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缺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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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缺点

消费税的缺点范文1

基金项目: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地方公共财政制度创新”(WT2012005)

作者简介:孙开(1962-),男,山东泗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政理论与政策研究。Email:sunkai9939@ 126com

金哲(1967-),男,辽宁盖州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税收问题研究。Email:52785298@163com

摘要:消费税作为我国目前的重要税种之一,是通过影响人们消费方式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而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的,同时也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经过近些年来的不断调整和改革,我国消费税制度在促进节能减排和支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导向日益凸显,但在征税范围设定、税率设计和征税环节选择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消费税制度改革的深化,应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互协调,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接轨,着力突出其支持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保护的功效,兼顾其收入分配的职能,并采取相应的、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环境保护;消费税;消费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1006607

从征税对象涉及范围的角度来看,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其中,前者主要是指对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在内的消费品的普遍课税,后者则是针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的课税。在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实施消费税的国家中,大多采用特别消费税的方式,意在发挥其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并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费税作为我国目前的重要税种之一,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同时也对环境改善、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产生着愈加突出的作用。在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着力发挥消费税特有功效的过程中,充分认识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从环保角度审视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并探讨相关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阐释

关于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问题,可以从消费者理念、行为和企业生产经营方式这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在影响人们消费方式的过程中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而这些消费品往往具有比较强的负外部性。按照经济学的原理,政府对个别商品征税之后,势必引起课税商品市场相对价格的上涨,从而导致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减少对课税商品的购买量,并相应地增加非税商品的购买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税便具有明显的消费替代效应。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对消费者产生引导作用,使其更倾向于减少对具有负外部性实物产品的消费,转而可能增加对非实物性产品(如教育培训、健康保健、休闲、旅游等领域产品)的消费。可以设想,在结构性减税设计当中,如果对特定消费品和一般消费品的税负分别做“一增一减”的处理,则更具有环保意义。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资源耗费较多、环境污染较严重的消费品的价格将会上升,而资源耗费较少、环境污染较轻的服务行业产品的价格将可能下降,这会促进人们的消费方式从不断增加对物质消耗转化为对提高生活品质和注重自然环境的健康方面消费,这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绿色消费观和绿色消费行为。所以,在保持税收“收入中性”的前提下,对特定消费品课税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增加环境保护行业及相关行业就业机会;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的转变,人们对稀缺资源的需求量相对减少,降低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无度消费,从而使自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进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通过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环境保护效应

基于环境保护目标实施的对特定消费品的课税,通过相关产品的价格传导机制影响消费需求,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变化,从而有助于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改变投资方向。与此同时,环境保护导向的对特定消费品的课税还能够刺激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加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技术和产品的调整,为国民经济结构的顺利转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合理转变创造条件。在供求规律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共同作用下,通过对污染产品征税,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由此可能付出的税收代价会迫使企业选择适当的污染控制技术,研发并选择新的、更加节能减排的工艺手段,既降低生产流程的成本又减少污染排放,从而有效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通过对生态资源品(如实木制品)征税,可以提高稀缺资源品的耗费成本,进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节约资源使用的领域,促进环境保护行业的发展。

(三)对提高人们生态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积极影响

人类的生产生活依赖于必要的生存环境,也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不仅要求我们合理地、有节制地开发资源、利用环境,而且还要在考虑到当代人自身发展要求的同时,照顾到后代人的发展需求和生存空间,兼顾后代人的利益。构建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制度,在保护环境的理念和政策背景下合理利用资源、激励经济的内涵式发展、缩小代内收入差距、寻求代际间的公平,有利于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代代相传,促进稀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环境保护视角下的现行消费税制度基本评价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消费税自开征以来,作为与增值税相匹配并发挥特殊调节作用的税种,其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在保护环境、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1994年,消费税收入尚为4924亿元,至2011年已达到6 936亿元,年均增长率近16%[1]。按收入规模排序,2011年消费税已位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跻身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如图1所示),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有关数据整理。

(一)我国消费税制度变动中的环境保护政策取向分析

从征收范围的角度看,在我国最初实施消费税的十余年里,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十一类应税消费品,对于其中的小汽车这种能耗品,仅按小轿车、小客车和越野车三个子目分设税率课税,并未考虑其潜在的污染水平和程度,且税率划分不细;对于资源性产品,征税范围仅包括柴油和汽油,而且税率也较低(固定税率分别仅为每升01元和02元,即使对含铅汽油的税率也仅为每升028元)。在这种情形下,显而易见,消费税所能够起到的环境保护和促进节能减排作用明显偏低。从2006年4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改革起,我们开始逐渐重视发挥和释放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相应地,消费税的税目也由11个增加至14个。与此同时,在小汽车、成品油和烟、酒等税目下还进一步细分为18个子税目,共计有28个消费税项目。与该项变动之前相比,在所谓能耗品中增加了游艇项目,将小汽车重新划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并对乘用车按照排气量的大小分别设立6个税率档次;增加了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燃料油和航空煤油、油、石脑油、溶剂油等资源性产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又重新对乘用车划分为7个税率档次,且相应降低了小排气量乘用车辆的税收负担,大幅度地提高了大排气量车的税负,使大、小排气量车之间的税负差达到39%之多。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又调整了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并加强了对白酒相关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还实施了燃油税的改革并大幅度提高了相关税率,使7种应税成品油的平均税率上升了约7倍。对燃油实施征收消费税的改革之后,以小汽车、成品油为代表的污染品和资源品品目的消费税收入占整个消费税收入的比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在不断改革和调整的基础之上,我国既有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政策取向日益凸显,消费税制度本身较过去也有了明显改进。此处,我们可以借用GDP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该系数通常是指某一国家或区域一定时期内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GDP增长速度之比,可据以预计和测算能源的消耗水平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的变化来说明这一点。通常情况下,该系数是用来衡量和体现能源耗费增速与GDP增速二者间相互关系的一项指标。如果该系数越高,则显示能源利用的效率越低,反之亦然。资料表明,在2006年以前的数年间,这一系数一直大于1,说明能源的利用效率偏低。在实施了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改革后的当年(2006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便由2005年的102降低为087,2007年更下降为07,并呈现出日益走低的趋势[2]。该弹性系数逐步走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然不能排除消费税制度变化所产生的限制、引导功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施一系列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所展示的具体成果。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自2006年起,消费税收入规模也大幅提高。2006—2011年间,消费税收入每年增长速度均超过1526%,其中2009年由于燃油的税率大幅提高的缘故,增长速度更是高达8534%。在消费税增收额中,贡献最大的当属来源于成品油、小汽车、卷烟和酒类消费品的收入,2008年和2009年四品目消费税的增收额占消费税总增收额的比重分别为95%和985%[1]。可以说,仅此四个品目便已相当程度地“染绿”了消费税,使之成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节能减排的一个重要的绿色税种。

(二)消费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虽然现行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倡导环境保护和调节收入分配诸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明显成效,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消费税制度中尚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发挥其促进环境保护功效方面仍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这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消费税税率设计中的缺失与不足

现行消费税制分别按照多元化应税消费品产品结构、价格水平和性质的不同,设计了包含定率和定额两种税率形式的产品差别税率。其中,对卷烟和白酒设有两种税率形式,并按复合计税方法计税;对啤酒、黄酒和七种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税;对其他应税消费品均适用比例税率从价计税。尽管消费税的税率设计采用了多样化的模式,且已历经数次合理化的调整,但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的具体现状考虑,既有消费税的税率水平仍然显得偏低,更难以胜任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税率的空间依然较大。

(1)从各种能耗品之间的税率对比角度看,税率设计中的不足之处导致政策取向的某种偏差。现行消费税制所针对的能耗品大致涵盖小汽车、摩托车和机动艇等。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理应对小汽车和摩托车依其排量大小的不同分别设置差异化的税率档次。然而,目前针对这两种能耗品所采用的税率设计方式却不够严谨和协调。例如,游艇和大排量乘用车应该同属富裕人群消费的能耗品,但目前游艇适用的消费税率为10%,而即使大排量乘用车的最高适用税率也不超过40%,两者相比较,前者的税率明显偏低。除此之外,对于10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而对于250毫升排量(明显低于10升排量)及以下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为3%,而对于超过250毫升排量的摩托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则为10%。一般情况下,小汽车的排量会明显大于摩托车,但现状是,小汽车所适用的消费税率却大大低于摩托车。诸如此类政策措施导向偏差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达到提高环境保护效率的目标,也与公平税负的原则相背离。

(2)部分资源品的适用税率偏低。在现行消费税制度下,应纳消费税的资源性产品包括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对于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本应课以较重的消费税,以限制其消耗和使用,从而有助于节约森林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但目前这两种木制品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仅为5%,偏低的税率显然难以起到应有的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对于成品油,目前对其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征收的方式。其中,油、汽油、石脑油、溶剂油的定额税率为1元/升,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为08元/升,而含铅汽油则为14元/升。成品油是不可再生的化石燃料,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均对这种资源课以较高的税率。按当期汇率测算,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相关税率分别为163元/升、287元/升和407元/升,欧盟成员国的平均税率达到448元/升,均明显高于我国的相关税率;在美国,虽然在一般消费税中按081元/升的较低税率对燃油课税,但在燃油使用环节也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课以环境税[3]。在成品油税率偏低、未能按含硫量或燃油效能差异分别设置、实施不同税率的情况下,消费税本来所特有的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使用的功效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3)就某些商品而言,其定额税率设计缺乏相应的弹性,导致消费税的导向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啤酒、黄酒和成品油依照单位税额采取从量、定额方式的计税,其优点是易于计算、便于操作,但缺点则是税率的弹性机制不足。以啤酒和黄酒为例,虽然十年来其市场价格已翻了数番,但其所适用的税率却仍然是1994年制定的单位税额标准。这意味着,当处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时期,如果不能及时对单位税额进行适当调整,那么此类消费税的收入就难以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同步地增加,这势必削弱消费税的组织收入功能和对消费的引导作用。

2消费税征税环节设计中存在的弊端

本文中所论及的消费税生产环节,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可视为境外生产)等诸环节,适用于除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在征税环节设计方面,我国的消费税具有明显的单一性特征。按照现行消费税制度,除对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两次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均实行“税不重征”的办法,仅在其生产或者流通环节中的某一个环节实施一次性征收;对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应税消费品,则后置为零售环节征税。关于消费税征税环节的设计,更多的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考虑的。对这三个征税环节加以比较分析后可以发现,在批发和零售环节课征的好处是有助于实现消费税的应收尽收,减少税款的流失,

这一特点在零售环节课征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但其缺点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在纳税人众多的条件之下,消费税将面临管理方面的难题,从而使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有鉴于此,我国目前除了对垄断经营的卷烟和特许经营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选择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的征税均设定在生产环节。在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当中,选取生产环节征税时所面对的纳税人相对集中,征收管理比较容易,能够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而且也便于税款在生产流通的首个环节及时入库。然而对于从价计税的消费品来说,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也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弊端,即如果缺乏有效、严格的监督约束,那么,有可能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利用关联转让定价进行税收规避提供可乘之机,进而造成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弱化、导致消费税税收收入的流失。目前,这种逃避消费税的现象在化妆品、烟、酒、小汽车、摩托车等行业中普遍存在。税务部门除对卷烟和白酒行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之外,对于其他各种消费品尚缺乏有效的对策和管理办法。

3“绿色税目”所涵盖的范围有待进一步增加

在现行消费税税目中,有10个税目、23种消费品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直接相关,其中包括3个能耗品税目(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3个资源品税目(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和4个环境污染品和有害品税目(鞭炮焰火、烟、酒及酒精和汽车轮胎)。绿色税目涵盖的范围有限的状况,已经难以适应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客观要求。当下,我国的臭氧层物质消耗量以及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均已位居世界的前列[4],农用薄膜和塑料包装物使用所产生的白色污染状况也令人堪忧[5]。在这种条件下,仅按10个税目对23种消费品课征消费税,其调节作用和影响范围就显得偏小、狭窄。为了配合进一步实施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要求,更多资源品和环境污染品,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含磷洗涤用品、高档纸和煤炭制品、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如包装物、塑料袋、餐饮用品)、电池以及各种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等,均有必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三、环境保护视角下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的原则考量

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是整个税收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应该体现国家的长远发展政策与规划。笔者认为,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须着力突出其促进环境保护、支持节能减排的作用,在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的同时,也使消费税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绿色税种。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周全地考虑到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税收是环境治理中行之有效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其独特作用也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我国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但所开征的多个税种中均包含着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制要素内容,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其中,一是包括以重税所体现的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和车船税政策,二是包括以减免税优惠所呈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否通过对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将其务实地整合为一个环保类税收体系从而服务于保护环境目的,不失为今后税制改革中的一个亟待探究和解决的课题。基于目前的税制体系,以促进环境保护为目的,消费税改革的着力点应落在如何将污染环境、不可再生的资源产品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因此,消费税改革是属于增税性质的改革,在结构性减税过程中,应本着“收入中性”的原则,与减税改革相契合,在课税要素优化设计中注意使之与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二)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接轨

实施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是一种典型的具有强烈外部性特征的国际性公共产品。这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同在一片天空下,一个国家污染排放会影响到别的国家,而一个国家的资源退化或过度消耗也会直接和间接地涉及到他国的利益。这意味着,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很难有所谓“避风港”或世外天堂。为了面对和解决这一国际性课题,欧盟各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将政府税收作为改善环境的有效手段,有的国家甚至单独开征针对性的专门税种(如碳税、污染排放税、机动车税等)。环境保护性税收的课征,有可能直接抬高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也可能间接地促使生产者为减少排放转而采用成本更高的技术工艺。如果已实施和未实施环境保护税国家的相关产品一同参与国际竞争的话,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其结果必然是前一类国家的公司因成本劣势而失去一部分国际市场份额,并让位给未开征环境保护税国家的公司,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置身于不利地位,而使后一类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获利。当然,这种非合作式的零和博弈不可能始终维持下去,从长远角度看,取而代之的必然是各个国家均顺应潮流和规律,在环境保护领域采取方向一致的对策措施。鉴于环境保护性税收对国际竞争力影响的日益扩大,我国在包括消费税在内的环境保护类税制的优化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的因素及其影响,一方面注重维护国家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应该保持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处理好国际利益关系协调的问题。

(三)在注重环境保护效率的同时兼顾收入分配公平

由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角度来看,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的着力点应集中在强调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应对消费品所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方面,即通过其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对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加以矫正,达到优化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在秉持“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理念的同时,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正确地引导消费、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是消费税固有的内在功能。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不仅应注重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同时也必须顾及到消费税的“累退性”特征及其对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在选择确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时,应尽量回避大众性的一般消费品,即使因环境保护需要确实应该予以课税,也可以在税率设计过程中考虑对无替代品的应税消费品施以较低的税率;对所谓高档消费品理应课以重税,但同时须在税率设计方面注意对那些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措施。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配合,重在发挥其在调节生产和消费方面的功效。按照效率、公平原则相结合的客观要求,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设置消费税的优惠规定。

四、对策思路及具体措施分析

以上述三项原则为基础,在深化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大运用消费税促进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和强化征管三个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一)优化消费税税率设计

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体现着消费税调节的纵深程度,其税率的调整须适当、有序、稳步地进行,既应充分表达作为征税者的政府部门在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方面的意图,又要避免因征税而可能出现的影响生产发展和抑制正常消费行为的副作用。为达到这一目的,首先需要构建消费税定额税率的适时调整机制。我国现行的对啤酒、黄酒的消费税适用税率明显偏低,而且已历经十余年时间未作任何调整;对于汽油、柴油、油、溶剂油、石脑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其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虽然在3年之前进行了一定调整,但在近年来国际原油期货价和现价总体上涨的背景之下,既有税率仍然偏低,调高的空间依旧存在。从欧盟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来看,对于按照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通常会与商品价格变动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动关系,从而充分释放消费税对消费的引导功效。与单纯地提高单位税额标准相比较,一个不断提高税率标准的调增机制,更有利于在事先形成节能减排、鼓励或限制消费的政策导向。因此,应根据十余年来啤酒、黄酒价格上涨幅度的变化情况,对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啤酒为例,假设啤酒价格上涨了3倍,考虑到啤酒消费的大众化和承受能力,可按1倍的幅度提高税率,即将甲类啤酒由250元/吨调整为500元/吨、乙类啤酒由220元/吨调整为440元/吨。对于成品油,可参照国际经验按含硫量进行税率细分,除对低污染、高效能燃油保持较低税率外,与燃油市场价格变化建立起联动机制,适当提高其税率[6]。这不仅有助于刺激对节能机动车的需求,推动节能机动车的研发、生产和消费,而且也利于引导燃油的节约使用。其次,为了避免或减少在消费税制度中设置税收优惠政策,对值得鼓励发展的、运用节能减排技术达到低污染排放标准的小汽车,设置相应的排气量折合标准并按适用税率征税。从协调乘用车和摩托车适用税率标准差异的角度出发,可考虑将排气量低于250毫升的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调低为1%。基于私人飞机和游艇均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具体情况,可以将私人飞机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设为20%甚至更高,将游艇的适用税率由现在的10%提高至20%。鉴于实木制品与森林资源之间密切的关联性,可将实木高档家具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设为10%,将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适用税率由目前的5%提高至8%。

(二)强化对生产环节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税收征管

根据前已论及的选择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所具备的独特优势,笔者认为,应该维持在生产环节对应税消费品(特别是具有环保性质消费品)进行课税的做法。针对在生产环节按计税价格课征消费税时可能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笔者建议以《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的反避税条款为依据,参照对卷烟实行征税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对其他各种应税消费品的规范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充分地采集应税消费品批发和零售各环节的价格信息,设定最低的计税价格

我国目前已经对机动车设有最低计税价格。并适时、适度地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计税价格。可以设想,经过税务机关的努力,完全能够通过加强税收征管的方式最终解决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从而不必将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转移至批发或零售等其他环节。

(三)增加“绿色税目”的覆盖面,推进消费税的逐步扩围

就消费税的征税目的而言,是以选择的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如果以促进节能减排和强化环境保护作为课征消费税的重要目标,那么从原则上讲,各种类型的污染性、资源消耗性消费品和部分能耗品均应被纳入到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之内(如图2所示)。

然而,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和消费税实际征收管理中的可操作性等实际情况,可依照先高档(如高档实木家具、私人飞机)后普通、先国际(包括与碳排放有关的消费品)后国内的原则,渐进地增加“绿色税目”的覆盖面,推动消费税的逐步扩围。具体的改革对策是: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发展低碳经济为契机,在既有税目的基础上,将私人飞机、高档实木家具(可参照高档手表设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纳入消费税的税目当中。经过调整之后,具有环境保护意义和节能减排导向的税目将增加至如下12个:(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2)酒及酒精,包括粮食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3)游艇,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4)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6)鞭炮、焰火。(7)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8)汽车轮胎。(9)摩托车。(10)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11)私人飞机。(12)高档实木家具。在上述税目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之后,可再将大货车及大客车等能耗品,含磷洗涤剂、废旧电池、废旧手机、氟利昂家电产品等污染环境的日常消费品,一次性包装物、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袋等不可回收、不可降解的一次性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

[2]邓江,吴剑波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与国内替代能源预期[J]生态经济,2009,(2)

[3]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课题组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消费税制改革[J]环境经济,2010,(5)

[4]陈留平,张世超关于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改革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9)

消费税的缺点范文2

关键词:税制模式;收入分配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

税制模式是国家在一定社会经济环境下,为保证政府职能的履行,根据效率与公平原则,合理设置税制,选择税源,安排税率,从而形成的主次分明、相互协调的税收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收入分配差距也在逐步扩大。关于我国税制模式选择与收入分配公平的问题,国内的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梁学平、李平(2003)认为双主体税制模式可以解决单主体税制模式功能偏颇的问题,兼容流转税和所得税模式的各自优势,能更好地发挥整体功能和实现公平、效率、法治与务实的税收原则,是我国现阶段税制模式的理性化选择。潘明星、黄梓洋(2004)提出加大税收体制改革力度,通过税收制度的科学设计,如改革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以实现收入差距的合理化。王海燕(2007)在分析了制约税制模式选择的因素之后,结合我国税制模式的现状,认为现阶段以流转税为单主体的税制模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双主体税制模式是我国税制模式的最佳选择。赵丽平(2008)从税制公平与公平收入分配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公平收入分配是赋予税制的更高层次的政策目标,税制公平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基础,在税收层面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完善税收公平机制,实现收入分配的良性循环。罗光、萧艳汾(2009)指出我国当前税制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的不足,具体体现在税种设计和税种结构的不合理上,并提出改善税负结构、完善个人所得税与消费税、加强税收征管等对策。

二、不同的税制模式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税制结构模式是指一个国家的税制以何种税为主,它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一些其他因素来设计建立的。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这种税制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以流转税作为主体税,占最大比重,并起主导作用。由于流转税具有征收面广、税源稳定、收入及时可靠、能弥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缺陷等优点,所以,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实行这种税制结构模式。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突出了流转税在财政收入和调节产品供求结构方面的作用,但淡化了所得税在收入分配和调节供求总量方面的作用,不利于发挥税收在公平收入分配、稳定经济方面的作用。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立的是双主体模式,但实际运行的结果却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模式。

(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在整个税制体系中,以所得税作为主体税,占最大的比重,并起主导作用。由于所得税收入具有弹性,税负不易转嫁,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所以,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这种税制结构模式。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突出所得税在调节宏观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而淡化了流转税在财政收入和调节产品供求结构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的稳定,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税制结构模式。但是,在我国可预见的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企业特别是个人的财富还不是很多,存在所得税征收面窄、收入稳定性差、征收管理困难等缺点,使得该种模式的作用难以发挥。

(三)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占有相近的比重,在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主导作用。一般来说,在由流转税为主体向所得税为主体的转换过程中,或者在由所得税为主体向扩大流转税的过程中,都会形成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虽然是一种现实的税制结构模式,但从长远来看,只是一种转换时期的过渡模式,终将被以流转税为主体或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所替代。双主体税制模式可以发挥两类主体税的综合优势,互补各自的缺陷。在财政收入上充分利用流转税刚性收入特点和所得税的弹性收入特点实现互补;在调节经济方面同时发挥流转税对弥补市场资源配置和所得税在促进经济稳定方面的调节作用;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同时运用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基础调节和流转税差别比例税率的补充调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税制结构模式的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一税制结构模式,所得税则处于一个相对次要的地位。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这一状况更趋强化,仅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其税收收入就占全部税收的50%左右,如果再加上营业税、关税等其他流转税种,其比重高达80%左右。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较低有密切关系。根据世界银行所提供的有关数据表明:一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由此决定的国民收入水平制约着该国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经济发达国家多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模式,而不发达国家则多采用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模式。虽然,目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国家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的发育程度还比较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总体上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只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较快,但尽管如此,我国目前税制结构中所得税的比重偏低,说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而且距离该模式的真正实现,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

三、税制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若构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无论从生产力、生产关系角度看,还是从征管能力和征管技术水平角度看,这些客观经济条件都是很不充分的。而与我国客观经济环境相适应的还是流转税的课税机制,这在财税理论界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今后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所得税还取代不了流转税,商品税还得继续担当主体税种的重任。

(一)统一二元税制结构,补偿利益受损群体

首先,需尽快改变现行城乡税制二元设置的格局,为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创造必要的税制条件。统筹城乡税制中需注意以下问题:清理对农民的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税制设计的要点是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纳税义务的范围之外,并使部分富裕起来的农民按其负担能力纳税。这样,在消除城乡收入差距的同时,也可以对农村内部收入差距进行调控。其次,农民在过去二元税制中损失的利益或遭受的不公境遇应该得到补偿或改善,这种补偿可以通过税式支出或财政补贴的形式来实现。

同时,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完善执法责任制。有效的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的有力保证。从监督主体来划分,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内部的监督以及纳税人的监督等。比较而言,政府内部监督,特别是税务系统内部的监督是可控的,可充分发挥其作用。应完善层级监督,加大监督部门的力,使监督制度更为具体化、规范化、公开化,并建立有效的纠错机制。具体来讲,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不定期抽查执法情况,深入实际,向纳税人了解基层税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将税务执法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明确各岗位税务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建立执法与责任挂钩制度。

(二)双主体税制模式是我国税制模式的现实选择

我国税制模式要能够体现经济发展的特征,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能够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税收一体化的要求;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效率、法治与务实的税收原则,能够更好地体现不同发展阶段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税制模式原则。从这些因素来看,双主体税制模式就是最好的选择。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或正朝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转换。但是,从我国的经济现实出发,选择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作为过渡,待客观条件成熟后,再选择所得税主体模式作为远期目标,是比较稳妥可行的。之所以选择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和国情所决定的。流转税长期以来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它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可靠、及时、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所得税在调节各种收入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是其他税种不能替代的。由于我国目前国民收入水平较低,不可能完全像发达国家一样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因此,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是最适宜我国目前情况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模式。

从所得税与流转税的比较来看,所得课税与流转课税各有其优点;从均衡公平与效率两大税收原则的角度看,税制结构的建设应当使这两个税种保持一种平衡,不可偏废。因此,在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上,应注重效率与公平的兼顾与协调,将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的所得税与主要体现效率原则的流转税二者有机结合,实行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则是税制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改革个人所得税

1、改革当前的分类制,实行分类综合制,即在进一步规范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较低的比例税率在支付环节从源课征,年度终了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来源所得,对总额达到一定限度以上者,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课征综合所得税。对分类阶段已纳税款,可予以冲抵。

2、扩大征税范围。改变现行分项列举征税办法,除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外,自然人的一切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不具备法人身份的企业取得的所得,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减少减免税项目。对减免税项目应从严控制,尽量减少,以净化税基。除国债利息、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和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应予免税的外交人员所得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所得外,其他所得一律要征税。

4、规范利息税。取消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的利息所得免税规定,同时规定免征额,对个人存款在一定额度内给予免税,以照顾低收入储蓄者。

(四)完善消费税

完善消费税,要使消费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关键在于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建议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对护肤护发品等日常消费品也不应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如高档音响设备、高档家俱、高档摄像器材等。另外,对保龄球、高尔夫球、桑拿等特殊消费行为也应征收消费税。

(五)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是一种按照受益原则课征的直接税,也是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其税款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向全体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并已成为重要税种,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体系中还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既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利于实现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目标。为适应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WTO后形势的需要,应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和政策的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为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白贵.论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的缺陷[J].会计之友,2008(7).

2、张贵.税收与公平收入分配.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J],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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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海燕.我国税制模式选择.合作经济与科技[J],2007(4).

消费税的缺点范文3

[关键词] 流转税;税务筹划;筹划方法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20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032- 02

1 税务筹划主要方法

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税负比较法、净利润法和净现金流量法。

(1)税负比较法。指通过计算不同税务筹划方案的税负金额进行比较,综合税负较小的为较好方案。优点是直观、简单,通过企业缴纳税额的大小直接可以判断,缺点是往往以偏概全,造成筹划错误,因为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因素通常不只是税负因素。

(2)净利润法。指通过计算不同税务筹划方案的净利润金额进行比较,净利润较大的为较好方案。优点是考虑因素比较全面,不容易造成以偏概全的错误,缺点是计算量比较大,过程比较繁琐。

(3)净现金流量法。指通过计算不同税务筹划方案的净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净现金流量较大的为较好方案。优点是考虑资金时间价值,适合筹划方案影响时间较长的情形,且考虑因素比较全面,不容易造成以偏概全的错误,缺点是理解和计算都具有一定难度。

2 典型案例分析

华诚致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财税管理咨询和文化用品销售,为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年营业额为30万元,年购进商品金额预计为20万元,都是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商品,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由于企业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类工作,具有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因此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请判断该企业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比较合适。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为简化问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费。

(1)如果用税负比较法分析,则:

选用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30×17%-20×17%=1.7万元

选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30×3%=0.9万元

后者缴纳增值税低于前者,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2)如果用净利润法,则:

选用一般纳税人时利润总额=30-20=10万元

选用小规模纳税人时利润总额=30-20×(1+17%)=6.6万元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计入采购成本。

前者利润高于后者,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3)如果用净现金流量法,则:

选用一般纳税人时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30×(1+17%)-20×(1+17%)-1.7=10万元

选用小规模纳税人时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30×(1+3%)-20×(1+17%)-0.9=6.6万元

可以看出,使用净利润法和净现金流量法得到的结果是完全一致的,也是正确结果,而使用税负比较法却得出相反的结果。采用税负比较法错误的关键原因是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因素除了税负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而税负比较法只是考虑了税负因素从而造成以偏概全,这也是初级税务筹划人员最容易犯的错误。首先,含税收入不同。虽然不含税收入都是30万元,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不同,因而折算为含税收入后是不同的,也意味着企业现金流入量是不同的。其次,营业成本是不同的。虽然不含税和含税购进金额都是相同的,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成本却不同,前者的营业成本为20万元,后者的营业成本为23.4万元,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利润不同。因此除了增值税因素以外,含税收入、营业成本等其他因素也对企业经济利益产生了影响。

3 税务筹划方法的具体适用条件

3.1 涉及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存在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与不含税购进成本之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基础计算的,与增值税额相比很小。若不考虑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之间的差异,以及假设不含税购进成本等于营业成本,则利润额等于净现金流量。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涉及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在仅仅考虑增值税税负大小时,其前提条件应该是不同方案下的含税收入和含税购进成本都是相同的。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作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的含税收入为35.1万元,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的含税收入为30.9万元,由于两种身份下的含税收入是不同的,因此不能采用税负比较法进行判断。

3.2 涉及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消费税原理相同)

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营业收入-购进成本-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营业收入-购进成本-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

营业税是价内税,因此不存在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与不含税购进成本之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基础计算出的,与营业税额相比很小。另外若不考虑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之间的差异,以及假设购进成本等于营业成本,则利润额也等于净现金流量。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涉及营业税或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在仅仅考虑税负大小时,其前提条件应该是不同方案下的营业收入和购进成本都是相同的。

总的来说,在进行流转税税务筹划时,使用净利润法和净现金流量法在一般情况下都是适用的,但当税务筹划方案对企业影响时间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时,则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此时使用净现金流量法进行分析会较好。另外税务筹划是否可行,除了考虑企业有形收益和有形成本外,更要考虑无形收益和无形成本,需要定量和定性综合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

消费税的缺点范文4

关键词:标准支出税、前后纳方式、现代支出税

一.支出税(ExpenditureTax)的概述

(一)支出税的历史

耶鲁大学的欧文•费雪(Fisher)于20世纪初发表的资本所得理论中最早涉及到支出税相关理论。1942年美国财政部曾提议导入支出税,但遭反对没能实施。1955年英国经济学家剑桥大学尼古拉斯•卡尔多(N•Kaldor)发表了《支出税》一书,分析了支出税在公平与效率方面优于所得税,并提出了具体设计和导入方法,受到了空前重视。几年后在印度和斯里兰卡导入了支出税,但因实际操作的不可行性很快停止了实施,标准支出税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缺点。上世纪70年代未,美国学者提出以“前后纳方式”弥补标准支出税缺陷的方案,为支出税实施寻找到突破口,支出税一度又成为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中心议题。

(二)支出税的特征

支出税的特征可以从以下角度把握:(1)支出税以消费为税基。可称为消费型所得税,或现金流量型所得税。支出税是以消费税基优势论为理论基础,为弥补所得税缺陷而设计的所得税替代税;(2)税基比所得税简明。以水池比喻,税基采用流出量而不是流入量,是市场评价的消费额,是实际消费能力而不是潜在消费能力;(3)注重效用。评价公平的基准应该是效用而不是收入,因为即使是等量收入也因人而异不能保证效用的同一性,消费税基比收入税基更能表明效用;(4)终生规划。消费税基优势论着眼于以利率为媒介进行长期的消费或储蓄的决定构造。是以人一生的合理消费计划,即将现在所得的一部份储蓄起来(节约现在的消费)确保未来的消费,或相反将未来所得的一部分以担保形式借入(节约将来的消费),以确保现在消费的行为作为对象。支出税税基研究的是人一生超长期的所得、消费和税负,与只关注一定期间(一般为一年)的所得和税负的所得税形成鲜明对比。

(三)支出税取代所得税的理由

根据以下理由,可以认为支出税优于所得税,也比较容易导入支出税。(1)所得税的高税率和资产所得税不利于储蓄;(2)所得税的储蓄课税影响人们对一生的消费进行规划,而支出税允许扣除投资和储蓄,有利于人们合理安排一生的消费。在高龄化社会下,人们有必要根据自己一生的收入能力安排青年、中年和老年三个时期的储蓄和消费;(3)支出税可以缓和及消除所得税制存在的固有缺陷;(4)现行所得税的一些课税要素与支出税相同,导入支出税障碍小。

二.支出税的类别与税基

根据计算税基的不同,支出税分类为标准支出税、劳动所得税型支出税(前后纳方式)和现代支出税。劳动所得税型支出税是为了解决标准支出税缺陷而产生的,现代支出税是标准与前后纳方式结合运用型。

表1支出税与所得税的税基比较

税类别

税基构成标准支出税

(标准方式)前后纳方式

(劳动所得税)综合所得税

劳动所得算入算入算入

资产

(储蓄)资产购入(储蓄)

资产所得:

资产转让:原值

利得扣除

算入

算入

算入扣除不可

不算入

不算入

不算入扣除不可

算入

不算入

算入

负债借入

返还:本金

支付利息算入

扣除

扣除不算入

扣除不可

扣除不可不算入

扣除不可

扣除

资产购入:包括银行储蓄

资产所得:利息、股红、租赁收入

资产转让:包括取出储蓄

(一)标准支出税

支出税税基是消费的资金泉源,而不是消费支出。税基=资金流入-非消费资金流出,既将现金资产作为消费资金源泉,税基包括工薪收入、资产和负债三方面(参考表1),计算采用资金流量法,比较容易理解。标准支出税税基计算:(1)工薪所得算入税基;(2)收入存入银行时可以扣除,取出储蓄时算入;(3)购入资产可以扣除,卖出资产变现时算入。避开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利得课税的通货膨胀调整、折旧等复杂性;(4)资产所得算入;(5)如果规定住宅等耐久固定资产作为资产处理的话(也有主张住宅应该归类为消费),在取出存款(或借入资金)作为购买资金时算入,购买了住宅后可以扣除,算入与扣除刚好抵消,避免了税基异常膨胀;(6)负债在借入时算入税基,偿还时可以扣除。如果借入资金用于购买资产可以扣除,算入和扣除抵消,税基不会过分膨胀。(二)前后纳方式

标准支出税理论上容易接受,但实施困难。(1)税务机关必须掌握纳税人的资产(储蓄)和负债信息,如果得不到金融等机构和纳税人的配合就无法实施;(2)资产(储蓄)和负债的变动性极高,泉源征收难度大,需要依靠纳税人申报;(3)评估住宅等耐久财产的非现金推定所得十分困难。针对标准支出税的缺陷,1974年美国税法学者W.D.Andrews提出:即使将资产(储蓄)和负债项目从支出税中去除,税基(税负)也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所谓去除并不是非课税,而是将资产(储蓄)和借入的税基计算改成恰好与标准方式相反的前后纳方式(参考表1)。前纳的意思是提前纳税。在前后纳方式下购入资产(包括储蓄)改成扣除不可,相应资产所得和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取出储蓄)改成不算入。与标准方式相比,购入资产(或储蓄)时税基增大,等于提前纳税。负债的计算也与标准方式相反。借入资金变成不算入,同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变成扣除不可(等于后纳税)。采纳前后纳方式可以避开上面提出的三点实施困难。

前后纳方式可以避免纳税过分集中。比如在前后纳方式下,储蓄不能扣除,分期储蓄购房资金(集中性消费还包括: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大学入学费等)等于分期纳税,防止税负过于集中,而从银行取出的购房资金不再算入税基,等于自动实现税负分散化。另外,购房贷款不算入,但偿还资金不得扣除,等于过后纳税,因偿还债务多是分期逐步偿还,所以后纳方式也可以分割税负。这种自动分割税负的功能,在累进税率下具有重要意义。

前后纳方式对资产(储蓄)和负债无需记录、申报和监督,具有构造简明,征税成本低,维护纳税人稳私权等优点,使支出税有了实施可行性。现代支出税导入了前后纳方式,是标准与前后纳方式的混合型。

与综合所得税对比,前后纳方式处理资产所得和债务利息支出的方法与综合所得税相反,不将资产所得纳入税基,也不允许扣除债务利率支出,所以前后纳方式已经不是所得税,只能称为劳动所得税或前后纳方式支出税。与标准支出税相比,前后纳方式完全脱离了支出税形式,仅在终生劳动所得等于终生消费上相同。前后纳方式是为了提高实施可能性,是标准支出税的特别措施。在前后纳方式下,纳税与消费之间存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比如工资存入银行未作为消费资金时,标准方式可以扣除,而前后纳方式不能扣除。从消费与纳税的时间不对称性看,全面采用前后纳方式的劳动所得税与标准支出税属不同类的税,但根据前后纳方式的产生理由,可以认为劳动所得税是标准支出税的变种,至少是与综合所得税不同性质的税。

(三)现代支出税

现代支出税导入了前后纳方式,是标准与前后纳的混合型。前后纳方式使支出税具有了实施可能性,但如果完全采用前后纳方式,就变成了劳动所得税,而现代支出税并不完全导入前后纳方式,因为标准支出税的一些重要基本要素应该保留。哪些项目应该保留,或改为前后纳方式,或干脆让纳税人自由选择成为现代支出税的核心问题。目前现代支出税对选择前后纳方式的提案大约分为两类,一是不予限制,可以自由选择;二是给予限制,规定项目。前者可以顺利实施支出税,但存在公平问题,而后者在实施可能性上存在问题。

三.现代支出税的分析

(一)避税与反避税

现代支出税如果允许纳税人在标准支出税的基础上自由选择前后纳项目,容易产生避税机会,影响垂直公平。

1.避税分析

支出税存在以下避税机会:(1)资本收益避税。标准方式因财产转让收入全额算入税基,财产产生的收益也自动算入了税基,不存在所得税课征资本收益税的复杂性。但前后纳方式因财产转让收入不算入税基,财产收益就没纳入税基,如果纳税人在资产项目上选择前纳方式的话,股份、不动产等财产收益就能避税;(2)利用税率预测避税。如果现在税率较高,未来税率还有降低空间时,转让资产(或从银行取出存款)采取在标准方式下购入资产(或用前后纳方式借入)可以扣除,如果将来转让时税率下调了就能减轻税负。相反如预测未来税率上升,采用前后纳方式购入资产(或用标准方式借入),现在纳税比未来纳税的负担轻;(3)纳税期限内两方式交叉交易避税。富裕阶层可以利用前后纳方式的短期资产操作减少避税。比如在标准方式下100工资算入税基,选择前后纳方式购入100资产(扣除不可)短期升值后卖出105(不算入),再以标准方式购入资产105(可以扣除),资产收益5避开了税收。当然只能是拥有高储蓄和借入能力的富裕阶层利用之法避税。

2.反避税的思考

针对以上避税方式,提出以下反避税思考:(1)尽可能缩小纳税人自由选择前后纳方式的范围,将可产生收益的资产列在标准方式之下;(2)将前后纳方式下的资产收益算入相反的税基;(3)对不得不列入前后纳方式下的资产,如:古董、美术品等资产设置特别资本收益课税制度;(4)对前后纳方式下的借入设置上限。

(二)遗产和赠与的外理

以上讨论是假定为终生所得等于终生消费,将储蓄也视为消费,但现实存在遗产和赠与,忽略资产转移有失税收公平。可以设置资产转移税或取消资产转移扣除加以解决。从常理看,遗产和赠与属消费资金来源,应该算入继承人的税基,而财产转移人等于放弃了消费,应该可以扣除。但如果允许扣除,可产生避税机会。因为在标准方式下购入的资产(或储蓄)可以扣除,如果该资产作为遗产或赠与转移时又可扣除,一代代转移下去,财产可以永远非课税化。为了防止避税,应该设置资产转移税或取消转移者扣除。

(三)支出税的特别优惠措施

支出税必须继承现行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否则得不到纳税人支持。比如一些国家为了发展资本市场,将股份收益作为非课税优惠对象。导入支出税后,即使纳税人购入股份时选用了标准方式(可以扣除),在出售时(应该算入)也必须给予减税优惠,如果不将股份投资收益区别于其他金融资产收益,就不能体现政府扶持直接金融市场的政策意图。另外所得税实施的社会保障支出非课税以及支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必须继续实施。可见,为了弥补所得税的缺陷而产生的支出税在现实条件制约下,仍然得保留所得税的“不公平”措施。如此一来,现代支出税方案也许仍是非现实性的。

(四)支出税的征管和避税

支出税不专门设置资本收益税,也就不存在折旧、通胀调整等麻烦,税收成本相应也减少,符合征税简明低成本原则。但在资产和借入上,支出税比所得税的征管更细。扩大前后纳方式范围,虽然可以减化税务,但为了减少避税现象,征管成本仍会增高,也就不见得优于所得税了。

因为支出税将资产买卖(储蓄的存取)和借入偿还都列入税基,纳税人的申报量比所得税高,工薪所得的泉源征收几乎失去意义,征税越依靠纳税人申报,逃税的可能性自然也越高。另外,支出税税基明显比所得税狭,为了获取等量税收,税率设置应该高于所得税,高税率会增强逃税心理。但不可否认支出税能将一部分“地下经济”纳入了税基,所以也许不需要提高税率也能取得等量的财政收入。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财政金融系

参考文献:

消费税的缺点范文5

过去10年里,“M15”出现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下称“中石化山西分公司”)的数百个加油站,覆盖了山西省11个城市与主要路网。

作为全国唯一一个M15甲醇汽油规模化推广的省份,山西甲醇燃料能在成品油市场中分“一杯羹”,得益于中石化开启的“绿灯”。但甲醇汽油的大面积推广并未得到山西消费者的认可,10年中,关于M15的价格、热值、毒性以及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质疑不绝于耳。

M15因何“犹抱琵琶半遮面”?谁是这场“燃料变革”的受益者?2014年12月中旬,《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前往山西调查采访。

官方力挺,山西领跑全国

在山西华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华顿”)董事局主席孙茂华看来,M15目前在山西形成的规模是“省政府力挺”的结果。

山西华顿是国家甲醇燃料火炬项目实施单位、国家醇醚燃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参与起草了《车用甲醇汽油(M85)》等国家标准以及《M5、M15车用甲醇汽油》山西省地方标准的制定,也是与中石化、中石油在山西合作推广变性甲醇(即加入变性添加剂、更便于和汽油互溶的甲醇)规模最大的公司。

谈起M15的发展历程,孙茂华印象深刻:2001年山西尝试推M15,刚开始才有两个加油站;2002年在临汾、晋城、太原、阳泉4个市试点,加油站数量达到了100家左右;2004年山西正式全省推广,截至目前,销售M15的加油站数量在700家左右。

据悉,山西目前销售M15的主要是中石化旗下加油站,约占到中石化在晋2000多个加油站的1/3以上,而中石油至今只有5个加油站有售。

“2001年山西省成立了燃料甲醇与甲醇汽车领导组,专门将中石化山西分公司纳入领导组,明确要求中石化在山西的地盘上要配合推广M15。”山西省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注:前身为“燃料甲醇与甲醇汽车领导组办公室”,2009年变更为现名)副主任石磊表示。

记者了解到,山西燃料甲醇与甲醇汽车领导组自成立之日起,组长一直由省长担任,领导组成员囊括了发改委、经信委等16个委办厅局与中石化山西分公司,成立10余年先后下发数个文件支持甲醇产业的发展。

从抵制到“谨慎推广”,中石化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山西打开“一扇窗”。由于有了山西省最大的成品油销售企业――中石化山西分公司的销售渠道支撑,山西逐步成为全国M15推广最成功、规模最大的省份。

事实上,山西力挺甲醇产业完全系于省情。山西是中国的煤炭大省,也是世界焦炭主产地,除了煤炭,炼焦产生的焦炉煤气、煤层气都可以变废为宝,生产甲醇。彼时,在山西煤炭外运压力加大与产业转型的双重压力下,发展甲醇产业意义重大。

上述优势也受到国家有关部委的关注,1995年,科技部通过考察,将中美合作的甲醇汽车项目放到山西,当时的国家经贸委也批复在山西试点M15、M85。山西的甲醇汽车与甲醇燃料项目由此“先人一步”。

今年75岁的彭致圭是山西省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副组长,被公认为是山西甲醇燃料的积极推动者。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彭致圭在担任山西省主管工业的副省长时,就开始尝试甲醇燃料的开发和应用。

彭致圭坚持认为,煤炭资源是山西省的优势,把煤炭转化为甲醇燃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既能提高煤炭加工转化的经济效益,又可用在汽车上节约汽油解决国家石油短缺的问题。

M15国标受阻:中石化以有毒反对被批“旧技术思维”

2009年底,高比例甲醇汽油(注:在业内,M85被称为高比例,M5、M15为低比例)历经多方努力,终于从地方与企业的自行发展上升为全国性标准。

当年12月,《车用燃料甲醇》和《车用甲醇汽油(M85)》国家标准实施,甲醇燃料市场化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然而,低比例甲醇汽油却处境艰难――在数度呼吁后,M15国标至今杳无音讯。由于国标的缺失,河北等多个小规模推广M15的省份,只能参照山西的M15地方标准来制定各地地标,从而影响到M15的大面积推广。

“这是利益博弈!制定甲醇汽油的国标,中石化掌握着绝对话语权,因为标委会就设在中石化。如果国标出台,必然会影响到中石化成品油的销售。” 山西省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副主任石磊直指M15国标出台的阻力来自中石化。

对于《车用燃料甲醇》和《车用甲醇汽油(M85)》两个国标的顺利推出,石磊分析称:一是燃料甲醇与M85推广的先决条件是汽车必须改装发动机,这就决定了大面积推广尚需时日。而M15无需改装发动机,如果M15国标通过,必然会快速分割成品油市场;二要归功于石油化工专家、中国工程院曹湘洪院士的力排众议(注:曹湘洪曾任中石化级副总裁、总工程师及科技委主任)。

“由于高比例甲醇汽油是美国的成熟技术,我们是站在人家‘肩膀’上来搞,所以曹湘洪在会上拍了桌子,要求必须通过。”虽然过去了很多年,石磊仍记得当时的情景,“低比例的是我们自己在尝试着搞,可能那个时候还缺乏一些技术支撑。”

此外,“国家层面支持力度小”也被业内专家认为是M15受困的主因。

石磊用乙醇汽油与M15作比较:乙醇汽油是国家发改委在抓,主要在东三省推广,强制性的,很顺畅,国标早已实施。后来由于粮食安全问题,乙醇代油不再提倡;甲醇汽油是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在支持,但后来经贸委撤销,就成了地方上自己搞,困难重重。

相比乙醇汽油“自上而下”的强大推力,“自下而上”寻求突围的甲醇汽油,当前还面临着消费税掣肘。同为替代能源,天然气一直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乙醇是先征后返,只有甲醇在执行成品油的消费税政策。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M15在未来的“星火燎原”,中石化也在适时进行着“防御”与“反击”。

早前,中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王天普在一次会上表示,甲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的健康问题,因此中石化不希望低比例的M15甲醇汽油投放市场。

中石化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沈燕华也曾撰文称,甲醇燃料在欧美国家的衰退,除与各国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有关,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有毒、腐蚀性强、热值低等诸多缺点,是最根本原因。

但山西华顿董事局主席孙茂华认为,这是“旧技术思维”在作祟,“最初的确存在一些对橡胶件腐蚀的情况,但随着技术进步早已得到了解决。目前不存在任何的毒性、腐蚀性等问题。”

石磊也希望外界不要盲目放大甲醇的毒性。她表示,2014年8月底,工信部在太原安排山西、陕西、上海三个试点省市召开座谈会,主要谈尾气排放。会上,中国疾控中心的专家发言称,甲醇燃烧产生尾气的指标要优于汽油。

推行10年,“利益均沾”成空

以经济性、环保性为最大卖点的M15,为何全面推广10年而没有让利于山西的消费者?

担任山西省省长时,就此问题曾数次发问,并要求相关部门拿出“利益均沾”的方案。后来,各方以“计算复杂、初期成本高、价格主导权在国家发改委”等上报,最终形成“国标出台后让利”的决定。

然而,M15国标几经波折至今无法通过,让利由此落空。

在山西全面推广M15的10年中,甲醇价格、热值均低于汽油的事实已非秘密。因此,10年来M15一直执行93#汽油的销售价格(注:M15是指在93#汽油中加入了15%的甲醇,目前山西只在该标号的成品油中调配)令消费者心理失衡,诟病颇多。

那么,成品油与甲醇的价格差距究竟有多大?

记者选取了两个油价调整的节点进行比较:油价高峰期的2012年3月20日,山西93#成品油价格每升7.95元,每吨价格约为10900元;同日,山西最大的甲醇生产企业之一――山西丰喜集团(后更名为阳煤丰喜)甲醇价格每吨为2700元。低峰期的2014年12月26日,山西93#成品油价格每升6.04元,每吨价格约为8300元;同日,阳煤丰喜甲醇价格每吨为1800元。

由于甲醇原料还需加入多种添加剂,经过变性后才能与成品油调配,所以上述价格仅为甲醇原料价格,并非变性醇的完全成本。

孙茂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中石化采购变性醇的价格是在甲醇市场价的基础上,每吨加1050元的调配等费用,10年不变,此外还需加上消费税。”

按此计算,2014年12月26日山西华顿与中石化山西分公司的成交价应为:甲醇价格1800元调配费1050元消费税1772元(注:每吨甲醇约合1266升,甲醇目前执行成品油每升1.4元的消费税,1266×1.41772元),每吨合计4622元。

2014年12月22日,记者就M15的相关问题专门致函中石化山西分公司,直至发稿,该公司未予回应,而是将采访函转至山西华顿,由山西华顿代替作答。

孙茂华说,随着成品油价格的连续下跌,现在中石化山西分公司采购变性醇的价格已高过成品油,“人家本来就不想卖(甲醇汽油),现在变性醇的处境更加危急了”。

记者虽无法获知中石化山西分公司93#成品油的采购价,但业内人士判断,中石化销售M15的利润还是远远高于93#汽油。

石磊也赞成M15适当下调价格,她坦言:“哪怕几分钱也行,毕竟M15的续航里程要少于汽油,即使只有1:1.02,可毕竟是老百姓吃亏了。”

在代表中石化山西分公司回应本刊时,孙茂华表示,包括中石化在内的多个单位都曾向山西省物价局提过调价建议,可是由于甲醇汽油划归到成品油中,而成品油的定价权在国家发改委,省里没有权力做出调整。

上述“甲醇汽油划归到成品油”的说法,记者并没有查到相关依据。在2009年5月国家发改委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甲醇汽油未有提及。

山西省物价局给本刊的回复称,物价部门从未对甲醇汽油销售价格进行核定,甲醇汽油参照同标号93#汽油销售价格执行,是成品油销售企业自行定价的行为。回复同时载明,该局于2006年9月、2014年8月两次向国家发改委上报了制定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请示,但还未得到批复。

2014年8月,发改委下发《关于部分地区车用乙醇汽油临时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巴彦淖尔等地乙醇汽油进行临时调价。根据通知,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每升将低于同期同标号汽油0.2元。

为何国家发改委明确了价格政策的乙醇汽油,在推广之初可以下调售价,而不在规定之列、由成品油销售企业自行定价的甲醇汽油,却10年难以做到价格让步?记者在采访各方时没有得到答案。

“模糊销售”,

专家称中石化涉嫌侵权

M15虽然在晋推广长达10年之久,但山西为数众多的消费者至今仍不识M15为何物,其中除了部分车主的“不留意”,很大程度上是囿于“加油站工作人员的不主动告知”与“标识小而专业”。

“不清楚M15是什么意思。工作人员不说,我们也没问过,还以为是93#汽油新品呢。”中石化太原滨河西路加油站一位等候中的车主直言。

在该加油站入口处,一块立于地面的广告牌明确标出了油品标号与价格,记者只看到93#汽油的名称,并没有发现“M15”符号。站内,“M1593号汽油”的组合标识贴在几台加油机机身,只是M15略小一些。

当记者询问是否全部为甲醇汽油时,该加油站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全部为甲醇汽油,站内不销售非甲醇的93#汽油。

采访期间,《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以车主的身份先后前往山西境内的10座中石化加油站调查。太原市内的6座加油站,除漪汾街加油站不销售M15,其余加油站的93#汽油全部为甲醇汽油,加油机身都进行了标注;临汾市华洲路加油站,M15的标识小到难以察觉;忻州市五台山石咀加油站,经记者反复确认,该站销售的93#汽油为甲醇汽油,但加油机并没有标注。

在开具的燃油发票中,太原市的6座加油站均注明“93#M15”字样,但临汾与五台山两座加油站,发票全部为“93#汽油”。

太原市工商局消保处一位负责人表示,如果销售的是甲醇汽油M15,工作人员不主动告知,加油机也不明确标识,而发票开具的是93#汽油,那么销售企业肯定存在问题。标注不仅要有,而且还应该醒目,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20条对此也有相应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一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指出,中石化山西分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不仅有违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是对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的破坏。

消费税的缺点范文6

优点汇:网购奢侈品有多好?

优点1高折扣

网购达人VIVI女29岁广告公司资深文案

在VIVI看来,奢侈品早就不是昂贵的代名词了:“奢侈品网购1-7折的价格,还有免邮费等优惠,让你完全不能拒绝。与其花2000元到商场买一双二三线品牌的靴子,不如在网上买一双同价位的一线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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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是一名有着7年网购经验的资深网购达人,她的网购领域也从淘宝、设计师网店扩展到了近两年才发展起来的奢侈品网购网站。“方便,这是我选择网上购物的最主要原因。无论是买个暖宝宝,还是买个LV的包包,我要做的只是打开网页,选择,下单,货到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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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达人徐睿男25岁研究生

“我们这样学生打扮的人走进奢侈品专卖店,没有哪个服务员会拿正眼瞄你,但学生也有购买奢侈品的权利和能力,即使只是一个售价239元的圣诞礼品戒指。”奢侈品网购让徐睿的时尚需求得到了极大的满足,“我就是个爱时尚的‘穷学生’,但我可以用另一种方式买到我钟爱的奢侈品品牌。”

找缺点:网购奢侈品请注意

当然,国内奢侈品网购也在其成长初期呈现出一些不足和弊端。比如奢侈品品牌良莠不齐,推出品牌并不完全是奢侈品品牌,也会有大量中低档品牌。比如奢侈品品牌过少,一些高端品牌缺失;比如信誉度有待提高,网站过多地注重商品展示和折扣,却疏忽了线下的服务;比如采取外包送货服务,导致商品价值与递送方式无法匹配等。此外,商品多为过季产品和货仓处理品,且每款数量不多,款式较老,是目前国内奢侈品网购网站无法避免的共同缺失。

教程贴:怎样网购奢侈品?

不要因为买的是奢侈品,就把购买过程想象得很复杂。其实在国内网站网购奢侈品与网购一只口红的流程基本一致。

与国内奢侈品网购网站还在发展期不同,国外的奢侈品网购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只需要稍懂英文,有张外币支付功能的信用卡,便可以马上开启国外奢侈品网购之旅。以最知名的奢侈品网购网站Net-a-Porter 为例,操作流程非常简单。网站采取类似淘宝“购物车”的模式,顾客在与客服沟通、选择喜欢的衣服并确认号码后,进入订单确认页面,填写详细的收货地址,在付款页面详细填写信用卡信息,点击提交,并付款。付款成功后你的邮箱会收到快递运单,方便你随时查询。在收到货品的同时,还会附带订单发票、退货详细条款、快递清单和支付关税的通知。

在进行国外奢侈品网购的过程中,以下几点可以让你的购买旅程更愉快。

1) 确定国内银行卡是否有任何手续费。

2)确定你的外币支付信用卡是否开通了相应货币的支付功能。

3) 以Net-a-Porter为例,部分国外奢侈品网站是将消费税等直接包含在上架商品之中的,顾客无需再额外支付关税。但大部分网站并不包含关税,在收到货品后,顾客还将按照一定的比例额外支付关税(由海关通知支付)。

4)一些国外网站会针对首次购买的顾客推出“第二折扣”活动,顾客在收到货品后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客服申请(注明订单号和订购时间),此项申请的通过率相当高。

集中营:奢侈品网站一览

心动了却不知如何行动?我们搜集了国内外的著名奢侈品网购网站,轻点鼠标,开始淘宝吧!

国内淘宝地

魅力惠 省略

品牌定位中高端,与同类网站相比价格偏贵。满1000元免运费,从下单到拿到货需2周时间。

佳品网 省略

网站设计素雅清新,汇集高中低端品牌,需要会员发送邀请码注册,折扣力度较高。国内全场免费快递,北美仓库的货品送达时间一般为8-12个工作日,欧洲仓库的货品送达时间一般为12-16个工作日。

尚品网 省略

集中了较高端的品牌,采取欧洲货品直接供应,等级会员专享更多不同折扣。免运费, 送货时间3-7天,支持网银支付宝和货到付款(可以现场刷POS机)。

九点网 省略

多为美国品牌,价位适合白领,但特惠时间较短。折扣高,走亲民路线,全国免邮,送货时间1-7天,不提供货到付款和分期付款。

唯品会 省略

每周二、四、六上午10点会有新品牌上线,折扣力度大,很多品牌都是1折起。全国范围配送,运费10元-15元,满一定金额免运费,运送时间1至4天。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手机付款及货到付款。

聚尚网 省略

化妆品和护肤品品牌较多,折扣力度较大,购物满368元免运费,未满额运费从10元/单至150元/单,运送时间1至5天。

美西时尚 省略

从品牌到价格都是绝对的高端路线,在同等网站中价格较高,折扣力度低。运费10元至20元,运送时间1-3天,若货到付款,选择宅急送的话要加收2%手续费。

国外网购精搜宝地

美国:亚马逊(省略)、YOOX(省略)

首推荐美国最大的在线零售商亚马逊。在亚马逊中文网,用户可直接用人民币购买产品。产品涵盖时装、鞋帽、饰品、书籍、电子、家电、体育户外用品等众多领域,价格也极有竞争力。此外YOOX也值得推荐,其线上提供将近1000多个品牌,供顾客自行选择。

英国:Net-a-Porter(省略)

作为全球全球最受时尚女性网购者推崇的网站,Net-a-Porter集合了欧洲众多顶尖品牌,以女装、鞋子、手提包、内衣为主。全场6折起,满1000英镑全球免运费。英国以外国家采用DHL物流快递,2-3个工作日就可到达,并帮助扣除消费税,这在境外购物网站中绝无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