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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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税收政策

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创业投资;会计处理;税收政策;税收制度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筹集创业资本,然后将创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主动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做大做强创业企业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取得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投资投入到下一个创业企业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据清科公司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达498家,管理着约8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

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推进器。从这个角度讲,创业风险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税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在国内“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下,我国曾掀起过一次短暂的创业投资热潮。从1985年重新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当时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们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风险企业。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步伐还是比较慢的。

2000年,受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很快进入寒冬。从2001年到2004年,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投资资本数量几乎是持续性地负增长。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不仅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它有比较好的退出机制,现在,我们资本市场中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是比较单一,所以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不光是涉及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还有国家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支撑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关照,主要表现为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能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高新企业投资者采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能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意图,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国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年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经贸委2002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年就指出: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国在1969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公司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政策。

(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其创业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居遥遥领先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1年英国针对处于起步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虽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却名列前茅,远远超过美国。其重要经验是先后出台了三项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计划。例如,为鼓励个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199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2)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3)对于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该计划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1)如果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税抵免;(2)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3)如果在处理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2001年,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

(四)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19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年,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

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

从在现行税制及相关环境框架内的政策选择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即使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顺利推出《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企业实质上也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单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复课税。因此,在此情况下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应顺应税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一是按税制改革方向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无论创业投资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复课税。但如果税制改革方向是朝着以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确定纳税主体的方向发展,则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因为在这种税收体制的框架下,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都归入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归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在以上原则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重复课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对最终投资者的税收政策:(1)当最终投资者是企业的情况下,应采取投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2)当最终投资者是个人的情况下,应免除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时的资本增值,比照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鼓励出资人进入创业投资。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创新观念,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的资金。

二是利用税收抵免引导出资人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为了鼓励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行业之中,应采取大力度的倾斜性政策。从境外的做法看,英国和台湾所采取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鉴。在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下,创业投资行业的最终投资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抵免其从其他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应税所得。

另外,无论是在创新型税收政策建议下还是在改进型税收政策建议下,都可以考虑取消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咨询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对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来讲,凡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对于其“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因为从提高创业投资行业的运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资质量的角度出发,应鼓励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但按照现行税制,这会造成营业税负担的增加。一些创业投资机构为了规避对管理费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采取将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并的方法。但这对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其结果是,国家的税收被规避,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得都.关于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分析[J].经济管理,2006,(4).

[2]徐冠华.始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突出位置[N].经济日报,2006-1-9.

[3]程小文.我国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创新探讨[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4]顾奇志.自主创新从增加科技投入做起[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11-14.

[5]邓正红.关于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分析[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6,(4).

[6]邵海波,易林.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N].日照日报,2006-3-2.

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2

关键词:企业;经济发展;财政税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时间:2014年4月29日

企业的经济发展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财政税收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发展,要应对财政税收的改革以实现企业更好的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只有发挥企业的作用,才能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

一、影响企业经济发展的因素

(一)税收影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内容存在缺陷,在市场经济下,我国的社会与经济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与发展,财政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改革与进步,但其内容还是存在问题,在一定方面上限制了企业的经济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制度,造成纳税额存在一定的差距。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也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阻碍了企业的经济发展,减弱了投资的兴趣。

企业在不断的发展,其法律制度也在随之变化发展,但依旧存在不符合企业发展的制度。在增值税值方面,对于规模小的企业来说,是一种经济负担。

1、税收影响企业融资管理政策。税收存在差异会影响到企业的资本机构选择,在企业的融资决策中,企业的资本结构决策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的资本结构受到企业所得税税率、股利与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2、税收影响企业投资管理政策。企业是依靠资金在运行,要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有资金的保障,所以及时的进行资金的筹集是非常重要的,筹资政策从属于企业的投资管理。对于不同筹集资金方式,税收都有其特定的规定,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3、税收影响企业股利管理政策。在企业经济发展中,股利的分配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企业有着不同的发展阶段,依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不同的股利政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与保证企业的经济发展目标。

(二)企业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

1、企业管理模式存在问题。社会与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企业的管理模式也应该与时俱进,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的发展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低下,管理者执行度不够的状况。我国的企业管理模式单一,在遇到资金问题时没有完善的资金融资制度,管理者专业程度不高,影响企业的进步。

2、企业的信息技术发展落后。当今社会是信息化高度发展的社会,企业只有很好的利用信息化技术才有助于企业的经济发展。但企业的发展现状却是由于资金不足,无法引进高科技技术,对设备的投资也不足,由于设备落后,对能源的利用率也就低下,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发展。

二、完善企业经济发展对策

(一)创新财政税收制度,保证企业经济发展

1、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法律。完善的财政税收法律有利于企业的经济发展,对企业融资方面的税收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以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融资,在纳税标准上,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不对企业融资造成负担;保证财政税收工作的稳定开展,依据且得具体发展规模制定税收政策,既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又要实现企业经济发展,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不同类型企业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2、建立专业化财政税收管理团队。对财政税收实行改革就要有专业的管理团队来执行,如果缺少领导者,那所有的法律法规就会失去其存在意义,得不到有效的发展,所以要着力培养一个专业化水平比较高的管理团队,保证政策的实行,保证财政税收的稳定、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重视其专业的管理技能与自身的职业道德,以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3、完善权、责、利三者关系。权,权利;责,责任;利,利益。在企业的发展中,三者主导和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实现三者的统一,才有利与企业的发展。财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责任,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出现和不履行责任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维护企业的利益与发展;

4、减轻企业负担,灵活调整税率。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其主要目标在于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保障企业的经济发展,在全球化经济的大潮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对于纳税税率要灵活运用,依据企业的规模与发展状况实施适合企业的税收税率,降低一定的纳税标准,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企业进行融资或者扩大发展规模时,给予鼓励和扶持,以实现企业更好的发展。

(二)完善企业自身的发展

1、创新管理模式,适应企业经济发展。建立新型的管理模式,引进专业水平高的管理人员,对现有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知识素养与专业能力,转变管理者管理理念,使其了解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有助于企业经济发展的规定。完善监督机制,对员工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减少成本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完善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考核机制,确保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2、加大企业信息化技术投资,实现企业信息化发展。对企业的设备进行一定的更新换代,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适当的引进高科技技术,保证产品的质量,加大对能源的利用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企业的经济发展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面对企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要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创新,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企业自身也要加强管理,培养专业人才,提高融资能力,在获得经济利益之时更要保证产品质量,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敬琏.经济走势与政策选择[N].经济观察报,2002.8.

[2]金优.浅谈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2.9.

[3]葛柳燕,汤泉.税收制度改革对中小企业的影响[J].纳税与筹划,2010.1.

[4]杨春伟.新形势下中小企业经济管理的应对策略[J].企业研究,2013.4.

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3

关键词:企业年金 养老保险 投资管理

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按照筹资和运作模式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缴费确定型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简称DC计划)和待遇确定型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简称DB计划)。

一、国外企业年金制度的计划类型

(一)DC计划DC计划是由企业设立,为雇员建立个人账户,并按个人账户积累额支付退休金的一种退休金计划。这种计划事先确定每期的缴费金额或比例,雇员对个人账户拥有投资决策权,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金水平取决于雇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的缴费额及其投资收益,因此退休金数目并不确定。一般来讲,企业和雇员缴费额符合条件的部分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二)DB计划DB计划是由企业出资建立养老基金,定期向退休雇员按固定金额支付退休金的一种退休金计划。该计划事先确定雇员的退休金水平,然后根据基金的运营状况、雇员年龄、雇员离职率、工资增长情况以及管理费用等因素,逐年计算企业的缴费额。企业缴纳的这部分金额在规定限度内享受免税待遇。该计划筹资所需的金额往往是不确定的,退休金的投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企业手中,风险也由企业承担。

(三)DC计划与DB计划的比较显然,DB计划与DC计划在企业年给付、给付金额计算、给付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表1)所示。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DB计划与DC计划在设计理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企业或雇主承诺受益人享有某一给定标准的养老金,其标准一般由一个特定公式决定,通常与受益人的收入或工龄有关;后者明确的是受益者现期的缴费水平,一般根据雇员的收入或工龄由雇主或雇员单独或共同缴费,雇员退休时的受益水平取决于雇员个人账户资金的积累额。从退休金的筹措责任与风险分摊角度分析,DB计划中雇主承担了大部分投资风险,当边际投资回报率大于假定的投资回报率时,雇主缴费额就会减少;反之,则必须增加。除非雇主破产或其它特殊事件发生,受益人养老金的高低不受年金投资状况影响;DC计划则由受益人承担投资风险,除非年金方案中规定了最低投资回报率或最低养老金给付,否则养老基金投资好坏与否都不会给雇主带来额外的负担。显然,DC计划更强调自助与自我负责的理念,随着世界“老龄化”问题的出现和各国财政负担的加重,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采取该计划。

二、国外企业年金制度税收模式的比较

(一)国外企业年金制度税收模式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行一般包括三个环节:先由企业或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再通过养老基金投资获得回报;最后从养老基金及其运行中获得养老金收入。上述三个环节中,保险缴费、投资回报和养老金发放为政府征税提供了可能。(表2)列举了OECD八国对企业年金制度的税收政策。从(表2)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选择了EET模式,即对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基金投资回报实行免税,但在年金待遇给付时要征税。采取这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二)EET模式可以有效地调动雇主和雇员参与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促进年金计划的推广(表3)列出了常见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的对比结果。从可以看出,EEE模式的年金增值率最高,达到61%,雇主和雇员得到的税收优惠最多,但国家财政的税收损失也最大;EET模式和TEE模式的年金增值率相同,前者是在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征税,后者是在养老金缴费环节征税;TIE模式和ETT模式都是在二个环节征税,税负较重,年金增值率较低;而'ITr模式税负最重,年金增值率是负数,不可避免地会挫伤员工储蓄养老的热情。另外,从各国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实践情况来看,EET模式对于调动雇主与雇员参与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平衡雇员在就业期和退休期的消费水平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三)EET模式有助于保持企业年金税制与基本养老金税制的一致性从整体范围来看,多数发达国家对养老金体系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实施的税制模式也是EET。例如,美国、英国、德国对于雇主和雇员向社会保险缴费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允许将其作为费用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也就是养老金缴费是免税的;另外,发达国家对基本养老金大多实行的是现收现付模式,几乎不存在基金的投资积累,因而也就不存在向基金投资收益征税的问题了;从待遇给付环节来看,尽管部分国家对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给予了一定的税收豁免,但多数发达国家(如英国、加拿大、荷兰、瑞典等)规定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时需向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基本养老金的税制模式属于EET模式,保持与基本养老金税制相一致,以便于税收监管,这是各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制度选择EET模式的另一个原因。

三、国外企业年金制度的资产运营管理

(一)企业年金的管理方式国外的企业年金一般由企业指定的托管人进行委托管理,托管人必须决定如何对企业年金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受托管理人的产生有法定程序,大多为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是银行、寿险公司或企业自己的投资运作部门。受托管理人可以另外雇用其他服务提供商为养老金计划投资运作提供相应服务,如计划的事务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外部审计师和律师等。这些服务提供商除受到自身所在行业的监管外,还要接受养老金投资运作监管机构对其提出的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以英国为例,企业年金的具体管理方式可分为四类:一是直接购买保险公司现有的养老金保险计划。在这种方式下,托管人只需将缴纳的年金基金直接转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精算师会依据承诺的收益提出企业年金缴费的水平。二是企业年金托管人可以决定参加由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基金,基金的运作独立于托管人,不会承诺投资收益。而基金一般是一揽子投资管理,由若干个小的子基金构成,企业年金托管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就是企业年金的总价值。三是企业年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直接委托一个或多个金融中介机构来自己管理企业年金资金。四是企业年金托管人自己直接来管理企业年金的投资,这种方式又称为“内部基金管理”,托管人可以聘任一个或多个投资经理来管理。无论采用哪一种管理方式,对企业年金账户通常每年都要审计一次。托管人需要将企业年金当年缴纳和支出的情况,以及投资收益和总资产规模向企业及其员工进行披露。

(二)企业年金的资产配置企业年金的资产配置与各国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和政府监管水平密切相关,年金基金投资组合中大多包括了债券、股票、抵押贷款、房地产等多种投资工具。结合(表4),综合考察发达国家年金投资的资产配置状况,主要

有如下特点:(1)股票类资产投资比重与资本市场成熟程度有关。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股票类资产在养老金中的投资比例较高;反之,比例较低。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政府监管水平的提高,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重也将逐步提高。(2)无论资本市场成熟程度如何,政府债券一直是各国养老金重要的投资工具,特别是在资本市场波动较大时,政府债券是理想的避险工具。(3)共同基金具有专业化、规模化等特点,养老基金通过投资共同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已成为一种主要的方式。从美国的情况来看,可供养老金投资选择的共同基金有多种,其中,投资于国内股票型基金占了绝大多数,投资效益较好。

(三)企业年金的投资监管与投资收益国外对企业年金投资的监管存在严格限量监管和审慎性监管两种基本监管模式。(1)审慎性监管模式。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审慎性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对企业年金专业投资机构的准入资格仅作一个基本条件要求,选择专业投资机构主要依靠受托人或基金理事会自己拟订的标准进行,政府一般不过多地介入基金日常运作,在投资行为细节和其他方面给予基金充分的自由,但这种监管模式是以成熟的资本市场、严格的法律约束和良好的监管水平为基础的。(2)严格限量监管模式。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的国家以及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主要采用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管者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通过限制市场风险暴露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为此,政府通常实施严格的专业投资机构准入制度,对企业年金专业投资机构的公司组建、系统建立、标准设立和人员选择方面采取“一揽子”的监督管理,对年金基金投资工具和投资比例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监管机构则根据这些规定,密切监控基金的日常运营。(3)比较分析。从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来看,实施审慎性监管的养老基金投资收益比实施严格限量监管的养老基金更具优势,见(表5)。实施审慎性监管的企业年金基金之所以有较好的投资收益,主要在于“审慎性”监管规则使投资管理人拥有很大的自,其年金投资受政府约束少、自由度高,对投保人的利益更加关注;而严格限量监管过分强调单一资产的风险而忽略了投资组合可以分散风险,不能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和国际证券,实际上加大了投资的系统风险,并极有可能导致投资组合的趋同,使年金成为政府预算赤字的融资手段,不利于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才及投资专家队伍,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风。

四、国外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一)尽快建立以EET为主体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模式由于企业年金承担着明显的社会责任,发展初期往往需要政府推动,大多数国家通常都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为职工设立企业年金计划,我国也是如此。2000年国务院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在通知的第二部分第十条提出“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列支”。这是我国首次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企业年金发展提供支持。但是,这一政策在具体操作中尚有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其一,该政策并非作为明确的、全国性的财政政策出台,而只是作为企业年金试点办法中的一项规定,其约束力有限,有些省市修改了企业年金税前列支标准,如重庆改为3%~5%,湖北提升到12.5%,另有12个省市没有相关的扣税政策规定。其二,没有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员工的工资水平差距,使得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年金税前列支标准,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其三,没有考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对员工个人而言,加入企业年金不仅没能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且还会降低即期收入水平,这不利于调动员工积极参与年金计划的积极性。而没有企业员工的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将失去群众基础,有违政府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年金发展经验,逐步建立起以EET为主体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模式,只在员工领取养老金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和职工参与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与壮大,也有利于缓解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促进企业年金实现养老保险20%替代率的目标。

(二)逐步放宽对企业年金投资工具的限制我国目前对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选择的是严格限量监管模式,企业年金投资呈现“5:3:2”的分布状况,即债券投资不超过50%,股票权益类投资不超过30%,现金、票据等流动性资产不超过20%,这种投资比例限制是从我国当前的投资环境和居民风险承受能力,本着谨慎投资的原则制定的。但是,目前这种比较保守的投资方式并不能有效防范通货膨胀,年金投资收益增长空间有限,难以缓解养老金的收支矛盾。借鉴国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现行企业年金投资比例限制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1)增加权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比例,提高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根据国外经验,股票及基金投资是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率的重要途径,适当提高权益类产品在企业年金投资中的比例可以增强企业年金投资的盈利性。随着股权分置等深层次问题的基本解决,从2006年开始,我国股市正向更加理性、成熟的方向发展,投资收益水平正稳步上升。从基金业的情况看,经过9年的发展,我国基金业无论是管理水平还是投资业绩均有明显的提升。企业年金投资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战胜通货膨胀,1999~2004年我国股票型基金(含混合型基金)的年均投资收益率是6.02%,而同期的通货膨胀水平仅为0.65%,股票型基金投资已初步显现了具备抑制通货膨胀的效能。因此,现阶段适当提高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产品在企业年金投资中的比例是完全可行的。(2)综合运用多种投资工具,降低企业年金投资风险。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将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因此,积极探索新的、更好的投资工具,实施多样化的分散投资,这是我国企业年金投资长期应当坚持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指期货、利率掉期、期权等衍生工具陆续推出,应当允许企业年金参与少量的以套期保值、对冲风险为目的的衍生工具交易,进而降低投资风险。此外,鉴于我国现阶段仍处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期,企业年金也可适当投资期限长、有稳定现金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御通货膨胀风险的基础设施建设。当然,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限长、流动性差,为确保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对这类投资应有适当的比例限制,并要公开、透明地操作。(3)拓宽投资渠道,开放海外投资。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当不同资产收益的相关性较弱时,将这些资产纳入一个投资组合,可在保持平均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通常国外投资与国内投资的相关性较低(各国产业发展周期不同),因此适度开放企业年金的投资领域,允许到国际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不但可以分享国外经济增长产生的利润,增加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而且可以降低本国经济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使年金投资在多样化方面得到更大的益处。

(三)建立市场化的年金投资运作体系,力戒政府介入企业年金属于非公共性质的养老保险计划,企业年金的运营可以是企

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4

一、我市对外投资企业概况

我市目前有8家公司经过批准正式对外投资,投资总额2800万美元,其中投资额最大的2298万美元。

从投资国家来看,投资涉及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美国、英国、荷兰、也门、阿联酋、蒙古、澳门、香港等;

从投资企业的经济类型来看,对外投资的外资企业占20%、对外投资的内资企业占80%,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40%、民营企业占60%;

从投资项目来看,从事境外业务接单的(出口)市场服务占50%、从事境外资源开发的占20%、从事境外建筑的劳动输出占20%、从事其他类型投资的占10%。

全面分析我市对外投资情况不难看出,在我市对外投资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国有企业,而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虽然占到75%以上的投资数量,但投资额小,境外投资的项目仅仅局限于市场拓展、业务联络或者境外建筑之类的劳务输出。因而,从我市目前对外投资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对外投资的企业数量少,规模相对较小,投资的项目不具备产品或技术扩张的性质。大多数对外投资企业的实质与真正意义上的跨国投资企业相差较大。但同时令人看好的是,我市一些拥有自主技术和品牌的企业,通过多年的经营积累,正逐步扩大规模,放眼世界市场,着手进行境外投资。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增长,对外跨国经营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将呈良好的上升趋势,这也对我市的国际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走出去”企业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在税务管理上存在脱节现象

目前我市国际税务管理处专职管辖国际税收工作,同时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对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和对我市跨国经营管理提供政策支持。由于我市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和涉外税务关系处理的相关业务归属国际税务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主要管理对象是“境外投资者”到我国境内投资的外资企业,因此对于我市外资企业向境外投资情况比较了解;而我市内资企业在管理上属于内资管理分局管理,政策解释属于所得税管理处。因此,内资企业向境外投资时,在管理和国际税收协定执行的某些方面,容易造成政策解释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两分离的局面,在税务管理上存在管理脱节现象。

2、在税收服务上存在脱节现象

在税源控管方面,税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充分。企业向境外投资后,相关信息不能马上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或者变更后不能及时传递到主管国际税收协定执行的部门。造成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有政策送不出去,另一方面企业有问题不知道到哪里咨询。内资企业对外发生境外投资时,不知道到什么地方进行咨询,不能及时了解到其相关的税收政策。有的企业只好到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得到的政策不全面、不够完整和正确。对主管税务机关而言,手里有政策,但苦于找不到服务对象,政策送不出去,最终造成税收服务的脱节现象。

3、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对外开放正由“引进来”为主转向“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而相应的涉外税收政策未能及时调整。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国投资,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了多种形式的一整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鼓励政策却重视不够。在国内税法中,现行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只是零星地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没有形成体系。在对外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中,更多地是考虑我国作为吸引外资的收入来源地国家的税收利益,而较少从我国作为对外投资的居住国角度考虑问题。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更多的也是面向外来投资,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鼓励和保护政策相对较少。

三、完善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由于我市企业向境外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因而我市国际税收工作既要规范境外投资行为、加强税收管理,又要对我市企业向境外投资提供完善的税收服务。

(一)加强国际税收在跨国经营中的管理作用

1、加强户源管理和申报管理。户源管理和申报管理是我市“走出去”企业管理的基础。一是要加强户籍管理。首先要狠抓登记环节,企业发生境外投资行为时应及时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其次,在日管和税务登记证换证过程中,对境外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漏征漏管现象。二是加强境外所得申报管理工作。对于我市境外投资企业应督促企业报送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等投资基本信息,同时对于其取得的境外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准确反映。

2、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的税务检查,防范国际避税。针对我市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利用所得税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和转让定价调查等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对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进行重点审计,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反避税防范力度。

3、完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在现有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通过税收抵免制度、对特定行业实施所得税减免优惠等国内法进行必要的完善,同时还必须适时修订我国与一些国家的税收协定。通过国内法和税收协定的共同完善,构建完整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确保国际税收管理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得到落实。

(二)加强国际税收在跨国经营中的服务作用

1、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络、热线、培训会等形式,宣传境外所得的税收征管操作流程和税收服务指南,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辅导。同时采取走访形式,通过现场解答境外投资企业关心的税收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服务。

2、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指引。在实施国际化的经营活动之中,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局面,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是必然的。投资决策包括选择投资地点,选择新项目的组织形式,并对融资、转让定价及利润分配方式等作出选择和判断等等。为此,向境外投资的企业要研究各国的税收立法意图,熟悉各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要了解各国税务会计原则的差异等等。对于这些国际税收方面的相关业务、法规,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所掌握的资料,对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帮助,帮助企业进行科学的选择,明确更好的投资方向,促进向境外投资企业更快发展。

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5

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障碍、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力0快,为了提高我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体系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工业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初,选择以深圳为代表的华南地域四个经济特区作为第一批研究风险投资可行性的调研地。9月,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1987年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在深圳成立。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批超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形成。

国外的风险投资资金也开始进入我国,例如,中外合资的“北京太平洋优联风险技术创业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国国际数据集团所属的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基金会与北京市优联科技发展公司共同创办的。该公司拥有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达3000万美元。与此同时,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积极地引进外资,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万港币种子贷金的基础上创立的,它经过长期准备与精心挑选,终于得到美洲银行罗世公司、华登国际投资集团、艾芬豪国际集团等三家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650万美元新投资。

显然,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是比较快的,它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只经历了较短的发展历史,至今尚处于初始阶段,还无法独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在发展中还存在大量的问题,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

1.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不足。据统计,200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资金总额为1257.3亿元,而实际仅投入资金188.49亿元,存在1068.8亿元的缺口。

2.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目前,我国许多风险投资总会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带有很明显的行政色彩。

3.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搞风险投资既要有经验丰富的风险资本家,又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创业管理能力的风险企业家或创业家。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是比较匮乏的。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的最明显特征,即这种投资行为具有较高的失败率。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出,它的失败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进行的26项重要投资中,有10项最后成功了,其余16项却失败了。另外根据美国权威杂志《风险投资期刊》刊登的研究报告中对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风险投资的393家风险企业进行统计表明,有6.9%的风险企业当初的投资在回收时翻了10倍,而投资收不回来的企业占60%。

正是由于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收益很不稳定,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投入比重大,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而当前折旧速度不够快,往往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为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重产品和企业,轻研究开发过程,但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

2.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投资。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通常是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是软件开发行业的风险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较少,而且由于技术转让费不能抵扣,所以风险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低,因而事实上承受了比一股企业更高的增值税负担。

3.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没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提供者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进行投资必然希望获得一个较高的收益,而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有的年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则一无所获,甚至要承受较大的亏损。而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显然这非常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经营,在他们获得较高收益时,他们要承受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的情形对子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国家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三、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税收政策

从理论上讲,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笔者认为,从税收原则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能性。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提高资源在全社会配置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目口通过税收的征收,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并促进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以此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的进步。对风险投资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风险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从而可以把资金引导到效率更高的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和效率,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从税收效率的原则来看,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是可行的。

四、我国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选择

既然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实可行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所得税应当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资减免政策。也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积累。(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这样做可以鼓励小企业支付股利,从而促进小企业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业吸引权益资本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风险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特征,应当改革当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则允许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税额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这也有利于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因为风险投资企业大多投资于那些高技术产业,相对而言,它们所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企业。

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6

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障碍、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为了提高我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体系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探讨如何对我国风险投资进行扶持。

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工业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初,选择以深圳为代表的华南地域四个经济特区作为第一批研究风险投资可行性的调研地。9月,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一一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1987年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在深圳成立。

90年代后期,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批超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形成。例如,经过近一年的调查与研究,中国国家科技部、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国情证券有限公司联合发起,于1997年12月决定成立“深圳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该基金的规模为10亿元。再如1998年10月28曰由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创立的“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为5亿元人民币。至1999年底,全国规模超过1亿元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超过30个。

国外的风险投资资金也开始进入我国,例如,中外合资的“北京太平洋优联风险技术创业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国国际数据集团所属的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基金会与北京市优联科技发展公司共同创办的。该公司拥有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达3000万美元。与此同时,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积极地引进外资,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万港币种子贷金的基础上创立的,它经过长期准备与精心挑选,终于得到美洲银行罗世公司、华登国际投资集团、艾芬豪国际集团等三家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650万美元新投资。

显然,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是比较快的,它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只经历了较短的发展历史,至今尚处于初始阶段,还无法独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在发展中还存在大量的问题,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

1、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不足。据统计,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资金总额为1257.3亿元,而实际仅投入资金188.49亿元,存在1068.8亿元的缺口。

2、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目前,我国许多风险投资总会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带有很明显的行政色彩。

3、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搞风险投资既要有经验丰富的风险资本家,又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创业管理能力的风险企业家或创业家。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是比较匮泛的。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的最明显特征,即这种投资行为具有较高的失败率。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出,它的失败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进行的26项重要投资中,有10项最后成功了,另外16项却失败了。另外根据美国权威杂志《风险投资期刊》刊登的研究报告中对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风险投资的393家风险企业进行统计表明,有6.9%的风险企业当初的投资在回收时翻了10倍,而投资收不回来的企业占60%。

正是由于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收益很不稳定,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投入比重大,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而当前折旧速度不够快,往往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为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重产品和企业,轻研究开发过程,但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

2、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投资。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通常是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是软件开发行业的风险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较少,而且由于技术转让费不能抵扣,所以风险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低,因而事实上承受了比一股企业更高的增值税负担。

3、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没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提供者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进行投资必然希望获得一个较高的收益,而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有的年度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则一无所获,甚至要承受较大的亏损。而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显然这非常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经营,在他们获得较高收益时,他们要承受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的情形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国家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税收政策

从理论上讲,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笔者认为,从税收原则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能性。

前面已经讨论,风险投资由于它独有的特征,使得它在税收负担方面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即处于劣势地位。而通过对它实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让政府也分担部分投资风险,这显然可以降低风险投贸的风险程度,从而使风险投资的竞争条件有所改善,使之与其他类型的投资处于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从这个意义上说,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具有必要性,它有利于维护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提高资源在全社会配置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即通过税收的征收,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并促进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以此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的进步。对风险投资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风险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从而可以把资金引导到效率更高的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和效率,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从税收效率的原则来看,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是可行的。

我国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选择

既然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必要性,

又是切实可行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所得税应当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许接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贸减免。也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积累。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实际采取了该项措施,例加瑞典的税收改革之一就是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其减免总额达到股东所获股利的70%,减免额最高达到70万克郎。这样做可以鼓励小企业支付股利,从而促进小企业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业吸引权益资本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风险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特征,应当改革当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则允许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税额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这也有利于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因为风险投资企业大多投资于那些高技术产业,相对而言,它们所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企业。由此可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促进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加速生产设备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鼓励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

再次,促进风险投资行为还要注意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这主要从个人所得税上入手。为了确保风险投资者不至于在税收上处于劣势,可以采取一种求平均的方式,即对于投资于风险行业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实际收益适用税率预交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据这个平均收益选择适用的边际税率.按照该税率计算出风险投资者在此期限内(投资期限内)应该缴纳的税款。假设该税为B、而投资者实际已缴纳的税款为A,比较B与A,以此来决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退税或补征税款,若B大于A,则应当对其退税,反之则应当补税。而对于投资管理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其实也在进行投资,只不过他们所提供的不是货币资金,而是人力资本,他们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管理技能与资金的结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对其进行扶持的,因此,对他们的个人所得也应该适当照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他们更好地进行风险运营,具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们的免征额,或者专门为他们制定一个减税条款,降低其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

对促进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措施的效应分析

那么,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我们不妨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来分析一下实施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的效应。

我们现在假设有一个风险投资者,其拥有的资金总额为Q,市场利率为r,税率为t,他们可以投资于三个方案,其投资项目税前收益的概率分布情况如表1:

────┬──┬──┬──┬──┬──┬──┬──

收益率│-2r│-r│0│r│2r│5r│6r

投资│││││││

────┼──┼──┼──┼──┼──┼──┼──

A│0│0│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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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5%│20%│25%│40%│0│0

────┼──┼──┼──┼──┼──┼──┼──

C│20%│40%│0│0│5%│15%│15%

────┴──┴──┴──┴──┴──┴──┴──

A方案相当于进行储蓄,B方案是一般性的投资方案,而c具有风险投资的特性。该投资者投资于A,B,c方案,税前收益的期望值都为r,(A方案显然是r,而对于B方案,为:

-r×15%+O×20%+r×35%+2r×40%=r,对于C方案,为:一2r×20%十(-r)×40%十O×O十r×5%十2r×5%十5r×15%十6×15%=r)

可以看出,这三种投资方案的税前预期收益率相等,但我们接着再考虑税后的情况,则会发现c方案将处于很不利的地位。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一般没有亏损后延的做法,所以这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加下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投资于方案A,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收颇为Qrt,投资于方案B,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35rt+O.8rt),而投资于C方案,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O5+O.1+O.75+O.9)rt=1.8Qrt。显然,C方案明显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如果我们注意到绝大多数国家奉行的都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则这种税收上的不利地位将会更加突出。如果不给予其一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显然,任何理性的投资者都会把资金从这种方案撤出,造成大量类似c方案的投资项目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不利于新兴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而扶持新兴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是大多数国家的一贯做法。从税收方面,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弥补这种不平等的状况。假设我们对高风险产业实行减税的政策,减税率为50%,则经过计算后,可知C方案应纳税额将降为O.9Qrt,此时c方案在税收上不仅没有处于劣势,还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势。就一般情况来说,任何产业都会经历产生、发展、成熟和衰弱四个阶段,从此意义上说,风险投资行业目前可以被归入处于发展阶段的行业,它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在以高科技为竞争基础的当今,它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该对其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因此,对c方案实行减半征收后,税收负担为O.9Qrt,这在短期内可能被看作是产生了新的不公平(不考虑到实际中的累进税制,情况也许未必如此),但从长期的产业发展计划来看,这其实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所谓公平并不是平均主义,对弱者的扶持就是对强者的激励,只有采取相应的支持策略,才会有更多的弱势产业成长为强势产业。

另外,从表现来看,对c方案实行减税后,国家就会减少从类似c的产业中获得的税收收入,便如本例中该投资者所交纳的税收额将会减少0.9Qrt,但注意到长期的效应,我们就会发

现情况就未必如此了,假设实行优惠措施后,该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他的投资资金迅速成长为3Q,那么尽管税率下降为以前的50%,但税额反而多于减税之前的税额。因此,对c方案实行一定税收优惠措施,从长期来看,并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总之,一系列实践和理论证明,税收激励措施对风险投资行业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至少它可以使风险投资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而言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使之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许多发达国家从相关的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了风险投资一定的优惠,我国也应及早重视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

注释:

①见《风险投资:理论、政策、实务》第217页经济学出版社99年12月黄宝印等著

②《风险投资和中国经济建设》《中国对外贸易》99年第5、6期作者:张海燕

②《资本利得—一无原则的税种》《税收译丛》99年第5期罗宁、杜毅辉译

参考资料:

王峻峰主编:《风险投资:实务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

Venturecapital作者:MIKE·Wright

Ken·Robbiel994

BuildingEuropeanVentures编者:SUE.BIRIEY1995

RISKYASSETSANDTHECHOICEOFTAXBASE作者:IBA·KOBOWITZANNR.KOROWI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