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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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1

关键词:融资租赁;营改增;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3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81-02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该通知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也被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中。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起步时间较晚,市场渗透方面也远不及欧美等发达国家,但是随着融资租赁在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融资租赁行业逐步呈现出大踏步发展的趋势,截至2013年2季度,租赁业务总量已接近2万亿,融资租赁行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7号文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额计算以及税收缴纳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分析研究“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率与税基双双增加

“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适用于5%的营业税税率,税基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之后的余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

“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务适用于17%的增值税税率,税基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和保险费,扣除项目比“营改增”之前取消了货物的购入价和运杂费,导致税基上升。

“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变化举例如下:

假设甲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了一套机器设备,价值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支付安装费、保险费等10万元,甲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四年,每年租金400万元,承租人向甲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为租金总额的5%。交易过程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为400×4×(1+5%)=1680万元;

甲融资租赁公司息差为1680-1000-170-10=500万元

“营改增”之前,甲企业需缴纳营业税=500×5%/4=6.25万元;“营改增”之后,甲企业需缴纳增值税=[(1680-10)/(1+17%)×17%-170]/4=18.16万元;“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企业应缴税额大幅增加。

从税负上看,由于税负为纳税人缴纳的税额占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因此,“营改增”之前,甲企业税负=6.25/[400×(1+5%)]=1.49%;“营改增”之后,甲企业税负=18.16/[400×(1+5%)]=4.32%,税负上升。

二、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有限

针对融资租赁企业“营改增”之后税负大幅增加的情况,37号文中规定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即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从上例看,甲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为4.32%,按照税收优惠政策,可退税[400×(1+5%)]×(4.32%-3%)=5.54万元,甲企业的实际应缴税额为18.16-5.54=12.62万元,仍高于“营改增”之前甲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额。

另外,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并不适用于随营业税和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由于税额增加而导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增加的部分无法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项税抵扣存在不确定性

增值税税法规定票据流、资金流、货物流必须一致,进项税才允许抵扣,但在直接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出于对风险管理、租后管理的要求,更希望将租赁物货款支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根据供货进度支付给租赁物供应商,从而导致票据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进项税无法抵扣,租赁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大幅增加。

另外,如果租赁物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融资租赁公司也无法抵扣进项税。

四、对回租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最主要的业务模式,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回租比例更是高达80%以上。

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租赁物属于融资,不属于销售行为,因此承租人无法向融资租赁公司就租赁物出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营改增”开始试点工作以来,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针对回租业务无法取得承租人开具的租赁物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在实务中采取了仅对租息部分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租赁物本金部分仅开具收据的做法,即仅对租息部分缴纳增值税。这一做法曾得到各地主管税务部门的默许,但并未明文规定对此予以明确。2013年7月底,山东省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中指出,售后回租业务中试点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中包含的设备本金部分也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税。之后,上海地区也颁布类似通知,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不论新老增值税租赁合同,必须对收到的租金(含本金)全额缴纳增值税。根据最新的税务解释,回租业务租赁物本金部分应缴纳增值税,这将导致回租业务增值税额大幅增加,即便能够顺利拿到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的退税款,回租业务承担的税负也将远远超过其盈利空间。在各类租赁公司中,金融租赁公司盈利能力最强,但其总资产收益率也仅在1.5%左右,新的回租税务政策必将导致回租业务巨额亏损,这将对融资租赁公司造成沉重的打击。

五、对策及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本次“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尤其是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影响巨大,若回租业务的税务解释全国铺开,则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势头必将大大减缓,业务规模急速萎缩,甚至可能会出现融资租赁公司亏损、关闭的情况。融资租赁作为我国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连接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纽带,符合我国目前金融应服务于实体的要求,因此,建议税务部门与融资租赁公司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将税制改革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保证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建议以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净额作为基数计算实际税负,即增值税税负超过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依照前例,按照这种算法,甲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为500×3%/4=3.75万元,比“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减少,从而达到“营改增”降低企业税负、激发企业活力的目的。

其次,建议将附加税也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内,即对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切实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也保持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贯性。

再次,建议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性。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属于过渡性政策,但为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持续发展,建议将这一优惠政策长期执行。同时,建议简化退税的审批程序,缩短退税款的到账时间,减少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占用。

(二)尽快出台“营改增”相关制度的实施细则

建议税务部门充分考虑融资租赁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售后回租业务,明确只对租金扣除本金后的租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只需开具收据,或者对售后回租业务出台专门优惠政策,降低售后回租业务因无法取得租赁物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融资租赁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转变业务发展方向

针对售后回租业务税负增加较多的情况,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重新定位业务模式,加强直接租赁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研发和改进业务产品,逐渐实现由“类贷款”业务向真正的“资产租赁”业务转型。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Z].2013.

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2

进展及其成果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试点“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2年9月1日,北京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试点区域扩大到江苏、安徽;2012年11月1日,福建、广东及深圳、厦门纳入试点;2012年12月1日,天津、湖北、浙江及宁波实现税制转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了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2014年4月29日国税总局发出通知,电信业将被纳入营改增试点。我们看到,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营改增”步步为营又不失快捷,无论从行业分布上,还是地域覆盖面上都取得无可争议的进展。“营改增”在逐步扩围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具体如下:

(一)结构性减税效应显现,小微企业普遍受益

各省(区、市)普遍反映,“营改增”从制度上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试点纳税人减负面均在90%以上,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实现减税,小微企业成为最大受益者。

(二)现代服务业迎来多重利好,发展势头强劲

“营改增”试点给服务业带来解决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扩大业务领域等多重利好,增强了服务业竞争力,吸引各类投资和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集聚,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促进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外包和主辅分离

“营改增”打通了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使一些企业将研发、设计等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促进了分工的专业化,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广东调查显示,全省已有34.75%的纳税人考虑或正在实施主辅分离,26.94%的纳税人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

(四)企业更新设备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大幅提升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项目均能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了企业采购成本,大大提高了企业更新设备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天津2013年三季度“营改增”试点企业月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1.2亿元,比上半年月均投资增长22.54%。江苏省试点以来,全省试点一般纳税人占一般纳税人比重仅7.98%,但其设备采购额占全部一般纳税人设备采购总额的27.74%。

二、“营改增”

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一)税负问题

关于“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有关机构做了调查,发现有35.9%的受访企业反映税负增加。交通运输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受影响较大,有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他们认为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实际税率的提高,即原来按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改为按增值业务的11%缴纳增值税。虽然进项税抵扣范围已渐趋合理,但企业仍有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43.4%的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

(二)税率档次过多带来的问题

“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出现5档税率加上1档征收率,这种多档次税率结构使增值税的统一性和抵扣链条的连续性遭到破坏,不但增加了征管的复杂性,也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一是形成低征高扣、高征低扣等税负在产业链条之间转移的问题;二是为纳税人有选择性避税提供了条件;三是存在虚开代开发票风险。

(三)两类纳税人划分带来的问题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征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下游企业无法获得进项抵扣,即使获得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也存在低扣高征现象。从“营改增”情况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活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愿意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物品和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通过压低价格承接业务,再通过提供虚假或伪劣产品或服务来补偿成本,人为割裂了大、中、小企业的经济联系。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体的纳税人格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增值税功能的发挥。

(四)过渡期优惠、补贴政策带来的问题

过渡期优惠政策中有很多是由原营业税政策转移过来的,与商品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对接,缺乏严密性和科学性,打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一些地区针对个别地区、行业制定了一些补充性政策,这些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税负公平,但也带来诸如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等问题。

(五)简易计税方法导致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有助于减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但是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即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是否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受票方而言,这是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关键。

三、改进建议

(一)近期:分步扩围,全面推进“营改增”

下一步要将建筑安装业逐步推行“营改增”。建筑安装业涉及大量小规模纳税人,改征增值税主要面临进项抵扣难题。

其次,金融业稳步推进“营改增”。对金融衍生品征收增值税,应根据其交易特点,合理确定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时间。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应合我国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合理确定税率,加强征管,避免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过度投机对国家经济带来负面的影响。同时,应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文化体育业、餐饮服务业、娱乐业要“变相”推行营改增。文化体育业、餐饮服务业、娱乐业等生活业由于与第二产业联系较为松散,服务对象多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对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不大。生活行业纳税人数量众多,情况繁杂,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财务核算管理也相对不规范,现有征管水平难以对这些行业实行应管尽管,特别是发票管理难度较大,必须在其他行业“营改增”成功的基础之上再对其改征增值税。

(二)中期:完善增值税整体税制设计

1.在完善税率结构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的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以及零税率。基本税率仍沿用17%税率,适用于大部分商品与服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是增值税税率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可以平衡现有的13%、11%和6%三档税率,统一归并实施低税率,一是用于涉及居民基本生活的消费品,缓解增值税累退性,体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切实保障改善民生;二是用于一些高附加值、劳动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行业,如软件行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通过设计低税率解决超税负返还这一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商品。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简易比例税率。

2.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覆盖多数纳税人。合理确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将尽可能多的企业纳入抵扣链。目前按照500万元的规模标准,绝大多数增值税纳税人被排除在抵扣链条之外,因此,要体现增值税公平性原则,保持抵扣链条的延续性,就应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充分利用税控和信息管税系统,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3.强化增值税抵扣机制,增加聚财功能。要解决当前抵扣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完善税收制度。

运输发票抵扣上存在的问题通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加以解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政策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之后应予以取消。税制上必须重点研究农产品的征税与抵扣问题,对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都给予免税。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增加的税负通过给予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的方式解决。通过上述税制的完善,具有交叉稽核功能的增值税抵扣机制将更加强化。

4.慎用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优化优惠方式。保留现在的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这两种方式不会打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可以将优惠政策与增值税制度本身的运行剥离开来,类似于财政直接补贴,这样激励目标比较确定,不容易转嫁。但是,由于这两种方式属于间接的税式支出,不利于从预算上量化和监管,同时有偷骗退税的风险,随着税制的规范和预算的科学化,这两种方式也应当逐渐退出。要积极应对增值税累退性,将低税率和免税政策尽量限定在最终消费环节和基本消费需求领域,对特定商品的特定环节加征消费税。

(三)中长期:真正建立“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

一是在保证国家财力的基础上考虑逐步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同时取消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税基。对产业优惠政策、民生优惠政策由其他税种或者是由财政补贴承担。

二是考虑扩大免税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将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等息息相关的民生项目,纳入免税范围。

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3

(一)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营改增之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方企业无法向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计算这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时,租赁公司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导致公司在购置有形动产和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两次缴纳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税。由于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重复征税,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

(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有资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若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并且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实际税负的明确凭证,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这一过渡性政策难以落实,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三)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待细化根据75号文,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25吨以上(空载重量)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文只规定了飞机租赁业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还有待于细化,这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先进经验及其借鉴

(一)加速折旧制度日本和美国都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有形动产计提折旧规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以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美国的《55-045号税务裁决》明确界定了“真实租赁”②,其中规定凡是符合真实租赁条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并且在联邦所得税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日本税法规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旧,企业可延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设备的更新损失降低,通货膨胀的风险减少,确保了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充足。③

(二)投资抵免政策美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为投资抵免政策,1962年,美国《投资抵免法》规定在购买设备的当年,出租人可以按一定百分比,通常是百分之十左右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设备的支出,这大大降低了设备的初始成本,从而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盈利空间。英国曾于1970年实施了与美国投资抵免政策相仿的税收减免,即融资租赁的头年投资减税。

(三)减值减税制度英国对于融资租赁业最典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减值减税制度,于1986年正式实行25%的减值减税制度。其规定:除了售后回租、设备出租企业与卖主有关联关系、非当年购入设备或者头年已经减税的情形以外,25%逐年减值减税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厂房和设备投资。

(四)呆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是日本对融资租赁业采取的独特地税收政策。日本,对融资租赁业征收的是消费税,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在日本,融资租赁必须是全额性偿付,即租金总额至少占到出租人全部投入的百分之九十,同时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无权解除或者撤销租赁合同。根据日本税法对融资租赁业的规定,当承租人无法偿还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时,其数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入年度损失额中,不计为应税所得额,从而使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三、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优化税率设置环节,适用较低税率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直接的比例,是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国家征税的深度④,税率的合理设置应兼顾国家财政需要与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在税基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税率上升了12%,税率设置偏高。建议调整自贸区融资租赁业营业税税率,主要是降低税率。营改增后国家在自贸区采取两档税率,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建议统一采取一档税率,即对融资租赁业也适用6%的税率,以减轻融资租赁业税负,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稳健发展。

(二)完善抵扣环节,消除重复征税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内涵的金融业务,为资金密集型的金融行业,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归类于非银行金融企业,应该把融资租赁归于金融保险业,简单将其归入交通运输等现代服务业是不科学的。建议对于融资租赁业制定与金融保险业相同的税收政策,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性回租服务时,对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的本金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利息的差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就保持了纳税基数与营改增相比不变,从而消除了融资租赁业售后回租业务中的重复征税。

(三)取消即征即退政策,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营改增后,国家规定了即征即退的过渡性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实际可行性欠佳,对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没有显著作用,建议在采取前述税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取消“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而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融资租赁业务通常合同期较长,设备使用年限也比较长,对投资设备所采取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设计折旧政策时,理应采取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折旧方法。建议借鉴美国、日本税法中的加速折旧方法,使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实现资金融通、享受到资金时间价值,从而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

(四)明确飞机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投资抵免政策75号文对机租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尚待进一步明确。我国民航业发展的巨大需求,明确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迫在眉睫。中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机租赁业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值得自贸区借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注册于东疆保税港区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25吨以(空载重量)上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借鉴东疆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在上海自贸区内的飞机租赁业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借鉴美国税法,对自贸区飞机租赁业进行扶持,采取投资抵免政策,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出资购入飞机的当年按适当百分比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飞机的支出,减少飞机的初始投资成本。

(五)借鉴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我国融资租赁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发展潜力巨大,需要有着良好的政策环境。建议在采取上述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融资租赁业先进的税收政策,结合我国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建立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建议借鉴英国减值减税制度,实行有形动产使用当年的减税制度,一律按25%逐年减值减税,同时借鉴日本,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

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4

【关键词】增值税 优惠政策 措施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内涵及其应把握的原则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收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和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值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一般来说税收优惠包括:税收减免、优惠退税、亏损抵补、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六种形式。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在目前我国实施非最终环节减免税的情况下,使得下道环节的企业因上道环节减免税未能获得可抵扣的税款而不仅要负担本环节创造的增值额应负担的税金,而且还应负担以前各环节已缴或减免了的税金,使其税金支出大为增加。另一方面,如果免税经销商出售的免税商品不是最后的销售,而是作为生产经营投入物进入下一阶段的生产经营,则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税金因素,将成为一切购买该产品以制造新产品的成本。即使用该免税商品生产的产品完全是增值税系统的一部分,生产者也无法要求对其生产投入物予以免税,从而使得这一部分税金在以后的环节不作为增值税额被重复征税。

2、税收优惠政策不确定性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值税税制实施十几年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这些政策让纳税人难以适从。有的优惠政策专门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并且不时有补充文件扩大适用范围,这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像是权力博弈的结果,损害了税制的严肃性。有的优惠政策出台并不影响增值税征税总额,而只是改变增值税在不同环节纳税人之间的分布,这会给纳税人带来难以预期的税收影响,干扰企业间的正常竞争,影响产品的正常竞价。有的优惠政策本身带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民政福利企业的政策界线不明确,给纳税人带来了困惑:如果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而大胆突破,害怕税务机关严厉的惩处,但谨小慎微又会增加经营成本。有的优惠政策直接针对购买对象,但企业在组织生产前无法确实地知晓自己的销售对象。而对税收优惠的日常管理不到位,诱导纳税人钻政策空子,采取种种手段套取税收利益,形成新的逃、避税途径,典型的如各种假合资企业和假福利企业等。

三、发达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借鉴

1、广泛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主要表现为商品劳务税,因此,理想的增值税应是一个征税范围具有普遍性的税种,其征税范围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等各行各业。从国际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来看,凡增值税课税范围覆盖到零售环节的国家,除对商品销售普遍课征增值税外,几乎都把劳务提供列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尽管征收范围有宽有窄,但总的趋势是征税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使增值税不断的由选择征税而趋向于普遍征税。

2、规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是人们所熟知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却因增值税的特殊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而使其免税问题变得复杂,增值税免税的规范与否,直接涉及一国增值税制的科学与否,而众多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增值税免税不一定是一种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内在机制是十分排斥免税的。因此各国在增值税免税的范围除了涉及确实需要鼓励的项目和有助于改善增值税累退性的项目外,还包括一些难于征税的项目。与我国不同,许多国家的增值税免税并不表明政府不再对这些项目征收其他商品劳务税。此外,有些国家还具有免税权放弃的规定,即免税经销商放弃税法给予的免税而选择作为纳税人,以获得税收抵扣权,从而纳入增值税的正税范围。在各项免税政策中,要着重关注农业免税政策。税法可以采取对农业投入予以免税和允许大农户选择按正常增值税制度纳税相结合的政策。在具体操作中,国外一般将农民作为纳税人看待,实际征收中允许农民根据一定的法定条件自愿选择免税或纳税。如选择征税,就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账簿,按正收程序纳税,即购进农业投入品是按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时开出发票将增值税作为价格的附加,向其购买者收取;如选择免税,则可获得销售额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补偿,它等于加价比例乘以销售价格。销售额比例统一,适用于所有农民,该加价可以作为农产品购买者的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

3、增值税与其它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大部分国家为了避免增值税和另一种谁对同一笔交易双重征税,对已征其他间接税的交易项目免征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另外征收其他间接税。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在以“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为主要措施对所得税制改革之外,还谨慎地改变税种组合。这种税种组合的改变通常是指从个人所得税向一般消费税如增值税的转变。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普遍开始征收增值税,各国在开始征收增值税时平均税率为12.5%,到1996年平均税率为17.5%。增值税与其他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有利于协调商品税与所得税的比重,提高其运行效率。

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政策选择

1、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管理。增值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的理想目标是实行单一主体制度,在普遍推广税控装置的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逐步将所有纳税人都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但考虑到增值税征收管理技术的原因,近期可行的选择方案是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方面通过降低一般纳税人标准,将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放宽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小规模纳税人所购进的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经按照17%或13%的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本环节的征收率也是按照工业基本税率换算过来的,整个经营活动都已按规定税率完税。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由下一环节进行抵扣。这样既符合增值税原理,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可以改现行起征点政策为免征额政策。这样做的理由在于:首先,免征额对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采取一视同仁的优惠政策,保证了增值税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其次,实行免征额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起征点临界点的固有缺陷。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在使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福利不变的同时,使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境况也相应变好,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要进一步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办税人员,宣传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些政策,明确建账建制、发票使用、偷税及其法律责任等,使其真正做到知法、守法,自觉诚信纳税。

2、降低低税率商品适用的税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根据我国国情,适用低税率档次的货物的具体范围应限于下列三类:一是煤炭、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水力发电等资源性产品;二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绣品等;三是计算机软件等科技含量高的产品。第一类产品属于中间环节的产品,一般不会进入流通领域,生产企业(包括专业批发企业)销售产品表现为单一性,不会带来企业核算与纳税的操作困难,且随着税款抵扣机制的运行,增值税的总体收入并没有减少。对这些产品实行低税率有利于生产经营此类产品且核算不太健全的小企业与个体经营者遵从税法。第二、三类产品特征明显,便于识别,在税收征管中不会出现太大的操作困难。对比我国现行政策,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中,对第一类产品可确定10%的税率;对第二、三类产品可确定6%左右的税率。同时伴随我国增值税制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趋势,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断拓展,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信、金融保险、旅游服务等服务业将先后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这些行业增值税的设计要事先进行全面测算。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在增值税尚未实施全面转型之前,建议在增值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运输支出是商品成本的重要组织部分,应该进入允许抵扣的范围,现在运输发票虽然已纳入抵扣范围,但并不能根本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运输业并入增值税征管;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用于科技开发、研制与试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允许分期分批实施抵扣。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3、规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应进一步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全部放开,让所有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对农业生产资料征收规范的增值税,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一些农资企业本身税负偏重。配套采取以下两项措施有助于减轻农资企业的税负:一是对农资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完全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二是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以实现对农资企业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金的完全抵扣。在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要对农业生产者实行退税,即在对农资企业征收正常的增值税的基础上,取消现行通过优惠农资企业间接优惠农民的做法,对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其出售农产品的数量退还其产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税。由于出售越多,所获退税越多,其对农业生产者从事粮食生产积极性的激励作用将更为有效。可行的操作为:对数量较少但财务健全,且销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农场、种植大户单独实施退税;而对大量的一般农户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整体退税,由农村经济合作社领到退税款后,再分发给各售粮农户。

4、逐步取消免税项目。我国免税项目改革,一是要全部取消对进口和境内采购及其设备实施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等,以体现国民待遇。二是要取消现行众多的不规范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优惠方式。要逐步取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根据增值税原理并经测算和对比分析,增值税在任何一个环节减免,都是在不同环节之间的重新调整税负,上一环节减免的税款在下一环节又被补征回来。由此可见增值税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增值税转型工作中需要各方面政策的配套进行。我们应该遵循增值税这一中性特征,充分发挥其收入功能,而尽量避免将其作为税收调控工具使用。要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如果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劳务领域,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大幅度减收,将面临重新划分增值税的分成比例问题,也可考虑采取相应的针对性的转移支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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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5

关键词 东盟国家 税收制度 比较税制

一、中国及东盟各国税收制度对比分析

从经济发展阶段看,除新加坡和文莱两个国家外,东盟各国与中国一样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多数国家还未实现工业化,虽然各国之间在国土面积、人口、社会制度等存在较大差异,但经济结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却有着相同或相近之处,对其税收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将可以为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提供借鉴。

东盟各国经济状况差别较大,按经济发展水平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工业化国家,包括新加坡和文莱两个国家,人均GDP超过10000美元;第二层次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分别是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四个国家,人均GDP在1000-10000美元之间;第三层次属于后发展国家,分别是越南、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四个国家,人均GDP都低于1000美元。

(一)税制结构

东盟国家内部税制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各国都以税收为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后发展国家一般以流转税等间接税为主体。从统计数据看,中国近几年排在前几位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比较东盟各国的税收制度,可以说也都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国、东盟各国近几年的直接税及间接税比例见表1、表2。比较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中国自1999-2007年直接税比例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而间接税比例则呈现出下降趋势。与东盟各国相比,中国的直接税比例是较低的,2007年为34.44%,仅高于柬埔寨、老挝。与东盟各国的人均CDP进行比较,可以看到其税制结构有这样一个规律: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其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就越高。具体分析如下:

1、工业化国家

新加坡以直接税为主,2005年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50.6%。文莱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石油及天然气公司所得税和石油部门上缴的财产所得,2004年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57.6%。石油部门上缴的财产所得计入非税收入,包括石油和天然气产权收入和石油公司股息,合计占财政收入的37.3%,比例较高。这两个国家经济发展程度较高,都没有开征增值税,但财政收入丰厚,其特点是:面积小、人口较少;经济结构特殊,与其他国家的可比性不强。

2、新兴工业化国家

马来西亚的直接税包括:所得和收益税等;间接税包括:关税、销售税、特别服务消费税等。泰国2004年增值税占税收总收入的41%,三项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55.27%。总的来说,新兴工业化国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迅速,所得税所占比重较高。

3、后发展国家

越南2007年增值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31.04%,非税收入的比例约为5%。柬埔寨2003年关税占税收收入的33.5%,增值税占32.7%,非税收入的比例达到30.5%。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也走上市场化改革道路,流转税比重较高,由于经济发展起步晚,以及实施吸引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等原因,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不高。

(二)主要税种

中国与东盟国家多数国家仍然属于中低收入国家,根据自身发展水平,采用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流转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占较大比例。在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中,增值税都是第一大税种,其他国家中,只有文莱未开征商品税或销售税。东盟各国主要税种见表3,有8个国家开征了公司所得税,6个国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柬埔寨则开征了工资税;虽然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只有5个,但马来西亚已计划把销售税和服务税合并为具有增值税性质的商品劳务税,新加坡的商品和劳务税、老挝的营业税、缅甸的商业税实质也属于增值税。上述几个税种是该地区比较普遍开征的税种。

从所得税来看,中国、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泰国的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国、缅甸等国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其他国家都是综合所得税制,越南、老挝、缅甸等国家对国内居民和非居民适用不同的税率(注:越南于2007年11月通过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国内居民和非居民适用同一税率表,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税制改革及趋势

(一)中国

中国今后税制改革及趋势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在对外开放的初期,中国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江开放城市和内陆开放城市制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看到,原来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免税、低税率两种形式为主,优惠方式比较单调,而且多数优惠措施是针对地区设置的,与产业政策脱节。这些优惠方式都是针对企业利润所进行的直接的实质性照顾,企业必须在盈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中国财税部门正在研究改进优惠办法,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

(二)东盟国家

1、全面减税。一是逐步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东盟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定得较高,但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印度尼西亚从20%-45%降至15%-35%,菲律宾在1998年的税制改革中继续降低所得税税率,1998年从35%降至34%,1999年降为33%,2000年降为32%。马来西亚公司所得税从1985年的45%降至1988年的40%以及1998年的35%,到2003年财政年度降至28%。二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也不断下降。印度尼西亚从10%-50%降至15%-35%;菲律宾从5%-60%降至1%-35%。泰国将最高一级所得税税率由65%降至55%。马来西亚最高一级个人所得税税率由1985年的40%降为28%。90年代以来,东盟各国个人所得税趋于稳定,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保持在35%-50%之间,泰国为50%,印尼为35%。

2、逐步用增值税取代原来的流转税种。东盟国家一

开始在商品流转环节征收不同形式的税种,自20世纪90年代起引入增值税,其中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度尼西亚。税制改革前,印度尼西亚国内销售税存在税率差异大、档次多(包括从1%~20%高低不同的八种税率)以及减免税复杂等缺陷。因此,印度尼西亚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一个简单易行的间接税体系开始运行。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度尼西亚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先是从2004年1月1日起对烟草、机动车和酒精类饮料征收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从2004年3月1日起对电器类商品征收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菲律宾则于2005年5月批准了新《增值税法案》,完善了增值税制度,使其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其增值税税率为7%。

增值税改革普遍受到本地区各国的重视。增值税是一个既能为政府提供大量财政收入、又不对经济产生过多负面影响的良税,能够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税源充裕,可以自动在纳税人之间建立稽核制度,有效地防止偷逃税,还可以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在各国的财政收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只有将其征收范围覆盖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全过程,才能真正发挥其优点,但由于此税开征时间不长,影响面广,各国一开始都采取比较谨慎的做法,先在工业行业试行再逐步扩大范围。新加坡商品和劳务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新加坡国内生产和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附加价值,覆盖面最广;越南的增值税覆盖了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较好地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即用于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商品、服务的商品、服务的进项税额可全部抵扣,包括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也可予以抵扣;泰国还有部分行业不征收增值税,这些行业是:银行业、保险业、典当业、经纪业、房地产业,政府对这些行业单独开征特种商业税;菲律宾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很广,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在内的销售、转让及服务台业都纳入其征税范围,而对免征增值税的下列交易行为的净收益征收比例税:跨国通信、金融中介、人寿保险、股票交易、娱乐活动;老挝的营业税覆盖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但对银行、保险业务、教育服务、自由职业活动等免税;印度尼西亚、中国均未将第三产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税率不断下调,表四列出了本地区各国现行增值税税率。比较而言,中国的增值税税率是最高的,因此,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出现后,也有专家提议降低增值税税率,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刺激生产和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缓和经济下滑的影响。

3、东盟国家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鼓励外来投资和促进各地区之间协调发展。出于吸引国际资本的需要,不少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较大。如新加坡对具有新技术开发性质的产业给予5至10年的免税期,出口产品的生产可以享受最高达所获利润90%的免税待遇,期限为3至15年。泰国规定,符合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公司可获得免征就净利润征收的所得税3至8个会计年度。在马来西亚,享有“新兴行业资格”的企业在投产后5年内70%的法定所得免纳所得税;对资本密集型和高技术投资可按逐案审查原则给予全部免税;如果生产经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司不仅可全部免缴所得税,而且免税期可延长为10年;从事政府鼓励的生产经营的非新兴行业公司在5年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资本性支出的60%可给予税收优惠,从调整后的所得额中扣除。越南规定,外商将其在越南投资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可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退税50%、75%、100%的待遇;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越南企业中所分得的利润可以享受减免50%所得税的优惠;对投资于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及岛屿的企业可以自其取得应税收入起头两年内免交所得税,并在随后4年内减免50%的所得税。总体而言,东盟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比较大,与中国形成了税收竞争态势,应引起重视,并加强相互间的税收协调。中国与东盟各国吸引外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见表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大趋势,吸引外资政策正逐步由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转向实行国民待遇,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本区域各国加入WTO之后,各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为紧密,税收政策在吸引外资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并将更多地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

由于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且产业结构也不一样,因此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有一定差异。比如新加坡公司所得税主要体现政府的产业政策,一是对新兴工业和新兴劳务公司给予5-10年税收豁免,对高新技术产业同样给予5-10年的免税照顾;二是为加快发展交通运输业,从1999年估税年度起对非居民船运公司及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居民船运公司的货运收入免征所得税,对承保出海船只的船体、货物责任险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10年的所得税;三是对出口商品和对外投资给予纳税收入双重扣除的优惠,对与其他亚太国家合资发展的企业还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对外国投资、其他外来资金以及对外投资免征所得税。马来西亚出台了鼓励新兴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1958年的《新兴工业(豁免所得税)条例》、1965年的《新兴工业法案》、1968年的《投资奖励法案》、1971年的《自由贸易区法案》、1986年的《促进投资法案》、1991年的《新外资投资法案》、1996年的“多媒体超级走廊”计划给予新兴工业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引导国内企业完成产业的升级换代,不断提高本国经济的竞争能力。越南的税收优惠政策则主要体现三个目的:一是吸引外资,增加本国资金供应。如对按照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或BT(建设――转让)模式新建的商业企业,可以在其取得应税所得后的头4年内免除所得税,并在随后的9年内减免50%的企业所得税;二是引导资源向欠发达地区流动,促进地区间均衡发展。如对投资项目处于政府鼓励投资的山区、岛屿、民族地区等地区的,给予最高为4年的免税待遇,并在随后的9年实行减半征税;三是引导资源向优先发展领域投入,优化经济结构。如对投资兴建新型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更新技术、改善生态环境及提高生产力等给予最高为4年的免税待遇,在随后的7年还可以享受上限为50%的减税优惠。

4、近几年来,税收信息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突破,形成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专业化分工明确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建立了分工明确、岗责明晰、管理规范的税收征管新模式。计算机征管系统将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稽核评税、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等20多项征管业务融为一体,环环相扣,克服了以往审核中的人为因素和填报表的随意性,建立了全面而严密的税收监控体系。东盟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也越来越多地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和纳税资料的收集存储检索等,这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而且大大推进了税收信息化进程。新加坡为提高征管效率,专门建立了税收电脑中心,负责各种税收的征收、税务资料的储存及查询,通过电脑把税务署内部的工作运转连成一个完整的征管系统,即新加坡的“税务一体化系统”,现在80%的申报表已完全实现自动化处理。越南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管理法规定,税务部门采取一窗式服务,设立办税大厅,通过征管软件及网络实现申报纳税信息化、现代化,目前中央及省市一级税务征管已经推行这一改革。其他东盟国家的信息化水平总体上还不高。

比较处于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的东盟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可以得出这样的初步结论:一国的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是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发展程度越高,其应用信息技术的基础条件越好,信息化水平越高,税收征收效率越高。

东盟各国今后税制改革及趋势是: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及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需要,逐步对税收制度进行调整,总的方向是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负,加强管理。为增强经济活力,建立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相应采取税收等优惠措施,促进弱质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同时降低关税总水平,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经济不断取得长足进步。

三、初步结论

(一)本地区各国普遍采用税收政策吸引外资,加强国际税收协调日益紧迫

主要表现一是降低税率,二是设置税收特别区以大力吸引国际资本。新加坡、泰国、越南等都是成功的例子。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6月底,中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6508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存量达2721亿美元,国际资本来自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位居世界前列,并连续14年名列发展中国家之首。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东盟各国也都在调整引资政策和投资环境,利用低成本策略吸引外资。东盟国家2005年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增至380亿美元,同比增幅为48%,超过了金融危机前340亿美元的历史纪录;2006年第一季度外国直接投资继续增长,总金额达到140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90%,而目上升势头十分强劲。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中,各国深感加强国际税收协调的必要。

(二)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降低税率、健全税制

1、过去20多年中,由于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得到较大改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各国都在不断降低间接税的税率,拓宽直接税的税基,包括降低增值税、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因此,直接税在税收入中的比重逐步提高。

2、适应市场化取向改革的需要,东盟各国的税收政策不断进行调整。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中国已经明确提出在“十一五”时期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3、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加快税制转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本地区各国都从工业化起步阶段体现效率优先原则转向注重公平原则,充分发挥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着重解决了税收制度在资源配置中的定位问题,使市场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减少了税收对经济的干预,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2006年起的“十一五”时期将转向侧重于公平,致力于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越来越显著等问题,所得税的调整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三)税收收入增长更加注重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由税务机关征收为主逐步转向纳税人自主申报与税务机关监控相结合的模式。新加坡、中国等国近几年开始重视加强基本税收信息库的建设,建立纳税人收入信息、征信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同时逐步扩大纳税人自主申报的比例,降低征税成本,融洽征纳关系,形成和谐的征管体制。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税收征管转向更多地依靠信息技术,提高征管水平。新加坡等国家的税收征管经验值得其他国家借鉴,以便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6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1行为的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1.2时间的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1.3现实的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1.4择优性。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1.5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1.6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2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2.1投资决策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1.1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1.2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较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如组建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可用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用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1.3投资行业的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2.2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即增值税税基)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③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2.3通过缩小所得税税基,实现纳税筹划。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②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③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3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