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1
关键字:农村超生子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变化和农村城镇变化的不断加快,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案件逐渐增多,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此类纠纷因为与土地直接挂钩,往往涉及众多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群体性、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在这些纠纷中,涉及到一些主张权利的人特别是农村超生子女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问题,因此,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问题的前提。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相关概念
超生子女 所谓的超生子女是违反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的子女。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因为出生的问题使得他们处境与一般人有所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法律上来讲,它是民事主体体系中的"其它组织"也是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不仅具有经济职能,也有自治职能。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拥有一些别的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性组织,同时是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农民无论是向作那种性质的组织主张权利,都必须以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
二、农村集体经济该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确认基本标准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在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从各地方的实践来看,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参照标准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户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组实际生产生活、是否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
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主要的依据是是否为集体经济成员;农村超生子女是否为集体经济成员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甚至是他们的生存权益。他们作为违法生育的子女是否具备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呢?那我们还要看一下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是怎样确定的。
那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到底应当采用何种标准?一些律师界人士认为:"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保障农民生存权为基本前提,原则上任何没有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自然人都应当被赋予合法的"农民"身份,确保其享有最基本的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第二,户口不是唯一的判定标准,要综合参照村民标准、是否承包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状况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第三,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的形式确定成员,从而进一步认定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他方面综合确定某一农民到底应当属于哪一个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①本人也认同这种观点
三、农村超生子女是否为集体经济该组织成员
让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案例:某村民小组村民张某与妻罗某是夫妇,他们的第二个女儿小张(当年3岁)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孩子。夫妇二人也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该村委会也同意把小张户口便落户在其所在村民小组。,恰巧小张所在的村民小组的土地在2007年6月被国家依法征用,其所在村民小组的每位村民应。村民小组认为小张是违法生育的小孩不分任何补偿款给他她。小组的其它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共计23800元。小张的父母表示不服,把村小组告上法庭。该村民小组所在村村规民约约定:凡违法生育的子女在7周岁以前不享受村组所有的收益分配。
法院判决:限该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共计23800元。②
所以从此判决结果看法官也认为户口落在本村的超生子女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该是无效的,我国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小张虽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违法的是他的父母,而且他们已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受到了行政制裁,村小组也同意把小张户口并落户到该组,小张应具有该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依法应当有权分得该组的征地补偿款。违法生育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张某某系因违法生育就剥夺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小张作为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成员,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土地收益分配款不应该被剥夺。
以上案例是有户口的超生子女的情况,那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上户口,但有生活在该村的超生子女是否也具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呢?首先我们看一下一个没有户口的农村超生子女算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是在现代国家中在法制的安排下具有独立的意志享有权利义务的法律主体。宪法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由此可看出,农村超生子女的出生在中国的农村,父母都是中国农民,及时偶尔有某位幸运的农民取个洋媳妇多生了孩子,这些超生子女也不能说不是中国公民。拥有民事权利是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终止而求权利能力应该是平等的③。
可见超生子女从其作为活体出生的那一刻起他便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征收补偿款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超生子女当然有权获得,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取得合法财产的权利。
超生子女的父母通过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负担了他们的社会责任,如果社会还不能接纳我觉得,这个社会是缺少胸怀的;于此同时,对于由其父辈所致的这种错误,而去剥夺超生子女作为生存基础的土地权益是不公平的也是对责任主体的混淆。从法理上来我们并没有对超生子女的权益做出限制的依据和理由。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它既关系到财产利益又关系到生存利益。不能只以户口为由随意剥夺他们的生存权利。
综上所述,不论超生子女是否具有户口,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情况,只要超生子女属于农民,需要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认为他就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注释:
①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2011年6月3日 中顾法律网
news.省略/msss/bjtjflzs/201106/1221035.shtml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2
失地失业农民不断增多,对我国城乡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其原因在于征地补偿理论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本文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在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失地失业农民增多对城乡社会的影响
最近,笔者对西部地区一些城市进行了调查,有的地方在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情况令人堪忧。据调查,目前被征地农民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一是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从西部地区一些城市的情况看,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比,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而相对于土地预期收益而言,郊区农民的年纯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计算,其预期收益约为12万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万元左右。如果将1.8万元全额直接代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平均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当地近郊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费180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500元的水平。据报道,浙江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补偿的额度约为每亩3—12万元;南京市按市政和非市政项目类别补偿,安置标准为2.8—4.0万元。总体上看,东部地区补偿标准要高于西部地区,加上东部地区市场经济相对发达,东部地区失地农民重新就业的渠道相对较多,而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维持长远生计的压力则相当大,矛盾也尤为突出。
二是对征地安置方式和平调村民集体资产的行为不满。西部地区一些城市从2000年开始,统一征地时不再留部分土地给农民。在人员安置上,对男性50—60岁、女性40—50岁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或退养安置,1.6—1.8万元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同时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由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部分农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因而对此不满。
三是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满。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低成本从农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得到较为可观的收益。农民希望能分享这些增值收益。加上有些农民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据调查,2002年,西部地区某省的农民因土地问题上访人次比1998年增长了5.8倍。
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有关专家认为,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真正原因不是城市化进程,而是现行的征地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在建立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基础上,根据当时的实际形成并沿用至今,其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条件下,仍按计划经济的思路进行,必然引发重重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征地权运用的不规范。《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还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土地,显然指集体所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也必须申请使用政府统征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与《宪法》精神有出入。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在征地实践中就难免不出现土地征用权的滥用问题,一些商业性项目用地也必须由政府低价统征后高价转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二)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除了《六十条》对此有界定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他就相应地应拥有对该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现行征地制度,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所有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不够科学合理。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因为土地征用单位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基本都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比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没有或较少顾及到现在的城郊农村,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土地的产出价值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因此,这样形成的土地征用价格当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是偏低的价格。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级差地租Ⅱ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造成的。同时,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两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
因此,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第三,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会导致地区地价差异上欠考虑。一个地区的基础地价从根本上讲是由区域经济条件决定的,任何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均受到区域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农地产值的一致性趋势,各地类的产值,特别是耕地的产值与区域的经济条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以此为基础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就无法反映地区的地价差异。
(四)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除划拨)及其它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取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惟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其次,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价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财富观没有得到体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培根的话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真正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
三、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目前,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一是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这仅仅是静态预期补偿标准,今后应逐步调升。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三是研究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①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无经济收益的城市道路、绿地、水库等),仍由国家统征后拨付,但国家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②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有收益权的高速公路、标准厂房、各类商品市场、污水及自来水厂等),除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外,还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如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股权分红,商品市场、标准厂房产权,水厂产权或股权分红等),避免土地被“买断式”征占;③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如房地产开发等),引入谈判机制,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或一级半市场,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四是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社会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五是加快“城中村”农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城中村”连片改造和建设村民公寓为契机,按城市功能分区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将城市整体规划与村一级管理体制协调起来,打破行政村的界线,采取组团式集中连片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形成在地域上相对集中、新转居人员与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规模效益的功能小区。
(二)建立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会高风险的问题,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是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社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享受低保标准应等同城镇居民。建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养老保障成效。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建立完善互助医疗合作制度,并实行医疗产品配送下乡。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应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鉴于目前农民理财能力差和货币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应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三)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对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保障,主要包含四大块:一是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就业渠道不畅和就业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在加强失地农民的培训时,还应对其他农民进行培训,因为今天的有地农民可能就是明天的失地农民。加强教育培训,首先应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其次是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专项资金,以党校、职工校、乡职业教育中心和农技推广中心、乡村成人学校等为载体,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开展免费培训。三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四)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一是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鼓励、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应享受城镇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开展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发放小额贷款给予支持。二是鼓励征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尽量消化失地农民,对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是建立以市、县两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服务站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打破城乡“藩篱”和所有制界限,取消对土地被征用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变“户籍门槛”为“素质门槛”。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3
一、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变革,关系到农民的经济利益、民益和乡村治理结构等诸多方面。有序推动这项改革首要的是加快土地全面确权工作。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然而,现有法律却没有对“集体”作出清晰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所有权缺乏明确的主体代表,所有权被虚置和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在现实中出现权利和利益之争,很多时候是村干部或是地方干部代表集体行使权利,造成农民利益的流失和权利的剥夺。
确权一是要全面开展土地标准化登记,明确集体土地的界线、类别、面积和范围等产权关系。对耕地、草地、林地等各类农用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摸底、登记、确权,力争把每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明确到具体的组织和个人,加快发证步伐,扩大发证范围。
二要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长久不变。现行土地制度的不足并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导致的,而是制度执行中出现了偏差。从目前农民土地收益和收入结构状况看,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能保证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更好地发挥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和失业保险功能。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众多土地制度改革方案中,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成本最小的改革,相比而言,它拥有其他方案不可比拟的先天制度优势,最容易被大众接受,减弱了改革的阻力,能够保证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可控和降低改革的风险。
三要定和充实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尊重和保护农民对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长久的土地产权。让农牧民共享土地制度改革释放的红利,有利于推动农村牧区土地由资产向资本的转换,有利于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流转,可以让农民带着资本进城,有利于农民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四是明确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使用权的权能界限,明确集体和农户在土地产权上的关系及各自拥有的权益。将所有权和使用权严格分离,这样既可以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也能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区确权面临的最大问题恐怕就是许多土地权属不明,城乡土地剥离困难,加大了确权的难度,这就需要加大权属争议和纠纷调处的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土地权属调处工作方式和机制,完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急机制,并配套后续的跟踪上报制度。
二、探索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不畅,阻碍和束缚了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使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进而客观上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成果认为,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时,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相应会上升,土地所有者愿意有偿转让的比例也会大幅度的增加,土地流转的速度加快。按平均汇率计算,2015年,内蒙古人均生产总值(GDP)达71993元,按年均汇率折算为10974美元,其实很多农民有流转的愿望。只是当农牧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时,由于得不到预期的补偿,而城市的门槛较高,致使土地权利的流转缺少强大的内生推动力。农村土地流通有利于盘活这笔巨大的资产,目前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已有,只是缺乏具体的机制建设。对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目前我区绝大多数地区流转发生率仍然较低。在城镇化过程中,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大量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已经不再从事农业相关劳作,而是进入城市谋生,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以老人居多,土地撂荒情况普遍存在,土地利用率低。土地的耕种分散化使土地的集约、规模经营难以实现,流转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有利于现代化耕作机械和农业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带动农民就业结构的变化,有利于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城市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我区许多农村在农民进城居住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很多都闲置了,在这种情况下,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不妨尝试通过其经营收益权的一次性赎买,来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土地,赋予其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投资的权能,在和林格尔县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推广。通过土地市场的媒介,进行综合整治后将闲置的部分置换成价格更高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从而将农村巨大的存量土地转化为现实的发展优势,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
城镇化将大量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农村人口减少,很多农村房屋空置荒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这部分人口在城市和农村双重占地,而且村庄居住分散,每个村庄的人口很少,造成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率下降。之所以出现这种“城进村难退”的现象,究其原因关键是缺乏合理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形式和机制,如果这部分土地能进行复垦或者进入城镇土地市场,将腾出来大量的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可以缓减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局面,也可以为农村牧区增加土地。农民卖出宅基地使用权后获得的资金,也是农村住宅社会保障形态的转化,有利于保护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那部分农村人口的权益,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降低了农民进城的门槛。政府可以用经济手段引导和激励闲置宅基地退出,制定可行性强的、合理照顾农牧民利益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方案及转让规划,明确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使用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要求,当然转让应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房,引发新的社会不平等问题。
三、改进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只有政府才能提供建设用地供给,政府通过土地市场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比例过大,这就产生了“土地财政”,刺激地方政府多圈地、征地、卖地,大办开发区、大造新城。而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的又不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得到的补偿不足以保障其以后的生活,农民享受不到城市土地市场产生的增值收益,同时低价征地与高价出售建设用地的过程极易滋生腐败。另外,政府主导土地征收导致征地范围过宽过滥。各地一方面反映用地计划指标不足,影响城镇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批而未供”土地,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应该逐步放松管制,成为市场交易环境的维护者和监督者,把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二者进行分离。这样能有效避免效率损失和大量寻租行为,抑制地方政府盲目进行城市平面扩张。坚持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放开一级土地市场,经过综合整治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农村建设用地,允许其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让农民合法享有农村土地转换用途后的增值收益,顺利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推动人口的城镇化。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起点,让市场供需决定土地价格,使土地利用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土地价值。通过价格机制调整市场供应,才能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四、建立保障农民权益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征收土地补偿时按规定价格进行,而出让时按市场供求决定价格,征用过程补偿和土地出让后的市场收益相差过于悬殊,农民缺乏有效的话语权和定价啵农民不能分享土地用于工业化、城市化产生的增值收益,易引发不满,导致。我区由于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一方面城市近郊区农民拆迁所得补偿多,被拆地区农民有的甚至一夜暴富,产生许多“拆二代”,引发了新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另一方面离城市较远地区农民征地之后的补偿水平低、安置渠道窄,使得很多农牧民既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又回归不到原来的农牧区。不少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平均年龄较大,缺少非农就业技能,长远生计令人堪忧,进而影响我区的城镇化进程。我们要借鉴巴西的失败教训,不能重蹈覆辙,巴西在政府主导下,农民进入城市,后形成贫民窟,带来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台湾等地,让农民分享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民有资本去创业去发展,不仅没有贫民窟,而且带来了农村的繁荣稳定发展。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4
一、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
1、依法落实农牧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继续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特别是妥善解决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做好“两证”的补发与发放工作,发放率达到95%以上。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档案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档案齐全、有专人负责管理。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确保农村牧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市、旗县区、苏木镇、嘎查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合同鉴证、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纠纷调处等服务。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规范管理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各旗县区经管部门一方面要跟踪监测、分析全旗(县区)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典型模式,另一方面还要选择2个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土地规模经营典型作为联系点,进行经验总结。最后分别形成全旗综合分析报告和典型分析报告。要求内容详实,有针对性地提出存在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3、构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各旗县区要尽快设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快建立健全镇村调解、旗县区仲裁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此项工作要求年内必须完成。加强仲裁员培训,依法开展调解仲裁活动,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率达到100%。
4、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土地承包督查督办,对越级上访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国土、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调整和收回农牧民承包地、强迫农牧民流转承包地、借土地流转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侵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健全依法解决农牧民土地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1、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认真组织实施农业部开展的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配合搞好自治区10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指导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工作,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年内全市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50家以上。
2、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在实施“阳光工程”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中,争取扩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才和财会人员的培训规模。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带领农牧民致富的(来源:文秘站 )专业合作社领头人和业务辅导员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3、强化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章程、制度的建立到日常规范化运作等多方面给予指导。特别是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帮助、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成员个人账户,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
4、搞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的经验总结。通过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的示范专业合作社。每个旗县区要树立3个合作社典型,对这些典型进行跟踪监测、分析,最后形成内容详实的分析报告。
三、做好农村牧区经济情况统计和农畜产品成本核算与效益分析
1、做好农村牧经济情况统计 工作。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落实统计分析报送制度,及时报送季报、年报统计分析报告,发挥统计在掌握动态、判断形势、服务决策、指导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年初(一季度)对全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目标进行预测分析,提出目标值和收入构成,分析达到目标的支撑措施;二是每季度要统计分析农牧民劳务输出和现金收入及其构成,并形成分析报告;三是做好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半年报和农村牧区抽样调查户收入情况预报;四是年终要统计和测算农牧民全年的纯收入,形成完善的总结分析报告。
2、做好农畜产品成本核算与效益分析。每个旗县区要至少设立2个农产品成本核算点,年终对10种主要农作物做出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畜产品成本点设在乌拉特中旗、杭锦后旗和临河区,其中:乌拉特中旗设绵羊、山羊核算点1个,调查户6户;杭后设奶牛核算点1个;临河设巴美肉羊和肉鸡、蛋鸡核算点各1个。各旗县区要加强对农畜产品成本点各项费用的跟踪登记工作,全面掌握市各类农产品的投入产出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为农牧民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
1、继续贯彻减负“五项制度”。涉农涉牧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涉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牧区订阅报刊“限额制”、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牧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都是农牧民负担监管的有效手段,要继续坚持,不断完善,抓好落实。
2、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指导和监管。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好《市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认真总结“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经验,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限额标准,逐步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牧区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引导基层干部学会用民主的办法组织农牧民,充分发挥农牧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把农牧民急需的事办实办好。
3、加大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各旗县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按照政策要求,严格防止截留挪用,确保国家的各项惠农惠牧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利益。
五、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与审计
1、加强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资源公开协商、招标投标、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等十四项制度。认真总结加强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经验,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按照发展完善党领导的嘎查村民主自治机制的要求,推广“四议两公开”。完善议事程序和公开内容,切实解决损害农牧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2、推进农村牧区财务管理规范化。继续全面推行“村财民理镇代管”及村会计集体办公、先审后记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农村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规范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做到村级财务按月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3、强化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开展嘎查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三资”管理、土地补偿费管理、农村牧区筹资筹劳、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农牧民反映特别强烈问题的专项审计,并加强整改监督。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化解”的原则,指导村嘎查组织积极稳妥地化解债务。
六、积极开展专项调查研究
通过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研究和探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重点围绕“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牧民增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5
一、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土地流转的增多,流转规模的扩大,虽然各级政府和合同管理机关加强了管理,然而在土地流转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概括,当下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主要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土地流转产权主体模糊,存在非农现象
农民才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主体,可是当下存在不少不遵从农民意愿、将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肆意变更的现象。有的地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非农现象,村级组织或者乡镇政府通过行政行为进行土地的强制流转,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影响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形成。 就笔者所在的旺隆镇来说,旺隆镇有10个村民委员会,1个社区,总人口21650人。64个村民小组,农户5206户,承包经营耕地面积22743亩,这其中有少部分的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并没有完全遵从农户个人意愿,土地流转存在产权主体问题。
(二)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较少,流转成本过大
当下,我国的土地评估以及测量评级等的中介机构数量还非常少,造成集体经济包办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现象一直存在。在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较少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既担当着中介的角色,同时还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这就使得其不可避免要对一般的交易主体产生干涉甚至侵害行为,导致农户的土地流转成本过大,降低了土地流转的效率。旺隆镇的土地撂荒现象呈上升趋势,主要体现在一些农户全家外出务工, 未向村组退还承包地而一走了之, 致使土地无人耕种, 此外,因劳力弱而无力耕种土地撂荒情况也较严重。造成这一现象的更深层原因正是由于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导致较大的土地流转成本抑制了农户的土地流转积极性,致使撂荒现象严重。
(三)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缺失,地区差异较大
在当前土地流转发展状况下,不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转包费用以及租金等的形成都缺乏正当的市场竞争,人为决定土地流转价格的现象层出不穷,极易导致土地流转交易双方意见出现分歧,造成合同纠纷的发生。而且土地流转合同内容条款不全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权利与义务不明,没有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没有委托而双方签字代签、印章不齐等,为合同纠纷埋下隐患。这种现象正是由于当前的土地流转尚缺失完善的市场机制造成的,而且该问题呈现出比较大的区域差别性,在不同的地区出现的几率也是不尽相同的,这些因素使得当前的农村土地流转陷入恶性循环,影响了其进一步的发展。就旺隆镇而言,其土地主要是流转入专业合作社和其它主体,土地流转入股或者承包呈现出较大的区域差异,这也是限制农村土地流转全方位发展的瓶颈。
(四)土地流转社保制度缺乏,农民利益受损
土地流转社保制度的缺乏,使得不少地区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能够对农民利益进行切实保障,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社保制度缺失,在旺隆镇的具体表现为: 一是土地租期过长而且租金过低,使农户权益受到损害。二是土地收益分配监管力度不大,分配制度不合理。三是土地流转后农民再就业情形不乐观,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此外,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实际流转过程中,有少部分为口头合同,这主要存在于农户与农户之间因相互信任而以口头约定为准,说明农户的法律意识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还需加大普法教育,以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经过上文的概括和分析,我们已经对当前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有了大致的了解,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发挥土地流转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对策的讨论,笔者认为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主要方法有如下几种。
(一)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确保流转主体
土地是具有重要作用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因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土地产权制度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促进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首先就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确保土地流转主体,主要有两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明确财产归属关系,也就是要明确财产的所有人是谁。二是要清楚不同产权主体的权责关系,实现权责分明。因此,我们要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我们国家现有的一些法律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同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规范,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责任主体约束机制,防止产生非经济原因的损失。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才能够有效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健康持续流转下去。
(二)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平台,规范法规建设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要经历非常繁琐的过程,加上交易的主体双方大都不知晓正确的交易程序,因而就非常需要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发挥一定的纽带作用。缺乏土地流转的中介结构,就会相对减少土地流转机会,造成流转风险和成本的加大。因此,政府必须大力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平台,加强相应的法律建设。要增加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数量和提高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素质,确保中介机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同时还要坚决贯彻相关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可操作性。
(三)创新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平衡地区差异
针对当前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创新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建立风险处理体系着手进行解决。在土地承包所有权进行流转的过程中,业主应该受到契约或者合同等的约束作用,同时还应缴纳相应比例金额的风险保证金给土地所有者,将风险保证金当作土地流转承包业主不能履行合约时的赔付和补偿,通过这样的方式创新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避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造成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此外,政府 还应该致力于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促进不同农村地区的协调同步发展,这样才能够保证整体城镇化水平的建设和提高,促进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四)深化土地流转社保措施,改善利益分配
为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必须深化土地流转过程中以及之后的社保措施,改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方式,使得农民能够降低对土地的依赖度。改善当下的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不仅要改变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还要深化土地流转社保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界定低保对象,同时补充完善低保标准,在农村地区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改善农民在土地流转前后的生活水平。二是要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农村地区应该加强新农合的宣传,加强对新农合的社会监督以及民主管理,大力引导农民参与到新农合体系当中,解决农民中存在的“因病致贫”现象。三是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土地完成流转之后,针对因土地流转而造成的农民失地失业的现象,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更好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维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稳定开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良好开展不仅能够满足城镇化发展的内在需求,还有利于促进多形式经营活动的发展,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针对当下农村流转工作存在的主体模糊、成本过大、机制缺失以及制度缺乏等问题,社会和政府应该从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培育健康市场平台、创新市场机制以及深化社保措施等方面进行整改,这样才能够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良好发展,促进农村经济水平的持续增长。
参 摘要: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持续扩大趋势,其根本原因是城镇化发展水平的滞后。文章通过结合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双向可逆性、理性和转移难度增大等特点,指出了托达罗模型在判断剩余劳动力富余情况、生活成本、去留决定和就业概率方面的局限性并进行修正分析,由此得到要促进经济三元结构的形成、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建立自由宽松的劳动力市场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居民收入差距;剩余劳动力流动;托达罗模型;城镇化
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考察与分析
(一)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宏观经济以史无前例的速度持续高速增长,居民收入获得显著增加,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如铂金斯称其为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经济奇迹。然而,就在城乡居民收入整体增加的同时,收入差距却在急剧地拉大,已突破合理的限度。从图一中能够清晰地看到:自1978年以来,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波浪式的发展历程,总体上呈持续扩大态势。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4.7元,相比之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153.2元,收入差距的绝对额达到12021.5元,城市是农村的3.34倍,为历史最高水平。之后几年也一直在这一高水平徘徊。
(二)城镇化的滞后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
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30多年时间里我国城镇化水平一直滞后于工业化水平,虽在2010年城镇化率首次超过工业产值比重,但城镇化率依旧明显落后于非农产值比重,表明城镇化滞后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过来。
城镇化的滞后阻碍了农村现代化进程和剩余人口的转移,限制了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并导致其长期存在。二元经济结构是指现代化工业和技术落后的传统农业同时并存的经济结构。传统农业部门由于生产效率低下,其劳动者收入普遍低于城镇工业部门,加上农民经常不得不自己出资来缩小与城市在教育、基础设施、相关公共品及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距,农民的净收入长期增长迟缓,城乡居民存在持续且显著的经济收益差距。可以说,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产生和加剧了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地,则可以说城镇化的滞后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
二、新时期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特点考察
经典的迁移理论表明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是推动剩余劳动力流动的主要力量之一,而目前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在此力量的推动下正呈现出一些未受学术界广泛关注的特点。
(一)流动的双向可逆性
目前,我国剩余劳动力的流动是双向可逆的,既有源源不绝的农村年轻劳动力进入城市非正规部门,也有一部分劳动力从非农部门退出回到农村。与农村的处境相比,城市较高的工资水平吸引着大批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城镇非正规部门对低素质人员的需求开始饱和,飞速上涨的物价特别是房价将普通农民拒之门外,加上巨大的城乡二元分割体系的存在,使他们始终无法真正融入城市。而近年来农村发展速度很快,进城务工人员改善了农村人口的生活水平,农村市场需求旺盛,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一些在外务工人员开始主动或被动地回到农村和乡镇从事个体工商业。
(二)劳动力流动是理性的
农民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的目标是自身净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不单会考虑自己在城市所能获得的收益,也会充分考虑在城市等待就业的成本。这里的成本不仅包括迁徙成本,还包括住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城市的生活成本远高于农村,在城市居住的时间越长,尽管获得工作的机会越大,但生活总成本也越多, 一旦生活成本增加以至于抵消了城市预期收益的净贴现值,农民工无力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会重新返回农村。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难度越来越大
统计显示,当前我国依旧有1.7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待转移,占现有乡村劳动力总数的 35%,表面上看,我国待转移的劳动力规模还很大,但实际上要想把这部分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部门,已经是越来越困难了。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大都是年青有文化的,随着时间积累,留守农民呈现出年岁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特点,且女性居多。即使城里有大量的就业机会,由于本身素质低,他们也无法转移出来。这就是说,虽然中国目前存在规模巨大的农村劳动力,城市工业部门也无法吸收,劳动力转移会慢慢停止下来,陷入所谓的“劳动力转移陷阱”。
三、托达罗模型的基本思想及局限性修正 分析
(一)托达罗模型的提出及其基本思想
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托达罗从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失业问题,而人口流入城市的速度并没有放慢这一事实出发,发表一系列论文,创新性地引入了就业概率这一因素,构建了一个新的人口流动模型。
其模型的一个基本观点是,预期收入差距是农业劳动者迁入城市的主要动机,差距越大,流进城市的人口越多。托达罗还认为农村年轻劳动力固然不能较快地在现代部门就业,但在城里停留的时间越长,他赢得工作的几率也越大,他仍然会继续留在城里等待。让V(0)代表流动者的预期收入差别净贴现值,Yu(t)、Yr(t)分别代表t个时期城市和农村实际工资率,n代表计划内的时期数,r表示贴现率,即迁徙者的时间偏好程度。这样,一个迁徙者在城市里得以就业之前的n期净收入贴现值就可以写为
V(0)=∫n0×e-rtdt-C(0)
(二)托达罗模型的局限性及其修正分析
第一,托达罗模型假定农村不存在剩余劳动力,这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合。事实上,我国依然有约1.7亿的剩余劳动力留在农村,且农村人口增长快速,在一定量的土地上就必定存在着数量众多的生产效率极低的剩余劳动力。
第二,托达罗模型只注意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迁移成本而没把在城市所需的生活成本考虑进去。我们知道,农民工不管能否在城市里找到工作,除了要支出一定的迁移成本,还要支付一定的生活成本,并且这一生活成本要比他们在农村的要高,有些情况下甚至要高很多。这里用符号C(l)来表示生活成本,那么一个迁徙者在城市里得以就业之前的n期净收入贴现值就可以改为
V(0)=∫n0×e-rtdt-C(0)
第三,托达罗模型假定流进城市的迁徙者必然会在城市找到工作,即便找不到,他们也甘愿在城市非正规部门临时就业或完全处于赋闲状态。实际上,农村劳动力个体主要以获取经济收益为目的,当城市高昂的生活费用使其无法实现城乡预期收入差距时,转移活动就很难维系,此时从城市到农村的劳动力“回流”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在农村劳动力个体作为理性人分析自己成本收益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劳动力去留公式
Q=/(o)
即为农村劳动力个体收益与成本之比,由于农村劳动力流动一般以 1 年为限,属于短期,故公式中没有对收益进行贴现。当 Q>1 时,收入大于成本支出,留有积蓄,农村劳动力就会继续留在城市。反之,当 0<Q<1 时,农村劳动力就倾向于返回农村。
第四,托达罗模型把每个迁移者在城市获得就业机会看做为随机事件,是不准确的。文化程度才是决定就业概率大小的一个关键因素。农业迁徙者自身文化素养较低决定了其难以融入城市现代生活和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机会,因而他们的就业概率是比较小的。
四、相关对策建议
(一)促进三元经济结构的形成
修正后的托达罗模型说明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时基于Q值表现出的双向可逆性,回流的劳动力为农村带来了较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理念和一定量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我国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往的经验表明,农村工业部门的长足发展,可以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容纳吸收剩余的劳动力,推进农村的城镇化过程,而城市工业部门是无法容纳大规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因此三元经济结构是我国国民经济转型的必然选择。这样,资源会从大城市的过度集中,变成逐渐向小城镇平等分散,逐步实现乡、大中小城市资源和服务的同质性,促进小城镇进一步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这不仅可以促进中国城镇化发展,也能有效缓解大城市病。用路线图表示如图2所示。
(二)提高农村地区教育水平
修正后的托达罗模型表明迁移者的文化程度才是决定就业概率大小的关键因素。加大农村地区教育的支持和投入,提升教学质量,加速人力资本的形成,提高农业人口的综合素质和竞争硬实力,是增加就业概率的治本之策。我国城乡教育投入的差别过大,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学水平的低下使得收入必然会低,形成贫困的恶性循环。抓好农村教育,首先,务必要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切实做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特别是针对留守儿童这一常见的群体,为培育未来合格的市民打下基础。其次,在注重义务教育的同时,要着力加强农村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使农民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提高就业概率,推动农民工市民化。
(三)构建自由宽松的劳动力市场
一切人为设置的扩大城乡差别的措施必须尽快清除,不断优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宏观环境。尽快放宽带有明显福利性质的二元户籍制度,放松人口流动的种种限制,破除城镇化进程中的各种体制性障碍,给予农民工与市民平等的待遇。除此之外,要重视和加快发展有较大发展空间、能创造大量工作岗位的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大力挖掘其就业潜力,使之成为吸纳更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载体。自由宽松的劳动力市场能帮助农民实现自由迁徙权,减少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额外成本,提高预期收入和预期就业概率,消除其后顾之忧,完成劳动力转移模式由临时性、流动性向长期性、永久性转变。
参考文献:
郭熙保.发展经济学(第1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赖小琼,余玉平.成本收益视线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托达罗模型的反思与拓展.当代经济研究,2004(02).
肖文韬,孙细明. 托达罗人口流动行为模型的一个修正及其新解释.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01). 考文献:
刘卫柏.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创新及政策建议.经济纵横,2012(03).
朱敏.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中国经贸导刊,2011(01).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6
关键词:企业风险;财务风险;风险控制
加强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企业当下的重要任务,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不断地发展中可以得到很多机遇,但是机遇同时也具备着风险,所以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企业面临着很多挑战和风险。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企业的财务状况具有不稳定性,是因为财务风险的出现是不确定的、不能预测的。而现在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大问题或者直接失败的企业,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因为财务管理不到位,导致企业在财务上出现了问题。因此,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要把控好财务风险,必须要从财务管理出发,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意识,对于财务上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寻找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法,防患以未然。
一、企业财务风险的概念及其特点分析
(一)企业财务风险的定义
企业财务风险将视野对焦于企业的各类生产制造业务范围和行业,紧紧围绕资金的筹集、资金投入回收和利润分配等事项,开展潜在性风险的辨别和剖析,可以说,企业财务风险具备极其广泛的基本概念和含义,它是企业在进行各类经济活动中遭受到不同原因的制约性的作用下,而致使其财务具体运作情况与预估相偏移而产生的状况。从总体上,可以将企业的财务风险划为下列一些不同的类型:在财务活动各类步骤看来,关键就是指财务资产在筹集、资金投入、回收利用、利润分配等领域的风险。在财务风险的可控性情况看来,表现为可操控性和不可操控性的风险。在财务风险的多方位分散化方法看来,表现为不能分散及可分散的财务风险。在财务风险的运作情况看来,表现为静态数据、动态性的财务风险。在财务风险的范围看来,又可以区分为微观上的和宏观上的。在财务风险的目标看来,表现为资产、人身安全、义务层面的财务风险。别的还包含有自然风险及社会带来的风险等。而这种财务风险的细分又大致包揽了全部有关风险的运用范围,组成相对性的全方位统一系统。
(二)企业财务风险的特性
企业财务风险有其自己的表现特性,实际可以从下列层面进行分析和了解:客观性。企业财务风险围绕于企业开展财务活动的全过程,是客观现实、不因人的信念为改变的,在企业资产运行的环节中不可避免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而导致其存有对企业的风险和危害性。不确定性。企业财务风险虽然是客观现实的,但是还与此同时存有不确定性的特性,因为各种因素不能预料而且可以随意转变,这就使企业的财务风险存有未知性和偶然性。可认知性。企业财务风险虽然是客观性、不能明确的,但是也是可以为人们所了解的,可以利用对企业目前存在的、发生过的财务风险的统计分析、测算和剖析,获知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害水平等,并选用合理的、有目的性的对策进行预测分析、评定、考量和预防。行为关联性。企业财务风险存在于有差异的环境当中,可以明显的呈现出财务领导者的实际个人行为与环境的关联特性,因为在不一样的环境下选用的财务管理决策不一样,这就使企业遭遇不一样的财务风险。根据对企业财务风险的表现特性展开学习并且提高把控能力,以实现科学的、全方位的了解和分析财务风险。
二、加强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加大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实行资金的集中和统一管理,有利于企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监督等方面的有效运作,使企业的资金流动处于积极状态,提高企业资金链的活跃性,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经济收益份额。
(二)有利于管控企业经营流程
加强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有助于企业财务计划的开展和完善,实现企业内部财务收支的平衡,合理有效的管理资金,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发展。此外,还可以使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对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全方位地监督资金的筹集、组织、分配和使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扩大其发展空间,保证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优化企业财务资源
加大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建立、完善一个严格的、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为促进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优化企业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企业资金链的可流动性,有效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经济份额。
三、企业财务风险
(一)筹集资金存在的风险
要保证企业的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需要有强大的资金库来支持,而少了资金库的基础力量,企业想要得到良好的发展基本上是不存在的。企业开展长期投资有许多形式,且都有着一定的风险,企业对于此事要不断衡量,要进行不断的筛选,选出综合性资金成本最低的筹资方式。企业的资本整体结构要融入于本身的具体情况,那样才会使企业的发展趋势更加具有实力。如利益筹集资金的方法,企业必须依照运营的情况合理的分配给投资人收益,投资人与企业一同对企业的赢亏承担,这在一定水平上提高了企业的整体实力,但也使企业的资本成本较高,决策权也较分散化;而债务筹集资金的方法,则要求企业不管经营状况怎样都需要按时向债务人交付利息,这样的话筹集资金速率较快,延展性强,还可以平稳企业的决策权,但其筹资的资产金额却比较有限,且不可以产生比较稳定的企业资金库,风险比较大。企业在筹资方式上的挑选错误就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风险。
(二)投资存在的风险
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环节中,可以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盈利外,还能够以项目投资的方法来获得利润。而项目投资的过程不可能每一次都能盈利,这在其中就存有一定的风险。企业开展项目投资的形式有现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和存货等。项目投资全过程中的利益和风险是并存的,较高的盈利代表着也存有较高的风险。企业必须在资产的流通性与盈利性中间做出挑选。可流动的资产项目投资太多,会提高资产的流通性,使企业的盈利水准提升,但与此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周转资金的负债比率。长期性的项目投资也出现资产金额大、执行时间长、将来盈利可变性复杂等难题。这些投资方面存在的风险都给企业的财务产生了一定风险。
(三)资金运营存在的风险
企业在资产经营环节中的风险关键表现为企业为了更好地开展生产必须在生产制造的时候贮备一些产品,这些产品一方面对企业的资产形成了一定的消耗,另一方面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管理经费。库存商品时间一长还有可能导致市场价的下降,在管理过程中发生损坏等状况。此外,企业未收帐款商品的总数太多,额度过大,也会给企业的财务带来一定风险。企业的资产流通性受限制,其债务的还款也不可以借助商品来填补,便会使企业长期性肩负较多负债,乃至发生债务违约的状况,这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极其不好。所以在资金应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运用情况对企业造成财务风险也是十分明显的。
(四)收益分配存在的风险
利润分配是企业财务系统循环的最后一个阶段。利润分配其中又包含了留存收益和分配股息这两个部分。留存收益是扩张投资的规模来源,分配股息是企业股东资产扩张的规定,二者既互相联络又互相分歧。企业假如发展速度更快,基于市场销售与生产规模的快速发展趋势,必须增添很多基础的资产,税后利润绝大多数留用。但假如利润率很高,而分配股息小于一般水准,就很有可能危害企业的股票估值,从而产生了企业利润分配上的风险。如企业因为会计制度的出错或处在通货膨胀阶段,就很有可能产生虚盈实亏。分配过度的风险;企业保存留存收益太多,又会造成公司股东及职工短期内权益与长期性权益的矛盾,存在公司股东职工工作积极性减少的风险;而企业过多派发盈利,又会造成企业周转资金的不流通,容易造成不可以在期限内交付债务的风险。
四、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企业财务管理不适应当前经济环境
企业在进行经营生产活动时,容易受到市场大环境的影响。而企业就是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大环境中进行日常经营发展,所以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各个方面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与外部经济环境不相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国家经济政策变化、银行利率和汇率变化等都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一个企业由于不考虑大的财务环境而导致其内部财务管理无法适应整个经济环境,从而造成企业财务风险的产生。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企业的财务工作是否到位,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不完善,对企业各项工作缺乏指导和控制是目前企业存在财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市场等在协调配合上事务较多,容易出现混乱甚至是失误,如果企业没有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对财务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考核,很有可能会造成企业财务工作上的失误,造成企业资金损失。它还给企业的财务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在企业财务管控中,建立健全的企业财务管理机制,是有效管控企业财务风险的措施之一。有些企业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视不到位,没有相应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在应对在企业财务风险时,没有做到责任到人,使财务人员在工作中没有以严格的制度约束自己,放任财务管理工作的问题不管,导致财务风险的产生。
(四)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缺乏财务风
险意识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上应从多方面、多角度认识到防范财务风险的必要性,否则容易导致企业财务风险。企业在不断地发展经营过程中,经常会伴随着企业在财务上风险,而且,财务管理者对财务风险的认识不全面的,极有可能造成企业财务风险。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财务风险意识淡薄,也是企业财务风险易发生的原因之一。
(五)企业在财务决策的失误
企业在发展经营过程中总要经过重大的决策决定方向,而决策的正确性关乎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而企业在财务工作上的决策正确性更是会影响企业财务风险的出现。当前许多企业的财务工作决策仍以一人为主,决策科学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企业财务决策的判断和实行,增加企业在决策上的不确定应性,最终会损害企业的自身发展。
五、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
(一)提高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意识
企业要从根本上降低财务风险几率,要从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入手,增强企业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当企业在财务工作上做决策时,要对当下的实际状况有完全的掌控,在考虑可能影响决策的各个方面因素时,要加强对决策可行性的研究,科学的进行决策的实行,减少决策的失误。关于各种可行方案的决定,切忌主观臆断。对于在经营活动中随时可能出现的财务问题,要及时进行把控,要提前想出对策,加以控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风险,在进行财务处理时,要有效的控制企业的损失,并从中总结经验,积极应对企业财务风险,以促进企业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经营。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还应注意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企业经济活动中各环节之间能够相互配合,提高整体工作的协调性。为了使财务决策符合企业的根本利益,一是企业必须建立科学完整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二是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上的监督管理机制,用监督管理的制度对财务工作进行有效管理,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筹资、投资的科学性
筹资过程中,企业应从自身实际财务状况出发,掌握负债规模的大小,从筹资的所获得的收益和风险等方面进行多角度思考,按照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筹资途径,避免筹资过程中的资金风险;而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也应对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给予审慎考虑,并对投资项目进行合理评估,多方面了解投资的可行性,提高投资的科学性。
(四)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为了促进企业财务工作的有效进行,应该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财务知识的储备,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财务人员应该熟悉并且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在企业发生财务风险前,财务人员应该提前规避风险,做好应对的措施和方案,并进行总结,化解处理好存在的风险问题。因此,增强财务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十分必要。改善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处理机制,财务人员作为财务工作的直接实施者,使其在日常工作中掌握和分析财务状况,更好地了解财务风险,从而使财务风险得以控制。
(五)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要使自身的产品处于提升的位置,可以很好地吸收项目投资,要依据自身的风险承受力,选择最好的资本成本和投资效益的计划方案,要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和途径,以完成企业内部资本结构的提整体优化,要确保企业内部的资金积累,使本身处于相对性平稳的总体目标收益,并维持相对性平稳的营运能力,持续调节自身的运营方位和构思,使企业能够在市场中站稳脚跟。与此同时,企业还需要创设和健全财务风险的提示警报系统,要在忽然遭遇财务风险的情况之时,可以快速地运行风险预警系统,进而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维持企业的现况,降低财务风险所产生的损害。
六、结束语
在目前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制度的环境下,促使在我国目前的企业主体在这样的一个大市场环境中,在所难免地要应对一定程度上的财务工作中所面临的风险性,并且企业基本的生产制造运行流程中的众多事情和关键点,通常都是会对企业具体受到的财务风险状况产生外界主要表现形态的直接性作用,总的来说,进一步加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财务风险预防与管理方面,针对助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环境之中的企业实体要维持长久稳定性的发展壮大的状况,具备着极为深入的实践助推作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与之而来,所以为了企业能够健康的发展,从企业自身寻找原因,根据风险存在和产生的根源,制定有效的、合理的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以及监管机制对风险的把控,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的财务风险的产生,以促进企业长期的、健康的经营活动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惠.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21(17):159-160.
[2]张林玉.如何加强企业财务风险控制[J].中国外资,2019(14):124-125.
[3]佘浩.论财务共享模式下企业风险控制策略[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1(10):102-103.
[4]付玉兰.论新能源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J].中国市场,2021(17):15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