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持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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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持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范文1

 

―、国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是一个不分地区和发展阶段而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是保证正常合理价格的形成、维护市场竞争活力、确保经济运行稳定、保障充分就业的前提和条件。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处于制度变迁的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由于“麦克米伦”治理缺陷等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世界各国都积极通过财政和金融等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收入政策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支出政策则主要体现为财政补贴政策和政府购买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发达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其主要形式有税率式、税额式、税基式和递延式等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税率式税收政策是最常见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规定,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25%,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率按个人所得税率缴纳,而不按公司所得税率缴纳;英国的中小企业公司税率为20%,比大企业少10个百分点;德国则将中小企业所得税上限降至53%,下限降低到19%,并且对免税企业在期满后仍实施50%的税率优惠等。

 

2、财政补贴政策。其主要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以增加就业为目的的就业补贴政策。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对企业进行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员工的上岗培训,学徒津贴等费用;另一种是对自创企业的失业者进行补贴,为其发展提供启动资金。二是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的的研发补贴政策,主要方式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三是以促进出口为目的的出口补贴政策。四是以促进落后地区发展为目的的扶贫补贴政策。如欧盟为促进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设立的欧洲地区发展基金。

 

(二)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企业的融资扶持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间接融资支持政策。间接融资支持政策是指政府通过建立某种体制或机制使中小企业很容易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支持政策。它主要是通过贴息政策、信用担保政策以及设立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政策实现的。

 

2、直接融资支持政策。为了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间接融资不足问题,发达国家制定了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政策,纷纷开辟了二板市场,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场所。最著名的如1971年设立的全美证券交易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

 

二、宁波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分析

 

2009年,中国经济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中小企业发展困难重重。冲击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二是经济周期的调整。三是中国产业结构的转型与升级。而对出口依存度超过82%的宁波来说,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数倍于内陆地区。2009年一季度宁波GDP增速一度下滑到1°%,三季度反弹至增长10.2%,全年GDP增长8.6%。宁波经济的“V形”反弹,主要归因于积极贯彻落实“保增长、调结构、扩内需”的宏观政策。“保增长”就是“保企业”,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宁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1、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迅速出台“保增促调”系列政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宁波市政府及时制定保稳促调19条意见、金融保障18条措施和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23条政策,全力帮扶企业发展。全面开展清费减负行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150项,减轻企业、个人负担60亿元。加大财政补贴拉动内需,推动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全年共销售10.6亿元,补贴财政资金7359万元。实施稳定房地产的税费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2009年仅契税和个人所得税补贴就达3.6亿元。落实拓市场相关财税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在落实出口退税政策的同时,统筹安排外贸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支持重点商品出口和用于增量奖励。统筹安排出口信保补贴资金700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全市500多家企业受益。统筹安排8000万元境外参展专项补助资金,惠及千余家企业。

 

2、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重点培育创业创新示范企业和新兴、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引导,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主要涉及名牌商标、技改、信息化、规模企业、产品研发、科技合作、专利费等奖励补助。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38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环境整治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3、创新服务破解难题。全面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通过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咨询8718服务平台等措施,切实帮助企业发展。大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服务,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加强煤电油运的综合协调,推进各类人才和劳动者的培训,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办税服务,完善网上办税流程,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宁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1、认真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促进宁波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多渠道传导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及时出台《关于做好金融保障,促进宁波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促进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措施,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满足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显现积极效应。截至2009年1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7715.9亿元,比年初新增1900.3亿元,同比多增1020.4亿元,增长32.7%,增速比上年提高15.5个百分点.其中中长期贷款新增1011.41亿元,同比多增640.36亿元。

 

2、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性,积极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09年末,全市有1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22.9亿元,贷款客户2081户,户均贷款余额110万元。大力推进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中小金融组织建设。大力引进包头商业银行、临沂商业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杭州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同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在各县(市)设立机构,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实现金融服务下乡。引导和督促各大商业银行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内设服务机构,调整和充实营销员队伍,从管理体制、考核机制、人员配备上确保中小企业业务发展。

 

(三)宁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配套政策

 

1、稳步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自2002年起,与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共同推动,形成了包括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内的市县两级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在原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150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2008、2009年每年再增加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开展对担保公司的资信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对规范运作、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适当提高担保倍数。2009年,全市36家备案登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贷款63.05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21.03亿元。

 

2、建立小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人民银行牵头,与市财政、经委、金融办等部门共同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2008、2009年共安排6000万元补偿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与此同时,建立农贷风险补偿机制,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月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3、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引导和支持。举办宁波股权投资发展论坛,与市金融办等部门共同出台《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有股权投资机构20余家,一般性投资公司878家。

 

(四)宁波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政策

 

1、搭建融资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融资洽谈服务月”、“信贷员进厂下乡”、“小银行进外贸小企业”活动,并联合市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融资洽谈会、产品推介会、银汇贸协作洽谈会。2009年共计召开各类融资洽谈会70余次,融资金额180亿元。与市外经贸局共同创建常态式的外经贸企业网上融资平台,为辖区内金融机构与近7000家外经贸企业之间搭建了融资对接平台,有效降低了银企洽谈的成本。截至2009年12月末,共有60家企业提交了66项融资需求,金额4.64亿元,其中10家企业与银行达成2.42亿元融资协议。

 

2、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良好信用,打造优异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夯实银企合作基础,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为尚未与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库。至2009年12月底,已有43358户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2009年新增9979户,更新档案28085户。组织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根据金融机构从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中筛选出来的潜在客户名单,运用第三方评级机构的技术力量,对316户建立信用档案的小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其中171户2008年已经贷款的小企业在2009年评级之后增加了贷款,134户从未贷款的小企业评级后获得了银行贷款。指导涉农金融机构面向“三农”,加强制度建设,扎实推进“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至2009年末建立农户信用档案20.52万户,初评信用村152个,信用镇3个。全市涉农金融机构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99794户农户发放了贷款,2009年全年累计发放204.75亿元,年末余额122.61亿元,比2008年末增加35.57亿元,增长40.87%。

 

3、改善外汇服务,便利中小企业发展。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立足“保增长”,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增强外汇政策对涉汇主体的支持作用,优化外汇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力度,帮助企业化解汇率风险。便利进出口贸易,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全市出口企业网上核销率达99.34%。全面实现退税无纸化,成为全国率先使用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的地区之一。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加大境外放款试点推介力度,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融资需求。

 

财政金融政策协调配合,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取得了较大拓展。2009年12月末,全市中小型企业贷款余额4064.31亿元,占比为77.48%,比年初提高1.92个百分点,比年初新增945.65亿元。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中小企业的融资还存在很多困难,财政和金融政策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如普惠式财政政策和“傍大户”信贷模式对经济结构调整作用十分有限,大量资金被配置到“铁公基”领域,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结构性特征仍然突出;小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性经营性弱,贷款的风险补偿和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还应完善。

 

四、完善宁波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体系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对鼓励创业、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正外部性,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支持,不断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体系。

 

(一)加大财政支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税负

 

一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税负。目前宁波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需要缴纳的税费(含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贷款合同印花税)占各自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36%,10.10%和7.52%。建议结合中小企业融资监测评价情况,适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税负。二是提高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风险补偿力度,扩大补偿覆盖面。建议继续实施财政补贴、营业税减免,保持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适当返还,或对其涉农贷款项下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重视对农村担保体系以及农业、农村、农户政策性保险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覆盖面。尽快建立农贷风险补偿机制,实现农贷风险补偿的全覆盖。三是明确中央银行对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办法,探索扩大差别准备金率等政策的适用范围。四是进一步降低小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率或提升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率,提高小企业的发展后劲,从源头上降低小企业贷款业务风险。

 

(二)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开拓直接融资渠道

 

地方政府要通过政策倾斜和扶持措施,指导重点企业尽快上市。积极引导、鼓励企业把握时机,开辟多条渠道,引导规模较大、主业突出、业绩优良的行业龙头企业争取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引导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引导实力雄厚、资金充裕的企业探索买壳上市;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增强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基础较好的民营企业,政府要鼓励其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经济业绩和行业地位。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培训和推介,奖励企业调整结构健康发展。

 

(三)加强金融创新,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一是深入推进金融组织创新。深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促进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探索发展各种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私募股权和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提高典当、担保、寄售等非金融组织发展,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二是加强制度创新。探索多形式的中小企业贷款模式,如国开行的银政合作投融资平台模式,泰隆银行的“三品三表”模式,宁波银行的中小企业业务线模式以及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模式。

财政扶持政策范文2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吸纳就业、产业发展、城市服务功能优化、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保持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支柱力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重要推动力量。但是与贡献相比,由于种种原因,中小微企业其获得的政府财税扶持和金融资源却极其有限,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宏观加剧发展的一个重要桎梏。我国目前处在政府主导性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中小微企业地位弱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更要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给予全方位的支持。因此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从政府财税扶持的角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缺欠的对策,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政府财税扶持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使用价值。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基于财税视角

政府的财税扶持政策主要是指政府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补贴或者税收减免。整体上,我国财税扶持政策比较缺乏或者已有政策执行不力也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形成的关键,下面作具体分析。

(1)财政补贴政策有待加强。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讲,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可以直接使中小微企业受惠,增加收入从而带来财务利益,提高了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信用水平,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财政补贴措施来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提高中小微企业的竞争力。我国采用的财政支持政策虽然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财政扶持资金规模的限制导致对中小微企业扶持的范围和对象有限,使得政府的财政扶持与中小微企业不断扩大的融资需求相比显得杯水车薪,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的需求。其次是目前的财政扶持政策在法律上缺乏连续性和长效性。财政补助项目多是依据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性文件,在可操作性和持续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三是财政支持信息的渠道比较狭隘。由于信息渠道的不畅通,很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知道或者不理解相关政策和信息,从而错过了相关补贴。四是在政府财政支持资金发放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有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和权力寻租。

(2)税收优惠政策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优惠税率依然偏高。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其优惠幅度只有20%,而国际上不少国家超过50%。二是优惠范围偏小。所得税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由于大部分中小微企业不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核算、会计资料,有资料表明,全国核定征收企业的比例接近30%,高于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水平;同时,根据财税〔2009〕69 号规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适用中小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使得众多中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也使得相关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二、政府财税扶持对策

下面将着重论述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政策的改革,以期能够使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在政府财税政策扶持下健康快速发展。

(一)财政支持体系建设

要改变现有的财政支持体系的现状,提高财政政策的效率,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政府直接拨款建立中小微企业扶持发展专项基金。通过中小微企业扶持发展专项基金直接贷款给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且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微企业;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对市场前景看好的中小微企业生产和建设项目给予贴息,向潜力巨大的高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投资资金,还可以建立吸引社会风险投资资金向这些企业流动的外部机制。二是运用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划拨专款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建企业给予直接的资金支持,从而鼓励其加大再投资力度,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运用政府采购扶制度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可以将采购订单的一部分直接划拨给中小微企业,也可以在订单中明确规定,大企业必须将一部分零配件和产品分包给中小微企业。

(二)税收支持体系建设

税收支持是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作为一种事后补助措施,税收支持与财政援助相比更加透明、方便快捷,对于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积累和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秉承“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税收政策,积极推进我国的税收改革,为中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具体来说,我国税收支持体系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含有多档低税率的超额累计税率,充分体现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同时继续保留对中小微企业有关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同时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而使更多的中小微企业能够享受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加大对利润再投资实行税收抵免,允许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净损失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允许中小微企业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可在税前扣除,允许中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给予列支,并对当年科技研发费用超过上一年的实际支出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研究开发费、技术援助费以及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制的小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并将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出口退税的执行力度,提升中小微企业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对于下岗职工、伤残人士、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以及吸纳上述弱势人群就业的企业,加大在税收减免、纳税期限等方面的优惠。

二是提高税收服务水平,优化税收征管环境。首先,税务机关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去除官僚作风,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完善会计财务管理制度。简化的、标准化的会计报表可以提高中小微企业财务的透明性,从而提高中小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同时也可以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申请更加可信度,提高融资成功率,基地融资成本。其次,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出发,利用先进的技术实施纳税方式创新,大力推进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和无纸化进程,缩短企业申报纳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还可以对辖区经营达五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实行简化的征收管理制度。最后,在中小微企业中积极推行税务制度,进一步加大对税务机构的扶持和支持力度,全面推行中小微企业的税务制度,鼓励税务机构帮助中小微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合理避税,减少在纳税申报中产生的失误,这样也可以有效减轻税务机关面对众多纳税人巨大的工作压力。

三是清理不合理收费。税收之外的不合理收费已成为影响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负面因素,由于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的承受能力与谈判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乱收费的影响,必须坚决清理和制止,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可以从应规范政府行为和收入分配机制入手。

三、应注意的问题

财税支持对中小微企业来说十分直接,更容易产生不公平现象,因此在政策的运用上要更加谨慎小心,在应用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该严格筛选优惠政策扶持对象。首先,由于财税支持的成本最后都是由政府支付,因此应对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作出严格、详细、明确的界定,保证政策的匹配性,使得真正需要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能够得到财税支持,防止政府资源的滥用。其次,财税扶持对象的选择应该体现政府政策的导向性。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低碳等新兴产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应注意财税支持政策的地域性和层次性;政府的财税支持政策应该尽量细化,并根据不同地域、产业及行业的具体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从而满足中小微企业多样的需求,不搞一刀切。最后,健全和完善对财税支持政策的监督评价。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能够减少权力寻租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而且可以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和柔韧性,与时俱进的对相关的政策进行适时修订,保证财税扶持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之,政府选择合理的财税扶持政策可以帮助改善中小微企业资本结构,从而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合理中小微企业资本结构,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最终有利于社会的总体产出和社会的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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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持政策范文3

【关键词】校企合作 政府主导 培养目标 相互依赖

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的第二部分关于发展任务中的第五项,对职业教育提出:构建发展型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所谓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即:职业教育必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在技能实践中培养高职人才之路。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高级(高端)技能型应用性人才,要求我们必须切实与企业联合起来,与生产、服务一线密切联系起来,才能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政府发挥主导功能

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的第二部分第五项中的第一条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近些年,教育部出台很多政策,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省级政府、市级政府以及县级政府也都在舆论宣传上给予高等职业教育高度重视,不过缺少的是法律法规的出台,确保中央级政府出台的政策的落实到位。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济活动的组织,这个组织的系列活动目的是在满足社会经济需求的同时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追求的是利润,具有显性和物质的特征,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大都抱有功利性。如果企业认识不到除经济利益之外,它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同时可以获得无形的非物质的社会效益,而这种社会效益同样会转化成经济效益,那么企业便不会表现出积极主动性。目前,我们的地方企业往往缺乏战略眼光,多从成本战略考虑低投入、低成本运作导致低素质劳动力的使用,也导致低水平的劳动生产率。企业的发展,事业的发展,乃至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高素质人才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企业之间、组织之间乃至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高端的管理人才、高端的研发人才、高端的营销策划人才以及高技能的劳动人才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这是经过历史验证了的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

所以,各级政府必须出台具体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到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当中去。一是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明确企业在安排学生实习及就业方面作出贡献的,视其规模、视其年度持续性给予资金支持。二是对接纳学生实习及就业的企业依其提供的科学数据给予税收减免,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三是在项目审批、厂房扩建、征地用地上给予企业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对于企业和学校在其他方面的合作,如:企业职工培训、教师及学生培训、生产合作、技术攻关以及项目研发等等,双方互惠比较明显,校企双方会有“双赢”的协议、合同约束,政府可视其为商业行为,自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引导。

二、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服务企业的技术能力

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的第二部分的第五项中的第二条是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强化学生职业能力为重点,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等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使行业和企业真正参与教育教学环节,促进职业教育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首先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培养模式基本体现了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特征。教学过程的“教学做”一体化,项目引领、任务驱动、案例教学、CDIO模式和情境教学等等都大大地调动了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学生的动手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教师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深入到生产、服务一线了解和掌握新工艺、新技术,学习掌握新的管理理念、服务理念,服务教学的水平得到持续提升。

教师通过国内国外的各种培训,通过参加和主持科研立项,通过和研究机构合作参与技术研发等等,提高自身的科技服务水平,对区域经济作出贡献,对企业提供技术支撑的能力增强。学校的教学质量提升了,社会影响力扩充,对学生吸引力加强。教师服务企业的技术支撑能力提高,企业、组织会积极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开展项目合作。

三、校企合作、互惠双赢

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的第二部分的第五项中的第三条是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统筹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调动行业企业参与、支持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校企合作给企业带来的最明显的效益是:企业的知名度扩大了,至少在院校及师生层面上的;企业可以通过“订单”培养而优先获得综合素质尤其技能水平较高的高职毕业生;企业可以利用学校的设备、师资和场地进行生产和培训,降低生产和培训成本;企业还可以利用学校先进的精尖的实验室及人才优势进行技术研发,优势互补,攻坚克难。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国家级示范校、国家级骨干校、省级示范校、国家级重点专业、省级重点专业的大力投入,高等职业院校的实验实训设备得到补充、更新、重置,实验室开展实验、研究的水平有些已经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学校已经具备资质并开展某些领域的技术检测、质量检测、工种鉴定以及上岗证书的认定等等,服务社会的领域拓宽,服务层次上升到一定高度。

资源依赖理论研究说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从外部获得稀缺资源,企业对外部环境具有依赖作用,必须有外部资源环境作保障才能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企业可为学校提供资金、场地、设备、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而学校可以为企业带来成本的降低、技术革新和创新。学校具有的人力资源优势及研发优势可以给企业带来不断的研究成果。学校教师必须具备服务区域经济和地方企业的能力,学校必须拥有实用性的科研成果,并有将成果转化成经济效益的能力,增强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吸引力。辩证唯物主义证明,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相互依赖相互生存的,每一个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或者以这样的方式或者以那样的方式,共生共存,共发展。

“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必走之路,尽管有中央政府部门的政策指导,各级政府的配套政策出台,以及舆论上的呼吁宣传,但具体操作起来还有“校热企冷”的尴尬局面,或者是合作的一方总觉得没有得到实实在在的回报,而没有积极的投入。解决这些困难局面的办法:一是企业为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学校要依靠政府的优惠政策予于企业,以政策作保证;二是学校依靠自身的高水平的科技能力服务于区域经济、服务于企业,努力作卖方市场。学校在谋得生存发展的良好环境的同时,要逐步提升本身的服务于教学、服务于区域经济的多方位的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N]. 黑龙江省政府.

财政扶持政策范文4

关键词:社会组织;财税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扶持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一、安徽省社会组织状况简介

(一)社会组织的概念及收入来源

1.社会组织的概念

社会组织是指非营利性的群体活动集合,主要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性单位、基金会等,对应于国外的NPO或NGO。许多国家社会组织目前都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从功能上看,社会组织具有服务职能,其为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其特殊的组织方式能够实现更高效率的服务提供。从活动范围上看,社会组织主要集中于科研、慈善、社会服务、行业组织等公共领域。从社会意义上看,社会组织具有对市场经济的协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行为。

2.社会组织的收入来源渠道

我国社会组织收入的实现方式极为多样,总的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收取的会员费收入。社团的资金来源,收取的会费占到其所有收入的一半以上。(2)从事的营业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咨询培训所得等。为民办非企业性单位的资金来源。(3)财政补贴及社会募捐。这部分收入极为有限,主要为基金会所采用。据调查显示,在收入的实现方式上,社会社团及民办非企业性单位主要依靠自身所得,而基金会主要依靠政府。

(二)安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

2007年安徽省拥有社会组织6962个,到2012年安徽省社会组织数量达到19419个,5年内增长了近2.7倍。数量占到全国社会组织总数3.9%,其中社会团体数量为11291个,民办非企业组织为8076个,基金会为52个,同时包含纳入备案管理的8304个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共容纳就业人员约11万人,总资产达314亿元,年总收入达160亿元,公共服务支出112亿元,对公共服务的提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安徽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

第一,资金的匮乏。安徽省较大部分的社会组织主要依靠自身的经营性收入,政府补助及社会捐赠方面的资金来源极少。如安徽省社会福利慈善协会是提供扶危救困工作的重要民间组织,其收入来源主要为社会捐赠,资金周转较为紧张。此外,由于我国政府资金补助机制的不健全,部分以自身营业性收入为主的社会组织也会受到负面影响。如蚌埠市怀远县的石榴协会,该协会在自身营业状况不济的情况下,政府所给予的财政补助极为有限,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协会在优势产业上的带动作用。

第二,社会扶持力度不足。目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极为薄弱。首先,法制方面的不健全,目前我国并未形成针对社会组织统一的法规体系。其次,税负压力大,我国大部分社会组织和盈利性经营机构承担着同样的收入税负,缺乏必要的税收优惠。此外,服务领域较窄。安徽省的社会组织主要集中在科技、农业等领域,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教育等领域,社会组织的涉及痕迹极浅。

二、财税政策扶持社会组织的作用机制

有关社会组织的财税扶持有利于政府及社会组织自身的双赢。

(一)财政政策扶持社会组织的作用机制

财政方面,我国对社会组织的扶持目前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方面,通过服务购买、政府补助等方式,将政府服务职能通过市场行为转移给社会组织运作,这不仅提高了政府效率,也拓宽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为其实力的增强奠定基础。目前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形式主要包括:合同外包,政府通过公开的社会招标与社会组织签订有关物品及服务的合同,例如政府将社区垃圾清理等服务“承包”给社会组织管理。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社会组织享有在一定范围内的权利,使其得以向公众有偿提供公共服务,例如地震灾害中,一些慈善机构被特许接受社会捐赠,促进慈善组织发展。特定补助、奖励,政府给予社会组织补贴,例如对于收益性良好、具有科研功能项目的资金扶持。

(二)税收政策扶持社会组织的作用机制

目前,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税收扶持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方面,根据税收优惠对象的不同,分为对社会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对捐赠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捐赠个人的税收优惠等。税收优惠相当于一种间接的融资,对社会组织的优惠,直接减少组织的资金支出;对于捐赠者的优惠,使得捐赠者更容易接受对社会组织捐赠。

三、扶持安徽社会组织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1.财政扶持方面,扩大政府服务购买。逐步转变政府职能,使得公共服务的提供更大范围地向社会组织倾斜。政府通过对社会组织费用的支付,扩大政府服务购买。具体的政府购买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第一,政府提供相应的补贴或经费,将一些社会事务交付社会组织处理;第二,实行项目发包的方式,由社会组织承包社会服务事项的完成;第三,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出社会组织来完成服务事项。通过对购买服务范围和方式的界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拨款体系,清除社会组织的发展阻碍。

2.税收扶持方面,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调整税收优惠的享有范围。随着市场经济方式的多元化,社会组织逐步向依靠自身的经营性收入发展模式转换,对于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标准的界定应随具体形式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对于其不影响本质的经营性活动给予税收扶持。第二,调整有关捐赠税款的减免政策。首先,扣除额幅度的调整。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可扣除额仅局限在较小的比例范围内,对于公益性、社会性较强的捐赠可考虑适当扩大扣除额幅度。

财政扶持政策范文5

一、大学生实习成本是一笔不小的经济开支。

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是为过程增值和结果有效已付出或应付出的资源代价[1]。也就是说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发生或未发生的,可用货币单位加以衡量的价值牺牲[2]。据此,大学生实习成本可理解为,为增强大学生未来谋生的专业技能,对其实习机会、实习过程予以投资所付出的经济价值。主要包括实习联系费、实习期间的房租、交通费、餐费、水费、电费、网费等等。

1、大学生毕业实习成本开支的整体描述。

近年来,大学生实习成本不论人均还是总和都呈攀升之势。笔者每年都注意选取上海、长沙、西宁、南宁、西安等地的部分大学的部分应届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成本数据,统计得出,2003 年五地的大学毕业生人均每月实习成本780 多元,2005 年是1100 元,2006 年是1160 元,2007 年是1300 元左右,2008 年是1500 多元,2009 年达1520 元。这仅指大学生个人承担的费用成本。

2、大学生暑假实习成本开支情况。

调查材料一:海峡导报记者詹文等人于2008年8 月对100 位在厦门实习的大学生进行调查,调查对象为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理工学院、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湖南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在厦门实习的大学生。统计发现:一是这100 名大学生,超过六成表示实习的目的是想锻炼自己;其余的实习生则是为了躲避父母约束,或觉得在家太无聊,别人都去实习了,就随大流而去实习。二是处于就业压力,近70%的大学生从大一开始,就利用暑假实习。三是许多单位不愿收实习生。这100 名大学生有79%是通过熟人推荐找到实习单位,其中63%是父母出面帮忙联系,其他大多是通过朋友、老师或师兄师姐等途径介绍的,只有21%的大学生是自己联系上实习单位。四是实习成本平均1704 元/ 月,吃饭和住宿是其中最重的两块。五是大多数单位不提供实习补贴。只有个别单位,对于有合作协议的对口院系会为实习生提供几百元的生活补助[3]。

调查资料二:南京工业大学应用数学系07 级一班学生对南大、东大、南财大、南工大150 位在校学生2009 年暑期实习成本做了调查。资料显示:一是联系实习单位难。这150 名大学生中有123 名(占82%)是通过熟人关系推荐到实习单位的,其中70%是由父母出面帮忙介绍的,其他则是通过校友、亲戚、老师等途径介绍。有27 位学生(约占18%)是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此外,很少有人能一次找好实习单位,约90%的大学生找实习单位超过了一次,其中60%的大学生找过3 家以上才确定下来,还有个别实习生前后花了半个月找了10 家企业才确定实习单位。二是实习期间成本开支大。实习期按45 天计算,这150 名大学实习生实习期间平均成本达2577 元。其中,有87 人(占58%)的实习成本达到了3000 元;48 人(约占32%)的实习成本在2000-3000 元之间;花费1000 元到2000 元实习成本的仅有10 人,只占6.67%,花费1000 元以下实习成本的仅有5 人,约占3.33%。

不少学生反映,实习成本比在学校的生活成本要明显高出1 倍。而吃饭、住宿、交通成为开销的三大块。据分析,实习成本超过2000 元以上的学生,主要是外地学生,不少大学校园暑期关闭宿舍,且大学校园离城中较远,为了能正常实习,外地学生必须在城里租房住。此外,多数实习单位不负责实习生吃饭,因此,实习学生每天吃饭必须自己掏钱。

加之实习单位多数身居城中,吃饭成本较高,普遍超过了20 元[4]。可以想象,暑假短期实习的成本都有这么高,那毕业实习期间的实习成本就更不是一个小数目了。

二、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问题解决的必要性。

1、关系到大学生能否顺利成为技能型人才。

实习,特别是毕业实习的任务在于不断提升大学生的专业技能,进一步加深对职业与行业的了解,确认喜欢或擅长的职业;让大学生接触到真实的职场,以便毕业工作时更快、更好地融入新的环境,完成由学生向职场人士的转变;在于获取一定的实习经验,增强其就业时的竞争优势。如果大学生经济困难不能如期正常实习,或因实习成本负担过重而终止实习,就必然影响其高技能人才的成长或实习目的的达成。

2、关系到大学生能否坚持走专业化职业化道路。

大学生未来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职业性取决于大学生在校期间持续不断的专业学习、实习。在大多数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没有形成法律上的

劳动关系,没有形成劳动合同上的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付给实习生报酬的背景下,在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实习报酬的规定之前,我们如果没有能力解决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问题,实习单位如果让实习生拿不到报酬或者报酬很低,那就可以推测,平时连生活费都紧张的贫困大学生要维持半年的实习的难度,很可能放弃专业实习而改行或降低其专用性,在实习期间廉价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更不要说毕业实习期一年或两年了。 3、关系到用人单位能否持续拥有优质的人力资源。

大学生优质人力资源的形成不只是大学生个人的行为,还应该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组织和用人单位,理应为大学生实习成长提供锻炼机会,而不能因为接受实习生要增加企业成本,而拒绝或不重视大学生前来实习。企业等用人单位要在社会责任与逐利行为的平衡中找到支点,要在政府有关财税政策的引导下,积极回到社会责任履行的平台上来,给予实习生一定的薪酬设计,确保大学生人力资源前期开发有序进行而不中断。只有这样,实习单位才有可能优先获得自己所需的各类人才,社会才能储备一定数量的优质的劳动后备军供用人单位选择。

4、关系到家庭企业社会能否和谐发展。

大学生的实习成本既具有经济成本属性,也具有机会成本、社会成本属性。一是实习成本牵涉到每个大学生家庭经济的整体开支和家庭幸福。有资料显示,四年左右的大学学费常常使一些没有多少经济收入的农村家庭和企业下岗职工家庭陷入“赤贫”境地;还有,在经济压力下一些大学生出现了心理障碍、偷盗问题;因学费开支,一些家庭经济拮据,而不惜债台高筑,其结果又引发一系列矛盾与问题。二是实习成本制约着实习企业人才培养机制的有效性,影响企业利益的再分配格局。一方面,企业缺岗少位,实习生动手实践少,特别是“不被理睬”,不付实习薪酬,就会加剧实习生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损坏企业口碑形象;另一方面,若大量使用实习生,按员工标准支付薪酬就会分割正式工的利益蛋糕,加剧实习生与正式工之间的竞争。如果大学生实习成本有财税政策做引导,或作依据,那么实习生、正式工、家庭、企业的利益承担底线就可能被认为没有被破坏,反而会趋向彼此相对满意,给社会和谐带来促进与活力。

三、大学生实习成本由谁来负担。

1、大学生实习成本应该由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负担。

此观点的依据是为了减轻各地方财政负担。据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现值和国家社会人均教育经费支出现值等重要数据显示,培养一位大学生至少要花20 万,大学每节课的成本在50 元左右。国家的教育投入远远大于家庭的教育支出。近年来,相关的教育资源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主要是通过各地方财政扶持实现,可见地方财政负担不轻。

其实,这种观点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与教育投资占GDP4%的国际线相比,我国教育投资的比重还不够;教育投资的方向与结构还不合理;对教育实习成本的投资几乎还是空白。当然,在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上,大学生及其家庭还是不能回避的。如果是寒暑假短期实习,其实习成本由学生本人通过家庭帮助还是能承受的;如果是毕业实习,由于实习时间较长(一般在半年以上),其实习成本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承担显然是不够的,特别是对那些贫困学生而言,更是不可能的。

2、大学生实习成本应在企业薪酬设计中补偿。

此观点的依据是有劳有得。如果撇开大学生在校期间的阶段性专业实习,单就毕业实习的现状来看,其基本上是顶岗实习,更多地具有岗位就业特点。同时,有部分实习生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实习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甚至有部分实习生的人力资源在毕业实习的后阶段就资本化了。因此实习生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享有薪酬是理所当然的。再者,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不管实习生是否为企业创造了价值,从社会责任履行的角度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薪酬补偿,以体现企业的人本情怀和特有文化。

3、大学生实习成本应由学校、企业、政府、社会、实习生及其家庭合理分摊。

此观点的依据是大学生实习成本是一种社会成本。因为大学生的成长,不是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不是学校、企业等某一组织个体内生的演进过程,其获益者也不仅仅是大学生自身,而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具有一定公共利益色彩的事情。在“外部效应”的影响下,大学生利用市场机制往往难以实现资源(如实习单位资源)的有效配置,还需要政府公共政策适当干预。具体地讲,就是学校、企业、政府、社会、实习生及其家庭等主体在实习成本的负担上要有所为。由于学校收取的学费,一般都包括了实习期间的有关联系费、部分实习材料费、基本交通费等,因此大学生实习时(这里的“实习”仅指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不包括学生寒暑假自主进行的实习)的这部分费用应由学校承担,而大学生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利益权。至于实习期间的房租、餐费、电话费、网费、水电费等自然应由实习生本人及其家庭部分承担,或者由企业以合理的薪酬形式予以补偿实习生的实习成本。对于这点,笔者在“大学实习生薪酬设计的依据与选择”一文中已有论述。在这里,笔者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的财税政策要对实习生的实习成本予以特别的支持。

4、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需要财税政策支持的理由。

(1)企业不愿意接受实习生。计划经济时代,高校实习由上级部门安排,不存在什么问题;实行市场经济后,“企业往往不愿接收实习生,怕影响到精力和金钱,珠三角大量的外资企业尤为突出”[5]。在买方市场下,不少用人单位追求短期用人成本最小化和产出效益最大化,不愿意培养实习生,增加人力物力负担;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强调工作经验,不愿意接受实习生,承担社会责任;一些企业担心实习生在实习中出现意外伤害,故尽量不使用实习生。当然,一些实习生因自身素质或其他因素,不能认真对待实习,使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接纳实习生。此外,实习学生专业水平的局限性和大流动性带来的不稳定性,也使用人单位顾虑“做嫁衣裳”

而不愿意接受实习生[6]。因此,需要财税政策引导和国家立法来约束。

(2)企业不提供实习补贴。有人曾对324 名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时是否获得报酬进行了问卷调查和网上收集,统计结果发现[7],到

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实习的实习生分别有112 人和54 人,却没有一分钱报酬;到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单位实习的实习生分别有67 人和91 人,虽分别有180 元和310 元报酬,但与实习生为实习单位所创造的利润相比相差甚远。目前,大学生实习中“免费打工”现象普遍,即使有一定的报酬,也与实习生劳动付出不呈正比,更不要说能补偿实习生的实习成本了。2009 年7—8 月,来广州实习的武汉某大学16 名学生,其中9人实习无报酬,而暑假实习成本花费2000—3000元[8]。此外,“倒贴实习”现象也常见。很多实习单位不仅不为实习生提供补贴和报酬,而且一些日常的费用如外出办事的交通费和餐费也要实习生自己埋单[9]。说起工资的事情,有些企业单位甚至说,既然是实习,就是一种学习,学习是要交学费的,哪有企业倒贴的道理。一些常年招收实习生的用人单位认为,不支付实习生工资是企业节省成本开支的一种方式考虑;利用大多数学生实习期间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点,不付实习生工资和补贴;或者把实习生当作廉价的劳动力使用。 (3)实习基地建设需要财税政策支持。据专业调查机构调查显示,社会可供实习的岗位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实习的需要。金融危机以来,能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而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吸纳75%以上从业人员的中小企业却很少对大学生开放实习机会,二级城市实习职位更少[10]。以上海市为例,2008 年上海共有毕业生14.1 万人,2009 年毕业学生15.8万人,2010 年将达16.8 万人。而可供实习的岗位供不应求,2008 年,上海只组织了3.98 万人参加实习,仅占当年大学毕业生人数的四分之一;2009年由上海市教委提供的实习岗位与2008 年的岗位数大体相当[11]。可见,在企事业单位不能满足大学生实习的情况下,必须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政府出台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鼓励企业积极联合国际国内知名企业与高校密切配合,共同建立和提供大学生就业实训基地。

(4)学生利益维权没有取得法律政策的有力支持目前,国家还没有法律条例对实习这一概念进行定义,没有明确其适用范围;没有规定各企事业单位接收实习生的责任、义务、激励机制、补贴、评估考核办法;没有规定大学生实习劳动、安全、报酬等管理办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没有培养全社会的实习概念和意识,使之成为一种制度。因此,实习生很难用法律条例或政策为自己维权。

四、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与财税政策支持的关系。

1、从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对财税政策的影响来看。

大学生实习成本负担就是对大学生实习成本的一种投入。对实习成本负担越多就意味着为大学生提供的实习机会数量越多,实习质量的保障越高;而实习的机会越多,质量保障越高,就越有利于技能型人才的发展;而优秀的技能型人才越多就意味着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从长远来看,其上缴的“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就会越多,对国家财政政策的支持就越有力。可见,大学生实习成本的投入与高技能人才的发展呈正相关关系,而高技能人才的发展又与税收收入呈正相关关系,故大学生实习成本的投入与税收收入也呈正相关关系。

有关数据证明,从20 世纪70 年代到90 年代中期,美国的适龄劳动群体中,接受过16 年以上教育培训人员的年薪水平远远高于教育年限较少的群体。同样,在我国各类收入群体中,接受过较好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的技能型人才的收入水平和收入增长速度都是较高的。

此外,“明瑟收益率”原理也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明瑟收益率”是国际上教育年限收益率的通行指标[12],是利用明瑟收益函数计算的教育边际[!]收益率,它反映受教育者多受一年教育的收入变化率。随着在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不断变革,教育因素对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越来越大。可见,对实习成本的投入,能促进技能型人才发展,进而能提升高技能人才的个人收入水平和纳税能力,丰富税源结构,增强国家财政实力,构建稳固强大平衡的公共财政体系。

2、从财税政策支持对大学生实习成本的负担影响来看。

财政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是通过财政支出投向与结构上的引导,税收负担水平的相机调整,结构性税制的区别对待等制度安排来发挥作用的。财税政策对大学生实习成本的负担主要表现在导向与扶持功能上。

从行为规范的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主动调整财政分配过程和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行为方式,也就是引导微观经济主体(如企业)选择确立“道路规则”。如为适应后工业经济时代对人才的需求,2005 年10 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就进一步明确了财税政策扶持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政策导向;为培养技能型人才,规范高等院校大学生实习,从2009 年1 月起广东省就《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

从政策操作层面上看,就是公共部门通过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所形成的既定社会产品分配模式,也就是凭借税收负担的差别对待、公共支出的重点投入,以体现政府鼓励抑或限制某一产业或部门发展的政策意图。如针对职业教育实训条件这一薄弱环节,2004 年,教育部和财政部专门出台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拨款1.1 亿元,共支持了50 所职业院校的实训基地建设。2005 年,总理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100 亿元,重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可见,财税政策的导向与扶持功能巨大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外部效应”,市场机制自身往往难于实现资源(实习资源)的有效配置;加上一些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如接受大学生实习)方面存在“搭便车”的心理,淡化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这样,就需要政府加以适当干预,通过制定大学生实习成本合理负担的财税政策,通过财政补贴、贴息、税收减免等形式来引导企业接受大学生实习。

五、构建大学生实习成本的财税政策支持路径。

1、在国家职业教育的投资现状中把握现行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为了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从1986-2001 年,16 年间全国职业教育财政投入共计9 亿元;2004年,为改善实习条件就投资1.1 亿元;2005 年,为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就投资100 亿元。这些财政投资在促进技能型人才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涉及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的财税政策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政策取向缺乏系统性。使得技能型人才成长(如企业接受大学生实习的补贴与激励标准,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的相关支出,能否如实税前扣除)的相关财税政策的覆盖范围不再存在明显的真空领域。二是公共财政教育投入总量少,市

(地)一级政府可调控的财力不足,还没有达到4%的教育投资基本底线。三是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向一般竞争性领域投资过多,形成财政供给“越位”;而对社会公共产品如社会保障、基础教育、重点事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科研等方面保障不足,形成财政供给的“缺位”。四是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缺乏统一协调,在预算管理上还没有单独编列技能型人才专项预算。五是还没有健全公共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价体系。 2、在深化公共预算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实习成本单独列示的预算制度。

目前,对技能型人才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各级教育部门的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拥有的职技培训基本建设资金的二次预算分配、税务系统以税收优惠形式体现的促进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税式支出预算、民政部门对民间组织技能型人才培训的支出等。为此,有必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复式预算体系中的特别预算形式加以单独列示,结合推进中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按照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类型与模式,建立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导,以教育系统部门预算为基础,重新划分技能型人才教育与培训投入的收支分类基础,逐步推行跨越部门边界的“以实习成本投入为编制基础”的“跨部门预算制度”。

3、在设立大学生实习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健全绩效评价与追踪问责机制。

为了确保大学生实习资金使用效果,必须建立实习专项资金,并且对其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大学生实习专项资金是指具有特定使用范围,专项用于大学生专业技能实习建设所需单独核算的资金。只有在规范上下工夫,才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才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预算编制力求规范、刚性,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预算。

二是对项目结余资金要加强管理,使用实习专项资金的单位要按照预算批复的要求,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对已经执行但当年尚未完成的项目所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对于已完成的项目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上缴财政,如需由项目单位留作自用,须报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处置。三是严格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坚持“专项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四是严禁滞留、截留专项资金,要及时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五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项目绩效评价以及绩效考评公开激励机制构建,逐步完善教育部门内生性的实习成本投入绩效自评机制,结合外部财政收支审汁和绩效审计的环境约束,探索建立相应的追踪问责与奖惩机制。六是要防止专项资金闲置浪费和低效率使用。

4、在推进阳光财政体系的过程中完善区域间实习资源的流动配置。

为了保证大学生在不同的区域间平等的享有实习机会,因而各地区之间必须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如果基层财政财力困窘,就必须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也就是说要通过财税杠杆构建一个相对公开公平的关于实习成本投入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然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所涉及的资金,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纵横交错的流转过程,缺乏一种有序的运行轨道与道路规则。每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资金转移,其测算依据与最终结果,不仅普通公众难于了解,即便是地方政府之间对彼此资金配给的详细状况也互不知晓,具有较为浓厚的“暗箱操作”色彩。为此,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核心要义不是编制预算,而是逐步实现财政管理的阳光化进程,营造一个全社会都来关注实习成本负担和技能型人才跨区域实习不受歧视的社会氛围。

5、在构建校企合作产学一体的教学模式下实现大学生实习成本补偿多元化。

在促进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问题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和谐互动的合作伙伴关系,不仅是我国人才发展的一种战略,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经验。例如,在德国,政府出面干预,使产学合作制度化,使学校和企业相互支援、共同受益,已积累了相当成功的经验。一方面,企业依据曾经给予学校的财力支援比例分享教育成果;另一方面,学校培养企业所需人才,以接受企业的资金援助。同时,德国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对企业和学校双方进行监督,对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偿。对不接受大学生实习,或不愿意大学生来就业的企业则增加一定的税金,当然也会公布因教育水平低而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的学校名单,减少或停止其财政支持,以此促进产学之间的互动合作。

6、在立法和政策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中确保大学生实习有章可循。

目前,有不少地方政府出台大学生实习与见习、就业与创业的鼓励政策,如财政补贴、财政优惠、财政贴息等财税优惠政策。而且广东省率先出台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除此之外的企业,政府将采取扶持和奖励的方式,鼓励接收学生实习见习。条例草案还对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见习基地等作了详细规定。这样,就为大学生实习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

7、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重点建设好四个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企业大学生实习成本投入的加倍扣除制度。也就是说,企业用于大学生实习成本的投入,不仅可以如数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还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加倍扣除,从而鼓励企业加大接受大学生实习的力度。

财政扶持政策范文6

一、加大财政支持

经县政府同意,建立服务业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服务业财政专项资金在县中小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明确资金导向

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旅游业、物流业、海运业、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商贸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主要用于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服务业国债项目配套、服务业重大项目贴息补助、人才培养和引进、服务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及服务业工作经费补助和先进奖励等方面。

三、资金扶持政策

1、旅游业扶持政策。具体政策见《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海运业扶持政策。具体政策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海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3、建筑业扶持政策。具体政策见《县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4、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对在新城区新设立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营业一年后,对我县年度经营税收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银行、保险等机构在我县新城区设立营业网点,并正常营业的,每新增一家补助2万元;银行机构在我县新城区配置自助存取款机的,每新增一个点补助0.5万元。安装POS机的商户,正常开展刷卡业务结算的,给予适当补助。

对担保、典当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年度月均担保(典当)额分别达2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且对本县中小企业年度月均担保(典当)额70%以上的,分别按当年月均担保(典当)额的1‰和2‰给予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拓展业务。对积极扩大信贷总量、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的机构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与县人行另行制定。

5、科技服务业扶持政策。对在我县新办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并积极开展科技信息、技术转让、人员培训、技术诊断等各种科技服务的,每家给予补助开办费1万元;在我县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新投入房屋(不含土地)、设备资产的,按投入额给予5%至10%的资金补助;对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

6、房地产服务业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点意见》,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房地产服务业发展。

7、商贸服务业扶持政策。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年销售额(指主营业务收入)在0.5亿元(含)和0.2亿元(含)以上,住宿、餐饮服务企业年营业额在0.1亿元(含)以上,当年实际缴纳地方税收与上年同比增幅在18%以上的,每家奖励5至10万元。

鼓励发展连锁企业、商品配送中心。凡在本县由总部统一配送结算的连锁(直营)企业在我县新开设连锁(直营)店,新建规范化配送中心,以及经立项进行扩建、改建的商贸服务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一次性按固定资产额3%的标准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新城区投资的,再追加补助1%,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在连锁农家店未覆盖的村居开设连锁农家店,并通过省市验收的,给予每家村级连锁农家店再补助0.2万元,每个行政村居限补助1家。

8、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服务业税费减免规定,严格依照执行。对上述未涉及资金扶持的其他服务业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应给予资金扶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经服务业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建立服务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乡镇、部门服务业工作年度考核优胜单位,给予服务业工作专项经费补助。

四、规范资金管理

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同项目所需的材料和相关凭证,在每年3月份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牵头,分别会同县发改、经贸、规划建设、海事、旅游、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及其资金数额,最后由县财政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县财政部门每年要对补助(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