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方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业经营方式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业经营方式

农业经营方式范文1

Abstract: A usual practice that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Modern Agricultural Demonstration Area (NMADA) carefully inputs and allocates production factors including land, capi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bor, etc. becomes essential. Historical experience shows that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ode is of more universality and replicability, and is probably more effective to build a long-term operation mechanism of sustainable growth of agriculture. Compared with other management modes, family farm, the expansion of household operation, has the advantages of household operation and is consistent with requirements of moderate scale management. It can also bring great social benefits, such as to enlarge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for the rural labor, improve rural development, facilitate land transfer and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and help cultiv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occupational values. Family farm will become the founda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it is the direction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of NMADA in the future.

Keywords: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ode;National Modern Agricultural Demonstration Area (NMADA) ; Modern agriculture;Production factors;Social benefit;Family farm

0 引言

为探索现代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我国以整县制方式分三批建立了283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首批示范区建立至今已5年,专家学者和政策制定者都在密切关注投入巨资打造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成效。农业部《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检?y评价报告》数据显示,示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10年的0.8万元提升至2013年的1.19万元,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由1.9万元增至2.9万元,粮食单产由432.4公斤/亩增至467公斤/亩。由于示范区多建立在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市,因此,认定示范区制度本身对示范区取得成效的贡献率尚存有质疑。高云等[1]运用双重差分模型对2009至2012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与非示范区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示范区竞争力的提升并非由示范区本身发展趋势所致,而是由政府认定示范区政策所致。示范区创建以来,亦有不少学者[2-4]对目前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案例研究和经验做法总结。那么,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建设有哪些主要发展方式和做法?如何有效构建起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增长的长效运行机制?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1 基于生产要素: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的现实考量

从示范区提出的背景、兴起和发展来看,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是探索如何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制度安排。与一般的农业科技园区不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整县制推进,旨在消除农业与非农业竞争生产要素的制度障碍,促进要素资源流入农业,从内部运行要素和外在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创新现代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5],即示范区的建设任务是通过促进现代生产要素的注入、整合以及城乡要素的互动,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是,要向农业中注入新的生产要素,进而产生新的农业生产力[6]。因此,政府作为城乡统筹主体,围绕土地、资金、科技、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和配置开展示范区的建设及运营实践,成为促进示范区农业生产力提高的主要做法。

有学者根据示范区的区域生产要素配置情况,将目前我国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发展总结为5种较为典型的模式,包括粮食生产带动型、金融服务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工商资本带动型以及集体经济推动型[7]。示范区是在县(市)域范围内探索现代农业的发展问题,其要素资源并非采取单一的配置方式,而往往是综合了多种配置方式。以广东省某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为例,该示范区构建了示范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管委会”、“建设投资公司”的四级管理机制。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土地流转面积近15万亩,建有镇级农村产权管理服务平台75个,镇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35个,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点156个;示范区建设投入近1.5亿元,探索开展了“政银保”项目、“政银企”项目、“创业贷”项目、“产业贷”项目以及农村信用贷款产品;成立了科技人才工程项目,与科研院校签订《合作协议》,构建示范区与农业科研院校协同创新的机制,柔性引进优质粮油、特色水果、高效安全蔬菜、茶叶、园艺种业产业、生态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经济与发展等8支科研创新团队;示范区将优质高效粮油产业、生态高效畜牧水产养殖产业、高效安全蔬菜产业、优势特色水果产业确立为四大主导产业,引进蓝莓种植加工、乳制品生产和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农业物流配送等优良新型产业。可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是多种要素资源配置方式的结合。

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我国一直遵循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尽管示范区的区域生产要素配置情况存在差异性,但是通过政府强有力的推动,不断增加土地、资金、科技、劳动力、资源等生产要素对农业的投入,以获取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已是示范区建设的普遍现实做法。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自然离不开生产要素的投入,但事实上,示范区目前的建设成效对要素资源投入的依赖程度有多高?示范区农业能否在政府降低要素资源投入的情况下仍实现持续发展?我们认为,从单纯的要素资源投入与配置出发,而忽视了农村社会和农民视角的做法,对农业和农村的持续发展,以及农民的持续增收是难以为继的。示范区的发展除了要考虑城乡要素资源配置的问题外,还要考虑基于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农业经营形态构建的问题。

2 基于社会效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经营方式的分析

长期以来,农业经营方式对农业持续发展起到关键作用。1978年,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由以集体生产为核心的人民公社制度转向以家庭生产为核心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有效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激励问题,1978年~1984年我国农业总产出增长了42.23%,其中农业经营方式转型贡献率达46.89%[8]。尽管近年来由国情决定的分散化、细碎化的家庭经营方式带来明显的农业机械化程度低、农产品商品率低、农业收益低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家庭生产为核心的农业经营方式在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提供农民就业机会,增加农业产量和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保障城乡结构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有效推动了30年来我国农业的发展。以为核心的制度变革对我国农业发展所发挥的长期效应,或许能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构建起农业可持续增长的长效运行机制提供经验借鉴。

由于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经营方式受困于国情决定的规模约束[9],因此适度规模经营成为推进传统农业改造升级的重要突破口。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农民收入渠道呈现多元化,农户家庭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降低,这为基于土地流转的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必要条件。适度规模经营又使得农业生产领域分化出不同的经营主体,如“留守农业”、“中农”、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10]。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优越性,既有研究更多从经济层面进行比较,他们认为农户经营规模小,精耕细作,不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应该通过大户经营,甚至是规模化、企业化的农业生产方式来提升机械化水平、降低劳动成本、提高粮食商品率,进而增加农民收入,也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11-13]。

正如前文指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不但要考虑短期农业产出和经济效益问题,还要立足本地农民和农村发展的视角,考虑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引发的社会效益问题。“留守农业”解决了农民家庭丧失城市就业而留守农村的就业问题,为农民城镇化双向秩序提供进退空间;“中农”多数是村组干部等村庄精英,其主要收入和社会关系都在农村,是维护熟人社会正常生产生活良好秩序的倡导者;农业企业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可以通过地方政府的政策宣传动员或抬高地价实现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农业企?I大规模的土地垄断会排挤小农的生存空间,使留守农业人员无所事事,原本享受完整家庭生活的“中农”受排挤外出从事不擅长之工作,同时以市场竞争的手段打破熟人社会土地流转过程中原有的人情边界,破坏和瓦解熟人社会结构。尤其当企业经营不善,支付不起土地租金时,农业企业往往成为政府的负担,且此类案例并不少见。据一项在安徽省的跟踪调查,农业企业在政府的推动下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最后几乎都以失败收场[10]。相比之下,家庭农场成为了效益较佳的农业经营方式。它既能带来适度规模经营的经济效益,又能带来稳定社会结构、促进农村发展的良好社会效益。

3 家庭农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经营方式的必然选择

农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工厂式的组织方式不适合引入农业生产领域,因此家庭经营是最佳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14]。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仍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前提条件[15]。国内外经验证据都表明,家庭农场本质就是家庭经营[16]。在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政策背景下,家庭农场应成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现代化建设重点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方式。

家庭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较好的农业生产稳定性。由于家庭农场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因此它又是农业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实际上是扩大的农户家庭经营模式[17]。由此可见,家庭农场保持了家庭经营的特点,能够很好的适应农业的自然属性,有效规避了农业生产内部激励不足和监督成本过高等问题,同时因经营规模的适度扩大,克服了农户细碎化、分散化经营带来的机械化水平不高、农产品商品率低、农业收益低下等问题。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是农业经营效益最佳的生产方式[10],也是最适合农业的微观经营模式[18, 19]。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与其它经营方式相比, 家庭农场能够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首先是能最大限度解决农村人口就业问题。2015年, 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1%1,农村人口仍有6.0346亿 2, 占全国人口的43.9% 3。即使未来我国城市化率达到70%~75%,我国仍将有4-5亿农村人口[20]。家庭农场能?蛭?农村人口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和小康的生活水平,进而稳定农村,缓解“三农”问题。其次是促进和谐农村的建设。家庭农场主及成员对土地和农村具有无法割舍的情愫,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农村各项事业的积极建设者和维护者。家庭农场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再次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家庭农场以土地流转为前提条件。但是,马佳等[21]对上海浦东新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户进行调查发现,在尚未转出农地的农户中,有74%的农户因为就业、食品安全、补充租金、等待开发等原因不愿意转出农地。我们对广东省某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发现,除了部分农户因以上原因不愿意流转土地外,流转后剩余的连片大面积土地多数掌握在私人手中,导致土地再次流转难度更大。在村庄熟人社会中,“中农”作为熟人社会生活、生产,甚至是政治层面的中间阶层,更容易通过内部自发流转土地。如果“中农”能进行更为有效地土地流转,家庭农场可以由善于经营的“中农”自发转化。如果家庭农场进行片区集群生产,县域就可以形成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市场化和产业化,进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22]。最后,家庭农场有利于培育新型的农业职业价值观。在“互联网+农业”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将返乡创业。农村青年返乡创业建立家庭农场将提高农业经营者的学识层次及信息搜寻、决策等各方面能力,同时家庭农场创业的农村青年从政府和社会上获得的各种政策支持、表彰将成为农业经营者的社会性价值的体现[10]。基于此,新型的农业职业价值观和农业职业价值评价体系将在家庭农场的发展中率先培育形成。

4 我国未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的对策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是探索改造传统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发展,示范和引领现代农业建设的先行区。经过长期的努力,示范区建设成效日益显现,形成了较多、较好的经验做法。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是要注入新的生产要素。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本质则是以创新农业经营管理机制体制为突破口,促进土地、资金、科技、人才、信息等农业生产要素在县域范围内的重新整合和配置[5]。因此,加大土地、资金、科技、劳动力、资源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是示范区建设的现实做法,如做好区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业金融扶持政策、引进优良品种和产业化企业、打造区域农产品品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等等。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方式的制度变革对我国农业发展所发挥的长期效应说明,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变革更具普适性和可复制性,或许更能有效推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的持续发展。

随着制度变革效应与人口红利的逐渐释放,技术效率逐渐趋于生产前沿,通过适度规模经营来克服传统农户家庭经营所带来的农业效益低下的系列问题已成为共识。而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的效益是有差别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不仅要考虑短期农业产出和经济效益问题,还要立足本地农民和农村发展的视角,考虑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的问题。例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存在一些成功案例,但它们过度的经营规模会过分排挤其他经营主体,甚至瓦解农村社会结构,存在隐形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发挥农业企业的带动辐射作用,同时应从社会效益的视角看待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并赋予愿意种田的农户主体地位。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多为独立经营主体的合作社,不可避免地出现成员行为监督与内部人控制治理产生的高昂组织成本问题[23],其经营实效和普适性有待进一步考证。

家庭农场是扩大的家庭经营方式,既具备了家庭经营的优势,又符合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在现实中,由于家庭农场经营成员立足乡土,他们较之其它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更具适应性,对土地经营规模适度性的把握更具灵活性。同时,家庭农场发展还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如增加农村就业机会,促进农村事业发展,促进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培育新型农业职业价值观等。家庭农场将成为我国现代农业组织体系的基础,是我国未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经营的方向。因此,构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必须重视家庭农场的建设。一是利用人事和金融政策,鼓励村庄“精英”,以及城市务工青年、农村大学生等知识群体返乡,创建家庭农场。二是利用科研院校和农业科技企业优势,组织家庭农场经营培训课程,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并以农业为生计的新型职业农民。三是建立“互联网+农业”的信息化平台,在良种引进与选择、生产技术改进、农产品营销及品牌创建等方面提供现代化信息服务和支持。四是重点培育具有产业化发展潜能的家庭农场,发挥家庭农场良好的示范效应。

注释:

1 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运行稳中有进、稳中有好》(2016年1月19日).http://stats.gov.cn/tjsj/zxfb/201601/t20160119_1306083.html.

农业经营方式范文2

关键词:石油农业;生态农业;农民;生态意识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4-0051-02

1 农民生态意识的内容分析

1.1 农民生态意识的意义。生态意识,或者说生态环境意识,是指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所采取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于农民来说,一般指他们对自身和农村环境之间关系的观察、认识和理解。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执行者和推动者,他们生态意识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村生态环境的优劣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而农村的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涉及到全体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影响着工业发展和城市的现代化建设。综合起来说,农民生态意识的具体内容事关全局,影响重大。

1.2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与农民生态意识的关系。农民的生态意识,作为对农村环境和环境问题的认识,直接受到他们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是在人口、环境和农业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等综合因素的相互关系中生成。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方式作为农民主要的实践活动,是农民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直接纽带,是农民获得环境认识,关注环境变化、生态平衡的途径,也是农民调整自身与环境关系的中介,它决定了农民生态意识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下,农民首先对自己周围的生态环境产生不同的感性认识,获得不同的意识水平。其次,对环境的直觉反映和认识还可以通过生产经营方式上升为操作经验,进而对环境问题达到一种理性认知直至科学认识。再次,不同农业经营方式产生不同的经济收益,在经济意识层面引导农民树立积极主动还是消极被动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活动。最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还在行为层次上调节农民与环境的关系,使农民可以通过调节、转变具体经营方式,利用农业技能参与解决环境问题,主动改变周围的环境状况。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进行考察,发掘出农民生态意识现实状况的具体表现及其成因,农民生态意识的提高才有一个切实可行的起点。

1.3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现状。考察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目前我国农业正处于由自然农业、石油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形成了以现代机械化的石油农业为主的兼有传统自然农业的遗留和新兴生态农业萌芽的三方并存的状态。这三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地方存在显著的差异,培育了农民参差不齐的生态意识,诠释了我国农民生态意识的具体内容。

2 石油农业下农民的生态意识

首先,就全国的总体情况来说,现代石油农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建立逐渐在全国得以推广,发展到今天无论是在东部、西部还是中部都已经占有绝对优势。

2.1 石油农业下农民生态意识的表现。石油农业把农业生产建立在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原料的基础上,以高投资、高能耗方式经营农业。以江西为例的调查显示,石油农业在种植业上,大量地使用化肥、农药、农机和农膜;养殖业上大规模投入饲料、使用添加剂。石油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首先极大地耗费了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提高了农业成本,降低了农产品的竞争力。其次,大量农药化肥残留物污染了农村的土壤、水源、空气,使得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更有一些地方,不对本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研究就盲目地引进外来物种,破坏了原本平衡的生物链,挤压了当地的物种,使生物的多样性减少,一些本地珍稀物种濒于灭绝。而外来物种的蔓延,更严重地侵害了农田、水面和森林,以致于基本的农业生产无法进行。可以说,石油农业造成了环境污染和资源退化双重后果。

2.2 石油农业下农民生态意识淡薄的原因。石油农业在我国引进、推广至今不过30年,农民眼见了农村环境点滴变化,对石油农业引发的环境污染也是历历在目,存在着一些感性的直觉认识。但是,目前县级以下的基层政府基本上没有设置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专职的环保工作人员。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下,应由基层政府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农业环境监测、分析、报告和预警,农业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应急处理也明显职责缺位。农民没有相应的途径获得每百元农业产值所耗费的水、化肥等资源的成本状况,所引发的水土流失、水体、土地等污染情况,也不清楚这些代价由谁来承担,在什么时候承担。他们所能直接认识到的是石油农业下只有高投入,才有高收益。这种状况,也使农民缺乏动力去调整自己的经营行为,以改善农村日渐严重的资源退化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3 自然农业下农民的生态意识

本文把我国传统自给自足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简称为自然农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农业不断地被淘汰和排斥,但在一些落后的地区、行业还有一些存在的条件。

3.1 自然农业下农民生态意识的表现。自然农业禀承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靠天吃饭,简单循环。在现代中国农村内在庞大人口基数的压力,外在市场经济的拉力作用下,自然农业演变成一种掠夺式发展,以非持续的方式残暴地从自然中索取农业产品。以江西农村为例的调查显示,自然经济的影子随处可见。由于大量劳动力的外出,交通不便、灌溉不发达的山地、丘陵或者被抛荒、或者被随意抛上秧苗后听之任之。林业方面,茶山、竹山、松山及其他山林自承包到户后30年从未进行过更新和养护,茶树则老化、虫灾、火灾,松树则过渡割脂,大片死亡,其他则在不同程度上过度砍伐。渔业方面,大批水库、池塘、河道湖泊淤积变浅、荒废,被水葫芦、水花生等外来危害物种占据。如果说石油农业是高投入、高收益、高污染的话,自然农业明显是低投入、低收益、资源退化,造成农业环境的“跑水、跑土、跑肥”,农业生态系统长期处于破坏中。

3.2 自然农业下农民生态意识淡薄的原因。自然农业历史悠久,在农民脑海中根深蒂固,由它带来的资源退化问题自古以来就在缓慢地发展着,对农民来说是习以为常,自然毫无体察,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自然农业的低产量、低收入,也使农民缺乏动力主动地增加投入,改善生产环境,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生态环境的修复、发展。

4 生态农业下农民的生态意识

值得欣慰的是,在自然农业和石油农业遭遇生产和环境双重困难后,新兴的生态农业趁势兴起。它运用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科学的方法,把现代科学技术成就与传统农业技术的精华有机结合,通过合理配置农业生产结构,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同时,保障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4.1生态农业下农民生态意识的表现。以江西农村为例,随着市场对绿色食品、绿色休闲、绿色消费的追捧,一些农村大胆打破石油农业、自然农业的生产模式,探索生态农业的新路子。他们根据当地农村的实际生产情况,以沼气建设为纽带,按照“一栏猪,一口池?穴沼气池?雪、一库鱼、一片草、一山果”的思路,建立了一些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在基地中试行“水里养鱼、水面养鸭、岸边养猪、山坡种果、库下种粮、园区观光”的立体农业开发模式。这些农业示范基地实施“一池三改”,将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栏、改厨结合进行,极大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沼液入肥,增加了土壤中的有机成份,改善了土壤结构,减少了污染;鸡鸭鱼的立体化放养,消化了更多的害虫,增强了生态链自身的修复力、免疫力。生态农业从根本上改变了自然农业和石油农业的耕作方式、耕作习惯,为农村生产、生态环境的改善开辟了新的道路,也让农民体会了全新的农村、农业面貌。

4.2生态农业下农民生态意识提高的原因。首先,在技术上,生态农业对生物措施、工程措施、耕作栽培措施等生态技术要求比较高,从根本上适应了农村生态链恢复和发展的要求,保证了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地增长。对此类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在行为方式上为农民全新生态意识的培养开辟了道路。由于生态农业产品适应了市场对人类身体健康和自然环境保护的要求,受到了普遍的追捧,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在资金上增强了农民投资农村环境建设的信心。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高度相关性、一致性,让农民得到了经济和环境上的双重实惠,深刻认识到自然环境对自身生产的价值和意义,从而积极主动地遵从生态生产的要求,自觉改变耕作习惯,以维护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获得更大的效益。

5 结论

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方式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现代石油农业所带来的高收入根本地是以牺牲农业环境为代价,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截然对立是农民生态意识淡薄的主要因素,也是提高农民生态意识的主要障碍。遗留的自然农业被边缘化,其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农民丝毫的认识和关照。在这种背景下兴起的生态农业克服了自然农业和石油农业对生态环境的忽视和破坏,使农业生产同资源、环境及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因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农业生产力,适应最佳生态环境,实现优质高产高效,实现真正的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生态农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度一致性,为农民生态意识的提高指出了方向,提供了具体的操作途径。

参考文献:

农业经营方式范文3

1.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切实有效预防和控制农(牧、渔)业环境(以下统称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管理,分工协作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保证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1.2.2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和危害程度,按照属地化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实行四级预警和应急处理。

1.2.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信息等进行有效的整合,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1.2.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建立预警和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1.2.5加强宣传,公众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防范。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部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直接或间接引入农业生产相关区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田土壤、农用水域、水区大气等受到污染,农业生产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然性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农业局负责处置的较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或者需要县农业局参与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6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危害程度和损失大小,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1.6.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造成5000亩以上农田污染的;

造成社会影响特别严重;

造成跨省污染的。

1.6.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造成30人以下10人上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造成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

造成*省内跨设区市污染的。

1.6.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下中毒的;

造成3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造成本市内跨县(市、区)污染的。

1.6.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造成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决策领导机构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县农业局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县级应急指挥部由农业局局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农业局办公室、农技中心、畜牧中心、土肥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水产站等有关部门组成。县级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制定本县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全县性行动方案及其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和行动。

各乡(镇、场、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当地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农业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农业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成员由农技中心、畜牧中心、土肥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水产站负责人共同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各部门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等;拟订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的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完成农业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技术咨询机构

由*县农产品质量监测站、土肥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植保站、财务股等单位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县级技术咨询委员会,作为全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突发事件预警等级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指导;对突发事件的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供技术咨询。

乡(镇)建立相应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咨询。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收集

在县农业局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建立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等相关行业间信息收集和交换机制,重点收集农区周围的工业污染源、农用水源水质、危险废弃物贮运等相关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

3.2监测报告

加强农业环境监测体系的设备、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例行监测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及时填写《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报告表》,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遇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靠现有监测网络,开展例行监测,

建立完善预防预警信息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评估监测信息,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进行预测,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报告各级人民政府。

3.3预警预报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咨询委员会对预警报告做出分析判定后,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3.4信息

对已经发生的较大、一般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县农业局负责;对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办理。

3.5宣传与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农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预防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动员全社会参加与农业环境保护,做到群防群控、早防早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国家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Ⅰ级预警后,经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突发事件所在地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同时抄送省环保局。突发事件所在设区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2Ⅱ级响应

省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Ⅱ级预警后,经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部决定,报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Ⅱ级响应。突发事件所在设区市、县(市)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Ⅲ级响应

设区市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Ⅲ级预警后,经设区市级应急指挥部决定,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农业厅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进行支援。突发事件所在县(市)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1现场救助

根据污染情况,立即通知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害,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有关警示通告。

4.3.2控制污染源

在明确污染源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

4.3.3控制污染蔓延

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或传播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4.3.4应急监测

立即组织农业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物质、污染来源及其危害。

4.3.5调查评估

对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展开全面调查,对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评估。

4.3.6结束响应

在污染险情或危害排除后,由省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决定,本次应急响应结束。警示通告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警示通告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警示。

4.4Ⅳ级响应

县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Ⅳ级预警后,经县级应急指挥部决定,报设区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区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进行支援。突发事件所在乡政府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安置

遭受污染伤害的群众应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伤害较重群众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抢救。大气污染毒害区域的群众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饮用水源被污染地区的群众,要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和食品。

5.1.2经济赔(补)偿

对能够分清污染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污染事故肇事方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5.1.3灾后重建

对由于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5.1.4污染整治

查明造成污染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政府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对污染水体、土壤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治理与修复,使受污染的水体、土壤尽快恢复原有功能。

5.2法律援助

受污染损害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国外救助机构的援助,接受企业和个人捐助等。资金和物资统一管理,及时发放到受害人,做好登记和监督,严禁将救助资金和物资挪作他用。

调动法律援助组织,为受害地区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授助,维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5.3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完毕后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污染保护用品、化学药品、净化设备、检测试剂、监测仪器等。县发改委、经贸委协调跨市、县的物资调用。

6.2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县财政局《*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所致污染损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补偿、救济资金。

6.3技术保障

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健全县级农业环境污染检测系统,分级负责本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及污染物质的检测、诊断工作。农业环境污染检测实验室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和农业部的考核评定。

农业经营方式范文4

1、法具有预防功能,知法是前提,知法才能用法,用法才能使自己参与的民事活动合法,起到预防纠纷、降低风险的作用。

2、具有保护功能,当农发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诉讼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如果诉讼时机把握得好,操作得当,一般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3、还具有警示功能,现阶段,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市场信用缺失,债务人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权,讨债手法花样翻新,有的甚至进行了环环相扣的策略设置,在依法清收银行债权法律是强有力的手段,给债务人强有力的震慑,警示借款人不守信必经依法遭受严惩。

具体到农发行文秘站网开展的信贷业务,所涉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众多司法解释和人总行和总行的一些规章和规定,学好这些法律法规对开展农发行的信贷业务,预防纠纷,清收债权,保障效益,维护农发行权益并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我行在贷款办理、贷款管理、贷款收回全过程应注意的法律事项及法律要求

对此,我我想《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几个问题来讲:

1、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向法院,否则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提醒人们你享有权利应及时行使,不能“躺在权力上睡大觉”,这一觉睡过了,可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催款通知书经债务人签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两年。

下面谈谈催款通知书的送达问题:如果债务人死活就是不在上面签字怎么办?有人说法挂号信或者发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确实是个好办法,但是实践中产生过一些这方面的纠纷积累了一些经验,将来打官司企业说贷款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了,法律不保护,银行拿出邮寄回执说我们送达了,上面还有你们的签字呢,企业说我们压根就没见到催款通知书,里面是两张白纸,银行一时又证明不了企业收到的就是催款通知书,结果败诉了。所以和企业打交道要留一手:一、当面送达带上第三人,以便有证人;二、给不签字录音,根据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可以在委托公证员现场公证的情况下留置送达;四、可以公证邮寄送达。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比较高的,法院一般直接认定。

2、期间表述要规范。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我们会经常看到类似这样的述:“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本息清偿之日止”。事实上法律规定民法所指的期限应当以时、日、月、年计算。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没有约定具体年月日时的期间等于没有约定,而不约定期间的借款合同是不完善、不规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此规定要注意,过了保证期间,再追究保证人保证责任就不行了。

3、合同的订立:

①、资信审查和调查很关键资信审查和调查其实就是判断企业有没有钱,有将来有没有还款能力,信誉怎样?这个工作不能小视,直接关系到贷款的回收。具体来讲信贷员应深入实地,查阅原始资料,认真、全面调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有无不守信挤挪收购资金、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等等,总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小掌握贷款发放。”也就是这个意思。

②、给企业贯彻守信意识,也就是给企业下点毛毛雨,给企业讲明违约将要付出很惨重的代价,违约是要追究责任,退出市场,一辈子负债别想翻身。

③、不要一律采用填充式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好处是方便重复使用,小额大面积放贷时可以使用,但一般贷款最好不要使用,因为法律对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要求是十分苛刻的,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对银行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二种以上不同解释的,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释为解释。

④、增加保护性条款。首先是对故意隐瞒关联担保企业信息的,一经

发现,商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其次是借款人、担保人要定期向商业银行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提供的信息和对外担保金额完整、真实、准确;再次是担保人农发行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贷款风险增加时,商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最后是在保证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合并、联营、破产、解散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等情况危及担保代偿能力时,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采取让企业筹集风险准备金(简称风险金)存入农发行的手段来预防风险。粮食企业因自身几乎没有盈余积累,大部分要靠职工集资筹集风险金。新收的粮食未销售前,企业的风险金不能提取。

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合同内容产生纠纷了以合同为依据,合同内容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是有效的,风险金其实就是合同履约保证金,企业违约了,我就有权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要学会用合同保护自己。现在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合同审查就显得很关键了,出了纠纷要靠合同保护。

4、合同的履行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要机械执行合同,对贷款的安全状况要实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贷款不安全因素形成,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避免风险的发生。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在自己履行义务后有可能无法履行其对应义务,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终止履行义务。举例说明:有一笔为期2年的贷款,现在只过了1年,银行有充分证据表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完全背离了贷款合同订立时的资信状态,且无苏复可能,则银行有权终止贷款合同的继续履行,提前收回贷款。如果还机械地等到2年期满,那就会真的“人死债亡”了。

案例:如何运用撤销权保护农发行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欠某农发行贷款30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在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已到期,但是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对甲公司这一行为,农发行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分析:农发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其对丙到期债权的行为,同时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其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公司欠农发行300万元贷款早已到期,一直无力偿还,却明确表示放弃其对丙10万元到期债权,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农发行合法债权的实现,所以农发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行为。

但是,农发行行使撤销权是有期限的,农发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该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农发行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甲公司放弃100万元货款时起一年内,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行为。即使农发行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甲公司放弃100万元债权的行为,自甲公司放弃其对丙的到期债权之日起,满五年之后,农发行也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

农发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行为,哪部分费用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呢?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所以农发行可以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行为的同时,一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5、律禁止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此外,《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禁止董事、经理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另外,关联企业担保也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一般是指2家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企业属于上下级关系或同属于一家企业的兄弟公司等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担保的表现形式一是有些企业利用工商登记,一套领导班子却使用几块牌子,多头套取银行贷款。二是母子公司、系统内企业互相担保,下级或子公司出面贷款,而实际为其上级公司、母公司所占用。

6、不得抵押的财产及注意事项

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案例:1999年4月18日,罗某为了经营粮油加工厂,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2万元。同日,谢某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谢某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该12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谢某向该支行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另查明,谢某签订合同时已在该集体土地上建有一层民房,该房价值4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经评估为1万元。

上述借款逾期多年,罗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借款及其利息,为此,该行到法院,要求判令罗某偿还借款及其利息,判令谢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但对谢某的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担保,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担保无效;但谢某的无效担保行为促使银行向罗某提供贷款,谢某应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对担保无效与银行存在混合过错,按照过错责任相抵原则,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应判决谢某承担6万元及其利息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但谢某在合同中仅承担提供担保的义务,属单务无偿的行为,法律对其注意义务应有所减轻,并应给予特殊的保护;相反,银行在担保合同中将仅享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且其是在管理自己的债权,本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充分注意。为此,银行作为金融部门,相对于作为农民的谢某,其应有充分注意法律规定的合理期待,而本案中银行连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审查义务都未尽到,应视为其明知或应知合同无效,对此造成的损失银行将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应判决驳回银行要求谢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必须先办理国家征用手续然后作为出让土地才能进入市场流通,因此这些企业的集体土地可能因无法办理征用手续而无法变现,或者即使可以变现,但在按规定缴付有关的土地出让金后,银行所得无几。而附属在土地上的厂房的变现能力也因集体土地原因受到限制,无法满足抵押物最关键的特征或要求??流通性,因此一旦企业经营发生问题后,这类抵押物根本无法处置或者处置价值极低,因而极易形成贷款风险。所以办理此类抵押应该慎重。

7、抵押的审查和登记。对抵押物进行详细的审查。抵押物作为贷款清收的第二还款来源,在担保贷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银行应对抵押的物品进行详细的审查。内容包括: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保管权等。《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如土地使用证、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时,应当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未进行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抵押不登记不生效,可以登记的抵押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企业就同一项财产在两个银行重复办理抵押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的才依法享有优先权,没有登记的不享有优先权。

8、建工程抵押情况下优先权不对造成的风险。抵押贷款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无力偿还,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但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件诉讼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比如建设工程: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条法律出台也是考虑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律直接规定了,比如银行如果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必然加大银行的风险。

9、贷款因抵押物价值严重不足形成损失。

案例:某银行向某建筑集团公司发放的1笔150万元抵押贷款以该公司在运行中的18辆汽车作为抵押物,抵押价值450万元,表面上看抵押物价值3倍于贷款金额,好象贷款没有风险。但在处置时发现5辆车已报废,没有任何价值,经法院认定为原抵押物已不存在。另4辆大通桥梁车专用性强难以变卖,其余9辆车因为一直在建筑工地上使用,已经破旧不堪,并临近报废时限,且存在拖欠高额养路费(必须优先偿付)的情况,结果该行几经努力,处置抵押汽车仅收回40万元,形成110万元的损失。

10、不注重抵押物的完整性,以无法单独处理的房产附属设备建筑物等作为抵押物,造成处置抵押物遇到障碍,抵押最终落空。

如某银行发放给某咨询有限公司的1笔1500万元贷款以企业所有的安装在其他独立法人单位建筑物上的设备(消防、电梯、空调设备等)做了抵押,结果在贷款逾期经过诉讼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因为对电梯、空调设备、装潢等进行拆卸执行将会损坏所附房产的建筑物结构,而房产所属单位又不同意在不拆除抵押物的前提下给予补偿,因此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抵押物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资产而下达了中止执行裁定书。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因不完整的原因无法单独处置而变得完全没有价值。

11、及时行使别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破产应及时行使别除权。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此时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即债权人就此抵押物行使权利不依据破产程序就能实现其债权。

12、小额信贷中以一套住宅抵押担保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居住房屋抵押现在还不能执行,法院一般都很谨慎,所以要慎重,这是新规定,以前你不还钱,法院就先贴公告限期搬出,强制拍卖了,现在执法人性化了,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如果不注意受伤害的还是银行债权人,据深圳那边的情况,各大银行联合起来呼吁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没法开展,原因就是这条规定,贷款买的房,不还贷款银行还不能赶他走?

13、质押时质物需 移交、权利凭证需交付并应及时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4、诉讼审理和法院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和技巧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就实现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保证将来能够执行会钱来,财产保全号称是“小执行”,实践中如果保全住了对方财产,对方一般会积极主动地找银行寻求和解,因为不和解他的损失会更大。保全的案件执行率是比较高的,执行难号称是“天下第一难”,所以为了防止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出现,一定要采取财产保全。

诉讼担保和执行担保:诉讼过程中包括审理和执行中的担保是与我们签合同中的担保不一样,它是向法院担保,如果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法院直接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直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就不经过审理了。

执行方法:除了常规的执行手段,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现在法院系统正在探索和实践一些新的知性方法,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不允许坐轿车、用手机、出入歌舞厅等高档娱乐场所等)、通知公安边防机关,限制出入境;悬赏举报,有偿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实行债权凭证,给被执行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震慑;由执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恶意转移财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三、经济纠纷案件的管理

人们说,好的律师不是帮你打赢官司,而是帮你不打官司,把法律纠纷和隐

患预防住,我想诉讼是很专业的法律活动,聘请专业律师很有必要,可以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素质。最重要的还是加强自身学习,练内功。

我想经济纠纷的管理,主要应注意几点,供领导参考:

1、时机,诉讼成本,诉讼结果应参考专业人员的意见;

2、注意和法院审理庭和执行庭良好关系的建立这一点也很重要,审理是要

获得强制执行的依据,执行又是良心活,执行员去查了,回来说没有发现财产,或者根本就没去查,估计银行也不知道。

四、聘律师的管理外聘律师的管理,我个人认为要选出能力强,时间有保障、和法院建立良好关系的律师。管理上,加强沟通,一般事务派专人和律师联系,重大案件开会律师应该参加。

农业经营方式范文5

马克思指出城乡分离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从经济学角度,是因为社会发展是以经济上集约性经营方式为主导为前提,而这种经济格局的形成与保持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其中制度安排的关键是确定集约性经营方式与粗放性经营方式的自由竞争环境,这种环境的塑造是以城乡分离为基础。因为农业企业天然具有粗放性经营的特质,而(手)工商业企业则与集约性经营方式具有较强的亲和性。乡村与城市作为农业企业与(手)工商业企业的根据地,只有各自保证自身有根据地的存在,同时又彼此独立才能真正形成自由竞争的环境。

关键词:

城乡分离;市场性竞争;粗放性经营方式;集约性经营方式;根据地

一、集约性经营方式:经济发展的基础

现代经济学认为,发展的本质是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这种可持续性增长在经济学上体现为“人均收入的长期增长。真正的经济增长意味着社会总收入必然比人的增长得更快;另一方面,停滞状态则导致人均收入的非持续的增长,虽然平均收入在时间相当长的周期中可能有升有降。”之所以以人均收入增长作为发展的标准,是因为经济的增长首先建立在产出总量的增量上,由于人类生活与生产资源的有限性,在一定生产方式不变的情况下,其产出的总量总存在着一个上限。在这种空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经济可能在一定时段内有所增长,但是从长期来看,是不可能具有可持续性的。只有打破这个总量空间的上限,才能使得经济真正的增长。所以,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单纯考察其产出的增长是没有意义的,这种增长可能是在既定空间框架内的增长,也可以是一个打破既有空间框架的增长。而人均收入的增长却具有辨析发展真假的功能。原因在于生产空间的限制首先体现为物的限制。而人类的生产包括两大类生产,“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如果是真正的发展,那么物的生产的增长则最终体现为超过人的生产的增长。反之,则不可能获得这种持续性。在现实的世界中,社会的、宏观的经济增长最终是通过微观的经济组织———企业来实现的。“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社会经济具有发展性,在于这个社会存在大量的有效率的企业,并且在社会经济中占据主流地位。企业效率的有无与高下,是通过其经营方式来体现的。

大致来说,在给定的资源供应前提下,企业的经营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以科技要素的投入为主导,通过生产工具的提高而扩大企业的收益;另一类将以劳动力要素投入为主导,主要通过人力劳动量的加大来提高企业的收益。科技投入的直接后果是带来生产工具的改进。在生产规模不变的情况下,自然会降低对于劳动力的投入需求。反之,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力投入不变的情况下,科技投入会带来生产规模的提高。同时,生产工具的改进带来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提高。就生产过程本身而言,生产工具对于人的依赖程度与生产工具发达程度之高低成反比关系。越是落后的生产工具对于操作者的依赖度越高,其生产过程越受到生产者私人状态的支配。而越是发达的生产工具对于操作者的依赖越低,相应的生产过程更加具有规范化特性。因此,落后的生产工具条件下,对于生产更多依靠人对于人的经验性管理;而发达的生产工具条件下,则具备了科学管理的条件。反过来,在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经验管理背景下,是不可能给予直接的生产者发达的生产工具的。原因在于人身依附本身是一种不平等、不自由的关系,依附者与支配者之间不仅在实质而且在形式上处于敌对状态。因此,如果有机会,依附者是不可能放过对于支配者利益的损坏的。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奴隶生产。以奴隶为主要劳动力的企业中不可能出现发达的、经过科技投入的生产工具,因为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是一种强制性的敌对关系,而奴隶是不可能不有意去破坏他们。“因此,这种生产方式的经济原则,就是只使用最粗糙、最笨重、因而很难损坏的劳动工具。”所以,企业要想使用发达的生产工具,就必须同步改进企业的管理规范化水平,向着科学管理迈进。因此,以科技要素投入为核心的企业经营从长期来看,一方面具有提升产出空间的可能,一方面又存在降低劳动力数量的可能,最终的结果是将带来人均收入的可持续增长。而以劳动力投入为核心的企业经营则很难带来人均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学界一般称前者为集约性经营方式,后者为粗放性经营方式。很显然,一个具有发展性的社会,其社会经济格局,当然只能是前者类型的企业能够在社会经济组织中占据主流,后者类型的企业在社会经济组织中居边缘地位。那么,如何才能保证一个社会出现这种格局并且持续保持?

二、市场性环境:集约式经营的保证

针对这一问题,有两类根本不同的路向选择:一类是放任不管,让企业自主选择,然后任由它们之间竞争;另一类是进行制度规范,通过制度安排确保社会的这种发展格局。第一种路向从表面上看最为合理。因为在市场性竞争中,集约性经营方式相对于粗放性经营方式天然具有优势。不过,这种方案成立的前提是有一个市场性竞争环境的存在。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市场并不是一个天然性存在,而是一定产权制度安排的产物。完全自由放任的结果并非一定能够形成有效的市场性竞争环境。在现实的世界中,人类活动既存在生产性活动,也存在掠夺性活动。其中生产性活动就是能够带来人类可利用资源总量提高的活动。而所谓掠夺性活动,则与生产性活动相反,无法带来人类可利用资源的提高,一个较为常见的界定是将掠夺性活动定义为产出的转移。“即资源从一个(类)人转移到另一个(类)人。这种转移不带来总产出的增加。”对于现实的人而言,其收益可以通过生产性活动,也可以通过掠夺生产性活动者的成果获得。如果掠夺性活动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那么从事生产性活动的人们就无法可靠的确定最终的生产成果是否归己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要么放弃生产性活动,转而也从事掠夺性活动,要么继续进行生产性活动,但是降低生产性活动的长期受益特性,通过短时收益规避掠夺性活动带来的风险。在这种格局下,集约性经营方式反而不如粗放性经营方式具有生存竞争力。

从短时收益角度,粗放性经营是最佳的选择。因为其增长所需要的资源是现成的,其经营模式也是既有的较为成熟的模式,不存在创新的风险,所以其收益增长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对于集约性经营来说,科技的投入与回报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其管理模式的创新也需要摸索,因此由于利益回报周期的限制,决定了其无法与前者相抗衡。除此之外,在抵御外部掠夺者的掠夺上,粗放性经营也比集约性经营更具备抗性优势。掠夺性活动具体有多种形态,从裸的暴力抢夺,到矫饰掩盖的欺诈与搭便车,各种掠夺方法不一而足。其中,虽然裸的暴力抢夺短时收益最大,但很容易激起暴力的反抗,代价较大。而且这种裸的暴力掠夺是一种根本性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中都会遭到有意的压制。也就是说,暴力抢夺只能在特殊的环境下个别的使用,根本缺乏常态性。所以,无论是宏观上一个有基本秩序的社会,还是微观上一个常态的掠夺者,一般情况下都必须采用迂回的其他方式。这意味着,掠夺性行动也需要考虑掠夺的“可持续发展性”。因此,常态的掠夺主要对象不是企业的死的资产,而是企业的活的资本。不能掠夺企业的资本,而仅仅掠夺企业的资产,就像是仅仅抢到了作为肉食品的母鸡,而失去了母鸡下蛋的能力,实质上是得不偿失,也是社会所不允许的。

所以从防御掠夺角度,只要能掌握企业的人力资产,就具有避免或者降低其企业被掠夺的机会。在这方面粗放性经营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为粗放性经营的管理建立在直接的生产者对于经营者的人身依附性基础之上,一旦脱离了具体的当事人管控,企业的正常秩序就不可能,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才有可能恢复。而集约性经营的管理则表现为高度规范化的程序,一个局外人也可以很快的上手。在这种情况下,显然集约性企业更容易引来掠夺者的觊觎,只要能够替换经营者就可以完整的接受整个企业,仍然能够保持母鸡下蛋的能力。而粗放性企业则未必有这种保证,一旦脱离了原主人的控制母鸡下蛋的能力就会迅速下降或者消失。因此,只能采取第二种路向,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社会的发展格局问题。具体来说有两种不同的方案:一种是制度上的直接干预,通过制度人为扶持采用集约性经营的企业,打压粗放性经营的企业,从而引导社会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另一种是不干预集约性经营方式与粗放性企业经营方式之间的竞争,而是为其创造合理的竞争环境。究竟哪一种更加合理,更能够促进社会发展格局的形成与持续?第一种方案是一种错误的方案。从社会现实角度,掠夺性活动是人类社会中无法消弭的存在。这是由于人的自我主体性与资源的有限性共同造成的。从人自身而言,人具有天然的自利性。“

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而掠夺性活动与生产性活动相比,就自我而言,其“产出”的现时效益更高,可以短时快速的以低得多的成本获得他人劳动的成果。因此,所有参与生产的人天然具有掠夺性的动机。从外部的客观而言,经济过程自身天然具有被掠夺的可能。原因在于人类的经济活动中由于信息不足,客观上为现实的经济参与者提供了搭便车、敲竹杠的空间。所以,人类经济过程中,掠夺性活动不可能被消灭,只能对其进行有限度的约束。而对于这种掠夺性活动的约束不能通过掠夺性活动来进行,否则只是挖肉补疮,能够弥补一时,反而造成长久的伤害。换言之,对于生产性活动的鼓励要通过生产性制度安排,而不是掠夺性制度安排来进行。从市场角度,集约性经营的价值是在竞争中才会产生并且体现的,在缺乏公平竞争的情况下,集约性经营方式根本就不会存在。之所以企业愿意选择集约性经营而放弃粗放性经营,最关键的原因是诸多企业在市场中自由竞争,其中效率低下的企业会由于成本高而被淘汰。这种竞争的压力迫使企业不得不采用集约性经营方式。换言之,决定企业采用何种经营方式的不是外部的资助,而是外部的公平的竞争压力。对于集约性经营的企业给予特别的资助,这种资助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掠夺性活动。并不利于公平的市场性竞争环境的形成,在公平的市场性竞争环境确实的情况下,集约性经营方式即使存在也会异化;反之,只要能够确保公平的市场性竞争环境,即使是粗放性经营的企业也会向集约化经营转型。

三、城乡分离:市场性环境的前提

唯一正确的方案是不干预两种经营方式的竞争,但是要塑造二者之间自由竞争的环境。对于现实来说,就是要将天然承载不同经营方式的企业群给予初始的平等性地位。这种平等性地位是以企业所依托根据地—社会的空间—的平等为前提的。只有在其根据地平等的前提下,不同类型企业才具有平等性,真正的市场性竞争环境才能造就,从而真正的塑造社会的发展性格局。从社会整体来看,人类经济可以分为三大部门: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其中,农业是人类社会的基础产业,主要满足人类的基本生活物质资料(最重要的是食物)的需要,保障人类的基本生存。商业是为了满足不同生产者之间产品流通的需要,(手)工业为农业和商业提供生产的生产支持的产业,对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正常运行起到生产支撑的作用。塑造社会的发展性格局的关键就在于根据不同产业的不同特征予以归类,然后根据其类别将其所依据的根据地———社会空间分离。从其产业自身来看,农业天然具有粗放性经营的特征,与集约性经营亲和性较低。农业生产是“以土地的植物性产品或动物性产品的形式或以渔业等产品的形式,提供出必要的生活资料”,由于生产对象是植物或者动物,因此对植物或者动物的生产需要遵循生物学规律。其中包括气候、土壤、水域等自然要素,农业生产“自始就有自然力在协同地发生作用”。同时,还要遵循植物与动物自身的生长发育规律。所以,农业经营的效率很难由人为投入决定,“在农业中(采矿业中也一样),问题不只是劳动的社会生产率,而且还有由劳动的自然条件决定的劳动的自然生产率。”“并且由于自然条件的生产率不同,同量劳动会体现为较多或较少的产品或使用价值。”简而言之,农业经营中虽然存在科技要素的投入,但是科技对于农业产出的效用有限,即使科技有所发展,但是这并不能替代自然条件对于农业经营的重要性。事实上,迄今为止,虽然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农业很大程度上仍然要看天吃饭,而且从效益角度,科技投入对于农业产出来说其实是入不敷出的。现代农业科技经营农业,没有相应的农业补贴是无法支持的。农业企业中的人际关系也不利于集约性经营。在农业生产中,家庭是农业经营的主体。而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的相互依存关系是第一位的,而在共同的生产过程的利益关系却是第二位的。所以,农业生产的首要任务只能是生存,而不能是收益。因为家庭生产像一般企业对待雇工那样,根据收益情况来决定增加或减少雇工的数量,只能是有活大家干,有饭大家吃的平均主义。

与农业企业相反,(手)工商业却天然具有集约性经营的基因,反而与粗放性经营存在内在的冲突。农业企业经营拥有天然的自然力作为支持,即使只有很少的人的方面的参与,也可以获得一定、甚至是丰饶的产出。但是对于(手)工商业而言,全部的生产过程中主要依靠人的智力与体力参与,自然的要素含量极低。很大程度上,自然更多是起到了提供原材料的作用,而对于原材料的加工、成品的买卖等都是要依托市场,通过人为的努力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获得收益,侧重于科技的投入,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乃是(手)工商业企业不二的选择。只有通过科技的投入,才能在一定自然材料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有较大的附加值,获得更大的收益。其科技水平越低,其在原材料之上的附加值越低,其收益越低。同时,由于(手)工商业不能直接获得自然力的支持,或者自然力的支持程度较低,这就意味着(手)工商业经营中的各种生产要素都有成本的约束,这就逼迫(手)工商业对于管理进行规范化,从而尽量降低成本。同时也体现在对于劳动力的管理上更加严格,而不是像农业企业那样承认并且接受大锅饭现象。由于农业企业与(手)工商业企业的经营内涵不同,所以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根据地的性质不同。要想社会具有发展性,就必须将二者的根据地在空间上予以分离,也就是城乡分离。只有在城乡分离的前提下,农业企业与(手)工商业企业之间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的市场性竞争,只有在这样的竞争下,集约性经营方式才能在人类社会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推动人类经济实现可持续增长。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美]道格拉斯•诺思,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6.

农业经营方式范文6

论文摘要:近几年,黑龙江垦区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实现了多方面的突破但在所有制结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仍有很多弊端。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业经济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本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黑龙江农垦现已是我国耕地规模最大、机械化水平最高、综合生产能力最强的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目前,垦区农业综合机械化率已达93%,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职工人均生产粮食34吨,高于15个发达国家人均生产粮食25吨的水平;粮食生产能力达到226亿斤,提供商品粮超过200亿斤,商品率近90%。黑龙江垦区被誉为国家抓得住、调得动、费用少、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国家“直属粮仓”。 进入新世纪以来,垦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推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5年在中国企业500强中位列第149位,居农业行业首位,2007年北大荒集团已经进入中国企业500强前百名行列。在新的历史时期,黑龙江农垦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此研究新时期黑龙江农垦的农业经营体制对于其今后的更好、更快发展意义重大,对于其他农垦及农村的农业经济体制创新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黑龙江农垦农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及现状

以党的为转折点,垦区经济社会进入了改革发展时期。1979年,开始变革经营管理体制,实行“财务包干”,突破统收统支制度,打破了农场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从1981年开始,农场对生产队实行“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分成,亏损受罚”的承包责任制。

1984年,借鉴农村改革成功经验,垦区开始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垦区农业改革完成了第一个飞跃,兴办了近20万个家庭农场,逐步建立起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两自理”(生产费自理,生活费自理)和“四到户”(土地到户,农机到户,核算到户,盈亏到户)为标志,大农场套小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彻底打破了“国家出钱,职工种地,负盈不负亏”的传统经营机制。

1997年,以九三分局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共青农场颁发规范的《职工家庭农场证书》为标志,垦区拉开了农业实现第二个飞跃的序幕,使农业改革由家庭承包阶段走向规范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新阶段。

2006年垦区开始实行“两田制”,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制度,长期坚持。2006年,绥化分局农场对管理区体制进行了创新,即管理区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并实现管理区办公司的公司化改革。这一轮改革的开先河者为绥棱农场第八管理区,后在全场乃至全分局推广。管理区办公司是农场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细化与延伸,是农场基层组织的一次扩大开放和与市场的全面对接,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化与扩大。

二、黑龙江农垦农业经营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垦区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实现了多方面的突破,但在所有制结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仍有很多弊端。

(一)所有制结构单一

虽然垦区已经改变了原来的单一国有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但所有制结构单一的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一股独大的现象仍很严重。多数垦区企业集团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

(二)经济结构单一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发展,垦区已经打破了单一粮食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经济作物种植;打破了“原字号”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农产品加工;打破了“小而全”的自我服务体系,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农业产业体系。但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在三次产业结构中,二三产业的比重仍然偏低,发达国家的二三产业的比重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0%以上,农垦不足60%。

(三)仍以粗放经营为主

1947年-1996年是垦区的粗放经营阶段。从1996年农业大跨跃开始的,垦区在耕地基本没有增加的条件下,靠科技进步、内涵挖潜,粮食比上年猛增40%,单产突破500斤/亩,标志着垦区进入了高速高效发展时期和集约经营的初级阶段。但是受技术、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多因素制约垦区的经营仍以粗放经营为主。

三、主要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集团母子公司体制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发挥垦区农业资源优势,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在垦区层面组建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是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北大荒农垦集团是以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为核心企业,以垦区国有农场为基础,以国有及国有控股工商运建服企业为骨干,以资产为主要联结纽带,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等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要加快北大荒农垦集团的构建步伐,适时推进集团改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母子公司体制和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集团的战略规划、融资投资、资本运营、 市场营销、外经外贸、信息服务与科技开发等功能,提高集团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系统管理、内部分开的原则,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尽快把北大荒集团建设成跨系统、跨省区乃至跨国的特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二)推进产业结构战略调整,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质量效益为目标,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这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战略举措之一。垦区应该以发展质量效益农业为中心,稳定增加粮食产量,着重提高农产品质量,形成粮经饲种四元结构。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积极开发花卉、棚菜、药材等特色产品生产,以名优特新产品占领大市场,取得好效益。要大力采用高科技发展以奶肉牛为重点的畜牧业。按照农业产业化要求,突出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重点构建米、面、油、乳、药、酒、麦芽、饲料等产业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三)努力推行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

垦区推行适度规模经营具备的两个优势:一是垦区种植业生产的集约化程度较高,有较强的机械化生产能力和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有能力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二是有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新型经营组织,它们已具有一定的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条件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所以垦区应该继续努力推行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尤其是技术集约以此来完善现有的农业经营体制。

(四)完善创新支撑体系,增强垦区核心竞争力

新形势下推进垦区改革发展,靠创新体系支撑,要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管理和文化等创新支撑体系建设,坚定不移地把创新理念融入到垦区科学发展实践中,不断完善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创新机制。尤其是针对人力资源的开发,要依托各级培训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基地,多形式、多渠道培训一批农业专业技术人才,为提高农场主素质、农业增产增效提供人才智力支持。要积极招贤引智,充分利用北大荒博士后工作站等引智机构,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智力和人才,特别是企业高管人才,以适应垦区集团化发展的需要。继续实施“管理区千名大学生”和“农牧场百名研究生”引进工程,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韩乃寅,逄金明.北大荒全书—农业卷[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

[2]万宝瑞.中国农村经济管理与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3]林善浪,张国.中国农业发展问题报告[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