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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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范文1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无法确定企业2008年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四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也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将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项目内。

同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在2008年末,税务机关将根据2008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确定2008年不符合条件却按小型微利企业已进行预缴申报的企业,需要将已享受的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

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将原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不再予以承认,在2008年预缴时,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金融保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范文2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 资本结构 优化

近年来,在主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我国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制订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税收优惠以及融资优惠等。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小型微利企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新生力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

然而,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逐渐深入和完善,市场竞争也愈演愈烈。小型微利企业虽然有着良好的政策支持,却仍是各类企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在企业管理方面尤其是资本结构方面的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所谓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价值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是由企业采用各种筹资方式所形成的,是企业一定时期筹资组合的结果。小微企业只有充分重视资本结构,才能获得长远发展。

一、小微企业简介

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如果是工业企业,则界定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如果是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由于拥有的资产少,融资途径不畅,资金严重缺乏,所以在经济市场中,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资金问题严重。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都面临着或多或少的资金短缺问题,与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相比,小型微利企业融资的途径更少,贷款的信用成本更高,所需提供的担保更多,更难得到充足的资金。

(2)政府支持和社会保障缺乏。第一,虽然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的特殊性,现有的优惠政策不足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第二,小微企业缺乏行业组织,企业难以从从中得到所需的服务。

二、小微企业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存在问题

(1)负债比率过高。小型微利企业成立资金基本来自于家庭自筹,而企业成立后,为了正常运营和后续发展,小微企业往往通过外部借款的方式来获得经营资金,因此,大多数小微企业各项负债率过高。

长期负债比率不会增加企业的短期偿债压力,但是在经济困难时期却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附加的风险。一般来说,长期负债比率越小,表明企业的长期负债压力越小,反之,则企业长期负债压力越大。长期负债虽然不会对企业的近期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会危害企业的后续发展,给企业的长期运行埋下隐患。

流动负债率越高,说明公司对短期资金的依赖性越强,企业经营就越不稳定。一旦短期借款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经营。

(2)股东负债比率过高。小型微利企业大多数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融资方式主要是借款,基本没有通过股权吸收资金,因此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的股东负债比率为0%。

(二)成因分析

(1)内部原因。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同时经营者缺乏自我管理发展意识。小型微利企业主往往忽视对企业的管理,更因为缺乏财务报表的建立。甚至大多数小微企业是家庭经营,并无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因此基本没有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财务报表及数据。企业资金不足小型微利企业成立资金基本来自于家庭自筹,而企业成立后,为了正常运营和后续发展,小微企业往往通过外部借款的方式来获得经营资金。一方面,由于银行借款限制条件多,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难以从正规银行借出资金。另一方面,小型微利企业大多数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基本没有股东或合伙人,使小微企业丧失了从股东方面获取资金的途径。因此,小微企业基本通过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融资。

(2)外部因素。政策支持缺乏和行业组织缺失。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的特殊性,现有的优惠政策不足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缺乏行业组织的管理和扶持,没有形成完善的行业体系,企业难以从从中得到所需的服务,一旦面临经营问题,没有行业组织进行帮助。

三、小微企业资本结构优化

(一)内部

(1)增强经营者素质。企业经营者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加对经营中一些问题和细节的重视程度,构建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企业治理结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同时树立相应的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有规划的逐渐减少企业负债,降低企业负债率,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发展风险。

(2)合理规划企业发展。作为小微企业经营者,应合理规划企业发展。在准备扩大生产规模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该行业的发展前景,最应注意的是现有资金是否能满足扩大生产所需的资金。

(3)谨慎对待资金借贷。小微企业大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丰富资金,民间借贷虽然有着借款门槛低、限制条件少、借贷方便等便利之处,但是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弊端,例如较高的借款利息和难以保证的借贷权益,因此,综合利弊才能进行资金的借贷。

(二)外部

政府应给予相应的外部支持。一方面,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困难给出相应的优惠政策,如积极拓宽小微企业融资途径,放开银行贷款限额和申请条件,从纳税方面给予小微企业适当的减免优惠等等。另一方面,加快建立小型微利企业行业组织,以行业组织规范小微企业发展,增强行业自律;同时给小微企业以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让小微企业遇到经营困难能够寻求帮助。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范文3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纳税筹划

一、大企业纷纷争当小企业,以追求少缴税多补贴

通过搜索企业信息发现,大众所熟悉的品牌“老干妈”其企业性质为小微企业(见图1)。继续查询发现,中国烟草、万达集团、滴滴等大企业也都可以查到作为“小微企业”的部分。不得不佩服大企业的税收筹划,万达集团的资产和营收都超过了千亿规模,但仍能够根据不同行业对小微企业的标准进行拆分,从而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见图2、图3)。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与政府补贴总结

(一)增值税

纳税期间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对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以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小于等于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虽然超过15万元的,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小于等于15万元,对其销售货物或无形资产、提供劳务和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余亚丽,2021)。纳税期间在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5万元(季度销售额小于等于45万元)的,可以选择减按1%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间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间,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樊其国,2020)。原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图4所示。新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负将低至2.5%,这对小微企业又是一项重大利好。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继续执行75%的优惠政策,同时提高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到100%。也就是说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就可以除2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可将上半年的研发费用改为在当年10月份预缴时扣除,原有政策是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其他税费和残保金

财产和行为税。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额度内对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省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进行减征。印花税。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或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残保优惠。纳税期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在职职工总数小于等于30人的,免征残疾人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大于等于1%的,按应缴纳费额50%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小于1%的,按应缴纳费额90%征收。

三、各地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举例

(一)北京市完善融资担保支持政策,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放宽条件,将原试点代偿补偿政策的支持范围由5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扩大到1000万元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有效分散经营性风险,对再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再担保企业业务提供再补偿。实时监控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启动资金补充程序。

(二)山东省增加政府采购份额,优化营商环境

截取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份额预留和价格扣除政策部分,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采购人向小微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不少于60%的份额。切实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金额超过一亿一千万元。搭建“财金通”平台,合作银行按照单笔授信金额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90%,为政府采购业务中的中标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已落地首笔金额100万元贷款,银行利率低至4.85%。缩短合同签订时间,将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间压缩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10个工作日内;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的,支付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为企业减轻经营压力。

四、小微企业判定标准

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资产小于等于5000万元,从业人数小于等于300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按企业的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第二,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不征税收入以及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企业该年度收入总额余额。第三,非限制或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五、如何利用小型微利企业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一)合理合法进行账务处理

入账凭据合法有效。入账凭据合法有效是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前提条件。由于小型微型企业业务人员的财务知识普遍匮乏,加之会面临“不开票或少开票交易金额会下降”的利益诱惑,而忽视了相关合法凭据的取得。财务人员有义务对企业各级人员进行涉税知识的培训,讲明票据合法的重要性,使企业领导层加强重视,以避免因为票据不合格导致偷漏税风险(杨烁丹、郭松克,2020)。遵守《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人员离职应做好交接。小微企业会计核算要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只有会计核算规范,才可以实现查账征收。查账征收可以根据企业的盈亏水平合理申报纳税,而一旦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那么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均需要按照核定金额纳税。小型微型企业人员相对流动较大,财务人员也不例外,在财务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一定确认其工作是否交接完成,从而避免因为人员离职、业务交接不及时等因素给企业财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及时学习国家税收法规,对财务人员税收优惠政策节税给予奖励。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继续教育的基础上,还要及时进行税收法规知识的学习。对此可以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地方税务网站的网址收藏,也可以关注各地方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阶段给予小微企业最大的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财务人员一定注意税收优惠起止时间,合理合法节税、避税。小微企业要从自身做起,重视企业的正规经营,重视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使用,对财务人员提供的税费优惠政策组织研讨。因会计人员的建议和账务核算确实为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增长的,应该给予相应奖励,这有利于激励企业财务人员学习和思考,形成利益共同体。充分利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对小微企业整体税收优惠,还应该把握好个别行业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倾斜。分行业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很多,免征增值税的有:“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小微企业收入免征,对于提供国际运输劳务的小微企业收入免征。”减征增值税的是:“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实现的收入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以上减免税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节能服务和国际运输劳务业务的扶持与支持力度较大。

(二)掌握小微企业划定标准,控制调节企业规模

企业会计在平时做账时,应合理调整资产总额,使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企业行业资产总额标准,合理控制企业资产规模,使其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财务人员要辅助企业管理者做好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筹划工作(邢明权,2021)。合理拆分公司进行有效避税。如果一个公司人数或资产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可以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考虑拆分公司,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划分,将企业的不同经营范围内容进行拆分、注册新公司开展业务。比如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显著,而进一步深加工或进行相应工业生产则不享受税费减免,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将企业的业务进行分拆,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范文4

(一)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所得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实行减免税。

(三)加计扣除包括: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的加速折旧;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四)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实行20%、10%的低税率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变化

(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原企业所得税法为了解决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问题,确立了以“地区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优惠体系: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侧重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和鼓励外商向生产型行业项目投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地区差距的逐渐缩小,《企业所得税法》重新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新的优惠体系,新税法把优惠落实到了产业政策上,注重产业结构导向,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新税法将地区优惠由东向西的转向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扶弱济贫”的调控手段,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以减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其也存在明显的弊端,体现的是事后调节,只能使有盈利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并且,优惠形式单一,这必然影响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转变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新税法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以及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体现的是事前调节,使优惠范围更广、形式更多样及目标更明确。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的使用,最终与世界先进国家接轨,形成了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新格局。

(三)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进步企业的税收优惠多年来,我国税法一直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种优惠有严格的限制,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且经认定的企业,其中认定重要标准之一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要占到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了更科学、全面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来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诸多限制,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鼓励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取消了区域限制,以技术项目来确定税收优惠,真正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导向,同时避免了一些项目“搭便车”的行为,放宽了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适用范围,当年不足抵扣的可无限期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重新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1)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所持股份从企业获取的收益或将所持股份转让得到的收入,实行减免税。(2)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所获利润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施对优惠主体的影响

(一)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可抵消部分因调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所增加的税负。从名义税率看,虽然新税率提高至25%,压缩了其优惠空间,但比起28.6%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还是偏低的。并且,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对长期享受优惠税率的外企而言,他们只会改变投资方向,根据自身情况,从新目录中寻找自身的受益点。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调整不会改变外资进人中国的决策,但会优化引进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不用担心会出现外资出逃的现象。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范文5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中小企业经营  影响

        0 引言

        中小企业是稳定国家财政收支的基础,也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中小企业通过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不仅为国家减少了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开支,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中小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加大了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额度,整合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两法”合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

        1 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调整

        1.1 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所得税界定了纳税义务人,即只对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独立的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纳税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

        1.2 纳税义务的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算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与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与考虑。

        1.3 税率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另一显著变化就是将所得税率统一为25%。虽然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造成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1.4 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其中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还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与税收优惠。

        1.5 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等相关程序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完善了纳税履行的规定,同时强化了反避税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其次肯定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一个重要方法;最后,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2.1 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旧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这类企业较之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几档全额累进税率,从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对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也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其次,新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了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范文6

【关键词】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税收政策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小微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重、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突出,某些地区民间借贷引发了部分小企业债务危机,甚至使区域经济水平严重下降。

国内许多专家已经认识到小微企业发展形势的严峻性,研究了小微企业现状及对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本文试图从税收角度进行分析总结,找出现行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缺陷,提出了关于政府应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扶持、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的建议,以期使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

一、小微企业划分及经济作用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目前主要指那些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和产值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的经济组织。其中工业企业的标准是: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创业及管理成本低,市场应变能力强,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技术进步中最活跃的创新主体。小微企业是地方发展的重要支撑,支援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加快走农村工业化道路。以滨州市服务业为例,小微型服务企业尽管规模小,但数量多、分布广,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从业人员规模日益扩大,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也日益明显,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

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截至2012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366.6万户,比上年底增长9.06%,个体工商户实有4059.27万户,比上年底增长8.06%。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价值占GDP的60%左右。小微企业已成为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创造了我国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的新增就业岗位。

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贫困和就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难题,而发展小微型企业是解决以上难题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小微企业现阶段面临困境

1.税费负担过重。我国目前开征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十多个税种。一些小企业反映,如果把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在一起,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过重的税负挤占了小微企业大部分的利润空间,成为了小微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包袱。此外,普遍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也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2.本身实力不足,易受大中型企业排挤。在自身实力上,往往由于资金、技术、生产能力、管理等诸多方面因素,小微型企业远远落后于大中型企业,他们只能接受一些业务量较少、技术、资金要求不高的业务,而这些业务往往利润较低。在管理上,受本身实力制约,大部分企业是所有者自行管理,管理水平较低。因此,小微型企业获利能力较低,牵制了企业成长。

3.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高,利润少。随着我国用工制度与劳动保护制度的完善,企业工人的工资有了较大提高,农民工流动形成的用工荒导致了人力成本的急剧上升;各种原材料的价格普遍上涨,人民币升值幅度过大,已经高于一些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严重侵蚀了企业的利润。而小微企业规模小,议价能力低,在资金、管理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存在很大差距,受环境变化的影响尤其巨大。

4.企业融资难度大。企业方面,发展和创业中的小微企业不具备良好的历史经营业绩记录,无法满足银行对企业经营能力的要求;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满足银行的财务状况要求;固定资产少,抵押物不足,无法满足抵押资质的要求;信用等级普遍较低,难以找到合适的第三者担保,无法满足资信状况和担保的要求。这些缺陷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银行方面,首先,我国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大型企业更为严重:一方面小微企业经营透明度低、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企业信息无法进行标准化的生产、交换和传递;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规模小,生产的不确定性大,使得银行对小微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另外,小微企业要求的每笔贷款数额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调查、评估、监督等环节大致相同,使得银行贷款的单位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上升。

由于贷款总量约束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贷配给行为,小微企业能够获得的银行贷款有限,资金供给不足和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给民间借贷带来了空间,但也潜藏了大量风险。

三、我国现行小微企业财税政策分析

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下调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标准,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程度。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集中出台了“国九条”,有三条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上调至月销售额或应税劳务5000-20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具有较强针对性,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小微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减轻了小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不过,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我国中小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幅度较大但覆盖的小微企业依然有限。小微企业多属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开具专用发票方面受到限制。增值税覆盖领域不够全面,部分运输与现代服务业企业购买设备、制造业企业购买劳务和服务存在重复征税,也加大了小微企业负担。

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优惠力度太小,优惠方式过于单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优惠税率的幅度只有5%,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仍有很多限制。第二,配套协调不够,我国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还缺少税收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协调。

我国小微企业适用的税种多达十几个,内容复杂,不同组织形式、不同产业适用不同税制,税收负担不均衡。复杂的税制使得小微企业纳税负担重、缴税成本高,也加大了征管成本。

四、关于改进我国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消除小微企业发展瓶颈,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必须要加大税收调控力度,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更有针对性的制定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借鉴国际上税收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经验,按照我国宏观调控要求,建立推动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改革创新。

(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加大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在目前减按20%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税率,可降低到15%;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标准,扩大减税范围。

2.加快“营改增”在更广地域、更多行业推开。“营改增”可以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对于大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税负。尤其对于小企业,提高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众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税负降低,可以有效提高盈利能力。

3.继续优化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与管理,放宽费用列支标准,放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对进项税额抵扣,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4.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向税基统一、少税种、低税率的“简单税”转变。小微企业利润微薄,简单账务处理即可满足其财务管理需要,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目前对小微企业征收的税种进行合并,征收统一“简单税”,并规范政府征收行为。例如俄罗斯新税法对小企业实行“五税合一”,小企业或缴纳营业额的6%,或缴纳利润额的15%,不仅使小微企业获得了大幅度的减税优惠,政府也降低了征税成本。

5.鼓励大学生创业,给予更多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由于资金问题,大学生创业选择的多为投资成本较低的项目,企业初始规模较小。而大学生具有高知识高学历,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一般技术含量较高。虽然现在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融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需在此基础上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加大优惠力度。

(二)建立小微企业的融资体系

1.以税定贷。小微型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对小微型企业完税信息披露,可提高小微企业信息透明度。另外,可以以此保证纳税者的权益,增加纳税者的积极性,有效遏制偷税漏税,保证国家税源。

2.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营业税与所得税优惠。可以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实行“五免三减半”政策,即从政策实施当年起,银行专营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五年内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同时,建议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经营利润的所得税税率由目前的25%降为15%,税收减免用于银行核销小微企业贷款坏账,以提高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3.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议对做100万以下贷款的小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可以实行减半税收,这样可以鼓励小额贷款机构之间的竞争。

4.鼓励小微型企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网络服务建设,小微企业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拓宽融资渠道;也可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可以对网站运营收入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对建设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的设备、软件等支出,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或对于部分设备款实行一定年限内从所得税中抵扣制度。

5.利用好民间融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基本上不承认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地位,但是民间资本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主流金融服务的不足,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使社会闲置资金得到重新分配,对小微企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但是其畸形发展,会严重影响到区域经济发展。因此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对其收入实行税收优惠。

小微型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现阶段的发展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希望政府可以尽快出台相关财税政策,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以使其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贫困及就业问题,促使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马乃云,张安安.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8):7-10.

[2]王一鹏.关于政府出资、以税定贷化解小微型企业信贷难题的思考——以温州小微型企业为例[J].经济师,2012(6):209-210.

[3]李海峰.定向扶持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发展[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29).

[4]莫玲敏.浅谈小微型企业经营现状及发展对策和建议.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7)本文链接:http://.cn/Periodical_csjsllyj2012071692.aspx_.

[5]侯作前.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及借鉴.财贸研究,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