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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全面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
全面风险管理方法是风险管理流程实施的具体手段,建立风险管理方法体系有助于各个流程的具体执行。经过多年的发展,项目风险管理的方法更加成熟和多样化,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风险的全面分析提供了可能。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方法体系犹如一个方法库,将各个流程的风险管理方法汇总起来,比较各种方法的优点和缺点,找出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中的适用范围,在进行项目风险管理时,可以针对各个阶段的特点快速选择有效的方法进行风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目标体系是核心,所有的人员、流程和方法必须围绕风险管理的目标制定和执行;组织体系是基础,从组织制度上保证风险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培养全员风险管理的氛围;流程体系是关键,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风险都要按照风险管理流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控;方法体系是手段,促进全部风险的管理。四大体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房地产项目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个体系的具体关系(如图1)。
2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流程
2.1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识别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主要用来确定风险来源和进行风险分类的过程。风险识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作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即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风险识别。不同阶段的风险因素不同,风险分类和分组的依据也不同。
2.2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评估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评估是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估计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此基础上将风险按照高、中、低风险对风险进行排序,编制风险列表,最后根据风险的程度进行专题风险研究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风险分析的范围比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的范围要宽,应该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经营各个阶段的工作特点来对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
2.3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监控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监控是对风险应对计划执行情况的修正和提高的过程,也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有效实施的保障。风险监控不仅仅依据风险应对计划采取风险应对措施,还应该随着项目的深入,对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进行修正,对风险应对计划进行修改,即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监控和再识别的循环过程。
3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的应对策略
3.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根据风险预测评价,经过权衡利弊得失,采取放弃、中止开发项目,或改变开发项目条件,以避开风险源地,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隐患的措施。通常潜在威胁发生可能性太大,或可能损失后果太严重,又无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可用时,常采用风险回避。风险回避的做法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放弃或终止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活动;另一种是改变活动方案,或改变工作方法。可以看出,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有些迫不得己的意味。因为回避风险虽然能避免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的机会。所以,在选取风险应对措施时最好慎用风险回避这种防范手段。
3.2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及发生后,采取的降低风险损失发生概率,缩小风险损失程度的措施。根据风险控制目的,风险控制可以分为风险预防和风险抑制。前者以降低风险损失发生概率为目的;后者以缩小风险的损失程度为目的。风险控制从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入手,消除和减少风险隐患,降低损失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因而,它是一种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由于风险控制措施成本低、效益好,不会产生不良后遗症。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种种风险,应优先采用风险控制措施。3.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有意识地将自己不能承担或不愿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承担所采取的措施。风险转移与风险回避不同,它不是放弃或中止项目开发,而是将开发活动中风险可能所致损失的法律责任转嫁给他人承担。风险转移也不同于风险控制,它不像风险控制那样是直接调节风险因素达到降低风险损失概率和程度,而是将风脸转移出去而间接达到降低自身的损失程度。
风险转移的主要途径有合同、保证、期货和保险。合同形式有固定总价合同、成本报酬合同、单价合同等;保险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险。各种合同的对开发商和承包商的风险影响程度不同,开发商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采取适当的合同形式,合理转移风险,参见表1。
风险转移一般在以下情况下采用:(1)风险的转移方和被转移方(风险接受方)之间的损失可以清楚地计算和划分,否则双方之间无法进行风险转移;(2)被转移人能够且愿意承担适当的风险;(3)风险转移的成本低于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3.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房地产开发者自己承担风险事件所致损失。在房地产开发中,对一些无法回避,难以控制和转移的风险,或因冒该风险可能获得较大利益时,在不影响开发者根本利益、大局利益的前提下,常采取风险自留措施。风险自留可分成两大类:计划性风险自留和非计划性风险自留。计划性风险自留是主动风险自留,其具体措施有:(l)自己保险;(2)专属保险;(3)损失摊销;(4)借款补偿;(5)自负额保险。非计划自留是被动自留,通过风险应急准备金来应对。风险自留对策应与风险控制对策结合使用,实行风险自留对策时,应尽可能地保证重大项目风险己经保险或实施了风险控制计划。风险自留对策也应与保险对策相比较,以便做出更利于节约风险管理成本的决定。
3.5风险利用
风险利用是指开发商利用人们惧怕风险、追求安全的心理,通过参与确实存在风险的开发活动,依靠自身扎实的风险管理工作,兴利抑弊,谋求自身最大收益的行为。风险利用是风险管理的较高层次,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必须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娴熟的技巧和高度的应变能力,才能对风险的可利用性和可利用价值进行分析,有效利用。例如在当前的土地市场化的条件下,经营性土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但是有些精明的房地产开发商却另辟蹊径,从土地一级开发入手,通过争取某地块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权,为获得二级开发权打基础。因为如果进行了土地一级开发,就从某种程度上提前对土地的相关信息进行了了解。在进行土地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时具有先天的优势,获取二级开发权的几率就更大。即所谓的“曲线拿地”,就是很好地利用了政策风险。
4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应对中注意的问题
4.1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应具有针对性
风险应对计划的制定是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由于项目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在制定应对措施时不可能照搬现有的模式,必须根据项目自身的条件和项目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在制定应对计划时必须克服侥幸心理,为了减少费用支出,不对风险做有效的防范。
4.2注重应对管理方法的组合
无论是风险控制、风险转移还是风险自留等,每种风险应对措施都有它的局限性,面对复杂多变的风险,应注重多种方法的组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多种方案,按照优先级进行排序,避免单一方案无效带来的措手不及。
4.3注意应对管理的经济性
为了避免或减轻风险获取较高的回报,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本着节省的原则,有必要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和经济性做一个综合评估。比如在应对不可预测的风险时,往往可以采取保险或风险自留的方法,但是哪个方法更
经济有效呢,就可以根据投保的费用和风险预留金的支出做一个比较,从而选出更加经济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陈蕾.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特点及政策效应思考[J].中国城市经济,2007,(8).
[2]陈煌红,张欣.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6,(3).
房地产法论文范文2
(一)缺乏完善的规划管理体制土地利用规划失控是当前土地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在土地资源管理过程中没有一整套完整的规划体系和制度,导致规划行政缺位和控制详细规划缺失。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仅仅提到了详细规划,但是并没有控制详细规划的编制问题,导致详细规划与城市具体规划脱节。另一方面,行政权内部配置存在不合理。这种不协调体现在部门规划权之间因为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而发生冲突,比如城建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方面就造成了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始终难以协调,引发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各种矛盾不断,导致规划管理的不科学性。
(二)政府对土地供给监管不力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土地资源供不应求现象的发生。政府对土地资源供给监管缺乏力度更加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严重不足。首先体现在政府对用地审批不严,甚至越级批地造成土地资源国有化流失;其次是政府对土地的供应缺乏应有的调控措施,从而导致很多不能得到利用,同时又没有收回土地资源,影响了土地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违法征地现象的存在当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现象十分严重,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违法征地现象,主要表现为对公共土地资源的限定不够,一些企业利用农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名义变相圈地。政府部门存在、越级批地的状况,这种行政行为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导致国有土地资源浪流失。同时,还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对土地资源征而不用,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二、房地产开发中土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方法与对策
(一)努力强化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是每个人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人口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房地产开发力度将逐年加大,这也就对土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合理、科学的规划配置土地资源才是土地资源法律制度的落实基础,通过从实体上构建完整协调的土地利用规划权利体系;从程序上建立科学民主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等方面提高规划土地利用率,实现节约用地的目的。
(二)完善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供给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供给制度是健全土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供给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结合市场发展需求,合理的消除和规避传统土地资源使用制度的种种弊端,通过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建立起一整套有利于经济发展,同时能够保证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土地供给制度。一方面要严格审批制度,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通过政府的力量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供给;另一方面要坚持收回制度,不断加强审批后的管理。将未能有效利用或者闲置的土地资源进行收回,能确保每一块土地资源都能发挥作用。最后,要加强土地供应量的调控,通过在量上的监管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房地产法论文范文3
关键词:联合开发房地产概念特征组织方式有效性
对于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和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资源,缺了任何一个,开发无从谈起。即使是神通广大的房地产商,也经常面临拥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资金充足但没有土地的窘境。于是联合开发应运而生。联合开发作为纽带,促成了资金和土地的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项目,对房地业的发展功不可没。但同时,联合开发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且纠纷一旦发生,往往标的数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例如,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此类案件都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界定联合开发的性质,如何确保联合开发行为的合法有效,如何从法律角度预防纠纷的发生等问题,就成了房地产业内人事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们的重大课题。笔者也尝试着对这些问题做了点思考,现呈现给各位方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称之为建筑方。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都可以纳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二、选择恰当的合作方式是顺利进行联合开发的组织保障。
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规定,联合开发房地产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组建新的法人。即双方出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该条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以项目公司方式开发的优点是责任明确、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比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比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而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以后上交联合开发各方,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二)、组建联合管理机构。即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实践中有的叫“联建办公室”,有的称“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一而足,其职责是协调双方的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开发项目。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作为内部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对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曾出现过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某项目的“联建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显然是列错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则案例就不那么简单了:某项目联合开发双方组建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但行使内部只能,而且堂而煌之地挂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将联合开发双方都告上法庭。为了不出现这种情况,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
(三)、不成立联合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这种方式主要使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上述第2、3种方式(统称非法人型联营)中,除了合作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外(下文将详细论述),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还有一个问题:即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不论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有一种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理由是联合开发的项目最终由双方共同收益,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的产生的对债务负连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各自责任做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还是以上述建筑工程款纠纷为例,按照这种观点,法院只要能认定该欠款是因联和开发项目产生,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考虑该合同是哪一方签定的,也不受联合开发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影响。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做具体分析。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互负连带责任,自然应以该约定为准。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没有约定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则要正确界定联合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性质。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当事人人约定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性质就会不同。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同出售,共同分享利益,则此类合同就是合伙合同,双方对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债务应当互负连带责任;如果合同重在建筑方为供地方完成一定的建设工作,且进行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则此类合同为加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二、签定完备的联合开发合同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内容复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双方利益针锋相对,极易引发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后果难以预测。因此,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结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尤其应当重视:
(一)、要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对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做详细的约定,杜绝“争取做到”“大约在某年某月”等模糊用语。建议使用附件、附图等方式作出具体描述。供地方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权性质、批准文件或证书等准确信息并对此承担责任,建筑方主要应对资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确承诺。
(二)对双方分得房产的面积、位置作出明确约定。联合开发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产的方式体现。到了这一阶段双方的利益冲突表现的最为尖锐,因此也是矛盾多发的环节。房产的价值与所处的位置有很大关系,虽然在同一项目中,位置的差异往往导致价值不同。有些联合开发合同仅仅简单地约定了分配比例,而对具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时出现纠纷就不难理解了。另外,由于规划变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世纪竣工面积的差异,如何处理,也应事先作出约定。
(三)、重视约定违约责任。房地产项目的周期一般都较长,过程复杂。详细具体的违约责任不当能够起到督促当事人人善意履行义务,而且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没有按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响应的违约条款,不但会造成供地方没有压力,而且容易引发建筑方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的严重质疑,进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约定了明确违约责任,比如迟延一天,相应减少若干平方米的房产分配,迟延超过若干天,对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确实表达合作的意图,而不能借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之明,而行借贷之实。例如某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出资方仅负责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由对方在项目完工后返还(当然要高于原出资数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金融法规,禁止企业间互相借贷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要倍加注意。
(五)、联合开放房地产合同由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式。
房地产法论文范文4
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论是对于国有企业还是对于非国有企业,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深刻而严峻的话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市场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更多地考虑到市场需要的变化,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技术经验,认真向国际和国内同行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项目合同,是主体企业进入市场的重要制度,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的重要依据,关系到开发参加单位的根本利益。因此,加强对项目合同的管理,已经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规范市场的交易行为,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项目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保开发参加方具有市场认可的主体资质,具有参与开发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地产开发市场交易的安全性。
二是规范开发市场的价格。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市场来调整价格,而不是由政府干预价格。我国目前正在建立一种“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加强动态管理”的市场价格机制。因此,各方必须充分挖掘市场潜在的优势,通过各种竞争形式形成合同管理的模式,规范彼此双方的价格关系,以最大限度优化己方的利益。
保证合同的履行
由于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开发过程中各方由于情势的变化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很难保证在开发过程中一直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一时有一方退出,不单可能直接导致开发行为无法进行,而且不会引发连锁反应,从而给开发方或者其它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防范开发行为中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就是通过合同约定,强化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双方的监督行为,明确违约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违约情形的出现机率降至最低,另一方面,一旦对方出现违约情形,由于合同已经设定了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也可以使救济得到及时的处理,从而使损失减至最低。
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
房地产法论文范文5
投资信托制度起源于1822年的荷兰,当时只是用以筹集社会游资,作为开发煤、铁、纺织及其他产业的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以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典型。1883年美国首先成立了波士顿个人财产信托(BostonPersonalPropertyTrust),1920年,美国投资事业才有了划时代的发展,其原因是美国在战后涌现出大量富豪所持有的过剩资金。1929年纽约股市崩溃后,美国SEC开始规范投资公司。为确保投资人的权益,美国展开了一系列联邦证券交易活动,先后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并于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及投资顾问法,这些都成为日后投资公司经营业务管理规则的基本框架。依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4条,投资公司可分为:面额证券公司(Face-AmountCertificateCompanies)、单位信托公司(UnitInvestmentTrust)和经理公司(ManagementCompanies)三类。其中,经理公司在三种投资公司类型中运用最为普通。
马塞诸塞商业信托是目前REITs的前身,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最初以信托作为规避公司形式是为了规避州法中禁止公司以投资为目的持有不动产的规定,随后因其逐渐发展成为规避公司所得税的不动产投资组织,而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为商业信托与公司相似,并视同联邦公司组织加以课税,导致其发展一度停滞。但是,随着投资信托法规不断健全、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美国投资信托的发展又日益壮大。1960年,在艾森豪尔大总统任期的最后几个月前,签署了《内国岁人法》的856条~859条的法条,该条文规定具有一定条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免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就是最初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
为了提供房地产市场所需的资金和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理想投资渠道的双重目的,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推出了第一只上市交易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从本质上讲,REITs是一种信托投资基金,它通过组合投资和专家理财实现了大众化投资,满足了中小投资者将大额投资转化为小额投资的需求,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同时,REITs又类似于一个产业公司,它通过对现存房地产的获取和经营来获利,在不改变产权的前提下提高了房地产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因此它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历程,经历了20世纪60年代初的兴起和60年代末期的一度繁荣,70年代的重创和低靡,80年代的复苏渐进以及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后的迅猛发展。截至2003年底,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股票的总市值达到2242亿美元。40多年来,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具有了相当的规模。
在亚洲,REITs最早出现于日本。日本REIT的发展始于1984年,其第一笔土地信托是由住友信托开始办理,其后业务量逐年成长。截至1988年,有关REIT的各案已超过900件。当前,日本是亚洲REITs发展最成熟的地区。日本REITs的收益率在3%~5%左右,而该国的长期国债收益率在1.5%左右,2%的收益差足以吸引追求低风险的投资。日本市场上已有22项REITs,市值达209亿美元,5年来已扩大1倍。可以说,日本此轮房地产价格上扬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REITs的激活。不过,日本的多数REITs仍以办公大楼与公寓资产为主,与美国REITs的多样化经营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新加坡紧随日本,修改了相关法律,允许其他国家的REITs在新加坡挂牌。作为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市场,新加坡共有5只REITs在新加坡交易所挂牌,总市值约95亿新元。新加坡政府的相关部门比较早就确定了新加坡做金融中心的发展方向。在发展REITs市场的过程中,对规则、税务处理都作了相关的调整。比如,REITs的税收透明制度规定,不在REITs的层面征税,即派发股息给REITs单位持有人的时候不征收所得税,等等。中国香港第一只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领汇基金(0823HK)于2006年6月25日挂牌上市,目前正广受瞩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200只REITs在纽约交易所、美国交易所或者纳斯达克上市,市值超过2000亿美元;有50只左右REITs在澳洲上市交易,市值超过300亿美元;有7只REITs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值超过100亿美元。
二、国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主要经验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几经波折后,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诸多决定因素中,关键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
1960年的美国税法修正案,在给予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对其股东构成、分配比例、收入来源、资产构成和经营方式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股东人数在100人以上且前5大股东持股不能超过50%,总收入中直接来源于房地产的收入不得低于75%,每年须至少将其应纳税收入的90%分配给股东,总资产的75%必须是房地产资产、现金和政府债券等。这些规定是房地产投资信托运行的规范,使得在随后的40多年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尤其是重创后的复苏以及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突飞猛进,主要归功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改革所带来的大力支持。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自身的改革
房地产投资信托自身的不断改革和创新也推动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1)所有权形式的改革。从最初的成立时惟一的权益投资信托到抵押投资信托和混合投资信托,之后推出参与型抵押房地产投资信托,专项贷款、联合物业投资等多种形式,以适应市场的不同要求。(2)结构形式的创新。为有效应对来自房地产有限合伙公司(RELP)和业主有限合伙公司(MLPs)的竞争,及时推出了有限期房地产投资信托(FREIT);为了给私人房地产投资的证券化开辟道路,创立了与房地产经营合伙公司合作的伞形房地产投资信托(UPREIT)结构。(3)专门化程度的提高。专门从事投资某一类型物业,如住宅、办公和工业物业、商业中心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数量不断增加,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4)管理结构的改革。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调整,大部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由以往必须采用的外部管理转变为内部管理,避免了外部管理的各种利益冲突,有效提高了经营业绩。在这种转变过程中,熟悉房地产自身的特点、熟悉公开市场运作的程序和方法的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队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5)规模经营意识的增强。许多REITs认识到了规模经营的优势,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REITs规模扩展的案例不断增加。规模扩展的优势表现在:提高经营效率及经营资金流动性;实现规模经济,降低资本费用;金融分析师关注程度的日益提高,增加了对资本吸引力;提高股份流动性,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关注;有助于REITs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等。(6)经营战略的转变。主要体现为积极调整所持有的资产结构,注重资产的流动性;积极调整债务结构,使用较低的财务杠杆;规避风险,实施稳妥的投资策略等。
(三)机构投资者的广泛参与
初始设立REIT的目的之一是为小型投资者投资房地产提供方便。1981年,美国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REIT股票的交易量,大约占全部交易量的10%;截至到1999年,这比例则上升到了39%,这表明机构投资者对REIT股票越来越关注。
大量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REIT股票市场中,随着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的提高,REIT#5司的经营业绩不断提升,REIT股票市场的表现也越来越好。具体表现在:促进REIT股票价格的形成;提高REIT公司管理决策的质量;提高REIT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程度;提高REIT股票的绩效,减少反常的价格波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三、中国REITs发展的可行环境及发展意义
(一)可行环境
房地产业的融资需求作为REITs发展的基础行业,房地产业在中国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同时,近年来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及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中国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行业,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将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为防止房地产市场的隐患最终转嫁给商业银行,抑制可能产生的泡沫,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出台了新的房产信贷政策(银发[2003]121号),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七个方面提高了信贷门槛。而众多房产商对银行严格房贷政策的惶恐,更是突出反映了中国房地产融资渠道极其单一的现状。构建渠道多元化、高效且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金融成为中国房地产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房地产行业迫切需要银行外的融资渠道,以解决开发和经营的资金问题。
从资金供给角度看,改革开放为中国积累了巨大的社会财富,而在社会财富不断积累的过程中,伴随着的是民间资本的力量日益强大。截至2005年底,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达到141050.99亿元,人均储蓄超过1万元,如此巨额的“民间资金”,必然需要相应的释放渠道。
此外,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也已经成型。目前股市行情尚不稳定,银行利率过低,民间个人资本和机构投资者投资渠道极为狭窄,民间资本资源没有得到有效运用。而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存在两大缺陷:一是风险结构不合理,风险结构倒置,高风险产品占主要地位,目前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可交易品种大约80%为风险较高的股权类产品;二是低风险产品品种单一,不但市场规模小,而且品种单调,只有少量流动性较差的国债及少量企业债、金融债、可转债等,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因此,有侧重地发展低风险市场产品,使中国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趋于合理,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点之一。
(二)发展意义
1.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完善中国房地产金融架构。作为具有金融机构特征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挥着市场信用的作用,是对银行信用的补充;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国外既参与房地产一级市场金融活动,也参与二级市场活动,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重要手段。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补充。因此,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能够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是房地产金融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2.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分散与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安全。银行和市场对于风险的分担方式是不同的。银行对风险进行跨时分担比较有效,容易将风险在未来和现在之间合理地分配;市场跨空间风险分担能力较强,可以在不同主
体之间进行分摊。跨时风险分配意味着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其资产的交易性较差,同期的调整难度较大,无法在当期解决风险积累的问题,在某一时期的风险一旦超过了警戒线,危机必然爆发。市场对风险的跨空间分散是指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可以有效地解决当期的风险累积。因此,从房地产金融的角度来看,引进具有市场信用特征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将在一定程度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
3.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疏通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房地产的固有特性决定了其具有保值增值的能力,可以减弱许多非系统因素的影响,因此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相对比较稳定。房地产与股票是可供公众投资者选择的两种主要对象,当股市价格下跌时,以及物价持续上涨、货币迅速贬值时,房地产往往成为保值增值的主要追求对象。当前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商品化日益深入,商品住房消费需求占消费总需求的比重持续提高,城市房地产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这决定了在房地产投资总量不盲目扩大的前提下,房地产投资的长期预期收益较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也相应较高。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引入,可以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冲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冲击力度,有助于缓解中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
四、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之借鉴与启示
(一)重视法律法规建设的基础作用
税收的优惠政策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竞争力的主要源泉,而相关的制度规定是其经营灵活性的来源。任何金融产品的创新,必须在法律规范下进行。
在美国,REITs能够获得有利的税收待遇,REITs不属于应税财产,且免除公司税项,避免了双重纳税。中国目前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现有的信托计划发售时的信息披露对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结构“轻描淡写”。如在谈及风险时,通常表述为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发生变化,将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收益的相对变动。《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资金信托计划有200份的限制,普通投资者一般资金在二三十万元、三四十万元,但因为房地产融资额大,有的需要一两亿元的资金,有了200份的限制,单笔金额很大,给融资造成困难。此外,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仅仅靠颁布单一的《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法律制定工作细化、完备化,要达到此目标还必须配备一些其他的相关法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规。其次,制定出REITs的专项管理措施,如投资资格的审定、投资方向的限制及投资比例的确认等,以促进基金的规范发展。除此之外,还应逐步完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使基金的资金收入与回收机制更为完善。
因此,为了在中国尽快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必须加大能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已有法律中适应条款的研究。通过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规范,避免利用投资基金进行房地产投机和炒作,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利益,真正实现拓宽居民投资渠道、为房地产市场提供资金的目的。
(二)重视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和支持
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在吸引金融机构和广大投资者参与房地产投资信托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美国REITs的资金来源中很大一部分是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只有在一个机构投资者占主体的市场上,才能保证有一个稳定的市场供给方,保证REITs这一金融产品的每次发售能够快速、足额的发售出去。中国目前已有大量的机构投资者或准机构投资者,如何通过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将机构投资者吸引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上来,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三)创新和发展是永恒的主题
国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尤其是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一直是在变化中求生存、求发展。从所有制形式创新到组织结构改革和经营战略转变,标志着房地产投资信托在适应市场变化,提高自身竞争力方面的不断成熟和完善。目前,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还只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一种雏形,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房地产投资信托规模较大、投资多样化、有效分散风险、流动性较好、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较高以及机构投资者踊跃参与的优势,因此需要在这些方面加大研究的力度。
(四)完善专业管理队伍建设是必要的前提
没有专业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队伍,就不可能有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规范发展和壮大。国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得益于庞大的、专业化的管理队伍。这些管理人员熟悉房地产自身的特点,熟悉公开市场运作的程序和方法等。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必须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研究建立相关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基金业务,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熟悉业务运作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为房地产投资信托行业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
(五)正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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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众多的房地产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工程管理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在房地产开发中实施工程管理,能够有效的解决房地产开发中出现的问题,对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控制成本,以及提高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声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工程管理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应用
2.1房地产开发中的规划管理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千头万绪,规划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的第一阶段,在整个房地产开发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房地产开发中的规划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根据营销策划部门所做的市场调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进行合理的定位,规划处房地产建筑规模等级以及相应的需求量;其二,积极同规划部门沟通,通过运用规划部门对于规划政策的了解以及丰富的规划知识,根据相关的规定,制定出能够实现最高效益的房地产开发的规划指标;其三,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方案的设计竞标,重点从项目方案的平面布局的合理性、建筑立面的美观性以及户型配置的均好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综合的评价。
2.2房地产开发中的设计管理房地产开发中的设计管理直接关系到建筑设计的规范性、布局的合理性以及给排水、安防、电讯、电气、燃气等系统设计的质量,因此,工程管理中的设计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慎重选择设计单位,切忌过分强调节约设计成本而选择缺乏设计实例以及综合素质较差的设计单位,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且资历较深的设计单位,然后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设计出“施工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方案;其二,在设计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将对项目的期望目标以及相关的设计要求,提供给设计单位,通过与设计人员的沟通,能够保证设计人员的设计效果更能够满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要求;其三,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因此应该要求设计单位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其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督促设计单位严格的执行国家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重视开发工程项目的科技含量,当需要进行图纸改进时,应该按照相关的规程程序办理手续。
2.3房地产开发中的施工管理工程管理中的施工管理是房地产开发中的关键环节,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涉及面广、影响大、内容多、施工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工程管理目标的实现和施工管理的质量具有直接的关系。房地产开发中的施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安全管理,俗话说“百年工程,安全第一”,因此,房地产开发中的施工管理,应该将安全管理放在首要的位置,通过为工程施工创造安全的环境,对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控制成本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施工单位都应该充分的认识到房地产开发的安全结构和永久性的重要性,并严格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控制,以此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其二,合同管理,施工合同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对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制订相应的合同,除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条款之外,施工合同还应该包括施工文明保障、施工安全保障、工程款支付、工程材料供应、工程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和验收等众多方面的内容,通过实施合同管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成本三个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其三,质量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管理至关重要,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材料的管理,施工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单位应该推行材料设备使用准入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的主要材料进行质量标准定位,当施工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该检查施工材料是否具备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以及相应的检验报告等,必要时,应该对材料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的样本送到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检测合格之后才允许材料进场,材料进场之后,还应该进行材料的仓储和使用管理,避免材料受潮、变质,并制定相应的材料领用制度,防止出现滥领、冒领等问题;
(2)由承担质量监理的工作人员,按照施工合同以及相关的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保证施工工序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之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施工单位也应该在施工中实行自我质量控制;
(3)当工程竣工后,由监理人员根据国家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竣工,以此保证工程的质量;其四,工期管理,工期管理是房地产开发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因为工期不仅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企业的利益,还关系到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应该严格地控制工期,可以采用P3软件进行项目进度管理,保证工程能够按照既定的计划顺利的完成;其五,成本管理,工程管理中的成本管理主要包括: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执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价格较低,并且具有质量保证的施工企业;做好工程概预算,并以此为依据,拨付工程款;控制好施工质量,尽可能避免出现工程变更以及因为质量不合格的重建施工,降低在这些方面的工程支出;成本核算应该有审计部门把关,不能随意进行估算。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