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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公共卫生范文1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各级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公共卫生治未病的理念,进一步完善重点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控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全面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健康管理服务
1、加快健康管理服务联合体建设。在上级要求和指导下建设县级健康管理服务联合体。
2、提高健康管理重点人群覆盖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糖尿病、高血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50%以上。
(二)重点疾病防控
1、艾滋病防治。完成高危人群艾滋病检测1000人,新发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8人,符合治疗标准成人和儿童抗病毒治疗比例不低于85%(按照CD4计数小于500/ul的标准)。
2、结核病防治。免费筛查疑似结核病病人1575人,免费治疗肺结核病人373人。
3、血吸虫病防治。人群查病15000人次,扩大化疗7000人次,规范免费救治14例晚期血吸虫病人;钉螺调查2300万平方米,药物灭螺120万平方米。
4、预防接种。完成6.3万剂次第一类疫苗接种,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适地增加预防接种点。(宜昌下达指标为增加2个接种点)
5、慢性病防治与精神卫生。管理高血压患者26098人、糖尿病患者10765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100人。
6、急性传染病防治。按照要求规范管理散发传染病病例,各医疗机构尤其是市人民医院做好流感样病例及疑似手足口病抗原快速检测。
7、职业病防治。全市职业病报告率达95%。
8、疫情网络报告。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100%,进一步推进医院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
(三)卫生应急工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率达100%。
2、积极争创第一批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
3、加强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
(四)食品安全保障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成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的馒头、淀粉类制品、黄花菜、饼干、面包等5大类106项次样品检测任务,食品微生物和致病因子监测的生禽肉、及时发酵豆制品、鲜榨果蔬汁等3大类340项次样品检测任务。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和哨点医院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防控体系,各医疗机构按要求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及信息报送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继续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强基工程”
1、建立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多部门合作,统筹协调全市重大疾病防治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重大疾病防控政策和措施。
2、积极推进疾病防控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疾控中心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意见,健全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疾控工作制度、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疾控机构实验室管理,强化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和干预,提高卫生检测社会化服务水平。
3、继续加强疾控人才队伍建设。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强人才的更新与引进,探索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多元化培养模式。继续开展疾控机构岗位练兵大比武活动,全方位开展全员岗位培训,大力推广疾病预防控制适宜技术。强化健康管理团队服务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指导基层的能力。继续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科规范化建设,强化全科型公共卫生医师指导团队和责任团队的建设,加强社区和村级疾病预防控制服务网底建设,增强城乡社区健康管理功能。
(二)逐步推进健康管理工作
探索健康管理运行机制。加快健康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加强健康管理中心能力建设,实现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转变。争取基层社区和网格管理政策支持,探索健康管理师参与网格化管理工作。争取医保部门支持,探索健联体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总额预付、费用前置制度,用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发展社会力量参与健康管理服务。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进一步增强新农合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合力,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管理服务。
(三)深入推进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
1、加大艾滋病综合防治力度。全面推进“医防合作”艾滋病综合防治模式,落实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主动监测、分级诊疗、定点救治、全程管理”。探索阻断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有效干预模式,强化青年学生、男性同性人群艾滋病综合干预,扩大艾滋病检测咨询覆盖面,努力降低新发感染。全面推进“五扩大六加强”和“四免一关怀”措施,进一步加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发现和管理力度。切实加强艾滋病感染者的早发现工作,落实首诊负责制。
2、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结合深化医改,依托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当前“医防合作、分级诊疗、定额支付、全程管理”结核病综合防治模式,强化定点医院诊疗路径和一站式服务。加强肺结核患者发现及转诊工作,进一步落实患者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和实验室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加强中小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新涂阳肺结核病人数发现率保持在70%以上,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3、落实血吸虫防治任务。贯彻落实《血吸虫防治条例》,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做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点监测工作,有效控制急性血吸虫病的暴发和流行。做好沮漳河水系血防联防联控工作。落实晚血病人规范免费救治工作。进一步压缩钉螺面积,巩固传播阻断成果,努力实现消除血吸虫病目标。
4、巩固免疫规划工作成果。继续开展“三查三补”和“四项整顿”,巩固预防接种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年活动成果。落实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免费接种覆盖率达100%;实施消除麻疹行动,调整脊灰疫苗免疫策略,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开展“互联网+预防接种”试点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预防接种知识,规范接种行为。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诊断工作。加强全市二类疫苗规范管理,推进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
5、加强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一步完善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手足口病、麻疹、流感、布病防治工作,严防寨卡病毒、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登革热、疟疾等输入性传染病在本地扩散蔓延。强化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针对重点传染病及时开展疫情研判与分析,提高法定传染病实验室诊断率。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的呼吸道与肠道传染病突发疫情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教育部门落实托幼机构及小学晨检制度。
6、加强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病防治工作。强化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建设,有效落实防治干预措施,推进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的工作进程,巩固地方性碘缺乏病防治成果。做好儿童、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寄生虫病防治工作。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首诊测血压制度。
7、加强精神卫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依法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强化精神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逐步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探索救治救助政策“一站式”服务。启动精神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推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精神卫生科建设。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和随访工作,及时为辖区内诊断明确的患者建立健康档案。
8、加强“四大卫生”工作。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加强职业病监测和报告,提高监测方案的科学性和监测覆盖面。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网络。
(四)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推进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健全市、镇(社区)、村三级卫生应急组织管理体系,继续加强卫生应急“一案三制”建设,尽快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全国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督促指导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院内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明确规范医院卫生应急职责,建立健全医院卫生应急组织体系,提升医院卫生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开展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2、规范卫生应急队伍管理。按照省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加强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卫生应急人员技术培训,规范应急物资储备,积极备战全省卫生应急技能竞赛,提升卫生应急队伍处置能力。
3、健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月评估、季会商、年总结制度,继续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监测预警、信息报告、风险评估等工作,并加强结果运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部门联动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继续联合教育、食药部门做好学校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利用国家舆情监测平台科学监测分析舆情,充分利用舆情评论手段为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支持,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沟通。
(五)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食品安全公共卫生范文2
学校一直以全体师生的安全为第一位,只有师生的身体和心理得到健康愉悦的发展学校的教学质量方可进一步提高。新年里,为再次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学校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在校内的存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常山县教育局出台了年学校药品食品安全工作计划与目标。
一、县教育局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并在教育科设立工作办公室。各校建立健全校内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明确校长是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指定专人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管人员对校内食品药品安全直接负责,并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分管人员年度工作计划中考核内容实施奖惩制度。
二、各校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制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预案。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活动,年内建成3个校内连锁超市,26所学校放心店建设任务,其覆盖面达到50%以上。积极推行蔬菜、肉品的定点配送工作
三、建立各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度主要应包括:食堂、商店从业人员体检制度、餐具消毒、保存及工作衣帽穿戴、清洗制度、向师生出售饭菜24小时留样制度、学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8项制度。各友会校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减少或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范校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积极开展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校要制定年安全工作计划中食品药品工作的教育,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倡计划导健康消费,要求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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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与“和谐发展”的理念,围绕全市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各类生产装置控制水平,继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全面压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求,各项指标控制在省、市下达的指标内。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持证率100%;
2、剧毒化学品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验收达标率100%;
3、建立并执行专家检查制度达到100%;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工艺自动控制、自动报警、自动连锁达到100%;
5、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达到省、市时序进度要求;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达到“四无”(无死亡、无重伤、无火灾、无爆炸)。
三、重点工作
2009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是:以全面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为重点,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有序地推行安全标准化,继续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认真扎实地改造提升危险工艺控制水平,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质量和水平;以全面强化安全监管和服务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停产、复产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过程中安全工作的服务和指导;进一步强化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重大危险源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查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类违法行为。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面提高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水平。要不断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积极有序地推行安全标准化。要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通安监[2008]186号)文件精神,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积极有序地推行安全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剧毒化学品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
3、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风险抵押金,没有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缴纳风险抵押金的,在领(换)证时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大对员工职业病防治的投入。
4、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2009年6月30日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将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条件要求调整到位;
(2)2009年底前,具有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至少要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3)有关企业要充分利用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停产停工时段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
5、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有关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省安监局苏安监[2009]12号文件要求,及时向安监局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设项目情况等;
(2)各地要把企业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
(二)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本质安全水平。
6、继续改造提升危险工艺控制水平。
(1)督促具有危险工艺且控制水平低的企业改造提升控制水平,通过装备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切断系统、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等,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2008年未完成自动化改造的企业要于2009年6月底前改造完成;
(2)有条件的企业要在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安全仪表系统,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度。
7、继续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
(1)继续完善企业自查、专家检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2)企业要建立并实行专家检查制度,由企业聘请专家,定期组织专家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3)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4)继续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红色等级企业的制度化检查,帮助企业排查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
8、继续加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力度。
(1)制定我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实现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
(2)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监控力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挂牌制度;
(3)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督促企业加大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的投入,全面提高重大危险源的本质安全度;
(5)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切实加强对移动危险源的监管。
9、继续完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1)定期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的核查,实现将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及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平台;
(2)通过企业信用等级与评先评优挂钩、与银行信贷挂钩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3)继续完善企业信用等级升降级制度,对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企业要予以降级。
10、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制订《2009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进一步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
(三)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11、从严把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源头关。
(1)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为契机,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完成生产装置的自动化改造,自2009年7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否则不予换证;
(2)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证和有仓储的乙种证的现场核查力度。
12、继续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
(1)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的日常工作,组织专项检查;
(2)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及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督促力度;
(3)对于未登记注册的将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力度和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13、不断加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查处力度。
(1)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2)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把工作重点放在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上,做到关口前移,提高事故综合防范能力;
(3)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杜绝各类事故苗子和事故隐患。
14、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1)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完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在对重点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危险程度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岗位和装置的异常情况制定和完善处置措施,加强对员工进行危险工况下应急处置技能的培训和演练,提高企业事故状态下有效处置、科学施救的能力;
(2)继续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督促化工企业集中的镇依托重点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互助体系,实现相关事故的有效救援。
(五)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服务的水平。
15、做好对化工企业搬迁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1)督促指导搬迁企业做好老厂区生产装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安全设施带病运行;
(2)及时排查治理装置和建筑物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废弃生产储存装置处置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做到特事特办,帮助企业及时完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16、注重对危险化学品停产复工企业的检查和服务。
(1)针对金融危机对我市化工企业的影响,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停产复工企业出现的新问题并予以解决;
(2)严格停产企业备案制度和复工企业专家组检查制度的执行。对于复工企业,要组织3-5人组成的专家组对企业生产装置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才能同意复工生产;
(3)加强对化工装置开车时的现场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开车方案和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食品安全公共卫生范文4
为了保障广大师生食品卫生安全,一年来,在县教育局、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在全校师生的大力配合下,我校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狠抓三个专项整治”、“抓好三个安全”、“全面推进以质取胜战略”的总体要求,认真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在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成立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组员由总务处、教导主任、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工会女工小组长、食堂管理人员以及班主任组成。教导处、团总支负责学校平时卫生情况检查;总务处负责食堂人员的管理和食品的把关工作;办公室主任做好预防、宣传和健康教育档案工作;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健康卫生状况的监督和上报工作。层层落实,以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行之有效地进行。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为了使每个组员增强自己的责任感、使命感,学校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班主任会议、食堂人员会议,传达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习了《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云南省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让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使他们真正明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道理。教育伙食人员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小到一棵菜、一粒米,大到一顿饭,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真正做好防患未然,严防中毒事故发生。要求班主任利用班会、黑版报等形式,经常不断地教育学生注意安全。特别是住校生,要求他们不要随意到校外小摊点买不卫生的零食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针对流行病季节性特征,以高度戒备心理,从小处、细处入手,做好流行病的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排查遗漏,杜绝隐患
在食品安全卫生工作中,我们先后对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特别是食品卫生安全作了细致的检查。对照《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标准》认真落实。落实了食堂卫生许可证的期限和范围。落实了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食堂的基本设施和管理还存在着不足之处:
如:地面以上没有标准规定的瓷片墙裙;洗涤间或池没有明显的标志;消毒设施不够充足、完善;没有合理运用仓库,米面没有妥善放置;防鼠、防蝇设施不够完备,采购人员没有及时地索证等。
针对以上情况,学校将立即行动,进行妥善处理,加强管理力度,完善设施,确保食堂食品的卫生安全。
在卫生防疫方面,总务处负责卫生防疫的实施和统计工作,发现病人及时控制,建立健康档案。我们将努力改善学校的卫生环境。保证学生每天有充足的睡眠和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认真上好体育课、课外活动和“两操”,努力增强学生抵抗疾病的能力。
四、存在问题
1、学生人数较多,学生监督检查工作存在一定困难,检查力度不够,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强。
2、学校周边摆摊设点情况还时有出现,还要征得县教育局、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通力配合,整治力度还要加强。
3、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的形式还要多样化进行。
六、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1、加大对学生买带零食的监管力度,从学生思想上根除买带零食的陋习。
2、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3、认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为主题的班团队活动。
食品安全公共卫生范文5
一、树立了食品平安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聘请了校园食品卫生平安义务监督员
校园食品卫生平安义务监督员对食堂工作进行监督
三、制订了食品平安卫生鼓吹教导运动的及计划
四、鼓吹教导运动
1、组织全校师生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使宽大师生员工真正知道“食品平安责任重于泰山”的律例。
2、食品平安从小事做起,小到一棵菜、一粒米,时刻注意病从口入,舌尖的卫生,真正做好防患于未然,从小处、细处入手,严防食品中毒事故发生。
3、应用班队会、国旗下的讲话,食品平安教导讲座,每周开设一节食品卫生平安康健教导课,环抱食品卫生平安为主题,对全校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平安教导工作。
4、办鼓吹栏、展板、电子屏,主题内容是《卫生与康健》、《食品平安知识》,进行鼓吹运动。开展食品卫生平安知识角逐,让学生进一步控制食品卫生平安知识。
五、学校增强了对食堂、小卖部、饮用水的平安治理工作,严格把好源头食品卫生关,主要采取如下几点步伐。
1、把好食堂食品的购买,五类食品采购要有国家规定的“9S”标志食品,并有供应方“三证”复印件,鱼肉类、蔬菜定点采购并且索证。
2、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做卫生工作。
3、做好了防蝇、防鼠、防投毒等工作。
4、食堂专人做食品留样工作和记清台账工作。
5、做好了餐具及食堂用品的消毒工作和各类蔬菜、肉类分池清洗工作。
6、严禁小卖部进三无食品,出售给学生,家长送给孩子的各类零食,必须通过反省能力交给学生。
7、严禁学生乱吃和喝,暴饮暴食。
六、增强监督工作。
1、食品卫生平安监督员严格履行职责,发明问题实时上报学校,《食品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并实时处置惩罚和整改。
食品安全公共卫生范文6
原告: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奇伟公司)。
被告:天津市腾达企业总公司(下称腾达公司)。
被告:天津市第四日用化学厂一分厂(下称日化一分厂)。
“金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为天津市第四日用化学厂(下称四日化)。1993年2月,四日化与被告腾达公司联营成立了被告日化一分厂,依其联营协议,日化一分厂有权使用“金鸡”注册商标15年。随后,四日化更名为金鸡日用化学制品公司(下称金鸡公司)。1994年8月15日,金鸡公司与美国莎莉奇伟控股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原告奇伟公司,并将“金鸡”注册商标转让给奇伟公司,双方办理了法定变更手续。按合资协议不得竞争条款,金鸡公司不得生产金鸡产品及与其他单位搞联营,奇伟公司即向日化一分厂提出不得使用“金鸡”商标。1995年5月9日,腾达公司与金鸡公司共同起草一份关于终止联营的协议,并告知日化一分厂停止生产“金鸡”产品。日化一分厂于同月17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金酉”商标,用以生产与“金鸡”产品同类的产品,奇伟公司表示反对。“金酉”商标于1996年1月28日被核准给日化一分厂。
1995年6月15日,奇伟公司与腾达公司、日化一分厂签订了有关“金鸡”、“金酉”商标使用事宜的《和解协议书》。其中,“不得竞争”条款规定:1.日化一分厂同意立即及永久停止制造及出售与奇伟公司制造的类似或以任何方式相竞争的产品;2.日化一分厂可继续使用现名称两年,期满须更改厂名,更改的厂名须为奇伟公司所接受;3.限日化一分厂7日内更改现营业执照,删去营业执照中许可生产竞争性产品的部分;4.限日化一分厂两年内更改经营范围;5.限日化一分厂7日内向奇伟公司提供其主要客户名单及购买数量。“商标”条款规定:日化一分厂立即及永久停止制造、促销、交易或出售标有“金鸡”、“金酉”及其英文商标或标有类似有关商标的产品,日化一分厂将“金酉”商标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奇伟公司,不得因转让商标收取任何补偿。“购买设备及材料”条款规定:奇伟公司将日化一分厂已生产的“金鸡”产品及其生产设备折价300万元人民币收购。协议签订后,奇伟公司依约付给日化一分厂300万元人民币,日化一分厂依约将生产“金鸡”产品的设备移交给了奇伟公司,将生产用房返还给了产权人腾达公司,将生产“金酉”产品的设备卖给了案外人。1996年4月28日,日化一分厂将“金酉”商标转让给奇伟公司,并办理了法定转让手续。
1996年初,奇伟公司以有人反映日化一分厂继续生产和销售标有“金鸡”、“金酉”的产品为理由,向天津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投诉。1月30日,该大队据此投诉到日化一分厂进行清查,发现库存“金鸡”软管鞋油200个,“金鸡”液体鞋油200件(箱),“金鸡”迷你香软管10万支,“金酉”软管鞋油1742箱,“金酉”纸箱2000个,“金酉”软管10万支。据此,奇伟公司认为日化一分厂和腾达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于1996年4月5日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和产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并赔偿其50万元损失。奇伟公司并申请法院冻结了腾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腾达公司、日化一分厂答辩称:《和解协议书》签订之后,我们未继续生产“金鸡”、“金酉”产品,库存的“金鸡”产品为协议签订后客户的退货和残次品,“金酉”产品依约仍有销售权,不存在违约和侵权问题。并反诉称:《和解协议书》是迫于压力签订的,内容特别苛刻。其中的“不得竞争”条款和“商标”条款显失公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判令上述条款无效,奇伟公司应返还“金酉”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日化一分厂,并赔偿因起诉和诉讼保全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奇伟公司对反诉答辩称:《和解协议书》是解决争议的方案,不是买卖合同。其中不得竞争条款,是金鸡公司与美国莎莉公司合资合同中不得竞争条款的必然引伸。合资合同不得竞争条款依据的是公司法和国际惯例,目的是为了阻止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经理人员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而损害公司利益。日化一分厂是金鸡公司与腾达公司的联营厂,在金鸡公司与美国莎莉公司合资成立我公司后,金鸡公司履行禁止竞争的合同规定,停止其联营企业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是有法律根据的。由于“金酉”商标与“金鸡”商标相近似,且两种包装物上的字体大小、排列顺序、形状、颜色均相似,故“金酉”商标的注册使用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违反了《商标法》,所以才在《和解协议书》中由日化一分厂转让“金酉”商标。《和解协议书》是经过公证的,其内容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审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除查明认定上述事实外,还查明:奇伟公司据以起诉的清查事实,其中“金鸡”迷你香软管10万支,系日化一分厂于1994年12月20日从金鸡公司仓库提取,为改装用:“金鸡”液体鞋油200件(箱)是《和解协议书》签订后的客户退货,每一宗退货的进货时间均在协议签订前:“金鸡”软管鞋油200个,系残次品:“金酉”软管鞋油1742箱、“金酉”软管10万支均为协议签订前生产:“金酉”纸箱2000个为协议签订前对外加工,协议签订后送来。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后,日化一分厂并未生产清查出的产品,其已将厂房交还产权人,设备均已转让,足以证明其不具备再生产的客观条件,“金鸡”软管鞋油也应视为协议前生产,故奇伟公司称被告侵犯其“金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求不能成立。《和解协议书》中的“不得竞争”条款,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应确认无效。协议中的“商标”条款,其中除“金鸡”商标内容之外的其他内容也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金酉”商标不得收取任何补偿的内容,违反《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确认无效,奇伟公司基于该条款获得的“金酉”商标专用权应返还给日化一分厂。奇伟公司主张被告侵犯其“金酉”商标专用权之请求,不予支持。日化一分厂所提奇伟公司应赔偿其不能正常使用“金酉”商标而造成的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腾达公司提出奇伟公司应赔偿诉讼保全冻结其银行存款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奇伟公司之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被告于1995年6月15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中“不得竞争”条款及“商标”条款中除“金鸡”商标之外的其他内容无效。
三、奇伟公司将“金酉”商标专用权返还给日化一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
四、奇伟公司赔偿腾达公司因诉讼保全造成的利息损失,比照银行同期同类款项利率计算(从冻结之日起至解冻之日止)。
五、驳回反诉原告腾达公司和日化一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奇伟公司不服此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日化一分厂在协议签订后继续生产和销售“金鸡”和“金酉”产品,侵犯了我公司的该两件商标专用权。“金酉”商标与“金鸡”商标相近似,应予撤销。《和解协议书》中的不得竞争条款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
腾达公司、日化一分厂答辩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认为:依据腾达公司与四日化所签订的联营协议,日化一分厂有权使用“金鸡”注册商标。基于金鸡公司(原四日化)与美国莎莉公司的联营协议不得竞争条款,金鸡公司不得生产“金鸡”产品及与其他企业搞联营,奇伟公司向日化一分厂提出不得使用、生产“金鸡”产品,腾达公司与金鸡公司于1995年5月9日共同起草了一份终止联营的协议,并告知日化一分厂停止使用“金鸡”注册商标,其他事宜另行解决。于是,日化一分厂于同月17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金酉”商标,用以生产与“金鸡”产品同类的产品。因奇伟公司对此反对,三方才于同年6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书》。该协议签订后,日化一分厂依约将生产“金鸡”产品的设备移交给了奇伟公司,双方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日化一分厂还将厂房交还了产权人,将生产“金酉”产品的设备转卖给他人,故日化一分厂已不具备生产争议产品的客观条件。工商行政部门清查中涉及的产品,不是日化一分厂在《和解协议书》签订后生产。故奇伟公司关于日化一分厂侵犯其“金鸡”商标专用权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奇伟公司所称“金酉”商标与“金鸡”商标相近似一节,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本案不作审理。奇伟公司所提协议中“不得竞争”条款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一节,因该法有关规定的适用情况与本案并不相符,应认定该协议中的“不得竞争”条款及“商标”条款中除“金鸡”商标的处置以外的内容限制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应依法确认无效。“商标”条款中关于转让商标不得收取任何补偿的内容,违反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奇伟公司据此取得的“金酉”商标专用权应返还给日化一分厂。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奇伟公司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3月24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重点和难点,是原、被告三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只有对此问题正确认定后,其他相关问题才容易解决。
腾达公司、日化一分厂在反诉中提出协议是迫于压力签订的,并非出自本愿,但又拿不出任何相关证据,只强调从协议商定的时间之长,内容之苛刻,其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是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签字的。奇伟公司则认为腾达公司、日化一分厂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的,不仅签订了协议,而且又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协议签订后,腾达公司、日化一分厂还积极履行了协议的部分内容,怎么能仅凭他们的反悔,而否认事实的存在,从而否定协议的效力呢?
本案审理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奇伟公司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在协议上签字是当事人意愿一致的表示,进行公证的目的也是表明该协议的内容、形式上的真实自愿。腾达公司、日化一分厂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说明他们是认同该协议的。在履行中,腾达公司、日化一分厂因其他原因反悔,否认签协议时主观上的自愿,力图否定协议的效力。但法院应当看到实际履行是对该协议认可的最有力表示。如果仅凭一方的推测,在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是不符合合同法中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的,势必导致合同订立后的不稳定状态。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当中,如不愿继续履行,却以种种借口否定合同效力,那么合同对方的合法利益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还将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主观意愿,保护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故和解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虽经双方签字并予以公证,但是有部分条款显失公平,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应予撤销。该协议最主要的内容是不得竞争、商标部分,在不得竞争条款中规定了:1.日化一分厂不得制造、出售与奇伟公司类似或以任何方式竞争的产品;2.日化一分厂使用现企业名称两年,以后所更改的新厂名需为奇伟公司接受;3.限日化一分厂7日内更改现营业执照,删去其中可生产竞争性产品部分;4.限日化一分厂7日内向奇伟公司提供主要客户名单及购货数量;5.限日化一分厂两年内更改营业范围。商标条款规定:日化一分厂将“金酉”商标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奇伟公司,且不得收取任何补偿。
以上内容致使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日化一分厂完全失去了自主经营其企业的权利,商标权也随之被剥夺,其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及购买数量也要告知奇伟公司,且都是无偿的,甚至企业经营范围与名称也要限期更改,新的企业名称还要经奇伟公司接受。日化一分厂失去了一个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其正当权益受到了奇伟公司的一系列限制,该协议完全背离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也是与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违背的,应依法予以制止。日化一分厂虽未能对其所签协议是被迫举证,但诚实信用、公平有偿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也是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最基本准则。《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还在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完全是强加给日化一分厂的,且协议中限制竞争的内容又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违背。因此,这种违反《经济合同法》第四、五条,违反法律的协议,即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举证其是被迫所签,依照法律规定也应确认无效。应当明确,任何协议的订立都不能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违背,禁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的权利,订立违反法律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本案认定合同无效的基本依据。因此,一、二审法院最终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判定和解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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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之本诉是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其事实依据是被告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后继续生产和销售案涉商标的产品,证据为工商部门清查发现的日化一分厂的库存产品。这个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应该说仅是个查清事实并依客观事实判定是否有侵权的问题。即被告在协议签订后继续生产和销售案涉商标的产品的,被告的该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就侵犯了原告对“金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反之被告就不存在违约和侵权的问题。
但是,由于原告之本诉包含了“金鸡”和“金酉”两种商标,是以双方协议为依据的,因此,协议的效力如何,可以成为一个根本的抗辩理由,使原告失去请求权的基础。故被告反诉协议的效力,具有抵销和吞并原告本诉的作用,应构成反诉,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其难在于原告作为反诉的被告提出的答辩理由,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司法的问题。
该问题的正确认定涉及到公司法上的关联公司问题。从广义上讲,关联公司是指任何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业务关系或者投资关系之一的企业群体。由此,金鸡公司作为成立原告奇伟公司的合资一方,作为成立被告日化一分厂的联营一方,分别与奇伟公司和日化一分厂形成关联关系。由于该3家企业又都属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其使用的商标都源于金鸡公司,故由于金鸡公司的缘故,如何解决其竞争关系就成为首要的问题。关联公司虽然有避免竞争的作用,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序上要限制和阻碍竞争。从金鸡公司与腾达公司联营成立日化一分厂,并授予日化一分厂15年的“金鸡”注册商标使用权,及金鸡公司与美国莎莉公司合资成立奇伟公司,并向奇伟公司转让“金鸡”注册商标专用权来看,是为了避免竞争和为了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但在商标权益问题上,两家都拥有同一商标使用权,却又限制和阻碍竞争,并影响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由于奇伟公司取得的是“金鸡”商标所有权,而日化一分厂取得的只是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奇伟公司为独占使用权,就必须与日化一分厂解决收回使用权的问题。因此,通过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参与,最终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此问题,不失为一个好方法。这个结果的出现,实质上是金鸡公司作为奇伟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合资协议中承诺的不得竞争义务的最终落实。但从公司法竞业禁止的角度,竞业禁止仅能约束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等,而对公司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没有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奇伟公司作为反诉被告所答辩的协议中不得竞争条款是合资合同中不得竞争条款的引伸,有公司法和国际惯例为依据的理由是有合理一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