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妇联存在问题及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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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妇联存在问题及建议

基层妇联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1

1、现状:从近三年县乡村三级妇联接待状况看,以婚姻家庭类案件为主。20__年接待总数为469件,婚姻家庭类案件398件,占85;20__年接待总数为312件,婚姻家庭类案件255件,占82;20__年接待总数为240件,婚姻家庭类案件为190件,占总数79.2。而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尤其以夫妻关系为首,这和我县近年来开展“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有关。其他各类案件,部分分布在劳动仲裁、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公检法司等司法执法部门。不过随着我县妇女维权工作的提议社会化,多机构干预体系的日趋完善,案件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近三年婚姻家庭案件之外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5、18、21,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尤其在劳动权益、政治权益等领域,案件比例有所上升,可以看出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在日益增强。从我县为全队伍建设方面,自我县20__年承接“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之后,依托这一项目,妇联立足调解家庭矛盾,消除家庭暴力,打出了我县妇女维权工作品牌,在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力度逐步增强,社会认同度也随之增强。在项目实践过程中,我县侧重构建“党政支持、妇联牵头、公检法司等多机构共同干预的社会化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并逐步向妇女儿童维权的各个领域延伸,目前,多机构干预妇女维权的社会化网络,从县到乡镇局公司到村到社区,层层成立妇女维权领导小组,广泛吸纳妇女维权工作志愿者,组建“姐妹爱心互助队”、“巾帼文艺普法队”等各种形式的基层民间组织。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落在实处、取得实效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组织保障。

2、趋势:首先,综上所述,随着妇联工作社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案件多元化的趋势仍会日趋明显,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其次,再婚后再次丧偶的老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日趋严重。我县某村65岁妇女郭某,前夫去世后,从河北省嫁到我县,和老伴关系一直不错,后老伴患病,其间百般呵护照顾,比儿女们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当老伴去世后,因郭某和继子女没有形成扶养和赡养关系,为此,即子女百般刁难。县镇村三级妇联、镇村干部、公安、司法、法院甚至于广电中心先后介入到此个案之中,虽少有阶段性的缓解,但始终由于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缺,无法解决根本上的问题。统观这一方面的问题,由于中老年人再婚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扶养(赡养)关系,同时由于男性普遍短于女性寿命,为此再次丧偶后的老龄妇女居所、生计等一系列问题在法律保护方面都趋于弱势。随着老龄化进程的日益加速,这一问题将成为妇女维权领域一大突现问题。

二、实际从事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的社会工作人员队伍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现状。目前,延庆县实际从事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的社会工作人员数量共计833人。分布状况-行政机关61人,占7.32;事业单位131人,占15.73;民间组织134人,占16.09;城乡社区妇女组织507人,占60.86。结构状况为-性别:男性112人,占13.45,女性721人,占86.55;学历:本科以上222人,占26.65,大专118人,占14.17,高中中专及以下493人,占59.18;专业:社会工作专业2人,占0.24、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21人,占2.52,其他专业810人,占97.24;年龄:40岁以下242人,占29.05,41岁至50岁433人,占51.98,51岁至60岁158人,占18.97;除没参加过工作的志愿者以外,工作年限:5年以下86人,占12.00,5年以上15年以下261人,占36.40,15年及以上370人,占51.60;妇女工作年限:5年以下182人,占25.38,5年以上15年以下437人,占60.95,15年及以上98人,占13.67;工作职能:管理岗位660人,占79.23,专业技术岗位51人,占6.12,工勤技能岗位6人,占0.72,其他为无工作;职业评价等级:高级社会工作师2人,占0.24,社会工作师1人,占0.12,助理社会工作师0人,未获等级人数占99.64。

2、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从分布状况看,喜人的是我县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及社会等应设妇联组织的单位按要求建立了妇联组织,全县相当12个企业单位也建立了妇联组织,为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提供了组织保障。除此以外,借助“双学双比”主体活动 建立起一批种养殖协会、民俗旅游协会组织,为各级妇联组织提高妇女经济地位,进而提高妇女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提供了组织保障。更为喜人的是我县建立一批以康庄镇大营村“姐妹互助队”、旧县镇耿家营村“爱心姐姐服务队”等为典型的基层民间,有效的延伸了妇联工作触角,拓展了妇联工作覆盖面。存在问题是相当一部分私企单位未设妇联组织,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一些“妇”字号协会组织在经济引领上较权益保护方面作用明显的多,意识不够强。而基层民间组织这一领域大有拓展空间,这方面我们显得力量还相对薄弱,还没有根本思想组织覆盖、领导覆盖、工作覆盖。从结构状况看,首先从男女性别比例方面,我县近年来随着妇女维权组织的不断强化,公检法司及民政、广电等多机构的层层介入,男性参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领域的比例逐年递增,还有相当数量的男性志愿者无偿参与到维权队伍中,形势着实让人感到欣慰。然而,从男女比例仍然呈现极大悬殊的现状,又显而易见的看到妇女维权在不断推荐社会化工作进程的过程中,注重吸收男性参与还是一个极大的问题。纠其原因从观念上很大程度尚且跳不出妇女来管妇女的使得狭隘的小圈子。从学历方面,低学历人群尚且占大多数,很大程度影响工作的创新开展特别是从实践到理论的提升。我认为首要原因在于我县为农业大县,大多数人口分布在农村,而农村妇代会,包括农村一些民间的和基层民间妇女组织中中低学历人群占绝大多数,其中还包括年龄结构中,年岁大的占大多数一定程度上也缘于此。特别是在农村妇代会干部这一重要人群中,选举法对年龄、学历、专业等都没有丝毫规定。前不久,我县对全县368个农村妇代会干部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调研,40岁以下占22.01、40-50岁占54.89、50岁以上占23.10,且有12名妇代会主任年龄在60岁以上,最高达68岁;小学文化程度占7.43、初中文化程度占45.11、高中以上占47.55,且绝大多数属于在职学历。农村妇代会干部是基层妇联中重要的力量,这支队伍素质的强与弱直接影响我县广大农村妇女工作的开展,为此尽快提高这支队伍的素质应该是妇联维权干部队伍面临的迫切问题。此次调查年龄显示高龄化,以及工作年限显示数据中存在问题,我县认为还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妇联干部队伍人员流动相对较慢造成的。在妇联这一工作岗位上一干就是二三十年的人不在少数,这种现状一方面严重挫伤妇联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一方面严重制约工作的开拓创新。令人稍加行为的是,近年来,党政日益重视妇联组织作用的发挥,相当一部分年轻的较高素质的同志充实到妇联干部队伍之中,有效的为妇联干部队伍补充了新鲜的血液。从专业和职业评价等级方面,引发获得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以及社会工作师等级两项比例极低的原因,我们认为仍然是任职条件没作规定的原因,其次,没有将此类培训纳入到对妇联干部培训的日程安排中,从上到下根本忽略了一名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根本素质。

三、对设置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类社会工作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意见和建议

1、严格准入制度:在热爱妇女工作的前提下,对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应有相关限制,从而吸纳社会优秀人才走上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类社会工作岗位

2、提高相关待遇:从实际出发,按工作业绩和群众口碑,对贡献突出的工作者要予以褒奖,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吸纳或推荐到更重要岗位的方式营造方方面面对此类岗位的重视,一是留得住优秀人才,二是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到这一队伍之中。

3、广泛吸纳人才:打破性别界限,从各个领域吸纳优秀人才,包括在岗、离退等人员。

4、注重专业培训:创造机会,让上岗的同志又机会多接触妇联工作,尽可能多的了解妇联工作性质,多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确实能从社会性别视角去开展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

5、科学人员配置:尽可能避免只有理论研究的“高层人员”而缺少走入时间的“工作人员”,力求能够从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方面考虑人员的配备,从而最大限度保障落在实处、收到实效。

四、妇女群众工作如何与社会工作相结合

1、该融入的工作有必要毫不犹豫的融入到社会工作之中去。一些能整体推进的工作,就应该学会借助社会力量,发挥妇联协调优势,举全社会之力是妇女群众工作得以推进。能够跳出妇女工作看妇女工作。

2、该单独提出的工作也一定能要态度坚定的提出来。而面对陈规陋俗等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所带来的一些对妇女群体的偏见、歧视、不平等等现象,妇联则必须作为一个推进妇女解放、争取男女平等的组织,应该气正辞严的为男女平等而不遗余力。

五、妇联组织建设如何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

1、解析概念是前提:“社会工作人才”这一提法和妇联干部的异同、两者之间的涵盖关系、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等等相关问题,我觉得,要想推进此项工作,首先应对现有妇联干部进行培训,解析概念,让大家“想明白了才能够做明白”,这应该是将妇联组织建设如何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的首要任务。

2、基础延伸与提升是关键:我县认为从妇联工作角度讲,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否应该注重在妇联各层面队伍建设的基础上加以延伸与提升。对原有队伍中人员进行培训、提升素质和能力,实现从一名普通妇联干部到一名社会工作人员的的过渡,是这一部分人员成为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的社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主要力量。在此基础上,从人员构成方面吸纳有一定专业素质的人员补充进来,建立相应的综合类的、专业类的社会工作机构,补充妇联组织的不足,延伸妇联工作触角,扩大组织覆盖面、工作覆盖面、服务人员覆盖面,从而去不断建构、完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基层妇联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2

一、推行妇代会直选,推进妇女参与村民自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政治保障

目前,在我国各地农村中,村党支部、村委会中的女村民很少,女支部书记、女村主任更是凤毛麟角,广大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政治地位与影响十分有限,这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妇联组织应寻求各种途径,鼓励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努力改善农村民主政治生活,使妇女在参与中提高,在参与中受益。我们迁西县妇联在妇女参政议政上大胆突破,勇于实践,于1999年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创造性地在全县21个试点村实施了农村妇代会直选,并取得了圆满成功。此次直选,极大地唤醒了农村妇女的竞争意识和参与热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对妇女及妇女参政的种种偏见和误解,体现了广大农村妇女的价值,展现了其才能。2002年,农村妇代会直选被评为中国地方政府创新二等奖。2003年第六届村委会换届时,我们又成功地在全县417个行政村中进行了妇代会直选,为促进农村妇女积极参政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进一步畅通农村妇女参政渠道,使农村妇女参政纳入党政主流,逐步实现农村妇代会直选制度化、规范化,*年,全县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县妇联积极努力,使全县第七届村委会选举和妇代会选举动员会同步召开,实现了妇代会选举与村委会选举统一安排部署、统一进行培训、统一选举程序,对全县农村妇代会进行了第三次直接选举,实现了农村妇代会选举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了农村民主政治生活的进步。

妇代会直选造就了一大批优秀的农村妇女,她们在改善农村民主政治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妇代会直选为广大的农村妇女搭建了展示才华和实现理想抱负的平台,使一批优秀妇女脱颖而出,她们大胆竞争,在村民自治中勇于建言献策,使我县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到了稳步推进。如兴城镇红石峪村党支部书记路秀荣、白庙乡八里铺村妇代会主任任翠连等,直选换届前,她们在村中威信不高,工作没有积极性,直选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让她们实现了自我加压,追求进步,积极主动地为妇女服务,在改善农村民主政治生活方面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二、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始终把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素质放在首位,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培育出更多的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女农民,为建设新农村提供人力资源,努力改善农村文化和经济生活。迁西县妇联针对农村妇女整体素质与建设新农村的要求与很大差距这一现实,通过举办特色培训班、开展特色活动等,最大限度地满足妇女实际需求,在提高农村妇女综合素质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举办女能手大专班。县妇联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力度,与河北农大合作,共同开办了迁西县农村女能手大专班,旨在让农村妇女接受系统化、正规化教育,真正实现靠科技致富的梦想。县妇联克服了资金、师资、场地等困难,在原有课程安排基础上,又增加了微机课、心理咨询课、法律知识、卫生保健、礼貌礼仪、健身操等课程,极大提高了学员们的学习兴趣,扩大了知识面,此外,采取一系列措施,制定优惠政策,使更多的农村妇女得到上大学的机会。从2007年至今已成功举办了3期女能手大专班,共有204名农村妇女参加了学习。女能手大专班得到了领导的肯定、学员的赞扬和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是实现了依托高校抓农村妇女工作的新突破。女能手大专班开辟了跨部门、跨地区合作的新境界,为广大农村妇女提高素质、增强技能开辟了一条有效途径,对于提升培训层次、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推动我县妇女培训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二是提高了妇女的创业意识,增强了致富本领。许多妇女从大专班上学到了果树嫁接知识、鸡猪牛羊养殖与管理的专业知识与技巧,并都运到了实践中。尹庄乡东刘庄村姚淑瑞通过大专班的学员交流认识了东荒峪苇子峪村养猪大户裴玉芬,并上门参观学习,回来后建了占地0.6亩的养猪场,共8个圈,养猪8头,计划建圈达16个,养猪60头,目前经营良好。三是女能手大专班真正成农村发展的“助推器”。204名女学员将成为204粒火种,充分发挥示范辐射效应、经济发展效应,引领、带领和帮助更多的农村妇女走上致富路。

二是开展创建科学发展示范家庭活动。县妇联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县开展“创建科学发展示范家庭,营造幸福家园”活动。通过广播、电视向全县发出倡议,要求全县每个家庭成员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实现以德治家、阳光发展、节能减排、绿色生活、科学生产、平等和谐的目标。另外,在县城大街小巷悬挂宣传标语203条,横幅16条,发放创建科学发展示范家庭明白纸2万份,使科学发展示范家庭创建活动真正深入人心。并设计系列活动,如“科学发展在我家”讨论会、免费发放花籽、购物袋、举办四项实用新技术(沼气、吊炕、太阳能灯、博士灶)培训班等,动员全县广大家庭争创科学发展示范家庭。迁西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科学发展示范家庭创建工作,并将四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作为重要举措,出台了一系列奖励优惠政策,到目前全县已有5000多个家庭建了沼气池和吊炕。

三、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妇女依法维权意识,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氛围

切实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村的法治生活,是妇联组织的职责。但如何更加行之有效地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妇联组织应针对女性在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中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从增强妇女法制意识入手,立足家庭促和谐,积极开展基层矛盾调查工作,稳定情绪、化解矛盾,防止恶性案件的发生,为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作出积极的努力。在维权工作中,迁西县妇联探索出一条适合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路子。1995年迁西县妇联成立了全国首家农村妇女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积极探索农村民间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创立了以中心为龙头,乡镇妇女法律咨询站为骨干,村妇女维权联防小组为基础,上下配合、协调联动的三级妇女维权工作网络,形成了妇联与中心、公安、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得到了广大妇女群众和社会的认可,被广大妇女称为“维权卫士”,2004年又荣获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

多年来,县妇联坚持标本兼治,举办各种普法宣传、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开展平安家庭创建等活动,提高了妇女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此外,县妇联非常重视开展政策倡导,推进妇女维权社会化。*年县妇联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一府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县人大常委会采纳了县妇联的建议,制定了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于*年6—7月组织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县人大采取“听、看、访、谈”的方式,先后深入到“一府两院”及政府5个重要职能部门和问题较多的5个乡镇政府、4个乡镇派出所、20个村进行了重点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切实解决了几个老大难问题:一是县法院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解决了妇女土地权益胜诉案件多年来一直得不到执行的问题。二是县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处罚教育力度,解决了对施暴者的处罚难问题。三是县政府解决了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

四、借助外力发展自己,依靠项目推动,在新农村建设中创新妇女工作模式。

基层妇联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3

一、基本情况:

我处于年月日正式成立,下辖个村委会、个村民小组、7个妇代会、个妇委会、个妇代小组、9个党支部,全处耕地面积有。万亩,总人数(常住人口)69人,总户数074户,其中妇女(-60岁)74人,少数民族44人,残病贫困妇女6人,(0-4)岁儿童94人,其中女童人,流动人口60人。全处共有党员名,其中妇女4名,三八红旗手7名,五好文明家庭6户,十星级文明户669户,女致富能手,种养殖户6名,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40)9人,今年我处工作重点主要以围绕城市扩容,狠抓二、三产业的发展,围绕市"城在田中、田在城中"的城市经营理念,大力发展生态、高效、旅游观光农业和高效精品农业,使一产与三产紧密的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畜牧业,使畜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二、主要作法:

(一)领导重视,保证了妇联工作健康的发展

我处党工委非常重视妇联工作。

第一、年初在召开我处党工委、办事处工作会议上,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沙晶钰与各村党支部书记签定了《路街道妇联4年工作管理责任书》,4月日办事处党工委召开处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向党工委汇报了第一季度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处妇联也作了详细的汇报;6月日处党工委在南五工二村召开了有我处全体领导、组织、宣传、妇联、纪检、团委各部门负责人及村党支部书记、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驻村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等人员参加会议,在此会议上处妇联对第二季度工作开展情况作了汇报,安排了6月份妇联的重点工作,并以会代训。分管党务副书记王兴友对月日对-月份各村组织宣传、纪检、妇代会、团支部工作的督查情况进行通报。最后沙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并对上半年妇联工作给予了肯定。

第二,处全体领导积极参与庆"三八"活动,使庆"三八"活动开展的富有实效。

第三、我处是今年新成立的单位,在机构设置上把妇联合并到党工委办公室,但处党委领导非常重视妇联工作,配备了一名专职的妇联专干,来专项抓妇联工作,保证了从事妇女工作的时间,保证了处妇女工作的正常有序的开展。

第四、在庆"三八"、"六一"期间慰问残疾贫困妇女、儿童6名。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广大农村妇女的培训宣传力度

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是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学习新知识、接受新事物,开阔眼界,解放思想的最有效途径。在庆"三八"活动期间我处妇联结合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开展了"五好文明家庭"、"三八"红旗手、致富女能手、优秀女党员、"三八"红旗先进集体的评选活动及文艺汇演,举办了市民教育培训班等形式,丰富了广大农村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了广大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了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有利的促进我处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在反警示教育月活动中,加强对广大妇女的警示教育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观看画面,群众走访,播放警示教育电教片等形式进行加大对妇女的警示教育,使她们认清了的本质,崇上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热爱祖国,保障了社会稳定。在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和科普宣传月活动期间,处妇联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在北公园开展了第个民族团结万民游园活动,在商城及村、沟村、六村开展了科普宣传周,科技三下村活动,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劳动法,农牧业方面的科技知识,从而增强了广大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科技意识。在各种宣传教育活动中,评选出了4名优秀女党员、五好文明家庭、三八红旗手、致富女能手、名"三八"红旗先进集体,表演了个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但其中一个优秀的节目获得了市上的三等奖,举办了各类培训班0场,培训妇女7人,培训率达%以上,发放了0种宣传材料份。

(三)积极组织妇女参与经济建设

今年我处经济工作重点就是围绕城市扩容,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生态高效旅游观光农业和高效精品农业,大力发展畜牧业等。我处妇联根据处党工委经济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妇女参与经济建设。

第一在"科技之冬"科普活动期间积极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开展"三学三比"活动,大力普及农村妇女学科技、用科技的意识,如请来实践经验,理论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为她们讲解棉病虫害防治,葡萄树的修剪,牲畜号病的防治,绿色蔬菜的种植,奶牛的饲养管理等,科技知识,使每个村每个农牧民掌握了-门农牧业实用技术。

第二开展"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培养了0多名适应时展需要的农村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树立了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先进典型,建立了个科技示范基地,即小C一村的罗桃子种植示范基地,小二村的养鸡示范基地等。

第三开展了"手拉手结对子"扶贫济困工作。今年处妇联计划帮助7户困难户实现解困,主要采用政策扶持,技术引导服务,资金帮助、劳动帮助等形式解困。

第四积极配合处劳保所做好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截止目前转移农村妇女劳动力(-40岁)人。

第五帮助农村妇女发展种养殖业或其它行业对需要贷款的妇女进行摸底调查,现有名妇女需要小额贷款,需贷款金额77.万元左右,下半年进行协调落实。

(四)维权工作。为了全面推进妇联的维权工作。处妇联结合"四五"普法,利用"三八"维权周、科技三下村、民族团结教育月等活动载体和各种形式面向社会、面向妇女大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送法下村,同时在八工一村上访最高村设立"投诉箱",在处司法所设立投诉站,及时处理妇女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强化了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意识,提高了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素质和能力。截止目前举办法律培训场,培训妇女60人,下发法律宣传材料种(妇女法、婚姻法、劳动法)0份。在了解和掌握妇女参政议政方面,处妇联在积极向党工委建议选拔一定比例的年青化、专业化、知识化的女性作为培养选拔条件,上半年处党工委选拔推荐副科级妇女后备干部名,选拔推荐处中层妇女干部名,选拔推荐村妇女后备干部6名,培养优秀妇女党员名。

(五)妇儿工委及少儿工作。上半年主要开展了向独生子女慰问活动,向每个独生子女发放了0元的慰问金和独生子女费共计0元,同时为了向基层儿童办实事,办好事向贫困儿童、残疾儿童献爱心送温暖活动,慰问了4名贫困残疾儿童,为她们购买了学习用品。各村妇代会在庆"六一"期间对本村独生子女进行了慰问,并发放了节日纪念品。同时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如南五工二村小灵通幼儿园在村文化室开展了文艺活动,并在此会上宣传了独生子女保险费的有关事宜。八工一村小星星幼儿园开展了幼儿体操表演赛。中沟村、小三四工一、二村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庆"六一"活动。六工庙村在庆"六一"期间利用广播、张贴标语的形式宣传儿童发展纲要,使村民重视教育、关心儿童身心健康,另外为本村的儿童一年体检次,把孩子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同时积极配合本村辖区的学校开展了一次每人多读一本课外书籍活动,丰富了学生的知识面,使学生养成读书爱书的习惯。

(六)妇联自身建设。

第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职责。上半年根据我处的实际制定出了处妇联、村妇代会工作职责、处妇联学习计划、妇联例会制度、材料表格上报制度,并付诸实施。

第二、健全处妇联组织网络建设,因为我处机关的妇女干部占机关总人数的66%,所以处党工委研究决定成立了机关妇委会,进一步推进我处妇女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第三、为了培养创新型学习型的妇女干部,提高她们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处妇联利用每个月的妇联工作例会,组织各村妇干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每次学习记录都在字的学习笔记。做为全年妇联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四、按照有挂牌、有版面、有制度、有档案,抓好处村妇女阵地建设,阵地建设达到了%。

第五、制定了处妇女教育培训计划,并附诸实施,上半年培训村妇干%,培训档案齐全。推优妇女人才名,并建立了妇女人才库,下半年进一步完善。

(七)文字材料上报,处妇联能按照市妇联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材料和报表。

三、存在问题:

1、村妇干的综合素质有待于加强,特别是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有待于提高。

2、活动经费的不足,阻碍了妇联工作的正常开展。

3、妇联自身建设有待于加强,特别是要加强文字材料,报表上报的质量和时效。

4、妇女工作的创新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四、下半年工作安排:

1、继续加强妇女工作的宣传教育;

2、继续加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力度;

3、继续抓好维权工作;

4、继续抓好妇儿工委及少儿工作;

基层妇联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4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永久镇;吉林省

[中图分类号]G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4-0047-02

吉林省松原市永久镇全镇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其人口密度、受教育水平、医疗保障覆盖水平等多项平均指标及变动趋势均与吉林省总体水平接近,基本反映了吉林省农村农业发展的平均水平,具有代表性。针对实际问题,对其进行为期两年的专项调研,并以长春为中心向周边城镇发送了近3000份调查问卷,回收2640份有效问卷,回收率88%,符合问卷调查分析要求。此外,本文的分析还结合了近七年来笔者所在专业团队的农村调研数据。

1 农村留守儿童的特征

儿童阶段的孩子受教育的主要方式是对亲人及周边人的模仿,父母的言传身教起到关键作用,老师的行为教导也对儿童影响较大。吉林省农村留守儿童既由于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环境和外界帮扶,又没有相应的给以辅助,留守儿童大多感到没有归属感和安全感。父母外出前对父母依赖度越高的孩子成为留守儿童后,其感情波动越大,孤独感越强,而随着年级的增长,即以三年级为出发点,之前孩子差距较少,随着学业难度增加任务加重,农村留守儿童与其他孩子相比,父母在身边辅导的孩子成绩较好,留守儿童出现了普遍的成绩下降(见图1、表1)。

2 吉林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存在问题

2.1 家庭教育问题凸显

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质量,受监护人教育水平制约。吉林省农村儿童留守有三种主要监护类型:一种是单亲照顾,即父母有一方留下来照顾孩子;一种是由亲戚朋友、老师等监护;还有一种是隔代照顾,由父辈的老人照顾。这三种方式中,吉林省农村留守儿童大多留给父辈老人,即隔代监护。以家庭教育为起点的传统教育体系失去其了基础,孩子人格发展出现不健全,孤僻、叛逆甚至有严重心理障碍,留守儿童的问题日益严峻。

2.2 学校教育问题严重

学校教育体制扭曲,观念落后,没有切实可行的指导及方案。教师本身的素质有限,致使他们没有办法更多地去关注儿童的内心世界。单一的教学,损伤了孩子上学的积极性,也没有给予孩子足够的引导,孩子与老师之间的沟通障碍重重。由于吉林省的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留守儿童中的比例超过了1/3[ZW(]据吉林省政府公布的数据显示:适龄儿童中,吉林省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义务阶段在校生37.27%。[ZW)],这一庞大的群体,需要规模适中的学校教育。而学校教育没有跟上,其服务也欠缺:学校跟家长的联系较少,没有及时反馈孩子在平日里的生活学习情况,没有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更没有考虑到儿童需要的特殊照顾。总之,学校教育严重与现实情况脱节,所面临的问题比较严峻。

2.3 制度保障力度不足

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及由户籍制度派生出来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形成制度。同样,吉林省由户籍制度派生出来的相关教育、医疗、住房、就业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其他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形成了农村劳动力及其子女融入城市生活的强大的制度。城乡经济的差异,使得流入城市的劳动力生活门槛变高,在满足自己生活所需的条件下,没有过多的资金供孩子使用,孩子在城市中的生活就学都是其负担;外加财政方面资金补贴不足,学校的运转及作为辅助的社区运转都存在困难,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受教育阻碍重重。

3 吉林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成因分析

3.1 家庭环境影响

吉林省农村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父母打短工,离土不离乡,大部分父母可以常常回到家中。但由于监护人教育水平差异,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质量受到制约。调查显示,永久镇的劳动力中监护人中88%的监护人只具有高中以下文化,本身对教育的认识不够。在对监护人的调查中发现,63.05%是留守儿童的祖辈,文化素质较低。而农民的消耗仍停留在以基本生活消费为主导的层面。农民普遍仍不敢也没有能力去投资,没有足够的经费去发展,更没有能力改变孩子的教育现状提供较好的教育机会。

3.2 学校无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教育

吉林省农村办学条件目前在逐步改善,但整体来说仍处于较低水平。经费紧张制约了学校的规模发展。根据吉林省实际情况[ZW(]到2011年年末,吉林省总人口为2749.41万人,乡镇人口占53.4%达1468.19万人,乡村人口占46.6%达1281.22万人。[ZW)],由于农村人口比重较多,留守儿童也容易大规模存在,本可以采取集中管理,方便学校对留守儿童统一的教育,这样孩子间还不容易出现心理偏差,更容易融入社会生活。但是,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学校没有办法扩张自己的教学规模,再加上缺乏科学育人的理念,大多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人教育意识偏颇,艰苦的办学条件让农村院校留不住素质较高的老师,等等因素进一步影响办学的质量,低下的教育能力无法适应当前教育的新形势,学校发展受限。

3.3 社会大环境作用

就吉林省实际而言,政府忽略了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经费问题,没有财政的后援,缺乏专项资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凸显。农村基层政府在对留守儿童教育的关注上缺乏认识,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助的社会机构太少,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不明显。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的外在环境空间狭小,大多受周围亲朋的影响。而农村大多老弱妇孺难以从事繁重农活,就靠打牌消遣时间。留守儿童长期耳濡目染,在没有丰富多样的诸如文化宫、图书馆等有益儿童身心发展的娱乐设施的情况下,容易沉迷电子游戏、网吧。久而久之,一些孩子甚至染上恶习,赌博、打架、闹事,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4 解决吉林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对策建议

4.1 政府主导,保障制度环境

吉林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做好留守儿童的领导部署工作,确实保障关爱留守儿童活动的正常展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资金方面对留守儿童给予帮助,同时建立完善的留守儿童资助制度,使各级单位在行使权力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根据自身实际,加大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建设的投入,并以村民自愿捐献援助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献援助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基金,使得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能够维持资金的运转;政府还应加快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就业环境的平稳健康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繁荣,为留守儿童的教育提供后续保障。

4.2 发挥社区功能

建立并完善农村社区教育及监护体系,对留守儿童的身心全面发展具有积极促进的作用。吉林省的农村,社区间的邻居都有很多年交情,亲密的邻里关系,让社区对管辖范围内的留守儿童家庭情况及其父母情况都很了解,为社区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奠定基础。根据实际,可以发动当地农村的共青团、妇联等政府部门整合乡镇、村庄的资源,推动建立农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咨询指导站。号召社会群众、志愿者担当“监护人”,还可以开展一些集体娱乐活动,如带领留守儿童一起,孤寡老人,帮居民做些农活等。

4.3 学校教育多方面入手

吉林省是一个教育大省,农村院校应向城市院校多多学习,借鉴经验共享城市资源,摆脱以往的旧理念,以发展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学生素质为目标。尤其是对留守儿童的素质教育,不论是学校大环境,还是老师对其的教育关怀都应具有针对性,加大关怀力度。学校还需要结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对周边的电子游戏厅和网吧等经营场所进行监控,让不法经营者没有空子可钻。在学校周围设定点交通岗,与派出所及社区联合,学生上下课及交通高峰期进行维护交通秩序,避免意外的发生,保障校园周围安全。

4.4 加强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密切配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留守儿童的父母和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学校,主动与老师沟通,保障孩子的教育质量,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监护人在留守儿童家长外出务工时,要有意识地提高自己教育孩子的技巧;也应多与学校沟通、多与孩子沟通、多与在外家长沟通;而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使得农民外出打工不会离家太远,父母常回家陪陪孩子才是根本,可以设置城镇直通车,给农村劳动力提供回家的便利,让家长更多地与孩子进行互动。

5 结 论

吉林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一个最明显的特点是父母在“离土不离乡”转移模式下仍普遍存在家庭教育缺位现象,本文剖析了该现象及其他教育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包括保障制度环境,加大政府关注的力度;发挥社会功能,提升留守儿童素质;加强交流、重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配合学校教育等。希望通过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几个方面的合力,尤其是家庭教育的重视和回归,有效地解决吉林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

参考文献:

[1]科恩.教育经济学[M].王玉昆,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2]黄祖辉,许昆鹏.农村劳动力及其子女的教育问题与对策[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9-15.

[3]曹春华.农村“留守子女”学习状况分析研究[J].教育探索与实践,2007(5):73-74.

基层妇联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5

2020年底前,全省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全面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和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建成线上线下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为满足基层群众的需要,乡镇(街道)、村(社区)还要逐步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基层全覆盖;重点围绕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扶贫脱贫等领域,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综合服务。(云南网)

云南已建家庭暴力投诉站2731个

《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了一周年。目前,全省已建家庭暴力投诉站2731个。云南省妇联已联合昆明市妇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举办了昆明基层干警反家暴能力培训,70多名基层一线干警参与培训。此外,省妇联还在各地州设特色接待日,为来访妇女儿童开展法律咨询、心理疏导、个案调解和婚姻咨询等“一站式”维权服务,

由于家庭暴力案件具有私密性特点。因此,“举证难”是涉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大障碍。为此法律人士建议受害者应该针对既往的家暴现象收集极有力的证据为自己的离婚官司做支撑。(《云南日报》)

云南今年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2016年省财政厅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文件,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费率继2015年由3%降低至2%后,再降低至1.5%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区,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至0,5%以下,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下调至0.2%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降为0.75%。

2016年,云南省共少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成本28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5亿元,生育保险费2.25亿元,工伤保险费3.54亿元,失业保险费13.71亿元。

今年,我省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将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助力供给侧改革。(云南网)

云南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上线使用

为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有效遏制“按人施保、关系保、错保漏保、滞留骗保”等现象,云南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已于近日建成并投入使用。

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将社会救助申请对象通过核对系统在民政、公安、工商等多部门之间建立“电子比对专线”,通过比对其纳税记录、车辆登记、户籍信息、养老保险、婚姻登记等信息了解救助对象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科学掌握申请救助家庭的真实经济状况,准确认定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目前,该平台已与省扶贫办、省公安厅实现了数据实时共享。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等部门信息正逐步接入核对平台中。(云南网)

云南省做好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

2016年,云南省累计派出外派劳务人员10923人,外派劳务市场共涉及38个国家,主要派往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和日本、新加坡,派出人数最多国家依次是缅甸、日本、老挝,据统计,农民工占我省外派劳务人员约20%,工资收入达2000万美元以上。

云南省相关部门不断做好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继续加强和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平台相关工作,积极帮助省外有实力的外经企业与我省劳务平台、基地开展紧密合作,吸纳农村劳动力,除做好培训外,还积极妥善处理外派劳务人员上访工作,去年共处理两件外派劳务人员上访,涉及人数9人,确保了外派企业和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昆明信息港)

云南医保卡余额打电话即可查询

云南省新的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日前正式上线运行,标志着云南12333已形成集电话、短信、微信、网站、手机APP为一体的全方位、立体式服务体系。查询医保卡余额、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预挂失等功能都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实现了。

云南省人社P 2333咨询服务平台系统全面升级改造后,接听热线的坐席从原来的8个扩容到了60个,服务时间也从原来的一般工作日升级到了现在的“7x24”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市民致电“12333”即使不在人工服务时间,也可以随时进行留言,留言内容将在3天内得到回复。

此外,除了医保卡余额查询等功能外,拨打P2333热线,居民也可了解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公共信息查询及个人社保权益查询、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预挂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考试成绩查询和劳动保障维权举报投诉等。

(云南信息港)

云南完善政策措施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

云南省在扎实执行国家公布和实施的各类服务农民工的相关政策基础上,近年来,先后出台了系列服务农民工和支持农民工市民化的特殊政策措施,

省人社厅进一步梳理出《云南省人社部门服务农民工12项业务办理指南》,为广大农民工朋友解答如何办理《就业创业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怎样获得培训补贴、享受创业帮扶、申请“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和培训补贴、参加和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等综合服务方面享有的权利及便捷措施,对促进农业人口城镇化,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工权益,推动云南省城镇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云南网)

云南省重点培育8大产业

云南省政府日前l布《“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方案提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重点化解钢铁、煤炭、水泥等高耗能过剩产能。控制能源、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总量。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努力融入国家新兴产业发展体系。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

发展生物医药和大健康、旅游文化、信息、现代物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业等8大重点产业,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昆明信息港)

云南规定为违法建筑供水供电最高可罚3万元

《云南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于4月7日正式施行。该《规定》是我国继上海、浙江、海南、深圳以及广州之后第6个出台的查处违法建筑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共32条,规定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和缓拆情形等内容,并对涉及违法建筑拆除的信息公开、权益保护、公正和鉴定等做出了规定,对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知‘隋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积极作用。

《规定》对违法建筑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包括停水停电。同时,对于给违法建筑提供供水供电等服务的企业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者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目前,云南已经开始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将持续5年时间。(云南网)

云南规定政府网站收到留言两个工作日内须答复

基层妇联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6

社会管理创新是目前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2009年,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2010年6月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议上强调,“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1]围绕着社会管理创新,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相继展开了专门的研究,并举办了多次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支持和制度创新的研讨会,[2]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价值的研究成果,[3]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一、问题的提出:角色转型的理论背景和社会需求

从学理上来看,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概念是相对宽泛的,什么是社会管理创新?陈俊在《社会管理创新与立法执法的完善》一文中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作出了相对详实的梳理。在他看来,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仅是一个概念,更是一个主题。社会管理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在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下,各级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各司其职,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对社会观点、社会制度、社会生活、社会事业等社会管理诸要素进行组织、控制、协调、服务,促进社会发展的活动和过程。社会管理创新,可以理解为上述社会管理活动和过程中的各种创新活动及其目标价值追求,包括观点创新、制度创新、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等理念及价值目标的追求和实现。[4]从陈俊对社会管理概念的界定来看,社会管理可以由多种方式来实现,学界目前也对此提出了诸多创新模式:刘旺洪教授认为应该按照社会管理法治化要求,不断完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5]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借鉴美国经验,实行多中心治理的公共治理模式;[6]李龙教授则提出了构建“自治民主”,主要包括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自治民主、大学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自治民主、基层群众组织和民间学术团体的自治民主。[7]无论是多中心治理还是自治民主的构建,笔者认为无一不是在社会管理创新这一系统工程中,强调社会组织力量的发育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制约公权力,形成对公权力的全面监督。固然,强调社会领域是我国当下“强政府强社会”互动模式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在强调社会力量发育来“限权”的同时,还必须做到“保权”,保权就是保障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只有公权力正确行使了也才能最终到达法治国家的目标。

具体到检察权上,根据宪法的文本解释上,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人民检察院是专司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专门监督手段。[1]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又主要包括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施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这些手段是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所不具有的,也是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行使必须的、专门的手段。检察权因为宪法所赋予的权力性质,在国家公权体系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但作为公权的一种,检察亦具备着国家公权的基本属性,“凡是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被滥用和自我扩张的属性。”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失去权力救济的本性,变成侵犯和牺牲公民权益的手段”,权力的行使就必须体现出谦抑的原则。[2]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的角色,学界和实务界一般都偏向“谦抑”的态度,[3]即严格限制检察机关的权力范围,在社会领域中进行一定的自我抑制和约束。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分化断裂的加深,各类,暴力维权和上访事件,尤其是因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因素造成的各类矛盾不断凸显,网络媒体时代对事件敏感度强化又将矛盾扩散。如何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预防和避免各类和暴力抗法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就成为当下我国各级政府、司法机关面对的头等大事,也是社会管理创新这一主题推出的时代和社会需求。

如果检察机关再一味因循继续坚持“谦抑”角色,明显不再符合已经发生变化的社会需求和理论背景。事实上,在美国,司法机关也不是一味地遵从“谦抑”原则和“司法消极主义”。在美国的司法史上,司法积极主义和司法消极主义通常交替进行,成为了社会和国家政治进程中的调节阀,为了适应社会律动,司法会作出参与和干预上的调整。因此本文认为,为了适应社会的变迁,在当下法治条件和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的减压阀和调节阀,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该立足于检察权,围绕着检察监督职能,延伸监督检察职能,系统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鉴于目前实务界对于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角色和作用的研究还相对零散,研究对象集中在检察环节中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这一着力点上。[4]笔者认为在角色转型上,检察机关除了以执法办案为基础,做好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还应该做好社会管理创新的促进者、推进者和实践者。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以执法办案为基础

(一)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立足检察职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一文中谈到,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要更加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基础性作用。执法办案本身就是社会管理的手段之一,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执法办案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这一系统工程之中。正如唐德刚在《晚清六十年》中谈到的中国的改革要经过历史的三峡,而当下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结构和人们的价值观进入一个调整期,我国法治生态环境亦进入到相对失衡的阶段。这也是近年来涌入到司法领域的“公共法律案件”[5]呈井喷状的原因。姚建宗在《法治的生态环境》一书中认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反思应该从法治生态环境这一独特的视角出发,他认为除从政治哲学理论及法治形式来关注法治建设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软件”,在无法治的“生态环境”下,即使有法治形式,也难以维系。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的公共法律案件如许霆案、李昌奎案等刑事法律案件引起了公众普遍的、热烈的关注,公众关注所表达出来的话语文本,多集中于关注于当事人命运、案件事实所谓是非黑白、判还是不判、重判还是轻判,背后表达的还是转型期间对我国转型阶段整个法治生态环境的失衡,不仅关系司法、立法、政府的社会管理问题,还关系到司法自身。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不完备、不合理、不健全,司法权的配置不够合理,司法自由裁量权空隙过大加之个别司法官的腐败等。社会矛盾呈现出加剧趋势,程度由表层转向沉淀性、辐射范围扩大、规模呈现出群体化、党群干群矛盾突出,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增加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重要国情。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实际上就是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其作用的方式和参与的途径主要有:一是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管理、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二是检察机关预防和查处社会管理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极大程度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检察机关通过查办和预防党政机关、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案件的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其他公务人员和社会群众从中受到警示和教育;三是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作为社会管理活动的参与者,检察机关的优势在于,可以直接对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判断,相较于其他监督手段,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活动具有专门性和独特性。

(二)执法办案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落脚点

针对检察机关司法实践活动现在面对的问题,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石,沈曙昆等在《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和创新》一文中[1],从审查批捕、查办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监督、控告申诉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五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流程中对化解社会矛盾作出了清晰的论述。在他看来,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存在着积极主动性不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不够、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和方法不多、化解矛盾的触角尚未覆盖全面。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作为参加社会管理创新,要从理念、工作机制两个方面入手,并提出了多种工作创新机制。笔者认为,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创拓新:

首要,加大执法办案工作中人权保障的力度。新刑诉法内容中最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力度,除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中强制措施适用增加了新的内容外,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功能修改的内容占有十分大的比例。[2]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部分区院亦推出非羁押强制措施风险评估机制试点活动,收到了十分良好的效果。但试点的非羁押风险评估机制主要适用仍然集中在未成年犯罪领域,对于其他领域的的非羁押强制措施风险评估机制仍然在探索之中,同时因为侦查办案水平、技术手段、设备经费等的限制,执法活动中的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张力和二者比例确定依然是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加大执法办案工作中人权保障的力度也是符合国际潮流,也是增加检察工作国际交流对话的契合关节所在。

其次,促进社会矛盾的实质解决。对于矛盾的实质解决,审判机关承担了比检察机关更宽泛的责任,与之相对应,要求审判机关在促进矛盾解决的时候更加注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统一方面的文章论述相对较多也就不难理解了。事实上,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民间纠纷所引起的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更加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同样,以笔者对近年来发生的公共法律案件的统计和分析为例,笔者发现公共法律案件更多集中在刑事领域:一方面刑事案件案情本身大多错综复杂,扑朔迷离,公众更容易陷入对是非黑白的追问之中;另一方面,相对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对公众所知晓的秘传性法律知识的要求相对较低,刑事案件更容易从司法领域过滤到公共领域之中。因此,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直接关系到矛盾的最终化解,检察机关应该恰当、合理、合法的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职能,寻求化解矛盾的最佳方式和效果,积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抗,化解消极因素,最终将公众最关心的利益冲突矛盾解决好。目前,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中已经相继推出了调检对接工作机制、从宽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执法办案答疑说理工作机制、刑事被害人和涉检人员救助工作机制[3]等,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矛盾实质解决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有力举措。

再次,改进和完善各种便民举措。全国各地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相继推出了各种便民制度,山东乳山市检察院自2008年以来建立了便民联系制度,依托乡镇司法所,实行提前预约,上门服务,切实方便群众。[4]上海市16个基层检察院共设立了26个检察室,工作范围覆盖了75个街道,对应191个派出所,[5]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则在今年六月开展举报宣传车进社区活动,[6]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效果。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对人民的需求进行有效回应是对检察权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在完善便民措施的创新建设上有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推动者:延伸工作触角

笔者在本文开篇已经界定了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概念或者主题的含义,无论是从欧美国家还是日韩国家的视角来看,对于社会管理创新这一主题,除了强调社会自身发育的力量外,政府无论从社会管理的纵深度、覆盖面、手段方式的多样化,政府的影响力均大于检察机关,这也是由检察权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作为起源于“国王人”的检察权,[1]检察机关从设立之初秉承法律监督的职能,这也是我国宪法文本解读的必然结果。在政府主导作用下的社会管理创新这一系统工程中,检察机关以自己的特点,立足并延伸检察职能,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建设。

(一)网络社会下的社会管理建设

根据互联网2011年第27次使用报告数据,截止到201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网络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一些人生活的全部,建立在信息技术范式基础上的网络社会具有虚拟化特征,网络以数字化结构、关系和资源整合环境,数字化决定了网络社会具有虚拟的特征。如网络社会中的虚拟货币、虚拟角色游戏、虚拟社区等,身处网络的人可以随意隐匿自己的性别、年龄、身份等,如近期在网络上炒作十分火爆的“名妓”若小安其实是男儿身。网络社会的特质如开放性、自由性、匿名性为现实社会提供了新的发展环境。一方面来看,网络社会的出现为网络公共领域的发育奠定了基础,为公民精神的培育提供了充分的养料;但另一方面来看,因为网络社会在我国存在的时间短,公民精神在我国现阶段也尚处于萌芽和发育阶段,各项制度的制定也不够完善,民意本身的流动性、非理性化和传播学上的民意本身具有“沉默的螺旋”[2]特质和民意容易被控制的特征,使得网络舆论在某些情况下容易“剑走偏锋”。检察机关应在网络社会的时代前提下,延伸检察职能的触角,促进网络社会的建设管理延伸。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应该利用信息化技术,利用网络社会的技术便利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对于网络舆论,检察机关应该建立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理机制,借鉴美国在“民调”方面的经验,参与到网络社会管理建设之中来,可以利用网络论坛、检察微博、网络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监测和掌握网络舆情,及时作出反应并进行有效的规制。

(二)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建设

延伸检察职能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是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建设,这也是检察长在《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一文中着重强调的领域,特殊人群主要包括了未成年人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发育尚不成熟,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是因为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涉世未深。[3]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宜教不宜罚”,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延伸检察工作触角,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上海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模式上积极探索,已经推出了社会调查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轻罪消灭制度等[4],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的成效。对于未成年人群体的帮教管理检察工作的完善,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e)理念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所谓国家亲权,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作为行使者,国家应竭尽所能向无法照顾自身之公民提供保护;二是作为法则,政府有责任代表公民特别是处于法律弱势的公民提起有关诉讼。[5]具体到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中,国家亲权的涵义在于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时,国家有以为代位保护未成年人,其精髓在于以“保护”优于“刑罚”的立场来处理问题少年之犯罪和偏差问题。[6]以国家亲权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核心原则,并鉴于未成年人年幼无知的现实,作为肩负着代表国家检控犯罪和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在坚持和立足自己职能的同时,应同时提供有效的抚育、教导和矫正等措施来进行纠偏保护。

社区矫正,是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中的一种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新型刑罚执行方式,代表了现代刑罚社会化、轻缓化和人道化的发展趋势。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八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及裁定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一文中也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对未成年人贯彻“非羁押化”、“非监禁化”,把执行未成年犯非监禁刑作为了监督重点,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特殊人群进行帮教管理的重点。在上海和江苏等基层检察院已经陆续建立了“观护矫正工作站”来改革取保候审的方式,通过成立帮教小组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提供取保候审的现实保障。同时,对于判处管制、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检察牵头公、法、司有关机关依托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对轻微犯罪分子进行假释试点。都是检察机关对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建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实践。

(三)配合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建设

检察机关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另外一个重要领域就是要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延伸。目前,在不少检察院都已经设立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检察机关结合自身的执法办案活动,通过对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监所、民行、控申、预防等环节进行系统性矛盾纠纷排查,掌握可能导致社会、政治不稳定的隐患和因素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采取有针对性的落实、整治和稳控措施处理突出矛盾,努力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检察机关配合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建设中亦可以借鉴“大调解”中取得的经验,大调解联动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整合各种调解资源, 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同时大调解机制将化解纠纷与预防纠纷相结合,把调解工作向前延伸, 既搞好解决纠纷的工作,又搞好预防纠纷的工作,发挥大调解机制“防治”的双重功能。[1]

检察机关在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中亦可加强与多部门的联系,共同参与社会管理,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检察机关作为专司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社会管理创新这个系统工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联系,通过执法办案活动、对执法办案活动中出现的有关社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定期研究分析社会治安情况,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同时也要立足于检察机关自身检察权本质,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大排查、大整治,主动参与平安创建,充分发挥打击和预防犯罪等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四、社会管理创新的促进者:利用司法资源提出检察建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在接受《法制日报》的采访时谈到,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扩大监督效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2]检察建议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促进者的作用。同时,也有观点认为,检察建议作为缺乏法定刚性但同时具备正式的、外部的特征法律建议文书,检察建议是一种参加社会管理创新的软法机制。[3]在笔者看来,检察建议是对一些不能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的有关单位提出来的,或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提出的处理建议、改进要求,或向法院提出民事行政再审建议,并督促落实,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

笔者所在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总共对提出了多项检察建议。从提出检察建议的部门来看,主要集中在侦查监督、公诉和监所这三个部门,发送的对象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法院和企事业单位,发送的内容主要包括改进监督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规范司法行为,其中加强和监督管理围绕着食品安全、运输安全和运输管理、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等涉及民生、民权的领域。从检察建议取得的实施效果来看,检察建议在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发现、纠正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预防犯罪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宝山区检察院的“问题馒头”案为例,在“问题馒头”案发生以后,宝山区检察院及时成立了工作小组并积极调研,发现该区食品安全监督中存在比较严重的管理漏洞和问题,经检委会审议后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引起了宝山区食品安全委的重视并及时落实情况,区食品安全委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系推动整改并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专门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

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上具有独特的司法资源优势,根据笔者在上文中对宝山区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提出部门分析可见,提出检察建议的部门主要是侦监、公诉和民检和监所这四个部门。同安徽省检察机关对安徽省制发检察建议部门的相关数据统计有较大重合。该调研报告显示,侦监、公诉和民检察三个业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比重最大。三个部门共计制发检察建议 6600 份,占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总数的 80%。[4]不难看出,提出检察建议的部门集中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业务部门,这和业务部门的工作性质有关,业务部门相对其他部门而言,获得的司法资源相对于其他部门更为丰饶。以侦监部门为例,侦监部门负责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办案数量较多。由于经办案件数量大,比较容易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因此有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的数量就相对较大。

当然,检察建议目前在法律上刚性地位的缺失、管理机制上的不完善、内容上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质量普遍不高、跟踪落实情况不到位、考核评价体制存在漏洞等问题大大影响了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作用的尺度。但不可否认,利用检察机关拥有的司法资源,制发检察建议相对于日常的检察监督工作更具有覆盖面广和灵活性,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时还可以积极探索改进,提出新的方式,提出“事中建议”的检察建议模式,可以接受相关行政机关邀请与咨询,在其拟作出某项决策前提出“事前建议”和进行合法性论证,可以建立检察建议信息库,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从现代的政府回应理论来看,相关政府部门还可以讲有关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加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执行度。

五、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者:完善内部管理

就检察工作而言,除了通过执法办案参与、延伸工作触角推进、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立足于检察机关内部挖潜,根据自身规律和特点,实践社会管理创新,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管理体系的操作性、优化层级管理的科学性、提升管理手段的科技性、增强管理工作的保障性也是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角色定位的自我设定。从对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的文献检索来看,对检察人员内部管理考核的标准由去行政化向绩效考核方式的转变以及单纯注重量的考核向质的考核是聚焦点。[1]这也是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中“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级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的政策精神相吻合。[2]笔者认为作为实践社会管理创新者,检察机关完善内部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中引入“自我评估”

对于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的健全和完善首先要结合检察监督工作特点不断改进和完善考评方式和标准,所谓绩效考核就是一套正式化、结构化的考核制度,用来衡量和促进员工工作的特性、行为、结果,考核员工的实际绩效,了解员工的发展潜力,以获得员工与组织的共同发展。[3]目前针对检察机关现有绩效考核体系存在的问题已经有不少实务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提出了改进的意见的建议,从考核定位的进一步科学化、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考核过程中的协调处理等方面提出了颇有现实意义的建议。笔者认为,要健全完善检察机关绩效考核评价机制首先要进行制度创新,通过一定的方式、标准、指标体系对于案件的质量和办案的效率进行严格把关,建立科学的考核考评标准体系,鉴于理论界实务界现有关于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有溢向外部的倾向,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欧盟自我评估框架(CAF)的相关经验,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的含义是多方面的,根据Henderson的定义,自我评估能够对组织活动作出全面的、综合的、系统的评审,并最终产生有计划的改进措施,自我评估的优势在于可以帮助组织识别自身的优势和弱势,以及在何处存在最佳的实践。随着目标具有共同的方向及一致性的提高,自我评估能为组织提供效率和绩效改进的机会,在组织内提高和谐性。[4]目前,国内对于自我评估框架的借鉴和应用主要是在企业管理和审计领域,在司法机关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的应用还较为罕见。笔者认为,内部评估作为可以改进检察机关管理水平持续有力的工具,可以促进内部管理中识别优势以及发现需要扩大改进的领域,强调了检察人员个人在组织系统内部的作用,可以克服过去评估机制系统中关注与个人原子化的绩效而转向组织和个人双向参考模式,可以促进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共同的意愿、目标、价值观和适用。同时,检察人员在进行自我评估时,组织可以有效发现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的薄弱环节,尽快地进行自我矫正,并在机关内部之后组织循环的学习过程中不断改进工作。当然,自我评估系统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早在2004年哈铁检察机关在借鉴欧美自我评估体系后建立哈铁检察机关绩效管理及评估体系,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并不那么理想,这说明评估体系设定的指标、标准、评估模式上依然有很多值得我们探索和论证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