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改革工作要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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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改革工作要点

残联改革工作要点范文1

一、系统规划,促进民政事业全面发展

年初,我局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区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从十个方面系统进行了规划:一是建立社会救助站,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二是全面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构建覆盖全民的分层救助框架;三是扩大救助范围,做好制度衔接,拓宽救助领域;四是加快福利院提档升级,改变落后面貌;五是启动“消坯行动”,建立农村危房改造的长效机制;六是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减灾救灾工作;七是大力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保持优抚对象思想稳定;八是强化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提高民政服务水平;九是健全各级残联组织,加强残障金征收,为残疾人办实事;十是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尽力为老年人服务。7月初召开了全区民政工作会,进一步推动了民政工作的进程。

二、深入调研,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我局将年度工作安排与学习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在6月份至7月份,开展了一次“关注民生、为民服务”的主题调研实践活动。并于7月25日至6月25日,局全员下乡对农村低保户进行核查登记,通过召集村民代表、村两委班子及各乡镇民政办人员对以上对象户进行评议,张榜公布,认定全区农村低保对象,为需要帮助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反映突出问题。通过调研和全员下乡服务民生,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

(一)整合城乡低保,努力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

目前,低保工作存在城乡分割问题,即仅以保障对象的户口性质划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导致标准相差悬殊、“同命不同价”的不合理现象,表现在城市低保线为230元/月,城镇为200元/月,农村为100元/月。也存在低保一定管几年,没有做到“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问题,导致保障不准。农村低保从2006年建立后一直没有大的清查调整,动态管理不落实。还存在农村低保资金短缺、保障面窄、保障标准偏低,导致保障不足的问题。2008年,我区城市低保率达6.8%,而农村低保率仅3.38%。按保足要求农村低保率应在5%左右。农村低保保障线应适当提高,达到150元左右。针对以上现状,我们今年上半年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达到动态管理,保准保足。

一是打破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老的政策框框,不囿于条例限制,变以户籍界定城乡居民为以常住地和是否承包农村土地来界定。即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并常住,没有承包地的困难家庭人员可按城镇标准申请低保。二是按生活费指数和承包地保障水平科学确定城市、集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最终达到同等保障程度。从2009年1月起,我区农村低保线已调至130元/月,缩小了城乡保障差距,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三是打破资金藩篱,实现城乡低保资金融合,统一管理使用。从2009年起,市局已将农村和城市低保审批权全部下放区局,为统筹城乡低保创造了条件。全区已批准农村低保5190户8724人。四是适当增加区级财政投入,大力争取省市支持做大低保资金蛋糕。

(二)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未超过低保标准两倍的家庭。通俗说是边缘户或夹心层。以往,既不能享受低保系列政策,又难以抵御生活风险,难以解决因灾因病因学导致的困难。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能掌握困难家庭的分布情况,与低保工作相衔接、补充、转化,也是解决因灾、因病、因学导致的困难而开展临时救济、助学救济、大病救助、危房改造的基础。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后,将社会上的各个家庭可区别为一般户、低收入户、低保户,利于构建覆盖全民的分层分类救助框架,改变救助工作随意性。对于低保户,可享受低保金、临时生活救助、教育救助、无门槛大病救助,危房改造大额补助。对于低收入户,可享受因灾、因病、因学导致的临时生活救助,低门槛大病救助,危房改造小额补助。对于一般户,只能享受因大灾、因大病导致的临时生活救助,高门槛大病救助。目前,我区初步认定低收入家庭约3300户,为低保动态管理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也为全面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快福利院改造升级步伐,满足“三孤”人员供养的需要

福利院是民政工作的窗口,孤老、孤儿、孤残是最需要救助的社会困难群体。由于福利院建设标准低,日常投入不足、缺乏维护,导致面貌残破落后,规模偏小,无法满足入住需求。在全市三个区中,我区的乡镇福利院综合面貌最为落后,是全区民政工作的薄弱方面,多年来没有得到改进。目前,全区5个乡镇福利院有集中供养五保328人。庙岭、临江、段店三个福利院已不能再收住人员。我们通过于乡镇党委、政府协商沟通,并争取市局支持,采取分步实施,逐个解决的办法改造乡镇福利院。2009年上半年改造*镇福利院,筹资300万,其中*镇政府拿100万,社会捐助100万,省厅、市局以奖代补100万,建设高标准模范福利院,产生示范效应后带动全区。同时,争取市局支持小型建设项目资金,解决落后福利院的基本生活设施。同时,灵活解决福利院供养资金,保障日常运转和维护,加强福利院管理,在软件上下功夫,努力摘掉福利院的落后帽子,以实际工作为我区“两个率先”出力。

6月份以来,会同*镇政府做好了*镇福利院改造方案编制、审核上报,向市民政局争取定点资金重点支持。目前,已完成设计、招标,即将动工。此外还向市局上报了其他福利院建设规划。

(四)加大救灾、减灾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救灾救济是民政传统职能,工作核心是提高灾害应急能力和综合减灾能力。按省厅要求,我局通过调研,目前正在拟订和完善乡镇、村(居)委会的救灾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工作规程,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救灾应急预案体系。拟建一支深入到村组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备灾工作,规范救灾储备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去年7月12日汶川大地震后,我国确定每年7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为此我区减灾委于7月7日在*宾馆会议中心召开了全区防灾减灾工作大会。并于7月12日按要求开展了全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区群众减灾意识。

残联改革工作要点范文2

摘要:残疾人群体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弱势群体。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其前提条件是对该地区的残疾人生活状况有着清晰的把握。本文以广州市为例,,深入调查残疾人群体的社会保障现状。

关键词:广州 残疾人 社会保障

一、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凸显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位、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决心。

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残疾的公民在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及退休、待业、失学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足够物质帮助而建立起来的特定保护性的援助制度之一。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是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医疗、养老、救济三大基本方面,从残疾人特殊群体的角度,可以细分为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社会服务等方面,是对残疾人一生全面、系统的保障。

广州市作为我国华南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不仅在对本市残疾人的基本社会保障服务日臻完善,并且其宝贵的发展经验也为我国其他重要城镇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了继往开来的创新平台。

为了透视广州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调研组成员分别从广州市残联的建设成果和统计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并且辅之以发放回收调查问卷的方式,针对残疾人士及家属展开调查。

二、 样本分析情况阐述

本调研组分别对广州市越秀区阳光心智障碍服务协会、广州市残联、广州市妇女儿童医院、广州市越秀区儿童医院、广州市三九脑科医院等机构发放调查问卷,受调查者对象设定为接受治疗或者服务的残疾人士(部分残疾人士由于行为限制,暂由其家属、医师或服务人员接受调查)。问卷以“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方式指导受调查者完成调查问卷,确保问卷的回收率,保证数据真实有效,本次调查共发出462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450份,有效率为97.40%。

三、 受调查者的个人及家庭情况

本次接受调查的对象全为广州市户籍残疾人,其中有249位男性残疾人士(儿童)和201名女性残疾人士(儿童);在受调查者家庭的经济月总收入方面,有180人在5000元以上,有210人在3000-5000元的区间内,有60人在2000元以下;家庭人口方面,所有的受调查者的家庭人口均在3-5人的区间内;残疾类型方面,有174人存在肢体残疾的特征,36人存在视力残疾的特征,69人存在听力残疾的特征,54人存在言语残疾的特征,75人存在智力残疾的特征,其中42人属于多重残疾类型。

四、 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分析

(一)生活保障方面

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而不能与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国家和社会要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 使残疾人在事实上成为社会平等的一员, 享有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

1、在“残疾人士的自理程度” 问题的调查中,有144人(32%)表示有些困难,但基本能自理,105人(23%)表示生活完全不能够自理,有201人(45%)表示需要别人的帮助才可以。在“残疾人士的生活由谁照顾问题”的调查中,全部的受调查者均有父母照料生活。

2、在“是否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残疾人专项补助” 问题的调查中,有315人(70%)表示有过领取,有135人(30%)表示从未领过。

3、在“最近一年内,是否领取过捐赠” 问题的调查中,有204人(45%)表示从未领取过,156人(35%)表示领取过一次,90人(20%)表示领取过多次。

4、在“家庭生活来源”问题的调查中,有383人(85%)表示靠家庭成员打工收入,67人(15%)表示靠政府救济。

5、在“在患者治疗康复项目中花费最大的两项”(多项选择)问题的调查中, 359人次表示花费在医药费上,61人次表示花费在购买辅助器具上,有420人次表示花费在康复机构上,有25人次表示花费在家政人员的薪金上。

6、在“参加了何种保险” 问题的调查中,全部的被调查者都表示参加了广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康复保障方面

1、在“医药费由谁承担”和“是否接受过康复治疗” 问题的调查中,所有的受调查者者均表示费用由政府给予部分补贴和个人承担部分组成,接受过相关的康复与治疗。

2、在“选择康复服务的地点” 问题的调查中,有138人(31%)表示曾经去过专业康复机构,有204人(45%)表示会选择医院接受康复服务,有108人(24%)表示同时选择医院和康复机构。

3、在“康复服务中的最大的不足之处” 问题的调查中,有129人(29%)表示康复补助不够,有51人(11%)表示康复技术有待加强、效果不明显,有102人(23%)表示康复训练持续不够,有138人(31%)表示康复费用高。

4、在“残疾辅助器具是否符合需求” 问题的调查中,有114人(25%)表示符合,162人(36%)表示不符合,138人(31%)表示没有用辅助器具,36人(8%)表示不需要辅助器具。

一是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纳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以此确保残疾人群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能得到保证,避免残疾人士因未能就业等原因导致的无法享受基本社会保障。此举能保障残疾人群在基本生活保障上能和社会其他群体享有同等的权益,从而完善社会保障框架中关于残疾人群的部分。

二是政府应注意残疾人群不仅仅与健全人群一样都需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群比较起来,对于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扶持有着其特殊需求。残疾人因其身体情况的特殊性,如果对他们仅是提供和其他健全人士一样的保障制度安排、经济保障、生活保障是不可能满足其特殊需求的,因此在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扶持方面,我们应该针对他们的特殊需求提供专门的社会福利保障、专门的康复服务保障及专门的照料、教育、就业等保障。以此确保残疾人群能真正从社会保障中收益,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

陶行知先生曾说:教育是立国之本。每个人都应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而受教育能使残疾人群获得更公平的对待。

对于适龄务工且具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群,政府为他们提供的教育服务应该是倾向于职业教育。因为若政府为他们提供的是基础教育,那么对这些阶段的残疾人而言,并不能帮助他们尽快摆脱失业、改善生活,对政府而言就会变成一种资源的浪费。但是,若政府提供的是职业教育,那么就能提高这部分残疾人的劳动素质和就业能力。因为这部分残疾人虽然有工作能力,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具有企业、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劳动技能。因此,若政府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就能提高这些残疾人的就业机会。

而对于残疾儿童及青少年,则应优先保证他们的义务教育,以确保他们能获得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因为虽然部分残疾儿童有接受义务教育机会,但他们中的很大部分实际上不能完成全部义务教育,或者虽然义务教育年限完成但其所受教育的质量明显低于义务教育的标准。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拨款之余还应跟踪、监督这些为残疾人提供的义务教育的实施及质量,较大可能地保障其质量和效果。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发激烈。竞争已经从过去的大鱼吃小鱼变成现在的快鱼吃慢鱼,现今企业第一关心的是如何提高生产效率,其次才有可能是回报社会。所以,在缺乏积极可行的保障残疾人就业体系的牵引与约束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很自然地会选择雇用健全人而不是残疾人。这样一来,残疾人不仅难以从工作中得到稳定的收入,而且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他们还会因没能就业导致无法被纳入社会保险中。这将会使整个社会保障架构的完善增添难度。

所以,我们认为政府首先要积极鼓励用人单位雇用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士,例如通过税收的优惠或减免等政策,以促进更多的具备劳动能力、技能的残疾人走上职业岗位。其次,政府及相关部门可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力度,以保证已参加工作的企业残疾职工和健全人一样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与其他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再者,政府及残联可采取适当措施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自己当老板。可通过在创业初期优惠地或有补贴地为残疾人提供创业所需的经营场所,适当放宽残疾人经营所需的注册要求,与银行加强沟通以为残疾人提供优惠贷款或降低贷款要求,减免税费等措施来提高残疾人的创业能力和效果。

(四)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康复是残疾人群顺利、无障碍地重新融入社会,参与社会活动的前提。尽管大部分残疾都不太可能通过康复服务达到完全复原的状态,但是部分的康复也能缓解残疾人群心理、生理上的痛苦,身体机能上的部分康复也能帮助残疾人更好的参与到社会中去。

我们认为康复服务体系应该包括两方面:①医疗康复。将残疾人的康复治疗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中,将残疾人基本的康复服务需要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中,这样残疾人一些必须的康复治疗就能得到国家、政府的帮助,从而减轻残疾人的家庭负担,增加其接受康复治疗的积极性。②社区康复,在完善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加大社区康复服务点的覆盖,从而使残疾人能够更为方便快捷地得到康复服务。

在完善康复服务体系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对特殊行业工种职工的职业安全教育的宣传,尽量保证其生产安全,减少因意外造成的后天伤残。

(五)加强残疾人生活服务体系建设

除上面提及到的残疾人服务以外,对于那些因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群,我们也应给予关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

一是对因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的照料与对年迈老年人的照料有其相似之处,所以我们可以考虑将这些残疾人的生活照料服务,与老年人生活服务、福利与长期护理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体系照顾两种人群的制度。这样不仅能整合资源,还有利于规范这类型服务行业的标准。另外,政府也可以适当放权,在这类型的服务业中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行业准则,做到优胜劣汰,提高这类型生活服务的质量。

二是应优先建设残疾人迫切需求的服务项目,并在事前做好可行性方案以保障资源能较充分利用。在平日生活中不难发现,很多所谓的方便残障人士使用的设施设计十分不科学,导致使用率低下,公共资源被大量浪费。公共资源投入之前应当了解清楚残疾人群真正需要的是什么,什么项目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便利,而不是病急乱投医。

综上所述,近年来,广州市围绕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目标,结合本市残疾人工作的实际,每年制定一至两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步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域的法制建设,设计关于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具体方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需在许多领域进行改革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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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圆圆 《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综述》 湖北社会科学 2009 年第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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