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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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

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范文1

一、税制的内涵与构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从这个角度看,狭义的税制是国家为取得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与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总称[1]。广义的税制不仅包括税收的法律规范,还包括税收的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的规范。税制的正式规则是现行税制的法律规定。税制的非正式约束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形成的关于税收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纳税意识和行为习惯等。税制的实施机制就是国家对税务机关、海关等一些受理国家征税的行政单位的约束机制。所谓税制优化就是通过对现行税制的改革调整,最大限度地建立起符合当前的环境条件及人们利益选择的税制[2]。

二、税制优化的博弈分析

税收博弈关系就是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征税,纳税人则要尽可能少地缴税,政府委托人要尽可能多地非法创收三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具体表现为:

(1)税制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体现了在税收制订和征纳过程中,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关系。

(2)税制的实施机制体现了在税收的征管过程中,政府与其委托人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关系。

一个优化的税制应能使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所引致的行为符合政府利益,这要求税制的设计应形成激励相容约束[3]达到纳什均衡。假设个人逃偷税成功、失败与正常纳税的成本各是5单位,15单位,10单位;政府稽查与不稽查付出成本各是5单位,0单位。

表1收益矩阵

稽查不稽查

偷逃税15,55,0

不偷逃税10,510,0

税收博弈终究是非对称信息博弈,其目标是纳什均衡。表1的纳什均衡是(10,0)点,该点使纳税人纳税10单位和政府实际征收10-0=10单位一致,没有额外的损失,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所以关键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使税制成为一种纳什均衡,这就要求我国税制优化不仅重视正式规则的优化,更要重视非正式约束的优化。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改变正式规则相对容易,改变非正式约束相对较难,因此政府与纳税人的博弈关系经常表现为多元博弈,这就要求对税制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两手抓,一方面政府通过建立有效的涉税信息获取机制、纳税人信誉评价体系,来增强财政支出安排、使用的透明度,同时实施严厉的税收惩罚措施,设计合理的税种内部结构,使税收处罚成为可置信威胁;另一方面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改变人们传统的看法,形成正确的税收观念、纳税意识和税收行为习惯,为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

政府与其委托人之间的税收博弈关系要求税制的优化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利益及其行为选择,还要充分注意人的利益集团和寻租行为。政府人税权不够就滥用收费权,使“费挤税”现象愈演愈烈[4];税源充足的地区,甚至出现了“该征不征,藏税于民”的现象[5],削弱了税收的正常增长机制。假设人寻租成功、失败和不寻租收益各是15单位,0单位,10单位;政府稽查和不稽查付出成本各是5单位,0单位。

表2收益矩阵

稽查不稽查

寻租0,515,0

不寻租10,510,0

表2的纳什均衡是(10,0)点,该点使税制安排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要限制人的逆向选择,规避道德陷阱,与人形成激励相容机制,强化税制设计中的成本和效率意识,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契约经济学认为,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约束变量不仅是生产成本,而且包括交易成本,用张五常的话说,就是制度成本。所以高成本的税制,往往是低效能的税制。衡量税制和税种的优劣,不仅看其结构和税目、税率、税基是否合理,还要充分考虑税制成本。

三、税制优化的系统观

税制系统是由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要素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而成的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功能的整体。其具有集合性、非加和性、关联性、环境适应性和层次性等特征。

(1)税制系统的集合性指税制系统是由税制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实施机制三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组合而成的。

(2)税制系统的非加和性指税制系统不是税制正式规则子系统和非正式约束子系统的简单组合,来完成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收入的公平分配和经济稳定的职能,而是三要素相互依存、彼此结合的,来发挥税制应有的功能。

(3)税制系统的关联性指税制的正式规则是在非正式约束基础上形成的,非正式约束是正式规则有效实施的环境条件和运作的土壤,二者只有在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当然离开了税制的实施机制,那么任何约束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所以税制优化中就存在现实条件下是否具有适合新税制运行的“土壤”;税制的先进性是否“超越”现实中人们在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等方面对税收的认识和包容,是否与人们在税收方面的行为习惯相协调的问题[6]。

(4)税制系统的环境适应性强调税制优化时首先要科学地评价和认识当前的税制环境①,税制环境的变化可能引起税制变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各方面,税制系统作为其子系统在优化过程中更应该注意运用税收手段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永续利用。

总之,税制系统的五个特征,说明国家税制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不要照搬西方的税制优化理论。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时期税制也有着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说,税制优化就是根据客观环境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对现行税制不断完善的过程。

四、结论

通过上述对税制优化的简要分析,笔者对税制优化内涵有四点新的认识:

第一,税制优化是个动态过程。税制优化所要求的并不是形成一个无可比拟和替代的标准化税制模式,而是要求税制随着客观环境变化而及时做出调整,使其在其时、其地是“最优”的税制,最大限度地符合当前的环境条件及人们的利益选择。事实也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也难以形成一个永远适用,具有范例性质的标准化税制模式。

第二,税制优化是个博弈过程,它是在对现行税制的改革调整中实现的,其目标是在分析政府与纳税人、政府人的不同利益取向及要求的基础上,从政府与纳税人、政府人三方面提出的。

第三,税制优化具有外部效应。税制优化是在一个复杂开放的巨系统中进行的,它影响着整个系统的稳定性。结合我国当前状况,对现行税制中不利于环保,不利于资源合理利用的条款予以剔除,形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制。

第四,税制评估的两个重要标准。一看这个税制安排是否导致了效率,即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二看这个税制安排是否满足激励相容机制。

注释:

①注意此处的税制环境概念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环境概念不同,前者的外延更广,它不仅包括一些基础性制度还包括任何影响制度变迁和优化的偶然与非偶然因素如气候、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等。

参考文献:

[1]杨秀琴、钱晟.《中国税制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20页

[2]岳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290页

[3]田国强.《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J].《经济研究》,2005年,第2期

[4]苏明.《当前我国地方税税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J].《改革纵横》,2000年,第7期

[5]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

[6]罗森.《财政学》第6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7]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

[8]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

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范文2

【关键词】协同改革 土地批租制度 物业税

土地是财富创造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居住的空间,还为其它生产要素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如何使用土地资源将会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土地资源的管理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

由于历史原因和改革过程中的措施不完善,我国目前几乎所有城市都存在着区域功能相互交错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了城市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大大增加了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和治理环境的城市运行成本。通过征收物业税的方式,可以把那些级差地租较高地段不合理的资源占用者挤出去,把不合理的资源占用方式调整过来。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大量储备土地的行为导致了社会矛盾在短期内激化和土地资源的浪费,纠正地方政府这种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征收物业税。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批租制度的演变

从世界范围看,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土地批租制度,一种是以财产税这样的财政杠杆来对土地加以管理。土地批租制度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供应制度。政府土地批租主要采取的是土地出让金制度,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再按年交纳。在土地有计划控制批租的前提下,土地出让金成为政府的一项稳定收入来源,如我国香港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国家。不过,城市中大部分需要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的经济活动,都是由国有或者私人的公司进行的,其主体并不是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除了对行政部门以及部分国有企业少量无偿划拨土地外,基本上都是实行的土地批租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是最初的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土地有偿使用之初,房地产开发主体很少,势力较弱,而且房地产商品市场还没有发展成熟,土地价格机制还没有有效确立,协议出让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至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土地批租规定,土地批租一律采取“招、拍、挂”三种市场竞争方式,即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开转让,使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与国际管理接轨。对采取拍卖、招标以及挂牌公开转让方式的批租土地,基本上都是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所谓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年限的租金资本化,也就是说,是5年或70年土地租金的折现值。因此,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自然不应当再交纳土地租金或土地使用费。

实践表明,无偿划拨土地和协议出让土地,都不是市场竞争的方式。在国际上流行的竞争性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其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以及公平性等优点,在我国土地批租方式中最终占据了主体地位,但也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排斥”反应。主要表现为房价的快速上涨以及土地的过度开发利用。虽然房价上涨主要是房地产供求关系影响的结果,但土地批租制度,尤其是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抬高了土地进入房地产成本的初始价格,在我国流转税制的进一步放大作用下,转嫁给了消费者,这无疑为房地产价格抬高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竞争性土地批租方式要适合中国的国情,必须解决其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二、土地批租制度的强化以及土地批租制度的缺点

由于我国地方财政收入有限,而地方财政又承担了诸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为了能在短期内筹措了足够的收入,通过土地批租制度,政府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提前收取了土地未来几十年的租金就成了地方征地的最优抉择。

1、城镇化导致城市财政支出压力增长

不断提高的城镇化比率要求政府为之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这导致城市财政支出压力的不断增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从改革开放初不到20%提高到2000年的36.09%,再到2005年的42.99%。“十五”期间平均每年提高1.38个百分点,目前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已经超过发展中国际平均城市化水平。并且从发展趋势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城镇化比率仍会持续提高,这将对城市财政支出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不断增长的城镇化水平也给城市带来了财政收入,但财政收入增加的幅度不足以应付日益膨胀的城市支出,所以城镇化水平的提高直接导致城市财政赤字的增加。

2、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不足

地方政府收入来源主要有税收、政府转移支付、公共服务收费、政府借贷等。其中只有地方税收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观的收入。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在政府间转移支付方面存在许多需要改革和完善支出。由于主力税种基本都被列为中央税,地方税的设置和比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忽视可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物业税,造成了地方政府凭借现有的地方税所能支撑的财政支出比重不断下降。

3、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激励了地方政府谋求非常规收入的动机

在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和所承担支付责任的严重不匹配,成为地方政府谋求以土地批租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预算外收入的直接原因。土地批租收入占预算外收入的很大比重,土地批租收入弥补了地方政府财政的部分缺口,还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但是,预算外资金的膨胀衍生出了诸多问题,破坏原来预算约束,扭曲了激励机制,增大了预算管理的成本,影响了公共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从而动摇了决策依据的基础。同时预算外资金容易滋生腐败,导致预算外收入分配的不公。

目前我国的土地批租制度确实存在着明显缺陷。尽管土地批租制度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激发了潜在的经济活力,但该政策实施后衍生出的问题也开始逐渐暴露出来,且日益严重。主要问题有: 土地批租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不利于地方财政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土地批租制度扭曲了资源的配置,刺激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现行土地批租制度成为推高城市房价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土地批租制度容易造成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侵占,引发不和谐因素;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创造就业。

三、物业税与土地批租制度的协同改革

土地批租制的改革本来与物业税的改革具有各自的意义,属于不同的范畴,但物业税在税基的选择上与征收方式上与土地批租制度密切相关。

二者的整合改革,还可以取得“增值”效应。房地产财产税制的改革可以增加政府税收收入,减少了政府靠土地批租获取收入的压力,有利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通过土地批租改革降低房屋的土地成本,通过房地产税制改革打击房屋的投资炒作,可以收到对房地产市场较好的宏观调控效果。

物业税改革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都需要政府主导推动,而且在市场经济已经充分发育,市场规模、资本市场等相当成熟的情况下,两项改革的内外部条件都已成熟,将两项改革协同推进,不存在可行。

在物业税税基、税率和税收征管等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基础之上,可以对将来的“协同改革”设计一个合理的方案:一方面,将与房地产有关的但不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收分别归入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目,按照国际房地产财产税制的三要素构建我国的物业税,合理确定税率和减免税范围,建立我国的物业税制度主体;另一方面,继续实行土地批租制,通过公开竞争,确定土地出让金,然后依据土地出让金计算各年应分摊的土地年租金后征收地租。对于已经一次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免除土地年租金。同时,实行配套改革:在产权登记机关的房地产产权登记以及房地产产权证件上增加土地性状栏目,明确是否要交纳土地年租金以及应交纳土地年租金的数量;为减少征收成本,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并由物业税纳税人将应纳物业税和应交土地年租金自行统一申报,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税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或地方规章进行处罚,并在房地产买卖过户时由产权登记部门把关核验土地年租的交纳情况。

我们可以从居民对产地产的消费、开发商在一级市场的需求以及“同步改革”对相关制度的影响这三个方面来判断其经济效应。

1、同步改革不会改变居民对住房的消费行为

虽然取消土地出让金会降低房屋的购买价格,但增加了屋主的经常性支出,也就不会降低屋主的负担。实质上,新的方案只是改变过去一次性总付为分期付款。因此,屋主在买房时绝不会不看土地性质,也不会不考虑应按期缴纳的土地年租金,轻易改变购房决策。

2、同步改革不会导致开发商在土地竞争性批租时对土地的疯狂抢购,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给行为

尽管取消土地出让金降低了土地的价格,但开发商购买土地不是目的,而是以土地为载体,通过在土地上建造房屋销售牟利。如果通过竞争批租得来的土地,因为竞价过高引起的土地年租金相应过高,则会影响购买人的购买决策。

3、不会对现存的相关社会制度造成负面冲击

一是不会影响房屋的按揭贷款条件和按揭贷款比率,但在房屋的贷款价值评估上应区别有无缴纳土地年租金进行价值折算;二是不会影响新房与旧房对物业税的交纳和评估,无论“新房”还是“旧房”,都要缴纳物业税,都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物业价值评估;三是不影响土地的价值功能;四是通过开征物业税,大幅度地挤出土地出让金的泡沫,进而减少房地产投资开发风险,最终使金融系统摆脱房地产泡沫的冲击,提高金融系统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能力。

我们可以看到,该方案的实施不仅符合土地管理制度和房地产税收制度各自的改革要求,而且还能使得二者的改革相得益彰,发挥最大的改革效应。此外,改进方案的设计还为将来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预留了“出口”,增强了方案的外部适应性。从历史经验来看,一个重要的方案设计,不能不考虑其开放性,尤其要考虑其外部适应性和方案的开放性问题。该方案的结构性设计,即使将来改变了目前的产权制度,也只会影响土地年租金的有无与数量,不会影响到物业税和土地年租金的整体框架结构,一定程度上化解新税种设计中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

【参考文献】

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范文3

“税收规制”是指与金融有关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税收的征收管理。

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创新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对场外市场金融衍生证券的调查显示,通过对在金融创新的大部分事件中涉及的基本要素重新归类发现,影响金融创新实践的主要因素包括税收和有关规则。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在这里被排在了影响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因素的首位。这是因为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只要买卖双方需要,金融衍生工具就可以存在并交易,防范风险与内部控制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政府所要管的只是规范信息的合理披露。因此,金融规则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影响相对来说并不是很明显,而征税的影响则是实实在在的。

综合各国情况看,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主要有签发环节的印花税、交易环节的流转税和收益环节的所得税三类,这些税收或单独或配合运用,从不同侧面影响金融衍生市场的运行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资本的配置。

税制对金融衍生工具价格的影响。金融衍生市场因投机行为的增加导致过度的市场活动和价格波动。如果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环节征税,就能通过提高交易成本减少投机交易,从而降低价格波动幅度,增强市场稳定性。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在交易环节征税会使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流动性降低,并使被课税金融衍生工具投资收益率中的流动性溢价减少,从而降低了收益率并提高了平均成本,进而影响金融衍生工具的最终交易价格水平。

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交易规模的影响。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课税会引起金融衍生工具价格的变动,由此影响参与金融衍生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与资金总量,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品种与数量。从收益环节所得税的作用看,在成熟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中,累进所得税具有自动调节金融衍生市场规模的“内在稳定器”作用。金融衍生工具的交割价格超出基础资产价格的部分增加,合约的多方(即期货和远期的买入方及看涨期权的买入方)收益增加,税负上升,而其对手亏损增加。若不存在抵税作用,总体税负增加,衍生市场的规模缩小;反之亦然。在不成熟的市场中,对金融衍生工具所得征税,会明显减少收益,收到抑制和紧缩市场交易规模的效应。

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交易结构的影响。差别性的金融衍生工具流转税政策能调节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结构。一方面,如果在标的物价格下降时,对多方实行低税或免税,而对其对手以较高税率课征,会影响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方向,保持交割价格与标的物价格的一致性以及减少波动性;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的衍生工具交易实行差别税收政策,会改变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种类结构。比如,对拥有实物或现货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征收较低的税率,而对不持有实物或现货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征收较高的税率,可以起到减少短期投机行为的作用。

对社会资本配置的影响。对交易环节征税会增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过度的波动性,使交易者更多地关注自身的长期发展战略,减少短视行为,降低非生产性投资在金融部门的过度资源分配,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但是,对交易环节征税导致的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下跌,会影响企业和居民的财富,降低预期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信息失真和社会资源配置信号紊乱,从而导致经济效率的降低。另外,如果非歧视地对所有交易者课税,同样会降低规避风险者频繁的交易活动,妨碍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回避作用。

对税制与征管的挑战

税种结构体系难以确定。在发展金融市场过程中,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对市场的作用如何,是否存在导致投资决策扭曲的障碍,或存在潜在诱发短期投机行为的特性,都有待在实践中验证。如何通过税种的选择和搭配,最大限度地获取金融创新的收益,同时把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应采取什么样的税种结构体系,是单一税制还是复合税制,以何税种为主导,都要不断摸索和总结。同时,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制度的建立,还受整体金融税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税收征管水平的制约,在目前金融市场的税制建设相对滞后、税制漏洞较大的情况下,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的难度可想而知。

税制要素难以界定,征收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几方面:一是纳税主体复杂。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使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的处理和传播变得十分便捷,导致交易者日渐多样化,甚至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场外直接交易。同时,远程交易终端的开设和无纸化交易的实行,消除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地域界限,参与者呈国际化、隐蔽化趋势,而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很难涵盖所有的交易参与者。

二是具体税目难以细化。金融衍生工具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特点,使其迅速地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出不同产品、交易方式、成交金额等参数,使其外延不断扩大,从而难以将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税目进行细化。

三是计税依据的不确定性。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卖双方对未来价格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很难对其流转额和所得额等计税依据进行统一设定。

四是征税时点的变动性。就交易环节而言,不仅不同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发生时点变化莫测,就连同一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发生时点也有较大的随意性。如金融期货可以售卖对冲,也可到期交割;金融期权代表权利而非义务,到期时交易一方有权选择执行或不执行合约。就收益环节而言,由于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不具备价值,带有预期资产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到期交割之前并不产生实际的资金流动,在此期间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导致的资产损益是否在账面上确定其未实现的收益,是一个影响非常大的问题。对此,各国的做法不同。日本、英国等采用实现法,即不对未实现的损益征税,只有当资产被售卖、交换或处置实现收益后才征税;美国则采取“盯市法”(也称“市值定价法”),即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该年度未实现的损益并征税。

整体税负水平难以设计。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的税负水平如何,是轻税还是重税,是制定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最大的难点所在。如果税率较高,则一定时期内会扩大财政收入,减弱市场的过度投机,但同时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市场流动性和效率,甚至促使交易向国外转移。如果税负水平过低,可以提高市场的流通效率,但会导致投机行为增多和财政收入减少。

最大的挑战还是税收征管。国际经验表明,金融衍生产品能够对一国的税基造成严重威胁。因为它或者通过在某一时点上对收入重新分类以利用现有税收制度中的非中性规定(如对资本利得与经营所得征税的差别,对公司层面与股东层面征税的差别),或者通过延迟收益的列账并加速损失的列账,给纳税人提供容易且相对没有代价的机会进行套税。对税务部门来说,对每一种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制订一套独特的规定是不必要的,也是没有成效的。而如果规定得不详细,又不能有效阻止套税行为。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税制

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是不成熟、有待规范的市场,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只有期货、期权等典型形式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转化形式。与之相应,现行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涉及面较窄,还很不完善,不仅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也滞后于国内衍生市场本身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三个特征:现行制度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都是间接的,且分散于各大小税种中,缺乏一个完整合理的税制体系;各地对衍生工具的具体征税办法靠补发红头文件来规定,税法的严肃性不强;内容主要集中在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而对其他形式的期权、互换以及更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曾一度“有市无税”。税制上存在较大的漏洞,给实际征管带来很大困难。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不断发展,推出系统的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无论是从完善现行税制,减少税收流失的需要,还是从引导和规范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稳定的需要,建立和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税制都是大势所趋。

所谓“适度中性”,就是以中性为主,讲求效率,兼顾公平和财政收入,同时在金融衍生工具发展初期对其予以必要的税收支持。

效率优先,减少税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额外负担”。金融衍生工具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应当主要由市场“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税制的安排应尽量减少市场主体对金融衍生工具选择的干扰,尽量减少其“额外负担”。因此,对经济目的类似的交易应给予同等税收待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负担不应高过使用现金,为降低某一商业交易的风险而进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税收负担,应与这一商业交易本身的税收负担相一致。

发展市场和保证税收收入相结合的原则。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环节征税会对决定其税收收入的两个重要因素――价格和成交量产生影响,但影响的程度却无法准确评价,因而很难估计税收收入。此外,价格变化将影响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所得,从而影响所得税收入。不当的税收政策将会使国内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因而,要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的财政收入效果综合衡量,在组织财政收入和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中寻找平衡点。

目前,中国的金融衍生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亟需国家的扶持和引导,应避免过重的税负政策扼杀了新兴市场。在市场与税收的选择上,应更多地考虑市场。在税收的财政职能和市场调节职能的选择上,应首先实施市场调控,引导和规范市场健康发展,其次才是增加财政收入。具体讲,就是做到税负从轻、管理从严、调节适度并避免重复征税。

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金融衍生工具税制规定的繁简程度,应与中国现有的税收征管能力相适应。制定税制时既考虑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能力、征管力量大小以及手段先进程度,又要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理解与执行难易程度,以及社会协税护税网络的完备性,尽量减少运行成本。

保持现行税制相对稳定的原则。为了维护税制的连续性,构建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应在尽量不突破现行税制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整个税制改革,对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税制进行补充和完善。

政策建议

考虑到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尚不完善和现行金融税制改革滞后的实际,构建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分阶段进行,既要明确目标,又要因地制宜,逐步完善,而不应不切实际地一步到位。

税制结构体系的选择。与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不同,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建设的目标模式应该是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即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征收印花税、对交易环节征收流转税、在收益环节征收所得税。根据中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主体税种从选择收入功能大、征收管理成本低的流转税,逐渐过渡到所得税。

纳税主体的确定。对涉及或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种主体,包括交易所、结算单位、经纪商、交易者等,应区分其在交易中充任的角色,或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分别纳入相应税种的纳税主体。

征税环节及税种规定。可按照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分别予以具体规定。

签发环节。签发金融衍生工具的行为大致有三类:中介交易所提供标准化的金融衍生工具合约;金融机构、企业向场外交易提供的非标准化金融衍生工具合约;一些企业向员工提供的股票期权。这三种行为应区分不同类型和特征,分别按比例或定额缴纳印花税。

交易环节。金融机构和交易所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服务,结算单位从事日常清算和监管实物交割等业务,按服务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交易者进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以及交易所自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与中介服务分开核算),缴纳增值税。比如,可对到期进行实际交割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按交易金额依率计征增值税。卖方属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抵扣现货资产的进项税额。金融期权交易中卖方事先收取的期权费,按全额计算增值税,不得减除任何费用。金融期货的对冲虽不发生增值,但应比照以货易货行为分两次购销计算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额。考虑现行增值税率档次少、税负高,应对金融衍生工具税率作适当调整。其他附加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现行办法征收。为体现对金融衍生市场的扶持,地方政府可在规定权限内给予减免。

收益环节。对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自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以及结算单位办理各种业务的所得计入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实体的交易者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取得的收入,在减除相关费用、成本后,征收企业所得税。交易者以个人身份参与交易取得的收入,在减去有关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依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交易所的经纪商,以其从客户中取得的佣金收入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征收预提税。考虑避免重复征税,可不对非居民的外籍个人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征收预提税,但对已转化为利息或股息的实际收益部分以及内置贷款,则应照章征收预提税。对带有预期资产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其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资产已发生但未实现的损益,可区别个人和法人实体两类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办法确定应税收益。对个人纳税人采用实现法,不对未实现的损益征税;对法人实体的纳税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其未实现的损益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到期卖掉期权并采取与签发者清算等方式废止期权,在实现时,以售卖收入或清算收入与期权费之差作为持有者的收益,期权费在签发时作为签发者的收益计征所得税。对互换合约,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经支付,便应确认为损益(收入者为所得、支付者为损失可予扣除)并征税。

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范文4

一、基本状况

二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和税制改革受世界经济影响,已经历了几次较大的变革。进入新世纪,各国税收管理、税制改革与发展的主流是:降税率减负担;扩税基减优惠;简手续强管理。每次改革都起始于发达国家,继而在发展中国家引起反响,而入世则促使双方日益朝着同一方向发展。事实上,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税收管理在决定高效税收体制方面的关键作用,以及在宏观经济平衡方面的重要作用,税收行政改革历来是关注焦点。目前,发展中国家日益认识到,税收政策要与行政管理能力吻合,没有相应的管理变革,政策变化不会产生预期效果;良好的税收管理既能实现尽可能多的税入,又能使管理高效和实现税收合作,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提高国家福利水平有决定意义。

为适应国际经济趋势和推动国内经济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其中,拉丁美洲和东盟诸国家积极努力,应该说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20世纪60年代伊始,拉美国家企图借助新兴的计算机技术解决税政效率,但由于税制设计复杂,税率档次过细,税收优惠减免繁杂,偷税逃税现象严重,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到了70年代,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交易扩大,经济行为日趋规范,对公共设施和公共管理在质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开始认识到单纯依靠电子技术远远不够,而必须围绕税制结构合理化和税收管理现代化进行改革;进入80年代,在高额外债和宏观经济动荡的双重压力下,这些国家逐步走上了配套性的税收管理改革的轨道。与此同时,东盟一些国家鉴于旧税制不能有效利用资源,在行政运作上失之公平,不仅难以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也难以通过税收来弥补持续扩大的预算赤字的问题,先后进行改革,以期建立更加公平、有效和简便的税收管理体系和制度。结果是,这些发展中国家在改善税管质量上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阿根廷成功地进行税收结构改革以后,已转而全面检查和调整税收管理工作,获得日益增长的税入回报。

据统计,1989年到1990年,阿根廷税入占GDP的比例由13%上升为20%,其中,至少有1/3的增长应源于税政改善;墨西哥经过改革,税收结构已出现显著性变化;巴西从20世纪80年代至现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调整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的改革措施,使税制趋于合理。实践表明,在适合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效率可在相对短的时期内显著提高,而且,随税收管理状况的明显好转,在降低过高税率以及对不同纳税群体实行更加适当征税的同时,可以增加税收并有效减少社会不公现象。

当然,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问题丛生以及通货膨胀影响税收管理效率等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税收管理改革仍任重道远。

二、改革途径

税收管理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改变行政管理资源分配,大力进行结构重组,积极利用外部资源优势,以及采取新的技术手段等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税入。

在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宪法是征税、用税的根本依据。完善的税收立法是税收管理基本权力的来源。宪法集中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除非有例外规定,任何人不得免除纳税义务,也不得任意增设或变更纳税义务;二是征税必须经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在法律授权下进行,否则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征税;三是税收的使用必须严格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所以,许多国家都依法治税,推动公民诚信纳税。巴西通过法律建立税种、颁行重大举税措施、规范各级税收管理权限、限制税收减免权力滥用等。墨西哥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雇员最低月工资收入的4倍,达到起征点的人要根据月收入额纳税。这里有两类情况,一类是每月有固定薪水的职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和公司的合同职工等,他们都有固定的工资账户,政府或企业每月都会按其收入从其账户上自动扣除应缴额。另一类是自由职业者,包括企业主、医生、律师、出租车司机等,其月收入并不固定,所以税务部门对他们的监管和审查比较严格,要求每月或每两个月都要申报纳税,并对其申报单进行抽查,详细审核各类单据,防止偷税逃税行为。墨西哥法律对偷逃税者处罚严厉,罚金有时甚至超过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连续逃税数月,罚金将以每月20%的速度递增;如果发现伪造单据等严重违法行为,罚金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60%至90%;偷逃税情况特别严重者,还将接受司法调查,甚至坐牢。当然,墨西哥法律规定,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帮助纳税人申报纳税,但绝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但会计师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尽量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额,这不属于非法行为,不影响纳税人的信誉。

在发展中国家,一个共同性制约因素就是缺乏税政资源,由此产生的后果是税管人员不足,高薪吸引高质人才能力较差,甚至不能满足税管基本工作条件,如办公空间和计算机等。因而,税政改革战略必须着眼于现有资源的优化组合,把有限资源从非生产性任务投向更富有生产力的工作上。所以,一些国家进行税政部门内部重组,划出“特殊单位”来处理主要纳税人的申报和纳税事务。多数情况下,60%或70%的税入源于1%的纳税大户(如大企业),因此,保证他们按时申报和缴纳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他们也很注重其他纳税人,维护中小企业的税收合作,保证税收总量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在改革过程中,他们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使税收管理更有秩序和效率。通常,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通胀问题,如何保证这一时期的税收成为征管的重点。在改革中,他们采取了降低征收时滞对收入影响的方法:(1)建立预付制。20世纪70至80年代,拉美国家普遍采用预付制征收商业企业所得税。(2)缩短评定期和纳税期,提高纳税频率。20世纪70年代中期,智利的大企业每两周必须预缴一次增值税。1987-1988年间,乌拉圭增值税纳税期缩短了将近60天。还有一些国家的每月缴税周期从20天缩短到15天甚至7天。(3)税款支付指数化,即在计算税款时,计账单位不用法定偿付手段,而用一种可根据一些指数如消费物价指数等进行调整的财政或税务计量单位。20多年来,巴西一直实行的是按通货膨胀调整的税制,由通货膨胀导致的税收调整已成为税收文化中的一部分。1979年到1987年,墨西哥主要通过缩短公司税的预付期和纳税期来增加税收,1987年后也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

税管改革能否成功,简单易行是重要因素。一方面,要简化程序,如删除税收申报书中多余的信息要求,合并申报和支付单据等,使税管集中到主要事务上来:(1)方便合作,即为纳税人下达明确的指令,绘制易懂的表格,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信息,改善服务质量。(2)监理合作,即开设和维持纳税人活期账户,建立覆盖最终极纳税人和税收人(如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设立快速管理程序来查询和追踪未申报者及其税收拖欠。墨西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一般都有详细记录,作为对其信用考察的基本依据。纳税人信用良好,社会各部门都会为其生活和经营提供方便,否则,生活和经营都会遇到麻烦。(3)制止不合作,即建立查询责任和有效运用惩罚。司法程序和司法机构也为实施税法和运用惩罚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对小额纳税人实行复合管理。在实施增值税时,最棘手的是小额纳税人的征收工作。不同国家按简化管理原则,分别采取了不同办法。在墨西哥,凡是年销售收入不超过年最低工资7倍或者资产不超过年最低工资15倍的纳税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者收取增值税,但其前提是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智利注重使每个纳税人进入增值税体系,并采取了简化管理办法:一是将小额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只要其对增值税的申报和计算方法比较熟悉,可自愿作为一般纳税人。二是根据小额纳税人月销售情况,将其分为5个纳税等级,每个等级从低到高算出不同的销售税额,从而确定小额纳税人应纳税额;以平均销售额不超过20个纳税单位的为小额纳税人,并应到税务机关专门登记,否则视为一般纳税人。三是对一些不易监管的小额纳税人,如零售商贩、小规模粮食生产者等,由与其购销活动直接联系的企业代扣代缴,税率适当优惠。简言之,最好的办法是综合运用这些措施,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查询不合作者,惩罚不纳税者,推动税收由“低度合作”走向“高度合作”。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问题较多,主要是纳税手续繁琐复杂,管理方法较为落后,税制税率也繁杂多变,使税务管理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在巴西,一个突出的现象是税源大量流失,如1986年至1988年间,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渐趋下降,分别为23.86%、21.41%、19.35%.所以许多国家企图以实现计算机化为契机,变革税收管理。确实,利用计算机技术能使税政管理更有效率。从2000年起,墨西哥税务部门开始鼓励和推广网上纳税,纳税人只要在财政部办的有关网站上下载相关软件和表格,就可以通过电子单据进行申报纳税。然而,实践表明,单纯以计算机化来改善税政管理状况和提高征税能力的办法很难奏效,成功的税政改革不仅涉及到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而且必须伴随着重组税管基本要素,即重构制度和理顺程序等。

许多国家都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按照审计人员手册、凭借其审计资格及独立工作权限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其中,主要措施就是建立纳税人单一注册制,包括姓名、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应纳税种,目的是打击偷逃税活动。一些国家为了便于核对各种信息,把税码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一致起来,使所有部门都用同一税码识别同一纳税人。智利从1960年起花3年时间建立了税号制度,规定任何买卖都要在发票上注明当事人的税号。然而,按照GDP计算出增值税税基,乘上税率后得出估算税额,并与实际征收税额比较,根据其差额估算偷逃税情况。最后,稽查人员通过计算机对当事人进行直接检查。另外一个主要措施是加强税收审计。一些拉美国家由于生产与收入高度集中,审计活动主要针对纳税大户进行,但由此而来的是中小纳税人偷逃税情况严重。1979至1982年,智利等国改变审计策略,把中小纳税人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了56%,其中,大额纳税人增加了17%,中等纳税人增加了87%,小额纳税人增加了186%.值得指出的是,在严格的避税经济学中,纳税人不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即构成偷税漏税。具有相同性质的问题是,在发展中国家,人们不能保证所有税收官员或代征税款单位是诚实负责的。有人指出,当开征新税和提高税率时,“效率损失”,即部分税入没有进入国库而是流入税务官员或单位的腰包,不会引起明显变化。为此,巴西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税务系统内违法违章人员进行处置;对银行和纳税人,则依一定程序令其补税,或课以50%至150%罚款及相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问题是发展中国家税管改革必须加以考虑并解决的。

三、经验探讨

发展中国家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摸索出一些共同办法,其中主要有:(1)降低税率,减轻税负。泰国将最高一级所得税税率由65%降为55%;新加坡也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税率。(2)扩大税基,保证税收。为保证税制改革成功,保证原有财政收入水平,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各国在降低税率、减轻税负的同时,采取了扩大税基的办法。(3)调整税种结构,简化征税制度,加强稽征管理。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合并税种,一些中美洲国家对25个税种中的20个进行了合并,申报表由过去的125张减少为1张。同时,各国在税制改革中建立了严格的税收登记制度,在管理办法上推行征、管、查三分离,实现征管手段电脑化。为堵塞税收漏洞,各国都严格稽查,严厉惩罚。

在改革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改革有若干值得参考经验:(1)获得决策层、管理层的强有力的政治支持,乃至拥有某些程度的政治技巧是税收管理改革成败的关键。实践证明,即使是最好的改革战略,若没有强烈的政治愿望,也是注定要失败的。管理人员必须采取必要步骤,获得上级部门的全力政治支持,才能改善税收管理状况。只有获得这些保证和支持,好的改革设计和努力才能最终实现。(2)制定税收政策和实施管理改革战略时,必须明确应当优先考虑和安排的并有相应资源的重点工作,这是税管改革能否成功的前提条件。没有任何一种改革战略能适用于所有国家或一切条件,应从本国的实际出发。(3)简化税收体制,确保税制在发展中国家的“低度合作”的环境中便于操作和有效应用,这是税管改革的基本条件。在很大程度上,许多拉美国家税改成功直接归因于简化行政体系和明晰政策。(4)强化税政管理力度,有效控制纳税人和纳税环节。为了加强税征,各国普遍实行了所得税预扣制度。目前,预扣法不仅覆盖了传统的税目,如工资、利息和股息红利,而且涵盖了各种专业费和租金。预扣是所得税征缴成功的重要因素,然而事实表明,如果税政管理不能有效控制预扣人和纳税人,预扣本身的作用是很弱的。所以,税政管理必须监督和控制预扣人将所得税预扣额如数上缴财政部门,必须核对所得税已经被扣除代缴时,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是否能够很好地抵偿其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税收合作水平方面存在着广泛差异,这不仅体现在纳税人对税收和政府的态度上,而且表现为各国税政的效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这些态度和效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对偷税漏税的察觉程度,对税收结构公正性、复杂性和稳定性及其运作的认识程度,对政府行为价值的理解程度,以及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等。

四、存在问题

近年来,许多专家或学者,包括经济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重点是偷税漏税和税收合作问题,如为什么和什么时候纳税人照章纳税或不纳税,什么影响各种惩罚,诱导会对纳税人行为产生什么影响等。但总的说来,由于发展中国家有着极为不同的税管环境,包括管理范围、交易功能,上述探索同发展中国家亟需解决的问题关联不够。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对税收官员的分析研究,包括审计行为、调查欺诈行为、决策规则及其依据、可信度和有效性等。这个问题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非常突出,政府缺乏对税收官员的日益监控。因此,严格控制现金管理,密切监督税收官员搜集和应用的信息,应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税务官员的责任可以得到改善,如通过职能分解,充分利用银行和预扣人进行检查与核实,同时通过内部设立的系统,建立系统的监控和评价体系等,对税务官员进行有效管理。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税务资料只有税入量而没有来源以及由于法律和制度变化引致的损益情况,这为制定税管改革战略带来很大困难。总的来看,所缺乏的主要信息是:(1)详细的行政管理资源使用分类细目。(2)行政管理资源使用反馈。(3)税征标的信息。为此,税务人员和有关专家要密切合作建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使计算机化的信息有用且有实效,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范文5

一些专家认为,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将现代管理理论和电子计算机等管理手段运用于税务管理的研究与实践[1];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可以运用系统分析的观点和方法,把税务管理置身于国民经济这一大系统中进行研究,从而分析税收分配活动对系统其他环节的影响,制订切实可行的税务管理决策,提高税务管理的效果。运用先进的管理工具特别是电子计算技术,使税务管理学的研究,从传统的定性分析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向转化。张胜民[2]认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税制改革理论研究正经历着实践的挑战。对当前税制结构国际趋同化的趋势以及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问题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探索。对税务管理现代化可作以下概念描述:以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为基础,形成信息化支撑下的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格局,形成符合一体化要求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及完善的城自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实现在先进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组织文化和高素质人力资源等要素支持下的以电子税务为重要特征的集成化的集约型税务和服务型税务。由此可见,税务管理是一门涉及内容广泛又相对独立的管理科学,是指以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为载体,对税收分配活动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活动。税务管理现代化包含了两个基本要素: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以及税收征管绩效的现代化。对于税收征管手段,即税收现代化实现的途径,是税收征管系统的人力、物力的支撑能力,表示为组织资源能力。从政府治理的角度看,税务管理现代化绩效具有两个相互关联的价值取向,即以“结果”为导向,追求成本效益,实现集约型税务和以“客户”为导向,追求服务品质,实现服务型税务。税务管理手段现代化是指在税务管理中应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如计算机、通讯对讲机、现代化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等,使管理达到经济、准确、及时、完整、高效的目的,税务管理手段现代化,是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2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设计原则

在税务管理现代化中有两个相互关联的价值取向,即以“结果”为导向和以“客户”为导向,前者即追求成本效益,实现集约型税务,后者是追求服务品质,实现服务型税务。税务管理现代化就是集约型税务加上服务型税务[2],因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规范性和导向性;②综合性和功能性;③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税务管理现代化源指标系统构建

为充分体现构建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以及其运用过程,构建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体系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从评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内涵角度,提出一套可供选择的评估指标,即源指标;然后,基于基本原则,从源指标中筛选出用作主导性评估的核心指标,而其余源指标则构成用作辅评估的指标。基于税务管理现代化内涵,可以将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体系划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等三个层次。目标层为税务管理现代化;准则层由税收征管效能、办税服务品质以及组织资源能力等三部分构成;指标层包括税收征管质量、税收效率、税收贡献、税收执法水平、电子化服务、纳税人对服务的体验、信息技术支持能力、管理制度支持能力、组织文化支持能力、人力资源支持能力等10个评估领域。

3.1评估税收征管效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课题组把税收成本与效率指标分为成本指标和效率指标两部分[3]。臧秀清和许楠[4]提出了税收征管效率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包含了人均征税率、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处罚率、征税成本率、税收计划完成率和税收收入增长率八个方面的指标。曹魁[5]从税法的执行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征税成本与效率以及纳税人纳税成本与效率三个方面入手,提出了一个评价我国地方税收成本与效率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邵学峰[6]指出税收质量是指税收效率、税收公平及二者均衡的状态,主要体现在税收结构、税收分权体制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机制三个方面上。

3.2评估办税服务品质有关纳税服务品质的研究,伍艳红认为我国已经将优化服务、管理就是服务作为征管改革的目标提出来,但服务水平的改善程度还相对有限,主要是思想观念没有彻底改变。优化服务不是纯粹的微笑服务,而应该以纳税人为中心,引进“客户关系管理”技术,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税务工作人员不仅要有好的服务态度,还要掌握较全面的税收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另外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把立足点真正转移到以纳税人为重心上来。

3.3评估组织资源能力有关组织资源能力的研究,孟庆启[7]认为在全国税务管理中应强调树立现代化管理理念,并从科学设计税制体系、完善财税管理体制、建设现代化的“电子税务局”、改革优化征管模式和建立一支具有现代管理能力的税务公务员队伍等方面入手,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蒋正华[7]认为应在学习与借鉴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理论。孙宏科[8]认为用信息技术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4核心指标和指标构建

4.1对税收征管效能层源指标的分析、筛选和定位

第一,关于税收征管质量评估指标。在税务管理现代化源指标体系中,评估税收征管质量的指标为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等“三率”。“三率”反映的主要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些微观具体环节,其综合性和功能性不够强,所体现的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属性和特征并不突出;“三率”既显示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质量、控制力度和工作能动性,同时又包含了纳税人这个主体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遵从度,而后者却导致对评估对象的偏离,因为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所衡量的对象无疑应是征税人的活动,而不是纳税人的行为。因此,在对税务管理现代化进行评估时,不宣直接将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相关的“三率”当作核心指标,而可将具列为辅指标。

第二,关于税收效率评估指标。在源指标体系中,征税成本率和人均征税额是最能反映税收效率的两项重要指标,因而具有核心指标的意义。

第三,关于税收贡献评估指标。从微观层面上看,税收收入贡献率对于一个税务机关本身而言无疑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因为它反映了其税收征管职能发挥的程度以及对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当然,对于一个城市的地方税务而言,该项指标还在—定程度上体现出城市服务业发展和城市化的水平。

第四,关于税收执法水平评估指标。源指标体系中的涉税政策合法率、税收执法程序正确率、行政复议维持率和行政诉讼胜诉率等四项指标仅仅能体现税收执法水平的一些侧面,难以代表税务管理现代化的“高标准、严要求”,也不容易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故它们成为核心指标的条件尚不成熟。例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纳税人在全部纳税人中仅仅是少数,其涉及面较窄,况且行政复议维持率、行政诉讼胜诉率过高、过低都不适宜,这种局限性和不确定性是不容忽视的。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将上述四项源指标定位为辅指标,从一个层面上评估税务管理现代化水平,也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4.2对纳税服务品质层源指标的分析、筛选和定位

其一,关于电子化服务评估指标。现代化的纳税服务讲求全天候、零距离、方便、快捷、多样化、个性化、低成本和高满意度等,而从技术上看,惟有电子化服务才有可能在最大限度上同时满足上述所有要求,它不仅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可选择的全新报缴税方式,还有助于税务机关(征税人)提高其税收成本效益。因此,在源指标体系中,咨询电话质量指数、按税额的电子化报缴率和按税户的电子化报缴率构成了衡量税务管理现代化的三项核心指标。源指标互联网站点日均访问量虽从某种角度反映了税务机关网上纳税服务的普及水平,但它与纳税服务品质之间的关联性难以精确测度,故只能视作一项辅指标。

其二,关于纳税人对服务的体验评估指标。源指标纳税人综合满意度反映了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切身体验,尽管其主观性较强,但仍不失为一种作综合评估的有效指标,这种评估是其他客观评估所无法取代的,所以应将其列为一项核心指标。

4.3对组织资源能力层源指标的分析、筛选和定位

其一,关于信息技术支持能力评估指标。源指标纳税数据处理集中度综合体现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水平,较高的纳税数据处理集中度原则上要求有较大的信息技术投入,较高的计算机使用普及率,较大的户均税收征管信息量和人均行政管理信息量,以及较强的涉税信息共享水平等,因而该指标是综合衡量信息技术支持能力的一项核心指标。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源指标信息技术投入比重和人均计算机拥有量较为直观地体现了税务机关自身的信息化建设水平,而源指标户均税收征管信息量、人均行政管理信息量以及涉及税务信息共享率虽缺乏综合性以及精确、统一的评价标准,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的潜在能力,所以上述五项源指标均可用作评估信息技术支持能力的辅指标。

其二,关于管理制度支持能力评估指标。源指标组织决策机制完善度、行政执法制约机制完善度虽能从一定角度反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水平,但难以精确界定和测度,故宜列为辅指标。能级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内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支持能力,但是因为其横向可比性不强,短期内在行业内推广的可能性不大,故可将源指标能级管理覆盖率视作一项辅指标。ISO质量管理体现了现代税务管理的一种规范化模式,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但源指标ISO质量管理指数作为核心指标还不够成熟,故不妨也将其列为一项辅指标。

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范文6

[关键词]税收筹划 中小企业 财务 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7-0304-01

一、引言

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然要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如何优化纳税支出的税收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税收筹划主要是指企业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一般来说,企业税务筹划需要一定的条件: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组织架构有一定层次,企业业务流程需要一定长度,产品要相对比较丰富等,但很多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资源,没有专业财务人员,不熟悉或不理解税收政策,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等自身的特点,在税务筹划上与大企业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中小企业应更多地关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日常管理与核算,尽量做好税务筹划。

二、中小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作用

1、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人力”和“财力”是企业经营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而“财力”指的是企业的资金,税收筹划主要是谋划资金流程,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培训高素质的财会人员,对外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资料,为税收筹划的成功进行提供了必要条件,同时也体现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

2、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中小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税收可作为经营费用,能够抵减企业的纯利润,对政府调节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根据市场规律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在税收法律法规上都得以体现出来。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以税收政策为导向,制定了自己的经营计划,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从根本上减少成本费用,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税收筹划有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纳税意识

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运用专业知识,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可以从理性的角度,使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意识到偷税漏税逃税都是违法行为。中小企业开始正确认识到应该进行税收筹划,而不是利用偷税漏税逃税的方法来减少税收,这也说明企业纳税意识在不断的增强,它标志着中小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

4、税收筹划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运用税收筹划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降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中小企业本身的特点就是规模小、利润低、成本高。中小企业利用税收筹划,不仅能达到自身成本利润的最优化,还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

三、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改进对策

1、注意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1)遵循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原则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是指必须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筹划,并且是在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纳税优化选择。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根本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税收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与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而不是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手段。此外,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还表现在税务机关无权干涉,国家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堵塞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得到减轻税负和降低纳税成本的行为。税收筹划最根本的做法就是利用税法的立法导向和税法的不完善或漏洞进行筹划。因此,针对税收筹划的时效性,必须要遵循适时调整的原则。

(2)遵循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合理性是指必须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而进行的筹划,并以实现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有为中心。税收筹划有其目的性,必须遵循事前筹划和经济性的原则,要考虑各种筹划方案的相互影响,从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税收筹划方案。在遵循成本效益的同时,要遵循稳健性原则。税收筹划的合理性要求筹划方案要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全面考虑,综合平衡,不能顾此失彼。税收筹划与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等紧密相关。所以,中小企业必须充分考虑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当前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综合衡量比较,从而使风险降到最低。例如:利用筹资方式的纳税筹划中,必须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考虑财务风险和债务成本;把握最佳资金结构,以保证中小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目标,促进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2、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意识

税收筹划能够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够维护中小企业的资产和收益,政府机关、税务机关应该借助媒体、专家讲座、税务知识培训等方式宣传税收筹划,使纳税人明白,税收筹划能够合理避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表扬积极合法的筹划行为,奖励积极主动纳税的企业,谴责消极违法偷税逃税行为,引导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应该树立依法纳税、合理避税的意识。税收征管人员还要熟知税法,了解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税务机构在接受过程中,应多为中小企业介绍一些成功的税收筹划案例,使中小企业意识到进行税收筹划与不进行税收筹划是有区别的,通过这种方式增强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提高中小企业财会人员的税收筹划水平。

3、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中小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中小企业还必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不要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以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4、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

首先,提高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可以通过培训等途径让企业的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熟知财经法规以及税法等相关知识,建立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其次,中小企业还要培养一大批合格的税收筹划后备人才。从当前情况看,我国有很多高校都开设了经济类专业,尤其是会计专业,很多高校都有这个专业,而税收,税法在会计专业开设的课程不多,经济类高校是培养税收筹划人才的重要基地。为此,应该在大学经济类专业开设税收筹划课程,以此提高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