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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创业投资;会计处理;税收政策;税收制度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筹集创业资本,然后将创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主动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做大做强创业企业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取得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投资投入到下一个创业企业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据清科公司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达498家,管理着约8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
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推进器。从这个角度讲,创业风险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税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在国内“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下,我国曾掀起过一次短暂的创业投资热潮。从1985年重新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当时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们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风险企业。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步伐还是比较慢的。
2000年,受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很快进入寒冬。从2001年到2004年,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投资资本数量几乎是持续性地负增长。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不仅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它有比较好的退出机制,现在,我们资本市场中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是比较单一,所以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不光是涉及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还有国家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支撑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关照,主要表现为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能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高新企业投资者采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能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意图,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国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年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经贸委2002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年就指出: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国在1969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公司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政策。
(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其创业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居遥遥领先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1年英国针对处于起步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虽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却名列前茅,远远超过美国。其重要经验是先后出台了三项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计划。例如,为鼓励个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199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2)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3)对于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该计划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1)如果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税抵免;(2)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3)如果在处理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2001年,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
(四)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19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年,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
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
从在现行税制及相关环境框架内的政策选择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即使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顺利推出《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企业实质上也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单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复课税。因此,在此情况下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应顺应税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一是按税制改革方向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无论创业投资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复课税。但如果税制改革方向是朝着以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确定纳税主体的方向发展,则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因为在这种税收体制的框架下,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都归入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归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在以上原则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重复课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对最终投资者的税收政策:(1)当最终投资者是企业的情况下,应采取投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2)当最终投资者是个人的情况下,应免除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时的资本增值,比照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鼓励出资人进入创业投资。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创新观念,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的资金。
二是利用税收抵免引导出资人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为了鼓励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行业之中,应采取大力度的倾斜性政策。从境外的做法看,英国和台湾所采取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鉴。在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下,创业投资行业的最终投资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抵免其从其他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应税所得。
另外,无论是在创新型税收政策建议下还是在改进型税收政策建议下,都可以考虑取消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咨询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对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来讲,凡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对于其“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因为从提高创业投资行业的运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资质量的角度出发,应鼓励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但按照现行税制,这会造成营业税负担的增加。一些创业投资机构为了规避对管理费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采取将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并的方法。但这对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其结果是,国家的税收被规避,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得都.关于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分析[J].经济管理,2006,(4).
[2]徐冠华.始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突出位置[N].经济日报,2006-1-9.
[3]程小文.我国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创新探讨[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4]顾奇志.自主创新从增加科技投入做起[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11-14.
[5]邓正红.关于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分析[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6,(4).
[6]邵海波,易林.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N].日照日报,2006-3-2.
基金公司税收政策范文2
关键词: 创业投资; 会计处理;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创业投资, 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 筹集创业资本,然后将创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 主动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 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 做大做强创业企业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 取得投资回报, 并将收回的投资投入到下一个创业企业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据清科公司调查数据显示, 截至2007 年上半年, 我国已有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达498 家, 管理着约800 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
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推进器。从这个角度讲, 创业风险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因此, 在税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 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
1999 年, 在全球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 在国内“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下, 我国曾掀起过一次短暂的创业投资热潮。从1985 年重新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 当时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们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风险企业。这么多年来, 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有了一些发展, 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 发展的步伐还是比较慢的。
2000 年, 受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 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撑, 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很快进入寒冬。从2001 年到2004 年, 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投资资本数量几乎是持续性地负增长。
2005 年11 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 , 不仅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 应该是它有比较好的退出机制, 现在, 我们资本市场中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是比较单一, 所以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不光是涉及税收政策、信贷政策, 还有国家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 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支撑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关照, 主要表现为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能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 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高新企业投资者采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能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意图,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国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 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1991 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 “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 年,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 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 年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 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经贸委2002 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 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 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 年3 月1 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 “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 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 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 年3 月1 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 终于在2007 年2 月15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 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 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 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 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 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 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 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 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 年就指出: 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 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 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 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 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 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 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 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 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 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 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 但是其后13 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 年, 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 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 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 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 由于美国在1969 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 %提高到49 % , 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 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 % , 1981 年进一步降低至20 % , 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 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 亿美元, 是税制改革前的10 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联邦政府还于2000 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 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 年的, 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 %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 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 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 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 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 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 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公司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政策。
基金公司税收政策范文3
【关键词】税收筹划 操作处理 原理应用 对策归纳
一、税收筹划基本概述
(一)税收筹划基本概念及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①
税收筹划特点:一是合法性:税收筹划应该在税务机关许可的条件下进行。二是遵从性:税收筹划应该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条件下进行。三是超前性:这是事先规划、设计、事先安排的意思。四是综合性:它是指税收筹划应着眼于纳税人税后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仅着眼于个别税负的高低。五是时效性:指及时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适时筹划,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总之,只要筹划者遵循筹划的“游戏规则”,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变化,不失时机地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就一定能从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公司税收筹划的作用
一是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企业利润是全部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和税收企业若能在预先实施税收筹划,发挥其减轻税负的功能,就能减少税收支出,增加利润,提供经济效益。同时,税收筹划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二是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财务决策。在企业的各项财务决策中,如果运用了税收筹划,就能获得更佳的财务效益。例如,税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具有相当的影响,一项不利的投资方案在考虑了税收因素之后可能变为有利的方案。再如,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资金调度;三是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培养依法纳税的观念,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同步性的关系;四是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资金、成本、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达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税收筹划在公司的具体应用
(一)公司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税收筹划是完全合法的,它要求纳税人在通晓税法和其他法规的基础上,权衡收支余系,力求达到三者有机的统一。即利用政策法规的许可导项,以最轻的税负为出发点,合理进行收支余的组合,完成企业经营目标,并与宏观经济利益协调一致。我曾工作的马龙锐峰公司,主要经营生铁贸易及物流服务业务,而兴义南昆公司主要经营煤焦贸易和物流服务。两者相比,相同之处在于:两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基本一致:增值税、营业所和所得税。不同之处在于:(1)前者销售单价高,成本支出大,增值税比重较大,而后者销售单价低,成本支出相对小,企业所得税比重较大。(2)公司的资产结构不一样,可用于日常经营和承担税负的现金量也不一样。(3)公司的纳税所属省份不一致,前者在云南省,后者在贵州省。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何时进行税收筹划,成为实际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公司税收筹日常的操作处理
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合法的经济活动往往由于财务处理上的不同,而面临着可供选择的不同的纳税方案,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税负。税收筹划就是权衡利弊,采纳最佳方案。
一是税收筹划始于经营发生前。如马龙锐峰公司是2008年10月1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2月建账。2009年1月经马龙县国税局认定,进入增值税人辅导期,在此期间,税局规定单月销售单月交税,单月进项次月抵扣。由于财务人员对这一规定掌握不透。只注重销售环节,没有考虑购进环节的进项抵扣,到4月份累计缴纳增值税140多万元,而已交留待以后抵扣的增值税也达140多万元。公司注册资金900万元,预付战略装车点工程款500万元,预交增值税140万元,可用资金260万元。但是预付铁路运费和其他费用支出需300万元。经营资金缺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而兴义南昆公司采取成立之初先做物流服务,上交营业税,到下半年资金有一定积累,再来做商贸业务,虽然税法规定一样,但避免了资金短缺的问题,且当年就可抵回预交的增值税。
二是税收筹划贯穿于每笔经济业务中。公司涉及的税种较多,在填制每张凭证时,均应考虑税金因素。当实现一笔收入时,首先判断是商贸收入还是物流收入。如果是商贸收入,税率是多少,生铁和原煤为17%,农副产品13%。兴义南昆公司主要经营煤焦业务,增值税率17%,开具发票还有时,就要根据总额计算好发票张数、金额和税额。遇到新的客户,就要要求对方提供开票资料,特别要注意对方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不予开票。填制凭证时将发票的税额列入应交税金-销项税额,金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原煤收入;是物流服务业务,不需单列税金,将其他服务发票金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物流收入即可。
当购进货物时,首先判断是否可以进项税抵扣。如果有装卸费,看其是否有铁路运费发票,假如有,根据铁路建设基金项,可以抵扣7%进项税额。其次看是否有抵扣联,抵扣联是否列明货物的品名、数量,以次进行进项税抵扣。另外还有普通运费发票,可以抵扣7%进项税。但要注意资金流向是否合理。支付运费款项与发票开具方向不一致的,不予抵扣进项税。第三看是否还有其他可抵扣的凭证,如废旧物资按10%抵扣进项税;海关完税凭证、航空和水上运输凭证可按7%进行抵扣。
填制工资凭证时,在考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同时,充分理解税收政策,争取间接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国税2005(9)号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薪制、年终奖制、奖励加薪、绩效工资,对每一纳税人,在一年内,只允许用一次优惠计税方法:即用全年一次性奖除以12个月,找到在乘以适用税率后减速算扣除数。②此优惠政策,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数额较大时使用,为纳税人合理避税。另外要注意公司营业收入要均衡。因为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管理办法,如果营业收入不均衡,就会导致职工的工资计税基础忽高忽低,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
在填制企业所得税凭证时,首先要按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按照昆明国税2008年4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公司主要涉及业务招待费调整和职工教育经费调整。业务招待费调整是将实际发生的招待费乘以60%,营业收入乘以5‰,将上述两项比较,按孰低原则进行所得税扣除,余额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其次是职工教育经费,按当年的实际发生数扣除,多计提部分要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兴义南昆公司2012年利润达818万,所得税205万。如果适当购置固定资产,不仅能降低所得税,也能获得进项抵扣,减少税负。
三是税收筹划在经济业务结束后同样重要。一是月末,财务人员必须将取得的抵扣凭证交税务机关进行认定方可抵扣,否则就要在次月作进项税转出,增加了税负,减少了收入。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具备统筹兼顾的素质,与业务部门积极配合,使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配比,真正做到只对当月的增值额纳税。二是兴义南昆公司一次可购买增值税发票8张,一个月16张,2013年必须做到10万吨,才能保证煤炭资质证通过检审。那就需要完成1个亿的收入,而一个月只有16份百万元版的限购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积极向税局申请增加可购量,保证收入据实列支。同时,制定与之配套的财务制度,作好有价证券的保管工作。
(三)税收筹划的对策归纳
税务筹划是企业决策前众多条件之一,因此为了使企业更好地做出最终决策,就须对筹划行为做出详尽的对策归纳。税务筹划的对策归纳一方面表现为对那税人预期采取应税行为方案的纳税规划和预测,这种规划和预测为应税行为的评估分析提供一定的依据;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应税行为期间的纳税分析与评估,为纳税人提供适时、适事的税收决策。
在进行对策归纳首先要实施财务预测,此时必须综合考虑企业及应税行为的变化,因为税务筹划在受到应税行为制约的同时也反作用于应税行为。其次,就是依据以上论述的财务原理和风险评价进行科学的对策评估。最后,得出税务筹划的结论,全面服务于企业决策。
一是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的工作,不仅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要通晓税法的规定。为此,一方面要求财务人员要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法培训班,加强学习。另一方面,要认真重视每一次的税务检查工作,从中找出自己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不足和失误。只有重视日常德积累,有意识地广泛学习税收政策,才能在税收筹划工作中有据可依,有税可筹。根据国税发2005(382)号文,个人兼职按劳务报酬计征,在多元系统,有一些退休人员返聘的情况。么其退休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再任职取得的收入部分,就要由所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还有临时工工资,无论其是否是本单位职工,只要单位向个人支付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均应代扣代缴。马龙锐峰公司在2009年计提了房产税4万多元,并已将税款交到了地税局,由于没有按规定在4月和10月分别预缴,还交了滞纳金。通过学习房产税有关规定,公司地处邮政不通的农村,不具备上缴房产税的条件,因此积极与税局联系,不仅不收滞纳金,还退回了已缴的税款。③而兴义南昆公司账面有房屋两间,每年计房产税1200元,就应该按期缴纳,以免税检时发生滞纳金而增加成本。
二是准确设置会计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在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中,有意无意地混淆一些费用,也会造成税负的增加。例如:发生的会务费,常以种种原因以招待费列支;企业的广告费与宣传费经常互相混淆,一旦混淆,势必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因为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规定标准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宣传活动费的扣除标准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只要是真实有效的发票,均可在税前扣除。所以必须准确设置会计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
三是及时沟通,统筹兼顾。马龙锐峰公司2009年发生了200万元的公路道路补助款,通过向当地税政部门咨询沟通,税局认为,此项费用属政府行为,兼具开办费性质,在付款凭证上写清楚说明,可于当年税前扣除。兴义南昆公司在2013年三季度利润达140万,按往年的情况,总公司可能安排负担近200万的补主费用。但作为财务人员,首先应向主管及经理汇报利润情况,便于领导统筹安排。结果到年末由于整个总公司的利润指标完成有困难,虽然兴义南昆按818万的利润上了205万的企业所得税,但为整个总公司完成经营任务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利润,保证了总公司清算回足够的工资数额发放给职工,保持了国税纳税信用单位的名誉,上交总公司760万利润,缓解了总公司的现金压力,企业价值达到了最大化。
四是控制成本支出,作好财务预算。马龙锐峰公司已于2011年完成注销,成功由子公司转为分公司,没有纳税纠纷,为总公司完成经营任务目标很好地屡行了职责。按总公司规划部署,兴义南昆公司2013年将大大提升销售量。也将在货场、磅房等硬件设施加大投资。但我们也应看到,商贸毛利很低只有2%,加大投资也就加大折旧费用,上交总公司760万利润后,用于日常经营的资金量大幅缩减。因此做好财务预算,控制成本支出,加强基础制度的建立建全,规范管理,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加大营销力度,部门之间、员工之间交流沟通,使财务规划与公司目标一致,才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既要考虑成本与风险又要评价收益与价值,既要兼顾整体又要顺应政策,它不但为纳税人规避额外税负和优化税务策略,还为纳税人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税务筹划在公司经营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它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
[1]尹音频.税收筹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基金公司税收政策范文4
对于人寿保险公司各国开征的税种主要包括保费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对于保单持有人主要涉及保费和保险赔付金的税收待遇。下面分别从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人两方面展开分析。
一、寿险公司保费税待遇的国际比较
保费税是针对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单的销售所获得的保险费收入而征收的一种销售税。保费税的税基为寿险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的总额,分保分入保费可从税基中扣除,投资收入也不包括在计税基数内,而公司费用、索赔给付以及准备金不得从中扣除。这种税一般由保险公司负责纳税,与保险客户的利益密切相关。因为寿险公司的保费税实质上是政府通过保险公司向寿险客户征收一种的消费税,它由保险公司加计在每份保单的保费之中,直接影响到保费的高低,从而影响保险客户的购买动机和消费行为。
表1列出全球31个国家(地区)保费税的征收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各国对寿险公司保费税的征收情况不尽相同。在31个国家(地区)中,有13个国家征收保费税,18个国家不征收。在税率方面,有些国家针对不同险种实施差别税率,有的对小额保单则实行免税。一般而言,各国对于寿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税负都比较低。在实行免征保费税的国家中,也不是所有国家对保费收入都不征税,有的国家是以营业税名义征税,如阿根廷、日本等。日本寿险公司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一种企业税,其税项有法人住民税(地方税项)和事业税(地方税项)。法人住民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按照资本金的多少,征收不同额度;寿险公司的事业税计税基础不同于一般企业,是以寿险公司各营业年度应税保费收入为课税基础,税率为 1.5%(一般企业为 11%)。有的国家是以别的税种对保费收入征税,如爱尔兰和丹麦是以印花税的名义对总保险金额征税,而英国和秘鲁则是一种征收增值税,德国则是征收消费税。
另外,有的国家保费税在国内各个地区之间税收政策不同,如美国和加拿大。这两个国家国内各个州或者省保费税税率都不同,而且对保险公司在境外取得的保费收入还要征收联邦特别销售税,只不过税率略有差别。美国州保费税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寿险公司必须向其展业所在的州政府纳税,各州有不同的税种、税率,差异较大。但大多数州都要征收保费税,保费税通常以保险公司在该州所获得的保费为计税基础,年金保险业务可以免税。个别州虽然对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是以其全部保费为计征对象,但往往是代其他州征税。
二、寿险公司所得税待遇的国际比较
寿险公司的所得税税制与非寿险公司差距较大。在确定寿险公司应税总收入时,总收入是由保险及年金产品保费(扣除退保保费)、投资收益、资本利得、分红收入、保单持有者股利收入及其他收入构成,总收入也包括预收保费但不含延付及未收的保费。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一般允许扣减保险准备金的年增值部分、寿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保单红利、分保分出保费等项目。各国具体的扣减项目的有很大的差别,每个国家会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的实行允许部分或全部税前扣除。例如,美国规定所有的股份公司及相互保险公司都可将保单红利从总收入中减去,其中股份寿险公司,通常只出售较小部分的分红保单,因而对保单红利可无限制扣减;但是相互寿险公司的多数人寿产品均为分红保单,因此对保单红利会实行有限制的扣减。表2列出了全球31个国家(地区)对寿险公司所得税课征情况对比表。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家是就寿险公司的总收入(即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之总和)征税,也有一些国家仅就寿险公司调整后的投资收入征税,前者已经成为一种对寿险公司所得征税的普遍做法,其中列出的31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澳大利亚和英国是对投资收入征收所得税,其余全是对总收入征税。并且国外寿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都不是很高,与中国基本一致。只是有些国家根据不同的公司性质、规模在所得税计税基础和税率上有所区别。如日本对资本在1亿日元及其以下的保险公司按28%税率征税,这样征税有利于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
在可扣除项目中除了常规的精算准备金和费用外,分红收入和保单持有人红利在相当多的国家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给与寿险公司税收政策优惠,有助于寿险业的发展。表2所列国家中对分红收入可税前扣除或免税的国家有巴西、法国、新加坡等,还有几个是有条件减免税收的,如丹麦的政策是持股15%以上分红收入可以免税,日本则规定本国公司分红收入的50%可税前扣除。另外为了鼓励本国寿险公司开展业务,增强竞争力,一些国家对非本国的寿险公司的分红收入征收更多的税,如俄罗斯规定对本国企业间的分红收入征收9%的税,对来自国外公司的分红收入征收税率为15%,高出六个百分点。
对于寿险中的再保险和相互保险方面,许多国家针对自己不同现实状况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再保险业务方面,普遍采取的措施是对再保险公司保费征收预提税,或者是对再保险的佣金、利息等征税;对于相互保险业务的税收政策一般会优惠些。例如为防止保险公司利用再保险将利润转出国内,美国不仅对向非居民再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征收预提税,对不产生保险风险转移的再保险合同涉及的保费在计算相关税收时也不予抵扣。而在波兰,再保险的保费(如果视为和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在发生时适当调整,可以扣除,再保险的佣金收入和理赔所得包括在应税收入中。
三、寿险保单持有人税收待遇的国际比较
一般而言,政府对于人寿保险客户即保单持有人的税收处理,取决于该国对于储蓄收入税收政策、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体制的关系、国家的其他社会经济政策等。寿险保单持有人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问题:即保单持有人所交纳保险费的税收待遇和保险金赔付的税收待遇。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地区)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于寿险消费者的税收政策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一般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一)保险费的税收待遇
可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购买某些指定寿险产品所支付的保险费都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扣减,以减少保单持有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规定保费是可以从应税所得中全部扣除,有些只可以扣除一定限额(参见表3)。政府期望通过这种税收减免来鼓励消费者购买寿险产品。
表3统计了全球31个国家(地区)的保单持有人税收待遇比较。由于乌拉圭没有个人所得税,所以排除在外,其余30个国家(地区)都对保费有不同程度的税前扣除,当然每个国家的限制条件都不尽相同。如日本规定购买对个人发行的寿险保单所支付的保费,可以从纳税额中扣除的最高额为50000日元,可享受减税额保单包括提供死亡收益,或生存收益,或两者兼有的保单,保单收益必须归指定的被保险人、其受抚养家属,或其他家庭成员所有。荷兰新税法规定,对于人寿年金保单的保费扣减和年金分期的支付,纳税人仅在能证明过去7年中没有积累到足够的退休金时才可以申请年金扣减,每年结算。如果保费已经从应税收入中扣除,那么在有效期之后收到的分期付款要按照应税收入最高52%的累进税率来计算纳税。如果支付给人寿年金保险的保费并未从应税收入中扣减,年金保单按照单一税率30%纳税。
另外,各国对个人购买寿险和公司为员工购买寿险在税收政策有差别。如巴西对于个人向寿险公司购买寿险的支付款可以在保单持有人的应税所得中扣除,购买个人养老金也可以在应税所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额最多不能超过总收入的12%(工资,租金收入等);对于公司作为一种员工的福利,为员工购买寿险产品,其支付款通常当成是工资额的一部分,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但员工仍需要为这笔款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公司购买养老保险作为员工的福利也被认为是工资的一部分,可以税收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员工工资总额的20%。
表3中有9个国家(地区)虽然政策明确规定了人寿产品的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每个国家在执行过程中都还会有不同程度的优惠。如美国一般对于购买面向个人的人寿保险产品不实行减税,然而,美国曾经对一些个人延期年金的保费实行过税前扣除,但现在这项政策只对非雇主提供退休计划的一部分低收入职工实行,可以扣减的最高限额为2000美元;一些慈善机构、教育机构和其他公共事业单位的雇员可享受延期年金中的应纳税额扣减,最高扣减额为收入的13%,每年扣减总额不得超过9500美元。
(二)保险金给付的税收待遇
保单持有人收到的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可以分为三个类别:即保险费返还、生存收益、死亡收益。当保单持有人退保或保单失效时,保单持有人将会收到保险费返还。如果保单持有人购买了现金价值保单,那么保单持有人不仅获得了保险公司提供的死亡保险,而且还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储蓄,累积的储蓄数额称为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收到这类人寿产品的收益称为生存收益;如果保单持有人购买了定期保险,并且被保险人死于保险期间,那么保单持有人收到的收益称为死亡收益。
理论上说,来源于纯保险部分的保险费返还的税收待遇与保费支付的税收待遇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先前保费在支付时税前扣除了,那么收到的保险费返还也需要并入应税所得征税,反过来,如果先前保费在支付没有税前扣除,那么保险费返还则不应作为应税收入,因为保险费返还仅仅是退回已缴的保费。
生存收益又称生命周期内收益,是与保单持有人利益最直接的保险给付金。生存收益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同而有三种类别:股利(分红)、现金价值、年金。如果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参与股权分红型,那么可以收到股利或分红。而现金价值是指前面的现金价值保单因为储蓄功能而产生的内部累积的利息。年金是年金产品产生的保险给付,而年金又是人寿保险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养老保险产品,我国早期称年金为补充养老保险。因而政府对生存收益的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到投保人的老年生活。国际上对于生存收益是否征税没有太明确的倾向,全额征税的国家很少,多数国家对生存收益征税是有一定的限制,另外一些国家对生存收益不征税也要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如前表3列出的生存收益征税的国家中,西班牙规定保单跟个人签署时,如果收益被认为是储蓄所得,那么储蓄所得需要征收18%的所得税,而公司按照养老金计划为其员工购买的保单,员工收到的收益当作是其挣来的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如果收益是一次性付款,那么计税基础没有任何扣减。荷兰的支付条件是只要支付金额不超过143000欧元可以免税,如果同时也满足某些条件的话,超出金额的利息按照以最高52%的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一般情况下,各国不会直接对累计内部利息征税。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新西兰)规定,凡投保国外保险公司的,对累计内部利息的都不免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保单都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待遇。有些国家(如英国)通过对保险公司的部分投资收入征税,来间接地对累计内部利息征税。加拿大则规定生命周期内的收益超过成本的部分要全额征税。法国是对特定保单征税,芬兰、土耳其等都是有条件的征税,只是具体规定条件有所差别。
典型的死亡给付金是一次性给付,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获取寿险保单的死亡收益。大多数国家对于符合规定的寿险保单项下的死亡给付金也给予免税的待遇。如表3所示,31个国家(地区)中除了丹麦、荷兰、瑞士、西班牙4个国家外其余都对死亡给付金免征所得税,其中有的国家规定,对于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即所谓大额保单)才征收一定比例的税。例如在美国,一般对保单红利、利息累计及年金、死亡给付金给予税收减免,但是,保单死亡给付金具有高现金价值和保单期限过短的要对其累计内部利息征税,德国对某些高现金价值保单项下的死亡给付金也要征税。比利时则规定,对于购买时保险费税前扣除的保单的给付需要征税。另外,有的国家对于死亡给付金征收所得税采取一种替代性办法,那就是对将死亡给付金归属于遗产及赠与税的范畴进行征收,比如爱尔兰、德国。但是,现实中许多国家通过制定特定的法规,将死亡给付金的全部或部分不划入遗产估价的范围之内,从而给予寿险保单受益人实际的税收优惠。
四、国际上寿险公司及寿险保单持有人税收待遇对我国的启示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寿险税收政策与该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寿险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都紧密相关。
从寿险公司的保费税的国际比较中,我们可以得知,各国在征保费税时,政策不一,征收保费税的国家往往针对不同险种实施差别费率,对低利润或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从寿险公司的所得税国际比较中,可以看出,鉴于寿险在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寿险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政策规定比对财产险公司的所得税规定要复杂一些,税率也更低一些,优惠多一些,对不同规模的寿险公司实行不同的税率,一般都对小规模寿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从寿险保单持有人税收待遇比较中,可以看出,基于寿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各国都对寿险消费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寿险消费。并且对于寿险保费支付,一般都规定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保险给付,分为生存收益和死亡收益两个部分区别对待,各国根据国情来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并且累计内部利息一般都征税,但也有很多国家不征。实践中往往采用一种简单的方法,即只对保单持有人所得给付金,即到期给付金或退保现金加上所有已得红利的总和,超过已支付的保费的差额部分征税。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退休养老保险体制,因此,我国的人寿保险税收政策建立比较晚,而且比较零散,没有系统性。在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养老保险体制过程中,大力发展商业人寿保险可以适当缓解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广的缺陷,商业人寿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重要补充,因此,如何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现行人寿保险的税收政策变得非常重要。
在保费税方面,我国不征收保费税,而是对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但是对于一年期以上返还型人身保险实行免税,而免税的险种也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明确。
在所得税方面,我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基为总收入减去精算准备金再减去各项费用。所以人寿保险业务总收入中扣除的最重要的两项就是准备金和佣金或手续费扣除,后者国外称之为取得成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两项扣除都作了专门规定。关于精算准备金,财税[2009]48号文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又分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关于手续费和佣金,财税[2009]29号文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另外,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一税率为国际适中偏低。企业发生亏损可以向后结转五年,并且分保收入可以从总收入中减去。
在保单持有人税收政策方面,个人购买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在所有的应税项目中,都没有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年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不超过规定比例范围内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但这一年金需要作为员工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其它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而且也需要作为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税。但是,却并没有明确个人收到的可以免税的保险赔款是指哪一种类型的赔款。
鉴于此,通过对比我国现行政策和其它国家的惯例,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现行人寿保险税收政策,以促进我国人寿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在营业税方面。需要对不同人寿保险产品采取差别对待政策。由于人寿保单产品很多,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别,其一定期保险,其二是现金价值保单。所以,定期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而现金价值保单其实和银行存款类似,而银行存款的本金对于银行来说也是不征营业税,而仅对银行将储户的本金贷款出去后收到的利息征收5%的营业税,所以,为了平衡税负,此类保单也仅对内部累积的利息按保险公司获得的部分征收营业税。
第二在所得税方面。寿险业务精算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已经基本完全按照保险公司精算扣除,但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利用精算准备金避税,也需要对某些特定准备金实行限制扣除。目前限额扣除的是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这一限定比例为4%,按照循序渐进的改革原则,暂时定为这一比例是合适的,但国际一般不设这一限定比例,完全遵照保险精算扣除。对于佣金和手续费,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我国保险公司手续费扣除比例为实收保费的8%,佣金扣除比例为实收保费的5%,现在把人寿保险公司这两项费用扣除比例统一定为10%,比例已经大大提高了,但是,相对于财产保险业务比例15%而言,人寿保险只有10%,显得还是有些不太合理,通常情况下,按照我国的现行的做法,寿险产品的营销费用要大大高于财险。
基金公司税收政策范文5
二是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期货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期货公司获取的这些营业收入,成为税务部门实施征税的主要对象。但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还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并为期货交易所所有的手续费;换言之,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手续费中属于期货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货公司只是在为期货交易所尽代收义务而已。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显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办法,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基金公司税收政策范文6
关键词:集约 筹划纳税 科学经营 效益提升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推行财务集约化管理,确立了集中、统一、精益、高效的现代化财务管理体系,有力地支撑了“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当前,国家监督和监管日益强化,公司集中运作更加规范,我公司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夯实税务管理基础,努力开展集约纳税筹划,有效防范税收风险,降低成本支出,提高企业效益,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与决策支撑。在财务集约化深化应用过程中,拓宽纳税筹划管理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等税收政策变化的有利条件,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再造完善税费管理流程,在经营纳税、职工收入纳税及集体企业纳税模式等方面,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加以应用,实现了依法纳税、科学纳税,有效减低税负、节约资金支出,达到了规范经营、合理节税的管理目标。
一、确定纳税管理范围,奠定科学筹划纳税基础
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条件下,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纳税优化选择。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等。针对电力行业纳税管理特殊性,作为地市级供电公司,税务管理流程与其他行业存在差异,对重点纳税影响要素预先梳理和科学筹划安排,以提升规模效益为原则,拓展纳税管理范畴,将集体企业纳税管理纳入筹划范围,共同实现合理节税目标。笔者所在公司的纳税筹划管理涵盖了公司经营纳税、员工收入纳税及综合产业管理纳税模式。通过科学的纳税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提高公司依法经营水平。
二、完善纳税管理流程,为集约筹划纳税提供保障
(一)增值税管理流程
笔者所在公司增值税管理分为销项税与进项税两部分,客户服务中心在电费发行后在营财对接系统形成各项收入及计提销项税税金凭证。财务部税务管理专责根据《电力销售细化表》做出《价税分离表》,月末将电力产品销项税结转省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记账,月末将进项税结转省公司。每月初上报《增值税传递单》,由省公司根据各公司售电收入、销项税及进项税情况,下发《增值税分配表》,地市公司根据分配表中的数额在当地缴纳税款。笔者所在公司属于河南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虽然进项税不在当地抵扣,但应准确把握税法规定,明确进项税应抵扣范围,确保抵扣金额传递及时、结转正确,合法实现节税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流程
笔者所在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扣缴义务人,事前制定个税统筹方案,每月由人力资源部门下发工资及奖金表后,由各部门事务员统一填报《部门月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收入表》及《年金明细情况表》后,财务部汇总数据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扣税金额送达工资银行,进行统一扣税后,完成报税流程。
(三)集体企业税务管理流程
在日常税务管理方面,每月对上缴税种及税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月度税款缴纳明细汇总表》及《税收缴纳指标表》,针对税款变化较大的单位,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多交或少交税款的风险,制定税负流线图,通过对税款的监管,确保税负合理化。按季度出具纳税评估报告,重点关注税款变动,对各单位的税负增减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剖析问题,找出增长和下降的原因,通过对税负的监管,完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制度和流程,确保税收缴纳正常准确,尽可能的杜绝税款提前或滞后缴纳产生的风险。
三、集约筹划纳税,促进效益提升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推进“三全”降本增效
为深入推进“三全”降本增效专项行动,笔者所在公司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降低公司建设、运营成本和增值税纳税负担,提高增值税纳税集约化、精益化管理水平,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管理方面,对购电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涉及进项税的事项进行事前控制,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进项税抵扣比率。笔者所在公司通过对生产成本中影响进项税抵扣额的项目及关键点进行分析及管控,创新纳税管理模式,在确保购电费进项税抵扣正确的同时,加强办公费及车辆使用费进项税抵扣的数额抵扣,并注重纳税风险点控制。在省公司财务集约化及增值税考核时,符合风险在线稽核规则,相关成本费用进项税考核指标持续保持稳定性。精细的管理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率,2014年1-8月笔者所在公司成本费用进项税比率均为16.14%以上,比去年同期增长1.54%。
1.向员工提供便携信息卡,树立全员节税意识
笔者所在公司自制《增值税信息》便捷携带卡,将公司增值税开票信息印制成卡片,发放部门事务员及相关人员,以便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正确提供开票信息。在报销管理方面严控关键点,对取得的原始发票进行审核,杜绝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费用报销。并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向职工宣传增值税税收政策,树立全员合理节税意识。
2.购电费进项税额正确抵扣,实现纳税管理零风险
笔者所在公司购电成本金额约占生产成本发生额的45%,在地方电厂结算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每月由发展策划部专责发送小火电上网电量预结算单,导入管控系统,生成电费结算通知单,财务资产部购电费专责在收到各电厂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核对结算单与专用发票的电量、价款及税额。发票结算单和电费结算关联一致后,管控系统传入ERP系统生成SAP凭证,确保小火电电费抵扣进项税金额的及时性和正确性,实现购电费纳税管理零风险。
3.集中办公费进项税额抵扣,增加费用使用空间
在全省实行办公用品超市化采购前,为提高办公费进项税抵扣比率,笔者所在公司会选择品种多、质量优的办公用品供货单位,实行统一定点采购,统一结算,月末由供货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部门领取明细表。财务部根据部门领取表明细,分别将价税金额计入生产成本―办公费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次月初由财务部计算出月度费用使用情况及进度,使各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本部门的费用情况,办公费统一结算、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避了用普通发票进行报销行为,在节税的同时,也增加了费用使用的空间。
4.正确核算车辆使用费进项税额抵扣,规避纳税风险
车辆使用费中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费用项目主要包含:车辆维修费及车辆燃油费。笔者所在公司车辆燃油费由运维部车辆专责统一管理,建立了车辆一车一卡制度及部门燃油费使用上报制度,每月末由各部门根据下月工作安排上报燃油使用情况,月初由运维部车辆专责汇总并审核后统一购买,购买后分别将审核金额打入油卡中。为准确计入费用及规避纳税风险,运维部车辆专责根据打卡情况向财务部提供各部门燃油使用情况表及车辆分类燃油使用情况表。在2013年8月1日前,因税法尚不允许在购买缴纳消费税车辆、在发生费用时抵扣增值税,笔者所在公司要求石油公司分别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对工程车辆等税法允许抵扣的车辆燃油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车辆一律开具普通发票。在车辆维修费管理中,杜绝将不能够抵扣进项税的维修费进行抵扣,对于已经抵扣的,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提高进项税比率的同时,注重规避纳税风险,为公司降低运营成本。
(二)注重测算,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应纳税所得共有11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由于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均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科学缴纳提供了更大的筹划空间。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
1.事前测算,均衡收入,提供工资薪金发放合理方案
在年度工资总额下达后,依据上年度工资及奖金发放情况,分析工资与奖金增减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协同人力资源部专责测算各项基金扣除金额,把握月度工资薪金发放金额,制定工资发放方案,均衡收入,避免突破纳税临界点。
2.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
2011年9月1日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关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级次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优惠措施,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我公司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在正确使用税收政策的同时,并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在不增加单位支出的同时增加员工收入。依据年终奖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将年终奖合理分解,在测算低税率临界点最大限度的单独发放年终奖,取得了节税效果。
(三)综合产业纳税特色筹划
笔者所在公司产业部全面履行集体企业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富达集团产业经营平台的作用,注重经营过程中税收的筹划和管理,达到既科学合理纳税、又充分利用政策防范经营风险。
1.强化管理、突出规范,防范风险、保持续经营
由于集团内部分子公司个数和涉及行业较多,经营内容比较宽泛,牵涉税种多而繁杂,为了更好地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集团企业税务管理办法》、《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税务稽查预案标准》,通过对经营业务涉税的流程监管,尽可能的减少纳税过程中环节管理失控造成的风险,利用集团整体财务决策来平衡集团税负,降低整体税负水平。
2.统筹整合分公司纳税级次,合理平衡税负
公司产业集团作为众多独立企业的集合体,下属分子公司较多,业务范围和盈利能力差别较大,因此,纳税筹划主要突出两个核心:一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降低税负;二是充分理解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负。为实现该核心目标,集团公司分情况实施了筹划方案,首先对盈利水平不一的企业进行梳理,2008年国家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集团公司对已经注册为集团下属分公司的单位,按照政策要求,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在集团内实行合并纳税,集团母公司下属6个分公司,在2013年度合并纳税使企业整体税负得到有效控制。
3.合理运作,管理出效益
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集团公司根据业务性质及工作需要,设置残疾人工作岗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既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难,又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履行了社会责任。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产生的工资支出允许加计扣除,通过加倍扣除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4.合理统筹子公司纳税方案,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限于税法对合并纳税的严格规定,产业部多个子公司不具备与母公司合并纳税的条件,只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这些不能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来说,其之间的收支如果“模糊”,或者欠规划,就有可能产生“税负失衡”现象,即母、子公司的税负都偏离正常值――子公司税负偏高,母公司税负偏低――企业总体税负加重。2010年国家明确规定母子公司之间不得无偿提供资金、资产等各类扶持,为避免这种情况,产业部规范了内部经营行为、明确管理流程,以加大财务管控加强过程监管的方式,对母子公司资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纳税管理合法合理。
5.准确应用政策,把握弥亏节点
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弥补亏损。产业部紧跟国家步伐,遵照国家财税法规,促成集团内部各方面管控日趋完善,2012年度公司整体经营较好,扭亏为赢,集团公司适时享受了税法允许连续五年亏损弥补的规定,弥补了2009年度亏损,从长远发展来看,减轻了未来经营包袱,为以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遵循制度建立考核体系,运用筹划工具提升管理水平
为保证税务管理流程的正常运行,在专业管理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省公司各项考核指标,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标准。
1.完成工作流程的制度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笔者所在公司相关考核办法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财务集约化管理完善提升核心量化指标考评表》、《河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纳税管理办法》、《三门峡供电公司税费管理标准》、《三门峡供电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三门峡供电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标准》、《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笔者所在公司日常控制、考核的具体依据。
2.增值税远程认证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SAP系统以及管控系统中税务子系统、电费管理子系统在笔者所在公司的全面应用,管控系统内各种表单以及数据集成平台成熟运用加快了信息化管理历程,构筑了高效信息平台。
3.笔者所在公司在纳税筹划管理方面,遵循事先筹划及综合效益原则,运用纳税筹划工具,制定了合法合理避税、节税、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等纳税筹划方案,注重纳税风险点控制,提升了纳税管理水平。
五、其他需要加强的工作
纳税筹划管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作,还需要我们多措并举,认真继续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税法学习,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
对国家新出台的法规政策进行整理、出具汇编手册,按照公司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和政策解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掌握学习,充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保证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运用纳税筹划工具,规避稽核风险点
由于纳税筹划要求筹划者要熟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更要时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组合成能够达到实现公司财务管理目标、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所以应准确运用纳税筹划工具,减少人为干预和操作失误。
(三)建立纳税筹划管理信息库,提高公司税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