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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监督体系实施意见范文1
一、工作进展及成效
我们主要在五个体系方面建立规划管理模式,即乡村规划法规体系、乡村规划管理人才体系、乡村规划编制审批体系、乡村规划实施体系、乡村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体系。乡村规划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市乡村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完成初稿,《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此外,我局投入10余万元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正在共同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和民居设计导则》。规划编制体系不断健全,丰润示范点共有22个乡镇、527个村庄需要编制规划,目前资金投入合计600万元,已经编制完成7个乡镇的总体规划、8个乡镇正进行规划编制,其余乡镇正在进行地形图测量;已经编制完成村庄规划22个,253个村庄正在进行规划编制,其余村庄正进行地形图测量,资金投入累计约300万元。丰润区各乡镇全部成立了以书记或镇长为主任的规划委员会,并下设规划办公室,承担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目前共初审规划意见100件、选址意见书3件、审批建设方案7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10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1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6件。此外,迁安示范点18个乡镇中已经有13个完成了规划成果编制工作;滦县响嘡镇投入资金30余万元已经编制完成了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平郑庄子镇和越河镇已经和规划设计单位签订协议,投入40万元开始编制镇总体规划。
此外,规划人才体系已经初步拟定培训工作计划,拟在今年小规模培训的基础上,明年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大规模的培训。规划实施和实施监督检查体系正在健全。
通过规划立法和示范点的试验示范,增强了广大领导干部和群众的规划意识,具有*特色的乡村规划管理体系已经开始建立,有力的推进我我市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把示范项目按照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尽快完成。二是建立定期督促检查制度。三是实行局主要领导及时协调、调度制度,对项目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尽快解决,确保进度。
建立大监督体系实施意见范文2
2008年群众安全工作奋斗目标:
(一)安全控制目标为“0166”。
1.“0”即全年杜绝死亡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为零,实现安全生产年。
2.“1”即重伤控制在1人次以下。
3.“6”即轻伤控制在6人次以下。
4.“6”即杜绝顶板、水灾、瓦斯、煤尘、火工放炮、机电运输六类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杜绝三级以上非人身事故。
(三)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一级水平。
(四)群众安全“双基”建设进一步深化,群众安全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群众安全工作在整个矿井安全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保持省煤炭系统“矿处级”安全竞赛和公司“双先双优”竞赛先进水平。
2008年我矿群众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一促两赛三提高做好四项工作”。
一促:凝心聚力,加强监督,全面促进我矿群众安全工作的整体进展。
两赛:一是继续开展好网、岗、哨安全竟赛。二是安全机制创新竞赛。全矿群监员要以这两个竞赛为契机,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苦练操作技能和监督检查本领。特别是在监督检查中,开拓新方法,积极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探索新经验,创造性地开展群众安全工作。
三提高:一提高安全监督检查水平;二提高自主业务保安能力;三提高安全监督检查绩效。
做好四项工作:
一、充分认识煤矿群众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群众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你我他,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矿井的发展,家庭的和睦。平平安安一个班,安安全全回家去,就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为此,我们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用个人的安全保证班组的安全,用班组的安全保证区队的安全,用区队的安全保证全矿的安全。各车间工会要号召职工群众积极学习贯彻落实《北宿煤矿创建“安全高效型、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实施意见》、《北宿煤矿推行“手指口述”的实施意见》、《北宿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一千天工作意见》、《北宿煤矿关于“四化”矿井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一切以安全为中心,以安全为重心,以保证2008年实现安全生产。
二、创新管理,开拓群众安全管理的新方法。2008年我们要不断完善ohsas28001群众安全工作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程序运作,按时进行程序更新,充分发挥新机制的作用,不断提升群众安全工作管理体系的运作水平;同时教育培训部门要把体系标准纳入群监员,岗员、哨兵的培训计划。矿团委要继续深入开展以“创建青年文明生产线(青年文明巷道、硐室)、争当青年安全生产文明标兵”为主题内容的青年安全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积极发现和培育岗员青年中的安全标兵。
安全管理的重点是在作业现场,群众安全监督员分布在各个生产作业场点,是职工安全行为的全程监督者。每位群监员首先要熟悉自己作业岗位的薄弱环节,协助班工长和工区技术人员制定出周密、实效的控制方法和预防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要大力制止一切“三违”现象,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三、丰富载体,巩固群众安全文化成果。各单位和部门要在2007年各项载体的基础上,发扬好的成绩,创出新的思路和方法。把网、岗、哨安全知识擂台赛、安全知识进区队,安全百题知识竞赛,安全确认演讲,女工委的“三送一到”、安全文艺演出等活动向纵深开展,促进群众安全文化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建立大监督体系实施意见范文3
一、总体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在深化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和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建设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资源的思路,进一步完善责任农技推广体系、强化动植物防控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和落实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构建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成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22个行政村的农业公共服务站、1个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公共服务点,充分发挥社会化农业服务作用,为我镇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内容
㈠建立“三位一体”的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⒈建立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
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性质为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是在现有镇在编在岗农技人员中整合而成。目前共有农业工作人员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6人。进一步明确农技推广、植保植检、畜牧兽医监管和动物检疫防疫人员,同时配备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
⒉设立村级农业公共服务站和农业龙头企业服务点
村农业公共服务站设站长1名,并配备村级农技推广员、动植物疫情测报员、农产品质量安全员。根据村的规模和农业生产实际,村服务站人员可控制在2-3人。服务站站长原则上由村两委会负责农业的领导担任,农技员、测报员、安全员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大学生村官中选配,规模较小的行政村可以1人兼二职。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也要设立相应的农业服务点,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员。
要充分发挥专业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主体的技术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公共服务进村入户。
㈡明确农业公共服务的具体职能
⒈农技推广职能:主要包括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民技术培训,农业公共服务信息等。
⒉动植物疫病防控职能:主要包括动物免疫、疫情报送、防疫智能化信息录入、疫情处置,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监测、预防、防治和处置,检疫性病虫害普查、信息提供、疫情预防、疫情扑灭等。
⒊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应用、生产档案记载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等。
㈢落实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工作职责
⒈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⑴负责本镇内的农技推广、动植物检疫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⑵指导村级农业公共服务站开展工作。
⑶制定镇农业发展规划。
⑷制定农林牧渔培训计划。
⑸签订工作责任书,履行责任农技员的“班主任”、“任课老师”职责。
⑹完成各项农业生产任务。
⑺为镇党委、政府做好农业发展、农业服务的参谋。
本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具体工作内容有农技、农机、畜牧、林特、水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业统计、农企管理、农民信箱、农业保险等10项,服务中心每位工作人员要主管一项,兼管1-2项,做到每项
工作有人管。为有利于开展工作,全镇划分4个区域工作片,落实4名责任农技员,主管一条重点线,分管一个工作片,对各片的线条农业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当好各片业务指导的“任课老师”和包村服务,同时要做好10个以上重点户、1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班主任”工作。
⒉村农业公共服务站工作职责
村农业服务站要协助镇责任农技员和各区域工作片的“班主任”,做好本村范围内农技指导、动植物防疫工作,对本村农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引导农户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
⒊龙头企业服务点工作职责
农业龙头企业服务点要承担对周边农户的农技服务工作,建立本企业农产品质量监管机制,落实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员,规模较大的农业龙头企业必须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加强本企业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抽检工作。
㈣建立考核制度
我镇已完成了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建设,并已形成了一套较合理的考核机制。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是在责任农技员制度上的完善,因此在考核内容上要突出“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这三项主业,并适当考虑区域工作片的“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工作业绩,对村级农业服务站要充分体现“政府买服务”政策的作用。
㈤提高人员素质
要加强知识更新,抓好培训工作。对镇服务中心农技人员,以参加县级以上培训为主。对村服务站和龙头企业服务点人员,根据农时和上级统一部署,及时举办各类培训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㈥完善工作条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落实办公地点。服务中心落实在现镇畜牧兽医站办公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办公设施完备。同时,服务中心充分利用镇成校教学设备和场地,作为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培训基地。服务中心实验室通过现有资源整合,增添一些农药速测、土壤检测、普通台式天平等必需仪器设备,开展普通的检测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户建设,以创建省、市、县现代农业示范园为动力,增加投入,加强服务,推进农业科技示范园和示范户建设水平。
三、实施工作安排
完成时间:2010年9月20日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8月31日前)。认真学习县政府《关于加强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工作部署,外出学习取经,成立领导小组,以切实加强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
建立大监督体系实施意见范文4
(一)区域概况
区位于中心城区,台商投资区,总面积126平方公里,辖8个街道、74个社区。年末全区常住人口52.9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1.77万人。全区国民生产总值323.85亿元,财政收入17.52亿元,财政支出95650万元,其中卫生事业支出575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6.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8元。
(二)医疗资源概况
年末,辖区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57家,其中,市直医疗机构: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市皮肤病防治院;司法系统医疗机构:监狱医院、劳教所卫生所、强制戒毒所卫生所;院校医疗机构:华侨大学医院、单位卫生所(室)4个。市管民办医疗机构:东南医院。军队医疗机构:中国人民第180医院。区直医疗机构:区妇幼保健所、市正骨医院(区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7个;民办医院18所、门诊部25个、个体诊所71个;原村卫生所103个。
编制床位数1217张,卫生技术人员1955人。每千人口拥有床位5.58张(全市2.98张),每千人口注册医生、注册护士分别为1.99人、1.57人(全市分别为1.34人、1.24人),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全区医疗资源布局和结构还不够合理,中心城区与次中心城区分布不均衡,多数医疗机构集中在中心城区;医疗网点服务功能不强,现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六位一体”功能发挥不够到位,服务能力还不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站“重治轻防”现象仍较普遍,三级医疗保健“网底”建设较薄弱;部分医院、门诊部距离较近,功能重叠、服务内容重复,利用效率低。
二、设置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城区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按照全区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资源共享、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保健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政府主导原则。卫生事业是政府的社会公益事业,要坚持政府在政策支持和引导、资金筹集和投入、行业监管和调控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公共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三、具体目标与设置要求
(一)专科医院(区医院)
完善和提升市正骨医院的三级乙等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功能,巩固提高中医骨伤专科特色。在整并到市中医集团之前,继续坚持发展“大专科、小综合”的目标。同时,逐步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原则上中心城区不再增设综合性医院。在城东组团设置正骨医院城东院区,北峰组团承接市级规划设置一所200张床位的二级医院。
承接东海、城东、北峰3个组团市级规划,依照规划需要设置专科医院(含护理院、站),但原则上区内不重复设置同类医疗机构。鼓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口腔、临终关怀等服务。
引导民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二)妇幼保健所
保留现有区妇幼保健所,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功能,成为全区妇幼保健、生殖保健指导中心。原则上不再增设妇幼保健机构。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深入推进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内涵建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与辖区上级公立医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和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模式。根据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延伸社区卫生服务,由原村卫生所改进或者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持续实施《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政办综【】216号),至2015年,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门诊部等其他诊疗机构
门诊部、个体诊所、医务所(室)、原村卫生所、其他诊疗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其服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至2015年,原则上不增设综合门诊部,1500米半径范围内若无同类医疗机构(含综合性医院、已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设置1个专科门诊部。
全区个体诊所控制在每万人口1—1.5个,仅限于个体开业的执业医师申请,所在地500—1000米半径范围内无同一类专科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设置1个。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工厂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工作特点、职工人数、地理位置等因素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务所(室)。
学校卫生室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5号)的规定设置。
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其他诊疗机构。不再新设置村卫生所,原已设置的村卫生所暂时保留过渡,过渡执业期间若上级行政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照上级的新规定执行。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实施本设置意见的组织领导,对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调整医疗机构的规模、结构和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建立符合规划目标的区域性医疗服务新体系,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
区卫生局要根据辖区内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动态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实施意见依法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和监管。
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卫生等部门依据规划对医疗机构布局、建设规模进行把关、审批,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会同区卫生局协调市规划局将本实施意见纳入城市片区改造同步规划,依据本实施意见做好各类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的选址工作;在辖区内新建和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按照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纳入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区财政局要为规划设置的区政府主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经费保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逐步增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区公务员局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指导服务。
区编办要根据医疗机构定编标准,适时调整核定公立医疗机构的机构编制。
(二)建立和完善财政卫生投入机制
贯彻落实上级医改精神,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政府对卫生投入逐年增长,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府补偿。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落实《实施意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完善人事分配激励机制;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双向转诊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和效益。
(四)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1.强化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区卫生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所管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估,依法进行全行业管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实施医疗机构宏观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监督执法,严格医疗信息,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2.严格大型设备和新技术应用等准入管理。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与使用管理办法》、《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医院大型医用配置设备的准入管理,严禁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3.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增强日常监管,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促进依法执业,规范医疗市场秩序。
(五)推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实施“人才兴医”战略。制定和实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壮大卫生技术队伍,至2015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均达到2.0人。
2.实施“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全科医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健全城市社区卫技人员在岗培训制度,大力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在职教育、岗位培训、全科医学教育、学历达标教育,努力提高我区医疗卫生队伍整体水平。
3.实施“科技强医”战略。加强重点学科、领先特色医疗专科建设,培育和扶持发展具有影响的卫生“名牌”。支持优势学科开展创新研究、开展医学科研,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传统医学走向现代化,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六)传承中医药发展
巩固提升正骨医院三级乙等中医骨伤专科医院的“特色专科”品牌成效,加强重点中医药学科的科研工作。配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员,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规范化建设,将适宜中医药技术推广应用到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建立大监督体系实施意见范文5
为进一步推进局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加强局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就深化局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文《关于深化我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委组织部《关于“公推竞岗”选拔科级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为主要依据切实推进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民主,鼓励竞争,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选用优秀领导干部,实现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推进机制
(一)扩大民主,群众参与,建立增强干部工作透明度的民主机制
1、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制度。把自我推荐、民主推荐作为确定考察人选的必经程序,考察对象一般从民主推荐得票较多的人选中产生,同时报局党委备案。要把民主评议作为考察干部的基本程序和重要手段。要加强对民主测评推荐结果的综合性分析,要制订量化的考评体系,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民主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公开。群众公认的程度,必须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得到充分体现,凡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选拔任用。
2、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要把任前公示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必经环节。不经公示的干部不得予以任职。工作中要规范运作,要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既对群众负责,取信于民;又对干部负责,保护和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凡在公示中群众反响较大,且事实清楚确凿的,一律不予任用。
3、积极推行机关中层领导职位“公推竞岗”制度。要把竞争上岗作为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位轮换的基本形式之一。要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规范程序,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
(二)加大力度,稳步推进,建立干部职位能上能下的调整机制
4、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对通过委任、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一律实行为期一年的岗位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机关颁发任职文件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享受同岗位职级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考核称职,继续任职,试用期计入干部任职年限;对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安排到与试任前职级相应的岗位工作;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不宜继续试用的,则提前结束试用期,安排到与试任前职级相应的岗位工作。
5、严格执行干部任职年龄限制制。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确定最高任职年龄,即男性年满56周岁、女性年满53周岁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享受原职级待遇不变的基础上,转任非领导职务。除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需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6、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免职制。要充分运用干部综合素质民主测评的结果,在干部职务的任免升降上充分体现。对当年度在干部群众民主测评中优秀称职率低于70%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予以组织告诫并实行黄牌警告,提出整改要求;对连续两年在干部群众民主测评中优秀称职率低于70%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予以降职、免职。
(三)抓住重点,分层推进,建立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的交流机制
7、实行中层干部定期轮岗制。有计划地组织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除因工作岗位特殊,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须报经局党委同意。
8、建立后备干部培养机制。要建立后备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任用机制;注重培养年轻干部,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作风过硬的后备干部队伍。
(四)改进方法,完善考核,建立干部任职择优汰劣的考核机制
9、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制。要把实绩考核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以实绩考核结果来作为衡量干部工作是否称职的尺度和依据。明确干部岗位职责内容,根据目标责任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不同领导职务的不同考核标准。要根据实际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的奖惩或去留、升降的依据。
(五)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建立干部规范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10、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加强集体领导。凡属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要加强对局人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违反人事制度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要加强与局管干部的思想交流与沟通,要在分析干部思想、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订相关领导与局管干部的定期谈心谈话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原则上对现职中层干部的个别谈心谈话,一般每2年不少于1次;干部谈心谈话要与诫勉相结合,对在党风廉政方面有反映、自身素质不高、工作不力、群众有意见或不满意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整改意见。
五、工作要求
建立大监督体系实施意见范文6
一、明确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力争在3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改革的原则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药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引入竞争机制,改进医德医风,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药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二、加强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对我市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今后要进一步加强的全行业管理职能有:制定实施卫生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严格依法监管卫生服务和产品的许可、准入、质量与行为,特别是对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滥开处方药品,随意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负责任的行为要严格监督,从严处理;禁止各种非法行医;规范和监管卫生执法活动;管理和卫生服务信息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研究和确定本级卫生行政职能,明确全行业管理的内容、具体措施和办法,结合机构改革,理顺内部职能处(科)室的功能和设置,合理配备人员。为促进政事分开并加强社会各界对医院管理工作的参与,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体改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筹备方案,在*年年底前成立“*市医院管理顾问委员会”,广泛吸收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包括*地区的著名医药卫生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委员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该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管理医院的咨询机构,定期与各医院的院长交换意见,对医院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
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规划局,加快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的工作进度。在规划指导下,逐步调整卫生资源的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对卫生资源已经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减少过多的床位,逐步引导卫生资源向薄弱地区和基层、社区卫生组织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调整现有设备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康复等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对从企业分离出来又不符合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也要逐步进行撤并改向,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四、改革卫生执法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系。
撤销市、区、县级市卫生防疫站,分别组建市、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原来由有关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由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卫生检验职能。由市卫生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145号)的有关精神,抓紧制定《关于组建*市、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施方案》,经市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机构的组建工作争取在*年第三季度完成。
五、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计委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33号)的精神,制定《*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按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市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分类核定,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各级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应占主导地位。市属医院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编办、市计委、市财政局进行核定,区(县级市)属医院、街道(镇)卫生院由所属区(县级市)卫生局会同区(县级市)编制、计划、财政部门进行核定。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由市卫生局会同其主办单位等进行核定。个体诊所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医疗机构,由同级卫生、编制、财政等部门核定。全市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争取在*年第三季度完成。在开展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社会医疗机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医疗广告。
全市医疗机构的性质核定后,要按照国家对两类医疗机构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现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改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在3年内仍按现行政策继续给予补助,以保证其平稳过渡,在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过程中,要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其职工收入分配办法。
六、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各级政府及卫生、编制、计划、财政、物价、劳动保障、民政、人事、教育、规划、建设、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市贯彻国家卫生部等十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穗府〔*〕29号),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争取到2003年,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互衔接的双向转诊制度及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
七、转变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
进一步完善院长聘任制,根据任职条件,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公立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
加强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实行全成本核算,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积极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选择若干项目,通过医院联合等形式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凡社会能有效提供保障的其他后勤服务项目,也逐步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社会去办,暂不具备社会化条件的,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业务科室,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建立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把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职业风险、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与个人收入挂钩,按岗定酬,拉开分配档次。同时,要建立岗位考核制度和解聘、辞聘、告诫制度,加强聘后考核、管理,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由市卫生局负责,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卫医发〔*〕2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实施意见》。医疗机构要为“病人选择医生”提供必要条件,在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中,要正确指导病人选择医生。
八、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156号)的要求,制定《*市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每季度将实际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缴存同级财政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医疗成本、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收入比例返还办法统一核定后及时返还。核定返还金额时,应考虑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精神病、传染病等专科医院的特点,给予照顾。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解决。
保障广大群众对医药卫生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医生开具的处方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除可购买和使用由省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九、规范财政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和市卫生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各级财政、计划、卫生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内容和补助方式。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核定后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体性伤害医疗费用和对无主病人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扣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数额按照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单位服务量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对中医及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核定后予以安排。主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在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核定。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政府举办的各类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由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卫生事业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功能、规模核定安排。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自筹和接受捐助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快发展建设。
十、推进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得增加供过于求的产品的布点。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限期过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准生产。建立科学的新药审评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积极发展“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大型经济实体。
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小型批发企业。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3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从*年开始,对我市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常用药品以及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其他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由市、区、县级市卫生与药监、物价和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对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评标工作。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条件具备的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负责处理招标事务。招标机构的资格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招标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招标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可按省颁布的收费标准向投标企业收取标书成本费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参加评标的评审专家要严格审核投标企业的资格和投标药品质量证明,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的原则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决标后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招标医疗机构要依据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相应调整零售价,让利于患者。
十一、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的监督实施,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和完善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十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9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改革*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市物价、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省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范围,制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并充分征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制定,要综合考虑我市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适当提高中医的技术服务价格。允许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提供由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但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影响基本医疗服务,其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卫生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原则制定。市物价、卫生部门要定期对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进行市场监测,适时调整指导价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报市物价、卫生部门备案。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市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为患者提供价格查询服务,并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的名称和价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增加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杜绝价格欺诈。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各主要医院主要服务项目的价格,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并促进全市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要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进一步降低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由市物价局负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9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改革*市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列入国家、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价格分别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他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要引入市场机制,降低“虚高”价格。经过试点,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在药品经销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