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验收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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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验收报告

道路验收报告范文1

一、我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现状

我区行政区域内,目前对镇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实行管理的只有、两镇。镇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主体为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镇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主体为停车场。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受区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挂靠区保安公司管理,系非正规就业组织。中心现有管理人员3人,(其中公安系统退休人员2人)职工17人,担负着镇区内17个道路停车点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停车场,系工商登记的企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镇人民政府工贸办,现有管理人员4人,(其中退休聘用人员1人)职工22人,担负镇区内9个道路停车点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其管理目的主要是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中心城区的交通安全,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确保城区的道路的畅通有序。、两镇区内的道路停车点,经区交警部门确定并设置停车点收费标志。道路停车点车辆停放收费标准为每辆次5元,使用票据均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员绝大部分来自下岗、待业、协保人员。在分配经营管理模式上,区机动车停放管理中心管辖的收费管理员月工资750元,代缴小城镇养老保险金340元/月,一人一个点管理,点与点之间每月轮换。镇则采取以下3种形式:一是每人每月上缴1200元,得基本工资570元/月,超出1200元部分的收费收入50%归个人;二是每人每月上缴1000元,得基本工资270元/月,超过部分50%归个人;三是视不同停车点,规定不同的上缴基数,超出部分全部归个人,没有基本工资。

年,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道路停车点停车费收入39.65万元,停车场道路停车收费收入20.84万元。

二、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年,我区为规范道路停车管理,成立了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目前是统一管理我区各镇的道路车辆停放管理。但没有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机构性质等各方面关系都没有理顺,到目前为止只担负着镇区部分道路的车辆停放管理。已开展的、镇区道路停放管理至今各自为政,根本达不到统一管理的目的。

2、票据使用不规范。根据市人民政府年44号令的有关规定: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道路停车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而我区、镇道路停车收费使用的收费票据均是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收费收入由收费单位自行支配。这种做法明显与市府44号令和市建交委等六委局交停()621号文精神不符。

3、道路停车服务不到位,不规范,违规收费现象时有发生。虽然,道路停车服务区域设有收费停放标志,但大部分服务区域没有划定明显的车位标志、泊位数量、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的基本要素。另外,由于收费承包,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两地区都不同程度存在收费不给票等违规现象。

三、规范我区道路停放收费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工作调研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对规范我区道路停放收费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理顺道路停放收费管理体制、明确道路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我区各镇区的道路停车收费工作。根据市府年44号令和市建委等六委局《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将现在的行政分头管理改为集中统一管理,建议由区建交委所属陆上交通运输管理所统一管理我区的道路停放收费工作。

2、规范票据使用和收支管理。道路停放收费统一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停车费的收支管理应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收取机动车道路停车费的复函》(财预[]14号、价费[]8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支出由财政根据预算划拨。

3、规范道路停车场的设置。针对道路停车场点管理的现状,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划定停车泊位的标线,设置“停车场”“收费”的标志牌,收费公示牌,进一步明确道路停车场位置、泊位数量、允许停放时间等基本信息资料。

道路验收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产生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及其有关的部门(如气象、土地、环保、房地产等)。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与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报送和接收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的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

(三)保障档案形成单位的凭证依据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接收范围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4.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筑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材料及道路图。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体交叉高架路、人行过街桥(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档案材料及桥涵分布图(铁路桥涵按3.1)。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4.供水:城市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5.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材料及输气管网现状图。

6.供热: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热力管道工程档案材料及热力管网现状图。

7.照明:城市路灯线网系统图、照明设施分布图。

8.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

①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规划设计,改建变迁资料,风景名胜、古建筑等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图,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及修缮记录。

②城市依托大自然环境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设情况,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规划及分布图。

③古树名木统计表、位置、情状描述、价值、意义论证,保护原状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

④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的照片、现状图、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

⑤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雕塑的照片等有关材料。

9.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各种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10.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工程设施分布图和防洪设施工程档案材料、城市防洪历史档案材料,其他防灾有关档案材料。

11.城市人防工程: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城市交通、电力、邮电档案

1.铁路。

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工厂厂房的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径路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②城市规划区的桥梁总平面位置图,平面、立面的竣工图及有关说明;线路、隧道的总平面位置图,横纵断面标准图及有关说明。

2.民航机场:民航机场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总图,净空图,竣工验收报告;航站楼建筑工程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3.港口:港口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客(货)运站建筑工程档案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4.公共交通: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场站设施工程及线网布置档案材料:地铁工程档案材料;轮渡码头、索道、缆车等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5.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档案材料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6.城市供电。

①电源:电厂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厂区外综合管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②电网:变电工程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供电、配电线路平面图、线路地理结线图。

7.城市邮政、电信。

①邮政、电信枢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②微波站位置及空中通道图、短波收发讯台位置图,地下、地面站位置图,市区内市话、长途明线杆路图;邮政运输地下通道位置图和管线道路工程有关的文字材料。

(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1.民用建筑(根据本城市具体情况)。

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

②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旅游、外事、科技、文娱、教育、宣传、出版、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重要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内部主要建筑物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结论性文件材料。

2.工业建筑

①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企业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与全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副食加工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材料。

②国防工业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图及厂区与外界相连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厂外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五)军事工程档案资料按《军事设施保护法》办理。

(六)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1.城市建设科研的重要科研成果、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2.城市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及反映城市主要面貌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典型居住建筑工程设计档案材料。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可收集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四)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七条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范围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外,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

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有关单位应向当地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凡属规划、市政公用及管理方面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凡属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方面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凡属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等方面的,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报送。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

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超范围接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

凡属新建项目(工程)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网普查、补测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其它城市建设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第十一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案卷质量,由报送单位(部门)负责,按国家标准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整理。案卷(卷盒)封面和脊背可不填写,由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分类、编号并填写。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内容中涉及工程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的原件,应保存在档案形成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卷(册)和页数,并有完备的签字验收手续和利用权限、保管期限等说明。

第十四条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的城市建设档案建立目录清单,并根据其变更情况(改建、扩建和补测)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报有关变更内容;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到变更内容后应及时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改。

道路验收报告范文3

第二条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实施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国土、公安、环保、水利、规划、房管、园林、环卫、消防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二)是否按审批规划建设完毕;

(三)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建设完成,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五)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六)建设项目绿地率是否达到相关规定,是否按照已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完成施工;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否落实;

(八)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九)中水设施验收是否合格;

(十)建设项目安全技防设施是否齐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建设的,可采取分期验收。具体实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有条件进行整体综合验收的,不实施分期验收;

(2)建设规模不足20000平方米的开发项目,不实行分期验收;

(3)分期验收的项目,其分期验收须提交并满足实行分期验收所需要的材料及条件;

(4)申请分期验收的项目,其分期验收房屋相关的水、电、通讯设施及地下污水管网配套及公共设备设施如未建设或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进行分期验收;

(5)分期验收项目,其最末期验收部分房屋,在项目未取得小区整体综合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交付使用,亦不办理相关产权证书。

第七条开发企业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和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参加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具体分工是:

(一)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小区地籍图和宗地图;

(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审批规划说明书及总平面图、项目审批绿化景观规划说明书及平面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平面图;

(三)园林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工程绿化方案审批书》、《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加盖“绿色图章”的绿化设计方案;

(四)环卫部门负责环卫等公用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证明;

(五)环保部门负责环评文件、环评批复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在设计、施工、运营等阶段落实情况调查;污染物排放达标调查、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效果调查;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查;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六)房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负责落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证明材料;

(八)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路灯、有线电视、安全技防、通讯、邮政信报箱等公用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证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落实情况。

第八条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规划说明书及总平面图;

(二)项目审批绿化景观规划说明书及平面图;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平面图;

(四)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小区地籍图和宗地图;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建设工程绿化方案审批书》、《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加盖“绿色图章”的绿化设计方案;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环卫、有线电视、通讯、路灯、安全技防、邮政信报箱等公用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证明;

(八)《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九)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证明材料;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综合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一)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开发企业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标准文本,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持《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提报材料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审验合格的开发项目准予备案,核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交开发企业备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整改补正后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保修金为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3%-5%,由开发企业向房管部门交纳,到工程保修期满后按规定退还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在开发合同和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中应当将综合验收合格予以注明。交付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提供《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第十三条房管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机构在新闻媒体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应当标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忠告购房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字样。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六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根据《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中,对、、的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验收报告范文4

为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市建设局文件《在我是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报监 ,复工核准,达标验收和竣工备案制度》(南建安【2001】33号)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开工保监:开工前项目部应持《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向建管处申请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单位工程开工前和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在开工前,项目部应依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JG59-99)及自治区、市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完成工地围墙、出入口大门及门卫、“五小设施”、宣传设施以及“六牌一图”、现场布置、施工场地平整和道路硬化、施工用电设施、消防器材的工作。

2、分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安全员、施工员、作业班组长进行项目部和班组两级安全生产教育,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员、施工员对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安全及文明施工检查要求:

1、由项目经理每周定期组织安全员、施工员、作业班组长进行全面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2、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每天进行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现场观察和抽样检查。

3、由项目部安全员、施工指导督促作业班组每天在施工过程中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4、项目部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公司、项目管理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5、在政府主管部门、公司、项目部的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原因、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由项目经理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由项目安全员负责督促整改,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项目安全员负责做好整改记录和安全检查报告及安全评分表。凡是由上级下达的整改单,由项目安全员负责反馈整改报告和整改验收表。

6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及时发现存在或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施工的行为关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四、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竣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天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向公司施工管理部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分段验收表,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安全技术资料,项目部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等竣工备案资料,由公司施工部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设施的验收

1、安全及施工设施的验收由项目组织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机管员、作业班组长等人参加,有安全员负责做好验收记录。

2、安全及文明施工设施验收内容:工地大门、“六牌一图”和宣传设施、“五小”设施、场地道路、消防设施、标牌、基坑支护、脚手架和安全网、“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模板拆装、起重及垂直运输设备、施工机具等。

3、安全验收的规定:(1)、当安全及文明施工完成设置后,应当进行验收。

(2)、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公司、项目管理部下达的整改或停工通知完成整改后,应进行验收。

(3)、经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按程序逐级向项目管理部、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4)、安全验收报告与安全技术资料应同时申报送达。

4、达标分段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申报。

道路验收报告范文5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按照“统一部署、属地负责”的原则,结合农村公路的建设,切实加大改造力度,利用三年时间(2008-2010年)完成我市农危桥改造任务。

二、工作重点

对下列情况的桥梁要优先列入改造计划:

1.农村公路已通客运班车,但桥梁不能满足要求的;

2.道路已具备通车条件,但桥梁尚未改造的;

3.农民通行频繁,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桥梁。

三、改造标准

农危桥改造标准,应按照桥梁所处道路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态势适度超前的要求确定。具体为:

1.在乡道上的危桥,按照公路-Ⅱ级标准,桥宽5-7米实施改造;

2.在村道上的危桥,按照公路-Ⅱ级标准,桥宽5米实施改造;

3.桥梁跨越等级航道,必须满足航道通航等级要求;

4.在桥梁相应位置应当设置必要的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资金筹措

农危桥改造工程拆建所需资金由市交通局统一筹措,并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受益镇(区)承担工程总造价(含主体工程、拆除老桥、搭建便桥、桥头接坡等费用)的10%,负责做好前期工作,提供施工场地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工作措施

1.市交通局作为农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主体及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及实施。

2.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农危桥改造工程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镇(区)一定要加强对辖区内农危桥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

3.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镇(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上报农危桥改造计划,坚持“尽力而为,鼓励先进”的原则。市交通局对镇(区)自筹资金到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将优先安排。各镇(区)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危桥要做好安全警示和防范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六、工程管理

1.计划管理方面:各镇(区)每年要编报当年农危桥改造计划,并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市交通局在每年3月底前审核并下达当年建设计划。对确需改造的桥梁,改造前后均要摄影存档。

2.招投标管理方面:农危桥改造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参与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及业绩的施工企业,严禁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参与投标。招标工作由市交通局按区域进行统一招标,并具体实施。

3.工程管理方面:农危桥改造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及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监理,市交通局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4.合同管理方面:农危桥改造工程实行“三合同管理制”。市交通局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严格按合同文本、附件及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实施管理。

5.安全管理方面:市交通局将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督管,确保工程安全。

道路验收报告范文6

为了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工程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镇招投标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招投标范围

各部门、村(社区)凡使用财政资金、集体资金、借贷资金进行的以下项目必须进行统一招投标:

道路桥梁、农田水利、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工程及各类管网配套工程、教育工程、福利工程、村(社区)建设服务工程、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水面等各类资源权属出让或租赁等。

上述项目中部门经办的3万元以下项目、村(社区)经办的1万元以下项目在报主要领导或片长同意后自行按程序组织招投标,招标方案及所有资料报镇招投标办公室备案;超过上述标准不足应报市招投标限额的项目(涉农工程20万、装修工程20万、道路桥梁工程20万、建设工程50万)由镇招投标办公室直接招投标;达到或超过应报市招投标限额的项目由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

二、招投标程序

招投标活动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招标公告。招标(发包)人研究制定招投标项目招标公告,报送镇招投标办公室审批。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必须事先履行讨论程序。

2.招标信息。镇招投标办公室审查批准招标公告后,在公开的场所或媒体上,公告期限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要求等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人不足3人的,可适当延长公告期或重新招标信息。

3.审查投标资格。镇招投标办公室对投标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原则上达到3人以上(含3人)方可进入开标竞标程序。

4.审查招标文件。镇招投标办公室对招标(发包)人制定的招标(发包)文件进行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公正性。

5.开标竞标。镇招投标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组织开标竞标。镇纪委、“三资”中心等部门参与现场监督。收入类项目采取竞价中标方法,支出类项目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方法,严防串标和恶意竞标,确保合同履行。

6.流标处理。如发生流标则需依照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招投标;因两次流标而进行议标的项目,其最高限价原则上不应突破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预算价的92%(或不突破自行编制的成本预算的125%),且需报镇主要领导确认后方可确定议标金额。

7.公示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低于2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后作出决定。

8.签订中标合同。招标(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由镇招投标办公室办理备案和见证手续。

9.合同履约管理。招标(包发)人负责合同履约情况的管理监督。达到相应额度的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单位监督合同履约情况。合同履行完毕后,招标(发包)人应出具书面报告,报请镇招投标办公室对合同履行情况组织验收,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分别存档备查(镇属工程由建设服务中心存档、村级工程由农经服务中心存档)。

10.结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需提供工程资料交镇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后,由镇财政所扎口送有权部门审计后确定结算价,逾期不审暂停资金拨付。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