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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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的原因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1

关键词:营改增背景;消费税改革;分析

二十世纪初期上海作为“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开始以来,我国已经将原来的原营业税征税范围从交通运输业、邮政行业、电信业以及7项现代服务业正式规划到增值税的改革范围之内,原计划在2015年增值税将全面覆盖所有服务业的目标,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所以计划在2016年继续实施原计划。“营改增”计划实施之前,营业税是目前地方税收的主要税种,也是现在地方政府的最重要税收来源,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营改增”破坏了之前地方税系统,所以重新完善我国的地方税体系,重新建立地方新的主体税种,这对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平衡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不足

我国比较正规的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后第一次税制改革后所建立起来的,在此之后又进行了三次比较重大改革,最开始的一次是在2006年4月1日为了缓解当时的经济压力,开始对当时的消费税征收制度、税率以及相关政策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改;接下来的一次是在2009年1月1日开始修订执行《消费税暂行条例》;最近一次改革在2015年2月1日正式开始,这次改革之后正式将电池、涂料纳入征税范围。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税制度出现了以下几种问题。

1.征税范围没有呈现动态调整

经过反复多次的改革之后,税收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就目前状况而言已经正式将电池和涂料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税收收入也出现蒸蒸日上的局面,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我国人均消费水平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没有随着快速的经济发展出现稳定的变化,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引起。首先是没有把污染度高、资源消耗大的商品纳入征税的范围,比如大型发动机、清洁用品、一次性的餐饮用品等;其次是没有将一些花费较大的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比如现在的消费税没有对购买私人飞机、奢侈品等进行征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消费行为已经十分常。

2.税率设置不符合初衷

我国目前的消费税使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互结合的复合税率,其中适合定额税率的有商品有酒类以及食用商品,其中运用复合征税的商品有家具等,其他的税目都运用比例税率。根据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引导消费者进行科学合理的消费,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能够有效的完善产业结构,推动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二、消费税的改革思考

1.合理调整征税范围

所有税种的制定都要依据经济市场所处的环境和当地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消费税是一种矫正居民科学消费的调节税,更是与经济发展程度和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紧密相关的。现在我国的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对污染环境、消耗资源、奢侈消费这三类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完善,具体牵扯到大概15个税目,就上述所说的税征范围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以此从上面两个内容进行调整征税从而扩大征收范围:首先是将资源性和污染环境类的消费品全面纳入征税范围。目前我国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雾霾”天气在我国的各大城市经常出现,资源开采过度和不可持续现象屡次发生,这些行为都会对未来30多年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其次对奢侈消费行为,比如购买高档汽车、家具、私人飞机都应该征收相应的税务,这些高档消费品正式纳入征税范围,是对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也是“宽税基”改革方向的指引。这种方式既可以完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能够增加财政所得,对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2.合理调整税率水平,完善税率结构

我国消费税税率目前运用的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互结合的方式,比例税率主要是适用于那些价格变化较大、计量单位容易出现变化的消费品,定额税率一般运用于价格差异较小、计量单位不容易出现变化的消费品。完善我国消费税的税率制度和结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降低一部分消费品的税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来许多属于高档消费层次的商品和服务已渐渐成为居民的生活的一部分,比如比较常见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早已经绝大多数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于这部分消费品需要相对降低其消费税税率;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部分污染环境类、资源性消费品的税率,比如一次性餐具等。

此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的改革是“营改增”后税制改革中消费税改革的重点内容,与此同时消费税的计征方式、价税关系和征收环节设计也应当做出相应的改革,要不断拓宽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在条件允许时将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更有效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改革中要结合增值税进行有效的功能制度设计。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消费税改革工作已经成为税制结构衔接的重要内容,在改革消费税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在组织财政收入基础上,注意合理的引导消费行为,在征税税率与征税范围方面,完善相关的税收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梁金庆,赵竹明,辜榕容,于津. 管窥“营改增”对科研院所提出的挑战[J]. 经济师. 2016(07) .

[2]刘燕. 基于税制改革创新的角度探讨“营改增”的意义[J]. 财经界(学术版). 2014(05) .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2

1994年的那次分税制改革,笔者记忆犹新的一个细节是,国务院领导亲自带队去某省谈判,工作人员在北京连打印机都带上了,担心当地都不予提供。

还有,一项曾经的费改税,有关部门认为铁定通过,连晚上的新闻采访都安排好了,结果以一票之差被否决。

本次,资源税改革,据说9月1日有望提速扩面,目前看来,业已延迟。

如何告别税改的烦恼呢?

别低估“对手”的反应

仅从目前新疆当地中石油以及中石化的情况来看,改革之前每吨原油税额大约30多元,改革之后每吨原油税额猛增到185元,是改革前的6倍多。

企业肯定会想办法来进行税收筹划,降低成本。

在财政部财科所孙钢研究员看来,资源税试点遇阻,其实正在意料之中。

从价计征后,价由谁说了算?比如,原油以往是1000元每吨,现在实施资源税了,企业可以转移定价,变为600元一吨,反正是卖给自己的炼油厂。如此,企业就可以大大化解了税收压力。

地方财税部门呢,只能和企业算账,大家各自算出不同的一套账。于是,有税务局长感叹:有的企业哪就是一个“混账算法”!

但人家是中央企业,总账在北京,地方财税部门想和企业算清楚,也难。

目前看来,资源税理论上的增收,因企业的“有效应对”,而缩水不少。这或许是资源税改革遇到的最大问题了。

孙钢研究员分析说,我们一定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和企业算账,算不过人家时怎么办。

改革方案的科学设计

以往的改革方案,基本上由权威者直接拍板,然后实施。这也是1978年初改革的一大特征。

孙钢研究员说,以往的改革,基本上由少数人决策;而今,我们的改革必须由多数人来参与。

“税改牵涉到众多的利益调整,如果再是由少数人关起门来,在屋子里弄出个方案来,不和利益关联者充分沟通,反而以工作保密为由封锁方案,实施后,自然将面对一系列挑战!”

有反对的声音,这不是坏事,孙钢认为,只有充分公开,充分发表意见,充分多方沟通,改革方案才能完善,这样,推出后,出现的问题才会少一些。

对于现在资源税试点遇阻的情况,孙钢并不惊讶。

他认为,这其实是静态算账和动态算账的问题。“静态上算,企业的确是应该交这么多的税款,但动态上呢,企业会转移定价,会进行税收筹划,动态形成的账和静态计算出的账,肯定有不少的差距!”

或者说,理论税收和实际税收其实不是一回事。

怎么办呢?

孙钢认为,税收方案将来可能既走从价计征的办法,也走从量计征的办法,“将来很可能会从量和从价相结合,或增加征税环节”。

这样的调整早有先例。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曾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做出必要调整。

文件规定,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乙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36%,雪茄烟由原来的25%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为每支0.003元,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我们早晚要走烟产品消费税调整的路子。”孙钢断定。

政府间利益调整

随着资源税改革的全面实施,政府间利益调整的难题终将浮出水面。

以前,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外,其余所有资源税收人均归地方政府所有。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海洋石油开采企业并没有缴纳这一税收,而是以矿区使用费的形式上缴。因此,资源税实际上是名副其实的地方税种。这主要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考虑到我国资源大多分布在欠发达地区,把资源税划为地方税种,可以增加资源省份的可用财力。而且,资源税收入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很低,对中央财政影响不大。再加上当时资源与环境问题并不突出,资源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功能便被忽视了。

众所周知,根据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一般理论,应该把具有级差性质、税基不均衡地分布于各地区的税种,划归中央征收管理。考虑到资源在各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特点,资源税应该由中央政府来征收。如果资源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就会造成各地之间严重的不平等。从国际经验看,在资源税收入的归属方面,大部分国家是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也有中央独享、同时给地方以财政补偿的国家,如英国。

但从目前的现实看,孙钢认为中央财政难以参与分享。不过,孙钢认为,中央也一定研究过如何与地方共享。

如果资源税在全国已经实施了,并且实施了一段时间后,肯定会有一些欠发达的资源输入地区,提出来要中央财政进行补贴。怎么有钱进行补贴?孙钢预计,届时,中央财政趁机会参与资源税的分成,以此来对欠发达的资源输入地区进行补贴。

资源税中央和地方分享,孙钢认为很可能采取这种曲线变通的方式实现。

“届时肯定是地方占大头,中央能进来已经不容易了!”孙钢称。

不过,假如现在就已经是共享税的话,孙钢说,资源税改革遇到的企业难题等或许早就破解了,毕竟,地方的能量有限。

政府与市场的思维

而资源税改革乃至整个改革,需要再次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思维。

孙钢说,国外讲,政府干市场失灵的事情。而我国一些地方呢,是市场不灵,政府干预的太多了!

政府应树立市场为主而不是计划为主的思维,应把资源配置主导权交给市场。政府越是从市场参与者角色中退出,转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就越能发挥其纠正市场失灵的积极作用。

比如,在资源税改革方面,逐步减少政府对生产要素和资源产品价格的管制,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生产要素和资源产品价格受政府管制,严重偏低,助长了大家粗放扩张实现经济增长。今后,要推进生产要素和资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的节约和有效使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孙钢说,由于发改委对成品油价格的控制,中石油和中石化无法因资源税改革而调整价格,一定程度上逼着企业想办法来“转移定价”。

而企业呢,也同样要有正确的思维。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3

一、燃油税改革的现实目的

(一)抑制燃油的不合理消费。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表示,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抑制燃油的不合理消费。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突出,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艰巨。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对石油的需求不断增加。由于资源匮乏,我国从1993年由石油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目前已达到50%;另一方面我国石油利用效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耗油量急剧增加,燃油污染也日益严重。目前,大城市80%以上的一氧化碳、40%以上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

(二)形成“多用油多负担,少用油少负担”机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不仅十分突出,并且将长期存在。近年来,国际石油市场价格急剧上涨和大幅波动,以及国际石油地缘政治的日趋复杂,对我国石油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我国的石油利用效率低、浪费现象十分严重,机动车百公里油耗比发达国家高20%,而且高油耗、大排量汽车发展迅速,我国的汽车平均排量比富裕程度较高的欧洲还要大得多,小排量、节能环保型汽车也因发展环境不利而受阻。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在成品油价税费环节上缺少有效的手段,以引导公众的消费行为,购买、使用节能环保汽车。改革就是要形成“多用油多负担,少用油少负担”的机制,有助于小排量和节能环保汽车的发展,促进公共交通发展,抑制浪费。

近期国际油价的大幅度回落,为在不提高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引入这种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时机。这次改革不仅不提高成品油价格,而且因相关收费的取消减轻了社会负担,符合当前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要求,同时有助于节能减排,推动汽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有利于形成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科学发展。

二、燃油税改革的意义

(一)规范税费制度,理顺税费关系。这次燃油税改革的意义,是规范税费制度,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公平社会负担。同时,对燃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多用油者多交税,有利于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不提高油价的前提下实施这项改革,不会增加用油者现有负担,又能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这次调整税额后形成的税收收入一律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燃油税改革,是在现行税制下通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额实现的,没有单独设置新的税种,符合简化税制的原则。这样,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税务部门可以不必另外设置机构、增加人员,就能够完成新增加的征收工作。对全国4,000多万汽车用户来说,燃油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消费者的购油税已经含在油价里了,省了交税这道手续,也免去了过去四处跑路专门交费的麻烦。

(三)有利于促进汽车厂家研制节能技术

1、目前国际油价跌破每桶50美元,国内油价存有降低的空间。加税后,不会对燃油使用者造成过重的负担,能达到对社会总体减负的效果,是燃油税改革的机遇。征收燃油税也是以经济手段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必然选择。征收燃油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法,征税多少与用油量多少相关联,能有效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又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

2、燃油税的开征还有利于汽车产业升级,促进厂家研制更高性能的发动机和节能技术。燃油税从燃油经济性上体现运输成本,将鼓励交通运输装备制造业和运输行业开发使用更加专业化、大型化、燃油经济性更高的运输工具,使企业升级改造,形成节能减排的运输方式。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废止了2002年以来实行的“年底双薪单独计税”的计税方法。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这意味着,个人所取得的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与当月工资合并后计征个税,而不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对普通百姓影响不大,但对一些工薪高的个人来说,合并后适用的税率可能会提高。”

这一计税方法引来不小反响。结合近期深圳市“欲语还羞”地表示将率先开征物业税,业内有关税改的讨论再起。其中,既有对燃油税改革和增值税转型的功效探讨,更有对资源税改革、环境税和物业税推出时机的猜测。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运行及财政收入产生严重冲击,也使一些长期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矛盾更加凸显,改革的迫切性大大增强。来自高层的信息强调“目前是推动改革攻坚的较好时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透露,“资源税改革现在可以逐步推出,环境税正在研究阶段,物业税正在研究之中。”

燃油税改革初见成效

当国际石油价格处于较低水平时,去年底国务院及时果断地推出成品油税费改革。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规定,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规定,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刘桓指出,由于征收燃油税的想法早已有之,而且其基本特点仅仅是在原有税种之下赋予一些新有功能,对税负进行一定调整,因此,实施的难度并不大。

“今年8个月以来,燃油税改革的政策效应已经显现。”刘桓说,燃油税改革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但是由于2008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已逾5.4万亿元,因此,这方面目的并不明显;二是对环境、资源、能源进行调控。由于我国以石油为主的能源进口依赖性较高,制约了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通过税收来提高价格,从而唤起全民的节约意识非常重要。

基于此,刘桓认为,征燃油税的目标“初步还是能达到效果的”。

增值税转型改革尚待检验

为适当拉动投资,增值税转型改革正逢其时。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至此,我国实现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过渡,企业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所付出的款项,在计征增值税时,计入征税基数从而准予扣除。

在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看来,所谓的增值税转型,就是对企业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所付出的款项,在计征增值税时,计入征税基数从而准予扣除。因此,和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体现了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激励。

根据最新数据,目前,这项改革能减轻企业上千亿元的负担。以山东济南为例,今年上半年,增值税减收8.44亿元,其中市级以下减收2.74亿元;预计全年增值税减收25.92亿元,其中市级以下减收8.41亿元。

“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变,从长远来看肯定是好事。”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分析指出。不过,由于政策效应最终要取决于企业对政策安排的反应,对企业的积极影响还需要观察。原因在于,企业只有真的购置新设备了,真的着手技术改造了,真的增加投资需求了,才能最终享受到增值税转型的好处。

对此,高培勇认为,由于当前金融危机的一大特点是产能过剩,不少企业缺乏足够的投资热情和动力,因此,对增值税转型减税效应的预期,“不能不有所保留并备有预案”。

高培勇表示,如果减税效应不能如所期望的发挥出来,并且,经济形势的变化需要在税收上采取更有力的扩张措施,可将房屋、建筑物投资纳入抵扣范围,允许抵扣全部的固定资产投资,从而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

资源税改革择机而发

今年以来,资源税改革的话题被政府有关部门数次提及。5月25日,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6月17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强调“将资源税改革类建议提案确定为今年重点办理建议提案”。

“现行资源税制已不能适应国有企业上市以及民营企业大量介入资源开采和生产的现实。”杨志勇指出,资源税自1984年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以来,所提供的税收收入规模相当有限。几经改革,资源税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2008年仅为0.56%,2009年上半年略有提高,也只占0.61%。另外,资源税征收范围偏窄,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少数资源征收。

杨志勇接着分析,资源税开征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贫富矿之间的级差收入,但是,近年来,资源价格暴涨,较低的税额导致资源价高税低、近乎无税局面的出现。幅度较小的资源税税额调整,根本无法达到调节级差收入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

基于此,杨志勇认为,资源税改革方向有两个,一个是扩大税率,另一个则是扩大征收范围。

“资源税在我们国家刚开始征收的时候只限于七种。其实资源的构成很多,这就使得资源税开征的范围和标准应该有所变化”,刘桓补充说。

“不过,由于宏观经济还处于‘微妙’时期,在改革的时机上必须考虑周全。”刘桓表示。杨志勇对此表示认同。“资源税改革还是在经济相对比较景气的阶段推行较好。”

刘尚希则持另外一种观点。他告诉记者,当前,经济正处于“平稳爬坡”的过程之中,“是推出资源税的一个较好的时机,可以逐步推出。”

环境税掣肘在技术难题

另一个颇受业内关注的是环境税的推出。尽管它也列为今年税改的六大重点之一,但是其复杂程度却远远超过资源税改革。用刘尚希的话说,“推出环境税,要比资源税改革更难。”

“环境税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一类税,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行为税。”刘尚希说,环境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使用的角度不同,内涵也不太一样。

狭义的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而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比如针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征收的环境污染税,也包括目前排污收费的费改税等。而广义的环境税,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环境政策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的总称,比如国家在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中更多地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等。

杨志勇将环境税的狭义和广义内涵分别称之为“环境税”和“绿色税收”。对于环境税,现在环保部门已经收取排污费之类的费用,相对较容易;但是对于“绿色税收”,实施起来则难度较大。

“核心问题是标准难以确定。”刘桓表示,有关税收政策制定者、税务工作人员不太懂自然科学,比如燃一吨煤能排放多少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物质,环境的修复需要多少资金才够,很难得出准确的结论。“这就需要配合各部门,有个相互磨合的过程。”

“另外,还要考虑企业、纳税人接受的程度。”刘桓表示,针对目前存在的技术难点,要一个个突破,并借鉴成熟的国际经验。

针对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提出的研究开征碳税,刘桓认为,二氧化碳的排放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因此,碳税应该在环境税里第一个出台,随后,“对水的污染、其他有害气体造成的污染,恐怕在下一步改革中会提出来。”

物业税“应该先创造条件”

8月5日,备受各方关注的物业税开征被写进了《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三年(2009-2011年)实施方案工作安排表》。消息一出,立刻有媒体将其解读为,“深圳将成为国内首个开征物业税的城市。”但是,仅在两天之后的8月7日,深圳市地税局就出面“澄清”,表示“深圳不会成为首个开征物业税的城市,但或许会成为全国多个(开征物业税的)试点城市之一。”

近年来,开征物业税的声音时常响起。民众对物业税的讨论也各说各话。其中,有的认为物业税将导致房价下降,对买房人有利;另一种声音则认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买房人不仅要继续高房价买房,还要承担高昂的物业税。

对此,杨志勇认为,这是国内对物业税概念模糊的一个反映。刘桓介绍道,在美国,物业税指的就是房地产税。但是,由于中国的房地产的产权是分开的,房子和地的产权归属不同的人,因此,“在中国,物业税是在房屋保有过程中,刨去土地,对它的保有期间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具体而言,物业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两种:一种是商用地产,一种是民用地产。刘桓表示,由于商业地产保有期间本身就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因此对物业税习以为常。目前“探讨比较多、分歧比较大的是,对民用住宅要不要在保有期间征物业税,这是问题的核心。”

刘尚希认为,将物业税扩大到民用住宅,存在较大的难度。“从技术上来看,在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时,有的人收入不高,但是房产在核心区,其物业价值较高,这些人未必有能力支付物业税;另外,北京有的别墅在五环以外,单价比较低,但是总价较高。因此,按市场价格来计算价值是否合理?”

“而且,对物业进行征税,首先要求房产信息的公开透明。”刘尚希表示,房产信息公开本身就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的制约问题。“当前,要创造物业税的推出条件,光靠主观能动性是不行的。我们不仅要讨论要不要推出物业税,还要讨论当前能出不能推出物业税。”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财产税 分税制 营业税 房产税

增值税的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税种的变化,或许里面预示着未来财权分配的重要变革走向。中国目前是分税制,国地税分家之后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征收税款,国税主要征收中央税,而地税则为地方政府服务。国税系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涉及全国范围的税种,而地税系统则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等与地方政府相关的税收。在收入上,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船购置税、关税等。地方政府则独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其他税种则按比例在中央地方间分成。一直以来,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一般占地方税收总额的4成以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之后并由国税征收,无疑将对地方政府、地税系统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为了完善分税制,使得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趋势是: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使得“房产税”(下文统称“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为此,这里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就是: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由国税征收,再通过税收分享和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返回给地方政府,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提供支持,与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稳定收入来源两者之间,哪个更具效率与公平?或者上述两者同时实施,该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

一、增值税与财产税的含义界定

增值税和财产税的概念,在实践和理论中,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在不同层面的意义上使用着,使用状况比较混乱。因此,本文在进一步讨论前,有必要对概念做一下界定,以方便下文中的讨论。

(一)增值税的含义

本文所指的增值税是消费税的重要种类。本文所指消费税并非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消费税”,而是以消费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种类,英文名是consumption-based tax。以课税对象为标准划分,税收可以分为消费税(consumption-based tax)、所得税、财富税(wealth tax)。现代型增值税(VAT)是目前世界普遍采用的消费税制(consumption-based tax),是对商品和劳务增值额的课税,对最终消费的课税。国内增值税与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同,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还包括国内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即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增值税立法改革,主要任务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重复征税。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财政部的2010年1月~9月税收收入情况,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7.4%,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9%。

(二)财产税的含义

一个人的财富,就是其实际预期收入的现值[1]。政府可以对财富占有进行课税,例如年度财富税,也可以对财富转移进行课税,例如遗产税和赠与税。财产税(property tax)是最重要的财富税,是对财富占有进行的课税,是地方政府至关重要的财政来源。财产税收入在美国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73%[2]。财产税的主体部分,就是对住房的个人财富课税,在我国要进行的“房产税”改革,和先前准备研究开征的“物业税”都属于此类。本文统一作为“财产税”进行讨论。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我国现在实现的是分税制,实现分税制有众多优点,根据哈维.罗森总结的有:其一,分权制能使产出适合当地偏好;其二,分权制能鼓励政府间竞争;其三,分权制有利于地方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实验与创新。既然分权制具有以上优点,具有存在的依据,那么我们应如何为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筹集收入呢?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筹集税收收入,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地方主体税种,例如财产税,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西方研究概况

尽管财产税在西方通常作为地方政府基本和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但其本身却饱受争议。反对者多认为财产税不公平,收入分配层面不公平,对特定的纳税群体不公平,没有获得现金收入的情况下却对财产增值部分增税所以不公平等等[3]。由于以上原因美国不少学者建议减少或者甚至取消财产税,增加或开征其他州政府税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来给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甚至,近几年来,包括德克萨斯州在内的美国几个州已经进行了上述变革,改变用州和地方混合的财政收入支持地方政府支出,采用各式的州政府税收收入来支持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支出。然而美国也有很多人反对用州政府税收取代地方财产税,因为各种的州政府税种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财产税无效率,州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可能无效率[4]。

(二)国内研究概况

与西方相比,国内对该问题没有太多的研究。国内学者一般在争论该不该对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如果征收要以什么为税基,如何处理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房产税能否打压住房价,如何区分投机性住房和消费性住房等。国内学者鲜有从完善地方财政体系,协调好财产税与增值税改革关系层面来研究该问题。即使,有一些学者认识到财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5],也未能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财产税,与中央税和共享税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两者之间的效率问题。

三、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的原则

在讨论如何协调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确立一定的标准,否则讨论将无所适从。增值税和财产税都是税法的范畴之一,所以增值税和财产税都需要遵守税法的基本原则。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有各式各样的表述。历史上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的是英国的威廉.配第,他认为赋税应该遵循“公平”、“节省”、“简便”三项原则。后来亚当.斯密又提出税法的“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费原则”。刘剑文教授还总结了西方的四项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效率原则”[6]。笔者认为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协调应该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只有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增值税的改革和分税制的完善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该在纳税人之间平等、公平地分配。衡量公平的标准,又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受益标准”是指,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多少,即享受利益多少来纳税,受益多就多纳税,受益少就少纳税。“能力标准”,就是纳税人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来纳税,即使量能课税,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税收公平原则,又可以分为横向公平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横向公平指,经济状况相同、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应该相同;纵向公平指,经济状况不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也应该不同。税收的累进性即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之一,税收累进性意味着支付能力越强的人、缴纳的税收越多。财产税是具有累进性还是累退性,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税收行政效率,指以最少的征管成本征收最多的税收。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最小化,税收对纳税人的行为扭曲最小化。增值税被认为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税收效率,但是其税收中性在实际中也遭到质疑。财产税被认为容易征管,难以逃避,具有较高税收行政效率。增值税和财产税的税收效率,都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四、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方案抉择

在增值税改革后,如何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支出的财政收入,完善分税制,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增值税,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方案一: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

营业税占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成以上,增值税改革后,营业税将并入增值税,增值税由国税系统统一征收,增值税收入统一进入中央国库。那么为了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问题,中央政府将需要按一定的标准返还部分增值税给地方政府。

支持该方案的理由是,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性,不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具有税收经济效率。增值税是对消费进行的征税,消费多的人说明纳税能力强,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增值税并不是完全中性的,增值税的经济效率值得质疑。增值税的中性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增值税的税款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通过发票的抵扣制度,法律上的增值税纳税人不承担任何增值税的税负,因此征收增值税不会扭曲增值税纳税人的行为。但,对所有环节都全面征收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消除增值税免税制度,实行理想的增值税制度才能完全实现增值税的中性。理想的增值税实践中,显然是行不通的。第一,增值税免税普遍存在使得增值税中性被破坏。由于金融业、房地产行业等存在征管技术上的困难,国际上都不得不在该行业中实现增值税免税制度。又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农业也经常被免税。免税将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因为免税后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会进入生产成本,为了减少生产成本纳税人将会实行“企业兼并”。因为外包的业务不可以抵扣进项,原本可以外包的业务,都由企业自行承担,这将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分工。第二,实践中增值税一般实行多档税率。例如,我国对天然气、牛奶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品实行13%的优惠税率。由于优惠税率与标准税率17%的不一致,这又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导致无谓的损失,形成税收楔子。

其次,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可能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的课税。而消费者的所得未必与其消费成正比。比如一家庭人口多,而劳力少,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则较人口少收入多的家庭来说,前者消费要大于后者,而负税负担也大于后者(当然是在两者的人均消费水平一样的情况下)。增值税不区别纳税人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一律按消费量的多寡承担税负,造成税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二)方案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十二五”税制改革计划是研究开征房产税。而对于房产税的作用,也由开始的错误认识“调控房价”到后来的正确认识“作为地方政府稳定税源”的慢慢转变。财产税的税收收入比较稳定,所以很多国家都把其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因为根据现存财产的价值课税,一般不受社会经济变动的影响,课征对象相对稳定,因此对其课税,收入必稳定。但把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也有违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

首先,财产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因为财产不足以作为测度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在商品货币经济体系中,个人的财富并不完全表现于财产,主要是所得,而所得的来源和形式多种多样,财产多者也许不能说明其现有所得多,而所得多者,其财产可能很少,故不能再以财产作为测度纳税能力的依据。并且,财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和建筑物的课税。税收的增长导致土地和建筑物价格的增长,并继而导致利用这些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因此,财产税被看作是可以转嫁的。因为房租主要是穷人支付的,所以财产税具有累退的性质。

其次,财产税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财产税的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而这些都影响税收的行政效率。财产税的税基估价难以确定。财产税一般都是从价计征,而这一价值是估定的。估定价值的工作是很困难的,往往出现随意估断,而且会出现等现象。在我国现行征管技术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财产税税基评估的成本将会非常大,税收征管成本也会比较大。

(三)方案三: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根据对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分析,单独以增值税或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都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把这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是指,由于增值税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职能缺陷,难以单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成对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的分配任务,因此需要利用增值税和财产税各自在功能上具有的相互补偿性,在制度设计上协调两者,使得两者的功能缺陷彼此得到弥补,达到相对和谐的统一。

对于如何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这是一个比较宏大和艰难的问题,还需要很多实证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第一,完善增值税制度,使得增值税尽量接近理想增值税制度,减少对增值税中性的影响。第二,改进增值税技术,使得增值税也具有累进性。第三,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转移支付法,实现财政法定,提高转移支付的公平和效率。第四,对中国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中国房地产市场中,财产税的真正经济归宿,对其累进性或累退性进行再思考。第五,改进税收征管技术,完善财产评估技术,降低财产税征管成本。

参考文献

[1][英]C.V.布朗、P.M.杰克逊著,张馨主译.公共部门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76.

[2][美]哈维.S.罗森著、特德.盖亚著,郭庆旺、赵志耘译.财政学(第八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501.

[3]Ronald C.Fisher,What Policymakers Should Know About Property Taxes[J],Tax Analysts,2009(2).

[4]George R. Zodrow.,Property Tax Incidence and the Mix of State and Local Finance of Local Expenditures[J],Tax Analysts,2008(5).

[5]丁成日.理论和国际经验对中国房地产税发展的启迪[J].研究报告,2005(50).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6

关键词: 宏观税负;财税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3)06013502

1 我国宏观税负现状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如一个财政年度)政府收入总额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总体税收负担状况的综合反映,是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的体现。

通常,衡量宏观税负的口径有三种,第一种是小口径,即全年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第二种是中口径即全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第三种是大口径即全年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由于各国的政府收入的构成和统计口径差异较大,因此国与国之间宏观税负的比较往往不采用大口径宏观税负。

数据来源:OECD revenue statistics 1965 - 2010。

从表1和表 2 的数据可以发现,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由2006年的14.13%上升为2010年的18.25%,中口径宏观税负也由2006年的17.92%上升为2010年的20.74%。因此,我国的税收负担水平呈现出明显的持续上升的趋势。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宏观税负并不算高,总体而言,我国宏观税负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但是,我们如果是仅仅把税收负担比率的数字本身和西方国家进行比较,就认为我们的税负水平比西方国家低,这样做显然是不科学的,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和西方高税负国家在公民享受政府服务方面的差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里,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完善,公民享受的福利水平也较高,生老病死、义务教育、失业补助等等使高税负“师出有名”。而这些保障在我们国家是有所欠缺的,在部分农村地区则基本没有。从理论上来看,较高的税收负担水平对经济发展会产生紧缩效应,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是不利的。由于超收税收不能很好的使用,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问题。

2 宏观税负重的原因分析

2.1 非税收入过多,管理不规范

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当普通居民在衡量自己所负担的税收时,也不会将两者区分。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分享额进行“洗牌”,中央改变了财政紧迫的局面,提高了两个比重,重新加强了中央的财力。地方则日益陷入了财政困境,尤其是乡镇政府,已经进入了“吃饭”财政的困境。但是,财权层层上移,事权层层下放的局面日益严重,地方政府只能从他处寻求财政来源,例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等。据统计,这部分非税收入的比重是相当大的。这也确实是给老百姓带来负担。这部分收入没有统一的规范,主观性任意性比较大,导致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加剧了居民的抵触情绪,使居民感到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日益加剧,幸福指数不断下降。

2.2 中低收入阶层是巨大税负基数的贡献者

中低收入阶层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感觉负担重了,也就是全社会的负担重了。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缴纳者是广大的工薪阶层,他们属于中低收入阶层。对于那些富人,由于制度和监管方面的不完善,无法很好的掌握其收入情况。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他们的工资的很大一部分是要负担自己及家人的衣食住行,当这部分收入减少而以税的形式缴纳给国家后,他们的生活质量会受到影响。而中低收入者又占了社会的大部分,因而税负使整个社会不堪重负。

2.3 取之于民未见得用之于民

政府处于这样一个角色,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考虑,社会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比较合理,因而大家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以税收的形式交给政府,让其利用这笔收入为自己提供好的公共产品,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越多质量越好,也就是居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越大。要知道,税负是否重,纳税人是否痛苦,与社会福利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如果在高的税负水平下,居民所享有的福利也很好,他们会觉得物有所值,这种税负水平是合理的。但是,高的税负水平却对应着较低的福利,人们会感到受到欺骗,会不满,会对现在的税负水平的合理性产生怀疑。再比较各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一般经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比例在30%左右,一些高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已经突破40%,而我国仅为10%,相比而言比较低。在高福利国家,居民缴纳税,他们从出生到死亡都有了保障,福利无处不在。但是对于我们国家而言,税收占GDP的比例不断提高,但是人民的福利却没有增加,农民几乎没有保障,生不起病,上不起学。从财政支出方面看,对民生方面的投放比例偏低,政府效率低下,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透明度也很差,居民认识到自己的收入被政府中某些人“纳为己用”,更加觉得自己的税收负担沉重。

3 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面对我国税负较重的情况,政府应该进行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的财政改革,一方面适当减轻宏观税负水平,另一方面提高纳税人的福利状况,从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3.1 减少税收收入,调整税制结构

中国税收的这种状况,与税制结构自身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由于目前我国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结构,虽然这样的税制体系结构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是,根据宏观经济理论我们知道,这种税制体系结构却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因为直接税更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我国必须进行以减税为主尤其是以降低间接税比例为主的税制改革。

流转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我国税收收入中的60%以上都来自流转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增值税是起普遍调节作用的税种,征收范围是有形动产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消费税则是为达到一定目的对个别货物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实际上是对增值税的高税率货物单独设立的税种,而营业税覆盖的主要是第三产业。

(1)我国增值税的改革。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税率不应过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的税率为15%左右,在我国基本的增值税税率为17%部分适用低税率为13%。很多国家为了减轻人民生活负担对大量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零税率或10%以下的税率,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将增值税低税率降至10%并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可以涵盖食品、儿童服装、药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将农产品作为零税率货物,从而降低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

(2)我国消费税的改革。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是累进性最强的税种,发达国家的消费税收入一般都占其全部税收的10%以上和GDP的3%以上。在我国2009年的数据显示消费税收入占到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54%和GDP的42%,消费税的比例有了较大的提高。消费税在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和收入再分配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作用。因此我国可以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尤其是对于高消费、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费品,要实行消费配额限制,并课征高税率;但是对于已进入普通居民日常生活的消费品,要依据消费品的性质,适当降低税率。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消费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可能是奢侈品的消费品现在可能转变成为了生活必需品,对于这类产品,条件成熟时可以停征。

间接税税负下调所带来的税收收入下降也必须通过直接税来加以弥补。

(1)企业所得税改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与其他国家相比并不算高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承担了太多的间接税以及行政性收费,许多企业经营困难,尤其是许多的中小企业,对于扩大就业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及扩大内需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应侧重于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2)个人所得税改革。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是工薪阶层,其在调节除工资薪金以外的其它收入方面力度不足,应积极推进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变,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税,同时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应当在满足纳税人基本生活开支的收入水平之上予以征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3.2 规范政府资金,管理非税收入

我国的非税收入过高且管理不规范是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这部分收入不仅引起纳税人感觉税负过重,而且收费不规范不透明难以预测。要想降低税负水平,必须规范非税收入。

(1)严格立法,明确收费项目和主体。

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立法,通过法律明确政府部门各项收入的方式和数量,杜绝一切不正当收费;其次,坚持向以税收为主费用为辅的政府收入财政体制转变,对现有的收费项目进行整理和规范,使上述大、中、小三种口径下的宏观税负趋于一致。

(2)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目前在我国财政管理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政府资金管理的重点,必须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使政府各单位的收入都接受财政监督。同时,注重审计部门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的监督作用,防止各部门将其用于私人利益。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但是人民对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期望却日益增强。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为方式转变、内需扩大、结构优化创造必要的条件,让城乡居民有钱也敢消费,使主要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的经济发展方式真正转变为主要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推动的经济发展方式。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之一,并且目前我国从税源、社会接受程度、税收征管等许多方面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建议我国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政治、经济和人口等方面的实际,制定出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东西部地区以及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等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有多种模式,并可以考虑将社会保障税划归为地方税,作为地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财力保证。

参考文献

[1] 陈颂东.中国的税收痛苦指数宏观税负与税制优化[J].财会研究,2011,(5).

[2]叶超.对中国税负问题的思考[J].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