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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范文1
关键词: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激励措施;风险补偿
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是一种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以期在被投企业成长或发展成熟后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对于实现资本与技术的融合、促进创业创新活动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税收及风险补偿等政策是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鉴于中央层面税收政策的适用局限性,地方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一、创业投资与税收政策
1.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创业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使得很多资本徘徊在创业投资行业的大门外,由于创业投资所带来的扩大就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仅仅依靠市场调节不足以实现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1],这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推动作用,通过制定激励措施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性。税收政策是国家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之一,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改善投资主体的预期,提高其从事投资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创业创新,增进社会效益[2]。纵观美国、英国等创业投资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投资发展史,税收政策的优惠程度与创业投资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这些国家和地区创业投资行业的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2.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与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只限于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后又出台规定逐渐将该条税收优惠措施的内容扩展到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这是我国现行的关于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这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负,对于激发市场主体从事创业投资的热情,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地方的激励措施
1.制定的必要性国家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税收抵扣优惠措施,但该项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首先,该项优惠措施不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没有相关优惠条款,对个人进入创业投资行业形成阻碍。由于创业投资的失败率高、年收益率波动大,个人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盈利时需按规定纳税,亏损的年度却只能自担风险,有失公平,严重影响个人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阻碍创业投资基金总体规模的扩大[2]。其次,不利于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该项措施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最短期限为2年,这可能导致有些创业投资企业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率,在存续期内能够进行多轮投资,以便多申报税收抵扣而缩短投资期限[3]。由于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周期长,因此不利于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初创期企业发展的作用。最后,该政策税收抵扣优惠标准高,覆盖范围小。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适用该项优惠措施的前提是投资于未上市中高新小技术企业2年以上,而“中小”和“高新”的双重标准使得真正能够享受到税收抵扣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多,导致该项措施能够发挥作用的范围有限。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且存在适用主体和范围有限等缺陷,使其对创业投资的促进作用减弱,学界对此也提出了诸如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4]、将投资期限与抵扣额挂钩[5]等建议。但基于我国实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征收标准和优惠办法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在无法直接解决税收问题的情况下,地方可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对创业投资提供激励补偿。一些省市充分发挥了地方主观能动性,在不与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以浙江省为例,除了省级层面,其多个市县都制定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激励措施,且措施覆盖范围比较全面。浙江省也是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十分发达的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税收等激励措施对于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作用。另外,如果地区缺乏对于创业投资的激励政策,还可能导致创业投资企业出于利益考虑,即使需要在本地进行投资,但是会选择有优惠措施或者优惠力度更大的地区落户,这从根本上也会影响本地潜在的税收收益。2.地方主要激励措施税收返还政策。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地方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通过“税收返还”来实现,即对符合地方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部分或全部返还。我国多个省市例如湖北省鄂州市、广东省佛山市等都有关于税收返还的优惠措施,安徽省也有相关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地方一般将税收返还优惠措施时与投资期限挂钩,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创业投资机构的长期投资,对于初创期企业发展有重要意义。风险补偿政策。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特征,出于规避风险的本能,很多市场主体对创业投资行业一直持观望态度。因此,实行风险补偿、降低投资风险是提高各类主体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例如江苏省扬州市规定由市政府和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市财政再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形成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安徽省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制定了风险补偿措施。其他激励政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主要有财政补贴(嘉兴市、宁波市)、投资补助(宁波市、淮安市)、减免股权过户费用(嘉兴市)、政府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无锡市)以及对于创业投资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补贴与奖励等。这些政策作为优惠配套措施用以促进本地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安徽省创业投资激励政策
1.现行政策在税收返还方面,《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规定:对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产业政策,对安徽省中小微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其投资总规模60%且不低于其实际到位资本60%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给予减半奖励。在省级层面对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作了规定。此项规定完善了省级层面的奖励扶持政策,对于弥补国家税收政策的不足具有积极作用。首先,投资方向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扶持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次,对中小微企业投资比例的规定有利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微企业,推动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最后,税收返还与投资期限挂钩,有利于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对初创期企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该项规定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一,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过高。该规定对比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措施来看,由于没有“高新”的限制,使得投资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也能够获得税收返还奖励的机会。根据安徽省创业投资基金市场数据分析,安徽省近两年创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资本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比例约为三成,也就是说,大约三分之一的创业投资机构直接被这项措施“拒之门外”,无法享受税收返还奖励。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必须“从获利年度起”才能享受税收返还奖励优惠,但创业投资周期长,风险高,收益滞后,这既要求投资者具有足够的耐心,同时投资还要成功。风险补偿政策。在《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中规定了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补偿,但没有建立常规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风险补偿机制。因此,纯商业性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失败时可能无法得到补偿。“高风险,无补偿”的现实会导致市场主体更倾向于选择投资债券等风险较小的领域,不利于安徽省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其他激励政策。安徽省其他激励创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较少,如针对省引导基金管理团队专业人员的税收返还政策以及对于创业投资专业人才享受优惠的原则性规定,合肥市出台一些奖励和补贴政策等,但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激励政策体系。2.完善安徽省创业投资政策的建议安徽省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同时拥有已融入长三角的地理优势以及科技创新优势,发展创业投资的基础条件较好。省及各市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借鉴经验,制定出台一套全面完善的激励措施,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创投基金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首先,在税收返还方面,应当降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扩大受惠企业范围;同时,将企业的受惠阶段前移,不单纯以结果为标准来给予优惠,以提高创业投资企业长期投资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在整体扩大受惠主体和范围的同时,还可以采取“差别对待”的策略,针对不同条件的企业制定不同层次的受惠标准,对实现高标准的企业给予高优惠,低标准的给予低优惠,以达到普遍受惠、分层激励的效果。第二,建立常规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再仅仅适用于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此,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允许创业投资企业按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同时由政府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失败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完善其他激励配套措施,比如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额外的财政补贴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补助,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吸引和激励专业人才,在本省形成相对完善的创业投资激励措施体系。研究表明,税收政策与创业投资业具有显著的正相关作用[6]。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激励政策是政府用来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适用范围窄,虽然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相关意见,提出要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但仍在研究阶段,且中央政策未必能适应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地方应自主制定配套政策加以补充完善。地方政策具有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发挥地方灵活性的优势。安徽省一方面应当对现有政策的不足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应积极借鉴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填补空白。省级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各市制定出一套适用主体和范围广泛,激励效果明显的创业投资激励措施体系,为创业投资业在安徽省的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参考文献
[1]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税收政策解读[J].中国投资,2007(3):26-31.
[2]刘仁和,余志威.完善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0(6):54-57.
[3]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J].中国科技投资,2007(4):53-57.
[4]朱义红.发展创业投资的财税政策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5]顾波红.浅谈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4(11):270.
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和完善激励性财政分配机制,推行税收属地管理,引导和鼓励区域经济加快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结构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规范县乡两级财政分配关系,合理调整财力增量分配格局,增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努力构建资源配置合理、宏观调控有力、激励发展有效、统一规范稳定的乡镇财政体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促进发展,注重实效原则。发挥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推行税收属地管理,调动和激发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引导乡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和收入结构,提高收入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城乡统筹推进。二是强化保障,有利公平的原则。通过提高乡镇经费保障标准,增强乡镇财政基本支出保障能力,促进乡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确保乡村两级政权正常运转,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和县乡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三是简便易行,相对稳定的原则。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力求客观公正、关系简明、统一规范、便于执行和操作,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体制执行的连贯性。
二、体制模式和具体内容
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基础、发展潜力以及上一轮乡镇财政体制实际执行情况,2014年起,取消镇、马圈子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全部实行“收支统管、核定支出、收入考核、节支留用”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一)收支统管。税务部门在乡镇辖区内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集中上缴县金库。乡镇支出由县财政按统一标准和时间进度进行拨付,银行化和非银行化人员经费实行按月拨付,正常公用经费实行每季度首月10号前均衡拨付。
(二)核定支出。人员经费按乡镇年初实有人数和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测算核定;基本运转经费按照编制人数2万元/人·年、超编制人数1万元/人·年的标准核定(不包括人事关系在乡镇,但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税管办、县矿业局等部门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年度内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增加或减少不予调整,包干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补助村级支出根据政策标准核定。体制执行期间,编制内增人及政策性增资由县财政统一核定拨付。
(三)收入考核。为强化税源监管,发挥乡镇协税护税作用,县政府对各乡镇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别以上年乡镇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剔除县级专享收入后,按县政府确定的财政收入增长比例计算并下达年度收入考核目标任务。
1.考核范围。乡镇财政收入考核实行属地征收统计管理,辖区内所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乡镇收入考核范围。
2.奖励办法。定额奖励:按照乡镇年度收入考核任务分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完成对应档次收入考核任务的乡镇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完不成年度收入考核任务的乡镇按对应档次分别扣减经费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超收奖励:乡镇通过协税护税、维护企业外部环境等措施,当年收入实际完成数超过考核目标任务部分实行分档累进奖励的办法。将超收部分划分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分别按20%、15%、10%、5%实行累进比例给予奖励。
(四)节支留用。乡镇核定支出后,对通过严格管理、厉行节约等措施节省下来的资金由乡镇自主支配使用。
三、配套政策
(一)为增强乡镇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实行“三七分成”的激励政策(县级30%,乡镇70%)。
(二)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促进总部经济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乡镇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实现的税收,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总部经济企业,60%奖励引进乡镇,10%奖励引进中介人;若乡镇直接与企业对接,没有中介人的,按70%奖励引进乡镇。
(三)对于乡镇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参照县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执行。
(四)体制执行期间,若创建纳税亿元以上大企业集团的纳税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定额奖励企业所在地乡镇100万元(大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分散在2个及以上乡镇的,按所属企业实际纳税额所占权重,分别奖励所在地乡镇);对于上年度纳税达亿元以上的企业或大企业集团,若当年实现的税收达到年初全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计划增幅目标的,按其超县定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目标部分的10%奖励企业所在地乡镇。
(五)相关体制配套奖励政策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体制执行期间,各年度税收奖励返还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专项用于化解乡镇以前年度政府债务,剩余部分可用于弥补当年经费不足和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各乡镇要严格管控债务风险,努力压缩行政运行成本,将年度节余资金尽可能多的用于化解历史债务,切实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制订偿还计划,不得违规举借新债,逐步消化历史债务。县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巡查。县财政部门每半年至少要牵头组织一次财务大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因落实县政府对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致使乡镇无法享受地方留成税收,影响乡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既得利益的,按影响税额相应延长企业税收归属乡镇年限。本体制执行期间,若受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财税政策等因素影响,致使全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大幅减收,全县年度预算需调整时,适当调减乡镇保障经费水平和体制奖励政策返还额度,县乡共担风险,确保全县财政收支平衡。
(七)大巫岚镇、肖营子镇执行镇区一体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范文3
【关键词】 县域经济; 招商引资; 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1-0065-05
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发展是硬道理。为了做大经济总量,建立开发区招商引资成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从县域经济发展看,无一例外地采用财税优惠政策吸引外地资金,但对其财政绩效研究较为薄弱。进入新世纪以来,发达国家讲求绩效的先进理念引入我国,财政领域逐步重视支出绩效评价,并以此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降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招商引资作为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很有必要研究其绩效问题。本文以广西武鸣县为例对招商引资的财政绩效进行分析。
一、武鸣县开发区现状及比较分析
(一)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概况
武鸣县伊岭工业区位于县城附近,规划面积为50平方公里,2002年起建立工业区,2010年被确定为广西A类产业园区。该县是经济社会较发达的县份,先后被评为全国科普示范县、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县、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近年来,该县提出了“工业富县”的发展战略,努力把工业区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招商引资工作不断上新台阶,工业区对全县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吸引投资,工业区在头五年实行了较为优惠的财税扶持政策,主要有:按国家规定执行全部税收减免;实行财政扶持金、财政贴息和财政奖励政策;按成本价收取土地出让金,但对投资方三年内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超过地价总额的,给予等同于地价款的奖励;按下限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咨询费,减半征收小城镇建设配套费;帮助争取上级各项扶持资金,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改补助、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贷款额度;给予投资者在交通、通讯、就医和子女入学、就业等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设立招商引资服务专窗,经营及居住满一年的,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009年起,武鸣县适当调整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总体上优惠力度有所减弱。具体来说,提高了给予财政扶持金的条件,如给予30%财政扶持金的条件由对县本级税收贡献5—20(含)万元提高到20—50(含)万元,其他各档也相应提高;不再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以及对技术改造及新产品开发企业新增税收5万元以上给予30%奖励的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由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缩短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
(二)武鸣县工业区与周边工业区优惠政策比较
比较其他相邻工业区的优惠措施,可以发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国家级高新区,有着地处市区、财力较多等优势,给出了税收奖励、配套资金扶持、改制工作经费补助、上市工作经费补助、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培育创业投资补贴、搬迁补助、自建厂房补助、租赁厂房补助、物流费用补助、联网审批管理补助等多项扶持措施。其税收奖励措施有:入园企业自认定为软件企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增值税进高新区财政部分的50%及所得税、营业税进高新区财政部分第一年达到5 000元人民币以上、后两年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时,经软件园管理中心审核后,由高新区财政分别等额奖励给企业。最有特色的是创建“无费区”,免收环保审查费、企业代码证及培训费等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灵山县则对五年内交纳“两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该部分税金8%~17%的累进财政扶持。此外,灵山县采取了一厂一策的做法,给予各个工业区内企业数额不等的财政扶持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本地的经济实力,也提高本地区在与其他地区竞争中的话语权。
总体而言,武鸣县的财政扶持金力度是很大的,但限于县级政府的权限和财力,已经是倾其所有了。从中可以看出这样一些特点:县域招商引资财税优惠以奖励为主,奖励往往与产值、完成投资、税收贡献挂钩;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奖励政策较少与就业、技术引进、培育企业壮大规模挂钩,其政策导向是做大产值、税基。而作为国家级开发区的高新区则侧重软件产业、上市企业、技术创新,其行业导向比较明显。
(三)武鸣县工业区与周边工业区生产要素比较
除此之外,笔者还对这几个工业区的投资成本进行了比较,具体见表1。运输成本方面没有太大差别,武鸣县工业区水价较高,电价没有优势,地价比市区便宜,但高于灵山县。从对企业的问卷调查看,入园企业到这里投资落户主要看中的是地理位置好、政策优惠、自然资源丰富;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土地价格优惠、税收优惠最受投资者青睐;对于投资环境,普遍认为比较好,并认为全部或多数兑现了所承诺的优惠政策;从政策期望看,多数企业希望增加和完善优惠政策、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加强招商项目策划与包装。
二、武鸣县开发区财税绩效的具体分析
(一)园区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情况
2002年至今,工业区共引入企业144家。目前已投产105家,在建39家。按年销售收入2 000万元标准计算,2009年规模以上企业6家;按年销售收入500万元标准计算,2009年规模以上企业26家;2010年产值达亿元以上企业9家。从行业分布看,林产品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最多,合计超过50%(表2)。
从调查情况看,有些企业很有发展潜力,福建、浙江等地客商投资的陶瓷企业共有7家,靠近消费市场,技术比较先进,生产、销售情况良好,都表示将继续扩大生产,增加生产线。
2.资金到位情况
据统计,入驻的144家企业协议合同投资额608 353万元,2010年实际投资额327 715 万元,资金到位率53.87%。
3.实现产值情况
按照工业区的统计数据,入驻的144家企业协议合同产值1 266 794 万元,近三年实际产值及占协议合同产值的比例见表3,各行业产值比重见表4。从表3、表4可以看到实际产值占协议合同产值的比例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各行业每亩创造产值相差较大。
(二)工业区引资成本分析
招商引资成本包括税收减免、财政扶持、财政奖励、征用土地补偿、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区管委会工作经费等方面。2003年至2010年,各项财政投入及税收减免合计为16 792万元。
(三)工业区税收贡献分析
总体来说,汇总2002年以来的数据计算,工业区企业协议产值税收贡献率为3.78%,2009年、2010年产值实现率分别为25.05%、34.98%,产值税收率分别为0.74%、0.71%。
1.上缴税收情况
按照协议合同,达产税收贡献额为47 879万元,2008年、2009年、2010年实际缴纳税收(不含耕地占用税)分别为2 088.44、2 343.96、3 136.57万元,分别为协议合同达产税收额的4.36%、4.89%、6.55%,呈现上升态势。2008—2010年三年均无税收的有14家。近三年工业区企业缴纳税收占全县本级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56%、11.62%、12.55%,尚未发挥支柱作用。
从工业区单个企业的税收贡献看,2008年缴纳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有3家,占当时全部入园企业(125家)的2.4%;缴纳税收超过10万元的有42家,占企业总数的33.6%。2009年税收超过100万元的有6家,占2009年入园企业(135家)的4.44%;超10万元的有39家,占28.89%。2010年税收超过100万元的有9家,占2009年入园企业(144家)的6.25%;超10万元的50家,占34.72%。
2.税收行业结构
从各行业的税收贡献看,建材业、林产品加工业提供的税收较多,且比较稳定,而制药业提供的税收呈现下降趋势,农副产品加工业提供的税收比重最低,纸塑包装业提供的税收尚不稳定,机械制造业的税收贡献率上升较快,潜力较大(见表5)。按国税、地税分,以国税系统征收的税收为主,2002—2010年,缴入国税系统的税收收入为5 932.48万元,占工业区企业全部税收贡献额的80.6%。但从变化趋势看,工业区企业对地税系统的贡献率逐步提高,这对地方政府而言是一件好事。
剔除耕地占用税,2006—2010年工业区企业缴纳税收合计为10 911.50万元,与2003年以来的财政投入及税收减免额相比,相当于招商引资成本的64.98%(没有考虑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与进入园区企业头几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也与园区建设初期基础设施投入较大有关。
3.分行业税收贡献率
根据武鸣县财税部门及工业区提供的统计数据,分别计算了有比较完整统计数据的2008—2010年分行业产值税收贡献率、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率(见表6)。从表6中数据可以看到,六大支柱行业近三年的产值税收率大多不到1%;销售收入税收率绝大多数高于1%,甚至达到两位数。为了评价工业区这些支柱行业的税收贡献指标,借鉴了相关研究机构提供的增值税行业平均税负率,按对应行业比较后发现,武鸣县工业区农副产品加工业、生物制药业、机械制造业的税收贡献率尚未达到全国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而建材业则高于全国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林产品加工业没有同类参考数据。
三、存在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工业区的产业集聚效应尚不明显
比较武鸣县工业区“十二五”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可以看到所规划的六大主要行业已经发生变化,而实际形成产业集群的尚没有,反映出县域对园区发展长远目标的前瞻性研究相对薄弱。由于武鸣县地处西部地区,县域经济基础无法与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类比,往往是根据实际招商的情况来“总结”产业定位,而难以事先科学地确定发展方向。
从工业区的六大主要行业看,有的产业关联度不够高,企业间的交易占全部企业销售额的比重也有待提高。产业集聚理论认为,大量联系密切的上下游企业以及相关的支撑机构在空间上的集聚有利于经济要素的集约和优化配置,有利于企业、行业间的相互协作、融合和提高,有利于资源的共享和循环利用,是提升区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发展工业区理应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提高集约化发展水平,但多数县域在行业选择上,在园区发展初期更多地考虑增加企业的数量,难以完全做到“招商选资”。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与地方政府所处的两难境地有着密切关系,也与政绩评价体系紧密相关。一方面,科学发展观要求地方政府改变单纯依靠资源投入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另一方面,一些省级政府按招商引资的产值、投资额等总量指标奖励市县政府,按GDP、固定资产投资额、财政收入等总量指标对市县政府排队和奖励的做法仍然比较普遍。在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下,市场自身的选择机制就难以发挥作用。从根本上说,只有科学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完全建立起来,形成引导县域经济科学发展、关注财政绩效的经济激励机制,建立起包括官方评价、社会评价在内的多元化评价机制,才能改变这一状况。
(二)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尚待提高
投资强度,即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除以土地面积,是衡量开发区土地利用率的重要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武鸣县土地属于四类第十等,在有统计数据且行业归属明确的72家企业中,有20家尚未达到国土资源部2008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单位土地投资强度要求。全部144家企业中,有83家提供了实际投资额数据,平均每亩投资强度为57万元,低于广西2007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其他工业园区(集中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的标准。
在土地资源有限,国家拉紧土地供应闸门,引导地方走节约土地、集约化开发道路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面临着扩大招商与土地供应不足的矛盾。县域工业区在园区级别、知名度、优惠政策、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无法与大城市中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竞争,只能退而求其次,先把企业拉进来,招商质量让位于数量。
(三)财税贡献率有待提高
从上面分析的数据看,工业区的财税贡献率还有待提高,工业区企业缴纳税收占全县本级税收收入的比重也迫切需要提高。遍观全国县域经济发展的状况,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优惠政策,轻财源管理的倾向,财税部门对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还没有建立全面、准确的核算制度,过多的税收优惠将使企业产生严重依赖,影响经济发展内部自我激励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多年以来,税务部门通过下达收入任务来推动工作,地方税务部门重视完成收入任务、轻视政策导向和财政绩效的现象有待改变。
(四)引进资金与引进人才、引进技术不够同步
截至目前,武鸣县工业园区还没有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企业及产品的技术含量有待提高,林产品加工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占园区企业家数的一半,但主要是粗加工,附加值不高。从劳动力需求看,技术人员都是投资者从外地带来,员工多数从本地招聘,主要是当地农民。这种现象既与县域生活环境比不上城市有关,也与科研院所改革滞后有密切关系。大量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集中在城市里,享受着准公务员待遇,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
(五)部门间尚需建立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
从调研中发现,招商、财政、税务、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之间还没有建立定期会商分析机制。各部门依据本系统的标准对入园企业进行审批,信息沟通与交流相对不足,垂直管理部门与当地政府部门即“条条”与“块块”之间不同的部门利益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四、完善现行政策的基本思路
(一)加强园区发展的研究与规划
科学发展离不开科学决策,县域经济发展只有突出特色,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应立足当地自然条件、产业基础、资源优势,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放眼未来,必须淡化GDP目标,从外延式的单纯增加资金、人力、能源、土地的发展模式向内涵式发展模式转变,提高劳动生产率。面对附近园区相互竞争的实际情况,应避免同质竞争,打造特色与优势,实现科学发展。可以考虑与高校、各类研究机构合作,采取技术入股、土地入股等方式共同研制新产品,在部分行业取得突破,走出一条创新发展道路。
(二)建立包括财税贡献率在内的园区准入评价指标体系
以往开发区招商引资主要通过发改委、环保、工商、国土等部门设置前置条件审批,忽略了财税贡献指标。应综合考虑招商引资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制定科学、系统的进入门槛(指标体系),从经济增长、财政增收、就业、外贸创汇、增加商品供应、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等提高要素经济效益方面科学设定园区准入标准。建议建立包括企业规模、财政收入贡献、提供就业、纳税诚信、科技创新能力、产业带动能力等多方面的项目准入评价指标体系,在审批项目阶段、项目进驻阶段、项目成熟期分别进行科学的评价考核,确保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通过招商、财政贴息、信贷担保等方式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园区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商业设施建设,加快完善配套条件,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拓宽筹资途径,创新筹资方式,加快工业区员工宿舍、超市、公交车站等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步伐,帮助企业尽快扩大投资,实现达产目标,提高工业区的财税贡献率。
(三)建立考核机制和引进项目退出机制
一是在项目进驻的各个阶段做好考核目标设定、组织考核工作。二是建立完善引进项目退出机制、企业经营的市场淘汰机制,对于规定年限内没有达到设定的单位土地面积财税贡献的,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或者加倍缴纳,通过经济措施迫使其退出园区,提高园区土地使用效率。
从长远来看,价高税大产品仍是招商引资的首要选择,引进项目的重点应转向高新技术产业,主要吸引产业关联度高、对上下游带动作用大的行业;对投资强度较低的木材加工等企业逐步鼓励做大做强;对土地利用率低,对经济、财税贡献较低的企业收回土地,或征收较高的土地使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回减免的各项税费,取消所有优惠政策。
(四)加强财税管理
一是建立招商、财政、税务、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定期会商分析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加强对税收优惠的核算、税式支出预测与管理,改变片面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三是除了加强招商力度、引进新的企业外,更重要的是继续培育已经入园的企业。工业区管委会、财税部门需站在做大做强园区财源的角度,加强园区项目及企业的财税管理。
(五)做好配套改革
一是用好、用活现有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上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企业技改资金、技改贷款贴息、科技发展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专项补助。二是通过外引、现有企业重组改造等方式,吸引广西科学院、广西农业科学院、广西大学的科研院所入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园区企业的科技含量。三是鼓励、推动企业重组联合,做大做强。财税优惠政策不仅瞄准项目引进,而且引导企业不断做大规模,通过制定实施累进式扶持政策,培育若干龙头支柱企业,形成带动效应。四是上级扶持应与招商引资财税绩效挂钩,引导县域经济科学发展。五是加快科技、教育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激发科技人员的活力,鼓励他们到县域经济中创业,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
【参考文献】
[1] 马海涛,牛文安.当前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与根源[J].中国发展观察,2010(5).
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范文4
扶持机构:微企办统筹协调左右联动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微企办统筹协调、工商牵头推进、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全面推进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格局。各级地方政府要设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力度地推进工作,努力营造自主创业、竞相创办微型企业的良好氛围。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微企办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扶持政策: 财政资金补助、税收奖励等多管齐下
财政补助政策: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补助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同级政府确定的微型企业发展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省、市(州)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经费按一定比例预拨到县级财政部门。《办法》规定,按规定及程序审核后,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税收奖励政策: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贵州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
税收奖励管理:税收奖励由微型企业自创业后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县级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各县微企办完成税收奖励申请审核工作后,于当年3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市(州)微企办,由省、市(州)微企办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县级财政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税收奖励的办理工作。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融资担保政策: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贷款和担保管理: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信用担保和低息贷款支持。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微型企业的担保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
其他扶持政策: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服务:措施建设微型企业服务体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微企办、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
省 情 速 递
山西省委组织部针对少数干部身上的档案造假、身份虚假、年龄不实等问题出台了以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为重点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审核的对象是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截至目前,已有3名干部因相关原因,被取消了考察人选或任用资格。
3月29日至31日,江苏创办了我国第一个专门以促进和扩大国外产品进口为宗旨的专业性国际博览会――首届“中国国际进口产品博览会”,来自46个国家和地区的677家企业参展,56%的参展企业达成了进口、产品(品牌)和投资合作意向。
湖北省将推行省级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今年年底以前,省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原则上不增设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将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处(室)集中,同时建立健全部门内部行政审批工作分工明确、沟通顺畅、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工作新机制。
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范文5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稳固增长
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进程推进,市场经济逐渐繁荣,中国金融市场赖以生长的土壤和肥料逐渐丰沃起来,并诞生了第一批契约型封闭式基金。之后,中国的基金业开始了摸索式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在20世纪末进入到我国资本市场上。1995年,《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鼓励外国资本在我国进行风险投资。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浩浩荡荡铺开,私募股权市场迅速发展,直到2008年达到鼎盛时期。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潜在风险逐一显现,进入2009年,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募资数额大幅下滑,但又再一次成长起来。此后,国家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鼓励支持政策、行业监管法规、配套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私募股权市场进入到规范化发展阶段。如图1所示,受监管因素影响,2015年以来,中国私募基金的市场规模继续膨胀,但增长速度逐渐放缓。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比最大,至2020年7月,其市场存量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
二、文献综述
从国内外研究趋势看,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已从宏观层面延伸到微观机制的探索。国内研究起步晚于国外,但研究成果依然丰富。在宏观研究上,国外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税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资本利得税的降低是否促进了私募基金的增长(Warne,1988;Gompers,etc.,1997)和个人所得税的降低是否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Anand,1994;Cullen,etc.,2002)两个方向上,结论不一而足:Warne认为资本利得税的降低利于私募基金增长,Gompers等则认为私募基金增长并不是因为资本利得税降低,而是由其他因素导致。Anand认为个人所得税降低推动了私募基金的发展,Cullen等则持相反意见。国内则探究了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性作用(黄凤羽,2004等),进行了关于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制的研究(贺江华,2020),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经验建议。从《合伙企业法》出台实施开始,学术界开始关注有限合伙制对企业税收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税收优势及不足等方面(张学勇,2010;邢燕,2012)。在微观层面,国际上,更多的研究探究了税收情况对于影响创业投资活动的因素有何影响。其中,Bozkayay等(2009)认为税收水平对企业活动存在影响。而我国对于税收政策如何影响企业的创业投资活动,优惠性税收政策是否能有效传导并影响到企业投资活动绩效方面的研究还稍显不足。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环境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收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按照其类型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公司型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型投资者,每一类投资者适用的税收政策都不一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各项税收文件,私募股权基金不同投资者类型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明晰,现将上述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如表1所示。由于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等税种的税收征管不因纳税人的组织形态而产生巨大差异,此处未进行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税收政策分析。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性政策为利于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增强创业投资企业活力,助力科技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推进,国家推出了多项针对私募股权市场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性税收政策,包括全国性的优惠扣除政策和区域性的财政返还政策等。1.全国性优惠政策从全国层面来看,以2000年出台的国税发[2000]118号税收文件为标志,国家第一次对创投企业的税收征管进行了规定,使得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得以逐步规范。而财税[2007]31号税收文件则明确要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奠定了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基调。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在国税发[2009]87号文件中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做出安排,对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创投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将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给予70%投资额的抵扣,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税负,鼓励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近年来,陆续出台了新的税收文件,就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如何享受上述70%的投资额抵扣优惠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财税[2019]8号税收文件对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或者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整体核算下,按个人年度所得综合税率5%~35%纳个人所得税;单一核算下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计算缴纳,该文件还明确了各项所得的计算和扣除标准。以上即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所现行适用的全国性优惠扣除政策。2.区域性优惠政策在区域性优惠政策方面,各地的财政返还政策以及全国的优惠试点政策都逐步推开来。以深圳市的地区性优惠税收政策为例,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对符合优惠目录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计算的减税优惠,设立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提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财政补贴;此外深圳市前海合作区还设置股权投资基金专项奖励,包括:企业管理费收入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业落户奖励,以及为股权投资基金或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而设立的办公租(购)房补贴。全国的优惠试点政策在北京市已多次推出,例如财税[2013]71号税收文件提出在中关村进行有限合伙型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改革试点工作,此办法现已被推广为全国范围内适用。2020年,国务院再次在北京中关村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和稳定了对于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国函[2020]123号文件规定在中关村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试点,为鼓励长期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前述企业在年末按照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红利仅征个人所得税,不再有重复征税问题。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征管趋势探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陆续出台的各项政策来看,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和激励力度也正在不断加强。
企业税收奖励政策范文6
冷战结束后,世界呈多极化发展的新格局,世界各国都不断谋求在高技术,尤其在高端产业方面的领先优势。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谋求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各国共识。
税收减免
各国政府对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项目,大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
日本政府为实现科技振兴,实行了对实验研究费给予税额扣除、向海外出售技术等海外收入给予特别扣除等政策。日本在对增加实验研究经费给予减免的基础上,对部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用资产,再按购入价的7%免征所得税税金(最高限额为法人税的15%)。
美国在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将发生的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或实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凡是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1986年将25%的税收抵免减至20%),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三年,向后结转十五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新加坡税法规定,对带来“先进工艺”的高新技术外国公司投资设厂,可享有减免盈利33%的税收优惠,减免期为五至十年。印度为鼓励科技信息产业的发展,自1981年开始,对在“自由贸易区”生产电子出口产品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和所得,实行连续五年免税的政策。费用扣除
这一方式是允许企业将用于科研、试验及资源开发的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费用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
加拿大政府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经常性费用和资本性费用,以及在境内发生的费用和在境外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允许在发生当年作一次性扣除,对境外发生的资本性费用,则按资本折旧规定分期摊提。同时,对研发费用的20%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另行抵免。对由本国人控股的私营公司研发费用未超过200万加元的部分,抵免率可提高至35%。其优惠当年不足抵免的部分允许向前结转三年,向后结转十年。
美国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扣除。一是资本化,即采取类似于折旧的方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短于五年;二是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的当年作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减免额的该项费用扣除可向前追溯三年,向后结转七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十五年。
澳大利亚政府对专门用于科研的建筑和设备的费用,可以按照不少于3年的时间扣除;对每年在澳大利亚使用的科研开发费用超过5万澳元的部分,可以准予升值按照150%进行扣除。澳大利亚还规定,企业研究与发展投资的60%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
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收入性支出,视为一般营业性支出,可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向政府认定的科研机构(包括大学、科研院所等)支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投资税收抵免
其措施是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
美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缴的所得税。凡是企业科研发展费用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可按超过部分的25%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同时规定最高限额为法人税的10%)。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如法定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缴所得税额;如法定使用年限为三年,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获得程度不同的税收抵免。对企业的研究与发展投资,可按20%的投资额抵免当年的应缴所得税。
日本政府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选择资本化,按照递延资产处理,也可选择当期全额扣除。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费用,还可按规定直接抵免应纳税额。如为促进基础技术的研究,对用于基础技术研究的折旧资产,按当年该项支出的5%从应纳税额中抵免;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规定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可按当年支出全额的6%抵免。
新加坡税法规定,对从事研究开发的高科技公司,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的50%,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的优惠政策。韩国税法规定对企业研究实验用的设备投资金额,按5%(进口产品)或10%(本国产品)给予税收减免。西班牙则对公司投资于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无形资产按15%,固定资产按30%给予税收抵免。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政府应考虑改变以往单纯税额减免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增加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作到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我国高科技企业收存的问题
税收优惠方式较为单一。目前我国对高科技产业的 税收优惠方式主要为直接优惠,即减免税。这种方式只 是奖励性优惠,是一种事后奖励。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一 定水平的情况下,这种奖励性税收优惠的负面作用越来 越大,影响了企业之间的非市场竞争,干扰了正常的市 场活动。
税收优惠重点较为片面。这种片面体现在两点上: 第一,我国税收优惠侧重点在高科技新办企业的投资优 惠上,对原有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扶持的广度和力 度都不够。第二,只注重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而在 流转税中未采取相应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只看重结 果,而对其投资活动,没有给予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 优惠政策。
科技税收优惠的歧视现象。目前我国仅对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优惠,而对开发区外 的企业无此优待,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往开发区,甚 至在开发区内假注册,这样违背了税收优惠原则,也不利 于,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内外有别,企业的税收优惠着 重体现在外资企业所得税中,以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国外 先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