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税的认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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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税的认识

对消费税的认识范文1

1994年税制改革以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适时进行的税制调整,逐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的税制框架,建立了一个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合理的税收体系。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对流转税的重大调整,如对原有增值税、营业税税制的重大改革,特别是增设了消费税,使我国的流转税收制度更加科学、完善,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源,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及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证。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不断变化,消费税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应尽快对消费税进行调整和改革,以完善、优化消费税制。

一、调整和改革消费税的必要性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从开征到现在,在组织税收收入、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形成合理的消费结构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结构的不断变化,消费税的调整和改革显得相对滞后,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其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从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税环节来看,对于保护大众消费和调节高消费的力度都不够。

(一)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存在欠缺

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其征税范围设置的11个税目,比较符合当时的实际消费水平,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结构的不断变化,一些税目继续作为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已不合时宜,也没有必要。如,啤酒、黄酒、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等现在基本上属于大众日常消费品甚至是生活必需品,继续征税不利于保护大众消费,也起不到调节高消费的作用;再如,对酒精、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必须适时加以调整。

(二)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调节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西方最优税收理论认为,商品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商品的需求弹性,应对与休闲相互补充的商品适用高税率,征收较高的税收。而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这方面显然存在不足,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税率偏高,而汽油、柴油、小汽车的税率偏低。另外,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依据单一。如,白酒、啤酒、贵重首饰、小汽车等并未将价格因素考虑进来,不利于保护大众消费,不能起到调节高消费的作用。

(三)现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且在价内征收,削弱了其调节消费的力度

消费税由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缴纳且价税合一,这虽然有利于控制税源、便于征收,但占用了生产企业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同时,由于消费税实行了价内税,价、税不分,客观上造成了价格上的税收概念混淆,消费者并不能切身感受到消费税的存在,使消费者产生认识上的误区,消费者对已付出的消费税税金认识不清,淡化了纳税观念,隐蔽了国家税收,调节力度不够明显。另外,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也给会计的核算工作和统计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调整、优化消费税制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改限制型消费税为中间型消费税

当前,消费税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对征税范围的调整,对消费税的税目进行合理的增删,将一些目前已不适宜再征税的普通消费品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这既能增加消费税收入,引导、调节消费方向,又能发挥税收的分配职能,缓解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征税范围的调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取消一些属于日常消费品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税目,降低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如黄酒、啤酒、低档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以及酒精和轮胎等。2.将一些高档娱乐项目和服务项目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抑制高消费并缓解贫富差距。如高尔夫球、保龄球、歌舞厅、酒吧、洗浴中心等。3.增加对奢侈消费品征税,以引导消费倾向。如高档住宅、高档时装、名贵手表等。4.配合国家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降低能源消耗,对污染环境的产品、能源消耗大的产品开征消费税。如一次性木质筷子、一次性电池、裘皮制品等。5.可以考虑将筵席税纳入到消费税税目中,抑制吃喝风,减少铺张浪费,净化社会风气。

(二)优化消费税税率体系,加强税率的杠杆作用

现行消费税在税率设计上不尽合理,特别是某些税目的税率缺乏调节力度。1.某些税目的税率偏低,应适当予以提高,如小汽车、汽油,特别是应对大排量汽车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近年来我国的汽车消费特别是私人汽车的消费发展迅速,对道路、交通、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和能源短缺,提高了社会成本,增加了社会福利损失,并且私人汽车消费者一般是高收入者,依据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私人汽车的消费者,这些相对的高收入者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提高小汽车、汽油的税率,一方面可以提高该消费品的私人边际成本(MC),既可用增加的税收弥补社会边际成本(SMC),也可适当放缓私人汽车的发展速度,为城市建设和道路改造争取时间;另一方面还可以起到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2.细化税率档次,拉开税率距离。如,白酒仅以制酒原料分为两档比例税率,化妆品并未进行档次划分。在税率设计上应引入价格因素,进一步细化税率档次,按价位高低适用不同的税率;小汽车也应在细化汽车排量的同时引入价格因素,进一步细化税率档次,拉开税率距离。3.对高档娱乐项目、服务项目和奢侈消费品应从高适用税率,以引导消费倾向、抑制高消费并缓解贫富差距。如高尔夫球、保龄球、歌舞厅、酒吧、洗浴中心、高档住宅、高档时装、名贵手表等。4.对餐饮、筵席等税目可适用累进税率。

(三)将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从征收成本的角度来看,中国历来把流转税放在流转环节而不是最终消费环节征收。为了保证低廉的课征费用和较高的征收效率,消费税通常通过实行单一环节课税。按中国现行方式,除了黄金饰品、钻石等,基本都在生产环节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方法计征。这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加强税收的税源监控。从这一点上来说,政府征税的私人边际成本确实较低,但是,整个经济为此付出的社会边际成本却很高。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会占用生产企业的资金、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造成资金的巨大浪费,同时也带来了企业严重的消费税避税倾向,反过来又增加了征管难度,降低了征收效率。

按国际通行的做法,消费税缴纳通常在零售环节完成。在零售环节征税,不仅可以克服上述缺点,而且有利于扩大征收面,有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育,同时对理顺分税制也有一定作用。因此,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可以扬长避短,由此而来的征税成本的增加和征管难度的提高可以通过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予以克服。

(四)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税收透明度

对消费税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消费税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

消费税的计算问题日前受到了很大的关注,对烟草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加强消费税的认识,在以后的税收问题上才能更加合法。现代消费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以下就两种税收方式加以分析。

一、 从价定率税收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税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但是,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销售额的确认对应纳税额的计算起着关键的作用。消费额的不同形成方式对消费额的确定有所影响。

(一)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应纳消费额的确认

纳税人销售其生产的应纳税的商品应该按照销售额来进行纳税。销售额是包括有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是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应纳税的商品如果是连同包装销售的就应该将其计算在内,将其作为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应该缴纳消费税,包装如果不随产品销售,那么就可以不用纳入到消费额中缴纳税;有些消费品是按照销售额减掉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然后根据计税价格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例如有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已税酒精和白酒生产的酒等,这是消费税不重征的体现;纳税人如果是通过非独立核算市场销售产品应该按照对外销售的金额来缴纳税费;纳税人在投资入股和低偿债务、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换取上应该缴纳税收的消费品应该按照同类商品的最高售价进行缴税计算;另外如果是外汇计算销售额,应按照汇率折算成为人民币后计算应缴金额。

对于卷烟业务,其计税依据是核定价格或调拨价格,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如果实际销售烟草的价格高于核定价格的,征收税的时候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征收,如果低于核对价格,应按照核定价格来征收消费税。

2、销售时间的确认

销售时间的确认对于税收的发生时间,有着不同的结算方式,销售时间的确认上应该注意一下问题:如果是采取分期付款或者是赊销,应该以销售合同的收款日期为依据,它是销售实现的具体时间;如果是预收货款的方式,应该以消费税发出的当天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或托收承付方式应该以消费品手续办理妥当的时间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如果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的应该以销售所得钱款所开具的凭据时间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的销售时间确定之后,下一步就是按照规定来进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例如:某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公司,设立非独立核算的专营店对外零售本厂生产的产品,某月所有的销售额29250元,这里面包含增值税的税率17%,该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该月应该交纳的消费税额。应税消费的不含税销售额=29250÷(1+17%)=25000(元)应纳消费税额=25000×10%=2500(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税消费品应纳金额

自产自用的纳税消费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于连续生产,如自己生产的烟丝继续加工成为卷烟,这样只需要最终的卷烟进行缴税;另一种是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这样纳税人应该以同类的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依据。例如,某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公司,在中秋节期间将本公司的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照同类消费品当月的销售价格计算,这批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额实际为25000元,适用税率为17%,算出实际应该交纳的消费税税额。实际应该交纳的消费税额=25000×17%=4250(元)。

(三)委托加工应纳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纳税的消费品,在受托方提货的时候就必须对代为征收消费税,缴纳的标准是根据门市中该种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结算,如果没有同种销售价格作为根据,就需要按照消费品的组成来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二、 从量定额税收计算方法

第二种就是从量定额方法来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其中,销售数量既可以指应纳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出去的数量,也可以指自产自用的应纳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委托加工的应纳税消费品则是指委托方提货的实际数量。从量定额的税收计算方法中,首先应该核对应纳税消费品的计算单位与税目税率表中的单位是否一致,先对计量单位换算成一致的单位,然后才可以进行应纳税税额的计算。

卷烟业务中,消费税的使用比例税率应该按照以下的办法确定:按照每条的价格确定税率,组成价格中每条200支0.6元定额税,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实际税率为45%或30%;依据实际税率再计算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关税完税价格+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因此,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然后加上消费定额税。此计算中,消费税的定额税率规定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例如,2005年4月某百货公司进口卷烟10大箱,每箱的完税价格为7500元,其进口关税率为60%,现在来计算进口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每条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为:(30+30×60%+0.6)÷(1-30%)=69.42>50,适用税率45%。

每条卷烟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30+30×60%+0.6)÷(1-45%)=88.36元。

应纳消费税额为:88.36×250×10×45%+10×150=99405+1500=100905元。

应纳增值税额为:88.36×250×10×17%=37553元。

三、结论

综上对两种消费税会计处理的方法加以探讨,并且举出了有关的实例进行具体分析,在以后的会计处理上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掌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问题,做到正确缴税。

参考文献:

[1]郭会丹.烟草企业两种特殊行为消费税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03,(2)

对消费税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 农业农村; 节能减排; 财税政策

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节能目标是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减排目标是: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各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各下降10%。要实现这个目标,不能忽视农业农村的节能减排工作。

一、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现状

(一)现有的税收政策

对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鼓励性质的税收政策,也就是对于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主体和行为进行正向激励;一类是限制性质的税收政策,也就是对于不利于节能减排的主体和行为进行限制。现有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2008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文件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有的行为免征增值税,有的行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另外,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高耗能税目小汽车、不可再生能源成品油以及对环保不利的鞭炮焰火和轮胎。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新增了5个税目,把不利于环保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也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境内开采和生产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和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的,现在一刀切的资源税“从量计征”逐步转向“从价计征”,原油和天然气从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从价计征,这样更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也有所得税减免政策。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对节能减排也有一定的作用。

(二)现有的财政政策

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非常多,主要有:1982年颁布《排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颁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把排污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筹集了大量资金,对节能减排有很大的贡献;2004年底,正式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提出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2008年8月,国务院下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央财政形成了一套推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体系来支持城市和农村的污水处理以及污染企业的整治;2011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确定了第一批8个示范城市,以城市为平台,以整合财政政策为手段,加大资金投入,全面开展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

二、现有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节能减排是社会节能减排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财税政策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产中的节能减排支持力度不够。

从现行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里有条款涉及,没有形成系统性,没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或环境保护的税种;有些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法,跟不上日新月异的节能减排技术的变化,而且这些税种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关联性并不大;现行资源税只针对矿产品和盐征收,与农业农村密切相关的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包括在内,农村居民对资源税没有什么概念,不利于其节能减排理念的形成;现行的消费税经过2006年改革以后,已经增加了不利于节能环保的征税项目,但与农村生活相关的一次性塑料袋、电池、会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等没有包括在征税范围之内。

从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来看,国家和各省级的节能减排财政支持与补贴大部分集中在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以城镇为主,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排污费收费标准太低,没有包括放射性污染、电磁污染等,起到的限制作用有限,特别是对某些乡镇企业以及农村的个体工商户的污染物排放,限制的政策较少且起不到限制作用。

三、农业生产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农业生产自身能源消耗所占的比例虽然不高,但农业生产中投放的农药、化肥、农机等是高耗能的产品。按农业部统计显示,我国农村能源消费总量占全国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四分之一,化肥利用率为35%左右,农药利用率为30%左右,灌溉用水效率为45%,农业生产中能源浪费情况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推进农业生产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一)建立农村节能减排服务机构,宣传节能减排理念,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对消费税的认识范文4

关键词:环境税;有效控制;理论依据

abstract: widely develop along with environmental awareness's enhancement and the environment movement, how to cause the population - resources - environment - economy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thus the protection environment and the natural resource, realize humanity'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ven already became the western government macroscopic intervention the fifth goal. under this kind of social environment, in numerous control environment economic means that for instance: the subsidy, the synthesis reward, the pollution permitted, in the definite property right, takes of a tax revenue modern macroeconomic policy main vehicles, as a result of its unique superiority, developed the effective economy in the contro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spect to adjust tool's function, moreover more and more widely is accepted by the people.

key word: environment tax; active control; theory basis

一、理论基础

征收环境税的理论根源可以从“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谈起。他认为:市场经济运行中,因为自然环境提供的服务不能由市场进行交易,所以,市场机制无法对经济运行主体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副产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之外,庇古称之为“负的外部性”。经济活动的外部性产生了但没有反映社会成本和未来成本,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使用环境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为了克服这种“负的外部性”所导致的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政府应当实行干预措施,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迫使其面临真实的私人成本和收益,以达到控制其污染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发达国家用市场机制解决污染外部性作了详细的分析发现,市场手段中环境税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一个颇具吸引力的方法。按照公共财政的定义,可将环境征收定义为:政府拥有的与环境因素相联系的收入。它包括一切在反污染的政策框架中征收的税收,其核心是使污染者支付与其污染行为相适应的价格,即对污染者每单位产出征收的与其在有效产出水平上所造成的边际损害等值的税,目的为了实现对纳税人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的改变。由于在庇古的理论发展而来,所以又称“庇古税”。

二、征收环境税的优势分析理论上,庇古税可以达到资源有效配置,能够导致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

污染者权衡保持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和减少污染少交税所获收益,控制成本小于税率,则污染减少,直到二者相等时,达到污染最优水平。这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优势:首先在静态条件下,因为只要有污染就会被征税,企业出于少交税的目的也要控污;其次在动态方面,若税率不变,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可以减少对未来税收的支付,庇古税这种提供进一步减少污染的动态效率与静态效率一起被认为是与其他方式相比的主要特点。

庇古税对外部的不经济有矫正性的功效。它通过税收的方式对生产和消费中的外部成本进行矫正。使产量和价格在效率的标准上达到均衡,矫正的边际私人成本,使企业认识到在社会层面上的成本。所以又名“矫正性税收”。而作为矫正性税收的另一角度的优势在于,它很好的避免了税收的扭曲性效应。比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过高时,人们会以闲暇替代,有奖懒罚勤的副作用,相反,庇古税正是对外部不经济调整为经济,是修正性的,在初衷上就避免了扭曲效应。

在实践中,征收环境税、提供补贴、发放污染许可证、收取押金都是间接控制方法。征收环境税与提供补贴相比,是阻止而不是鼓励资源流人污染严重的企业;无需确定污染的基准点,只需确定单位排放量的税金就够了;可附带得到一笔财政收入。征收环境税与发售许可证相比,许可征的发售有膨胀的可能,存在炒买炒卖的投机性。征收环境税与收取押金相比,收取押金的操作相当麻烦,且只能限于很小的范围内。由此可见,征收环境税的确是一个理想的环境保护手段。

三、在美国的实践成果美国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因为税收本身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使税收手段在环境经济体系中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在美国自从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以来,人们普遍减少了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的征收,鼓励了消费节能汽车从而减少了污染排放;开采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在盈利边际上的开采,从而减少了约10%-15%的石油总量消费。

目前实现了环境的根本好转,自然灾害发生率下降,虽然汽车使用量增加,但二氧化碳比70年代下降99%,一氧化碳下降97%,二氧化碳下降42%,悬浮颗粒下降70%。

四、环境税在我国的适用及政策方向虽然环境税实施上仍存在2个难题

1.边际外部成本和边际私人净收益难以确定,影响到环境税的效率。环境税的先决条件就是确定社会和私人边际成本,这样才能计算出准确的税率。

2.一些情况下,征收成本太高。实施环境税后有两个问题;其一是监测每个污染源的费用。另一种是由征管者承担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任务。经验表明,第一种的费用远远高于第二种。而且,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税认识的不足而导致具体开征环境税似乎有一定实践难度,但在环境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背景支持下和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中,在新世纪建立一个环境经济体系已成为不争的关键所在。对此,提出以下刍议:

(一)开征新税种

首先,重点在城市把原来的排污费改为开征排污税。其次,对消费税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除烟火、小汽车、鞭炮外还应扩展到一次性包装物等白色污染。同时,提高部分消费品税率,如含铅汽油。再次,对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可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开征。最后,可以对民航等交通设施和建筑工地征噪音税,并把所获资金用于隔音设备投资或对居民进行补偿。

(二)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

首先,完善资源税制度。可适当扩大其征税对象。广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杜绝肆虐的生态破坏行为,待时机成熟不妨开征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税,并对不可再生资源课以重税。

其次,在现有税种中增加环境保护条款。

消费税:设计差别税率,鼓励清洁环保产品的使用。只要对环境有直接或间接损害的都应收较高的税。

增值税:增加对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规定,而对购买以淘汰的构成污染的设备的企业应从构建固定资产上予以限制。

企业所得税:现行税制在环境保护方面只能发挥很有限的作用,如利用“三废”为原料进行生产获得的利润免税。除应丰富和明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如治污费用的税前宽口径列支、投资抵免、对环保设备达一定比例的可通过加速折旧等,最重要的举措是将征收排污费为征收环境税。

对消费税的认识范文5

低碳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是应对环境保护和温室效应的有效途径。文章在分析低碳经济是税务改革发展必要条件的基础上,针对性的对经济发展同低碳经济相关的地方税收制度进行具体分类,并提出在新时期基于低碳经济优化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低碳经济;地方税收;税制改革;可持续发展

十报告中提出在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中要构建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提倡绿色发展和发展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方式,也是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有效手段。税制改革作为新形势下调整财政收入的重要改革手段,在短期内要形成低碳税种的税制改革,特别是要制定地方税收制度,确保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 低碳经济是税制改革发展的必要条件

低碳经济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制度创新、技术研发、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等多种手段达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社会向资源节能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它强调对能源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二次循环利用,突出“低排放、低污染、低耗能”,强调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做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发展低碳经济的前提就是要合理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通过开发低碳技术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增加可再生资源、清洁能源的比重,使能源结构趋向多元方向发展,税制改革就要突出对新能源的保护和对高耗能产业的约束。税制改革就是要对高新技术行业、自主创新行业、新兴行业进行扶持和优惠,制定相应的税收制度来促进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的转型。对那些污染和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产业和企业,要进行约束,税制改革中也要突出对环境保护的激励,对有利环保的要保护,对不利的因素要制约,利用价格信号来调整市场的供求关系,间接的运用税制改革来限制碳排放。

2 发展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地方税收制度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一直在强调环境保护和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关的税法和税收条例,不少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与地区之间也发展不平衡,中央应赋予地方更多税收自,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制定合理的地方税收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2.1增值税

对地方经济发展中有发展低碳经济的给予政策倾斜,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对有对污水或者“三废”进行处理、净化、二次利用的企业可以免收增值税;二是对有引进节能减排设备的,有对再生水、以废旧物为生产原料进行二次生产和循环利用的企业也可以免收增值税;三是对有自主创新的企业予以政策倾斜,对企业销售特定的自产货物可以给予即征即退的政策,特别是要通过增值税来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形成源源不断的科技生产力,加快企业科技产品朝着产业化方向发展;四是严格按照国家限制高污染产品、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对一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污染严重或者耗能高的出口产品不允许退税。

2.2资源税

每个省份对能源的消耗比重不同,有的地方煤炭、石油的比重较大,有的地方天然气、水资源、海洋资源消耗的比较多。地方资源税是在以地方资源为课税对象的基础上,对地方开采原油、煤炭、金属矿等矿产资源、生产盐的单位及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在地方资源税的征收中可采取级差调节、普遍征收的原则,可根据不同应税资源的地理位置、开采条件、交通枢纽等客观条件因地制宜的制定合理的税额。运用资源税的征收防止企业和个人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推动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另外也要调整计税方法和计税的依据,从量计征税向从价计征转变,通过税收的调整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可根据企业的性质开征收企业所得税,分类、分层、分技术进行征收。对地方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可按15%进行征收;对工业园区内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企业投产后两年内开始征收;对新办的资源综合利用或二次利用的企业看暂行免收所得税;对“三废”进行再度利用或者综合利用的企业也可以免收所得税;对国家扶持的又具有较大环保潜力或者环保作用的经营企业可以实行适当的免收税收的优惠;对技术的收入可以实行免收或者减少税收的方式,特别是企业有进行技术培训、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技术类服务的要重点予以扶持。

2.4消费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也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在低碳经济发展的今天仍然有很多可以完善的空间,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征收消费税。对消费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征收重税,对消费环境保护型和节能减排型的产品适当减少税收或者免收税收的优惠政策。对地方企业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生产的产品都可纳入征收消费税的范围,比如煤炭、石油、化肥、农药、氟利昂产品、含磷洗涤液、废旧电池等物品都可以纳入征收范围;对一些低碳清洁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的意识,增强百姓购买低碳产品的吸引力,倡导国民低碳消费,营造良好的消费意识,形成消费者购买节能、低碳并且清洁的消费产品;及时调整消费税税率,对一些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3 基于低碳经济优化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的措施

3.1增强调控功能,整合税收资源

国家将税收制度改革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将税制改革提高到国家的高度来完成,在国家宏观战略的指导下发展地方税制,根据不同省市区的经济发展现状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及时调整产业发展结构,实现低碳经济的转型。对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和归类,对一些过时的或者不合当前国情的政策要加以修订和整改,在低碳发展和节能减排上下功夫。及时调整有关税收的征订标准,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采取相应的约束机制,对超标企业应加大惩罚力度,鼓励企业走低碳、可持续发展道路。当然也要结合地方发展的需要,中央适当的下放权限,选择一些工业园区作为经济发展示范点,在税收政策上也采取“点、线、面、体”的探索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政府要整个各方面的资源,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加以引导,以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整合税收资源的同时也要联合民间组织的力量,成立推行低碳经济的特殊专业指导机构,形成“政府、企业、民间组织、个人”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可开通低碳经济网络专线,成立相关的地方税制网站,搭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见的桥梁和平台,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3.2完善税收体系,结合地方需求

我国当前实行的税收体系还没有真正体现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的灵活性和整体性,低碳经济这一领域征收中还存在着零散征收、片面收取等问题,这样也不利于企业从整体角度统筹考虑见面税收的问题,也间接加大了政府征收的难度。为此需要完善地方税收政策改革体系,能赋予地方税制改革一定的灵活性,让企业能从整体视觉去经营,进一步达到节能减排的合理控制,实现降低征收税率又能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政府应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在税制改革中进行政府介入,对有利于低碳发展和环境保护行为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和补贴。对企业进行评估中,要充分考虑碳排量与该企业生产值之间的比例、碳排放总量、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绿色经济等指标,加入非财务指标的运用。企业在购买有利于能源二次利用或者循环利用等低碳经济的设备仪器时,可以给一定比例的资助;对企业在生产产业链中进行技术革新,降低碳排放和污染,让企业进行低碳运作的同时也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府应结合地方实际,在保护环境和低碳节能上下功夫,使税收政策改革朝着可持续发展、可循环利用、使用清洁能源的方向转变。

3.3借鉴他人经验,树立典型示范

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的先进经验,同国际接轨。可借鉴德国为例促进环境改善和生态保护而征收生态税,让德国企业充分认识生活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创新理念等方式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对环境的破坏。也可借鉴芬兰、丹麦等国家在实行低碳税政策的同时控制碳排放的源头,对一部分形成碳化合物的产品再征收税收,双重收费,这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须高度重视产业链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注重链锁反应,保证企业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加快技术个性,走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道路。除此之外,还可以制定并出台相关税收导入政策,成立低碳产业基金。在投资方向上,向“低碳升级、高碳改造、无碳替代”的方向发展。

地方政府可以建立一些国家发展低碳城市的示范点,在财政、金融、税收、技术等方面加以优惠和扶持,引进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制度,将最新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优先在示范点使用,并通过税制改革引进一些低碳经济发展项目落户,之后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广,确保税制政策又好又快的得到落实。如保定的“中国电谷”、上海“低碳经济实践区”、 杭州“低碳城市”、珠海“低碳经济示范区”等低碳区域的税收政策可以形成典型后在各地加以推广。

3.4征税模式多样,创新方式方法

征收税收的方式可以多样化,要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合理调整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和征税范围,强化对低碳环保企业进行奖励和优惠政策,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另外要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环境税和生态税收,适当的开征碳税,对污染的企业征收污染税。各地区可结合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起低碳税收体系相应的配套制度,在赋予那些节能减排的企业相应减免税优惠的同时,也要在加速折旧、进口退税、投资减免税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将低碳节能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当前企业很难从创新程度去低碳经营企业的发展和生存,不愿意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研究技术革新和更换生产设备,企业的观念还未转变过来。只有在低碳税收上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实际多元化优惠(如投资税抵免等角度、进口增值税的免除、引进节能设备仪器可加速计提折旧、企业年利润达到一定的指标且碳排放又控制在指标范畴内的可以免征税收的方式)才能帮助企业在发展中革新技术、引进技术人才、打造创新团队,走绿色低碳的经济发展模式。政府也可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碳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推动低碳技术的新发展,激发广大研发人员的技术性和企业的自愿行为。也可以通过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税收补贴等方式将碳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低碳技术研发、低碳投资补贴中去,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高阳.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路径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3(3):15-17.

[2]邓子基,杨志宏.低碳经济与税制改革[J].财政研究.2011(8):2-5.

对消费税的认识范文6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采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即“两高一低”模式:农业资源消耗高,农业污染物排放高,农业物质、能量的利用低。农业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也是第一污染的产业。循环农业能从根本上减轻农业对环境的污染,是农业生态经济的重要途径。循环农业的内涵是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应用循环经济理念,其理论基础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循环经济理论等。“循环农业是利用循环经济理念,采用生物技术与工程措施,对农业资源加以循环利用,以提高农业资源再利用程度,改善生态环境,增进综合效益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粮食安全战略,也提出了“注重永续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等带有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循环农业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但也离不开税收等宏观政策的调控。

二、循环农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总体上看,农业方面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中对循环农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有流转税、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近年,国家出台了农业税优惠政策,推动了农业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农民的税收负担。然而目前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农业资源、农业环境支持力度不够,且税收政策缺乏公平、效率等。

(一)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支持未形成科学的体系

1.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政府虽然在2008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尚未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另外,也缺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更缺乏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配套的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各地方政府在促进本地循环农业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2.税收优惠政策不配套

我国政府在2004年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了屠宰税①,农村税收负担有所下降。为鼓励企业生产、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出台了针对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减税、免税、退税”。税法的立法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措施,农林产品出售价格较低,而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增幅较快,农民没有享受政策“红利”,反而抵销了停征农业税带给农民的利益。

3.循环农业税收优惠手段不完善

循环农业税收优惠手段与其他税种相比,还比较单一,效果不明显。比如,对清洁生产、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减免这一方法,没有利用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措施;涉及环保的技术进步与创新的优惠不足,且这些优惠政策过于分散,相互之间难以协调配合,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导向不明确

1.税收缺少对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的支持

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相关法律缺失,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许多普通农林产品冒充绿色环保农林产品,而人们受传统观念影响,绿色环保农林产品在市场并不特别受青睐。另外,农林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环节缺少税收支持,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生产成本上升,也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2.税收缺少对生产要素的支持

当前,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非常贫乏,而城市生产要素则出现大量剩余。农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外部投资、农业环保都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循环农业,如果没有人才支撑、没有循环方面的核心技术、没有一定资金支持,其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3.税收政策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不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该组织是保护土地自然力、发展循环农业的保障,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政府还未建立专门的、适合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三)税收政策对农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力度不足

1.增值税对环境污染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企业销售或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税务机关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物资的低税率,刺激了其产量产能急速膨胀。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在促进粮食增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破坏了土壤肥力,也带来严重污染,阻碍了循环农业的发展。比如,河南省每年施用300多万吨化肥,有效利用率仅占1/3,大量的化肥沉留在土壤中,在雨水的作用下或渗透到地下或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池塘,形成巨大的污染暗流。

2.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

目前,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等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但是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还有一定局限性,化肥、农药、电池、煤炭、一次性用品等污染严重消费品未被列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没有起到调节人们绿色消费行为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农业要求,这也在客观上纵容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另外,根据农业部近几年的典型调查资料,我国耕地重金属污染面积在16%以上,比如,广州50%耕地遭受镉、砷、汞等重金属污染,辽宁省葫芦岛八家子铅锌矿区周边耕地镉、铅含量超标都在60%以上。

3.耕地占用税无法遏制耕地减少

我国最近几年统计的耕地面积为:2007年16.3亿亩,2008年16.2亿亩,2009年16.5亿亩。政府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其目的是保护耕地数量,保证18亿亩红线。由于耕地占用税税额占耕地收益比重较小,经济制约作用不明显,而且越是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现象越严重。因此,耕地占用税起不到调节耕地的作用。

4.税收对农业产业的调节功能受到很大限制

目前我国各类税种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约70%,处于绝对地位,显然所得税主体地位相对弱化。朱润喜(2007)认为,我国现行涉农税种中流转税占据绝对比重,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在调节农业经济中受到很大制约,不能发挥各个税种的整体效应。

(四)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缺乏公平和效率

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对农业发展缺乏公平、效率。刘炜(2010)认为,国家出台针对农业的税收支持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公平原则。农民属于弱势群体,涉农企业、农民和农民工仍然没有在税收上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应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则无权享受此优惠政策。二是效率原则。政府重点发展循环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目前这些方面优惠较少,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

三、税收政策支持循环农业发展的建议

在制定农业方面税收政策时,要体现循环经济理念,进一步扩大税收的优惠范围,构建我国循环农业税收支持体系。

(一)构建循环农业税收支持体系

1.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

政府要做好制定循环农业促进法的一系列工作,出台农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乡村环境清洁标准、农业清洁生产标准;另外,政府要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理念,把建设循环农业、节约型农村、环境友好型社会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2.完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1)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国家应扩大绿色农产品范围,给予企业税收减免等政策,扩大生产产量,降低价格,扩大销售量,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农业企业节约、循环利用资源,国家应给予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2)增值税的退税政策。涉及环保的农业机械设备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直接返还给企业。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所含税款,准许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避免税款被他人侵占或贪污。(3)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取向。农业企业购买清洁生产机器等设备,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以降低企业税额,促进企业固定资产循环利用。

3.完善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税制改革的思路: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合二为一,并划归资源税类。土地使用税税制设计理念:农业生产用地税负低于非农业用地税负,优等地的税负高于中等、劣等地的税负。土地使用税鼓励开荒扩耕,加大税负,切实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以保护粮食安全。

4.改革消费税,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

政府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对消费者产生引导作用,培养人们绿色消费观和绿色消费的习惯,鼓励人们对绿色农产品消费。政府通过对污染、资源消耗性农产品征税,促使该种农产品价格升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从而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二)发挥税收对农业环境、资源调控的作用

1.改革所得税,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国家对农业生态环境起保护作用的企业,如农业治污企业、农业水土保持的单位,给予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政府对符合政策企业的农机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从事循环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亏损,可享受6―10年②延转期摊销的政策,甚至减免税。企业投资农业循环、节能、节水等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按100%扣除,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

2.开征生态税收

与国外发达国家生态税收制度相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小,难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这主要是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国家应逐渐开征土壤污染税、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噪音税等新的环保税种,同时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对国计民生有无较大影响的资源,无论企业生产、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缴纳资源税,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

3.通过税收保护农业环境

通过税收政策达到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的目的。企业生产低毒高效、低残留的农业化学品,给予减免税收优惠;企业生产剧毒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农用物质等有害环境的物质,征收惩罚性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抑制生产数量。取消大量的非规范的税费,减轻农民税收负担增加其收入。“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③

(三)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

1.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吸引循环农业主体

循环农业发展要解决农业主体缺位问题。通过税收等政策,政府培养新型农民,吸收循环农业从业人员,鼓励其发展生态农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推动农产品流通服务建设等,保证农业生产利润率,吸引和留住循环农业主体。

2.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向循环农业

政府要发挥税收的调节、激励、引导作用,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取向来吸引人才、资金、技术流向农村,促进循环农业发展,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充分运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循环农业技术研发。

3.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引导对环境等要素征税

目前,农业税收主要从生产流通环节征税,应增加要素或要素本身的课税,提高非流转课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另外,对矿产资源、土地、环境等生产要素征税,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持续调整农业化学品的使用;通过升级栽培模式,尽量减少农业化学品的使用;出台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鼓励有机资源再生利用。

(四)税收政策要向循环农业倾斜

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涉农税收政策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转向侧重于公平的税收政策,采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应该以公平为导向优化,更应该向循环农业倾斜,发挥政策的经济效应。一是城乡公平。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首要任务。二是国家龙头企业与小微企业要公平对待。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放宽其认定标准;对小微农业企业给予照顾,因其承担很大一部分就业,政府应该给予其相应的税收扶持。政府应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生态农业,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造福社会。

此外,在取消农业税后,对循环农产品加工业、绿色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种苗、生态工程建设等,应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四、本文研究结论与不足

本文仅从税收角度阐述循环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并提出了政策建议,缺乏对农业税收政策的系统分析和梳理。

1.对循环农业内涵的理解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