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扶持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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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扶持政策

科技金融扶持政策范文1

一、创新扶持方式,推动资金管理改革。

1、完善扶持政策、整合扶持资金。会同各部门真梳理、对比省市和本级扶持政策,结合“发展壮大战略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创新转型重点,针对我区产业特点、企业特色,以及现有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2014年扶持政策支持方向、方式、着力点进行调整,由过去的直接、无偿投入向股份化、资本化投入为主的方式转变。按照“无偿拨款为辅,股份化、资本化投入为主”的要求,调整财政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式。根据项目所处阶段给予资助、贴息、股权等多种形式的投资。从科技、人才项目资金入手,控制一般性项目资助,加大有偿性项目扶持,重点支持科技金融、新兴产业,引导社会、金融资本向“三新”项目集聚。整合扶持资金,增加有偿使用资金额度,取消、调整引导作用不大的扶持政策,提高财政支持企业发展政策资金的聚焦度。总体原则:减政策不减资金规模,取消的项目资助资金全部纳入基金化管理,做大基金化资金盘子。

2、突出金融创新、转变扶持方式。转变财政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进入,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和联动效应。通过“扶改投、扶改贷、扶改保”等方式,把贴息、信贷、参股、担保等多元资助应用到更多的项目扶持中。加大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力度,撬动信贷资本共同扶持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进创司、风司、金融服务公司、网贷平台等机构落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助推作用。鼓励科技企业、小微企业参与企业私募集合债发行。修改企业上市有关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或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支持企业进入“新三板”融资。

3、加强各级沟通,积极争取资金。加大对产业的调研,不断充实完善项目库;进一步巩固联合会商制度,会同各级部门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研判,加强与各级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

4、建立评价机制,注重成果运用。建立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制度,加强对评审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的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成果运用,引导资金向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高的企业集聚。

二、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1、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监管,激发金融机构积极性。贯彻落实《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做好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和财务监管工作,定期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及资产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开展好金融企业季度财务快报、年度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发展壮大,通过政策、资金支持,引导地方金融企业加大改革力度、完善经营机制、扩大股本。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继续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覆盖面,加强资金池运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2、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监管,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积极创新农业保险工作推进措施,提高服务效率。研究探索高效农业参保的新模式,不断拓宽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广度,为高效农业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服务,科学做好农险核损理赔,确保定损公平合理,理赔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保险信息化工程建设,对农户参保、受灾、查勘、定损、赔款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做到信息公开,政策透明,为老百姓办成事、办实事,办好事。

三、夯实国资监管基础,推进资产资本化。

1、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盘活闲置资产。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企业改制剥离资产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国有资产分布状况。根据清查的结果,分类落实企业产权管理主体和责任,明确管理、盘活目标。由区政府办牵头,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积极配合,出台区国有资产办理“两证”的相关办法,尽快办理房产、土地两证,突破资产处置瓶颈,为资产资本化提供保障。

2、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开展财务审计。做好全区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登记、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人员实行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探索实体化运作的国有企业绩效薪酬分配办法;出台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明确监督管理的程序及职责权限,建立从国有资产产权确认到配置划拨、处置收益的立体防线。全面开展对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审计。

3、加大镇级国有资产管理,完善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大对镇级国有资产的管理,完善组织制度建设,形成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对镇级国有资产的检查,逐步形成对镇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

4、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管理,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的意识,落实专门人员维护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信息比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财政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实现动态管理和动态平衡、实现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资源共享。

科技金融扶持政策范文2

1.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一般应为具有独立法人的科技型企业、各类企业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所属研发机构和技术成果转移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的主营业务领域应为新材料、现代通讯、软件与服务外包、生物技术、智能电网、环保节能、新能源等我区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及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移等科技中介服务;

3.根据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初创期科技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研发机构可适当放宽;

4.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的孵化时间为3年。

二、扶持政策

(一)区财政设立科技创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各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园内科技人才和毕业企业的扶持。

(二)对科技创业园的扶持政策

1.根据科技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提供50万元以内的运行补贴;

2.按50%的比例贴补科技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免除的房租;

3.科技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风险投资的,按其投资额的5%以内进行风险补贴。

(三)对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

1.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优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科技创业园运行机构需对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的资格进行评审,并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免费代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工商年检等手续;

3.科技创业园运行机构需提供1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办公用房,免除其孵化期内的房租;

4.在科技创业园内由海外留学归国科技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视其入孵项目的质量,经专家评估和科技创业园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创业资助;

5.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孵化期内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6.协调区内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优先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风险投资、科技担保和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补贴等融资服务;

7.入园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孵化期内其实际上缴的地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由科技创业园按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四)对科技创业园内的科技人才的扶持政策

1.在科技创业园内工作的科技人才优先列入区紧缺人才目录,优先享受各项人才引进和培育政策;

2.在科技创业园内工作的科技人才在享受委办〔〕28号和委办〔〕7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生活补贴和培养资助时,在原有标准上提高50%。

(五)对毕业企业的扶持政策

1.进入科技创业园的企业,3年后应从创业园毕业。3年后仍未能毕业的企业,一般将不再继续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2.从科技创业园毕业并得到政策扶持的项目应继续留在区发展,或将其总部以及研发中心、销售中心设在区。毕业后因自身原因而不在区发展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应将其享受的各项奖励和补贴按原渠道退还区;

3.从科技创业园毕业的科技企业,留在区发展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1)在土地供应上优先保障;(2)毕业企业建造厂房,暂缓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防雷设计审核费、防雷设施质量监督验收费等规费;(3)毕业后3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地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由各地财政按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评审

1.成立全区科技创业园发展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会同科发局等部门和开发区等乡镇(街道、区),具体负责对科技创业园的认定和管理,并牵头实施各项扶持政策;

2.各科技创业园按要求提出认定申请,经审定后,可享受本政策意见;对已经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科技创业园可直接享受本政策意见。

四、其他

科技金融扶持政策范文3

规定扶持政策 创新体制机制

明确法人资格: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

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郑文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但是,过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始终是不明确的,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多数没能登记,贷款难、签合同难等问题非常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郑文凯说,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一类市场主体,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与其他市场主体签合同、做生意,到金融机构办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规范组织行为:保障农民的民利和合法利益

法律规定,在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财产账户,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等。

郑文凯说,过去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不太规范,农户成员的合法利益难以保障。有的公司、企业和单位冒充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国家的有关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度规范,明确了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和要求、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入了社,但家庭承包制不会变,个人入社的财产权利不会变,在合作社中,成员地位平等,大家都是合作社的主人,都是合作社的老板。

规定扶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法律第八条规定了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政策。法律还专门设“扶持政策”一章,规定了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

郑文凯说,这在其他市场主体法中是少见的,这些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在“三农”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和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精神。

创新体制机制:开辟建设现代农业的新途径

科技金融扶持政策范文4

一、统一明确专门的组织协调机构

合作社法既是规范法,更是促进法,良好的法律的实施还需要专门的国家机构来执行,法律的实施效果主要取决于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从国外看,不少国家政府都成立了合作社部、合作社局等机构,专门从事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我国如何建立指导合作社的体系和队伍,保障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应当通过立法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宏观调控的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对他们的指导和调节分散在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和农业部的一些业务司局。这样必然出现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等问题,导致扶持政策五花八门,随意性极强,使用的效率也不高。在地方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有些规定与上面的并不完全一致,如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农办)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具体工作。这种现状必然对法律的实施和扶持政策的落实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实施条例》应当统一规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的执行与协调工作。

二、加大各级政府财政扶持的力度

对于我国而言,法律已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近年来,各级财政逐年加大了强农惠农力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了一定财政扶持。2003-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达到18.75亿元。农业部从2004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目前已累计安排项目资金1.9亿元,扶持了118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2]201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已经达到7.5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省级扶持专项资金已经达到10亿元,仅江苏省级财政安排扶持合作社的专项资金就已达到2亿元。但是在实践中,财政扶持政策还不够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扶持政策体系不完备、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各地财政扶持政策标准不一,相差较大,具体实施起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扶持资金的目标群体瞄准过窄、财政资金的公平性难以体现。扶持资金投向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有限。资金规模太小,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要求。除此以外,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这是不够的。《实施条例》应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绿化等项目应当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三、完善税费减免政策

通过减税、低税、免税政策来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在实践中,虽然2008年6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但范围很窄,与国外相比力度很小。虽然国家对合作社部分初加工产品销售环节、合同订立环节给予了增值税、印花税优惠,但对合作社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尚未完全明确。这对于减轻农民税收负担来说只是九牛一毛,没有体现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措施,没能增加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为了体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特殊税收优惠,避免出现农民在参加合作社后反而增加了税费负担的尴尬,《实施条例》应当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事项时,工商、税务、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办理年检事项免收年检费。减免合作社的农产品商标注册收费。在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权益方面,《实施细则》应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列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专项整治范围,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强化金融支持措施

在金融支持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在实践中,虽然2009年2月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出台五项金融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但贷款难仍然是当前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主要问题,这要求政府在贷款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政府可以以低息、减息甚至无息、贴息的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设定专门机构负责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为其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便利。对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抵押担保困难的问题,应开展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保单和仓单质押,以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温室大棚等抵押物的担保制度,解决其存在的融资抵押担保难题。

五、建立技术扶持制度

科技金融扶持政策范文5

[关键词] 杭州;大学生;创业教育;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 G52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3)01?0081?03

创业教育与服务体系包括以高校为主体构建创业教育教学体系,以企业和社会为主体构建创业教育实践支持体系,以政府为主体构建创业教育公共服务体系[1]。杭州市围绕“造一流环境,引一流人才,建一流城市,创一流事业”的城市发展理念和“人才+资本”的创新创业理念,整合多方政府资源健全组织体系,出台各类扶持政策完善政策体系,集聚社会资源优势打造平台体系,开展多种创业实训优化培训体系,提高创业服务效能改进服务体系,“五大体系”的建设夯实了大学生创业的基础,推动了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科学发展。2011-2012年,团市委、人社局等单位组织课题组,对杭州市1710家大学生创业企业(指大学生毕业5年内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大学生企业”)面临困难、扶持政策、融资方式、创业平台、创业培训、导师对接、环境评价等七个方面现状开展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当前杭州市大学生创业教育与服务体系的现状、特征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杭州大学生创业教育与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

1. 大学生企业面临的困难

调研活动采取问卷调查了1710家样本企业,其中有38.19%的企业于2011年成立,有45.09%的企业于2010年成立,有16.72%的企业于2009年以前成立。被调查的大学生企业中,1146家认为创业最大困难是资金不足,分别有786、607、543和542家企业认为税赋负担重、缺乏经验、市场风险大和对市场的把握能力不足。相比之下,认为专业技术知识不足和创新能力欠缺的人数相对较少,分别为304和241家。由此可知,创业中的最大困难是资金不足,同时税赋过重和缺乏创业经验也是制约大创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市场风险比较大的情况下,对市场的把握能力也成为了大学生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2. 创业扶持政策需求

调查显示61%的大学生企业表示享受到政府创业政策扶持,而31%的企业则表示没有享受到。大多数企业已经从政府创业政策扶持中获益,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没有享受到政府创业政策扶持,这说明政府应该继续执行创业扶持政策,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优惠。在调查的1710家企业中,有1299家享受到政府创业扶持政策,其中享受到政府的场地提供的企业最多达649家,占51.14%;享受到导师对接、创业培训和融资服务的企业分别有94家、245家和94家。另外,还有217家大学生企业享受到政府的其他服务。

3. 大学生企业融资现状

调查发现53.89%的企业需要政府提供融资服务,18.58%的企业需要政府提供市场拓展支持,另外需要提供场地、导师对接和创业培训的企业分别占14.16%、6.93%和5.09%。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机制尚不健全,能通过商业贷款、政府资助等方式获得创业启动资金的创业者是极少数的。调查中发现,大学生创业者面临融资难、集资途径少、集资数额小等困难。65.66%的大学生创业者都是创业团队自主集资,11.53%的大学生创业者通过银行贷款筹集资金。另外,通过政府创业基金、风险创投和导师投资获得资金的比例分别为2.9%、4.47%和1.32%,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方式比较单一,融资难的问题亟待解决。

4. 创业平台运行现状

在入住创业平台方面,有61.1%的大学生企业已经入驻创业园,还有38.90%的企业没有入驻。不少大创企业表示不清楚创业平台的具体政策或不知道如何申请,这说明一方面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大学生创业者主动获取信息的能力不强,缺乏积极理性寻求政策扶持的意识。大学生企业对创业园提供的各项服务整体上评价不错,但是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创业园的地理位置偏远,配套不够等。创业园提供的外包服务、政策咨询、企业运营咨询等方面取得一定效果,但是大学生创业者对这些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5. 创业培训实施成效

调查中发现有83%的创业者大学生没有参加过创业培训,仅有17%的创业者参加过创业培训。近年来杭州市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创业培训活动,大部分接受过培训的创业者认为创业培训的开设比较成功,对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开课频率、授课规模、授课时间、授课地点等各方面满意度很高。创业培训一定程度上弥补大学生创业者创业知识的贫乏和创业经验的不足,更好地帮助创业的大学生把握市场行情,同时在团队建设和管理上也有很大的启发。但是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相对较少,需要扩大接受培训的大学生创业者的范围,从而可以更好地帮助在杭大学生创业者创办好企业。

6. 创业导师对接情况

在调查样本中有11%的大学生创业者已经对接创业导师,其中73%的大学生创业者对创业导师的指导表示满意。总体来说,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充分发挥了全市各行业专业人士在服务创业过程中的巨大作用,为大学生创业者配备创业导师,创业导师陪伴其创业,提高创业者创业信心和成功率,激励和帮助更多创业者实现自主创业的目标。

7. 创业环境绩效评价

调查显示,大学生企业对企业办事便捷度、政府服务状况以及政府相关政策评价的满意度分别为31.6%、33.3%、28.9%,比较满意度分别为24%、22.4%、22%,不满意度仅为8.4%、9.6%、10.2%。可见,政府搭建的组织培育、教育培训、平台支持、项目发展、融资服务、导师帮带等一系列服务在大学生创业方面起到了实效,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反响。

二、杭州市大学生创业教育与服务体系存在的不足

1. 创业平台及服务有待改善

政府通过提供场地扶持大学生企业,调查显示有61.1%的企业入驻了创业园,有14%的大创企业迫切需要得到政府在场地方面的扶持,这说明存在一批大创企业没有入驻创业园,迫切需要政府提供场地扶持。同时也要关注已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因园区条件限制要搬离创业园,选择更好的地理位置,也需要政府的场地引导。

2. 创业教育实效性有待提高

调查中,有29%的大创企业迫切需要得到创业培训方面的扶持,有17%的大创企业参加了高校、政府组织的相关创业培训,在享受到政府创业扶持政策的大创企业中有16.94%接受过创业培训。由此可见,大学生创业者的创业培训需求逐渐增加,政府、学校以及其他创业组织的创业教育培训仍然不能满足创业者的需求。

3. 扶持政策实施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政府对大学生企业已经出台了资金场地扶持,减免优惠税赋、开业注册登记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但调查中仍有18.2%的大学生企业表示对政府和相关扶持政策满意度不够。这说明政府有待进一步加强大创企业扶持政策的实施力度,打通政策宣传落实渠道,最大限度地将出台的创业扶持政策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企业。

三、杭州大学生创业教育与服务体系发展的对策

(一)进一步提升杭州大学生创业服务水平

1. 加强政府及金融政策的支持。政府可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创业专项基金扶持大学生创业。同时充分调动金融部门支持大学生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大学生创业投资担保和保险业务,分散银行对大创企业贷款的风险。充分发挥科技企业种子资金、创投引导基金、债权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天使基金等现有的一批融资项目的作用。鼓励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等形式利用部分企业的闲置资源,实现企业和创业者间的双赢。当然也要关注和完善成长期大创企业资助政策。

2. 健全富有实效的导师帮带机制。继续实施创业导师选聘制度,加强网上创业导师资源库的建设,利用网络资源积极开展导师网上坐诊、实时指导等,丰富导师帮扶形式,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分类型、分阶段指导。建立“导师咨询日”坐诊活动,促进导师帮扶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发挥创业专家指导团作用,聘任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成功者、风投机构专业人士等担任创业导师,从“观念引导、典型示范、就业创业能力培训、应用法律法规能力、专业实战辅导”等方面对大学生予以重点引导。同时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导师绩效评估机制,提高导师团队服务的专业性、匹配性和实效性。

3. 建立紧扣需求的创业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杭州大学生创业联盟、大学生创业指导站等服务平台的作用,通过发掘、推荐、宣传创业大学生典型,帮助大学生创业者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工商企业、孵化基地、金融投资机构等的沟通联系和对接合作。整合人力资源渠道,减轻大学生企业用工成本,积极借助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支持作用,向大创企业提供免费的现场招聘、网络招聘、人事服务等。加快推进大学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在网络平台上提供政策及信息公布、政策咨询、创业资助申请、资本与项目对接等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杭州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

1. 加大创业教育课程研发力度。围绕“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知识、创业技能”完善高校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根据创业基本素质构建创业型人才培养体系,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创建创业教育教研中心,开设创业教育课程,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理论和案例研究,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积极探索学科渗透式、独立学科设置式、大学四年分段式创业教育模式[2]。

2. 构建专兼职多元化师资队伍。采用聘任制或兼职教师的形式,聘请企业、高校和政府专业人士,组建一支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背景的教师队伍。通过讲座、沙龙、专题报告等形式,开展丰富多样的创业教育教学活动。鼓励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创业活动,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比如场地和资金。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活动,正确引导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和创业素质[3]。

3. 打造社会化的创业培育机制。依托大学科技园和社会各类创业孵化园,构建大学生创业培育体系。通过学习进修、外出考察、专家讲座指导、创业沙龙和学员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初创期大学生企业负责人特别是对具发展潜力的大创企业负责人及内部高管进行重点培训,着力提升大学生企业管理者的能力素质,培育出一批杰出创业人才[4]。

(三)进一步优化杭州大学生创业宏观环境

1. 不断完善落实现有扶持政策。继续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在杭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工商注册、房租补贴、会展补贴、创业资助、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大力推进实施“青蓝计划”,鼓励和扶持高校教师与科研院所专家通过带技术、带专利、带项目、带团队等形式在杭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教师在培养学生创业人才中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团队式创业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优先入选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并享受开办注册、创业资助、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

2. 构筑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加强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高校和孵化企业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并对其社会效益、服务效率、服务能力和管理规范等进行考核,健全考评激励制度,提高创业园服务水平。加强创业集群建设,集聚社会资本,形成创业集群效应,降低创业风险,积极支持、引导和鼓励区政府、高校、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民营企业及个人参与大学生创业孵化器投资和建设[5]。

3. 营造大学生创业和谐氛围。评选一批优秀创业大学生作为典范,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和自信心。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媒体传播、校园宣讲等形式,加大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就业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及时创业政策和信息,收集各方反馈意见,为大学生在杭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与政策环境。

参考文献:

[1] 杨娟.创业教育服务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2):124.

[2] 李俊.基于需求的高校创业教育课程统整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0:48-49.

[3] 李俊,胡余波,郑友取.基于双向参与机制的大学生创业教育[J].中国就业,2011(11):20.

科技金融扶持政策范文6

关键词:科技保险;政策导向;保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4

文献标识码:A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而我国科技创新企业却徒步艰难,科技保险的出现成能为科技创新企业保驾护航,但是我国科技保险企业自从2006年在我国试点实行起来,这几年还处于摸索阶段,国外也没有直接的经验可循,在科技保险的起步阶段,政府的支持将是科技保险迈出坚实一步的保证。

一、为促进科技保险的实施,政府的相关举措

2006年12月,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科技保险在政府支持下正式启动。2007年7月,北京、天津、庆、武汉深圳、苏州高新区等成为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地区,开始科技保险新模式试点。国家也跟着推出了相关政策。

(一)发展模式和原则的确定

2006年上半年,由保监会和科技部牵头,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研究科技保险发展工作。在科技保险工作推动中,参与试点的各地科技、保监、保险机构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合力。

(二)制订落实扶持政策,优化政策环境

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明确科技保险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150%加计扣除。又如根据科技企业关键研发人员素质高、数量少的特点,保监会允许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保险可突破有关团险人数的比例要求,达到投保人数即可投保。各试点单位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明确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条件、补贴方式和补贴比例,为科技保险试点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

(三)开展宣传和推介,提高社会对科技保险的了解程度

政府广泛利用媒体和多方渠道,大力宣传科技保险,让社会,尤其是高科技创新企业对其的认知度,从而使科技保险深入人心,为其顺利实施扫清了障碍。

二、在科技保险实施中,政府政策的落实情况

目前科技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不健全。财政补贴只针对取得认证、有效期两年内、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高科技产品的大量企业和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131家大型高新技术企业被排斥在补贴之外,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仅400多家,即使全部投保“大数”法则也难形成。最高补贴额度低,目前深圳、成都年计划补贴资金1000万元、补贴上限100万元,而重庆为300万元、上限10万元,分别为深圳的1/3、1/10。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实。中央明确规定,科技保险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150%加计扣除。该政策因国家实施细则未出台。

三、政府加大对科技保险的扶持

政府应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科技部、税务总局等部委的大力支持下,科技保险在税收政策等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提出具体措施。做好试点工作,为科技保险的推广积累经验。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认识

借鉴深圳大型推介会、北京新闻会等试点城市经验,建议由市科委、市保监局、保险公司等单位联动,加强与媒体合作,采取推介会、新闻会等形式,大力宣传科技保险的社会功用、发展形势和优惠政策,提高全社会对其知晓程度。对已经投保的企业要进行深度挖掘,特别要通过典型成功案例的宣传,加深企业对科技保险的了解,增强科技企业投保积极性。

(二)建立会商制度

鉴于目前各单位间缺乏常态沟通的实际,建议成立科技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市科委、保监局、北部新区、保险公司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常态会商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共商问题解决。市科委在高新技术企业鉴定、高新技术产品审核、科技保险推动等方面,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第三方桥梁作用。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如充分利用小额贷款险、出口信用险的融资保障作用,促进风险投资、科技信贷、天使投资等共同投资于科技创新,力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取更多社会资金。

(三)调整落实政策

调整财政补贴办法,进一步扩大可投保范围和保费补贴企业范围。如取消只有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规定;将具有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纳入投保范围,不管企业大小、所有制性质,只要是科技创新均给予相应补贴。拉大财政补贴差异,将最高补贴比例提高80%,最低比例下降30%,并根据企业创新情况划分层级、对应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总额上限,减少与深圳等地最高补贴差距。

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率先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侧重从税收角度,降低保险公司和科技企业的成本

政府不光要从科技创新企业角度去考虑税收优惠政策,还要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去考虑税收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去降低企业的投保成本,也要对保险公司在科技保险业务上的盈利降低税收。

四、结论

虽然国家对科技保险的扶持政策在某些程度上,还没有到位,但是过家对科技保险的促进,扶持意识和决心是不可以忽视的,经过摸索,国家是可以通过各种优惠政策来促进科技保险的发展,从而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的。

参考文献:

1 胡晓宁,李清,陈秉正,科技保险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9,08

2 杨光,张眺,民营企业创新风险分担机制个案研究,经济纵横,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