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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实施方案范文1
一、普查目标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各级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纳入普查的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1)重点普查范围: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11个主要污染行业中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2)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所有工业污染源。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1)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2)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动物园。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区(县级市)、街道(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至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组织及工作任务
(一)基本原则。
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按照属地普查、属地填报、属地统计的原则,市、区(县级市)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机构任务。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普查办)由市环保局抽调5人,市统计局、农业局、卫生局各抽调1人集中办公。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市普查办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国务院《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根据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授权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验收和上报工作;负责拟订我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普查培训;建立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库”和“污染源普查底册”;对普查对象进行分类,向区(县级市)和各专业调查部门发放有关资料;指导选聘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级市)和各专业部门组织污染源普查资料采集填报和数据库建立;组织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建立普查数据库;负责指导和上报普查成果,并按规定普查相关信息;编制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
(三)有关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实施方案,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组织、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1.有专业调查任务的部门。
(1)市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
(2)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和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3)市水务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厂普查。
(4)市卫生部门负责医院污染物、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普查。
(5)市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部分生活源和部分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
(6)监测站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2.有工作保障任务的部门。
(1)市宣传、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的相关工作。
(2)市财政部门设立污染源普查专项工作经费,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监督经费使用。
(3)市统计部门配合提供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单位名录、2006年基本单位名录等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助市普查办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4)市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工商企业名录。
(5)市经贸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6)市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7)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任务。
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具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组织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数据录入员;组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接受省、市普查办组织的培训,发放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证件;开展清查工作,核定辖区普查对象的名单和性质,确定普查对象;落实普查工作经费;组织辖区的普查宣传;组织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格,并组织抽查、审核,及时补正;组织数据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汇总调查成果,按规定要求上报;编报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利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发动大专院校学生,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员任务。
1.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污染源普查知识,掌握污染源清查、普查、质量控制等工作内容和技能。
2.认真做好清查工作,掌握普查范围,熟悉普查对象基本情况,并向普查对象进行普查宣传。
3.向列入重点普查范围的工业源企业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分别发放《工业污染源普查详表》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指导企业填报,并对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4.向一般普查范围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普查对象分别发放《工业污染源普查简表》、《农业污染源普查表》、《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或经了解普查对象情况后代为填报;代填的数据要符合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并经普查对象认可。
5.严格按照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现场查验有关设施运行状况,查阅相关原始台帐记录,做到不漏、不错、不重,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6.按照上一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部署,在国家、省、市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质量核查时,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发现差错据实更正。
7.做好各种普查表的装订及交接工作。
(六)普查指导员任务。
1.积极参加专门培训,认真学习普查方案、普查表填报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和细则等,掌握清查、普查、检查、质量控制等工作内容和技能,辅助教员做好普查员培训辅导工作。
2.在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本普查区的工作,及时将上级指示传达给每一位普查员,并了解和掌握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保证清查、普查工作和普查资料交接的按时完成,确保普查员各项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按不低于5%的抽查率对普查员审核后的报表进行抽查)。
3.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具体指导,发现问题认真查明原因,及时予以纠正;解答普查员提出的疑难问题,不能自行解答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给予解决。
四、普查工作保障
(一)技术保障。
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上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科学编制方案。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污染源普查实施细则,并及时送市普查办备案。
2.加强监测。为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市普查办成立了污染源普查监测组,建立了普查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和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测,解决监测技术难题。各区(县级市)也要建立相应监测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向市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3.加强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市普查办负责组织市普查技术骨干人员接受省的培训,并对各区(县级市)聘请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各地要根据市普查办下发的企业名录,结合统计、工商、经贸、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确定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5.加强数据审核。市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区(县级市),市普查办要责令重新调查。各区(县级市)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6.验收。各区(县级市)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市普查办申请验收。市普查办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污染源普查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制订相应的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并对各区(县级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
(二)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开展普查工作,严肃处理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经费保障。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级市)政府共同承担。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与评审,宣传与培训,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
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对各区(县级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实行补贴制度。具体原则如下:
1.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区(县级市)普查机构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市级承担。
2.市对区(县级市)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补贴,按污染源数量确定补贴数额,即区分重点普查范围的工业源、一般普查范围的工业源、生活源,由市按适当标准定额补贴。
3.其他涉及的普查经费由市和各区(县级市)各自承担。
4.其他专业调查工作,由各专业调查承担单位做出预算,由市普查办汇总、经市财政局审核。
五、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在**年9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根据市普查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部门和当地实际,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普查方案实施细则,并在**年12月中旬前送市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从**年11月开始,市和区(县级市)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各级统计、工商、经贸、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在**年11月底前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各级普查办在**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聘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聘普查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我市青年志愿者、环保系统退休干部、在校大中专学生、街道办事人员、工业企业环保专职人员中聘请。对普查人员的培训要在**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至5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年1月至3月)。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可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市和区(县级市)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至4月)。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普查办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至5月)。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在**年5月20日前汇总并向市普查办报送污染源普查数据。市普查办要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在**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组织、指导普查源数据上报工作。
4.完成市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年6月)。
(三)总结阶段(**年6月至2009年7月)。
1.市普查办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交流总结并验收(**年6月至8月)。
2.接受国家、省的普查验收(**年8月至12月)。
3.进一步修正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年6月至12月)
4.完成全市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年8月至12月)。
5.编制普查成果开发课题目录(2009年1月至3月)。
6.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至7月)。
六、普查数据管理
普查实施方案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税收征管法》,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认真抓好“三件大事”、全力推进“五项工作”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完善税源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全力打造全县税收征管工作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这次税源普查,一是要查清全县漏征漏管户情况,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按规定办理相关认定手续,清收漏征漏缴税款。二是要全面摸清我县税源底数,掌握税源结构和分布情况,为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完善和公平税赋提供依据,努力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推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的原则
县税费征管领导组负责全县税源普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财政、国税、地税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税源普查工作,各乡镇、工商、公安及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税源普查配合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各自的特点,制定措施,明确目标,分解责任,抓好落实。
(三)坚持依法合规、规范有序的原则
要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源普查工作。切实做到有的放矢,有据可查,规范有序,收到实效。
(四)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的原则
税源普查登记的数据及资料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做到不遗漏,不重复。
四、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普查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20xx、20xx年度各税缴纳情况。
五、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10月25日——10月31日)
1、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起草制定全县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编印税源普查表格资料,筹备召开全县税源普查工作会议。
2、收集、整理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资料,其中:工商部门负责按区域和工商登记性质分类整理所有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料,上报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按区域和税务登记性质分类整理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料,上报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
(二) 动员阶段(11月1日——11月5日)
1、召开税费征管领导组及办公室成员会议,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2、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国税、地税部门组成十五个工作小组,按区域划分工作任务,具体实施税源普查工作。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司法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全力做好税源普查工作。(翼城县税源普查工作机构及人员名单附后)
3、召开全县税源普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县税源普查工作。 1、普查工作组根据任务划分,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税源普查登记,要开展拉网式普查,彻底澄清税源底数。
2、认真做好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纳税情况登记录入,建立税源管理信息库。
3、对普查中发现已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但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或者既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应税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清理检查,按国税、地税部门的职责分工纳入税务管理,及时办理有关认定手续,并做好相关税源普查的填报工作。
4、普查工作中,对有事实证明存在有偷、逃、骗、抗税等行为的纳税人要采取切实措施,依法组织清收。
5、普查工作中,要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评价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合理合法核定税额。
6、普查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和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当前税费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整理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
7、国税、地税部门要将登记录入的税源普查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汇总并进行对比分析,连同文字报告一并报送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 1、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对全县税源普查资料进行审查汇总,进行相关对比分析,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2、各职能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环节是否有漏洞,制定措施,认真整改。
3、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对税源普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补充和完善措施,建立追踪问效机制,巩固税源普查()工作成果,指导经济健康、平稳、较快发展。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全县税源普查工作由县税费征管领导组统一领导,组织开展,税费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搞好配合
税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各方面密切配合,联手行动。各乡镇、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税源普查工作。
1、税源普查小组:按照任务划分,负责分管区域内税源普查全部工作,确保全过程按照时间要求和实施方案完成工作任务。
2、各乡镇政府:积极支持税源普查小组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配合税源普查小组开展税源普查工作。
3、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县税源普查日常工作。安排印制税源普查登记的有关表格资料,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税源普查专项工作正常经费需要。
4、工商部门:负责向县税费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所有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税源普查有关的资料。
5、国税部门:负责向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和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与税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并负责本系统税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向县税费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真实完整税源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
6、地税部门:负责向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和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与税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并负责本系统税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向县税费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真实完整税源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
7、公安部门:负责为税源普查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对严重影响和阻碍税源普查专项工作以及暴力抗税人员进行处置和打击,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税工作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税源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税源管理过程中具体问题,安排部署税源管理工作,并形成制度。
(四)建立督查抽查制度
所有填报普查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财务会计帐表和纳税资料,根据普查要求据实填报,不得人为调整和估算普查数据,要确保数据准确和真实。领导组办公室要按一定比例进行质量抽查,普查结果与抽查结果严重不符的,要限期重新普查。对弄虚作假、编报虚假材料或拒绝、阻挠普查,严重影响普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县税费征管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每个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确保普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真正反映实情,查出实效。
(五)严格工作纪律
各普查组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对工商企业提供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各普查组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程序检查,确保普查结果客观公正,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各种礼品赠送,树立政府为企业服务的良好形象。
普查实施方案范文3
一、普查目标及任务
目标:查清全区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为研究确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支撑和保障。
任务: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七是灌区专项普查,包括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溉面积、灌排工程等;八是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包括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情况,地下水水源地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
三、普查内容
普查主要内容如下: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流域面积为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和河长,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咸淡水属性、常年水面面积;流域面积为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流域水系自然特征、水文特征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2及以上湖泊的形态特征(水深、容积等)。同时对重要区间流域(河段)及一些特殊湖泊如著名干湖(罗布泊)等进行普查。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以独立发挥作用的各类水利工程为普查对象,普查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普查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特征、作用与效益及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仅了解其数量及其规模情况。
(1)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归为塘坝工程调查。
(2)水电站工程:规模标准为装机容量500kW,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水电站,规模以下水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容量。
(3)水闸工程:规模标准为过闸流量5m3/s,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水闸工程,规模以下(过闸流量1m3/s至5m3/s)水闸仅查清数量及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进行调查。
(4)泵站工程:规模标准为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泵站工程,规模以下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规模。
(5)引调水工程:跨独立水系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仅查清其数量及长度。
(7)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
(8)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m3及以上、10万m3以下的塘坝,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9)窖(池)工程:调查容积10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3、经济社会用水调查:通过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调查,统计分析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主要指标,摸清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状况、以及生产和生态用水状况。采取规模以上用水户逐个调查与规模以下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规模以上用水户(用水大户)的标准
①灌区:灌溉面积在万亩以上的灌区
②公共供水企业:所有城镇的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规模在日供水量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企业。
③其他用水大户:年取用水量在15万m3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当各行业用水大户用水量低于全县(区、旗)该行业总用水量的60%时,适当降低行业用水大户的标准,直至满足60%权重为止,但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大户的年取用水量标准不变。
(2)规模以下行业典型用水户
规模以下各行业的典型用水户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用水户规模、用水类型、用水工艺、用水代表性等在清查阶段选定,典型用水户主要分类为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普查河流与湖泊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重点普查河湖水系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情况、河流湖泊治理情况、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及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等。
(1)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水库)上的所有取水口,规模标准为取水流量0.05m3/s或年取水量15万m3。重点调查规模以上取水口,规模以下取水口仅查清数量及取水量。
(2)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向城镇集中供水的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m3及以上的水源地。
(3)河湖治理防护工程: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
(4)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围为河湖(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规模标准为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300m3/日或10万m3/年。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排污口,规模以下排污口仅查清数量及废污水排放量。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1)水土流失普查:包括水蚀、风蚀及冻融侵蚀三种类型,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包括降水、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等)的基本状况,评价水土流失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水土流失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2)侵蚀沟道普查:主要调查侵蚀沟道的位置,面积、长度、沟道纵比等几何特征,活动状态以及危害等。
(3)水土保持治理措施普查: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各类治理措施面积以及淤地坝、坡面水系、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的现状,汇总分析各种治理措施的分布、数量。
6、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从事水利活动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和乡镇水利站的基本情况、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机构、人员情况;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
7、灌区专项普查:
有效灌溉面积亩及以上灌区:灌区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管理等情况;灌排渠系状况,流量1m3/s及以上灌溉渠道、流量3m3/s及以上排水沟道(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调查)及相应建筑物;流量1m3/s以下渠道、流量3m3/s以下排水沟道(以灌区为单元按照流量分级填报其数量、长度)及相应建筑物等。有效灌溉面积亩及以下灌区数量及灌溉面积等情况。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1)机电供水井、民用井、矿泉水井和地热水井的数量、分布、取水状况和管理情况。逐井详细调查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地热水井的数量取水情况;以村为单元调查,民用井的数量及取水情况。
(2)日取水1万m3及以上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数量、分布、取水状况和管理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与流程
(一)总体技术路线
本次普查任务中,除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与水土保持情况普查这两项由省级普查承担单位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交互合作完成外,其他六项均按“在地原则”,由区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根据不同任务要求,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展开。
普查数据的收集采用清查登记、档案查询、现场查勘、DEM和DLG数据融合提取技术、遥感分析、估算推算等多种调查技术。整个普查遵循内外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普查数据的填报以区为单元进行。首先,分析整理基层的普查数据,并对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订正;然后,完成数据录入转换,逐级上报审核、逐级汇总分析。形成自下到上的信息获取、审核、传输、存储、分析为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规范;建立普查数据库体系,构筑“国家—流域—省—地—区”五级水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
(二)主要普查流程
本次普查分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四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包括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开展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环节。
2、清查登记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和全面调查两个环节。
普查对象清查登记:根据档案查阅、遥感影像提取,利用已有统计资料和其它相关普查成果,提出普查对象初步名录,按照“在地原则”,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摸清普查对象数量及分布,编制普查对象及代码,确定普查对象调查方式和普查表填报单位,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对象不重不漏。
普查对象全面调查:根据各项普查内容和指标的要求,分别采取全面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普查数据采集,对各类指标进行计算分析与统计核对;对动态数据建立台帐,确保普查数据来源可靠;全面获取普查数据。
3、填表上报阶段
主要包括填表上报和汇总协调两个环节。
填表上报:对普查数据进行核对检查与抽查,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行调查;按照统一的报表要求,利用统一的数据处理系统逐级进行数据录入、报表填报,审核上报。
汇总协调:对调查和上报数据进行全面校验、分析协调、反馈完善,平衡衔接跨区普查数据,逐级进行汇总平衡,形成分区域、分流域汇总数据。
4、成果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宣传等环节。
五、职责分工
1、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本级普查经费。
2、制定本区普查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3、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落实普查人员。
4、开展普查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参加省级培训,负责本区基层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各种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6、组织普查对象的清理、登记、复核,明确普查对象填报单位,对于本级不能组织填报的,上报上级普查机构;编制清查名录。
7、组织建立普查动态指标台账,获取动态指标数据。
8、通过档案查阅、野外调查、现场查勘等方法收集、复核普查数据,组织填报、审核普查表。
9、负责基层普查工作的检查、指导,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查、验收工作。
10、协调省级普查机构核对区域内河湖名录及其特征指标,复核河湖流域边界等。
11、组织水土流失野外调查单元的外业调查工作。
12、负责本辖区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13、协调上级普查机构进行检查、抽查、验收工作。
14、负责本辖区普查资料的整理、保管及分析工作。
15、负责普查其它相关工作。
六、进度计划
普查工作按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和成果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实施进度计划如下: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年7月~年12月)
年10月~11月,成立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完成普查办人员职责分工及本级普查经费预算;配合市级完成河湖初步名录的复核,形成河湖名录及编码,收集相关资料,编制普查对象基础名录。
年12月,组织区级普查人员参加省级第一、第二阶段培训;完成经济社会用水和河湖取水口台帐建设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台帐记录普查工作。
2011年1月,召开全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人员的选聘工作,登记造册和上报,并完成区级普查员培训;制定普查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查宣传工作;配合省级完成水土流失及侵蚀沟道情况遥感影像资料内业提取工作;完成区级普查专用设备采购和配置等普查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清查登记阶段(2011年1月~2011年12月)
2011年1月,开展第一阶段区级普查工作。
2011年2月~3月下旬,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并进行区级审核、抽查。
2011年4月~4月下旬,录入、审核清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界定普查对象的调查方式,确定普查表基层填报单位和组织填报机构,进行普查对象编码,形成普查对象清查名录。
2011年5月~7月下旬,抽查、验收清查名录。
2011年8月~11月下旬,组织本区普查人员参加省级第三阶段培训;区级完成第二阶段本级培训(普查培训);完成清查对象增补工作,编制完善普查对象名录。
2011年上半年,协助省级普查机构核对区域内河湖名录及其特征指标,复核河湖流域边界等;完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的河流及湖泊特征、水位站及水文站、最大洪水情况清查以及水土流失和侵蚀沟道的野外调查工作;完成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地理位置、工程特性及效益等的清查工作;完成经济社会用水的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清查工作;完成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的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清查工作;完成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的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信息状况等清查工作;完成灌区专项普查的灌区数量、分布、灌溉面积、排灌工程等清查工作;完成地下取水井专项普查的取水井数量、分布及取水情况、地下水水源地情况等清查工作。下半年完成河流湖泊普查表填报及汇总、水土流失及侵蚀沟道计算分析汇总、水利工程数量汇总、经济社会用水情况汇总、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汇总、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汇总、灌区专项普查情况汇总、地下取水井专项普查情况汇总等工作,基本完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和水土流失普查、侵蚀沟道、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情况、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灌区专项普查情况、地下取水井专项普查情况等普查工作。
2011年,组织建立普查对象动态指标台账;通过档案查阅、内业分析、外业调查等方式获取普查数据;开展普查数据中间抽查工作;完成填表上报前的各项基础数据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填表上报阶段(2012年1月~2012年6月)
2012年1月~2月下旬,完成普查表填报、录入、审核等工作。
2012年3月下旬,完成普查数据汇总、抽查、上报。
第四阶段成果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
2012年7月~9月,完成普查成果抽查验收;进行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
2012年10月~12月,建立全国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完成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等;水利普查公报;召开总结会、全区总结表彰大会等。
七、普查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由国家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区成立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成立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水利普查资料收集、上报等各项工作。
区、乡镇或办事处两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为水利普查提供经费、基础资料、统计分析等保障工作。
(二)制度保障
区、乡镇或办事处两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包括健全普查机构各项规章制度、质量控制及成果抽查验收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依法依规开展普查工作。
(三)技术保障
区水利普查办公室将组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技术咨询专家组,对普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四)安全保障
区、乡镇或办事处两级普查机构要制定明确安全管理目标,落实管理机构和责任,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建立适合普查数据处理特点的安全管理机制。
普查实施方案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及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的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能,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区现有农村房屋的总量、分布、结构、权属及使用情况,了解农民的实际住房状况和需求,积极探索集体土地房屋产权处置机制,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同时为下一步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打好基础。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全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所有房屋均列入此次普查范围,包括利用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和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普查过程中正在实施拆迁的房屋不列入此次普查范围。
(二)内容
普查应按幢或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
1、自然状况,主要包括:房屋的坐落、结构、层数(次)、建成年份、占地面积、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建筑面积以及用途等。
2、归属状况,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的名称、产权性质、产权来源、家庭人口状况等。
3、手续办理情况,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房屋准建手续或证明、房屋质量证明以及是否已取得农房证等。
4、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房屋是否自用或出租等。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农村房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房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毛国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万华木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区直各相关部门和各街办、镇(园)抽调。
(二)工作职责
1、房管部门: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及印制普查的相关材料和表格,指导各街办、镇(园)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2、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土地登记的有关资料,协调处理普查过程中涉及到土地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区房管部门和各街办、镇(园)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3、城建规划部门:负责提供规划建设的有关资料,协调处理普查过程中涉及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区房管部门和各街办、镇(园)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4、城管部门:负责并指导对在普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积极配合区房管部门和各街办、镇(园)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拨付房屋普查专项经费,并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6、公安部门:负责房屋普查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编制提供房屋的详细门牌号码,对无门牌的房屋要及时处理,必要时提供住户家庭、户籍、人口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区房管部门和各街办、镇(园)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7、统计部门:参与、指导各街办、镇(园)普查工作及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统计和。
8、各街办、镇(园):负责组建房屋普查工作站,组织并具体实施辖区内的农房普查工作,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制止和查处在普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建筑。
(三)经费和人员保障
此次农房普查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经费预算由区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为确保我区此次农房普查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待市财政专项经费到账后,按经费预算的50%先行拨付启动资金,普查经费由区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街办、镇(园)的工作数量和工作进度统一调配。
各街办、镇(园)对普查经费应及时拨付,以保证普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各街办、镇(园)不得向被普查的农村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等收取任何费用。
普查人员由各街办、镇(园)在本辖区内从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中选调,并保证普查人员的质量和数量。
五、工作原则和方法
(一)工作原则
此次普查采取由里到外、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各街办、镇(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农房普查的具体工作。
(二)工作方法
此次普查按房屋类型分为农民自建房的普查和其他建设用房(包括农民还建房小区等)普查两个阶段,在完成农民自建房的普查后再进入到其他建设用房的普查阶段。整个普查工作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行政村普查上报、乡(镇)政府逐一核实、县区组织复核、市政府抽查验收”的方法进行。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年2月14日-2月19日)
1、各街道、镇(园)向区政府签订责任状、落实第一责任人、明确责任、确定任务。
2、区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普查计划,测算经费,制定、印发各类普查表格,对各街道、镇(园)开展普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各街道、镇(园)成立相应的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人员,组建普查工作站。
(二)宣传培训阶段(2月22日-2月28日)
1、区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并在市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对普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各街道、镇(园)通过多种形式对开展农村房屋普查的意义、任务、职责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出良好的普查工作氛围。
(三)全面实施阶段(3月1日-7月15日)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1、各行政村普查上报时间:年7月5日前完成。
2、各街道、镇(园)审核时间:年7月10日前完成。
3、区农房普查复核时间:年7月15日前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7月16日-8月15日)
区普查工作领导办公室汇总并上报普查材料,接受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责任到位,并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房普查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各街办、镇(园)要将相关工作进行细化和量化,层层分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其他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届时,区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街道、镇(园)农房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导。对领导不力、敷衍了事、未按期完成普查任务的单位将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将视造成的后果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普查实施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的战略目标,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按照“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要求、管理高水平”的原则,彻底摸清中心城区私房建设状况,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城市拆迁工作,将房屋规划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遏止违法建设,营造城市管理的新起点和房地产开发的新标准,开创“依法准予开发、依法出让土地、依法拆迁安置、依法进行建设、依法取得产权”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新局面。
二、工作时间
*年3月1日至*年7月10日
三、普查范围
中心城规划区(东至袁河—新坊河,西至320国道以西500米及*湖公路两侧100米,南至珠泉榨山,北至沪瑞高速公路)7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私房。
本方案所称私房,是指中心城区居民或近郊村民以私人名义建造或购置的单栋独户或多户供居住的建筑物。
四、普查内容
普查的内容包括各类私房座落位置、建设时间、建筑面积、建筑结构、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情况(含房屋租赁)和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情况等基本信息。
五、领导机构
为加强中心城区私房普查工作的领导,总揽全局,确保普查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在城市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中心城区私房普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关系,掌握进度,收集汇总资料,提出处理意见,下发处罚文书等。刘德生同志兼办公室主任,梅钢、邱玉、丁良义、帅能龙、李*萍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袁州区、市监察、城管、公安、国土、财政、规划、房管等部门各抽调1人。
六、工作方法和步骤
采取集中人员,分组分项分阶段,按普查摸底、调查核实、分类处理、强制执行和全面验收的步骤进行;实行包干负责,全面落实责任,确保质量,依法管理,从严处罚。凡普查处理阶段仍然存在违法建设在建工程活动的,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启动,圆满成功,达到预期目的,市、区、街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对中心城区房屋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同时,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印制表格、开办费及申请执行、、奖励先进等工作经费。
(一)普查摸底阶段(*年3月1日—4月10日)
由袁州区负责,各街道组织实施,市区联创联建挂点单位配合,以居(村)委会为单位进行登记,对辖区私房进行分项登记,建立台帐。
普查摸底工作严格按下列要求进行:
1.房屋普查以户(栋)为单位进行登记,普查入户登记率必须达到100%,不得出现遗漏。
2.对现有房屋进行认真详细丈量,按要求登记清楚,记载数据必须准确,不得错项和漏项,建立详实普查台帐,分类汇总。
3.认真查验房屋办证情况。对已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票据,由房屋普查工作人员负责认真审验、核实;有证件不出示的,按无证处理。对已由市政府或城管(含城建监察)部门处罚的违法建筑,必须认真查验有关处罚票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4.认真查验户主身份和户口性质以及租住人员的情况,并进行详实登记,不得漏报、瞒报和虚报。
(二)调查核实阶段(*年4月1日—4月30日)
按照一个居(村)委会安排一个核查小组的原则,由市委组织部从市直单位抽调56名副县级后备干部任组长,从城管抽调56人,从建设抽调30人,从国土抽调26人,组成56个核查小组。由各核查小组组织,市(区)联创联建挂点单位和街道、居(村)委会配合,根据袁州区呈报的普查摸底汇总情况,负责对普查摸底情况分类分项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以居(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
普查核实工作严格按下列标准进行核实:
1.普查范围内,私房实际普查登记率是否达到100%。
2.以户(栋)为单位,房屋勘丈项目、数据是否齐全、准确,每户(栋)建筑面积误差不超过±2%。
3.普查登记表记录填写是否详实、齐全,有无错项、漏项等。
(三)分类处理阶段(*年5月1日—5月30日)
根据核查情况,将普查摸底登记以街道为单位,进行统一归档,分类处理。由办公室组织,各核查小组会同街道具体实施,结合公示情况,逐例逐案进行处理,对确定拆除的,由综合执法大队,提前下达拆除决定书。
1.对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做好登记;未换发新版证书的,告之按规定进行换证。
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具备合法手续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经城管、国土、建设等部门联审合格,应按规定补办有关证件。
3.对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符合办证条件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相关建房手续的,按违法建筑年限、性质及影响中心城区总体规划或小区规划实施的程度,由核查小组会同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处理。
分类处理实行综合执法机关与国土、建设等部门合署办公,联合处罚,一次性补交规费、缴纳罚款、补办有关、证件。
(四)强制执行阶段(*年6月1日—6月30日)
对下达了行政处罚文书的违法建设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按期缴纳罚款和规费的,由综合执法机关会同核查小组和街道、居(村)委会,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凡属影响城市规划、消防通道,侵占道路红线、绿地,压占地下管线和影响周边环境及邻里关系的违法建筑,不论产权隶属与违法年限,责令自行拆除整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法院依法。
(五)验收总结阶段(*年7月1日—7月10日)
在做好各阶段扫尾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全部普查工作于7月上旬结束,“中心城区私房普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于7月10日前召开“**市中心城区私房普查清理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鞭策落后,追究责任,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落实城市规划和管理的层级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中心城区202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私房普查清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务必抓紧抓实。袁州区及中心城区各街道要加强普查工作的领导,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普查工作计划,组建机构,全面落实普查清理工作;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失职,出现差、错、漏、瞒等现象,造成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市城管局、国土局和建设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普查登记中查处违法建筑的政策意见。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思想教育等工作。各部门要保证普查登记清理工作的人员、时间、效果的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普查实施方案范文6
为了保障我市妇女身体健康,提高妇女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根据《湖北省妇女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0)》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普治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妇女病普查普治,切实掌握我市妇女妇科疾病发病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不断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探索妇科疾病防治方法,降低妇科疾病发病率,提高治愈率,提高广大妇女健康水平。
二、普查对象、时间、地点、内容和费用
(一)普查普治对象:全市已婚妇女。
(二)普查普治时间:2009年5月一2010年12月。
(三)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
(四)普查普治地点:各镇乡办事处卫生院、管理区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五)普查内容:妇女病普查的基本项目是一般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巴氏涂片检查、红外线乳透仪检查、盆腔B超。
(六)普查费用:农村参合妇女普查全部免费,其他对象普查只收取部分成本费用。被病理确诊为宫颈癌的患者,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救助人民币1000元。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召开全市妇女病普查普治动员会,宣传妇女病普查普治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各乡镇办区也要召开妇女病普查普治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认真搞好媒体宣传,开展妇女病普查知识专题讲座,营造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
1、搞好试点。以瞿家湾镇为试点,五月中旬开展普查工作,探索经验;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全市各地、各部门相继开展(具体时间安排和任务分配见附件1)。
2、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分管领导会同妇联工作负责人,组织村委会(社区)负责人、妇联主任、计生专干同村卫生室负责人分片包干将体检表送到每个应查妇女手中,并召集普查对象按规定时间到到当地卫生院(医院)有序参加妇女病普查。
(三)总结与表彰阶段
各地各部门今年完成普查数占应查妇女数的比率不能低于60%,明年要达到90%。对普查率超过90%的地区,将给予奖励,对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普查普治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发动和后勤保障工作。要把搞好普查普治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安排,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把普查普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到村组、科室,责任到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