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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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互联网商业模式;经济法;创新

最近几年,互联网在全球发展迅速,尤其是我国的互联网经济更是突飞猛进,由之前的实体店经济逐渐转变为互联网金融经济,在这期间,社会生活与生产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互联网商业模式改变了人们的出行、交易以及交流的方式。互联网经济有如此之深远的影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监督与管理,证明了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潜在激励特性,可以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文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性和创新性出发,证明经济法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效性。

一、互联网下金融模式的特点

互联网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结构错综复杂,一环套一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不仅有利于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为我国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联动着传统商业经济形式,对资源配置、财务管理、盈利模式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在与既有的商业模式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带有无法估计的时间、精力与金钱消耗,稍有不慎,就会有翻天覆地的变化,具有风险性。

1.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创新的必要性

第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可以給消费者带来优惠力度的大力提升。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便利性深受消费者青睐,由原来的传统商业模式需要到店购买逐渐转变为网上支付、在线咨询等方式,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自己所需的任何物品。满足消费者的深层需求,切实解决消费者消费时遇到的各种问题才能使互联网商业模式更快、更健康地发展。例如,由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出的一种共享经济形式,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例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等等,大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第二,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可以加快互联网的发展。科技是发展的第一动力。由互联网商业模式创造出的另一大经济体系——电商经济发展迅速。例如,京东,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通过提供商品发售的平台,消费者可以在这些平台网购,相比传统的商业模式,此举无疑要方便快捷许多。而且电商经济可以促进快递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就业岗位,服务了人民,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互联网企业也因电商经济相互竞争,促进了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最后,互联网商业模式所带动的互联网公司相继崛起,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例如,信息产业,游戏产业,科技产业等都离不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推动发展,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推动着人民走向更美好的生活。

2.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冒险性

第一,互联网商业模式作为一个新型的商业模式,必然会有一定的冒险性,很多企业因为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市场地位,不愿冒险尝试互联网商业模式,害怕失去现有的市场地位。这样的想法不无道理,互联网商业模式基于互联网这个庞大的组织,接触的都是高新科技产业,满足用户的深层需要,所以刚开始注定只能被小部分消费者所接受。第二,高额的前期投入不一定能换回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应有回馈。许多企业前期投入大量资金投资,后期开始步步为营,逐渐收回成本,但这并不是所有企业的做法。OfO共享单车公司的没落就是因为和摩拜单车公司相互较量,双方在价格上你来我往,讲求更低价格,一时间一元骑一月等噱头流传开来,导致资金不足以支撑优惠活动,价格反弹,流失很多客源,面临倒闭的风险。正是有这么多的风险,使很多企业不敢尝试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因此经济法对互联网商业金融创新的方面有着一定的措施。

二、经济法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激励

经济法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激励的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时代在进步,全球经济飞速发展,我国也紧跟时代潮流,积极发展互联网经济,传统的市场经济产生的效益相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的经济效益较少,但是却很稳定,所以很多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不愿尝试,不敢发展,此时经济法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具有激励作用。第二,在自由的市场环境中,有些企业盲目自大,贪图利益,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所以经济法有必要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经济进行有效的规范引导。

1.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激励的必要性

第一,在市场经济自我激励失灵的情况下,政府会伸出援手帮助互联网商业模式进行外在激励,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会更加容易进行自我激励,会陷入另一种不公平之中,也容易导致国有企业无法发挥应有的创新热情。第二,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激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法律具有引导作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设定可以为互联网商业模式制定一套相应的标准与准则,帮助其建立正确的风貌,各个企业遵纪守法,良性竞争,保障了互联网商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此外,法律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法律的制定可以影响各企业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态度,激励性法律更是如此,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性政策可以消除企业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经济发展的顾虑,可以放手去发展互联网经济,由此可见,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激励能够起到最大作用。

2.经济法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激励的合法性。

法是国家根本,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指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下的经济具有促进作用。国家适度地干预经济,既要对互联网商业模式进行干预,也要把握干预的力度,对互联网商业模式下产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整顿,树立良好的经济风貌,调动各个企业的积极性,经济法对于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下健康稳定的经济趋势,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更是高度契合。经济法是一门完整的法律,很多法律包含其中,这些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都有激励作用,其中财政法和税法的作用尤为突出。

三、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的财政法激励

财政法属于最具有经济激励效果的法律之一。我国社会每年总支出的一半来源就是财政支出,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比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支出都要强有力,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运行需要强大技术的支持,也需要特殊独到的运营模式,这些都要有一定的资金加持,而目前很多的新型互联网产业处于雏形阶段,资金供应不足,很大程度上需要国家经济施以援手。但是目前我国的财政法存在一些缺陷,不能够很好地为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做到激励效果。

1.财政法激励现状

目前我国在财政投入方面居于世界前列,其中研究经费占据较大的比例,耗费资金最多的产业是计算机、电子设备研发以及通信。但是在国家战略层面来讲,财政补贴以互联网投入为主,对于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的财政补贴却有不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地对于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创新都很关注,并且都有一定的政策补贴,涉及范围广、种类多。而且政府采购中,加大了对于信息产业的力度和种类,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这一方面,采购措施存在着不足,关注较少。

在财政法激励政策上的不足,首先体现在国家缺乏战略性财政投入。即使每年我国对于科技研发经费的支出持续增长,但商业模式创新的具体计划还未实施,而且相关的财政补贴不到位。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创新作为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项目,接受国家扶持,享受政策优惠的金额虽然在逐年增多,但是中央财政补贴还是不足,国家补贴范围在地方上较多。目前的财政法对于商业模式创新补贴的范围、方式不明确,补贴制度不健全,缺乏弹性,不重视补贴的专项性、时效性,这些使得财政负担越来越重,违背了财政改革的本意。再者,政府的采购不够大力,制度需要完善。对于创新型商业模式的采购不重视,没有相对应的招标政策,而是更注重互联网产品技术的发展,没有发挥对于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的经济激励作用。

2.财政法激励对策

促进财政法激励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的对策,首先要扩大财政投入规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商业模式创新要注重用户需求,主要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体验。所以,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所能带来的用户数量是关键,可以决定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创新是否成功。对于初创公司来说,不能仅仅注重用户的数量,要加强财政支出这一专项扶持力度,提高财政拨款在商业模式创新的资金投入中所占的比重,同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再只重视技术研究,也应该重视商业模式创新,合理利用财政补贴,全面發挥其推进作用。其次要健全财政补贴制度,发挥财政补贴弹性。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不仅是要创新,同时也要注重技术研究,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需要技术的支持,但是研发技术又需要强大资金的支持,所以就需要财政法对于前期投入大的雏形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而且,不仅应该加大补贴的范围,还应该将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补贴落实到中央财政政策上,明确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补贴的对象、范围、方式、补贴程度等,将标准具体化。加强财政补贴的弹性与灵活性,及时根据国家政策对于补贴的金额、范围进行调整,最大程度发挥财政的作用,完善补贴标准,落实效率,完美地发挥财政法的激励作用。最后要明确采购标准。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发展有一定的风险,政府采购属于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可以促进创新发展、防控风险、活跃经济,所以加大政府采购的力度是必要的,要完善相关的制度,明确采购的标准,健全采购招标的流程制度,使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健康、积极地发展。

四、税法激励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影响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受到税法激励的影响,税收是国家资源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税收政策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还能调动市场经济的热情,调节社会公平。但是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以及立法存在着不足之处,因此税收政策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一直不太友好。

我国税法激励的状态与财政法现状相差无几,我国税法对互联网行业整体更加关注,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激励还处于萌芽状态,使得现在税法制度相对于互联网网络模式的创新处于落后状态。但是政府对于这个情况已经有所关注,但是对于发展地区针对性不强,发达地区发展会相对好点,例如在互联网经济高度发达的杭州,对一些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激励互联网商业模式产生了良好作用。

1.税法激励的不足

税法激励的不足在于以下两点。第一,我国税法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缺乏严格的立法政策,对形成多元化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大格局有负面的影响。我国的各种税法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等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产生的类型性质没有明确的定义,由此产生的商业模式的税务问题没有明确解决方法。第二,我国税法政策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小,范围小,对于发达地区的税收政策也处于前一阶段,减弱了税收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调控能力。

2.税法激励对策

第一,改善税收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工具,税收政策的收获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目前,我国总体的税收政策是相对完善的,但是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税收政策就略显薄弱,需要加强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税收政策建设。互联网商业模式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能够驱动巨额税收的产生,同时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稳定健康发展又离不开税收政策的保护。因此,加强税收政策建设,保证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是非常有必要的。例如,应该出台针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相关税收政策,发挥税收政策的优势,将互联网商业模式所产生出来的经济效益列入税收的范围。不仅如此,还应该减轻企业对互联网商业模式探索所产生的税收,让企业无压力,放手大胆地去发展互联网商业模式,使其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第二,要扩大税收优惠主体,优化税收激励政策。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主要机构是一些新兴企业,它们大多处于萌芽阶段,规模小,资产不多,在经济市场中没有一定的地位与影响力,优惠税收政策可以很大程度上引导这些企业更好地发展,并且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我们可以采取国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在全国各地试行这一优惠税收政策,同时可以实行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不仅推动了互联网企业的研发创新,也推动了互联网企业的模式创新。总而言之,要利用一切手段,完善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优惠税收政策,减少其税收压力,极大程度发挥在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税收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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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发展中国家 新型商业业态 转型发展

电子商务为几乎所有的国家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果能抓住这个机会并善加利用,就可能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甚至赶超发达国家。但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也面临着种种挑战,需要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

一、发展中国家发展新型商业业态面临的挑战

1.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目前,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于新型商业业态缺乏监管以致行业发展混乱、市场竞争无序、信用评价体系欠缺,使得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着高风险。

2.跨境电子商务的配套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一方面,跨境金融和物流等产业在发展中国家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信息化程度低,难以满足跨境电子商务的需求。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就更待加强,需要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协调跨境贸易税收的征管:并加强征管技术手段的研发。否则,互联网将变成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避税天堂,而政府将面临税收收入从网络上的大量流失。

3.基础设施不完善

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移动通信技术不够成熟,影响着移动商务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4.专业人才缺乏

移动商务、互联网金融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目前发展中国家的人才缺乏,成为制约新型商业业态发展的瓶颈。

二、发展中国家发展新型商业业态的对策

1.简化通关手续,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管

发展中国家为了应对跨境电商对通关流程便捷高效的要求,其海关需要创新监管模式,在有效履行监管查验实物的前提下,依托电子口岸,探讨针对跨境电商的报关、报检、收汇、核销、退税、结汇等问题的力、法,探索无纸通关和无纸征税等便捷措施,做到快速通关。法律方面,发展中国家也需要完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核实与管理、跨境电子支付、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用户隐私保护、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各国政府部门间加强国际协商与合作,探索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合作的对策,建立国家之间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关税优惠、争议解决以及防范打击计算机犯罪方面的协调机制,合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围绕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国家也需要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建立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法律法规。例如P2P网络货款、众筹融资等,明确王体资质,规定市场准八条件,限定经营范围和操作规范以及处罚规则,将这些创新业务纳入法律监管范围,防范其游走于灰色区域带来的风险。其二,完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体系,例如隐私权保护、电子交易、数字文档的法律效力、信用体系等的相关立法还需加强。其三,出台相关的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如身份认证、支付结算等业务的操作规则还需标准化。

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鸿沟,其业务复杂性对传统金融业分业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需要多部门联合建立统一有效的综合监管体系。发展中国家可以由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工信部、法律、商务等部门通力合作,打造互联网金融监测系统,明确分工,建立横向合作监管体系。

2.大力完善物流体系

发展中国家应从国家层面做好第三方物流的全局规划和部署,对第三方物流行业进行重新洗牌,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物流资源,形成一些具有规模效应、信息化水平高、管理科学、服务专业的大型物流企业,由它们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快捷、安全、低价的物流服务。这些大型物流企业还可以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向海外扩张,以追求跨境物流的低成本。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在现阶段也可统筹各方资源争取多建设海外仓储,在外贸出口的主要流向国多设立第三方仓储,这样既有利于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还易于为当地的消费者所接受。

3.进一步完善支付体系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要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性,防范网络安全事故,规避技术问题给跨境电商支付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大力扶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扩大在跨境支付市场的占有份额。同时,还需要完善对跨境电商支付的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制度,例如,完善跨境支付的管理统计制度,第三方支付要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人民币和外币跨境资金往来情况,准确提供交易信息:多部门(工商、商务、海关、央行等)联合建立跨境电商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有效沟通,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审核等。

4.建立信用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

发展中国家应构建一个第三方信用中介体系,它不仅要对商家加强资质审查、机构评估、交易评价反馈。还需要设法核实买方的信用状况,防止恶意订单、信用卡支付时收货后撤回资金、恶意拒绝收货等情况。从卖方角度而言,需要加强自律,以优质的商品和诚信的经营在海外市场打响品牌、收获美誉度;从跨境电商平台角度而言,需要采取措施,去伪存真,确保平台上交易的商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毁坏平台声誉和其他出口商形象。此外,政府主管部门还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协商与合作,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明确出现争端时适用哪国的法律法规以及解决的程序等。

5.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

除了法律法规约束、有关部门监管之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函需成立相关行业组织、协会,尽快制定行业技术标准、业务准则和行为规范,引导企业自律,净化互联网金融经营环境,赢得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树立信心。行业协会的成立,可以先由目前互联网金融活跃地区牵头成立,再向周边扩散;也可以由传统金融行业协会与互联网、电商相关协会合作成立,在实践中总结行业发展经验,探索发展道路,引领企业前行。

6.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管控力度

发展中国家的风险管控体系的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技术方面,加强技术研发和投入,综合应用成熟的网络安全技术构建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安全网络环境。制度方面,首先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必须拥有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风险防范机制等条件;其次,从业务操作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制度。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应该在借鉴传统金融业风险管控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大数据分析,将大数据所揭示的企业行为趋势作为传统风险预警机制的一个有效补充,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此外,风险管控体系中各主体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环境中的风险是不断变化的,尤其是技术和市场的活跃更加剧了这种变化,因此风险管控机制也应不断创新完善。

7.引进金融专业人才,创新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范文3

互联网金融农村金融转型发展策略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与传统的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等服务,这一新兴领域体现了传统的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农村金融就是一切与农村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金融业态,属于传统金融范畴。不同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范围广和产品多样化的特点。日前,中国建设银行与阿里巴巴有限公司、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和合作备忘录,共同探寻双方创新合作模式,实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这一战略合作是一个重大标志性事件,必将推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进入到一个融合创新发展的新时代。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农村金融顺应形势、进行转型必是大势所趋。

二、互联网背景下农村金融转型原因分析

通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中国经济得以从以“高增长、高出口、高投资、高能耗与高污染”为特征的“旧常态”进入到了“三期增长”的新常态。由于“旧常态”时期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较为强烈,以致于这种影响现今还未消失,因此在“三期增长”的状态下,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改革转型、创新提质和发展战略等方面都受到来自各方的挑战。

一是经济增速放缓。前些年,受经济高速增长的影响,我国金融市场也愈加繁荣和活跃。但是自2015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大,对传统的金融机构的经营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在宏观经济的影响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明显大不如前。如果继续沿着原来的模式经营,那么其发展必然会停滞不前。只有通过不断创新、不断改革,积极探索合适的经营模式,才能改变当前局面。

二是竞争日趋激烈。近些年来,各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越发活跃,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下沉,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除此之外,借助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在面临金融产品、服务、经营区域、网点开设以及各种资源的争夺中,农村金融机构优势不足、实力较弱,因此必须充分了解客户需求,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才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三是农村金融需求日趋多样化。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以及农村客户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村金融的需求也发生变化,不断朝着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方向发展。除此之外,农村地区对于投资理财、金融结算、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专业需求也逐渐增加。农村金融机构如果不能在经营模式和产品服务上进行创新,不断拓展新型业务,必将会失去大量客户和市场。

四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后,一方面金融机构的存贷利差缩小造成金融机构的经营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会对金融监管产生影响并且加剧利率的波动,这将使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利率风险、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创新转型、开发产品和服务、调整发展战略来面对风险。

三、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1.农村金融机构缺乏

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在内的金融机构都未能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并且服务基本局限于部分与农业相关的项目和企业,开设的经营网点和配套的基本设施都难以适应市场日益变化的要求,由此使得市场活跃度不高、参与者积极性较低。农民由于知识水平有限,产品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再加上民间借贷服务管理混乱,使得他们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容易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

2.服务单一,缺乏创新产品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种类较少,经营形式单一,在经营管理上默守陈规,限制了其打破原有模式的束缚开创更为合理的经营模式。在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虽然农村金融机构积极调整发展战略,不断研发各种形式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但是无奈其创新能力存在明显不足,创新业务占比较小,难以使客户满意。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受限,农村金融机构的工资待遇、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前景与大城市存在明显差距,因此很难吸收到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来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

3.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虽然国家在三农问题上越来越重视,大力建设新农村。但是在现代金融发展上,政府仅仅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这种支持不包含农户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支农惠农的作用。此外,政府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长期支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导致农村金融的资金在三农建设方面的利用率不高。

四、互联网背景下农村金融发展策略

1.科学定位,扁平化管理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数据和云计算对客户的准确定位和精准营销,比如余额宝通过其科学的客户定位使其规模达到数千亿元。对此,r村金融机构想要不断发展首先应主动进行市场调查,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将客户群体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农民、农村小微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等等,选择适合的客户群体,重新定位,打造全新的服务体系,以期取得长久发展。其次,要根据客户和业务流程特点合理设置管理级次,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冗长多余的管理层级和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赢得客户的支持和信赖,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2.创新金融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

农村金融机构应改变长久以来以产品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要敏锐察觉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提供以客户为中心的周到的、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展现金融机构高效优质的服务水平,促进金融机构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首先,应提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态度,对他们进行系统优质的培训,使其服务理念不断适应市场变化;其次,不断完善各经营网点的操作系统,使其操作起来更方便、更快捷、更智能,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改变金融机构的经营形象,除此之外,还可以加深客户对智能化金融服务的认识,提升客户体验度;最后,加强与电商等互联网企业的合作,积极开发适合客户群体需求的APP应用和移动客户端,并充分运用微博论坛、电子邮件等网络平台进行营销,及时满足客户的需求,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交流关系,实现共同发展。

3.加强政府政策的扶持和监管力度

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不能只依靠单方面力量,而应将多方力量综合起来加以运用,共同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就政府来看,应加大财政和金融政策的扶持力度,对金融发展和税收政策进行改革,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政策。提供惠农支农的信贷业务,支持“三农”融资以及银担合作机制,不断推动农村地区的金融业的现代化发展。在金融机构监管上,也要健全农村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

4.创建个性金融发展模式

农村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特点和不足之处,我们只有对农村地区的现状进行全面透彻地分析,才能更好地将互联网金融与农村金融相融合,不断创造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与农村金融融合发展方案的制定,首先应该普及互联网,促进农村客户群体正确使用网络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参与到投融资以及储蓄活动之中,同时引导人们正确管理资金,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次,相关部门人员应该向农村客户讲解有关金融知识,指导其进行合理的金融活动,以此增加资本和保证财富的安全稳定。最后,政府和村镇地区的领导可在经得广大人民的许可后,针对不同家庭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方案,还可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优势,进行合法资本融通,带领村民共同富裕,提高本地区金融发展水平,拓展金融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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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农村金融机构;转型;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5)12-0050-05

当前,“互联网+”方兴未艾,从国家决策层到具体的市场实践主体,都在密切关注并积极推动其发展。“互联网+农村金融”是未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新方向。在此背景下,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加快向互联网金融转型,向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而又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互联网+”背景下农村金融的深刻变革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对信息的整合,打破了传统金融模式在时间、空间、成本等方面的约束,对创新金融模式、完善金融市场、推动金融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意义。“互联网+”背景下,农村金融模式加快进行重构整合,运行机制和运行轨迹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①

1.市场主体多元化

“互联网+”背景下,商业银行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互联网延伸到哪里,金融服务就拓展到哪里。同时,网上金融业务低廉的成本也刺激了市场的神经,一些互联网大鳄开始借助互联网涉足金融业务。2014年,阿里巴巴启动“千县万村”计划,投资100亿元布局农村金融,面向农村开展支付、微贷、理财等金融服务。②由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金服等发起成立的网商银行,将农村用户作为三大目标客户群体之一,着力开展农村金融业务。京东金融与格来珉中国合作,运用众筹平台推动格莱珉中国业务开展,主要在农民小额贷款、消费贷款和创业贷款等方面开展业务。2015年3月,哈尔滨银行推出了专门针对农村地区客户的手机银行――“农金手机银行”,将涉农特色业务内置其中,农户可直接通过手机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免费还贷,实现随贷随还。③随着互联网在农村的普及和推广,互联网企业及其旗下的金融机构,迅速进入农村市场开展金融业务,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

2.市场竞争白热化

“互联网+”时代,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金融机构的业务竞争也日趋白热化。各路商业金融资本厉兵秣马,纷纷使出自己的“杀手锏”,深耕农村金融市场。一是国有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农信社开始依托网上银行提供涉农信贷业

收稿日期:2015-11-15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的机制再造与风险防范研究――基于河南20个县的调查”(2012CJJ058)。

作者简介:唐晓旺,男,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郑州450002)。

务。如农业银行面向农民推出“惠农卡”,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一些信用社、农商行也借助电商平台提供在线支付服务。二是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大量涌入农村金融市场。近年来,随着国家逐步放宽金融市场准入,网商银行、微众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相继成立。这些金融机构纷纷看好农村金融市场的巨大潜力,投巨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提供金融服务。三是一些民间借贷机构借助于互联网提供涉农信贷。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以其灵活性、便捷性,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一支重要生力军。

3.客户群体分散化

从客户群体看,互联网金融定位于“长尾”群体,颠覆了银行“二八”法则,奠定了以零售业务为主的特征。同时,信息技术的应用也降低了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和信息透明度,而便捷的渠道、低门槛的准入和人性化的操作,使得客户面快速无限延伸,并形成了独特的需求方规模经济。④如阿里巴巴推出的理财工具――余额宝的人均投资额度不到2000元,但其总规模可能超过四大银行的总和;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金服、京东商城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借助于电商平台提供的消费信贷每笔大多几十元,但一天的总规模却能达到大型银行一年的消费信贷量。此外,从客户的年龄层次看,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日益覆盖所有年龄层次,而不单是80后、90后群体,这也决定着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向所有年龄层次客户分散。对传统农村金融机构而言,“互联网+”背景下,客户分流的影响将愈发凸显,留住老客户和拓展新客户的难度都将越来越大。

4.业务办理智能化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也是信息科技与金融不断融合创新的过程。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成本、效率方面的巨大优势,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以网络的方式提供。在“互联网+”背景下,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大量涌向农村市场,这些公司依托电商平台开展网上支付业务,为客户提供便捷、快速的金融支付服务。目前,很多互联网银行开始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存贷款服务。如浦发银行提供的“浦银点贷”业务,可以通过互联网全程在线办理贷款业务,智能化水平非常高。就农村金融机构来说,必须不断完善自身的科技水平,提高业务办理的智能化程度,为广大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与不足

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扎根农村、服务三农、贴近百姓的优势,也有资金规模小、科技水平低、员工素质差等先天的劣势。

1.主要的优势

第一,点多面广,贴近农民。农村金融机构的网点遍布城乡,深入农村,贴近乡土,在信息同步和对称性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与此同时,农村金融机构长期扎根农村积累的信任感和具体经验知识,是其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互联网+”背景下,许多农村金融机构适应农民的需要,纷纷开展线上业务,提供在线金融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经营灵活,政策倾斜。农村金融机构大多是小微金融机构,作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国家在存款准备金率、经营范围、业务品种、税收政策等方面都给予了农村金融机构一定的倾斜。在此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上有较大的自,在信贷审批和决策流程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这一特点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尤为重要,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轻装上阵、灵活经营,在互联网上赢得相对竞争优势。

第三,客户众多,潜力巨大。农村金融机构与其所服务的农村客户的感情联系十分密切,积累了具有较高认知度和忠诚度的庞大客户群。在县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已经逐步涌现出经济效益较好、市场前景广阔、注重社会信誉的高端客户群体,这一群体很容易转化为农村金融机构的优质客户。“互联网+”背景下,这些潜在的客户群将成为农村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的宝贵资源,成为农村金融机构耕耘互联网的核心竞争力。

2.存在的不足

第一,科技手段相对落后。“互联网+”背景下,金融业务的开展主要依托网络进行,金融业务的提供需要信息系统及金融机具的支撑。目前,受制于资金实力,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相对落后,仍然是一个个信息“孤岛”,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系统的不统一,影响着客户体验和跨区域客户发展,也不利于对数据进行实时整体分析。此外,农村金融机构在硬件配置、结算手段等方面对科技的运用还有待加强。很多农村金融机构还未开发出微信银行、网上贷款、网上商城等系统平台,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客户体验性较差,系统没有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发展的新形势下处于劣势。

第二,客户层次相对较低。“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很多业务将通过互联网以线上的形式开展。目前,由于文化教育程度比较低,广大农民对新兴电子产品认识度和掌握度偏低,无法理解和操作复杂的软件程序,制约着农民通过互联网金融办理有关业务。在很多地区,农村金融机构拥有的大量客户群体多是线下客户,居民对于存折的接受程度优于银行卡,也限制了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第三,产品创新能力较弱。“互联网+”模式下的在线金融业务,操作上更加注重便捷性,往往只需简单的验证即可完成。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形式、金融产品等方面的创新能力相对不足。农村金融机构推出金融产品时仍采用传统的风控防控手段,需要客户提供各种各样的资信证明,影响了客户体验。虽然有些金融机构推出了惠农卡等金融创新产品,但这些创新业务所占比重较小,对金融机构的贡献较少。

第四,人才储备依然不足。互联网金融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员工具备互联网技术以及金融数据量化分析、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建模、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然而,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机构人才管理模式相对落后,工作环境与薪酬缺乏吸引力,工作压力大,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动频繁,缺乏高素质、创新型的金融人才。从学识层次、年龄结构、创新能力等方面来看,农村金融机构当前的人才队伍还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

三、“互联网+”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

转型的目标定位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机构网点的虚拟化突破了金融机构经营的时空限制,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服务消费者的能力。基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技术装备、综合实力和市场定位,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快从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机构转型。未来一个时期,农村金融机构将面临组织再造,线上银行、科技银行、社区银行、特色银行、普惠银行、绿色银行将成为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1.线上银行

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冲击下,金融媒介日益多元化,互联网正日益成为开展金融业务的重要平台。商业银行借助于互联网,把传统柜台办理的一些业务如存款、贷款、转账、开户等转移到线上经营,业务办理的便捷性、时效性大大提高,客户的体验也显著改善。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非常重视发展互联网银行,相继成立了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等互联网银行。区别于传统银行,这些互联网银行不设实体网点,不经营现金业务,而是通过网络数据对个人信用进行分析和运行业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线上银行。借鉴这些经验,未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将依托电商平台,更多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提供在线金融服务,打造新型线上金融服务提供商。

2.科技银行

随着电子银行等信息化产品的不断研发,第三方支付渠道开通,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管理面临巨大考验。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数据量非常庞大,但缺少科学的梳理分析,造成数据资源闲置。提高系统安全性,加强系统建设,做好数据信息的整理和维护,成为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的重中之重。“互联网+”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要依靠科技实现突围,打造科技金融的典范。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在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中学习借鉴数据处理模式,建立大数据系统,分析客户的金融行为、服务体验、支付偏好,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优质服务平台。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资源整合和共建共享,建立统一有效的科技信息平台,判断异常交易,建立实时异常行为报警机制,及时处理问题,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升客户信任度。

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范文5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历史沿革2005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举行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的会议,一方面确定了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和内蒙古五省(区)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地区,另一方面,试点各省区并没有做硬性要求,提出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探索的实施模式。山西省平遥市最先开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随后,贵州、西安、内蒙古等多市进行了试点。2008年我国出台了《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模式正式进入我国的金融体系,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铺开。随后,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和各地方的管理条例,提出了大力培育小额贷款公司,使其成为一种支持我国“三农”发展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力量。根据央行《2014年一季度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127家,贷款余额8444亿元,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251亿元。而广东省则有350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477.50亿元。②“十”之后我国进入大力推进金融改革的时期,小额贷款公司随着多年的发展,也悄然发生了新的变化,具体表现在:1.贷款利率稳定在一个高位,月息一般在1%左右。2.小额贷款公司在地方大规模发展,在一些大城市出现了几家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发展的态势。3.小额贷款公司与信贷、银行密切合作。这些发展态势的背后既有希望,又存在风险。同时,2013年被喻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小额贷款公司成长发展的时期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产生和发展的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这一时期展现出了巨大的模式优越性,利用互联网传播效率和成本低的优越性,成为一种有效的投融资渠道。但是,大量的群体依然存在传统的金融思维,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看不到、摸不着,随时会有风险发生,同时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身具有的技术风险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人们更加青睐于一种类似于传统银行的金融模式出现,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满足这部分人的期望,但是它要成为一种高效的金融模式,仍然要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是本文需要论述的内容,目前看来,人们依然十分期待这种金融模式的出现。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模式和风险分析1.我国小贷公司的经营模式及带来的风险国内学者吴国宝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依照商业性原则而经营的金融服务的信贷模式,[3]笔者以这一模式为基础,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涉及多方主体,多个步骤进行分析:第一,借款人需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申请数额进行审查,一般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人的银行流水凭证等。第二,经办人员通过合理的手段对申请人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评价。[4]第三,审批人员以权力根据经办人员提供的材料和评价对客户作出是否给予贷款、贷款额度以及贷款期限的决定。第四,根据审批人员的决定,借款人可以随时在准许的额度内提取借款。第五,小额贷款公司要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监督,按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作出评价。环节越多,可能带来的风险也越多,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还与其制度本身有关,具体表现在:(1)自身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其运营资金的渠道受限,有些小贷公司存在违法吸收存款的现象。抽逃资本金、出资不实也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着的问题。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违规给“关系户”发放贷款等不良现象。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时,暴力追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极大损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形象。(2)借款者违约风险,在北大法意的数据库中,搜索小额贷款公司,有3128个案子(占总数的99%)都是借款人违约引起的纠纷,诉讼的最终结果都是借款人败诉。2.对上述风险的成因分析借款者违约风险的发生,虽然有借款人自身原因,但是借款者违约的背后小额贷款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例如,小贷公司为了追求期间内的任务量,忽视了对借款人质量的考核,或者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按照借贷模式的程序严格执行。再如,小额贷款公司向熟人放款,对审批手续进行简单办理,最后导致贷款不能收回。这都说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存在问题。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现有监管制度的综述和评析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依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被监管主体的经营活动实施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并实施经常性、全面性的监督检查,以促进被监管机构的依法经营和稳定发展。[5]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的监管制度主要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各地方的管理办法。1.监管主体的规定《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在各地的具体实践中,一般是由当地金融办进行管理,例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都是由当地的金融办进行监管的,但也有其他部门进行监管,例如,河南和贵州是由中小企业服务局进行主管的。总之,这些监管部门都带有行政性质,相对缺乏专业的金融监管能力。2.准入门槛的监管《指导意见》对准入门槛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大于500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大于1000万,单一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相关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需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这些都属于前置性的行政许可,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就能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各地区的管理办法只是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情况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例如,北京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需要达到1个亿,上海、天津等对非自然股东资格要求固定期间内需连续营利,河北、河南对管理人员资格提出了学历和管理经验的要求,但是不难看出,这些依然只是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3.对公司运作的监管《指导意见》中规定对同一个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地方的管理办法中,一般都采用了这一标准,但是北京和宁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分别规定3%和1%。《指导意见》中一般规定不能跨省经营,但是重庆市却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指导意见》规定贷款利率应该是基准利率的0.9到4倍,地方管理办法中,只有天津和宁夏作出了不同于《指导意见》的规定。《指导意见》有关退出机制仅仅规定了解散和破产的退出机制。在各地管理办法中,也基本采用了这两种退出机制,虽然在有的管理办法中提出了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退出机制,但笔者查阅了很多信息,没有发现一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的案例。

(二)对上述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简单分析1.由定性引起的监管混乱《指导意见》及各地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小贷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这给监管问题埋下了一系列伏笔。定性不明确导致监管部门不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的划分不明确,这既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又不能使金融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同时由于上述监管缺位,为了严控风险,规定小贷公司只贷不存、杠杆利率等处处限制,导致融资渠道的限制,这是监管异化的表现。2.重合规性监管,导致风险并没有得到控制目前,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要是考察其执行有关法律、规章的状况来进行的,监管部门并不能随时跟踪小额贷款企业的运行,很容易造成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虚设凭证、伪造账簿等方式来躲避监管,单纯地合规性监管不能起到监管的作用。

(三)由问题引发出对小贷公司定性的讨论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向社会提供支付和结算业务,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主要从事信用、货币业务,不具备支付、结算等功能,如信托公司、担保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显然,从上述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模式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我国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将这一法律地位予以确认。虽然对传统监管理论进行了探讨,但小贷公司作为特殊的金融模式,在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具有新的特点,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不再能适应小贷公司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着货币借贷业务,属于最为根本和直接的金融业务,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风险,理应在法律上享有金融机构的地位。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完善的设想

(一)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内容监管部门和监管内容的确定是监管体系的基础。国内的一些学者也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需要从监管主体入手。根据上述问题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采用多部门相互配合的模式。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主要是政府金融办,在没有政府金融办的地方,通常由当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金融办由于缺乏专门的技术和人才,很难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目前,有部分省市采用了人民银行和金融办相结合的方式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如《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52条规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状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的业务信息。”这种监管方式能够有效地避免金融办监管力不从心的情况,但容易出现两者都能管,两者都不管的现象,因此,在制度建设中应该详细地制定配合监管的细则,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监管程序当中。金融监管分为审慎性监管和非审慎性监管,审慎性监管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为目的,审慎性监管通常对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流动率等做出要求。非审慎性监管通常以利率、股权结构等作为监管对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吸收存款,不需要对其进行审慎性监管,而应当主要采用非审慎性监管,即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管:准入门槛方面;信息披露方面;金融犯罪预防方面;借款人保护方面;利率政策等。根据上述的监管主体,笔者建议,政府金融办应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等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抽检,小额贷款公司有定期向政府金融办呈报经营信息的义务,必要的情况下,政府金融办还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突击检查。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提出整改方案,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措施尽快解决。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经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银监局和中央银行报送,在情况紧急时可事先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转移、销毁证据等。政府金融办应该做好社会监督的引导工作,对发现或者举报小额贷款公司违法经营的应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通过社会监督来弥补专门监督机构的不足。

(二)确立适合性监管制度现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等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参照传统的金融机构,而小额贷款公司和传统的银行又存在很大的差别,同时又不同于一般性工商企业,因此,应该对小贷公司准入门槛制度进行专门的设计。虽然很多专家都提倡打破“只贷不存”的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作为吸收存款的机构,主要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较低,容易将风险扩散到社会公众。另一方面,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吸收存款,那么将无异于一般的银行。因此,笔者建议通过其他方式拓宽资金来源。目前上海《关于促进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中已经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国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在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方面的监管比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更为严格。另外,笔者认为可以适度放宽融资杠杆比例限制。按照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的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结合国际经验以及国内实践,建议未来在政策法规调整和完善上,可以考虑适度放宽融资杠杆比例限制,研究在稳健发展的前提下鼓励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放贷的措施。在市场准入上,降低最低注册资本和放开上限要求,使投资人拥有更大的自主决定权,[7]使市场具有更大的决定权。

(三)建立激励型监管机制以往的监管体制往往采取惩罚性的控制型监管体制。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应该引入激励型监管,弥补控制型监管的不足,激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经营的积极性。激励性监管主要是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以一定的经济利益,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扶持、市场优先准入的便利等。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可以考虑为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类似的规定,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此规定。上海在《关于促进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中规定,对符合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在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范围内支持;经营规范、运行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区(县)政府预审并报市金融办等部门同意,可优先进行增资扩股。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范文6

关键词:区域经济;财税金融政策;影响

前言

区域经济是“十二五”国家经济结构转型整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区域经济政策、区域基础条件和经济流通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存在较大差异,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财税金融政策是宏观调控之一,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可在经济波动大和经济不景气时期发挥调节作用,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践证明,从区域经济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内外区域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制定并落实适用于区域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可有效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升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1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因素

1.1 历史因素影响深远

隋唐之前广大的西北内陆地区曾经是相对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黄河中下游地区,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也是基础经济的封建时代区。但从隋唐时期,长江地区已经发展起来,经济发展水平赶超内陆地区。从宋代起,中国的经济重心完全转移到东南地区。明清时代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加上海运贸易的扩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长江第一游泳和东南沿海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国家实行税收,集体比私人更重要,私人强调外国投资收入负担政策,国有经济,名义税负负担和实际负担率明显高于其他经济副本。不发达地区,国有经济比重不利于企业振兴,不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从现代以来,由于海外贸易和对外关系的方便,在东南沿海地区最早的萌芽,因此这些地区的人们有很大的潜力商品意识,市场意识和开放概念,有工商业传统,成为中国的产业出生地。中国的广大土地上保留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的经济模式和生产方法。

1.2 地理因素的制约

我国从东向西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中西部地区梯度引进的外国资本数量有限,这进一步限制了在这些领域使用普遍适用的税收激励措施政策。使外资规模难以进一步扩大,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限制不发达区域经济增长。乡镇企业和个人民营经济发展的规模及福利水平的差异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国有经济比例的差异导致税收负担的差异。再从所有制结构分析,发达地区国有经济比重高,国有经济在发达地区的比重低,趋势下降。不发达地区,国有经济比重不利于企业振兴,不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

1.3 缺乏区域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中西部自然经济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商品经济开始晚,发展缓慢;加上计划经济的深层基础,计划经济的概念也相应强。在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转变其经济运行机制,思想观念更新,变得困难。另外中西部地区位于内陆,外汇不便,贸易、运输投资成本高,投资效果慢,回报率低。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甚至给予它海上同样的政策,或选择中西部地区作为改革开放试点地区,是不可能实现与东部沿海地区相同的效益效果。改革开放以来,非国有经济发展迅猛,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已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力量。中西部地区由于思想和客观条件在限制中,仍然保持了国有经济的经济结构。由于国有经济承担必要改革成本,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重大贡献和牺牲。

2 财税金融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2.1 实体经济利率差异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一般来说,实体经济利润率较高时,其利息率也较高,反之则越低。目前,东部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实际利率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具有较强的经济活力,贷款增长也较快,而中、西部地区仍执行统一的官方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实体经济利润率较高时,其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旺盛,同时也可保证信贷资金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也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而中、西部地区的贷款增长速度较慢,所获得的资金也较少,进而出现越富的地区资金越多,而越穷的地区资金越少。因此,为中、西部经济发展较慢区域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及资金支持,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迫在眉睫。具体而言,可进一步加大中、西部地区的信贷倾斜力度,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加大开发力度,通过合理筹资和运用资金落实好区域经济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适当增加中长期信贷,在保证重点项目信贷的同时为中、西部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直接信贷支持;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金融机构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并完善地区金融组织体系和区域性金融机构等。

2.2 合理的税收设计更利于区域经济发展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统一的税收政策及相关法规。这样一来,尽管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但其企业之间的税负无明显差异。即便各地区的税负相同,中、西部地区企业的竞争和自我发展能力也势必会弱于东部地区。如果中、西部地区的税负更重时,则后果势必更严重。因此,适当调整税收政策可以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近年来,实践表明,税收激励可以促进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的政策效果。为了促进中西部地区资源开发,提高区域加工企业的效率,有必要扩大消费税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适当提高税率。这样既利于地方政府提高收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又可提高本地区资源利用率。

2.3 国家金融政策支持可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我国应及时制定分类区域政策,努力提高区域政策的有效性。根据地区领域经济部门的特点和需求,针对性加强主要功能区的发展具体指导,通过组织区域间经济区条例的制定规划或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国家区域总体发展战略要求,指导当地明确的发展方向。再一方面,实施分类管理,努力加强区域发展协调。专注于不同类型的地区域分类管理,为了发展更好的条件,特别是在一些城市群,大都市区形成广泛,多级,多形态区创造新局面,坚持落实中国扶贫合作。

结束语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建立了经济特区,打开沿海城市,实施西部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了落实减少企业所得税,进口自有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政折扣,设立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等特别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利用金融和经济相互作用促进这些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重要作用。财政和金融政策是经济发展的主要监管者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发展实际政资金,适应中西部地区财政政策促进各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有一个不能忽视的角色。国家应该充分重视金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政治融资发展中西部地区应该处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以促进该地区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