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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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1

新年伊始,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车辆管理中心2014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14年的工作,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部署今年的各项任务,动员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全力推进车辆安全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客观评估2014年工作的新业绩

2014年极不寻常,是全国人民应对金融危机严峻挑战的一年,也是车辆管理中心广大干部职工合力面对挑战,各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年。自去年8月份车辆管理中心组建成立以来,在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公司相关会议精神,以安全行车和文明服务为工作重点,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巡查力度,狠抓车辆管理中心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实现了全年安全运输无任何责任事故。

(一)创新安全理念,安全管理有特色。车辆管理中心自成立以来,结合集团公司“1458”工作思路及公司“11456”发展目标,进一步创新安全管理理念,确立了车辆管理中心独树一帜的数字化“11155”安全管理工作特色,即:一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一个原则:“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一个理念:树立隐患就是事故(安全管理新理念);五个做到:思想认识—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严密有效、技术支撑—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严肃认真;五个优先:安全位置优先、安全经费优先、安全制度优先、安全教育优先、隐患整改优先。按照这一理念,车辆管理中心持续不断地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先后开展了“百日安全运输竞赛活动”、“安全运输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驾驶员安全驾驶培训”活动。活动中,利用板报、橱窗、安全例会等,广泛介绍安全行车经验、汽车维护保养常识,提高驾驶员技能素质;邀请市交警队经验丰富的讲师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安全法律讲座、安全事故分析讲座等,大大提高了驾驶员的安全知识水平;组织各队进行事故案例分析,由各队队长对本队发生的案例为全中心驾驶员现场讲解,教育全员从身边的事故吸取教训。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在全中心形成了人人讲安全,个个学安全,人人与不安全现象作斗争的良好氛围,做到警钟长鸣。

(二)落实制度优先,安全管理制度有新完善。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车辆管理中心自组建以来,各种安全制度不健全,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在中心的高度重视下,中心优先将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放在首位,在中心领导的带领下,对中心各队原有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并结合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在短时间内优先出台了《车辆管理中心安全管理办法》、《车辆管理中心事故管理条例》、《车辆管理中心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八项制度,用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二是加强安全监督。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心在第一时间成立了安全监督委员会,确立了安全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召开安委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了车辆管理中心安全管理办法及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监督委员会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有的作用。三是加快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车辆管理中心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组织人员到神东公司车辆管理处进行了专门的学习,吸取别人先进的经验和方法,从而将这方面的工作做实做细,扎实地开展好。同时,还专门组织人员对各车队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调研,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点放在车辆设备管理制度、车辆运行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上来,积极督促、帮助各车队进行整改,通过制度建设带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车辆安全运行无事故。

(三)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安全管理技术有新提升。中心高度重视现代化科技手段的应用,首先提出在矿区运输车辆上实现GPS监控管理,为中心GPS监控管理做好试点工作,为中心全面实现GPS监控管理提前做好了准备。中心大车队现在大客车81台,为顺利完成安全、准时运送职工的任务,中心非常重视车辆维修,通过多次对维修组的检查,发现维修记录不完善,不利于责任认定。经过整改,大车队逐步完善了维修记录,强化的维修程序,从源头保证的安全行车无事故。

(四)加强安全检查,安全运营质量有新提高。车辆是中心安全的命脉,为了保证安全行车,中心对各车辆开展了车辆车况安全排查工作,并对各队现有安全行车保障工具进行了彻底的清查,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确保安全行车。在安全检查上中心各级领导靠前指挥,靠前管理,严抓细管,狠查各类安全隐患,采取不定期、不定点,多方位的灵活多样的工作检查方式,真正将安全隐患查出,优先整改,把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发现“三违”现象,要求当事人当场予以纠正,违章行为得到遏制。中心成立后共查出安全隐患56处,纠正安全隐患56处,违章行为23起,处罚违章行为23起,真正做到了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理一起,为安全行车上了一道有效的保险。中心成立后至今,共发生5起交通事故,虽然前四起事故责任认定不是我们的责任,但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各车队在事故发生后都及时召开了安全会,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车司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同时,教育司机在日常行车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狠反“三违”,不超员、不超速,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去年以来,车辆管理中心刚刚组建就克服了重重困难,圆满完成了安全工作任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一切成绩的取得,得益于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得益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得益于广大干部职工的团结拼搏和无私奉献。在此,我代表公司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车辆管理安全工作的各位领导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在本职岗位默默奉献、付出辛勤劳动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中心目前存在一些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驾驶人员缺乏,且职工老龄化问题严重。各队均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司机紧张,人员缺乏的矛盾,而且各队人员年龄结构偏老龄化,年轻司机储备不足,一部分司驾人员已接近退休年龄,有部分司驾人员已到退休年龄,这将加剧司机紧张,人员缺乏的矛盾。二是车辆结构不合理,且部分车辆车况老化。目前公司车辆从总数上来看并不缺乏,但存在车辆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在实际运行中,轿车数量有结余,越野车数量不足,而且由于公司已经连续几年以来未进行车辆更新购置,现有车辆中部分车辆车况较差,老化严重,给安全行车带来隐患。三是车库紧张,车辆冬季过冬问题难以解决。车辆管理中心所辖车辆多数以柴油车为主,尤其是通勤车辆基本为柴油车,柴油车动力强,用油省,适合矿区通勤使用。然而由于中心车库不足,柴油车在冬季过冬时就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冬季露天存放车辆,导致车辆难以启动,出车率难以保证,严重影响通勤服务工作。四是车辆维修力量不足。中心车辆种类多,品牌多,型号多,且问题车辆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心的车辆维修带来了难度,尤其是中心没有自己的专业车辆维修队伍,维修时间和维修质量都难以保证,导致车辆管理中心的车辆维修问题存在困难。五是中心目前缺乏车辆现代化检测手段及专业检测技术人员,无法提前检测车辆隐性故障。这些问题需要公司在车辆管理中心2015年度工作的开展中给予帮助和解决。

二、全力推进2015年安全工作的新跨越

当前,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安全工作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搞好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措施,也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同时,做好安全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理解安全工作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一直以来,集团公司对安全工作很重视,成立了专门的车辆管理中心,使生产工作有了一个统一的综合监管部门,安全工作也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2015年平朔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为了确保2015年车辆管理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的安全运输总目标是:“一杜绝”,即杜绝死亡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无任何责任交通事故、人员重伤事故;“两下降”,即事故起数同比下降1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下降15%;“三提高”,即提高员工安全素质、提高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控能力。

一要坚持讲政治,落实好上级部署。年初,平朔煤业有限公司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研究下发了2015年安全生产1号文件《关于加强二O一O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同时配套下发了《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办法》。通知是公司当前和今后一年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两个《办法》是贯彻落实《通知》的有效保障,中心要根据“一个通知、两个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车辆管理中心安全1号文件,坚定“零事故”的奋斗目标,对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管理新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五高”要求,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切实把2015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抓实。

二要坚持讲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学习是机关驾驶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每位驾驶员都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还要切实加强文化知识、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学习,不断培养自己,提高自己。每位驾驶员都要不断地提高思想觉悟,增强职业道德修养。要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文明行车,不开霸王车。要将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由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活动计划,由安全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长安全运行知识,加强对自我行为的约束,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安全教育培训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要将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贯穿于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培训、活动的对象和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法推动安全工作的开展。

三要坚持讲纪律,不断培养优良作风。每一位驾驶人员都应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调度,以身作则,礼貌行车。在安监委员会的基础上,完善各组安全组织机构,形成从中心——各车队——班组——岗位的安全管理网。加强班组安全网络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各班组的安全责任。中心充分利用各队现有安监员、群监员、安全管理员等,建立了安全信息反馈网,充分发挥安监员、群监员、安全管理员的作用,杜绝安全工作形式化,在全中心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网络。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全面加强班组建设。要充分认识“白国周班组管理”的典型指导作用,按照“三勤”、“三细”、“三到位”、“三不少”、“三必谈”、“三提高”的要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建立以安全为核心的班组考核标准。重新制定中心内部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委员会,每月对中心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将达标规划涉及车队绩效工资总额10%的权重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资,考核方式为月考核、月兑现、季评级,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2

一、原则与适用范围

1、为切实加强我公司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三辆车。

二、公车使用管理

1、公车使用要根据工作缓急由各部门提前申请用车,尽量多件事情一次性出车办完,避免一件小事出车数次情况发生,如发现有故意违反本规定者,此行为将直接纳入到当事人的绩效考核中。

2、用车人在工作完成后,需及时将车辆及钥匙交还公司车辆管理人员,并填写由公司制定的《车辆管理情况表》,做到所有车辆出车情况清晰明了。凡不及时填写《车辆管理情况表》者,每次罚款100元。

3、公车要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所,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所有用车人都不得私自将公车开回家,事情办完之后,用车人要及时将车辆送回公司,否则按公车私用处理,并处罚款200元。

4、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在满足公司用车无障碍的前提下,外借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外借时间在一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

5、到外地出差需要用车时,需公司领导同意并由公司管理人员核对里程表,返回后用车人要及时将里程表数报给公司车辆管理人员,途中加油数和区域路(桥)费等填写在《出差报销单》上,并由公司领导核实签字报销。凡不按规定办理者不予报销有关费用。

6、用车人要树立节约用油的观念,实行车辆刷卡加油的管理办法,原则上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并记录好所加油数及加油卡内余额数,归还车辆时如实填写《车辆管理情况表》。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给外单位的车辆加油,违反者,一经发现处所加油数十倍以上罚款。

7、用车人要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8、用车人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9、用车人应做好公车日常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10、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拨打"110"报警,并与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及汽车租凭公司取得联系,已确定事故责任方及保险事宜。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外出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未经批准,将公车借给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借车人承担。

11、公务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用车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单位报告。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或公车私用期间发生损坏或被盗,当事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

三、维修管理

1、用车人对所经常使用的车辆实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行车安全。

2、车辆需要维修、装饰时,首先应由用车人向公司提出申请,经鉴定确认后,再由用车人将车辆维修、装饰申请交由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进入指定维修厂维修、装饰;不许擅自送修车辆,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3、机动车辆进厂修理时做好交接手续;出厂时要进行验收,合格后该车驾驶员在维修材料单上签字,并将维修材料单带回一份,以便结帐时核查。

4、车辆进厂维修期间,用车人要跟车监修,并对车辆的维修质量负责,确保车辆维修后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因维修配件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再修费用,用车人不与认可签字,由修理厂承担;因用车人管理使用不当所发生的二次修理费用,由其本人自负。

5、车辆在维修、保养期间,需要更换总成部件或费用较高部件时,要经过有关技术审核鉴定,并报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更换;车辆需进行大修时,要经过有关审核,并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修理。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3

二、全局车辆非公务用车时,严禁私自动用车辆,严禁司机私自用车和擅自为他人提供用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司机要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和违章行驶,否则除承担相关部门的刑事制裁外,本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由于酒后驾车和违章行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四、全局车辆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到单位指定的地点定点停放,严禁司机下班后擅自开车回家,自行随意停放,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并给予相应处分。

五、严禁非本单位人员、非住户的车辆在旧局(现公路站)院或单位家属院停放,确需停放,必须报经主管局长审批方可停放。

六、旧局(现公路站)院是单位车辆的主要停放区域,严禁本单位公车以外的其它车辆停放。属本单位人员及住户的私家车辆一律停放到家属院区域内,自觉停放,不得影响他人车辆出入。

七、各股、室、站、所、公司自行确定本单位非工作时间车辆停放地点,对号入座,并将车辆牌号、停放地点及司机姓名报局办公室。交通科教培训中心车辆及来客车辆停放于教培训中心院内。部分站所和公司有下属单位又不在县城的,其车辆原则上要停放在下属单位院内,同时根据实际制定下属单位车辆停放管理办法报各自主管局长批准执行。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4

将工作流技术的理念是使用于车辆运行管理系统中,需要对整个车辆运行管理系统的流程等进行了解,然后针对管理过程中可以实现快速和简化过程的环节,通过计算机技术的使用来实现快速和简单的目的,从而最终设计出工作流技术状态的车辆管理系统。

关键词:

工作流技术;车辆管理系统;管理内容;系统设计

一、前言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使用和广泛推广使其在当今社会中使用非常广泛,鉴于其在使用过程中体现出的简单、快速和过程简化等特点,将其使用于工作流技术车辆运行管理系统中是非常好的突破。要将计算机技术快速的特点融入进车辆运行管理系统中,还需要进行合理的系统设计。

二、车辆管理的过程和内容

一般在对于工作过程中涉及交通出动以及交通工具使用比较频繁的公司,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都会有公司出资购买一系列的交通工具并且歪了方面车辆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等,都会在公司内部设置专门的车辆运行管理处。或者是某些专门从事车辆管理和出租调动的公司就乎更加注重车辆的协议奥分配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因此对于车辆频繁出入使用的单位,该单位一般都会对车辆等进行管理,就是实施车辆运行管理。车辆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协调车辆的出入库的等级,结合下达的车辆使用的命令和需求以及车辆的运行情况等对车辆进行合理的分诶管理和维护,协调每一项使用车辆的需求管理。因此为了是单位的车辆运行管理工作卡站更加顺利,同时为了便于该单位在车辆的使用和维护等等方面的支出和成本使用情况等,都需要对车辆的使用济宁规范化的统一管理。在车辆的使用中,车辆的购置、车辆的司机配置、车辆每次出入库的运行状态的检查,以及车辆每次使用的申请流程和相关油量的耗费,包括车辆损耗知乎的维修及维护工作的开展等,都是车辆管理处需要统一关注和管理的内容。为了更方便的对以上内容进行协调管理。保证每次车辆出行管理的正常和满足每次单位对于车辆使用的需要,更需要在整个单位建立起能够统一管理的车辆运行管理制度,方便车辆的使用和公司成本计量等。

1、申请用车的规范统一管理

车辆运行管理是为了实现车辆出入入库与使用的便捷化管理,协调和满足社会对于车辆的使用的需求,因此当车辆运行管理出的车辆要投入使用,首先观露出需要收到社会对于车辆使用的需求,如需求车辆的数量、车型等等;然后又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根据现有在库车辆的登记使用情况以及该车辆的可运行情况等进行协调综合安排使用,若车辆的情况能够满足使用的需求,则给予该申请同意车辆的使用,若不同意使用申请,需要对申请者做原因报告等。如果最后车辆管运行管理处同意车辆的使用申请,则需要有车辆运行管理处为每辆车配置司机以及结合车辆使用申请中陈述的情况,对于车辆出行需要使用的油量和费用等进行规划,避免车辆过度消耗单位的车辆管理运行成本。

2、车辆维护的规范统一管理

因为车辆在使用的过程中,零件等会随着车辆使用时间的增长而逐渐出现损耗和消耗,为了更大程度上满足社会对于车辆使用的需求,以及保证车辆使用的安全性等,车辆运行管理处需要定时结合车辆的消耗情况等,对车辆进行维护工作。要进行车辆的维护和保养,首先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得到同意后,由相关车辆管理者或者是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车辆维护的郑敏,然后再将车辆提出库,进行专门的维修和维护工作,而相关车辆的维护记录等都要有车辆运行管理处登记在案。

三、设计车辆管理系统

针对于如今社会对于车辆使用需求的逐渐增加,因此对于车辆管理单位来说,实现便捷化、快速化的车辆管理是目前发展的主要方向。而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为车辆运行管理系统和设计和使用提供了发展的契机。管理系统结构的设计可以通过实现车辆管理和用户用车需求之间的数据连接,简化用车申请中的流程设计,通过数据化信息直接在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由车辆运行管理处的的人员直接进行在线处理,及时反馈申请通过情况。

1、引擎运行

基于工作流的引擎运行和设计主要为便于系统管理开展业务流程以及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和进行改变和变动的方面。将工作流引擎的核心设置为数据模型,传输的数据中要包含工作流的名称和所需要处理的对象及业务等信息数据。通过传输数据信息的方式,使相关机构及时获取工作流服务对象信息、工作流状态的关联对象以及相关信息等。以此来完成用车申请以及审批过程中每个环节所需要的信息等实现便捷和快速获取,并且能够随着信息读取的情况等,判断当前进行流程等,从而对申请审批答复得时间等尽心估计。

2、用车申请设计

原有的用车申请的流程相较于而言比较复杂,中间部门职员、部门管理者、车辆运行管理处职员、车辆运行管理处主管等人员,在流程上比较复杂,使得用车申请的请示和审批到配置出车等需要大量的时间。为了简化车辆使用申请的过程等,都可以实现在先审批的状态,在单位内部建设其计算机数据系统,用车申请等流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可以及时对信息进行处理和反馈,而做出申请人也可以根据数据读取传输状态等,知晓用车申请答复的时间,以便进行后续的安排。

3、车辆维修设计

车辆的维修和维护工作申请和审批流程中,主要包括部门申请人、部门管理者、车辆运行管理处职员、车辆运行管理处管理者等。在此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在线信息数据传送的方式来实现申请流程的快读和简单化,通过最初在线提出申请,由部门管理者答复,之后工作流状态转向车辆运行管理处,由管理处职员进行处理,最后当工作流状态转为车辆维修情况审批答复时,则由车辆运行管理处的管理者负责。

四、结束语

工作流状态的车辆运行管理办法对于一个车辆运行管理单位来说,是一个改善车辆运行管理当前冗长、复杂的申请和使用流程的重要办法。结合现代化高效、快速的工作原则,工作流状态的车辆运行管理系统的建立无意无疑是非常有效的。对于工作流管理系统的设计、建立和实现,还需要及时吸收和使用现代化新型技术。

作者:张静宇 单位:河北省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

参考文献: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5

摘 要 办公室是企业内部协调运转的枢纽部门,负责企业公务车辆管理、办公用品采购发放、公务接待等工作。十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勤俭节约、减少办公相关费用支出的制度和措施。在当前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企业发展受到影响的情况下,通过加强管理,减少相关费用支出,不仅是落实党的政策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发展形势变化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费用 加强管理 减少支出 现状 方法

一、办公室相关费用支出现状

以宁夏宁东铁路公司为例,先后制定下发了《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值班车辆管理规定》等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公司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若干规定精神,从严从紧,进一步加强对办公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费用的管控,修订完善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有效降低了各种费用支出。

从上表看出,公司的办公费和公务接待费用支出逐年大幅减少,相对而言,公务用车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且下降趋势不明显。公司的办公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费用支出总额呈逐年下降趋势,所占公司2012年至2014年的营业成本总支出4.79亿元、5.5亿元和4.91亿元的比例很小。总体来说,公司办公室相关费用支出规模不大,可控性强,发展趋势良好。

二、办公室相关费用支出管理存在问题

(一)员工节约意识不强。部分员工对节约认识不足,觉得节约要从燃油等大宗物资入手,跟自己没关系。有的认为我们企业效益还可以,不能太“抠”,滋生了“企业效益好浪费点没啥”的错误思想。部分员工对身边发生的浪费现象司空见惯,听之任之,有时还无意识地充当了浪费者。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公司已经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办公室相关费用支出管理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够科学,还存在漏洞,甚至有些工作“无章可循”。部分制度和流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和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别是没能对照上市公司管理要求,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等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和补充,有的制度执行不到位,影响了办公室工作效能。

(三)信息化系统应用不够充分。公司已经建立了协同办公网络平台(OA系统),但没有充分利用平台功能。文件在网上的同时还存在纸质传达,会议通知在网上传送的同时还存在电话通知。从上到下,还没有真正形成“网上办公”的意识,仍习惯于纸质文件和书面通知。下发文件没有完全通过信息化办公系统平台审签、,大多仍沿用以往纸质签批报送方式。网上公文办理尚未得到应用。外来公文的签批、流转、阅办等环节还没有实现网络化。移动办公没有全面实现。

三、控制办公室相关费用支出的方法探讨

(一)深化宣传教育。节约是公司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根本出路,应成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节约意识真正深入人心。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厉行节约工作,要模范带头,从严控制和压缩相关经费支出,“一级做给一级看”,使勤俭节约蔚然成风。机关职能部门要先行一步,带动开展各种节约活动,形成节约良好风尚。

(二)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是费用支出管控的关键环节。要完善细化费用管理基本制度,从采购到申领、使用等环节都建立相应制度和台账,杜绝管理漏洞,加大节约力度,使节约工作制度化,充分挖掘节约潜力。完善办公用品定额管理制度,根据员工人数、不同岗位确定灵活、合理的定额消耗指标,按定额指标申领使用、支出费用。加强费用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规范性、科学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制考核。明确责任,加大管理制度和流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健全完善科学绩效评估机制和合理激励机制,把有关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提出可行建议的、工作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提高各项制度流程执行力度。

(四)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拓展协同办公系统应用领域,提高网络平台的资源整合和管理运行效率,实现更加全面的网上办公、移动办公,节约办公成本。完善充实平台内容,丰富扩展个性化需求功能,为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撑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文6

一、二手机动车交易过程中未过户其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结合审判实践,目前对此问题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虽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所有权未转移。理由是,对涉案车辆所有权的认定,应遵循公安、交通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以车辆管理机关的车辆登记为准。车辆未过户,买方享有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卖方仍享有所有权。因物权变动需经公示,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物权(含所有权)的变动采用登记为公示方法。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过户登记,就是未经登记公示,因而依法不能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仍应以行车证和机动车登记证记载的车主为准,以便于国家对重要动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虽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理由是,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移转,动产以交付为移转;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定,所有权的转移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可见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既然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协议,则车辆只要交付于受让人占有,所有权即已合法有效地转移。而在现实生活中,直接占有的转移即现实交付是最通行、最常见的交付方式。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两规定是对财产所有权的变动所作的一般性规定,即对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公安车管部门的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

那么上述观点,哪一种正确呢?在现实交易中,二手车辆买卖一般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车证上载明的登记车主将其车辆卖与第三人;二是从原登记车主处买来车辆后又将车卖于其他人;三是车辆已经倒手多次转卖,现有的车辆控制人又将车辆卖与其他人。那么上述三种情况发生车辆转移方面的纠纷或其他侵权方面的纠纷,则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就是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具体到上述的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观点是正确的。

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参照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但并不能以此否认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就是真正所有权人。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我们来看一下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公安部2001年1月14日[2001]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公安部公通字[2001]37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9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核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过户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1960年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布实施的《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

可见,上述规定是针对机动车过户或转籍等异动须履行的行政管理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的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它与民法上作为物权公示方法的登记,与民法理论上核准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登记,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上述的规定只是要求机动车发生“转籍”和“异动”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手续,并没有涉及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所以上述的登记仅是便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是出于国家对重要动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行政管理和监督措施的所谓登记并不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根据。准确地讲,这种登记属于行政法规规章的性质,此登记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备案行为,是对某项民事行为的事后记载,其目的是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故此,未经备案,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合同双方对买卖车辆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而车辆未过户,一般情况下仅是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不动产所有权采取登记公示、转移制度,不登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动产所有权采取的是交付转移制度。理论界对此虽有争议称机动车是特殊动产,应采取登记公示办法,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而且,我国很多规章中均规定了对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显而易见,如果认为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就没有必要对所有人进行行政处罚。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行驶证仅作为车辆在道路行驶上的法定证件,另外增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登记证书在新车注册时发放,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汽车产权与使用权不分的局面,这种改变也为现实中分期付款购车提供了法规依据。笔者认为行车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并不是产权证,原来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对于行车证的法律性质未作规定。取而代之的是2001年公安部制定并于该年10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登记办法》、《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这两个规章都对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性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2001年12月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关于对贯彻〈机动车登记办法〉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上述的办法及规定也是对(1990)公交管第167号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的一个纠正,该《批复》先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后得出如下结论:“《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机动车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和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显然,该《批复》是对作为法律的《民法通则》第72条的进一步解释,很显然该《批复》违反了《中华人民过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该《批复》作为部门内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无权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释的。其不当地行使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解释权,显然不应产生民事法律约束力。笔者认为根据上述文件,机动车登记工作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只是行政机关对机动车注册和有关变动事项的记载,虽有对有关事项进行证明的作用,但不是法定的唯一的产权证。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车辆在转移占有为交付时,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辆转籍、车主变更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履行的仅仅是行政管理上的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这两项行为都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任何行政机关对此所作的解释都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是有严格区别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责任转移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控制管理地位,体现了其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和控制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车辆虽已交付但未经过户登记仅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过户登记手续是我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对该要件的欠缺有待于双方当事人在今后进一步补足,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与民事责任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因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登记等要件的欠缺而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在机动车交易中,机动车所有权于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买方在控制机动车辆期间,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

二、机动车挂靠经营期间其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机动车挂靠经营问题出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所谓挂靠通常是个人出资买车,在车辆进行登记时,在行车证上车辆户主位置登记为被挂靠单位,此种情况下,挂靠者与被挂靠者都有内部协议,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挂靠人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由此纷争引发的车辆所有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对该问题如何界定,是我们民事法官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对该问题,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挂靠车辆所有权的认定,都遵循公安、交通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以车辆管理机关的车辆登记为准。这与挂靠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应由被挂靠的车辆登记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相一致。购置车辆挂靠登记行为,违反了车辆管理机关的车辆登记规定,对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是明知的。如挂靠人因此而蒙受车辆损失,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内部协议,另行向被挂靠单位追索。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挂靠车辆所有权的认定,应认定为实际出资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有关条款,车辆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者作为确定车辆所有权的依据。

车辆挂靠经营期间,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挂靠着呢?还是属于实际出资人?笔者认为车辆的所有权应属于实际出资人。对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一般而言,是以行驶证明上登记的为依据,但不能否认行驶证登记与真正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或者是已经出卖了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在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其依据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登记办法》、《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行驶证仅作为车辆在道路行驶上的法定证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他实行的是登记所有权人和实际所有权人分离的制度,因此,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等行政管理上的登记,并非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实际所有权人如果能够提出确切证据证明自己是真正所有人则人民法院就应对其所有权人的地位加以确认。对该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321号《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答复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予以解封。”笔者认为,实践中,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往往按车辆行车证上的登记作为确定所有人的现象。但从本质上讲,《机动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是为了便于车辆管理的行政规定,实际上并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虽然是针对个案请示作出的批复,但其精神应该成为我们处理相关案件的依据。

综上所述,对挂靠车辆所有权的认定,应认定为实际出资人所有。行政登记上的欠缺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由车辆挂靠经营引发的对外的侵权等相关民事责任,应有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挂靠经营毕竟违反了我国的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对有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造成了混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即为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而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对外承担了相关的民事责任后,可依据它们之间签订的内部协议进行相应的内部追偿。

参考文献

1、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与事故处理法规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

2、王利明编著的《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1日出版。

3、杨洪逵编著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例评析(专家型法官审理丛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5月1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