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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理解范文1
关键词:铁碳内电解法 厨房 废水 研究
铁屑内电解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废水处理技术是当前研究的热点,是近20年发展起来的颇为有效的废水处理方法,至今人们对其原理和应用仍在进行广泛的研究。20世纪70年代前苏联的科学工作者把铁屑用于印染废水的处理中,80年代该方法被引入我国。该方法利用铁屑中铁和碳组分(或另加入碳)构成微小原电池,以充入的污水为电解质溶液,以电化学反应为主集合多种去污作用,对印染,电镀,制药,表面活性剂等多种废水有较好的处理效果。厨房废水成分极复杂,含各种各样的有机物,动植物油,蛋白质,淀粉,糖,纤维素,维生素,无机盐,表面活性剂等。对这类污水大多使用生化法处理,近几年国外出现了用腐蚀电池的原理处理废水的方法,国内方法基本构思是采用过滤床装置处理,实际上只用于处理无机型污染的废水。本文试图用铁-碳内电解法处理厨房污水,重点研究铁碳比,粒度,处理时间,废水的pH值对处理结果的影响,并确定了最佳的实验条件。现简单谈谈其研究原理。
1、基本原理
1.1 电化学作用
铁屑尤其铸铁屑,是铁碳合金。当铸铁屑与电解质溶液(废水)接触时,碳的电位高为阴极,而铁的电位低为阳极,形成原电池。其电极反应为:阳极(Fe) Fe-2e- Fe2+;阴极(C) 2H++2e- 2[H] H2(酸性中);充氧时:O2+4H++4e-2H2O (酸性中)和O2+2H2O+4e- 4OH-(中或碱性)。由上述电极反应的电极电位可知,在酸性充氧情况下腐蚀最甚,而无氧时差得多。由于Fe2+的不断生成能有效的克服阳极的极化作用,从而促进铁的电化学腐蚀,使大量的Fe2+进入溶液,具有较高化学还原活性,在酸性溶液中电极反应所产生的新生态[H],能与溶液中许多组分发生氧化还原反应,破坏发色基团和助色基团,达到脱色目的;同时铁是活泼金属,它的还原能力可使某些组分还原为还原态,针对不同废水氧化还原作用不同。
1.2絮凝作用
Fe2+及Fe3+( Fe3+的量较Fe2+来说很少,Fe2+还原污染物或被空气氧化成Fe3+)在碱性条件下具有良好的絮凝作用。当废水的pH值提高到适宜值时,生成的Fe(OH)2,Fe(OH)3和废水的某些污染物分子交联在一起,形成以铁的氢氧化物为中心的胶粒和微絮体,从而使污染物得以从水中去除。
1.3过滤吸附及共沉淀作用
由铁屑和碳构成的内电解反应柱具有良好的过滤作用,反应生成的胶体不但可以强化反应柱的过滤吸附作用,而且产生新的胶粒,其中心胶核是许多Fe(OH)3聚合而成的有巨大比表面积的不溶性粒子,这就使它易于吸附和共沉,裹挟大量的有害电解质,并可和多种金属发生共沉淀作用,从而改善重金属离子沉淀的条件,达到去除的目的.活性碳作为处理剂的一个组分,除了和铁形成原电池外,其自身还有吸附和催化作用。阴极可能产生的中间产物例如H2O2等过氧化物则有很强的氧化能力,对去除水中有机物十分有利。
1.4电泳作用
在微原电池周围电场的作用下,废水中以胶体状态存在的污染物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电泳沉积作用,即带电的胶粒向带有相反电荷的电极移动,在静电引力和表面能的作用下附集并沉积在电极上去除废水的色度和COD。
2、实验部分
2.1 试剂及仪器
稀HCI溶液,NaOH溶液,FeCl3?6H2O溶液,铁屑,碳,厨房废水,蒸馏水,玻璃导管,乳胶管,胶塞,铁架台,水槽,玻棒,铁丝网,离心试管,滴管,离心机,移液管,洗耳球,HH-6化学耗氧量测定仪。
2.2处理流程
实验所用的铁屑因表面有层氧化物及油状物,需先用NaOH溶液,稀HCI溶液洗净,方可使用,否则会影响处理效果。所用污水来自我校厨房污水,污水外观浑浊且含很多食物渣滓,为避免堵塞设备及减轻处理柱负荷,厨房污水取来后先要冷至室温,再用铁丝网滤去表面的油状物和固体物质,才可通过反应柱进一步处理。每次厨房污水通过反应柱前,都需将反应柱用自来水冲洗干净,便于观察处理污水的效果。
3、结果与讨论
3.1粒度对结果的影响
我们做了污水通过相同质量的铁碳混合物的处理实验,实验结果说明铁屑越细,处理效果越好。因为铁屑粒度小,单位质量铁屑中所含铁屑颗粒越多,所形成的原电池就多,使电极反应过程增加,提高脱除率。另一方面铁屑粒度也影响了废水通过反应柱的时间,铁屑粒度越小,颗粒之间接触更加紧密,延长了通过反应柱的时间,使废水中污染物有更多的机会进行反应,造成脱除效果的提高。
3.2处理时间的影响
随着处理时间的加长,效果越来越好。但当停留时间增加到一定程度时,脱除率增高的趋势减弱,因为时间加长,使铁屑和厨房废水接触时间延长,从而导致在溶液中的各种反应进行更加充分,使铁屑更好发挥自己的作用。但废水在柱内停留时间过长,铁屑进行的各种反应并不能无限延下去,只趋于平衡。
3.3铁屑用量的影响
Fe:C对处理效果影响很大。因为铁粒有絮凝作用,碳有吸附作用,铁碳混合处理时,既有铁碳原电池的内电解作用,又有絮凝作用,且铁屑量的增加使铁屑中原电池数量也增加,由此肯定要使电极产物的量增加,造成电化学反应,絮凝等作用的加强,使净化率提高。但当铁屑表面被充分利用形成微电池后,再投加碳对厨房废水处理效果不明显。
3.4 结论
消费税的理解范文2
关键词: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国家允许的税法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行为对税款进行有效的筹划与安排,进而保障企业税后利益和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企业的纳税筹划具备合法性、选择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并以实现企业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部分人在对纳税筹划进行理解的过程中,往往将其等同于节税和避税,但它们却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节税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为较少企业的税负在多种税收政策和计税方法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的涉税行为。通常情况下,节税可以被分为积极性节税、消极性节税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企业的纳税筹划就可以理解为其中的积极性节税。而纳税筹划与避税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前提下进行的,甚至得到了国家和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但是避税行为虽然算不上是违法行为,但是却利用了国家税法的漏洞,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相违背。此外,纳税筹划属于纳税人与政府间达成的行为,而避税行为只是纳税主体单方面的行为。
二、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降低计税价格
国家对于企业消费税纳税的规定需要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白酒企业需要在白酒的生产、委托加工与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在后期的批发与零售环节中则无需再重复缴纳消费税。白酒企业的计税价格指的是对外出厂销售价格,企业要想提高生产经营的利润,需要通过尽可能的抬高价格,但同时,这样的方式也会面临着消费税支出的增加。因此,白酒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将组织机构的设立纳入考虑范围内,实现既能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能减轻消费税缴纳的数额。企业通过投资设立的销售公司进行单独核算,能够在降低计税价格的基础上,使得消费税税负也随之降低。销售公司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与企业生产相关联的企业,企业在商品生产之后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销售企业,再由销售企业以高价售出,进而实现了商品的毛利由生产环节向流通环节转移,进而有效较少的需要缴纳的消费税。
(二)减少或延迟应税销售收入
我国的现行税法对于销售确认进行了明确严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受结算方式的影响有所不同,白酒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以在收入确认时间上针对销售业务进行。对于实力一般的经销商而言,需要采用先收款后发货的结算方式,该种方式规定需要在商品货物发出时进行销售确认,因此,包含税款的总价款已经在商品货物还未发出之前受收到,进而实现了税款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于实力较强且具有较好信誉的经销商而言,为了增加销售可能会出现对客户给予赊销的现象,但按照规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或开出发票的时间进行。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对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要尽量在收款时间之后或与收款时间保持同步,避免开发票的时间提前导致需要在总价款未到账之前缴纳消费税,进而造成企业提前垫付消费税款的损失。
(三)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链
白酒企业消费税的征收需要按照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进行,除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外,需要对每斤白酒征收0.5元的定量税,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式征收消费税对于不同档次的白酒的销售价格与收益影响较大。因此,白酒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结合自身发展与运营的实际情况,对产品结构以及产业链进行适当有效的调整,通过提高高档白酒的产销比例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白酒的生产环节而言,部分企业都通过外购或委托加工白酒的方式进行生产,但在我国目前的税法中规定,需要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纳税酒生产白酒,要求通过外购酒或酒精生产的白酒在销售的过程中按照销售价格缴纳消费税,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需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需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并代缴消费税。如果企业将外购或委托加工的白酒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需要在委托加工或生产时缴一次消费税,并在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经过再加工进行销售时再缴一次消费税。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外购或委托加工以及购进再加工的白酒要远比自制白酒需要缴纳的税负重。通过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后连续生产白酒存在着需要重复缴税的现象,进而使得企业在外购酒的业务量增多的基础上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了消费税的负担。对于白酒企业产业链的调整通常需要通过基酒、勾兑和包装三个环节进行。企业通过对基酒生产企业的收购与并购,能够将白酒生产的多个环节进行整合,避免消费税的重复征收。在收购基酒企业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着企业的资金风险,且投资成本过大,针对该情况,需要企业结合自身运营发展的状况,站在企业利益与价值的角度进行决策,避免过于局限的考虑问题。
(四)购进原材料的筹划
我国税法对于企业外购酒作为白酒生产的原材料时,企业生产的白酒的消费税要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税率。白酒的生产原料有很多种,例如:粮食、薯类、野生植物或水果等。由于粮食白酒需要缴纳的消费税最高,因此,在生产白酒的过程中可以尽量使用其他类型的原料。同时,税法规定对于无法确定原料的白酒需要按照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外购两种以上的酒精原料,需要以高标准来确定适用税率。因此,白酒企业在外购原料的过程中,尽量不选择多种税率的混合原料。此外,在白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几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在选择改变产品材料的构成的过程中,需要将对产品的质量与销售价格以及企业的税后利润产生的影响纳入考虑范围内。在白酒生产的过程中,可能过多涉及到生产工艺与设备的使用,进而使生产成本增加,此时应该对增加的费用进行计算等。
消费税的理解范文3
关键词:成品油 消费税 调整
消费税的改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当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是通过税负的变化来进行观察,从而影响着成品油的供求关系的。通过税负归宿理论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对成品油消费税的提升,能够在短时间内产生非常显著的压制作用,但是并不能持续下去,也会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消费者的需求量下降。从消费税的生产环节到消费环节来看,还会直接影响成品油的需求量,是需求量降低。
一、成品油消费税的变化调整的必要性
成品油消费税的变化调整非常有必要,主要是体现在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消费税有着很重要的调节和缓和作用,当前我国的能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能够实现能源的节约是我国一直关注的问题。以中国的消费税征收来说,只会对一些高耗能或是高污染的消费品来进行,调整成品油的消费税,不仅能够促进资源的节约,减少高消费的进行,还能够引导消费需求向着更稳健的方向进行,因此提升成品油消费税是十分有必要的,不仅能够使税收的油价有所上升,还能够实现税收和价格的同时进行。
二、成品油消费税的变化调整要点
(一)按照“完善制度,利国利民”的实用性原则进行调整
中国的消费税主要涉及到消费结构的调整,从而达到对消费税的方向进行正确引导,我国的消费税的改革随着经济的发展也有着一些变化,在调节当中,主要是通过合理的消费模式来进行的,同时对消费结构也要有着一些调整,因此要通过对我国国情的实际考虑来进行消费税的变化和调整。为了确定成品油消费税的变化幅度,除了考虑国情,还要考虑国际或者是历史的因素,在进行消费税的调整当中,可以随着市场需求量的提升,对价格也有一些变化,这样在消费环节可以达到控制的作用,在生产环节也能够防治企业发生转移避税的状况。
(二)让利于民,但同时经济通缩风险加剧
成品油的价格不断的下降,使得一些以原油作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受到一些影响,对已出租车企业来说,势必会采取一些方式,来降低油耗的成本,从而维持其利润,通过成品油十二连跌的幅度累积进行计算可以知道,企业如果减少百分之八点二的运输成本,就需要降低百分之五点三三的物流成本。同时油价的下降使得相关的原材料成本也有所降低,其他的一些商品价格也会有所降低,从而使得成品油的价格也不段的下降,对库存造成了很多大的压力,广义上来说会形成通缩的压力状况,由于我国对于成品油有着非常高的依赖程度,因此成品油价格的变动则形成了发生通货紧缩的隐藏因素。成品油的价格波动还造成了物价有了一些波动,从而影响到了我国消费价格的方方面面。
(三)征管方式的实行和选择
征管方式的实行和选择在成品油变化调整当中是非常关键的要素,要对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或者是进口等各个环节进行征收,如果税收的征管环节太过于简单或者是重复的话,容易产生非常多的偷税或者是漏税的行为产生。因此,便建议将征收环节不断的向后延,进而扩散至整个环节的税务征收,打造一条可以从生产到批发零售直至到后期进入到最终的消费环节的税收链条。具体在实施当中的征管方式可以参考增值税的征收形式,一定要避免出现重复的课征方式。同时在征税的范围上,一定要进一步的开发可替代油的产品,从而明确征收的范围或者是其名称,减少征税和纳税双方面可能会产生的矛盾。同时税务的防伪控制系统可以实行二维码的技术,可以将发票的票面的信息录入到二维码当中,从事降低变票的行为,避免出现的税务漏洞。
(四)做好公众的宣传工作
我国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是为了使消费税在大气污染的和发展方式中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特点作用,控制大气污染,转变我国经济的发展方式。目前,我国增加了成品油的消费税,且增加的税率相对来说比较高,这样就涉及到了人民的自身利益受损,为了征求人们的理解和支持,必须对消费税的增加作出相应的解释,积极采纳人民对此的意见。成品油消费税增加部分的收入,我国会一直用于大气环境的治理,研发新能源,加强节能技术的探讨,为我国的能源方面做出贡献。
(五)完善成品油消费税税目注释
从目前我国的成品油的消费状况来说,对税务部门开展征管工作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例如现阶段我国的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中有着一些关于汽油、柴油或者是航空煤油的性质的测定,注释为轻质油,但是就现行的税目标准来说,并没有对于轻质油有具体的数据和指标。因此在后期的工作当中,应该将税油品的成分或者是其物理性质和关键的指标来量化,这样能够加强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容易操作。
三、结束语
成品油的消费税的改革将会直接对成品油的供求关系造成影响,通过供需的原理和关系来看,会使得油的生产者或者是消费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开发成品油的替代品,就目前来说,天然气能源或者是电能源都是相对来说较为成熟的成品油的替代品。在另外一方面,在城市中,应该对家用轿车的规模进行控制,通过限号或者如果发生交通拥堵的话,收取费用等等一系列的措施,从而弥补成品油消费税在变化调整中的短板,达到节能减排,控制所产生的污染。
参考文献:
[1]韩智勇,陈校堂.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财政2013(21)
消费税的理解范文4
从政策用意来看,调控产能过剩问题是宏观大局方向把控,意在解决行业性的供求矛盾问题;新消费税与燃油调价则是国家利用政策工具对汽车消费进行引导,与消费者密切相关从市场反应来看,尽管新消费税调整是在征求了各方意见后出台,但新消费税的调整结构及力度与各方预期有较大差距,对新消费税的争议已经超过了对车市的实际影响。而燃油价格的再次上调,则更多地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油价上涨带来的用车成本上升直触动到了消费者的利益。
低能耗是实现节约的根本
新消费税出台后,吉利、夏利、南京菲亚特、长安铃木等国内的小排量家轿厂商纷纷表示欢迎。长安铃木副总经理王惟认为,“新消费税的调整的有积极的意义,对鼓励使用低能耗小排量汽车有促进作用,小排量汽车大有作为。”
同时,业内人土也认为,新消费税政策表明了国家对发展小排量汽车的扶持倾向,但实际的影响可能并不大。其原因在于,消费税以排量为划分标准,只是从“高排量高能耗、低排量低能耗”层面通俗理解的,而实际上排量与环保、能耗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因此,新消费税希望以排量限制达到节约能源目标,其作用就有了“隔靴搔痒”的尴尬,要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关键还是看如何实现汽车使用的低能耗。
王惟分析,“新消费税只能从购买环节达到抑大扶小的引导作用,却对购买后长期使用的汽车能耗使不上力,汽车能耗仍是个本质问题,根本出路应该在于如何保证汽车使用中的低能耗。”据王惟介绍,汽车的能耗更多的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汽车能耗的高低除了与排量有关外,还与汽车发动机的燃油技术、车身结构、使用的燃油及行驶状态有关,即使是同等排量的发动机,技术先进的比一般水平的要省油,有些技术含量高的大排量车的油耗甚至低于中低排量车型。长安铃木就采用了稀薄燃烧、轻量化设计等技术来实现汽车使用的低能耗。据了解,今年长安铃木提出了“创造低能耗奇迹”的口号,低能耗技术也始终是长安铃木技术研发的重点,也正是凭借在“低能耗”方面的技术和品牌优势,长安铃木成为经济型家轿市场上一支劲旅,旗下奥拓、羚羊等系列车型多年来一直是国内低能耗汽车的主流产品。应加大支持小排量汽车力度
可以看出,调整后的新税率对1.5升以下(含)小排量车仅单列为一个税率,这意味着,即使1.0升甚至更低排量的汽车也只能和1.5升排量车辆享受同一赋税待遇。原来在1.0升以下的车型税率保持不变,1.0―1.5升区间的车型小降了2%。显然,在排量不断趋小、排量划分更细致的小排量车发展背景下,这一税率标准鼓励小排量车的作用难免打折扣。
消费税的理解范文5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营业税、消费税等的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支付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运杂费等,不考虑增值税)。其处理方法为:如果是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不计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为换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中国税务出版社《财务与会计》(以下简称教材)第165页例进行分析如下。
[例1]长江公司与华山公司经协商,长江公司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与华山公司拥有的生产用设备交换。长江公司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2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华山公司生产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600万元,已提折旧为170万元,已提值准备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在资产交换过程中发生设备搬运费2万元;华山公司另支付20万元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收到换人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华山公司收到换人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对此项业务笔者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教材中的处理不一致,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中还指出,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上应确认收入,按照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应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但笔者认为,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既然会计上应确认收入,那么视同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由此看出,该教材将换出资产应缴的营业税、消费税及产生的运杂费计人了换人资产的成本,但笔者认为不应该计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应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就上述业务而言,长江公司换出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应该冲减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而不应计入换人设备的成本。华山公司发生的设备搬运费,与换人的无形资产无关,也不能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视换出掇产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投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支付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运杂费等,不考虑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为:无论是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还是为换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均计入换人资产的成本。对此类会计处理方法,各类教材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一致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论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应缴的增值税都应计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应冲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按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的应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消费税的理解范文6
关键词:比较分析法;税法教学;税会差异
基金项目:本文为2009年邢台学院院级重点教改课题“地方本科院校财会类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GZ09001S)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比较分析法就是运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比较相近的事物来做比较,通过比较得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税法教学中运用比较分析法,就是根据各税种之间以及税收与会计之间的联系,将性质相同税种的要素内容进行比较,或者将税法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抓规律,找异同,使内容更清晰,关系更明朗,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应用比较分析法时,关键要注意指标之间的可比性。如,流转税各税种的比较,所得税各税种的比较,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比较等。在会计专业税法教学中,由于课时有限,一般将重点放在三个主要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两个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讲解上,本文以五大税为例介绍比较分析法在税法教学中的运用。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比较分析
此三大税种同属于流转税,其相同之处在于,其计税依据一般为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允许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多采用比例税率,计算简便;都具有税负转嫁性,易于征管。其差异要点分析如下:
(一)征税范围比较分析。从征税范围角度来看,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在生产、流通环节征收,而营业税主要对第三产业征收。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不会重叠,即一种应税行为如果缴增值税就不会再缴营业税,反之亦然;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则有可能会重叠,会出现一种应税行为既缴增值税又缴消费税的情况。还需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是全面开征,按照税法规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增值税;而消费税是个别调节,只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消费税采用列举法,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出的消费品征税,没有列出的则不征税,这样就会出现一种应税行为,即缴消费税的同时一般都要缴增值税;相反,缴增值税则不一定缴消费税。
(二)扣税方法比较分析。三种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为避免重复征税,虽都有扣税规定但情况不完全相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即凡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合法凭证的,可凭发票在当期进行抵扣;消费税采用领用扣税法,即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属于规定的可抵扣情形的,可以根据领用数量抵扣消费税。例如,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150万元,缴纳关税60万元,进口增值税51万元,进口消费税90万元。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那么,在计算销售环节增值税时,进口增值税51万元可凭完税凭证全额扣除;而进口消费税则只允许按领用数量抵扣进口消费税的80%。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290+51.48/(1+17%)]×17%-51=5.78(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290+51.48/(1+17%)]×30%-90×80%=28.2(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营业税采用对外支付扣除法,即在确定营业额时,纳税人自身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而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费用可以扣除。如,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体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旅游企业自身若提供食宿发生的费用则不允许扣除。
(三)销售额和营业额比较分析。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而消费税、营业税都是价内税,所以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和营业额都是含税的。但消费税和增值税会重叠征收,当某一生产企业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是消费税纳税人时,当期对外销售产品,作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相同的,即都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上述举例可以证明。
二、两个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我国目前开征的所得税有两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均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的当期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余额。但由于其税制模式不同,因此费用扣除方法、税额计算及征收管理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
企业所得税采用综合课征制,对纳税人各种类型的所得,按照同一征收方式和同一税率征收,即不论收入来源于何种渠道,也不论收入采取何种形式,均按所得全额统一计税;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制度,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方法、适用不同税率,实行差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扣除贯彻配比原则、合法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在当期实际发生,有相应凭证;个人所得税由于征收范围广泛,纳税人情况复杂,依据效率原则采用了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方法,即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除此之外,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有透明度高、计算简便的优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有利于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既能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满足财政所需,又能维护企业利益。个人所得税采用个人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方法,既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又能保证税款足额入库。
三、税会差异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联系非常密切,但在某些业务的处理上,两者又存在较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法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会计专业学生会计基础知识较扎实的优势,着重讲授税会差异要点,然后引导学生深入、全面地找出具体差异内容,这样既复习了会计知识,又使学生加深了对税收法规的理解。
(一)两个制度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会计准则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对经营者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它要求报表编制主体向投资者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以便于投资者根据财务报告的分析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税法是从保护国家利益出发,对纳税主体涉税行为进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源安全、完整、及时。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国家利益为重。为此,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两个制度的确认原则不同。虽然两个制度都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但是两者的标准不同。准则对收入利得、费用、损失的判断标准对等,即凡属企业本期已收、应收的收入都可作收入处理;本期已付、应付的费用都可确认为费用。而税法对收入利得、费用、损失的判断标准不对等,即收入以合同约定为标准,支出以实际发生为标准,并且将支出划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期当期直接扣除,而应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本成本。
(三)两个制度的主要差异表现
1、永久性差异:即产生于本期并影响本期会计利润的调整,在以后各期不会转回。主要表现为:
(1)会计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作为收入处理。如,国债的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制度规定作为投资收益计入税前会计利润。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税前会计利润,而按税法规定作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如,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成本转账,不产生利润,无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如,会计准则规定赞助支出全部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与收入无关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如,税法为体现对企业安置就业人员的鼓励,规定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费用在会计上是根本不存在的。
2、时间性差异:主要是指由于确认时间不同形成的差异,经过一定时期后,这种差异可以消除,所以是一种暂时性差异。主要表现为:
(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如,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一次确认收入,不管收款方式如何;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形成收入的时间性差异(准则确认早于税法确认),同时形成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2)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如,会计准则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发生时全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种差异属于费用的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调整。
总之,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非常重要,为了能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纳税管理人才,满足企业管理对人才的需求,我们应不断探索教学方法的改革,想方设法将空洞的法律条文变为生动的语言,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作者单位:邢台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准则与税法研究所.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及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