鉴定时按何种标准作为依据,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是由受委托的鉴定部门根据自己的相关行业确定参照标准来作出鉴定意见。由此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参照标准的合法性受到怀疑,其作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也存在疑问。

其三鉴定意见的内容不统一。鉴定中心与鉴定委员会由于各自参照的标准、工作方式等存在差异,因而各自出具的鉴定意见的侧重点也是有所不同。鉴定中心的意见着重伤亡原因,而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则着重认清责任。即使同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其内容要求和文书格式也有千差万别。例如对徐忠祥、李继容非法行医的鉴定意见,宝安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徐忠祥、李继容替产妇农海蓬所作的医疗措施与诱发产妇羊水栓塞、胎儿宫内窒息死亡存在直接关系。而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却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关系未作判断,其结论是:死者农海蓬系羊水栓塞及大出血致死。对于类似的情况,法院如何来信证据往往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问题。

三、完善非法行医罪的一些建议

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理解不一、难以操作的问题,改变对非法行医犯罪刑事打击不力的局面,对非法行医罪进行司法解释,明确相关问题是当务之急。我们建议司法解释必须明确如下几点:

一是明确犯罪主体的范围

明确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行医行为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症两者的统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则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者执业许可证之一,或者医师资格和执业许可证均未取得。对于超出核发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辖区进行行医的,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

二是明确情节严重标准

目前理论探讨和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的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行医时间较长的(例如可确定为三个月以上);(2)非法行医获取利益较多的(例如可确定为五千元人民币以上);(3)经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从事非法行医活动;(4)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调戏、侮辱、猥亵妇女、儿童的;(5)使用假药、劣药索骗患者的;(6)行医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的,但达到严重伤残标准的;(7)造成患者严重伤残或者死亡,但行医行为不是伤亡后果的直接原因,只是辅助因素或者诱发原因,或者属于延误病情、加速病变的。

三是明确加重情节的因果关系

应明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非法行医直接造成就诊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到达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一级乙等至二级丁等(即伤残一级至五级)或者参与程度达到了75以上;或者在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各项原因中,非法行医的参与程度达到50—74。

明确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是指非法行医是导致就诊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者参与程度达到75以上,作为主要原因的。

四是明确非法行医的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