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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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合理性

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1

摘要采用密度泛函活性理论研究了以锌指蛋白为基础建立的3种锌指模型,MS4-xNx (M为二价金属离子Mg, Ca, Sc, Ti, V, Cr, Mn, Fe, Co, Ni, Cu, Zn; S和N分别代表组氨酸和半胱氨酸残基; x=0, 1, 2),并探讨了其金属结合特异性. 结果表明, 当锌离子参与键合时,体系既表现出最大稳定性,同时又显示出最大反应活性. 这种同时把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有机地结合于一体的特质清楚地说明了锌指蛋白质分子对金属锌离子键合的专一性.

关键词锌指; 密度泛函活性理论; 金属键合专一性

The zinc finger, a ubiquitous protein-nucleic acid recognition motif invariantly conserved in eukaryote proteins, is a globular minidomain containing a tetrahedral metal-binding site coordinated by cysteine and histidine residues. Its geometry has been well studied by EXAFS[1], spectrophotometrics, NMR[2-4], and synthetic models[5-6]. Experimental evidence has unequivocally showed that specific nucleic acid binding activities of these proteins depend on the availability of zinc ions[7-10] .Removal of zinc with chelating agents could result in a complete loss of the specific DNA binding activity, while the addition of Zn2+, but not other similar divalent first-row transition metal ions such as Mn2+, Fe2+, Co2+, Ni2+, and Cu2+, would restore the reactivity. The reason behind is unknown. In this work, density functional reactivity theory (DFRT) reactivity indices, which are conceptually insightful and practically convenient in predicting chemical reactivity and regioselectivity of a molecule, are applied to elucidate the metal-binding specificity of zinc fingers.

Scheme 1

A three-layer ONIOM model for MS4 in subunit (a) and two truncated high layer models for MS3N and MS2N2 in subunits (b) and (c), respectively with a divalent transition metal ion in the center of each motif. Visualizations of the molecular structures were rendered using GaussView 5.0. Color code: S, yellow; N, blue; C, gray; H, white.

The ONIOM (Our own N-layered Integrated molecular Orbital and molecular Mechanics) model was employed to make the calculations tractable for the geometry optimization with each of the systems in a higher spin state, followed by a harmonic vibrational frequency analysis to confirm that the structures obtained were indeed a minimum on the potential energy surface. The semiempirical PM6 approach[27] was used for the middle layer; the molecular mechanics UFF (universal force field) method[28] was employed for the low layer, and the high layer, treated at the DFT B3LYP/6-31G(d) level of theory[29-31], consists of the divalent metal ion and the ligand atoms (S and N) from the His and Cys residues. All quantum chemical calculations both for structures and properties were performed with the GAUSSIAN-09 package[32] with tight self-consistent field (SCF) convergence criteria, ultrafine integration grids and without symmetry constraints.

Tables 1-3 summarize the results of DFRT indices for these three zinc-finger protein motif models, MS4, MS3N1, and MS2N2. In Tab. 1, εHOMO energy and electronegativity χ are negative in values, while other quantities, such as the lowest molecular orbital energy εLUMO, chemical potential μ, hardness η, softness S, electrophilicity ω, electrofugality ΔEe, and nucleofugality ΔEn are all positive in values. One of the key thermodynamic parameters that explains why our Nature favors zinc rather than other metal ions is hardness, which is the largest in Tab.1 among all the species studied in this work. It is known that the larger the hardness the more stable the system[33], indicating that the zinc-finger motif with the zinc cation binded to it possesses the best stability. This is the first side of this zinc-finger-motif coin, stability. Now, let us look at the other side of the coin, reactivity. As shown by the electronegativity χ, electrophilicty ω, electrofugality ΔEe, and nucleofugality ΔEn indices in Tab.1, the species containing the Zn ion shows again the largest value in each of these quantities, suggesting that the zinc-finger motif with zinc cation in place exhibits the most reactivity in these categories of molecular reactivity. Put together, these results from the two sides of the coin show that when the zinc finger has the zinc ion in place, it possesses the most stability and at the meanwhile most reactivity. This seamless combination of often-contradictory properties of stability and reactivity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same place is the unique feature of the zinc-finger motif.

Next, let us take a look of another zinc finger protein motif model, MS3N1, whose DFRT results are shown in Tab.2. Are the trend and conclusion still the same? The answer is yes. In this case, hardness is still the largest for the zinc ion and electronegativity χ, electrophilicty ω, electrofugality ΔEe, and nucleofugality ΔEn indices are still the largest or second largest in values as well. These same trends confirm that for the second category of the zinc finger motif, both the most stability and best reactivity still remarkably coexist in the same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Finally, we switch our focus to the third zinc-finger motif model, MS2N2, as shown in Tab.3. As can be seen from the Table, the same trend and same conclusion is still valid for systems from this model, where hardness is still the largest for the species with the zinc ion in place whereas its reactivity indices such as electronegativity χ, electrophilicty ω, electrofugality ΔEe, and nucleofugality ΔEn are the largest or second largest. Again, these results verify the conclusion we drew earlier that the uniqueness of the zinc-finger motif is its spectacular combination of two contradictory properties of a molecular system, stability and reactivity.

Tab.2Shown here are 12 divalent metal ions, highest occupied molecular orbital (HOMO) energy, lowest unoccupied molecular orbital (LUMO) energy, electronegativity (χ), chemical potential (μ), hardness (η), softness (S), electrophilicity (ω), electrofugality (ΔEe), and nucleofugality (ΔEn) for the zinc-finger protein motif MS3N1. Units in atomic units

In summary, our present work employing density functional reactivity theory indices unambiguously shows that the unique feature of the zinc-finger motif is its seamless combination of stability and reactivity. This remarkable property of zinc-singer motifs explains nicely the metal-binding specificity of the zinc-finger proteins. As to how the reactivity is impacted and why this combination is essential, more studies are in need and still in progress, whose results will be published elsewhere.

References:

[1]DIAKUN G P, FAIRALL L, KLUG A. EXAFS study of the zinc-binding sites in the protein transcription factor ⅢA [J]. Nature, 1986,324(6098):698-699.

[2]FRANKEL A D, BERG J M, PABO C O. Metal-dependent folding of a single zinc finger from transcription factor ⅢA [J]. Proc Natl Acad Sci USA, 1987,84(14):4841-4845.

[3]PRRAGA G, HORVATH S J, EISEN A, et al. Zinc-dependent structure of a single-finger domain of yeast ADR1 [J]. Science, 1988,241(4872):1489-1492.

[4]HARPER L V, AMANN B T, VINSON V K, et al. NMR studies of a cobalt-substituted zinc finger peptide [J]. J Am Chem Soc, 1993,115(7):2577-2580.

[5]CORWIN D T JR, FIKAR R, KOCH S A. Four-and five-coordinate cobalt(II) thiolate complexes: models for the catalytic site of alcohol dehydrogenase [J]. Inorg Chem, 1987,26(19):3079-3080.

[6]CORWIN D T JR, GRUFF E S, KOCH S A. Zinc, cobalt, and cadmium thiolate complexes: models for the zinc (S-cys)2(his)2 centre in transcription factor ⅢA (cys=cysteine; his=histidine) [J]. J Chem Soc Chem Commun, 1987(13):966-967.

[7]HANAS J S, HARUDA D J, BOGENHAGEN D F, et al. Xenopus transcription factor A requires zinc for binding to the 5 S RNA gene [J]. J Biol Chem, 1983,258(23):14120-14125.

[8]KADONAGA J T, CARNER K R, MASIARZ F R, et al. Isolation of cDNA encoding transcription factor Sp1 and functional analysis of the DNA binding domain [J]. Cell, 1987,51(6):1079-1090.

[9]NAGAI K, NAKASEKO Y, NASMYTH K, et al. Zinc-finger motifs expressed in E.coli and folded in vitro direct specific binding to DNA [J]. Nature, 1988,332(6161):284-286.

[10]EISEN A, TAYLOR W E, BLUMBERG H, et al. The yeast regulatory protein ADR1 binds in a zinc-dependent manner to the upstream activating sequence of ADH2 [J]. Mol Cell Biol, 1988,8(10):4552-4556.

[11]FENG X T, YU J G, LIU R Z, et al. Why iron? A spin-polarized conceptual density functional theory study on metal-binding specificity of porphyrin [J]. J Phys Chem A, 2010,114(21):6342-6349.

[12]LIU S B, ESS D H, SCHAUER C K. Density functional reactivity theory characterizes charge separation propensity in proton-coupled electron transfer reactions [J]. J Phys Chem A, 2011,115(18):4738-4742.

[13]KUMAR N, LIU S B, KOZLOWSKI P M. Charge separation propensity of the coenzyme B12-tyrosine complex in adenosylcobalamin-dependent methylmalonyl-CoA mutase enzyme [J]. J Phys Chem Lett, 2012,3(8):1035-1038.

[14]HUANG Y, ZHONG A G, LIU S B. Predicting pKa values for singly and multiply substituted benzoic acids with density functional reactivity theory [J]. J Nat Sci Hunan Normal Univ, 2011,34(1):52-55.

[15]HUANG Y, LIU L H, LIU S B. Towards understanding proton affinity and gas-phase basicity with density functional reactivity theory [J]. Chem Phys Lett, 2012,527(0):73-78.

[16]PARR R G, YANG W. Density-functional theory of atoms and molecules [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17]GEERLINGS P, DE PROFT F, LANGENAEKER W. Conceptual density functional theory [J]. Chem Rev, 2003,103(5):1793-1874.

[18]CHATTARAJ P K, SARKAR U, ROY D R. Electrophilicity index [J]. Chem Rev, 2006,106(6):2065-2091.

[19]LIU S B. Conceptual density functional theory and some recent developments [J]. Acta Phys Chim Sin, 2009,25(3):590-600.

[20]PARR R G, DONNELLY R A, LEVY M, et al. Electronegativity―the density functional viewpoint [J]. J Chem Phys, 1978,68(8):3801-3807.

[21]MULLIKEN R S. A new electroaffinity scale; together with data on valence states and on valence ionization potentials and electron affinities [J]. J Chem Phys, 1934,2(11):782.

[22]PARR R G, PEARSON R G. Absolute hardness: companion parameter to absolute electronegativity [J]. J Am Chem Soc, 1983,105(26):7512-7516.

[23]PARR R G, SZENTPLY L V, LIU S B. Electrophilicity index [J]. J Am Chem Soc, 1999,121(9):1922-1924.

[24]AYERS P W, ANDERSON J S M, RODRIGUEZ J I, et al. Indices for predicting the quality of leaving groups [J]. Phys Chem Chem Phys, 2005,7(9):1918-1925.

[25]AYERS P W, ANDERSON J S M, BARTOLOTTI L J. Perturbative perspectives on the chemical reaction prediction problem [J]. Int J Quantum Chem, 2005,101(5):520-534.

[26]RCSB Protein Data Bank[DB/OL].[2012-12-10].http:///pdb/home/home.do.

[27]STEWART J J P. Optimization of parameters for semiempirical methods. V. Modification of NDDO approximations and application to 70 elements [J]. J Mol Model, 2007,13(12):1173-1213.

[28]RAPP A K, CASEWIT C J, COLWELL K S, et al. UFF, a full periodic-table force-field for molecular mechanics and molecular-dynamics simulations [J]. J Am Chem Soc, 1992,114(25):10024-10035.

[29]BECKE A D. Density-functional exchange-energy approximation with correct asymptotic-behavior [J]. Phys Rev A, 1988,38(6):3098-3100.

[30]BECKE A D. Density-functional thermochemistry. Ⅲ. The role of exact exchange [J]. J Chem Phys, 1993,98(7):5648-5652.

[31]LEE C, YANG W, PARR R G. Development of the Colle-Salvetti correlation energy formula into a functional of the electron density [J]. Phys Rev B, 1988,37(2):785-789.

[32]FRISCH M J, TRUCKS G W, SCHLEGEL H B, et al. Gaussian 09, Revison B.01; Gaussian Inc.: Wallingford, CT, 2009.

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2

关键词:专利壁垒;对策;知识产权

1.我国贸易中遭遇专利壁垒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专利壁垒的概念

专利壁垒也可以说是专利阻碍,指的是凭借高科技优势来减少企业之间的竞争,设立专利陷阱或通过专利来阻止另一个国家的市场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

1.2专利壁垒的特点

(1)国际贸易发展紧密相关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产品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关联的贸易摩擦和纠纷属于上升趋势。专利壁垒逐渐的被发达国家广泛使用,已成为新的壁垒形式之一。

(2)合理性、隐蔽性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和发达国家主要是有限公司经常用自己的大部分的世界专利技术,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目的是技术优势延伸到一个竞争优势。

(3)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在产品所体现的知识、信息和技术之上,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

1.3专利壁垒国内外研究现状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结构宣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9产中国交付了7946项提请.增长29.7%位居领域第五。王春莉(2012)对与当今社会上出现的对专利制度不正确的认识,提出应正确认识和理解专利制度系统的功能以及专利制度在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加强专利保护;此外,我们必须改制现时的中国社会专利制度,优化公民权制度的社会制度条件,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Charles Zeanah(2010)研究了22个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各个发展水平国家的贸易额。他们的研究技术和效防能力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之间的关系,研究阐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制造业产品的进口所有的主动反应。

2.我国对外贸易遭遇专利壁垒的对策

我们应该真实的面对发展中国家的专利壁垒,面对其他国家的技术差距,对外贸易产业结构从传统的资本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方向转变。同时利用专利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专利壁垒导致企业,国家政府支持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建议可以从政府、法律、政策、措施等方面可以有效地支持企业的竞争。

2.1企业层面来应对

2.1.1应加强自主创新.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我国企业限制于国外专利壁垒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企业有限公司外国专利壁垒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国际市场上是不严格的。我们必须创建独立企业为中央的技术创新系统。企业应当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专利信息,企业产品的专利分类管理。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加速知识产业化。促进产品的升级,提升121年产品结构。现在已经步入知识的经济时期,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是必要的方式来增强企业之间的竞争。通过廉价的工作者、原材料销售、加工出售国外品牌,没有主要技术能力。没有知识产权。则受制于人.

2.1.2应树立新的营销理念.避免专利壁垒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为了避免打破技术贸易壁垒,包括专利壁垒。外贸易企业应制定国际化战略。现在,已形成区域贸易集团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在这一趋势下,各种贸易壁垒相对更少。因此,中国企业应该建立新的营销理念,在国外设立公司分支机构的行业。这将削弱技术贸易壁垒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同时,外贸企业应坚持市场多元化战略。不仅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继续贸易。还积极开拓东南亚、东欧、拉丁美洲和中东等新市场、为了避免包括美国、欧盟和其他发达国家壁垒打破技术贸易壁垒。

2.2政府层面来应对

2.2.1构建防御专利壁垒的政府机构

政府应当建立专门机构国防和外国专利壁垒他的技术贸易壁垒。在组织、建立特殊的包括专利技术贸易壁垒、基础信息咨询和服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留学、尤其是在我国重要的出口国技术贸易壁垒方法,通过采集、管理、宣告最新动态的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境内企业,了解技术贸易壁垒的消息和应负计策,接受境内企业询问,打破信息不流通的漏洞。

2.2.2加大主要人才的培养力度

当前的局势下,政府将向一群受过高等教育的企业研究和开发人员到欧、美等国学习知识产权法,考取理应的证书。特别是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等。了解专利技术的竞争和发展趋势。还要为自主知识产权同行业骨干企业打气,特别是出口同行业标准拟稿。支持他们应对各种专利壁垒。

2.3法律方面来应对

在美国,为了促进战争,避免垄断,介绍了许多的强制许可。美国经验值得参考。在我国,当专利权人因为专利垄断在其专利产品完全处于垄断地位,操作价格、赚取暴力,顾主的利益遭到破坏,纷乱了社会市场竞争秩序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和公共权力其他的竞争者颁发强制许可使用。

国内现行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中规定,给予或者撤销强制许可的第一次决定均由专利局做出。而在国外许多国家,将其强制许可的审理、管辖权交由法院处理。如《法国发明专利法》第34条中规定,申请许可证应当向大审法庭提出;终止强制许可证所赋予的权利,要呈报法庭批准,否则无效。又如《瑞典专利法》第50条规定:强制执照应由法院授予,人民法院还应决定阐明可以利用的程度,并规定许可证的增补及其余条款。在发生紧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应乞求撤销许可证或规定许可证的新条文。在专利这个具有很强的专业领域,由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批准具有一定道理。(作者单位:哈尔滨石油学院)

参考文献

[1] 钟光正.中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专利壁垒及其对策[J]亚太经济.2012,6)12-14

[2] 吴汉东WTO与中国企业专利发展战略[期刊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6)

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3

专利制度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科学技术的制度。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说明》中将专利制度概括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将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内容向社会公布,从而进行技术的交流,完善技术的有偿转让方式。据此,我们可以将专利制度的特征总结为以下几点:

1.法律保护性。专利制度是以建立保护专利权人为根本任务的法律制度,它是以专利法为核心形成的一种专利管理与实施的制度。其旨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从而鼓励发明创造,而保护权益的手段则是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法律保护因其强制力与威慑性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积极有效的保障。其他手段难以达到通过立法方式进行保护的效果。

2.专利审查程序严谨性。专利权人要获得专利权必须经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条件的审查。我国采用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和初步审查相结合的制度,即发明先公开后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在审查过程中要判断其是否具有专利申请具备的基本三要素,即申请专利的发明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还应当查明其是否具有专利取得的实质性条件,以保证专利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3.技术公开性。发明创造一旦通过专利的颁布即负有将技术内容向社会公开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慢18个月,即行公布。”即无论申请人是否要求公布,专利局都必须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公布。与此同时,专利公开是专利局进行审查的需要。将技术发明的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开,任何人有知道其内容的权利,可以根据个人情况提供异议,即是否剽窃他人,是否是已有技术,以便配合实质审查的进行。

二、企业专利战略——如何将专利转化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制定企业专利战略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部分企业已经开始重视企业的专利战略发展,但是我国企业的专利发明创造能力还不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薄弱,众多产业和企业还缺乏核心竞争力,专利拥有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企业尚未成为专利创造的主体,科技活动层次大多处于低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难以形成市场规模。因此,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若想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科技发展迅速的时代具有立足之地,制定企业专利战略,充分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和便利条件是十分有必要的。其重要意义体现于:

1.制定企业专利战略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专利信息情报的搜集分析,跟踪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情况,绕开竞争对手的专利范围,以避免专利侵权和诉讼。与此同时,实施专利战略颗粒了解当前相关市场发展情况,从而根据市场需求抢占技术优势,扩大影响力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2.制定企业专利战略有利于企业掌握行业话语权。企业专利战略通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方面的策略与手段来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从而达到达到制定行业的专利标准、掌握话语权的目的。

3.制定企业专利战略有利于企业走出国内、向国际市场迈进。国内企业由于长期不注重技术创新使得自身砸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主体,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技术创新领域处于优势地位,才能与国外企业竞争,开拓国外市场。

4.制定企业专利战略有利于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实现专利资产增值。专利战略的最终目标是谋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技术创新、扩大市场、引领行业发展最终转化为企业利润的不断增加,将专利转化为财富。

因此,对于各个企业而言,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就必须制定属于自己的企业专利战略,从而提高自身竞争力与影响力。

(二)企业专利战略的具体制定方案

1.专利申请策略:(1)认真评估专利申请的可行性。专利申请的可行性是指申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以及能否获得批准。专利权是专利部门依法授予的,而不是自行产生的,所以不是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能获得批准。为了避免申请人在时间、精力以及费用上造成的无端浪费,申请人在确定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对获批的可能性应当作切实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判断,把专利申请建立在切实可靠的基础上。

(2)准确把握专利申请的良好时机。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促使许多国家的许多企业投入了相当的力量去进行科技方面的攻坚,因此科技成果的产生必然存在同步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情形也就会必然会存在,此时专利权应该授予谁? 这就要求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在专利权的授予上采取什么样的原则。目前国际社会除了美国等极少数国家采用先发明原则之外,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专利输出策略。专利输出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将专利本身输出, 即专利转让、技术转让中的专利战略, 主要是充分发挥专利技术的优势, 扩大企业的竞争实力,开拓市场, 获取更大的利润。另一种是专利投资和专利产品的输出, 即把专利权作为一种资本, 向外投资, 建立联合企业,生产专利产品, 从而获取利润, 这是一种效益较高的专利战略。专利产品出口主要是为了独占世界市场。

3.专利诉讼策略。专利诉讼战略从战略管理的层级上来说,是企业竞争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的战略目标是解决企业在划定的市场行业边界范围内如何有效获取竞争优势的问题;从战略管理的内容来看,它集中体现在从法律的角度,巧妙地利用不同地区与国家间对专利制定的不同法律条款,有效地牵制打击竞争对手,为企业自身谋取最有利的市场地位;从战略管理的属性上来说,它也是专利战略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以专利为主体,从企业整体的经营角度,专利的战略性运用,最终目的是在市场竞争中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

4.专利创新发明策略。迄今为止,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基本与世界已经接轨,并且趋于完善,但作为后发国家,仍然处于相对落后和被动的局面。目前企 业由于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仍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同时,企业自身也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专业的人才,也导致难以驾驭知识产权这种有力的武器,极大地延缓了其国际化的进程。企业在具体实践中,应当首先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企业应当加强专利法律保护制度的意识,积极鼓励和保护企业自身专利的发明创造。其次,从政府角度出发,政府应当积极建立企业专利发明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事实上,建立一套具有科学合理性、政策导向型、测度可操作性于一体的“企业知识产权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具有理论上的贡献,也能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提供帮助对于企业层面的创新评价。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面对国内外企业市场的激烈竞争, 企业的专利战略是企业的生命, 这在我国市场竞争秩序日臻完善的今天显得尤为突出。企业应当及时有效地制定出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实情的专利战略, 以确保自身的竞争优势。

(三)结合日本“产学官协作”模式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

1.日本“产学官协作”的发展现状。在该模式中,产业界的作用由高风险的技术开发逐渐转向如何通过与大学的密切合作来持续发出具有新市场的技术和产品;同是大学的功能在强调教育与学术研究的同时,还要能够通过产学官的合作创造、活用与转化知识来为社会作出贡献;而政府则承担政策制定,创造环境、承担研发的危险、配置开发资源、引导产学官有效合作及评价成果等重任。近年来,在日本政府的极力推动下,日本大学通过产学官协作等多种途径,与企业合作研究项目及获得专利的数量增长很快。1997—2001年间,国立大学的参与的共同研究项目数量增加了2.2倍;向发明委员会提出的发明申请数量增加了4.7倍。另外,截止至2002年4月底,取得认证的大圩技术转移机构已达到了32家。伴随着大学共同研究、技术成果转让及创办风险企业数量的急剧增加。以往的非正规、无契约形式的产学结合已被建立在法定合同、正式规则基础上的组织性产学官协作所取代。

2.对于我国发展“产学官协作”模式的启示。日本于二战后一跃成为经济第二大国,与其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日本“产学官协作”制度作为其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途径,虽然并未能达到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发展程度,但是其发展历程对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明确科研机构与政府间的关系。政府与高校属于不同的社会组织,承担不同的社会功能,应采取不同的组织模式,因此不能构成隶属关系,可以在合作过程中采取订立合同等方式来保证主体平等的契约关系。政府在投入资金的同时,要介入科研管理等各方面,但是介入的方式与途径要存在于有约束性的制度之中,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政府应将自己从领导者的地位转化为监督者。

2.正确对待高校研究机构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高校不同于一般的民间组织,其承载的社会功能要求其不能以追求经济效益作为其活动的主要目标,在保障战略性或公益性研究需要的同时,激发高校科研机构与市场开拓资源的活力,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3.高校需要保持低重心,着眼于产学研的长期合作。高校作为教育组织,在推进该模式时不应仅着眼于眼前利益,需要以长远、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其应在一定区域内与中小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着眼于长期的共同和作于发展,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而更多地应当考虑该模式对于知识产权的转化的重要意义。

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4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动,各种传染性疾病也快速地蔓延于全球,人类对药品的需求也随之变得更为迫切,而由于对药品实施专利权的保护,导致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很多人由于经济原因而无力购买治疗疾病所需的基本药品,这与国际社会所大力提倡的人权保护显得格格不入。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权和作为人权的生命健康权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在协调二者的关系上,药品专利制度本身的完善和新药品的研发是关键。

20世纪后半期,伴随着全球化的慢慢推进、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动,各种传染性疾病也以惊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从而使得人类的身体健康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近年来,威胁人类健康的各种疾病也有上升的趋势,但我们同时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数以千万的人死于传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药品价格极其昂贵,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药品的价格可以单独决定一个国家是否有能力及时治疗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公共健康事务的能力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拥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国内的医疗卫生体制较为完备,各种疾病容易及时得到控制。同时,在治疗和药品开发方面的技术优势也使得发达国家处理公共健康问题的能力也相应提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其处理公共健康问题的能力相对薄弱,导致其人民无力购买一些必需的药品。而造成药品价格昂贵的原因往往与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息息相关。从理论上说,对药品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可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实现国际社会所大力提倡的人权?传统的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个体与生具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的权利等;新的人权观则认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条件下和社会的发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权,因此,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也成为当代人权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论人权是个人的还是集体之下的,它都不应受到时间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权

所谓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必须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在各国宪法上有不同的用语,一般而言,英美宪法学者倾向于称其为“人权”(HumanRights),以表明它们是人所固有的权利;德国的宪法学者则习惯称其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Grundrechte);日本学者则习惯将其称为“人权”或“基本人权”;而我国宪法学者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典的用语,称为“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人权是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人类将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在被赋予最高规范效力的宪法规范中予以确认和表达,加以保障与实施的一些权利,强调它们作为人类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性质。

从人类生存意义上来说,生命权、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生命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依法控告。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保护其身体组织完整、维护正常生理功能的权利。健康权的基本内容有: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在我国,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是绝对,只要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定是违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体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依法控告。其实,生命权、健康权属于生存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所谓生存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是指人为了生存而应享有的权利。在人类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对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无论人类社会如何发展,生存的权利始终是人的基本权利体系中首先应当得到肯定与保障的权利。对于生存而言,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条件,而我们通常认为至关重要的财产权则是生存得以实现的物质条件。因此,在人权理念刚进人人类的思维中时,人类首先主要确立的便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韩大元先生在其主编的《外国宪法》中,谈及法国宪法时,说道:“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可以根据它们与国家的关系类型来分类。借鉴叶林耐克的理论,第一类权利属于‘消极状态’的权利,是‘自由权’,可称之为‘防卫性权利’;第二类属于‘积极状态’的权利,反映了个人参与国家的运作过程,可称之为‘参与权’;第三类权利要求国家作出肯定的行动,属于‘肯定状态’的权利,可称之为‘权利债券’;第四类权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国家予以担保的那些权利,可称之为‘权利保障权’;最后,作为权利的基础,‘平等权’寻求国家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全体个人,并且国家应保证每个人将得到平等对待。”而他所说的“权利债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认的健康权。

二、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冲突

1、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设定在特定创新性智力成果这种特定信息上的专有权、排他权。知识产权法主要是通过权利限制来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这些制度在保护权利人专有权利的同时,也照顾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个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作为人类脑力劳动产品,具有与物质产品不同的经济特性,包括非物质性、消耗无损耗性、非占有性、累积性和再生性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智力成果的生产是将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固化下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其成本会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智力成果具有易传播性,并且可以为许多人同时拥有并使用,从事实上说,任何人都利用它来为自己谋利。那么,于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为其提供专门的保护,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以一定形式的垄断或排他地位,智力成果将会被他人无偿使用,个人创造的价值得不到肯定与补偿,其创新的热情也必然会遭受打击,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将无从谈起。于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对其之力成果享有合法的垄断的、独占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使用这种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一旦享有了这种排他的权利,便可以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以回收研究开发、智力投人的成本,并获取较高利润。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劳动价值及人的尊严和自由。其次,知识产权法保护智力成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社会、全人类的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

2、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冲突

药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是预防和治疗疾病的最基本的物质,是保证人类生命健康权基本权利实现所必不可少的特殊物质。由于制药行业比别的行业需要更大的投资,新药的需耗费大量的投资和较长的时间,如果对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那么药品研发便成为一种公益活动,而对于制药商而言,如果失去利益的刺激,便难以期望他们继续新药的研发。因此,TRIPS协议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扩大到一切技术领域的发明,包括对医药产品和方法授予专利,使得受到专利保护的药品价格大幅度上扬。药品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有权利,是法律赋予药品专利人的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故将药品纳人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中,其本身是无可非议的,而且从客观上来说,其促进了医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这样的情况:这种适合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欠发达国家而言并无优势可言,因为发达国家拥有世界注册商标的绝大多数已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一事实却使得欠发达国家增加了发展成本,而且,一些药品研发商和生产企业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借用药品专利权保护之名,对药品进行垄断,大幅度地提高药品价格,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由于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得一些必需药品,所以这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死于各种疾病的比例偏高,而生命权、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健康权,而对药品实施专利,限制药品的获得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综上所述,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权和作为人权的生命健康权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权固有的垄断性和生命健康权的天然合理性。药品专利权时垄断性的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垄断性地控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左右药品的价格,其昂贵的价格严重影响了贫困地区的居民获得医疗。又因药品的特殊性,即它不是奢侈品,而是保证人类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存在的必需品,所以在无力购买的情形下,人们别无选择,只有放弃生命或健康。此时,人类的生命健康权这项基本人权何以实现?目前,尽管有些疾病是可以得到治疗的,如艾滋病、肿瘤等,但依然有很多人不能获得药物,其原因之一便是药物价格昂贵,这其实是一个社会悲剧。《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宣称:“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它明确地表达了人类获取必需药品的权利,可是在这种强势的药品专利权保护体制下,这种基本人权的实现却困难重重。

三、人权与药品专利权的调适

在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上,郑成思先生认为:知识产权对于作为整体的消费者和诚实的竞争者而言都不是障碍,自然也就不会与真正的“公共利益”相冲突。知识产权与人权亦不存在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对于二者时而表现出来的冲突,我们考虑的是孰轻孰重的问题而非肯定谁否定谁的问题。从人权的基本属性来看,人权是基本的、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普遍的权利,而知识产权主要是保护私人利益和投资的,是可以转让、交易、变更甚至征用的权利。问题并不在于知识产权本身与人权有什么冲突,而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以及在行使的过程中如果对人权造成损害,何者应居于优先地位的问题。健康权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健康的维持是个人生命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健康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个人有权获得医疗照顾。与健康相关的药品专利,从根本上说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而是没有任何冲突的,药品专利权人为了获得生产、销售某种药品的独占权,必须研究开发新药,这种研究开发所用周期较长,投资也相对较大,如果没有专利权的保护,则难以激发、支持药品发明,从而也不可能为实现人类的健康权提供足够的医疗条件。专利权人为了收回投资或者为了新药的进一步开发,势必会将药品价格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上,这与收人较低者充分享受医疗保障的权利产生了冲突。可以看到:一方面,制药工业界将药品专利保护视为其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认为是否能够获得廉价药品关系到其广大民众的生死存亡,这导致药品专利保护问题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协调与平衡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关系呢?

1、药品专利制度自身的完善

药品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从产权的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所以,药品专利制度本身不是获得药品的障碍,且合理的专利制度会促进药品的研发,有助于医学的发展,最终服务于公共健康,使公众受益,但是也不能要求公众为了自身健康权的实现而付出如此高昂的不合理的代价。可见,药品专利的垄断性保护已经阻碍了药品的发展,这与设立药品专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不能为了保护药品专利而牺牲部分人的基本权利。为此,各国政府应加强协作,允许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和卫生健康状况,可以对某些关涉大众卫生健康的基本药物实施强制许可。目前,许多政府已经在立法及实践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药品强制许可已是国际普遍性的作法。强制许可,又叫非自愿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论知识产权人是否愿意,使用人可以不经其许可而利用其权利客体,但应向知识产权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强制许可通常用于药品的生产,这种方法可以减少专利制度对药品价格的影响,公众可以较容易的获得价格适当的药品。药品的强制许可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及技术传播,有利于全人类健康权的保护与实现。所以,完善的药品强制许可制度将是解决药品专利制度与人权保护相冲突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解决药品专利权保护与人权实现的问题上,除了对药品实行强制许可制度,还应该对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作出合理的界定。给药品专利保护以适当而合理的期限,首先可以保障专利权人以足够的时间获得对其发明的投资回收,其次可以为其他社会公众进行进一步的革新创造条件。这个期限届满,该专利即进人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公共领域。但是此种保护期限应排除某些特殊情况,比如传染病大规模暴发的情况,其目的即在于保障人权。

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5

当今世界有一个基本共识:知识产权比知识本身重要,技术标准比技术本身重要;知识产权是知识价值的权利化、资本化,技术标准是技术成果的权利化、规范化。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标准本质意义上并不是知识或者技术,而是权利。如果一个国家、企业不能在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上有所作为,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优势,就可能永远要落后于他人、受制于他人。

标准是指得到一致同意,并经公认的标准化团体批准,作为工作或工作成果的衡量准则、规则或特性要求,供共同重复使用的文件,目的是在给定范围内达到最佳有序化程度。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结合,目前国际上普遍采取的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模式。在技术标准公开之前应当首先申请专利,然后将这些专利技术溶入到标准中,在建立标准的同时就要构建此标准体系的专利许可框架,最后是全球的专利许可实施。这样,通过标准的制定和专利技术的垄断,很容易成为某一行业的主宰者,即使同时可能造成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但这无疑为我国中药走向国际化、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思路,未尝不可适当突破。

二、中药及国外药品的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现状

(一)我国中药的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现状

在中药标准化方面,目前我国药监部门已经制定了GAP、GMP、GSP等一系列质量标准,对中药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本身我们对上述标准的理解和实施与发达国家有一些差距,再加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的中药标准化工作不容乐观。

在专利保护方面,中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偏低,中药新产品开发大多仍处在以变换处方为特色阶段,为普通常规技术。此外,在我国,与中药专利申请有关的人才和专业机构相当匮乏,医药生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也很淡薄,以上诸多因素导致了我国中药专利保护的不到位。

(二)国外药品的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现状

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制药业中,实施了一系列诸如GAP、GLP、GMP、GSP、GCP等标准规范,并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这就保证了西药制品的大批量生产,又保证了研究、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谓标准化方面的典范。

具体到中药,国外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和研发优势,对我国相关的中药制剂、中药配方进行解析,并利用其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对其所掌握的提取方法、提纯物进行独家垄断,进而将其所掌握的专利技术融入相关药品的质量标准规范,对我国的中药生产和贸易设置专利陷阱和技术壁垒,使得我国中药的国际化困难重重。

三、中药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相结合战略

前面已经谈到了标准化和专利保护以及二者结合的现有模式等,了解到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结合对一个行业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因此,制定相关的中药标准规范体系,对中药实施有效的专利保护,并将二者按照一定的模式结合运用,会使我们在中药行业中占据巨大的竞争优势。

中药标准化是指针对中药行业的现实情况,制定一系列为国内、国际社会所共同认可重复使用的规定,以期达到中药行业最佳的有序化程度,是中药安全、有效、质优的基本保证。中药标准化应该是中药生产的全程标准化,包括原料的标准化、生产工艺的标准化、质量的标准化、药理的标准化及用法用量的标准化等。加紧中药标准化的建设,有利于提高中药质量和中药研究水平,为建立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坚定的基础,同时能为药品监督管理的强化提供技术依据,从而促进对外贸易,实现中药的国际化。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多的优势产业,这为我国制定中医药的质量、技术标准提供了先天条件。我们应该加强国内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国中医药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而中药标准化和专利保护的结合,更会产生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作用,中药标准化为中药能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参照规范,而中药获得专利保护后也有利于中药标准化体系的完善和推行,有利于提升中药在世界主流医药界的地位。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把中药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时,还要考虑专利技术许可和公共利益平衡的问题,防止专利权滥用。标准本身不具有任何垄断性质,因为它具有公益属性,但是当标准和专利相结合时,公益属性就会发生变化。因为药品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健康问题,对于纳入中药标准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要作出公平许可承诺,即在保障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于任何使用人都要按照公平合理的条件收费,而不能有任何的歧视或者偏见,这样就既保障了专利权人合法的经济回报,同时社会公众也能够较广泛地受益于人类的技术成果。

四、实施中药标准化和中药专利保护结合战略的措施

针对中药自身发展需要,结合中药行业的现状和整体发展目标,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考虑标准化和专利保护各自及二者相结合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走中药标准化和中药专利保护相结合的道路是发展中药的必然和最佳选择,要实施好该战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提高中药创新能力,鼓励发明创造

制度是保障,技术是基础,实实在在的技术是我们做一切工作所要围绕的中心,因此,首先必须提高技术,产生更多发明创造。具体到中药,可以在中药配方、生产加工工艺、中药栽培技术、养殖技术、饮片技术、炮制技术、制药工程技术等方面做文章,不断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药行业创新能力,积极鼓励发明创造。

专利制度的合理性范文6

    「关键词万艾可、辉瑞公司、中国制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纠纷、公开性、创造性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为一起专利纠纷案受到国内外空前的关注,用《华尔街日报》文章的话讲:“外国制药公司一直将此案视为中国对遵守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承诺的试金石”。事情源起于1994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Pfizer Inc., PFE)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枸橼酸西地那非(万艾可,俗称伟哥)”治疗男性ED(功能障碍)的用途专利申请。经过长达几年的波折,辉瑞公司终于如愿以尝在2001年获得名为“用于治疗阳痿的吡唑并嘧啶酮类”的94192386.X号发明专利(2001年9月19日授权公告),专利期20年,即从申请之日起的1994年一直保护到2014年。然而就在专利获得批准的同时,以上海双龙高科技公司为代表的国内12家制药企业外加一名叫潘华平的自然人,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集体申诉,要求宣告这一专利无效,理由是: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6条第3、4款,第25条第1款第3项,第33条,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之后双方历经两年多的较量,直到今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裁决,从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案被指称是近年来专利复审中最大的一个案子,也是中外最为关注的专利案之一。

    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出,根据辉瑞公司提供之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并结合所属领域的现有技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无法确信该专利化合物能够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机能障碍。简言之就是公开性不足。十二家药企人徐国文先生则表示,辉瑞公司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没有明确指出是哪种特定化合物起作用,而是指一群体,因此“不完整”。辉瑞公司也声明,中国方面是以该公司没有提供有关“万艾可”的关键成分“枸橼酸西地那非”的详细功能和制造方法为由宣告专利权无效。由此可见这一回合辉瑞公司输在程序缺陷上,即专利说明书不符合要求。如果只看到这个结果,难免为辉瑞公司感到惋惜。然而事实上且不说这个结果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因素,隐藏着激烈的交锋,即便从事情本身分析,也是情有可原。

    首先,中国专利法自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先后在1992年以及2001年做了两次重大[LL]的修改,考虑到该案的时间跨度(1994年—2004年),是否会存在新旧法律规范的差异呢?辉瑞的发言人就曾指出:当初在申请这项专利权的时候,中国的法律并没有这方面(即提供有关“万艾可”的关键成分“枸橼酸西地那非”的详细功能和制造方法)的相关要求。但比较2001年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在第26条第3款上是没有任何变化的,而且在2001年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上也比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多出一条类似的规定(见1992年修正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5款)。再则,专利的公开性本来也就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之一。因此,法律明文规定方面,应该说不存在新旧法的适用差别或者追溯既往问题。根据中国美国商会(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的另一种说法,中方的裁决是将新的指导方针用于已有专利权。此一说无从采证,也没有相关文件,当然对于是否确有“新旧指导方针”之间的差异亦不得而知。然而即使是同一个法律制度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都会有不一样的阶段性的政策和价值取向,更何况近几年中国专利保护制度经过了快速的调整和完善,前后出现差异是必然的。

    其次,这些纠纷出现之前在国际药品商眼里,专利申请的程序包括对专利申请书的要求并非考虑的重点,也就是他们在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还不是专利获准与否的问题,而是能否真正以专利权保护为利刃,杜绝仿冒产品的出现。再次,1994年辉瑞公司使用同一内容同一版本的申请文件向美国提出的万艾可专利申请却能最终获得了专利权(专利号为6469012),这其中是否存在中美双方对一些法律基本原则(公开性)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由是可知,即使单从事情本身考虑,万艾可的专利申请文书被中国的制药企业挑出刺头并据此发难辉瑞公司,也在情理之中。华盛顿消费者科技计划召集人James Loves亦认为,单就知识产权专业角度而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决定非常合理。

    但毕竟只是以程序缺陷为由,使辉瑞公司丧失了在华市场垄断一个利润丰厚产品的特权,辉瑞公司忿忿不平在所难免——认为中国方面的解释有牵强之嫌,甚至把中国专利机构作出此项决定归因于受到政治和经济等其他方面的压力。美国商会则给中国方面扣上“没有致力于执行已存在的专利权”的帽子,并且指责中国“为了保护中国公司的利益,政府可以任意宣布专利权无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里查德?米尔斯更甚,直接把它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把这个决定看作是侵犯知识产权是非常困难的”)。

    实际上万艾可的用途专利申请还有另外一个致命伤,即其是否具有创造性也颇受质疑。2000年11月8日,由于美国礼来(LILY)公司等提起诉讼,英国高等法院就以缺乏创造性为由对辉瑞公司的万艾可用途专利做出无效判决,且在2002年6月17日英国上议院拒绝了辉瑞公司就万艾可欧洲专利(英国)的申诉请求,万艾可专利申请在英国彻底失败。当初国内制药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之诉策略上是“乱箭齐发”,其主要理由也包括这一项。

    且先看万艾可创造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追溯到1994年5月13日,辉瑞公司向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同时申请万艾可的发明专利时,其权利要求书申请事项达11项之多,申请内容涉及三种:化合物专利、用途专利和制备方法专利。化合物专利是指枸橼酸西地那非这种万艾可中关键活性物质的专利(辉瑞公司在美国、欧盟(包括英国)、日本等主要市场均持有万艾可的化合物专利,其他药厂不能直接仿制万艾可);用途专利是指万艾可作为5型磷酸二酯酶(PDE-5)抑制剂而治疗男性功能障碍这一用途的专利,它用以保护万艾可治疗阳萎的药理作用。2001年9月19日中国知识产权局所授予的只是用途专利和制备方法专利,而且整个专利的核心是用途专利:因为在没有化合物专利的情况下一旦万艾可的用途专利失效,其他人使用不同的方法制备西地那非(这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就不会构成对辉瑞公司的专利侵权。而辉瑞公司证明这一用途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主要依据是:第一,磷酸二酯酶(PDE5)在海绵体的分布起主导作用,这是由他们意外发现的;第二,他们还发现已被授权的化合物对PDE5是很强的选择性抑制剂,是吸收快、半衰期长、副作用小的世界上最好的阳痿口服药。当时中国知识产权局授予万艾可专利权时也认为:万艾可的最初发明是针对心脏病,之后发明者根据大量的实验发现它可以治疗阳痿,这一结果并不是凭空想象而来。因为发现万艾可的作用机理,发明者伊格纳罗(LouisJ.Ignarro)还获得了1998年的诺贝尔生理/医学奖;从确定研究目标到获得万艾可,辉瑞公司的研发人员在化学实验室整整工作了5年。所有这一切说明,万艾可治疗男性功能障碍这一技术方案有其新颖性和创造性。

    反对者同样能够举证说明该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一是“万艾可”主要成分“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分子式结构,早已在1990年初新加坡的一次国际学术会议公布,辉瑞没有理由再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二是枸橼酸西地那非属于磷酸二酯酶抑制剂5型(PDE-5)系列,而此系列药物有治疗阳痿的作用,在生物界和制药界尽人皆知,现在辉瑞公司提出对此系列药物之一的枸橼酸西地那非进行专利保护,并不恰当;三是西地那非原本是作为心血管治疗的药物而被开发出来的,在为西地那非申请治疗心血管疾病的专利中,辉瑞已经公布了这个化学物和相关的作用机理,其他研究者也提出过类似的论证。上述也正是万艾可创造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2000年11月英国高等法院判决时同样认为,辉瑞公司该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公共知识,该化合物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不能受专利保护。

    既然有先例,这次中国知识产权局为什么没有选择这样一个似乎更合主流的理由,从而避免太多的非议?首先是因为辉瑞在英国的专利申请与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有很大区别:前者有11项权利,实际上包含了一百多种化合物,而三篇对比文献证明在辉瑞申请专利之前已经有其它研究者将这种可以治疗阳萎的化合物明确到了五种以内,其指向更清楚更明确,因此辉瑞的专利在英国能够被认为不具有创造性;而后者的范围已经大大缩小,仅为其最后发现的九种化合物中的一种申请治疗用途(即阳痿)的专利,所以无法简单地套用英国的判例。此外这次应对中国企业的申诉,辉瑞也显然吸取了在英国的教训:对申诉的答复中它反复强调口服的重要性和作为治疗用药的安全性。这两点确实充分体现了作为专利的创造性。除了让本公司万艾可研究开发小组的首席科学家艾里士(PeterEllis)博士来华助阵,辉瑞甚至请来了诺贝尔奖得主伊格纳罗教授专程来华出席专利复审的口审会,并作了有利于辉瑞的证言:“我发现了一氧化氮在机体中的重要生理作用,我的研究为万艾可的发明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在我的研究成果不会直接导致万艾可的发现,所以,我并不是人们所说的”伟哥(万艾可)之父“(20世纪80年代,伊格纳罗和另外两位美国药理学家(弗奇戈特和穆拉德)共同揭示硝酸甘油及其他有机硝酸酯通过释放一氧化氮气体而舒张血管平滑肌,从而扩张血管。 由于这一发现,3人一起获得了1998年诺贝尔生理/医学奖,伊格纳罗教授也被称为”伟哥之父“)。而在此之前的辩论上中国的反方还大量地援引这位科学家的论文作为证据。恐怕一定程度上也是考虑到上述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这次做复审结论时才没有直接谈新颖性创造性方面的问题。

    然而,正所谓顾此失彼,一方面辉瑞公司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关于万艾可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的说服力,另一方面却也给中国的反方在程序缺陷上揪住了更多把柄——中国方面于是针锋相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要说明安全性和口服的特点,就必须给出剂量、给药途径和给药途径的合理性,而上述要求在万艾可目前的说明书中都表述不清;而且,仅根据专利说明书上的描述,这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无法确信所给化合物具有治疗阳痿的作用。因此最后导致了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公开性不足为由宣告无效的结果。

    至此,沸沸扬扬的专利权争夺战算是告一段落,但要说结束为时尚早。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上,辉瑞公司也确实赶在三个月的期限即将结束之前,于9月28日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起诉。专利法还明确规定,对于专利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终审。不论一审结果如何,败诉一方肯定会再提起上诉。如此一来,这个官司势必要走完漫长的司法程序才能最后尘埃落定,而这个过程通常少则一两年,多则两三年。在这段时间里,辉瑞公司仍然继续享有对万艾可的专利权。因此,还不能说中国的制药企业已经大功告成——虽然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方最后胜出几率较大,但结果如何仍有悬念;而且,他们目前并无法从中受益。

    反观此次万艾可的专利纠纷,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专利申请中的创造性原则,实际案件中如何把握有一定困难往往也是争议所在。所谓创造性,在一些国家里也被称为“非显而易见性”、“先进性”、“进步性”等等,我国的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创造性这一概念的表述为:(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字面意思并不难理解,关键是如何落实到具体某一学科领域的案件中。以纷繁复杂、日新月异来形容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一点不为过。如果面临的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或者完全创新的发明,那么评判它的创造性是简单明了的。然而,众所周知现在每一项技术成果几乎无一不是站在前人浩繁工作积累的基础上给以不同程度改进和发展的结果。那么,为充分描述一个技术方案,将势必引用大量的已有技术,也就可能造成具有进步性突破性的细节淹没在非突破性的细节之中。一定程度上这也是公开性与创造性这一对专利申请基本要求的矛盾。尤其在医药领域,在制备方法中研制者设计每一个化学反应时都会找出相同的、类似的、至少是具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记载;在药理药效的研究方面工作人员当然更会优先以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做指导。这些领域里,独家性、自创性的东西往往不是那么一目了然,要求非精通本专业的人士做出正确的评判更是困难重重。可以说这也是辉瑞公司在万艾可案中的困境之一。结果呢,一方面,要求撰写专利申请书必须充分考虑两者的辨证关系,在如何既做到符合公开性又不至于有碍表达创造性上下一番工夫,即要有很高的专业化写作要求;另一方面,对于有意挑战已有专利权的后来者,这就成了可以利用的一个灰色地带。据悉,包括太极集团和上海三维制药在内的数家国内药企也基于同样的理由运用同样的模式,对全球制药企业排名第二的葛兰素史克公司(Glaxo Smith Kline Plc)提出了挑战,目标是其治疗二型糖尿病的药物文迪雅(罗格列酮,Avandia)在中国的专利,结果是迫使该公司决定放弃这个专利。

    二、专利权的效力最终由司法解决,这一程序规定对双方均有利弊。一方面,只要专利申请被批准,即使是以后出现了判决无效的终审结局,申请人也能获得相当长时间的作为专利权人的利益。这是缘于专利纠纷的诉讼制度,因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是终审,在其宣告无效之后,申请人往往会再诉诸法庭,一审之后败诉方仍然有提起二审的机会,那么实际的司法程序可能持续达几年之久。就如同辉瑞公司之诉,待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若无意外也是至少两年即2006年以后的事情,而万艾可的专利保护期从1994年起20年也就是到2014年结束,那么即使终审判决辉瑞败诉,它也实际上已经享用了十几年——一大半专利保护期的专利权了。因为,在诉讼结束前万艾可的专利权属之于辉瑞仍然有效;法院受理的只是关于知识产权局复审的这一行政行为的诉讼,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就意味着这一行政行为也有待裁决、那么宣告无效的行政决定就暂缓生效。当然,在终审裁决以前,专利权属实质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那么这期间出现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根据专利法第47条规定,如果以侵权判决而最后专利权又归于无效,后者对前者也是没有追溯力的。但是根据司法实践,出现这种情况时法官往往会以专利权有争议为由终止审理。

    另一方面上述制度并非仅仅有利于专利权人,不利的一面也是明显的:他人同样可以用之对抗专利权人。实践中就有许多侵权人利用这一方式拖延诉讼时间——被控告侵权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果法院因此而中止侵权之诉的话,专利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正因为如此,这种诉讼程序的是否合理也受到了质疑。

    三、专利制度的价值取向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专利制度的设立初衷或者说根本目的是,保护发明创造人的正当权益,从而鼓励发明创造最终推动社会进步。但是,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是各个国家科技竞争力严重不平衡的现实,各个国家在制定本国的专利制度时必然要考虑本国的实际,并以有利于自己国内的民族工业为价值取向。这一点美、英等国也不能免俗。万艾可一案关系到每年数以十亿计的市场利益(万艾可已经是辉瑞全球年销售额超过十亿美元的七种产品之一),因此,它不可能完全不受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

    同时中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签署了TRIPS协议,那么对于中国专利制度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在该框架下最大程度地保护和促进民族工业包括医药工业的发展。众所周知,现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准则主要是由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所制定,也是基本上以有利于维护他们的技术垄断地位为原则。据统计,目前98%的西药专利权都在国外公司手里。而我国医药工业基础仍旧薄弱,未具备能抗衡跨国公司的规模,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之新药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短时间内很难独立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而且医药关系民众生命健康,这一切都使得国家支持制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与跨国公司进行专利方面的较量不仅合情合理无可厚非,而且很有必要。当然,我国政府已签署的国际协定以及国际公认的基本规则应当得到严格的遵守,否则势必适得其反。此外,对本国民族工业的保护如何不至于产生“温室花朵”的效应即过度保护,以及如何不至于打击国外企业尤其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投资中国的信心和积极性,也应当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毕竟从长远来看,专利制度是要鼓励中国医药企业自主进行新药研发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如果因为没有了专利的限制而失去创新的动力,必定不能成为真正的赢家,反而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