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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1
上期谈到企业要真正地规避税收风险,必须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的观点。在下面的篇幅里,我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按照企业设立起相继发生的业务为顺序,逐渐展开对企业各个发展阶段在税收上需要注意的问题的探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来说,除了在经营过程中交纳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在内的流转税外,在所得方面还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所得税后的净利润需要个人分配,此时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下面将用例证的方法着重从设立地点等几个对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的重要因素逐一分析:
1.设立地点
由于公司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所在的城市不同,执行的税收政策也不同。这其中一部分差异是由国家政策导向造成的,例如:国家给设立在深圳特区、上海浦东、东部沿海城市、西部大开发区等地区的公司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地区的不同,有33%税率地区、15%税率地区,还有三免五减所得税优惠等等。
此外,还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很多地区政府为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也出台了一些税收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其中,“税收返还”政策就是其中重要的合法方式之一。
举例说,上海某机械厂为了扩大经营,公司决定到江苏某地设立一生产基地。公司派人到该地区进行了解后得知:该地区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在所得税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如两年之内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开始减半征收。于是,公司据此在该地区买了土地,建了厂房,购入设备,准备“享受优惠”了。但是,就在准备生产时,税务机关的同志突然到访,责问:“我们怎么不知道这个政策?”不同意该企业按优惠政策缴税。
该公司只好找当地政府进行协调,并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如果我们能享受优惠政策,立即开始生产;如果不能享受,我们公司也不能搬走,只好改变经营方式:还在该地区生产产品,但原材料由上海总公司提供,我们只做委托加工,只收加工费,产品生产出来后再由上海方面做销售。这样,因为产品的所有权转移到了上海,大部分税收也将转到了上海,我们只在该地区缴纳加工费的税。
当地政府听闻即刻坐卧不安。招商引资的目的是发展当地经济,增加当地财政收入。如果企业只按照加工费在当地缴税,税收金额势必寥寥无几。为挽留税收,政府和该公司经过研究,制定了一套既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又能使双方得益的解决方案:该企业“两年内交的地方税100%返还,从第三年开始返还60%”。
从上面这个简单的案例可以看出,通过利用“税收返还”政策,企业和政府实现了合法的利益 “双赢”,它也提示我们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评估它们的可行性,如果与当地税法相悖,就必须放弃或转换其他方式,因为有些政府制订的税收政策是得不到税务机关认可的。如果不加分析、盲目利用了这些“优惠”将给企业后来的经营带来很大的损失。
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更微观地反映了地点的问题。某投资人要买地建厂房,在考察比较的过程中,经人介绍到郊区欲买地建厂。现场查看时发现,地方基本上符合他建厂的要求,但有条路将此地一分为二。那么,是在路的左面买,还是在路的右面买?经过分析考察后决定,在路的右面买了50亩土地,将厂房建好,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又买进了大量机器设备,准备投入生产。
某日,税务机关突然造访,责问为什么不交税。投资人大惑不解:“我还没有生产出来的产品,谈何缴税?”
税务人员向他解释说:“你的房屋已经建好,投入使用,要交纳房产税;而且土地已经使用,所以还要交纳土地使用税。”
投资人更为诧异:“不对呀,我来这里选址的时候,马路对面的企业主告诉我,在这里投资建厂是不需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他们从来就没交过,我为什么要交呢?”
税务人员回答说:“你不知道,这条马路的左边是乡村,右边是城镇,这条路是我们划分区域的界限,根据国家规定:在乡村建厂不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在城镇建厂就需要交这些税了,你所在的这边是城镇,因此,要交税。”
原来,即使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方设立公司,也会遇到不同的税收政策。
由此可见,公司设立阶段的纳税筹划就已经是一个异常纷繁复杂的过程了。在公司设立的地点选择上,既要关注国家给某一地区的优惠政策,还必须细致研究当地的具体情况,当然这一切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
此外,还有几个投资人需要特别重视的税收因素:
2.投资人身份
由于股东的身份不同,导致公司享受的税收政策不同。如外商到大陆投资,成立了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占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还可以享受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再投资返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追加投资单独享受“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等。
再比如: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在计算所得税时的扣除标准和内资企业也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而我们的内资企业则要按照计税工资,超过部分调整所得额,补交企业所得税。
3.投资行业
投资成立企业,选择行业是关键。对企业而言,一个行业的兴衰远景,对企业能否长久、稳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样,鼓励什么行业,遏制什么行业是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充分地体现出来的。例如:国家为了软件企业的发展,对软件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实行超税负返还政策,增值税税负超过销售额3%的部分,国家实行返还政策。并且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国家为了促使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对福利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为解决下岗员工的就业问题,出台了关于下岗员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由于行业的不同,使公司在执行税收政策上也有所不同。
4.股权交易形式
目前,为了稳定证券市场、促使其发展,国家对上市公司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过程中的税收也给予很大的优惠。例如:前几年国家为了鼓励上市公司的发展,在所得税上可按15%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债转股也给予了优惠政策;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等;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取得的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等规定。但对非上市公司并没有此政策。因此,由于股权交易形式不同,公司在执行税收政策上也出现不同。
5.产品销售对象
这里所谓的产品销售对象不同,是指产品是内销还是外销?产品内销基本上是按照现有的增值税纳税。如果是外销(出口),则实行出口退税,现行“免、抵、退”政策。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为国家创汇,出台了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这也是国家利用税收对经济进行调节的手段。并对在华投资的外商给予了优惠政策,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又在内地投资的,凡是增加注册资本的,并投资项目为出口项目的,以前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国家100%的返还。
6.税务机关征税方式
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之间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公司运作比较规范,能正确核算自己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税收的,税务机关一般会在所得税上按照“查账征收”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所得就交税,没有所得就不必交税。
证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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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3
【关键词】 企业年金; 税收优惠; 选择
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 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1.企业年金覆盖面小,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
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 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则应该保证其惠及每一个雇员。如果不能保证普惠,则应将企业缴费在税后列支,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据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用TEE税收优惠模式。即:在缴费阶段不给予任何税收优惠,企业缴费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既可以防止高收入者利用企业年金达到避税目的,又不会因建立企业年金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在年金积累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投资回报率较低,年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后所剩无几,因此对年金投资收益可以暂时免交个人所得税,以便年金基金的积累和扩大。在领取阶段,由于缴费阶段已经全额交税,因此领取时不应当再交个人所得税,以避免重复纳税。
与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虽然TEE模式取消了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但增加了积累和领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际上降低了年金受益人的所得税负担,既不影响国家即期财政收入,又避免重复纳税,还保证了社会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年金受益人交纳所得税在前,享受年金权利在后,可能会降低积极性。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没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惠及的只是一小部分垄断行业的高层雇员,这些人已经凭借国家垄断获取了高于其他行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年金只是对其高收入的额外补充,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补充养老,因此在现阶段TEE模式是一个比较公平的选择。以后,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年金制度的普及,再逐步过度到EET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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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证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5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现行税收政策,在实施产业调控时,涉及了生产、分配、消费、投资等各个环节,实施的税收优惠包含了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先征后退(返)、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诸多方式。在税种的选择上,所得税在调节资源流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调控功能也有所发挥。
1、税收政策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诸如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提高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的出口退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尤其是农业税政策的调整(“十五”时期,我国累计减免农业税454亿元①),有力地扶持了农业,扶助了农民,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表现在:第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的总产量和亩产均有较大幅度提高;畜牧业保持了较快增长速度和平稳发展态势,“十五”时期产值年均增长率超过10%。第二,农业结构调整继续向纵深推进。农业优质化、区域化、产业化、标准化程度继续提高,大宗农产品继续向优势产区集中。第三,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业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取得新进展,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技术、超级稻、矮杆小麦和禽流感疫苗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大突破。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加大,重点推广了一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全国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5%。“十五”期间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8%,比“九五”期末提高11个百分点。农业装备水平显著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36%。第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255元,比2000年增加了1002元。农村贫困人口由2000年的3209万人减少到2005年的2365万人②。
2、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了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第二产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发展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为了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我国相继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持续时间长、适用范围广、优惠力度大的税收扶持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从内容上看,有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鼓励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有推动科技成果转让的;有加快科研机构转制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展的;有激励科研人员的;有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等等。从涉及的税种来看,几乎涵盖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从形式上看,既有间接优惠,如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也有直接优惠,如减免税,但主要体现为直接减免税。从期限来看,一些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对技术转让的优惠、对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的优惠、对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优惠等,自政策出台之日起一直执行至今,有的已实施了20多年。从优惠力度来看,据不完全统计,“十五”期间,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收达511亿元③。
3、针对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促进了资源有效利用,支持了环保事业的发展
最近几年,随着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理念的深入人心,我国出台了多项具有环保意义的税收政策,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如对汽油区分含铅量确定适用高低不同的消费税税率(额),对低污染排放的机动车减征消费税,等等。
(2)长期坚持实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3)环保产业所得税优惠。为了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我国专门编制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对目录所公布的8类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可以享受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或免税等税收优惠。
(4)对一些环保技术(如风力发电)、产品(如新型墙体材料)给予投资抵免的优惠政策。
(5)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例如,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环保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环保部门使用的各种洒水车、垃圾车船,环卫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4、扶持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大大加快了第三产业的发展步伐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1)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如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等等。
(2)对一些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福利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给予免税;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采用低税率,如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文化体育等。
(3)支持了金融业的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金融、保险、证券业的税收政策,涉及各类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从事贷款业务、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和各类保险业务及其相关的项目、业务和收入,优惠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
二、现行税收政策在调整产业结构方面的缺陷
诸多税收政策聚焦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对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目前面临的产业结构调整任务还很艰巨,现行税收政策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
1、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动力
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到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逐步让位于市场,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与此同时,财政领域也正在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方向改革。但由于市场对产业结构调整失灵的客观存在,
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成为公共财政的应有之义。
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范围是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但是,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各级政府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决策主体,是导致各地争上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产业规模小,地区产业发展趋同化的根本原因。分散投资一方面形不成规模经营,另一方面造成地区产业发展趋同化。目前国内纺纱、塑料、化肥、钢铁、卷烟、化纤、洗衣机、汽车等热点产品生产企业几乎每个省市区都有,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录相机、微波炉、空调器、复印机、彩色电视机、微型电子计算机、汽车、摩托车、中成药、化学原料药等产品生产能力利用率大都低于一半,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
并且,目前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使地方政府更愿意发展那些见效快的制造业,而不愿意发展基础产业和需要长期培育的新兴产业。在以GDP为主导的政绩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更青睐那些资金密集型产业。这有悖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初衷。另外,这种体制也使得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财政收入、就业的考虑,往往会容忍甚至鼓励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由此可见,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仅动力不足,甚至存在阻力。
2、税收优惠政策区域导向突出,产业导向薄弱,尤其是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加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偏差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地区倾斜为主,辅之以产业倾斜,交错使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手段的税收优惠体系,对我国引进外资、促进沿海经济发展进而带动国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格局的逐渐形成,这一税收优惠体系的潜在矛盾和问题也日益显现。
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着明显的区域导向特点,也就是由沿海到内地,税收优惠程度由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其他地区依次递减,其政策效应是诱导资源向东南沿海和经济特区及经济开放区流动。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格局已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尤其是不利于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对东部沿海地区的区域性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建立之初是必要的,但是,当特区启动并有了较高程度的发展以后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对于中西部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来说就有失公平。并且,东部沿海地区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之后,其基础设施已经比较发达,形成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在这种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也会大打折扣。而与区域导向突出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税收优惠的产业导向比较薄弱。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为例,除对投资于农、林、牧、石油、天然气等少数行业的外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外,只笼统地鼓励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对投向国家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的外资企业却没有给予应有的税收优惠。
引进外资对我国产业结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它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外商在华投资三大产业之间分布结构不尽合理,2005年,第一产业实际使用外资所占的比例仅为1.19%,而第二产业比例为74.09%,第三产业为24.72%,第二产业占很大比重,在第二产业中FDI过度集中于消费品工业,据统计表明,三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中,轻工业比重为58%,重工业为42%。另外在第三产业的内部结构中,外资过多地流向商业、房地产、金融保险业利润较高的行业,2005年这几个行业在第三产业中实际利用外资所占的比重为48.52%,而流向交通运输、地质勘探、水利环境和科教文卫部门等部门的就较少,2005年它们的比重为17.79%④。
从外资投向的产业分布来看,外资主要投向了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中的一般加工工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而对于处于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国家亟需发展的行业,如农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则严重不足。由此可见,外资的实际产业投向与政府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这与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导向有很大关系。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尚未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吻合。如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主要是围绕“生产性”而制定的,范围的界定极为笼统,导致一些属于“生产性”的但并非属于国家鼓励的,而一些传统意义上属“非生产性”的却是国家所鼓励发展的行业。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诱导下,外商直接投资(FDI)在我国的产业倾斜(投资集中于二产中的工业部门,对一产投资规模很小,对三产的投资比重偏低)表现得愈加突出。相当数量的外商投资集中在投资额小、回收期短、回报率高的轻工、电子等行业,投资结构轻型化、短期化的倾向十分明显。外商投资的结构性倾斜加大了我国三次产业的结构偏差。
总之,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特点不明显。在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没有区别不同类别的产业和不同规模的项目,也没有考虑投资周期、利润水平、风险系数等因素,从而使一些并非先进技术,甚至带有投机性的中小资本大量涌入,投资规模小、技术含量低、投资周期短、污染严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占了相当比重,形成了不合理的投资结构,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初衷相悖。
3、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对产业结构逆向调节的内在机制
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予抵扣。这种由增值税计税规则的内在机制决定了其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增值税纳税人实际税负的高低取决于所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生产型增值税只能就购进的材料消耗部分抵扣税额,意味着资源消耗型企业的实际税负较轻,而具有同等获利能力,但有机构成比较高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和人力资源投资较大的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实际税负相对较高。越是采用高科技的产业,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少,实际税负就越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
(1)由于对固定资产购进价值存在重复征税,因此,生产型增值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大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不但不能起促进作用,反而会加重这些行业的负担,从而对产业结构产生了逆向调节。
(2)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就是发展高新技术,这就必须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上有很大的投入,相应地,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直接材料成本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少,这必然导致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的企业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高于一般的生产加工企业,严重影响了企业进行资本积累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正是因为生产型增值税难以有效均衡技术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密集型产业间的实际税负,从而阻碍技术进步,对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产生逆向调节。
4、消费税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消费税是通过征税对象的选择,差别税率的确定来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我国现行消费税在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消费税调节功能多元化,弱化了其对产业升级的作用。我国目前的消费税承载了太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产业的激励或抑制功能弱化。比如,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可以看出,汽车、摩托车属于我国现阶段鼓励发展的产业,对汽车、摩托车征收消费税,有延承历史的因素。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这两件耐用消费品在当时的中国都属于高档消费品,对其征收消费税,更多考虑的是调节收入分配。而现在,我国的汽车工业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比较起步较晚,还属于迫切需要鼓励发展的幼稚产业,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上质优价廉的汽车产品大量涌入我国,对我国尚不发达的汽车工业产生强大的冲击。目前对汽车消费征收的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产汽车的消费。特别是小轿车进入家庭,是国家鼓励消费的政策之一。如果继续对排量较低的小轿车征收消费税,必将对小轿车进入家庭产生抵触,也不利于国内汽车工业的产品结构调整。摩托车在1994年的中国也是高档消费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摩托车的大幅度降价,摩托车已不再是高档消费品了。近几年来,摩托车的市场已经从城市转向农村,从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继续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对这个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当然,目前对汽车、摩托车仍然征收消费税,主要是考虑了财政收入、环保等多种政府目标。
同样的情况在消费税税目中还有,如对部分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虽然兼顾了消费税聚财的功能,但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同时也违背了消费税的立法精神。大力发展原材料工业,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之一。例如,现行对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征收消费税,这些中间产品本身就不是用于最终消费,而是作为下一个生产环节的原材料,这就违背了消费税对最终消费品征税的立法精神。
5、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存在缺陷
(1)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缺乏针对性。首先,优惠政策范围过窄,没有随着经济发展的状况及时调整。比如,现行政策规定,只有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区外高新企业不能享受。这种开发区内外税收差别待遇,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有悖于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初衷;其次,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2)制定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时以国内需求为主,较少考虑国际贸易的一些基本规则或国际惯例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影响。在WTO的众多协议中,除了原则性的总协议外,对国内税收优惠影响最大的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协议中将政府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控告补贴和不可控告补贴共三种类型,采用交通灯中的“红灯”、“黄灯”和“绿灯”来描述,简称“交通灯”模式。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则有悖于补贴专项性限制原则。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进口自用设备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等优惠政策。如果上述行业的产品涉及出口,必然会受到黄灯管制。
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建议
1、逐渐弱化区域优惠政策,代之实行以产业税收优惠为主导的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要突出国家产业政策目标。要明确产业发展序列,强化税收产业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引导资金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加强对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缩小税收优惠政策的梯度差,使全国产业结构趋于合理。
(2)在确定税收优惠的大方向之后,近期重点要促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与产业税收优惠相互协调。对东部沿海各类经济开放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为主确定优惠税率,下一步应逐步取消对东部地区的区域税收优惠,鼓励其向高、精、深方向发展。针对西部矿产资源丰富的优势,税收优惠政策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应用,搞好深加工增值,延伸产业链,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善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
(3)深化对外开放,涉外税收优惠要配合政府引资目标的转变,由注重外资引进规模转向重视外资引进质量,有选择地引进外资项目,减少一般性产业项目的引进,限制高能耗、高耗材、高污染项目的引进,鼓励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2、积极推进企业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著名品牌,具有竞争优势的跨国公司,愈来愈成为世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力量。从我国的情况看,尚没有形成一批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必须注重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加快推进企业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一大批“经济航母”。从税收政策看,相应的应采取区别对待,重点扶持的原则,努力推进企业的并购重组。具体而言:
(1)可借鉴西方国家处理企业并购行为中通行的连续性原则,严格弥补亏损的条件,这样有利于企业的长远经营。
(2)对于有助于资源配置优化的并购行为,应给予税收优惠,即允许并购中的亏损额由并购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所得弥补,从税收上支持企业发展。
(3)应完善并购过程中的印花税、房产税和契税,适当减免产权转移过程中的财产税负,包括:
①对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②对企业改制过程中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对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只就增值部分征税;
③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而新增加的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④企业并购过程中房产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计征房产税。
在2005年世界500强排名中,我国内地共有15家企业入选,排名靠前是中国石化排第31位。中国石化当年销售收入为750.77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世界500强排名第一的沃尔玛公司年销售收入的26.06%。经过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企业自身的改革,如果未来10年内我国在世界500强的排名中能增加12-15家企业,并有1-2家企业进入前20强的话,就能够极大地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有利
于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实力。
3、税收政策要加大对高新技术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以全面提高我国产业结构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在充分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建议税收政策还要在以下方面有所倾斜:
(1)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方面的补贴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允许的,按照协议规定,国家对基础性研究的资助不在限制之列,对产业(基础)研究和研究开发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为不可补贴。应该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定位于产业研究和开发阶段,采取拨款和贷款贴息为主、税收减免为辅相结合的支持政策体系。税收政策作用的范围应不限于列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自主开发,而应包括所有行业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自主开发,不仅包括高新技术自主开发,还包括这些自主开发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
(2)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
①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
②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③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对科技开发基金的用途和管理进行规范,规定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与科技进步的方面,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
4、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过了高速的增长,2005年对外贸易额达到14219亿美元,占当年GDP的比重为62%;世界贸易额排名由1980年的第32位上升到了第三位,但总体上仍属于数量扩张型粗放的外贸增长方式,出口产品普遍存在档次低、技术含量低和附加值低的状况,企业出口的经济效益不佳,甚至经常发生企业之间低价竞销的矛盾,给国家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失。所以,我国一定要改革外贸体制,完善进出口产品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从出口退税政策而言,必须充分反映国家宏观调控意图,一是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以及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予以税收优惠;二是通过降低直至取消出口退税率,对高能源、高污染和资源类产品的出口予以限制,从而从机制上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从2004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力度,一是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调整;二是加大了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将进口两税增量部分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四是基本解决了历史欠退税问题。2006年9月,国家又大规模地调整了出口退税率,对1576种的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有255类商品取消了出口退税,有1130类商品降低了出口退税,有191类商品提高了出口退税。从调整的情况看,国家鼓励出口的科技产品、生物医药、机械设备等行业,提高了出口退税率;而对于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一些行业,如煤炭、锌、锡、钢材和水泥等行业,取消或下调了出口退税率。这次调整的导向是十分明显的,既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又有利于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其政策效应将逐步显现。下一步,可以更加灵活运用出口退税工具,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5、科学设计我国的能源税制,通过税收手段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单位能耗水平
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我们认为,目前是从总体上科学规划我国能源税制的时候了。设计能源税制是一项复杂、艰巨而又紧迫的工作,应有计划、按步骤进行。国家的能源政策一方面鼓励节能、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对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加以限制。能源税制的设定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考虑,鼓励与限制并举,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现阶段如何统筹设计我国能源税制,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改革现行资源税。一是提高征收标准。我国的资源长期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政策,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是级差调节性质,未能体现资源本身价值,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此外,适当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税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产品课以重税,从而限制它们的不合理的开采和使用也是是非常必要的。二是改变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促使企业尽量提高资源的回采率。三是调整资源税的征收办法。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情况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资源开采率越低,环境修复程度越差,资源税率就越高。
(2)适时开征新的能源税种。一是尽快开征燃油税。目前,我国新增石油需求的2/3来自于交通运输业,我国汽车产业的迅猛增势让石油供应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国际经验表明,高燃油税政策,一方面通过高油价限制了对石油的过度消费,另一方面,刺激了节能技术的创新和扩散。二是研究开征碳税。征收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采取碳税是一种以价制量的策略,其优点是可以合理反映环境与社会外部成本,具有减少二氧化碳排量的经济诱因,可促使厂商更新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还能够促进能源系统从高碳排放矿物能源向低碳或非碳能源转化,也将有利于我国天然气和核电的发展。
6、对鼓励、限制、淘汰的产业和产品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持环境、产业结构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限制和淘汰类的产业和产品,应充分发挥税收的制约功能。尤其是对于一些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除采取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之外,应加倍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并建议尽早开征环境税,同时采取严格的税收管理措施,加大税收检查和处罚力度。具体而言,对于国家鼓励类的产业,主要包括农业、能源、交通、水利、装备制造业、金融、保险、物流、信息、法律、咨询服务等,应配合国家的整体产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的力度。对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主要包括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产业,应该在国家全面实行行政、经济和法律制裁措施的过程中,税收政策上需要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关措施。对于后者,我国尚未获得比较成功的经验,我们建议采取强化税收管理,辅之以提高税收负担的办法,双管齐下,综合治理。尤其是在税收管理上,必须加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提高处罚力度,同时要将相关信息通报政府主管部门,以提高政策合力。
总之,税收政策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总体目标,更好地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方式,不断改革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服从和服务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宏观战略,以充分发挥税收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
注释:
①新华社2006年2月27日消息:《“十五”期间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迈出新步伐》。
②农业部:《全国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2005年农村经济形势与2006年展望》。
③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全国税务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
证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6
(一)税负偏高
1.流转税负担。用来分析和评价对经济增长起到明显作用的其中一个税种就是流转税。然而,企业税收负担的关键在于,无论企业有无利润,都需要交纳增值税等相关的流转税。究其原因,还是与我国采取的税收制度有密切的关系,而这种体系恰恰是以流转税作为重点税种。目前营业税是中国金融业流转税中的主体税负。尽管1994年以来我国的营业税历经数次改革,但目前金融业流转税制仍然不是很完善,很多企业,还未来得及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便已经消失,其主要原因如下:
(1)税负偏高。
①营业税。对于金融业来说,营业税还是其纳税的主要税种。从2001年起,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2001年起,将原有的8%的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直到2003年为止下调到5%。但下调后的营业税税率还是要高于我国国内其他行业的税率,尤其是同样为经营银行业务的邮政储蓄,按“邮电通信业”税率3%征收税率。这样就导致金融银行保险业的税负要比邮政储蓄的税负高很多。
②印花税。对金融行业所拥有的资产也要收取相应的印花税。尽管我国目前的印花税税率比较低,但也会构成一定的税收负担。对于海外的一些其他国家,采取的大多都是减少营业税的收取或者是征收一些低税率的相关税种,以此来减少对其国内金融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重复征税。由于我国实行的流转税制度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实施营业税制,而对工商、制造等行业实行的是增值税制,因此流转税制并未统一。我国对提供劳务的企业以收取营业税为主,对销售货物企业以收取增值税为主。而对于主要从事经营活动需缴营业税的企业来说,所购进的项目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得到抵扣,而且增值税是按17%的税率进行征收,这就更加重了金融行业在税收方面的负担。
2.企业所得税负担
(1)我国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目前,我国对于居民企业的征收税率为25%。对于我国的金融企业来说也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缴纳同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尤其是对于证券交易征税也是按照统一的普遍所得来征收。虽然我国的税率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但是仍然高于俄罗斯、新加坡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与此同时,中国对运输和邮政等企业单位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正在逐步地实施,但实际我国的金融类企业和其他类企业相同都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税率在金融业方面反映较高。
(2)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限制比较多。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所得税的相关税收制度来看,对于一些支出的项目的规定还过于严格。比如:对于银行业的坏账准备金提取的税务处理是按照规定对坏账准备资产的期末余额以百分之一的比率进行计提,对这部分计提的资金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减除。而对于金融企业的坏账核销来说符合规定的部分,应该先冲减已经扣除过的坏账准备金,也就是之前计提的资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是允许其对不能被冲减掉的部分来扣除的。当前中国的金融行业还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而对于这部分坏账核销来说,若能及时地进行核销,才能有效地保障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抗风险的能力。必须在逾期满三年才可以计入呆滞贷款,即作为坏账来进行核销。这样的规定在操作上给企业带来了不便。如果钱款收回,而且这一部分已经冲销,就要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制不合理
1.金融税制覆盖面窄。
(1)我国征收营业税的领域并没有将部分金融企业之间所形成的往来业务或者收益纳入到征税范围中。随着中国金融业的不断进步,金融范围内的一些业务如:银行之间相同体系内的联合性质的合作、银行与银行之间的拆借业务以及所需要资金流动的业务也在日益增多。目前,由于营业税的征收领域还未将该部分资金流动加入到其范围之内,所以金融业的相关企业就有了一定的空间来避税。
(2)对于一些金融企业中进行租赁业务的公司所实行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应享有相应优惠政策的企业并未享受其应有的政策,比如一些进行融资租赁类的企业其具备投资性质;如果企业想要对不动产进行再次回租,也要缴纳营业税,这样的重复操作也加大了税收负担。
2.金融税制重复征税严重。严重的重复征税导致了我国金融业税制不合理。不但体现在依据全部营业额来收取营业税出现的两次收取税费所产生的税收压力,而且还体现在:
(1)再次对不动产进行回租的企业需要缴纳两次营业税;
(2)金融类企业在扣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后所获得的净利润,在股东以其他形式获得利润分配时,其个人所得税还应由其利润获得者缴纳。同时对于支付给职工的劳务报酬及薪金工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对个人又一次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我国的金融类的企业双重税收包袱多数由这些重复性的征税引起,与此同时,这也使我国企业的革新及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3.税制不规范,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从营业税的税制来看,在新型金融业务的税收政策上,每个国家都会对相关业务进行扶持,然而在我们国家,对该项新型业务所进行的扶持优惠政策基本属于欠缺项目。从而导致了中国在金融产业的离岸业务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二、深化改革,推动金融业税制改革
(一)稳定税负
1.降低营业税税负。在我国未来的金融机构发展过程当中,还应进而降低我国金融业税率,比如营业税,用这样的方式来减轻我国金融行业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业上的竞争力,使其能够达到与建筑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税率一致的标准。可以采取逐步降低的措施。
2.对金融业之间往来业务征收营业税。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统一性的税收政策,提高银行业资金的利用效率,还有利于对偷逃税款的漏洞进行有效防治,也有利于内资与外资金融企业的税负公平。
3.调整金融租赁业营业税政策。在一些特殊行业中的税收政策应当进行相应改变和革新,例如针对回租行业的相关特点,我国税收监管部门应根据其行业的特殊情况进行改变,以使其重复性征税的局面得到改善;针对那些通过融资的方式进行租赁业务且具备投资性质的企业,要使其享受到等同于固定资产投资时所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化税制,加强征管
1.对金融衍生品征税。我国可以在相应的税种中(比如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确立金融衍生品的相关涉税的税目。根据其产品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其具体的征税对象、税率、适用税目、计征的方式,并设置相应的低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对投资者买卖证券所获得的价差收益进行征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非规范化阶段,证券市场上仍然有很多不规范的甚至是违规行为的存在,税收的征管水平还处于较低的水平,要对我国证券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时机尚不成熟。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现应选择适当时机对资本利得税进行收取。
3.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简化相关税率。2013年,我国已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试点推向了全国,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也于2014年1月1日被正式纳入了范畴。这样看来,金融业“营改增”的步伐已渐行渐近。要适时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增值税改革。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首先是在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出台之前,要全面分析其对金融机构各方面的影响,做出前瞻性的预测,制定全面细化的实施方案;其次,在金融行业的“营改增”的政策出台后,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后,对正式实施之后的跟踪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4.加强税收征管。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纳税现状是税收负担严重,如果想对这一现状进行改善,就要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制定严格的征管制度,更好地防止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按如下方案执行:
(1)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
(2)加强金融类行业所得税相关税前的扣除项目的管理;
(3)加强金融类行业计税收入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