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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特点范文1
(1.河北北方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2.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园区港口物流园区管委会,河北唐山063000)
摘要:大学创新人才培养离不开创新制度,专利制度是对创新人才培养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专利制度为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创新活动形成的专利信息是创新活动的重要源泉;利用创新专利成果可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通过专利审查、专利数据库建设以及专利服务研究,可以培养专利创新服务人才,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
关键词:创新人才;专利制度;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2-4107( 2015)01-0077-03
创新活动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和制度基础之上进行的,文化和制度为创新性活动和创新型人才教育提供源泉和丰富的土壤。知识产权作为促进创新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是集技术、法律、信息和创新活动的结合体。大学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是人才最为集中、科研条件最为优越的地方,是知识生产的重要基地。一方面大学可以提供大量的创新成果,通过人才培养促进制度设计的完成;另一方面,创新制度反过来又有力地促进大学创新活动和创新人才的培养。大学文化包括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它与制度文化紧密结合相互影响,利用专利信息资源进行创新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天然的优势。本文以专利信息利用为切入,探讨专利制度对于创新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
一、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人才培养
“制度变化及其随时间的演进对创新绩效和创新系统结构的变化具有最重要的影响。……美国和德国大学体制的转变以及英国大学结构的调整就是这种共生演进的例子,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是另外一个例子”。特别是专利制度。相比其他各种制度,专利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其历史悠久,现代专利制度已有四百多年历史;二是广泛的文化认同,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专利制度保护和推动创新,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专利合作达到空前高度;三是资源属性,专利制度在保护创新成果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的制度设计为创新保驾护航,同时形成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即专利信息,这些信息资源构成了新的技术创新源泉。
在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方面,专利制度同样也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首先是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优良的环境。作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专利制度为创新成果提供全面的保护,对侵犯创新专利成果的行为给予惩罚,保护正当的专利成果的交易行为,从而为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和安全的环境。
其次是专利制度为创新人才培养提供资源。因专利制度而形成的专利文献,囊括了人类95%以上的科技创新成果,这些资源形成了现代科学技术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也成为创新人才成长的重要沃土。
再次是专利制度与大学文化相融贯。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实质是一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先进文化的弘扬与传播,这与大学的目标与宗旨具有不谋而合之处。大学创新人才教育与创新制度可以形成双向的促进力量。
在我国,除了国家对专利成果依法保护外,为了鼓励发明创新和专利成果产出与专利资本化、商品化,各地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奖励、资助等,例如:对专利的申请给予资助和奖励;鼓励以专利方式投资入股;促进专利资本化,利用专利抵押或质押为企业和个人融资,等等。这些制度设计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对创新人才培养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
二、专利信息资源与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技术突破,都是建立在前人工作基础之上。创新人才的一个重要素质就是要对自己领域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这是从事一切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专利信息与其他各类科技相比,具有非常突出的特点:一是“新”。由于专利制度实行先申请原则,专利文献反映的技术成果都是最新的研究成果。二是“大”。经过数百年的积累,各国和国际组织积累了海量的专利文献和技术,形成了巨大的专利信息资源库。三是“博”。专利信息不仅覆盖经济各个行业,而且集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为一体,为科技活动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支持。四是“详”。专利说明书要求对权利要求有详细说明,技术公开程度要达到同业技术人员可以重复的要求,因此,专利信息一般完整而且详细。五是“精”。专利文献格式规范统一,高度标准化,分类体系统一,最大限度地满足文献的利用。因此,专利信息资源是公认的创新富矿,特别是经过加工整理后的专利信息资源,更是创新活动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源泉。
由于大学的科学研究活动大多以知识创新为主,所从事的研究也多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因此大学的科学研究活动一般没有对专利文献检索的强制性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科学研究立项过程中进行专利检索是不必要的。
首先,随着社会现代化,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科学技术一体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专利保护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其范围已经突破对实用技术产品的保护。20世纪后,由于科学对技术的引领作用日益增强,科学技术化、实用性也越来越显著,使专利授予中“以科学为基础的专利(science-based patent)”所占的比例持续增加,从而使得专利信息的“科学性”越来越强,对基础研究的价值也越来越大。
其次,科学研究需要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和新技术的支撑。通过专利检索可以对高技术与适宜技术、新技术与成熟技术有全面了解,可以丰富科学研究的设计与实现手段,提高研究起点,从而保证科学研究的先进性与创新性。
第三,利用文献的能力也是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文献检索已成为科研的前置项,而学者的信息意识、信息获取能力、信息分析与利用能力、信息道德与科研创新能力有着极强的相关性。通过专利信息检索可以大大扩充文献的范围,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使学生了解某一领域的专利研究成果,从而提高科学创新能力。
第四,在现代科学研究中合作研究包括国际合作成为研究的主要形式,通过专利检索可以寻找优秀的合作机构,促进产学研结合。同时通过专利检索可以有目的地培养应用能力和应用人才,对学生未来走进企业、为培养实用人才打下基础,
目前,无论从定性还是定量研究来看,我国高校利用专利文献的情况是不容乐观的。据统计,我国利用专利信息最大的用户是企业,高校业务量居第三位,仅与科研院所一起占用户量的不足15%。可见,在这方面有极大的工作潜力,有很大突破的空间。
三、专利创新成果与创新人才培养
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是大学的根本任务,大学生是未来劳动者和创业者的主体。但是,据统计,当前我国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大学毕业生中,创业比例不足1%。这显然是与大学创新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宗旨不相匹配的。大学生创业不足反映出我国创新人才培养不足,更为深远的影响则是国家创新能力,因为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主体,大学生的创新能力也就是国家的创新能力。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制度,积累了创新信息,提供了创新资源,丰富了创新环境,大学充分利用专利制度对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是十分有益的。
事实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才培养的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我国大学并不缺乏研究和创造能力,据统计,经过数十年的积累,我国大学科学研究水平逐年迅速提升,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国家级基金资助产生的国际论文13.47万篇,83.3qc来自高校。在2012年表现不俗的论文中,81.8%来自高校。但与之不相称的是,作为科研成果最有力保护工具的专利申请情况并不乐观。即便是国内,大学仍然不是专利申请的主体,出于认识与体制因素,大学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中很多应用性成果并没有及时得到专利保护。
科学研究活动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它离不开经济的支持,同时又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将科研成果及时申请专利保护,第一,是保护了科学研究的优先权,使科学研究创新能力和水平在竞争中处于一个有利的位置。第二,主持和参加科学研究取得专利化成果,可以大大提高大学生的择业资本和能力,也会使学生能够尽快地适应未来的工作岗位并提高其发展能力。第三,专利成果作为应用性、创新性的成果,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基础。专利制度可以很好地促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大学作为智力人才的高地,应当充分运用专利制度这个平台,深刻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作用,唤醒现代“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提升科技产业整体资本运作水平,使大学生由知识主体转向权利主体、创业主体,推动我们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有一个质的飞跃。
现代大学已经成为原始创新和技术发明的重要力量。需要指出的是,高校利用专利制度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人才并非是重点大学或者一流大学的专利。事实上,由于地方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直接以技术传授、改进和研究为主要使命,在这类院校中加强专利制度的教育与提升专利能力同样是十分必要的,潜力也是巨大的。这将大大提升这些学院创新人才培养的质量,壮大创新人才队伍。
四、专利信息利用与创新服务人才培养
随着我国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越来越强,专利工作也得到空前的重视,而专利信息服务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目前已形成以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系统、地方科技信息机构、商业信息服务机构等为主体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但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相比,专利信息服务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和企业的需求。大学集中了最优秀各种专业人才、外语人才、信息人才和法律人才等的人才队伍,大学参加专利信息服务具有广泛的渠道和广阔的前景。
第一是应用专业知识参加专利审查工作。随着专利申请量的迅速增加,专利积压问题成为世界难题,大量的专利申请由于不能及时审查,使得很多创新成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与此同时,大学充足的专业人才和高水平人才游离于专利系统之外,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充分利用大学的专门人才特别是以博士、硕士为代表的高层次人才群体,经过一定培训后从事专职或兼职专利审查工作,一方面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专利审查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培养一批专利创新人才。特别是在当前产学研结合日益成为创新的主要源泉,开拓创新思路,促进大学与社会、与企业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结合,是创新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第二是参与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等信息服务。基于专利在科研创新和情报分析中的重要地位,除专门的专利、情报咨询机构外,我国部分高校图书馆也相继开展了情报咨询服务,为学校、院系、重大项目组提供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分析报告,推动科研创新和技术进步。但是目前高校进行的专利信息服务与社会服务相比同质化而且水平低,不能发挥大学的自身优势。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高素质人才是服务机构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重要保障条件,特别是现代专利检索已到“专利分析”时代,对服务人员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如在专利专题数据库的建设中,在许多高技术领域和特殊专业领域,例如,制药、生物技术、材料、农药等很难利用常规手段进行专业信息的有效检索,需求进行特定专业领域的“制定统一的标引规范、加强主题标引、提高标引人员素质、与国际权威数据库接轨、加强标引工作管理”等特殊要求,这就要求专利检索人员、分析人员以及数据库建设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检索技能,掌握分析方法,又要有扎实的工科专业知识。这种高要求为大学中的高层次专利人员提供了一个不可限量的大舞台。在现阶段,大学丰富的人才资源与专利专业化服务有机结合,可以发挥各自优势,有望成为产学研结合新的形式与增长点。 专利分析本身又是一项创新活动,建设专利专题数据库工作,是对行业领域全面“检阅”的过程,也是促进创新思维的过程。通过对本专业专利进行分析和数据库建设,可以迅速提高学生对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为进一步的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是从事专利信息服务研究。专利信息服务研究是致力于专利信息服务工作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工作,它是文献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专利是创新的重要载体与制度设计,与一般的科学文献研究相比,其时效性与应用性显得更为突出。大学中拥有大量的信息专业人才、高层次工科专业人才以及经济、数学、统计、管理等各方面的专门人才,特别是高学历人才具有相当深厚的研究功底,加强大学专利信息服务研究是保证专利制度促进创新持续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
专利制度的特点范文2
关键词:遗传资源;专利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111-03
遗传资源是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有实际或潜在价值,具有遗传功能的遗传材料。利用专利法保护遗传资源是中国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的新尝试。《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时增加了遗传资源保护的内容,但是如何利用专利法在立法和实践中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达到保护遗传资源的立法目标,是《专利法》应继续探讨的问题。
一、利用专利制度保护遗传资源的优越性
在中国没有遗传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情况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时,在专利授权上增加了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义务,并将这种义务与专利权的有效性挂钩。这一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许多国家都选择了利用专利制度来保护遗传资源,特别是利用专利权来实现遗传资源商业化利用和利益分享,从而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一方面这是由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主要依托于遗传资源的商业化利用。另一方面则是专利制度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接受。更重要的是专利制度起源于发达国家,成为发达国家寻求全球利益的工具。运用专利制度保护遗传资源,可以更大程度上得到发达国家的认可,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利益的实现。中国在国内积极探索制定与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的立法的同时,在国际上尽力推动修改与专利法有关的公约,竭力促进CBD公约的精神得以落实。实践中也证明了利用专利制度来保护遗传资源具有优越性。
二、中国遗传资源专利保护制度缺陷的立法原因分析
在没有遗传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情况下,《专利法》中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能否发挥作用,传统的专利制度与现代的遗传资源保护之间能否默契配合,都是未来面临的重要问题。造成目前专利保护不利的立法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专利法》第5条缺乏可操作性
《专利法》第5条将不授予专利权的具体规定留给了有关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的指向性。从广义上说,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也可以成为规范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法律法规。在中国遗传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CBD中有关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规定就成了《专利法》第5条中所主要指向的条款。违反CBD中有关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规定,则禁止授予专利权这种制度设计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惩戒非法获得和利用遗传资源的机构和个人,保证遗传资源提供者实现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但是CBD的规定本身就缺乏可操作性,它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斗争、妥协的结果,只能作一些原则性规定,起到宣誓和指引的作用。而且作为一个国际公约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国家的具体立法现状,可见,CBD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遗传资源保护的问题。
在遗传资源利用上,如果只是单纯的禁止授予专利权,就会使遗传资源提供者失去对专利技术进行惠益分享的可能,必然损害到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中国《专利法》的这种制度设计在惩罚非法获取遗传资源者的同时,也损害了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显然不是遗传资源专利保护的最佳选择。专利技术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如果中国规定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违法就不授予专利权,那么依赖没有合法来源的遗传资源而产生的生物技术就不会到中国来申请专利。客观上阻碍了中国生物科技的发展,最终将无法实现专利制度的目的。关于《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是类似于专利的“权属纠纷”而非技术的“可专利性纠纷”。不能因为两个主体对专利权的权属产生了纠纷而否定专利权的有效性,也不能因为没有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而禁止专利授权。通过颠覆专利制度基础理论的方式来实现遗传资源的保护会得不偿失。
(二)《专利法》第5条中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设计不合理
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的条件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包括发明创造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以及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形式条件则指发明创造自身以外的,获得专利必须具备的程序方面的要件,即专利权取得的整个程序。从《专利法》的规定来看,有关遗传资源的两款内容分别应该属于专利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而且主要涉及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来源披露。从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来讲,中国《专利法》中的规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从技术角度考虑,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和方案以及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应当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另一类则是从发明的目的角度考虑,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法律、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的技术和方案应当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如果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可能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不属于此类。而中国《专利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仔细比较后会发现第5条第1款指的是发明目的的非法性,而第2款则是指在发明过程之前取得物质技术条件的非法性,两款相似的表述,实际意义大相径庭。
遗传资源获取是发明创造前的物质技术条件准备阶段,而且非法获取遗传资源的基础上研发出来的生物技术,也往往会给国家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所以,无论遗传资源与发明创造之间有着多么紧密的关联,遗传资源的获取都只是发明创造前的行为。非法获取遗传资源不应该成为禁止专利授权的条件。
(三)《专利法》第26条规定的专利授权的形式条件之间存在矛盾
专利授权的形式条件是专利正确授权的基础,包括申请人的名义、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遗传资源的来源没有披露,那么就无法得知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主体,就会影响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权利实现。所以,将其作为强制性条款在《专利法》中规定出来是有必要的。而且,专利的形式条件是可以根据专利审查部门的要求补正的,即使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没有披露所利用的遗传资源的来源,也完全可以在后予以补正。一般经过补正后不会影响专利授权。
专利法第26条第5款实际上仅仅适用于发明创造的完成需要获取和利用遗传资源,而其实施却不再需要利用该遗传资源的情况。这种所谓的披露实际上和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书的披露是完全不同的。因为说明书的披露主要是为了实现专利的公开性,使专利能够在申请文件中充分的公开。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不但完成需要获取和利用遗传资源,而且实施也需要利用遗传资源,则与说明书的宗旨相同。但是,如果该发明的实施不再需要利用遗传资源了,那么即使不披露该遗传资源获取的来源,也可以依照专利申请文件而实施该专利,并不影响专利公开性要求。所以,现行专利法将有关遗传资源披露的条款放在规定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条款中,也存在类似《专利法》第5条的问题,这样不合乎法律逻辑,缺乏立法技术,更重要的是容易引人误解,将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规定与专利技术公开制度混为一谈,有悖于CBD中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立法愿意和立法宗旨。
(四)专利审查时对现有技术认定模糊
对现有技术的认定,是判断可专利与否的重要因素。目前各国的普遍做法是设立专门的在先专利检索系统。如果新申请的专利与在先专利不相同、不相似,就认为不存在现有技术,那么专利申请就可以成立。但是对遗传资源利用专利来说,是有特殊性的。因为和专利相冲突的往往不是在先专利,而是传统知识。传统知识因为不符合“专利三性”的要求,所以很难被授予专利,但是传统知识是遗传资源拥有者经过长久的摸索获取的技术,在传统社区范围内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如果在专利审查时不考虑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使用的传统知识,而对与之相似的技术授予专利,那么对于传统知识的使用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他们将不得不被限制对遗传资源的利用,并且不得不对专利权人因使用而支付报酬。
三、中国遗传资源专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遗传资源立法上的不成熟,是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只有在中国完善了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立法,才能逐步提高全社会的遗传资源保护意识,培育起良好的法律适用环境,达到CBD所倡导的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要求,最终实现遗传资源利用的良性循环,造福社会。
(一)规定遗传资源的提供者与生物技术的利用者的惠益分享机制
中国专利法中没有直接规定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可以在《专利法》第6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申请专利的技术本身是依靠遗传资源的取得和利用的,在专利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由技术开发方和遗传资源的提供方共同享有。这样规定的好处有三,一是不破坏专利制度的原有体系;二是不必冒法律条文缺乏衔接和发达国家强烈反对的风险;三是实现了CBD所规定的惠益分享的目标。
(二)将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作为专利授权的独立的形式要件
在专利法中规定关于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放在《专利法》第26条中,应该在专利授权的形式要件中增加一条,将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规定为专利申请人的强制性义务,作为专利授权的独立的形式要件。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人都能根据专利公开的要求来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但是,从严谨的法律态度角度做出单独的规定仍然有必要。如果将来源披露制度放在第26条有关说明书、请求书、权利要求书的条款中是不恰当的。从有利于遗传资源的充分保护立场出发,根据CBD精神中国《专利法》应将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作为专利授权的独立的形式要件而单列一条。这样规定,一是不会与说明书的公开要求发生混淆,二是突出了遗传资源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强制性规定的特点。
(三)有限扩大中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范围
从授予专利的课题范围来看,中国现行的专利法,尚未将动、植物品种,尤其是农业生产上使用的作物品种列入专利保护范围。然而西方一些国家早已经将动、植物品种列为专利保护。中国的专利制度应该和国际接轨,为保护中国的品种资源和促进遗传资源的研究开发,中国的专利法可以逐渐将品种资源纳入保护范畴。从中国生物技术发展的情况来看,授予生物专利知识产权是迟早的事。但是专利客体的扩大不能是盲目的,而要有限地扩大,循序渐进。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基因专利在很多国家开始成为专利保护的主题。中国的专利法虽然没有对此变化做出反应,《专利审查指南》已经快速跟进。《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章规定,“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或其DN段,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段,其碱基的排列顺序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基因或DN段本身及其得到方法均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中国专利法之所以对基因专利的保护持谨慎态度,也是和中国高新技术的水平有关。从长远来看,将基因专利写入中国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中是必然的趋势。
(四)严格专利审查中“现有技术”的认定
在对利用遗传资源的生物技术发明进行专利审查时,应将“现有技术”的范围扩大,将传统知识包含在内,以保护传统知识利用者的合法利益。中国民间在遗传资源的利用方面有大量传统知识。这些传统知识虽然目前很难得到专利法保护,但是如果将其作为“现有技术”加以认定,就可以防止发达国家在运用相同或相似技术利用遗传资源之后,对其产品获得专利权,从而排除中国对该技术的使用。但是如何可以了解中国丰富的传统知识,应该将哪些传统知识认定为“现有技术”,如何在专利审查时检索到相关信息,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中国要建立遗传资源的国家登记制度和数据库,首先要开展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查清中国遗传资源的种类、数量、利用方式以及获取和被获取的现状及其产生的效益。同时研究和整理中国地方社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在创造、使用和保存地方土著优良品种方面的传统技术、知识和做法。完成信息收集工作之后,就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登记,并且建立数据库系统,具体来说,可以以国际专利分类体系为基础,将信息根据分部、类、组和小组进行分类,以便于专利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检索和使用。
综上所述,就生物技术的产业链条来说,遗传资源往往是某些知识产权的在先权利。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在专利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构建遗传资源的保护制度。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专利法不是保护遗传资源的最主要的法律,只能起到一定的监测作用。中国仍有制定遗传资源保护法的必要。专利法中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合法性的规定往往是指向性的,遗传资源还不足以成为颠覆传统专利基础的力量,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必须在传统专利制度的框架下进行。
关于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问题,虽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在立法上也存在很大难度。但是只要能够充分认识专利制度的特点及其与保护遗传资源的关系,那么中国的专利制度一定会为保护遗传资源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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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About the Patent Protection for Genetic Resources
BAO Na
(Baotou Teachers College,Baotou 014030,China)
专利制度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 专利制度 独占性 扩散性 企业战略
一、专利的特性
专利制度自1474年在威尼斯颁布以来,经过几百年、特别是经过工业革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发展和完善,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的一项法律制度。今天世界通行的专利制度具有明显的两大特性,一个是从法律的高度保护专利的独占性,另一个是从法律的高度鼓励专利的扩散性。
1.专利的独占特性
各国的专利法普遍从法律的高度赋予了专利特有的独占性权利。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这种制度安排暗示了专利权人例如企业对自己专利的商业预期,它使专利权人不仅有可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开发专利的成本补偿,而且有可能通过取得专利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垄断利润。
2.专利的扩散特性
与此同时,各国专利法也普遍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专利的扩散性义务。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另外,专利法还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时间限制,超过了专利法的保护期限,专利便可以被任何人或任何组织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用。这种制度安排,说明了专利法在赋予专利独占性的同时,又强行地规定了专利的扩散性义务。专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产权,本身就有天然的扩散性特点,专利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又进一步强化了专利的这种扩散性。专利的这种扩散性特性,有利于专利这种具有公共物品和非排他性质的特殊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人利用。
二、专利独占特性在战略管理中的妙用
专利独占权与经济垄断不同:其一 ,经济垄断着眼保护的只是公司企业,而专利制度从起源和设立目的来看 ,是为防止“外部经济效应”而授予发明人成本收回的机会以鼓励创新。它保护的着眼点并不是公司企业,而是思想发明和有创造性的表达。其二 ,经济垄断是市场竞争和企业规模化发展的产物,它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其垄断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本身难以界定,也难以事先控制。而专利垄断是法律授予的,它以公开信息为对价,通过期限性的约束和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把垄断的负效应进行事先限制。因此,虽然专利制度在生产技术产品的层次上限制了竞争,却在技术创新这一更高层次上促进了竞争。虽然法律意义上的专利垄断与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垄断含义不尽相同,但专利技术的合法垄断一旦通过专利产品的生产、制造、销售、进口表现出来 ,实质上就构成了经济垄断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关键因素。
1.利用专利的独占性获得企业对技术的垄断
由于专利法赋予专利的独占性,企业就可以从战略的高度来获得程度不同的经济垄断。例如,如果一个企业计划进入某一个或某几个市场,那么,它可以申请一个范围非常宽泛的基本专利来保护其基础技术,然后再申请一系列范围狭窄的专利来覆盖改进的技术。运用这种方式,企业可以用成十成百的专利构筑一道围墙,包围一切与商业化相关的创新,从而获得对该技术的垄断。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企业发现某项技术具有远大的前途,但还不清楚它何时才有技术价值或商业前景的时候,它依然可以率先申请它在此领域的第一项专利,并使这项专利技术相对“沉睡”,自己不用,也让别人不能进入、不能使用。
2.利用专利的独占性获得企业对市场的垄断
从原理上讲,企业可以利用上述专利集群作为战略杠杆,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它希望将其新技术和新工艺进行商业化的地方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专利,这样一种保护使得它能够在国际上推出新产品的时候提前做出周密的规划,从而能够把它的原创成果和营销战略锁定在特定的国家,一开始可能是选择一到两个国家,以一种有限的规模来检验所推出的新产品的市场情况。因为它已经在这些国家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因而它放心地知道那些想成为模仿者的企业不能复制它的创新,也不能把它引进到世界其他地方去。
事实上,一个公司一旦做出了战略投资的决策,它专利战略就可以紧紧为投资战略和市场战略服务。一个企业的工厂建到何地,产品销售到何地,它的专利就可以跟到何地,因为专利制度容许企业将同一个专利在不同的国家重复申请,一旦它在这些国家申请了专利,其他任何人就不得利用它的技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而获得对市场的合法垄断。
三、专利扩散特性在战略管理中的妙用
1.利用专利的扩散特性获取战略性情报
专利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企业获取和使用知识的能力方面非常重要。例如,企业可以通过浏览专利数据库来获得其他公司正在做什么的一个大概印象。很多国家、还有国际专利管理机构、国际组织以及一些私人公司都建有许多专利数据库。通过比较和分析专利信息,企业可以辨别新的研发动向和市场机会,还可以跟踪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当专利申请被公布之后,专利说明、权利要求、以前的专利引用等更多的信息就会被披露出来,科学家和工程师可以研究这些专利文件的详细细节。正如Kahaner(2000), Hall et al.(2000), Stephenson & Riley(1982)指出的那样,专利可以成为价值极高的信息来源。通过研究竞争者在相关领域的专利,并进一步对这些信息系统化,就可以明了谁是这一领域的重要角色,就可以判断关键的潜在竞争者可能在哪里出现。软件技术人员已经开发出新的数据挖掘技术,利用这种技术,可以生成公司自己的专利地图和竞争对手的专利地图,显示各自的优势和劣势。通过先进计算机技术挖掘出来的专利情报,可以提示企业其主要的竞争者在哪里,正在干什么,企业经理们也可以运用专利情报来进行决策,决定是将特定的市场让给竞争对手还是进入并进行竞争。
例如,有一个通讯设备制造业企业在某技术领域建立了专利地图,这个企业很快发现它在这个技术领域是脆弱的,因为它只有3个专利,相反,它的主要竞争对手却持有178项专利,而全世界在此领域拥有的全部专利数则达7000项。技术人员和经理们通过研究这个专利地图,可以确定这些专利主要分布在世界上的哪些国家、地区和公司,并进一步分析这些公司的规模、财务状况、市场份额、产品特点、研发计划等等。要想进入该技术领域,该公司可以在几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或者选几种方案进行组合,比如,寻求自己独立的产品研发或专利研发活动,或者,购买现有专利的许可证,或者,寻求与某个持有相关专利的公司进行合资,或者,收购某个专利多而规模不大的企业。如果别的某个公司申请了一项这个企业感兴趣的专利,那么这个企业也许可以将它的专利买下来,或者在同一领域抛出自己的专利,以便减少竞争者专利的经济价值。
2.利用专利的扩散性寻找战略合作伙伴
如前所述,当一项专利申请递交的时候,专利发明人的优先权日期、专利人的姓名、专利人的地址、专利人所在的组织以及发明的主题都要被登记。当一项新发明被授予专利的时候,发明的细节要在专利文件中公布,它不能被保密。这种披露要求不仅对社会很重要,它对企业也有重要的战略含义。一方面,申请专利的企业不能避免它的公布;另一方面,它也能够将这种专利披露要求作为一种获取利益的杠杆。
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披露要求利用其申请的专利发出战略意图的信号,既对想成为竞争者的人发出信号,也对潜在的合作志愿者发出进行合资或进行专利许可的信号。专利申请这种制度程序有助于企业划分出它的领地,同时也有助于显示它的未来研究方向。如果该企业已经决定进入一个新的技术领域,那么一系列的专利申请既可以使得这一意图进一步清晰明了,又可以强调它的严肃认真态度。其结果就是那些比较小的企业不得不对此进行注意并制定自己的相应计划。也许这些比较小的公司重新调整它们的研发努力方向,也许这些比较小的公司探索某种形式的合作。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披露这种扩散形式又是专利排他性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正是通过专利披露的形式,一个企业可以谋求挡住别的企业在这个领域申请专利。专利制度还可以向那些想要成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表明该公司将来不大可能惹上索赔官司,因为它让投资者知道它的技术已经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利用别的公司披露的专利信息,在全国范围或全球范围内寻找合作伙伴。例如,企业可以利用专利信息挖掘技术来了解潜在收购目标持有专利的相对年限特别是专利到期日,以便自己能够评估潜在收购目标持有的专利将来是否依然有价值,在多长的时间内有价值,据此,企业可以辨别出具有良好前景的收购目标或合资目标。
四、利用专利独占性与专利扩散性的组合建立企业战略联盟
专利制度提供的独占权还可以被企业在专利的商业化期间或商业化之后用作知识共享的法律基础,通过专利的交叉许可,组建战略联盟。所谓在商业化期间,就是跨国公司正在使专利技术商业化的过程中,所谓商业化之后,是指专利技术已经为企业带来商业价值。专利交叉许可实际上是专利的排他性和专利的扩散性特点的组合使用,而不是单纯的垄断权的强化,因为专利知识以交叉许可的形式被共享是一种专利的扩散,但是,这种扩散是有前提和限制的而不是无条件和无限制的,只有所有参与的公司践约一种排他性的承诺,它们才可以交叉许可,而其他没有参与签订交叉许可协议的公司则不能使用或销售该技术,这是专利技术独占性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很多公司很难在某一技术领域领先开发并垄断所有技术;现代科技产品的生产制造更是难以使用几项技术就可以完成。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品的生产往往需要多家企业的技术交叉和组合才能够完成,因此,利用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技术的独占性特性和扩散性特性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由若干个公司组建技术战略联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例如,在半导体行业和电子行业,国际上的主要几个半导体和电子企业巨头就频繁使用专利的交叉许可(Grindley & Teece, 1997)。作为技术联盟追求的一种高级形式,就是联盟集团将成百上千的专利技术通过交叉许可进行打包,并形成行业或产品的技术标准,例如,信息技术行业的防火墙接口技术标准、欧洲通信行业的GSM标准,还有就是我国企业深受其苦的DVD标准,无一不是专利战略联盟的最高形式。
参考文献:
[1]齐欣:跨国公司专利战略分析与应对策略构建.国际经贸探索,2004,(5)
专利制度的特点范文4
关键词:专利质量;现状;危害;对策
1 专利质量概述
一直以来,对于专利质量尚未有统一的定义,国际研究中对专利质量的分析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指专利价值,也就是说一项专利的市场价值越高,其质量越高;二是指专利的客体,发明创造本身的质量,也就是从技术角度看发明创造对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影响程度;三是指专利申请的质量,也就是专利申请最终获得授权的成功率。
从汉语语法及词源考察,专利质量是一个偏正词组,即专利的质量。现代汉语中的“专利”是个多义名词,具有三种含义。第一,专利是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第二,专利特指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第三,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这是“专利”一词在专利法上的基本含义。综上所述,本文将专利质量界定为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的优劣。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为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而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显然,符合“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和充分披露要求的发明创造才能被授予专利权。由此看来,似乎判断专利质量优劣只能从发明创造满足“三性”和充分披露要求的程度来进行。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若不具备新颖性和没有充分披露除非审查失误,否则不会被授权,因此不能仅用新颖性和充分披露标准来比较专利质量优劣。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尽管不同专利的创造性和实用性也是有差异的,但在同一技术领域,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和实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比较。所以,笔者认为,衡量专利质量高低主要是要比较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谈论专利质量的时候都有一个潜在的比较对象。不论是总体专利质量,还是单项专利质量,都是与其他总体专利质量或者单项专利质量相比较而言的。比如,说某公司或企业专利质量如何,意指该公司或企业与国外或国内相同或相关技术领域的公司或企业的总体专利相比较而得出的结论。选取的比较对象不同,同一主体的专利质量状况就不同。
专利质量状况是在某一时点或某一个时期内与特定对象相比较的结果。在某一时点或某一个时期内专利质量状况是相对稳定的,但随着时间的变迁,不同主体的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活跃程度、专利申请及授权的变化,技术本身及市场环境的变化,都不可避免地影响某一主体的专利质量状况。
2 我国专利质量现状
近年我国专利数量有极大的增长,但专利质量仍较低,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2.1发明专利占三种专利授权总量的比例偏低
从专利审批标准看,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区别在于对创造性存在不同的要求。发明专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则只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此外,大部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所指专利通常也仅指发明专利,因此,发明专利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专利质量。截至2006年2月28日,我国专利总量为1290 265件,发明专利总量为90 879件,实用新型专利为736 060件,外观设计专利为463 326件,发明专利仅占三种专利授权总量的7.04%,明显偏低。
2.2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率偏低
专利制度是个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只有达到了一定创新水平的专利申请才会被授予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间的垄断权,因此专利申请被授权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专利质量。在同一专利审查制度下,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率反映了发明专利申请的质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反映专利质量。截至2006年2月28日,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累计申请量455 463件,累计授权量90 879件,发明专利申请累计授权率19.95%。而同期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量447 819件,累计授权量156 143件,发明专利申请累计授权率34.87%。更重要的是,国外发明专利集中在高新技术、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
2.3专利实施率低
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已经拥有专利成果80多万项,但专利转化率不足10%。尽管我国专利实施率低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专利质量低是最重要原因。我国专利质量不高,专利技术不成熟,限制了专利的实施,也制约了专利的转让实施。
2.4无效专利的比例过高
由于重复授权、审查时外国专利文献、外国期刊论文等被漏检等原因,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往往根据创造性要求、实用性要求、书面描述要求等“专利性要件”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专利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比例较大。我国每年被请求无效的专利在2 000件以内,在所有专利中占较小的比例,但无效成立的比例却高达50%左右。
2.5专利权提前终止较多
因出现未按期缴纳年费或书面放弃专利权等法定事由,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除管理失误或者出于专利战略考虑外,专利权人认为专利质量低、市场价值不大是专利权提前终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1990-1994年国内发明专利提前终止(相对于2000年专利权存续10-6年)的比例在70%以上,国外发明专利不到30%。国内职务发明终止案中,高校占36.1%,企业占23.6%,科研院所占35%。
2.6本国人向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的比例低
一般而言,专利向外国申请,主要是与企业市场战略有关,但不可否认,只有在外国可能获得授权并且有市场价值时,专利申请人才会到外国申请专利。因此,专利对外申请量和申请率可以用作表征专利质量。另外,各国专利审批都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拿出去申请外国或发达地区的专利的发明创造说明其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因此向外国申请的专利质量一般比较高。因此,一国向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的比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专利质量。从表1可看出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偏少,占同年国内专利申请数量比例也不高。
3 专利质量低的危害
3.1打破了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专利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发明人将符合法定授权条件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公布于众,同时作为对发明人公开技术内容的补偿,在一定期间内授予他对该项技术的排他性独占权――专利权。前者是发明人对公众社会尽的义务,后者则是专利机构代表国家给予他的权利,权利和义务要相适应。这种利益平衡机制正是专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施专利制度的重要原因之
一。而低质量专利要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其所有人公开的技术内容是现有技术,对技术进步与发展并未作出贡献;要么权利要求范围过宽,其所有人攫取了本不该属于他的权利。无论那种情形都打破了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损害了专利制度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宗旨。
3.2阻碍创新及科技进步与发展
低质量的专利阻碍创新,导致创新成本的增加,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进步和发展。如果某技术领域中存在低质量专利的话,则该技术领域的竞争者将面临以下三种选择:其一,冒险进行研发。由于低质量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往往非常模糊,所以其他研发者很可能面临被专利权人侵权从而身陷昂贵而耗时的诉讼之战的风险。其二,与专利权人进行许可谈判。低质量专利存在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是将本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纳入到了私人权利的范围,所以在此基础上的专利许可是不公平的,而且专利权人还可能乘机提高专利许可的费用,甚至为了完全垄断该技术而拒绝许可。因此,就低质量专利进行许可谈判将使其他研发者面临本不必要的谈判成本和许可费用成本的支出,阻止增加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性产品和服务的进入。其三,进行专利异议,使得低质量专利成为无效专利。但是专利异议程序是放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进行的,这样仍将导致其他研发者会为侵权诉讼高额成本的支出举步不前。总之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对于其他研发者而言都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3.3不利于参与国际竞争
专利质量低,难以打破国外跨国公司大量“跑马圈地”的专利形成的专利技术垄断,我国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受制于跨国公司;专利质量低,企业没有技术创新或技术创新能力弱,就不能适应国际、国内市场上的激烈竞争,开拓新的市场需求等都将长期处于劣势。出口产品和劳务技术含量低,产品和劳务的附加值低,我国企业只能赚取廉价加工费,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不利于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在国际经济技术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4不利于技术的开发和实施
专利质量低,其创造性低,实用性差,或者处在技术发展阶段的低级阶段如仅仅是一种技术构思或处于草样设计阶段,专利技术不成熟,不利于专利技术的进一步开发也就无法将专利技术产业化。
3.5造成过多的纷争
各国专利法都赋予公众异议或撤销专利,通过一定法律程序使专利无效的程序权利。专利质量低,专利权不够稳定,在专利实施中会引起较多的纷争,可能被指控侵权,可能被他人请求宣告无效。
3.6造成资源的浪费
大量的低质量的专利申请导致相关人、物力的浪费。整个专利的申请程序、审批程序、管理程序及所需费用一项也不能少。如申请费、费、办理登记手续的费用、整理申请资料、递交申请、建档、审查、发专利证书、管理等等,浪费了人力物力,增加了企业和国家负担。同时,低质量专利引起的纠纷耗去了稀缺的行政、司法资源,也耗费了当事人的资源。
4 我国专利质量低的原因及对策
4.1专利质量低的原因
我国专利质量低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4.1.1 由审查制度造成低质量专利
我国专利制度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这是造成出现这类低质量专利的客观原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创造高度有限,投入的开发成本也不多,申请的数量较大,如果全部都要进行实质审查,将会花费巨大的社会公共资源,所以采用了初步审查的方式。这一方式在节约社会公共资源的同时,必然带来良莠不齐的可能性。
4.1.2管理部门单纯、片面、盲目追求专利数量
各地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都把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拥有量作为重要目标,促使自主创新,提高专利产出水平。多年来对各地区各单位专利工作的评价指标中以年申请量和年授权量为主,并且每年进行排名,直接导致各地区各单位不断出台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片面追求专利的数量、盲目攀比专利数量,忽视专利质量。以大学为例,许多大学都出台了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政策。据了解,四川大学从2001年起,在每年的科研奖励中,对获得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2 000元,而且在年终考核时此一项专利可折合成发明人全年的工作量。在升职、晋级、评聘中,专利是重要的身价指标。
现在基于操作上的难度,对专利工作的考评往往集中在数量上,数量成为评定专利工作、专利综合实力和科技经济竞争力的“热点”和“光环”。于是一些地区不从技术创新、占领市场去确定专利申请与否,而是片面追求专利的数量、盲目攀比专利数量。通常做法是重复申请、将一项发明创造拆成几项申请、将早已公开不具备专利条件的产品再申请专利、仅提交申请获取申请号而不交申请费等等。目前这种广泛采用的评定制度,给专利工作带来了许多弊端:浪费人力物力,创造性低,专利实施率低,背离了专利制度的宗旨。
4.2提高专利质量的对策
鉴于上述导致专利质量低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提高我国专利质量。
4.2.1制定和实施专利数量和质量并重的专利战略
建议地方政府完善有关的专利费用资助和奖励政策,将资助重点集中在那些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上,这样可以杜绝申请人恶意申请套取资助的现象。
4.2.2修改和完善专利法规
修改专利法,改进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完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
4.2.3增强全民道德教育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众和企业利用无效程序减少“垃圾专利”的危害,引导专利申请人诚信申请、诚信维权。
4.2.4加强和完善创新成果激励机制
加强对创新成果的激励,允许企业和企业化经营的科研机构、科技中介组织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条件下自主规定对科技成果贡献者的激励方式,包括产权激励方式,国家通过立法确认其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
专利制度的特点范文5
关键字:药品专利保护 公共健康危机 冲突 协调
由于爱滋病的肆虐和SARS病魔的侵袭,关于全球公共健康的问题吸引了世界人民的目光。与此同时,2001年底,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经过了三天艰苦的谈判,最终达成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健康宣言》),经部长会议的授权,WTO理事会在综合考察各种方案、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于2003年8月30日就《多哈健康宣言》第六段(我们承认那些在药品生产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的WTO成员国,依TRIPS协议在有效利用强制许可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我们要求TRIPS委员会找出快速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并于2002年底以前报告给WTO委员会。)的执行情况作出最终决议(Decision of 30 August 2003 (WT/L/540) Implementation of paragraph 6 of the Doha Declaration on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使那些正在遭受公共健康危机而本国无“救命药”生产能力或能力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实施强制许可以及平行进口等方式获得廉价的药品供给。虽然《宣言》和决议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TRIPS协议框架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及权利义务的分配现状,但作为全球性贸易组织,WTO作出的“亲健康”姿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发达国家的利益天平,情况会逐渐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本文拟就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国际冲突、原因及协调方案进行浅陋分析,以期能对目前迫在眉睫的全球性公共健康危机有所帮助。
一、药品专利保护的功与过
(一)药品专利保护的现状与公共健康危机
迄今为止,全球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药品专利保护(佚名《国外医药专利状况》载《透视专利权—e时代知识产权系列丛书》,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50页)。在1980年开始的10年起,许多发展中国家也一改过去对药品缺乏充分专利保护的状况,纷纷修改自己的专利法加入药品专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1984年)、日本(1987年)、欧盟(1992年)、澳大利亚(1998年)在TRIPS协议要求的20年保护期的基础上对化学药品增加了4—5年的额外保护期。而加拿大、新西兰最近也取消了对化学药品专利的制度性强制许可(Harvey E.Bale,Jr《药品获得与药品开发》载《专利法研究(2002)》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308页)。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专利应适用于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其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可……”可见,自TRIPS协议始,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因此,实际上,在发达国家的坚持下,国际上对化学药品的专利保护一直呈现的是一种强化的趋势。与此同时,全球性或地域性的公共健康危机也在不断升级-除了引发公共健康问题谈判的爱滋病等广泛流行的疾病(据WHO统计,发展中国家每天死于爱滋病的人数有8000人之多,南非的状况尤为恶劣:南非470万人感染了爱滋病毒,而且每天都有1700人被感染,其中200个是婴儿;2000年南非有25万人死于爱滋病,每10人中就有一名爱滋病患者。),近20年来世界各国发生的公共健康危机不胜枚举。如1984年博帕尔灾难(美国联合炭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首府开办的一家农药厂发生严重毒气泄露事故,造成3600多人死亡,近100万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1999年的二恶英事件(比利时、荷兰等国家发生的一种有毒物质-二恶英污染导致畜禽类产品及乳制品含高浓度二恶英的事件),1996年发生的“0—157”事件(“0—157”大肠杆菌引起日本小学集体食物中毒事件),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的疯牛病事件,美国、加拿大在“9?11”事件后遭受的炭疽菌病毒的袭击,诸如此类的公共健康危机可以说自有人类历史以来从未停止过,包括目前发生的SARS危机(《进程实在是走得太慢,面对SARS谁还在公共健康上扯皮?》sina.com 2003年06月10日 10:45 产经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二)药品专利保护的积极作用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主要有如下积极作用:
1、促进新药研发,鼓励发明创造。新药尤其是治疗罕见病或严重流行性传染病(如AIDS、SARS等)的新药的研制开发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必须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创造性劳动,方有成功的可能。若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耗费了巨大成本而研制出来的新药,会被他人任意仿制。发明人非但得不到任何回报,而且成本亦难收回时,其生产积极性将会严重受挫。而专利制度则是赋予新药研发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凭借此种合法的垄断地位,收回研发时付出的成本,同时亦可获得丰厚的回报,从而促其继续投入新的研发活动之中。研究表明,若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60%的新药将难以生产出来。比如日本,1976年开始对药品施以专利保护,结果从1976年到1987年的11年间有81中新药问世;而与此相对照,从1940年到1975年,没有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35年间,仅有10种新药被开发出来(佚名《国外医药专利状况》载《透视专利权—e时代知识产权系列丛书》,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50页)。如此,可以说明专利保护制度对新药研发的巨大促进作用。
2、促进新药技术信息交流,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如果不对药品施以专利制度保护,则或者研发者因害怕他人仿制而不敢公开新药研制工艺,从而难以避免他人的重复研究;或者有较好市场收益的新药的研制工艺公开后,众药品生产商就会一哄而上,争相进行水平不高的仿制。上述无论哪种情形,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无谓消耗。而药品专利制度的实施,则会从根本上约束上述两种低水平的重复研制、生产行为,因为专利制度的一大特点,即是技术信息的提前公开,他人可以方便地获得药品研制的最新技术资料,可以在更高水平上进行新药的研发,从而避免重复研究;同时,新药被授予专利后,可以有效制止他人仿制,任意仿制专利药品是一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获得赔偿。
3、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没有药品的专利制度,很多的科研成果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缺乏向市场转化的动力,而对药品施以专利保护后,依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惟有在发明创造实施后即产业化后方可得到回报,因此,这就有效避免了前期投入的无端浪费,同时,亦可为后续的研发提供资金,形成一种良性的科研体系。
由以上分析可知,药品专利保护对新药生产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从长远来讲,也会有利于公众健康水平的提高。但是从目前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着眼,过度的专利保护对公共健康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可小觑的。由于过分强调对药品专利保护而导致的药品尤其是治疗罕见病、严重流行性传染病(如AIDS、SARS等)的药品的价格昂贵,普通消费者难以支付。比如SARS流行期间,一北京患者以27万元的医药费挽救了自己的健康(见新闻报道《北京救助弱势群体,一非典患者27万元出院费付清》2003-4-23,新华社)。27万元,试问,普通的中国消费者,有谁能吃得消这样巨额的医药费?国家又能救助多少这样的弱势人群?很多的时候,不是疾病本身,而是救治疾病的药品引起了恐慌!(“9?11”事件之后,炭疽病毒传播,而西普罗是美国市场上唯一被批准用来治疗炭疽病毒的抗菌素药品。炭疽病毒事件的发生使西普罗的需求陡增,导致西普罗在美国零售价格直线上升。美国舆论称“并非炭疽病毒,而是治疗炭疽病毒的药品价格引起了恐慌!”)
二、都是专利惹的祸?-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国际冲突的原因分析
全球范围内,90%的药品尤其是治疗严重流行性疾病的药品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的跨国性医药机构的手中,而遭受公共健康危机则更多地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比如爱滋病患者大部分在非洲(如南非)、南美(如巴西),而2003年受SARS沉重打击的也主要是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受害最深的当然是中国。因此,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更多的则是体现在国际层面上(当然,发达国家内部也存在着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问题,但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调整,如在知识产权体系内部设立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对专利制度强大独占效应的限制性措施,在知识产权体系之外以反垄断法的方式进行规制,从而消解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对立的尖锐性,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其实质即是发达国家专利持有者的经济利益与贫困的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命健康之间的冲突。
对于药品的价格和遭受公共健康侵扰的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得的问题,有西方学者认为,“至于专利的引入对市场价格带来的影响,事实表明这种关系是微弱的,或者在许多情况下,根本不存在这种关系……”“专利制度对药物的获得没有任何影响……”“缺乏有效的专利保护的国家……印度已经生产治疗爱滋病的专利药的仿制药。如果专利是真正的问题,印度等类似国家的大量人口将很容易获得这些仿制的AZT的通用版和其他治疗药物;但在印度和部分非洲国家,事实并非如此。在某些国家,无论专利情况如何,对药品的获得状况都非常糟糕。”(Harvey E.Bale,Jr《药品获得与药品开发》载《专利法研究(2002)》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308页)一言以蔽之,发展中国家药品可及性差,专利制度并非原因所在。事实是否如此呢?当然,不可否认,遭受公共健康侵扰的发展中国家救命药品的获得艰难有诸多方面的原因,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低,医疗基础设施落后,破坏性的经济政策,信息沟通不便等都是问题,但TRIPS协议框架下以发达国家的标准建立起来的药品专利保护体系,过度强调对药品的专利保护而导致的专利药品的价格居高不下,普通消费者难以消受,在很大程度上使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加剧,则也是不容置疑的。
回顾TRIPS协议的达成,实际上,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的框架之内所达成的一个交易(deal)。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全面接受TRIPS协议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发达国家所关注的知识产权给予高水平的保护,以维持发达国家的贸易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也向发展中国家作出一系列的让步,包括市场准入、关税优惠等。而且在TRIPS协议的执行上,发展中国家还享有世贸组织成立之日起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11年的过渡期(李明德《“多哈宣言”与TRIPS协议》载《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三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月1日版,第54页)。某种意义上说TRIPS协议是双方妥协的产物,表面上达成了一种平衡,而也仅仅是表面上的平衡而已,事实上,TRIPS协议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现的只能是发达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因为大量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因此,反映该种利益集团的要求发达国家就特别强调对知识产权进行高水平的保护,而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由公共健康危机所体现出来的发展中国家对强药品专利保护的不满,即是这种事实上不对等的权利之间冲突的真实反映。
三、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危机
国际冲突的协调策略当然,发展中国家改善自己的健康环境,从而避免公共健康危机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在经济科技发展的基础上,大幅度增加对医疗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本国的医疗科技创新能力,在新药研发能力方面赶超发达国家,这样才会最终摆脱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然而,依发展中国家目前的发展状况,实现这一目标,实在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那么,目前这种国际形势下总体经济科技水平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有效地化解其正在遭遇或将要遭遇的公共健康危机呢?据学者的论述和笔者的思考,主要有如下几种途径可供选择:
(一)根本途径
发展中国家联合行动,以其能接受的标准重构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TRIPS协议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这一体系建立的基础即是权利的对等。从以上论述可知,TRIPS协议是发展中国家为换取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某种优惠而向其妥协的产物,因此,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种典型的不对价的制度设计,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体现在对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是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条件、没有能力去适应以发达国家标准所建立的游戏规则,尤其是当其遇到公共健康危机时,仍要求其坚持高标准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而置国民的健康于不顾,这并不符合最基本的道德和法律理念。同时,《多哈健康宣言》及其后WTO理事会达成的关于该宣言第六段执行情况的决议,其天平都偏向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健康权而非发达国家专利持有者的经济利益,WTO的“亲健康”立场也给了发展中国家一个契机-联合行动,确立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
(二)具体措施
1、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
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是保护公共健康,提高药品可得性的最重要的手段(吕炳斌《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载《知识产权研究》第十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90页)。然而,TRIPS协议第31条(f)款规定,强制许可仅得供给国内市场。这实际上就限制了没有药品生产能力或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家通过有效的强制许可获得药品的可能,使他国的“善意施救”也成为不可能。令人欣慰的是,2003年8月30日WTO理事会通过决议,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出口方成员为生产必要药品并将其出口到“合格进口成员方”而实施强制许可的,其在TRIPS协议第31条(f)款下的义务被免除(文希凯《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评WTO〈“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执行〉》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尽管在疾病和药品范围、方案涉及的进出口受益国资格、防止贸易转移措施等方面仍有诸多限制,但总是对TRIPS协议的一个突破,其也表明了TRIPS框架下知识产权体系并不是完美的,并且其协调和修改活动已经开始。
2、专利之外的激励。
专利制度之所以能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主要原因即是经济利益的驱动,若将授予专利作为对发明创造者唯一的激励手段,则专利权人将很有可能滥用这种合法的垄断市场的地位来抬高药品价格,从而尽快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1983年,美国国会通过《罕见病药物法》提供了一系列措施来刺激罕见病药物的研发,包括:研发税收的扣除,临床研究补足,加速FDA(食物及医药管理局)的评审以及一个确保的从FDA批准之日起为期7年的市场垄断,同时其研发投资亦得到了许多关注罕见病的非营利基金的支持(吕炳斌《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载《知识产权研究》第十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95页)。因此,加强公共机构和私人企业的合作,加大政府对新药研发的投入力度,使新药研发者有一个多元的资金回收体系,对于缓和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矛盾将大有帮助。
3、通用药品的生产。
通用药品(generic drugs)通常是指不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往往是专利已经到期或者根本就没有专利。TRIPS协议之前,由于没有国际条约规定必须对医药产品或方法授予专利,因此发展中国家多采用制造或进口通用药品的方式向其国民供应廉价药品;而TRIPS协议之后,药品被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可获得的通用药品就减少了。通用药品的生产可以作为解决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得问题的一种方式,但在强药品专利保护体系下,采用该种方式的前景并不乐观。
专利制度的特点范文6
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产权激励,在现有的法律保护和激励手段中,专利权的取得、维持和保护是企业技术竞争力得到最为安全持久、可靠有效保护的基础性措施。它使得技术性资源得到法定权利的确认和界定,在专利权的现实实施运行实践中所逐渐形成的专利战略为这种产权激励提供了企业能力所及范围的最为充分的空间。
专利技术以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固有特征,使其成为国际间科技竞争和经济竞争的一个战略制高点。拥有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衡量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竞争能力、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尺。
为此,每个有全球战略远见的企业都应该从自身资源配置出发,为了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发展,运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取最大经济利益、并保持自己技术优势的整体性战略观念与谋略战术,制定和实施专利推进方案,制定专利战略,形成动态立体的兼顾进攻与防御双重功能的管理模式。
企业的专利制度规划和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研发与专利相结合战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技术研发战略有不同类型,但我们需要采取综合型战略,在不同技术基础上综合考虑领先型、跟随型和引进型战略的适用。
专利战略的推进和执行,一方面在于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制定完善的专利战略和战术,另一方面需要在技术研发方面人员和资金的巨额投入和长期积累。专利战略为技术研发保驾护航,技术研发从专利相关文献和资料中获得资讯,完善专利战略,两者相辅相成,相形益彰。
因此,完善的研发制度和专利战略要将研发和专利紧紧结合起来,两者环环相扣。
二、专利项目的挖掘
常用的研发技术手段是利用TRIZ理论进行,TRIZ理论是由前苏联发明家阿利赫舒列尔(G. S. Altshuller)在1946年创立的,其含义是发明问题解决理论,其拼写是由“发明问题的解决理论”俄语含义的单词首字母(Teoriya Resheniya Izobretatelskikh Zadatch)组成。
通过下面一个简单应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TRIZ理论中创造性问题分析方法在现实问题解决中的应用。埃及神话故事中会飞的魔毯现实中在什么条件下毯子可以飞翔?
(1)方法
1.们可以施加向上的力;
2.毯子的重量小于空气的重量;
3.望来自地球的重力不存在;
(2)可利用资源
如果我们分析一下毯子及其周围的环境,会发现这样一些可以利用的资源,如空气中的中微子流、空气流、地球磁场、地球重力场、阳光等,而毯子本身也包括其纤维材料,形状、质量等。
(3)实现途径
利用这些资源可以找到一些让毯子飞起来的办法,比如毯子的纤维与中微子相互作用可使毯子飞翔,在毯子上安装提供反向作用力的发动机,毯子在没有来自地球重力的宇宙空间,毯子由于下面的压力增加而悬在空中(气垫毯),利用磁悬浮原理,或者毯子比空气轻。
(4)总结
这些办法有的比较现实,但有的仍然看似不可能,比如毯子即使很轻,但也比空气重,对这一点我们还可以继续分析。比如毯子之所以重是因为其材料比空气重,解决的办法就是采用比空气轻的材料制作毯子,或者毯子象空中的尘埃微粒一样大小,等等。
通过上面一个简单分析过程,我们会发现,神话传说中会飞的毯子逐渐走向现实,从中或许我们可以得到很多有趣甚至十分有用的创意。
三、研发立项前进行检索,站在巨人肩上的发展
确定研发战略后,通过跟踪调查技术发展动向,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调整其专利战略实施方案,使专利战略的实施更为有效,以实现专利战略的目标,并可以为选择适宜的研发目标进行前期分析和汇总,尤其是专利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一方面有助于研究者获取最新的专利技术信息,调整研究方向,避免重复研究;另一方面有利于启发研究者的创新思路,缩短研究开发时间;还有利于掌握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状况,及时采取相应对策,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四、研发项目的选定,确定企业市场优势与发展成败的关键
企业在研发项目的选定阶段的专利战略主要表现在利用专利文献的情报进行专利分析,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前期的专利检索和后期分析,可以准确了解到:(1)现有技术所处成长阶段;(2)新技术的发展动态和可能的应用领域;(3)本行业的技术发展动态;(4)竞争最热的技术领域;(5)竞争对手的研发动态;(6)新产品的可能寿命、潜在市场和经济价值。
五、以专利和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保护研发成果
对于企业开发出的技术成果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或其他方式取决于企业专利战略和经营战略的需要。
①确认保护形式:专利保护还是技术诀窍(know-how)保护?(对从技术难度上不易被仿造、保密性好且预计在较长时期内久盛不衰的项目,可采用技术诀窍加以保护。)
②确认保护范围:国内专利还是国外专利?(如产品只在国内销售,只申请国内专利即可;如出口,就要在充分考虑市场前景的情况下确定申请国外专利,选择申请国。做到产品未到,专利先行。)
③确认申请专利的种类:(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可根据自己技术或产品的特点,结合三种专利的申请条件要求选择适当的专利申请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