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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方案范文1
一是横向整合执法职能和机构,实现“五合一”综合执法。整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的路政、运政、高速公路、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五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和执法队伍,组建临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同时,按照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两个相对分开”的要求,将原来由市运输管理处、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等市交通运输局所属19个事业单位分别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与行政审批、管理职能进行分离,将其承担的运政、路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全部划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实行交通运输领域一支队伍执法。交通运输领域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通过整合执法职责和机构,将交通运输领域6支执法队伍、19个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全部交由1支执法队伍行使,从源头上解决了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的问题。
二是纵向理顺市县执法管理体制,着力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按照“市区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理顺市与市辖区的执法管理体系,在市级设立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副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市及市辖区和临沂境内高速公路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在县级,参照市一级做法,推动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进一步理顺市县执法管理体制,充实县区执法力量。
三是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凝聚改革推进部门合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尤为重要。为此,临沂市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财政、人社、审计、法制、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为成员,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并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各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同时,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建立职能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是科学配置执法支队机构编制,充分保障综合执法工作力量。改革中,临沂市注重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编制保障,根据“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涉及专门执法机构的,整建制划转编制和人员;涉及承担部分执法职责机构划转的,按照职责承担比例划转人员编制,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设置了7个科室、13个大队、4个定点监察机构,确保有足够力量开展执法工作。考虑到改革涉及单位的人员身份不同,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人员统一使用、编制分类管理,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级不变;其他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登记条件的人员,由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过渡。执法工作所需的辅、技术性工作岗位,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改革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需要注意如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坚持改革在前、分步推进,有助于减少改革阻力。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整合运政、路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多方面执法职能,必然涉及执法机构性质不同、人员编制身份不同等问题。从外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来看,有的省市自定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人员按照公务员对待和管理;有的省市在改革完成后,涉及事业分类、参公问题暂未得到解决,仍采取人员统筹使用、人员分类管理的方式。对此,改革的推进应坚持改革在前、人事配套在后,不能因噎废食,阻碍改革步伐。具体可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先将要整合的队伍整合起来,人员管理上可采取人员统一使用、编制分类管理的方式,再视实际情况逐步予以规范。
二是科学厘清职能划转的边界,有利于最大化凸显改革成效。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职能划转范围的把握上,应坚持“以整体划出为原则,选择性划出为例外”的标准,将行政执法权及相应职责一次性划入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避免出现划出部门“选择性”划出、划入部门“挑肥拣瘦”的现象,减少职能划转的无意义争论,提升改革成效。在职能划转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行为,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外,划出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三是保持行业和人员队伍的稳定,是衡量改革成败的关键。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既做到了敢于担当、强力推进,又做到了慎之又慎、站位全局,始终把行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稳定作为改革的基础,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科学调整职责机构,合理划转编制人员,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尽最大可能地解除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确保了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局面不乱,有力地维护了行业系统的持续稳定。我们认为,为提高执法人员积极性、畅通晋升渠道,可以参照深圳等地综合执法类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制管理的做法,从省级层面探索制定职级制管理办法,通过业务考核晋级,享受相应工资、医疗、住房等待遇,解决人员晋升“天花板”问题。
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方案范文2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法治交通建设
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依法治区建设工作,始终把依法治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抓不懈。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运管所所长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关各股室长为成员的交通运输依法治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负责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局面。二是强化责任。认真推行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单位各自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把执法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重视普法宣传,营造良好行业法治环境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普法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营造和谐交通管理氛围,促进依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统筹策划,精心组织,结合路政宣传月、法制宣传日、安全生产月、国家法制宣传日等节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活动。
(一)利用各重大节日,深入实地进行宣传。通过路政宣传月、安全生产月、国家法制宣传日等重大节日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活动。执法人员深入实地进行宣传,发放《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各类宣传资料2000余份,出动人员25余人次。同时,利用4月15日安全生产日、6月16日横山镇禁毒宣传活动和6月18日安全生产月主题广场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公路安全、车辆超限超载等法律知识,共发放资料2000多份。
(二)积极开展五走进,加大宣传力度。全面铺开交通宣传走进机关、走进企业、走进校园、走进社区、走进村镇等“五走进”活动。创新宣传载体,通过“点、线、面”加大宣传力度,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氛围,使得交通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三)开展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加强交通标语宣传。在单位门口、4个停车服务区悬挂横幅标语;在辖区公路沿线、汽车站等显要位置设置宣传标语;充分利用单位、公交车的电子显示屏,开展滚动宣传,营造了良好的的法治宣传气氛。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严格落实领导班子学法制度,上半年局党组会前学习《省禁毒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局属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在全局内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培养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不断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开展“减证便民”活动,彻底清理交通运输领域各类证明,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优化流程、减少材料、缩短期限,完善规范的办事指南体系,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长效工作机制,推动监管工作更加公开公正、规范高效运行。认真落实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执法责任追究,实行执法奖惩并行机制,以构建科学合理的执法评议考核体系推进交通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五、切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上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整合路政、运政执法资源,理顺综合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和权责关系,层层落实责任,稳步推动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目前,执法人员编制均已调整完毕,但因市、区编办对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的定性不明确,文件中只明确了核定人员身份为参公事业编制。目前,与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相关领导汇报改革推进情况,适时请教改革政策,并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共同研讨改革方案,确保改革举措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政策推敲。
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对依法治区建设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在具体执法中还不同程度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部分执法文书档案资料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谁执法、谁普法”意识还需提高,交通法规的宣传普及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执法对象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较低。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执法单位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手段还跟不上新形势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部分执法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七、下步工作打算
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方案范文3
(一)加强领导,优化方案。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改革领导小组,协调督促落实相关改革,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深入学习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广泛征求试点镇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科学制定改革方案。(二)下放县级管理权限。根据试点镇实际需要,经充分沟通,重点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保障7个方面,从登封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行政权责清单事项和行政审批清单事项中,选择327项县级管理权限事项作为拟下放权限,涉及国土、规划、环保等28个部门。按照行业分:产业发展44项,规划建设161项,环境保护32项,安全生产37项,市场监管23项,社会治安2项,民生保障28项。按照权限类型分:行政许可44项,行政处罚245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确认9项,行政征收6项,行政检查3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基本公共服务7项。(三)优化机构编制配置。结合试点镇自身特色对其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进行整合,设置党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事业局、文化旅游局、农业发展服务局、便民服务中心。在编制总额内,调剂增加试点镇内园区管委会的编制,补充急需的管理专业人才,由试点镇统筹使用。将试点镇原有和承接的各类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统一入驻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整合试点镇原有和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由综合执法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坚持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整合、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切实为试点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四)理顺试点镇与派驻机构关系。强化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统一更名为“登封市伊伊镇伊伊分局”,其承担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统一入驻镇便民服务中心。对派驻到试点镇的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业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并接受试点镇人民政府的协调和监督,日常工作以试点镇为主。派驻机构的主要领导采取主管部门领导兼任或直接配备为副科级的方式配置。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调动、任免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科级干部由组织部门负责,事先征得试点镇党委的同意,其他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事先书面征得试点镇党委的同意。试点镇党委、政府的意见作为主管部门对派驻机构工作考评、考核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五)实行经济发达镇目标考核。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改革目标,就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后机构设置是否合理,职责关系是否顺畅,职能配置是否优化,行政环节是否减少,工作流程是否优化,经济发展能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是否提高等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对试点镇进行跟踪式目标考核,加强目标动态考核评估,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二、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压力巨大。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经济运行下行压力增大,传统产业企业效益下滑,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此外,随着新型城镇化步伐的加快,需要大量财政投入,但是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乡镇的财政收入大部分要上缴分成,试点镇可支配的财力远远不能满足其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民生事业投入的需要。(二)人员编制不足。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以来,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日趋严格,行政事业编制控制在80名左右,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老龄化现象严重,因此迫切需要增加人员编制来满足不断增加的职能需要,随着部分县级管理权限的下放,人员编制缺口的问题也日益严峻。(三)配套改革不到位。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的改革相配套,但目前与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如公共财政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进程不快,没有及时跟进。(四)用地指标瓶颈。乡镇产业的培育,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支持,但目前在土地指标使用上仍以县为单位进行规划,且按一般乡镇对待试点镇,没有明确其具体份额。
三、意见和建议
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方案范文4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层级监督;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8-0191-03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完成行政任务的重要途径。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政府施政目标的实现和政府形象的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一环,对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具有重要作用,是确保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历史经验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1]而我国长期存在“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2],极不利于依法行政的推进。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涵,明确要求加强执法监督;《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也进一步要求加强执法监督,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当前,为适应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地在优化行政执法力量配置、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方面展开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正逐步深入推进。据统计,广东省、山东省、四川省、、重庆市等十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省级地方法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不少省、市政府也出台了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甚至还有的地方成立了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各地纷纷出台制度并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因此,深入研究行政执法监督,推动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既是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执法监督,顾名思义,是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从宽泛意义的角度看,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执政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而且包括舆论监督、社会团体和人民的监督等。因此在广义上,行政执法监督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3]。但是,从狭义的角度看,行政执法监督专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简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属于“行政职能监督”中的“一般监督”[4]。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是当前推进行政机关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本文讨论的对象范围。根据行政机关监督主体的类型,可以分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两类。层级监督主要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专门监督主要指的是行政监察、审计部门履行专门监督职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属性
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活动,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了国务院行使的一系列职权,其中包括,“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国务院对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其监督权限既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其中当然包括了行政执法监督权。可见,国务院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没有层级限制的,不受行政层级的约束。此外,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执法活动的监督、一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执法主体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对下一级工作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都需要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监督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权,对被监督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权的行使,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监督职责。
行政复议也具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功能,因此,厘清和区分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关系,是认识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属性的一个关键点。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实质上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制度。行政执法监督与通过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都发挥着内部层级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都需要有法定的依据并遵循法定的程序,都是通过改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监督等。但是,这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在权力来源上,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来源是宪法法律法规赋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行政复议权则是来源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监督机制启动方式上,行政执法监督通常由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而通过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则需要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程序的启动是被动性。在监督的目的方面,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合法、适当,具有鲜明的职定性[5];而行政复议监督制度的目的除了包括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个权利救济的渠道,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w现了法定性和救济功能。在监督的范围方面,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既包括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特定情况下还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执法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监督的范围由现行《行政复议法》明确划定,主要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监督程序方面,行政执法监督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有的地方出台了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执法监督需按相关的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通过行政复议的监督,需要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程序。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制度
(一)行政执法事前监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是针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预防性的监督,关键在于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问题。为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或者,首先需要明确其法定职责,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执法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必须履行法定的职责。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主要通过行政执法依据的前置审查、执法依据的公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制度的实施。一方面,通过对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确保行政执法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职权法定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规范涉及行政执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依据的公开活动,让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知悉,满足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依据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并且,通过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保证法制的统一实施。此外,通过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管理等制度,让社会公众得以知悉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制度,有助于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事中监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执法的事中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在实施之中所进行的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是一种执法过程追踪式的监督。行政执法的事中监督,主要通过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裁量基准等机制来对行政执法活动过程进行监督。虽然当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是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都有相应的法定依据、程序规范和执法要求,各地也陆续制定了关于行政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行政执法听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违反相关规定,细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执法权,同时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利,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三)行政执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结后所进行的监督,属于一种补救性或惩戒性的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是行政执法事后监督的两项主要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能够查核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从执法主体资格、证据收集、程序规范、实体处理、执法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等方面全面了解行政执法的情况,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后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制度。通过规划、科学、合理的评判和考核,加之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且促进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的实现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6]行政执法监督是通过不同阶段、众多制度的实施,来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效能效果的。这些制度的实施,同样需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运行。实现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是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法制基础和规范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的实现,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
第一,结合“两张清单”制度的实施,厘清执法权责。“两张清单”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权力清单是将政府及各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及流程以清单的形式进行明确,依法划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重点解决职权重叠、交叉的现象以及行政乱作为的问题。责任清单是从政府责任的角度明确划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责任事项和职责边界,强调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重点解决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在具体内容上各有侧重,但相互配套,共同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通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两个清单”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为依据,遵循权责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厘清行政权力的项目和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职权和职责都包含在“两张清单”当中,建议结合当前“两张清单”制度的实施,全面厘清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权以及层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明确执法职责,根据行政职权的履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在推进简政放权的同时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监督方式,丰富监督手段。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是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实效的关键。针对原有监督体制存在的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人员履职不到位、监督实效不明显等现象,建立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改革,以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作为着力点,开展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队伍建设探索,强化执法监督机构队伍力量,明确监督员工作规则,理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本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同时,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执法资格管理制度、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共享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案卷评查制度、违法案例通报机制等一系列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此外,通过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监督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结合,丰富监督手段,实现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常态化,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第三,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载体,规范执法监督活动。“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因此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理应严格实行责任制。”[7]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于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执法主体合法明确,执法职责全面落实,执法依据依法明确,执法程序公正严密,执法行为文明规范,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根据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不同岗位执法人员严格确定各主体的执法责任;其次要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规范和行政证据规则,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提供制度基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最后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督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执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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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方案范文5
一、*县种子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
(一)*县种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县种子公司成立于1975年,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县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开发、品种管理、质量监督等工作,三十多年来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颁布,公司的管理愈来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经营管理举步维艰,因各种原因现已负债380万元。20__年4月机构整合后,划为农技中心管理。目前有事业编制人员23名,总资产达700余万元。
(二)*县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
1、机构分设: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函〔20__〕239号)文件精神,将县种子公司和种子管理站分设,县种子公司成为国资局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公司。设立种子管理站(下设种子质检科),履行《种子法》和《*省种子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职能,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23人。
2、经费渠道:〔20__〕40号和*办函〔20__〕239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将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实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种子管理站成立后,履行种子管理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示范等工作职能,无任何经营性收入,为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经费应列为县财政全额拨款。
3、资产分割:种子公司办公大楼二楼作为县种子管理站的办公场所,原种子质检站办公场所及检测仪器,划归县种子管理站质检科使用。其余所有资产全部划归县国资局管理。
4、人员安排:公司现有23名事业差额拨款事业人员(*编发〔20__〕65号文件),经本人申请自愿从事种子管理和农技推广工作的,由财政、人事、农发等单位协同解决工资、经费、岗位等问题。
*县政府常务会议已原则同意该方案。
二、*种子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
*种子公司成立至今已有25年,属事业性质企业管理,鼎盛时期一年的营业额可达1000万。后因市场、体制原因运转困难,20__年停止生产进行改革。当时采取的措施一是重新组建种子经营公司(民营企业);二是利用种子公司原有资产,安排不愿进企业的人,但改革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现在该县在学习、借鉴*种子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正在酝酿新的改革方案。
三、我县种子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种子管理体制,关系到种子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和农业生产的安全及农民增收。我县应在兼顾国家、公司、员工利益的基础上,贯彻落实“两办”文件精神,理顺种子经营、管理、执法三者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种子公司管理体制改革。
(一)关于人员去向问题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函[20__]239号”文件中“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并,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和“有事业编制的原从业人员自愿或要求从事农技推广或种子管理工作的,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岗位。”的精神,建议将现有公司在职在编人员中自收自支事业人员转为全额财政拨款人员,安排到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各业务站、种子管理站、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及农业行政执法队等事业单位,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不再新增事业编制;其公司自聘人员按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和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妥善安排处理;做好退休人员社保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资产去向问题
在职在编人员中自收自支事业人员进入财政拨款后,将公司现有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后移交。县种子公司是1981年在*县农业局种子站基础上建立的,建立之初上级财政拨6.4万元作为县种子公司的开办费。在公司日后的发展中,其所有资产均以县种子公司名义进行登记,其工作用车、办公设施、检验设备及仓库等财产均为两个单位共同享有和使用。按[20__]40号、*办函[20__]239号文件精神要求,县种子公司在进行剥离时,随着人员的去向,人、财、物应进行明晰的划分。为此,建议将位于*县五津北路16号的一幢办公楼、工作用车(三辆汽车)[:请记住我站域名/]、办公设施及种子检验设备划归*县农村发展局、*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县种子管理站、*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及农业行政执法队用于农资(种子、农药、肥料)市场监管、种子质量监督和农业技术推广使用,以解决目前我局农业综合执法、种子质量检验等项工作无工作用车、无种子检验设备及
办公场所的问题,同时也为县财政节省了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支出。将位于*县*路*号的种子仓库及加工厂的土地资产、固定资产和公司的自有资金及所有无形资产,全部移交*县国资局予以管理和使用。(三)关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问题
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方案范文6
找准定位,推进机构编制工作思路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机构编制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在实施机构改革、控制机构编制膨胀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机构编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调整与改进。
首先应重新审视机构编制工作定位。机构编制部门是各级编委的办事机构,担负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研究拟定机构改革方案、科学组织实施的职责;担负着对关系重大的体制改革提供咨询和建议的职责;担负着规范各级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事权划分的职责;担负着做好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部门之间职责协调的职责;担负着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的职责。这些职责都是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性工作,这就是机构编制部门的定位。我们只有找准定位,履行好职责,才能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一五”奋斗目标和“两个率先”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其次应依据新的工作定位,创新工作思路。机构编制部门新的工作定位,要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机构编制工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权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的意识、“以人为本”的改革和管理理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各项工作。既要重视政府改革,又要重视公共管理体系的改革;既要重视阶段性目标任务,又要重视长远规划发展;既要重视机构、编制等“硬件”的合理配置,又要重视工作制度、运行机制等“软件”的创新;既要重视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精简与控制,又要重视适应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机构编制。为此,地方机构编制工作应努力实现如下转变:
一是从单纯的办事机构向决策咨询机构转变。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具体办理机构编制事项上,“就机构说机构,就编制说编制”,这种状况应当改变。机构编制部门必须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出体制、职能、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改革和调整建议,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真正做到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有作为。二是变被动应付为超前谋划。受长期形成的工作方式的影响,机构编制部门日常工作大多以党委政府交办、部门请示后被动办文为主。今后要为各项体制改革提供组织保障,就必须站在改革发展的前沿主动参与、超前谋划。三是变经验管理为科学管理。由于机构编制管理缺乏成熟的制度和完善的标准,所以较多地依靠经验,管理层次不高。今后要配置好有限的执政资源,就必须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四是变一收就死、一放就乱为总量控制、动态调节。从执政资源配置的规律性出发,摒弃传统的收、放思维,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盘活存量,实行有增有减的动态调节,既管住又用活。五是变重审批、轻监管为重审批更重监管。审批、监管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两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必须双管齐下、两手都硬。六是变切段管理为链式管理。长期以来,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人员编制管理上实行“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往往导致管理脱节,产生超编现象。亟须将编制管理与人员、工资、社保管理相衔接,形成完整有效的管理链。
以转变职能为抓手,推进地方行政体制创新
经济社会生活中凸显的矛盾和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体制机制不顺、特别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相关联。必须以转变职能为抓手,推进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一是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在改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准确规定各级政府与各政府部门的职责,规范政府的公共服务行为,落实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以高效、便民、负责的方式提供服务。二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十一五”是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时期,必须在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继续进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和重权轻责等问题。三是推进“窗口”机构的改革。有计划地选择政务大厅、审批大厅等“窗口”机构进行管理创新,使之更加贴近基层和群众,更加具有活力和效率。按照相对集中的要求,科学调整业务流程和办事机构的设置,提高“窗口”机构办事效率。大力推行电子政务,规范办事制度,公开办事依据,明确办事程序,规定办事时限,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综合设置机构,精简领导职数和人员,整合乡镇事业站所,推进乡镇事业单位转换机制。重点是探索建立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乡镇领导体制、职能配置、党政机构设置模式,探索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特点的公共服务模式和“养事不养人”的乡镇事业单位管理机制。关键是区分苏南、苏中、苏北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改革。五是推进地方各级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公共服务模式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基础优先、门类齐全、区域均衡、体现公平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做到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合理、监督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抓紧修订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方案,进一步扩大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试点。六是积极推进“扩权强县”。从江苏实际出发,借鉴外省的成功经验,加快建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内生机制,强化区域资源配置和协调。积极推进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逐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理顺、完善县级政府的体制机制,建设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县级行政管理体制。
提高管理水平,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创新
继续坚持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坚决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大力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创新。要特别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努力营造基层体制机制创新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