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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主要特点范文1
一、“营改增”政策效应实证分析
(一)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概况。
营业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其共同特点表现为税源充足、和稳定的财政收入,这两者也有区别之处,那就是营业税以营业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我国1994 年税制改革后,形成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征的格局。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执行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涉及的行业范围仅限于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鉴证咨询、有形动产租赁、物流辅助),而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列举的建筑业、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等领域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将来要覆盖的服务业没有涉及,这充分体现出国家“统筹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从整体来看,新纳入试点的省市都沿用了上海试点方案。
(二)根据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纳税人分类。
为了保证试点行业“营改增”改革后税负不出现增长,在现行增值税13% 低税率和17% 标准税率的基础上,新增6% 和11%两档低税率,以这是上海试点方案的主要特点。在征税行业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采用17% 的税率,交通运输业采用11% 的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采用6% 的税率。与此同时,根据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标准,将试点纳税人进行分类: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确定应纳税额,纳入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还出台了不同地区、不同纳税人以及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规定,明确了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并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保障税制改革平稳过渡。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上海试点工作进展平稳有序,成效好于预期,各界反映良好。
一是减税效应明显。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有增有减,整体减负,有2/3 的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原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因取得试点单位进项税抵扣而普遍降低。
二是促进服务业加速发展。改革从制度上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创造了公平的税制环境,各类投资和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加速集聚,跨国公司投资上海现代服务业的意愿更加显着。试点以来,新增试点户数累计达到3.1 万户,其中50%是新增加的服务业企业,他们主要集中于鉴证咨询、文化创意和研发技术等行业。
三是促进企业转型和创新。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呈现出加速的趋势,客观上增加了先进制造业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使服务业和制造业相互形成促进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不少制造业企业利用因减税而带来的收入,加大了对现代服务业的投入力度。一些大型制造业企业主动实施主辅分离,母体企业主业得以做大做强,上海先进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四是有力支持和促进了服务贸易出口。通过对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服务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鉴证咨询等实行免税政策,增强了试点企业出口服务贸易的意愿,提升了上海服务贸易出口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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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2预算案概况
(一)社保及还债付息为2012年政府主要财政支出
日本2012财政年度预算支出总额为90.33万亿日元,相较去年的92.41万亿日元下降了2.25%,其中的24.3%,即21.94万亿日元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及债务利息。同时,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依旧高居榜首,占29.2%(如果考虑扣除还债与付息后的支出,则占比高达38.6%),虽然略低于去年31.1%的水平,但与1990年占政府财政支出17.5%的比重相比,增长幅度已经很大。日本2012财政年度支出基本架构(见表1)。
(二)政府税收与支出间的差距逐年拉大,财政赤字状况严重
日本政府2012财政年度预算收入总额为90.33万亿日元,其中46.9%,即42.35万亿日元为税收收入,其它收入为3.74万亿日元,其余为政府新发国债,占49%。自1990年泡沫经济破灭以来,伴随着非劳动人口比例的逐年提高,在政府支出逐步上涨的同时,税收收入呈逐渐下降态势,2010财政年度新发国债首次超过税收收入,2012财年预算收入中新发国债比例再创历史新高。日本2012财政年度收入基本架构(见表2)。
二、2012预算案的主要特点
(一)震后重建预算庞大,日本政府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
为了使震后重建工作得以迅速展开,日本政府于2011年提出了3次补充预算案,均获得国会批准,3次补充预算案的总金额达到18万亿日元之巨,为日本政府2011年度财政预算的19.5%。在2012年度政府预算中,列支了总计3.7754万亿日元的震后重建特别预算,其中震后重建费用3.25万亿日元,国债整理基金特别操作费1253亿日元,震后重建预备费用4000亿日元。庞大的震后重建资金需求使得日本政府的财政状况更加捉襟见肘,亦使得政府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预计到2012财政年度末,日本中央政府长期债务余额将达到709万亿日元,为GDP的148%,如果再加上地方政府长期债务余额总计将达937万亿日元,为GDP的195%。
(二)新发国债额高于年度税收总额,国债依存度再创新高
为减缓日益庞大的国债增长,野田政府在2012预算案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发国债的预算平衡措施,新发国债44.244万亿日元,规模略低于去年。尽管2012预算案中税收收入比2011年有所增加,达42.346万亿日元,但依旧低于新发国债规模,并且,随着2012预算案中其它收入的大幅减少,国债依存度达到了49%,超过了去年47.9%的水平,再创历史新高。
(三)家庭金融资产对政府国债的支撑能力已接近上限
日本政府的国债主要由国内机构及居民购买,其比例占95%以上,日本居民金融净资产2010年底达1115万亿日元,为消化国债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但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受泡沫经济破灭后土地和房产价格大幅缩水等因素影响,自1990年以来,日本家庭总资产水平略有下降。随着资产泡沫的基本消除,家庭金融资产2010年比1990年增加了45.6%,家庭总资产的稳定性明显提高,但政府债务的增长速度却明显高于家庭金融资产的增长,政府债务与家庭金融资产的比例已由1990年的43.1%逐步攀升至2009年的91.1%,明显高于美、德两国41.2%和58.8%的水平,家庭金融资产对政府债务增长的支撑能力已接近上限。此外,家庭储蓄率在2008年一度降至2.2%的低点,之后虽略有回升,但与1991年15.1%的水平显然无法相比,因此,日本政府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债务风险,出台相应的改革措施已是大势所趋。
(四)以提高消费税为中心的社保―税收一体化政策出台
为缓解日益严峻的债务形势,彻底扭转政府债务持续上升的不利局面,野田政府于2012年1月6日正式提出了以提高消费税为基础的社保―税收一体化改革方案,社保―税收一体化改革方案也于2011年被正式纳入《新成长战略》。该税改方案的核心是提高消费税税率,自2014年8月起将目前5%的消费税税率提高至8%,自2015年10月起再提高至10%。在提高消费税税率的同时,为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还包含对基本食品进行适当减税等措施。法案中除提高消费税税率外,还提出将年收入超过5000万日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一步提高至45%,并且自2013年开始的25年内,对所得税加收2.1%的附加税,自2012年起对法人税加收10%的附加税3年,这两项附加税将使政府增加9.7万亿日元的收入。法案中还将遗产税的征收标准由5000万日元下调至3000万日元,并将最高税率由50%提高到55%。在社保改革方面,法案将年金的获得年限由目前的工作25年缩短为10年,同时扩大了企业的支付力度。此外,法案还提出多项削减政府开支的具体措施。
(五)日本国内关于社保进一步市场化的呼声日高
2011年底,不仅日本政府的债务总额位列发达国家之首,其公共医疗护理支出位列OECD国家前列,政府年金支出也已超过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但在社保支出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国民负担率以及国民负担与GDP之比却一直处于30%之下,仅高于美国等国,为发达国家中的较低水平,对社保体制进行改革,提高国民社保负担率存在一定的空间。日本是典型的藏富于民的国家,海外净资产总额也是全球最高的,部分日本学者建议应效仿德法等国,逐步提高社保中的国民负担比例,在政府已将领取年金年龄推迟至65岁之后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快市场化进程,以7万日元/月为政府年金负担基础,其余部分由市场来解决,采取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以彻底扭转政府与国民收支失衡的格局。
三、启示
(一)加强收入分配体制与税收体制改革,提前关注税收拐点问题
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加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不仅可以为稳定并扩大内需提供持久动力,更是社保等体系建立的必要前提。同时,我国更应充分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加快税收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个人所得税税率形成机制,并加大监管与处罚力度,加快房产税的出台,适时出台遗产税等税种,并使消费税逐步向普适性税种过渡,以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同时发挥其在促进结构调整、关注需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基于我国在2015年前后将到达劳动人口/非劳动人口比例转折点的现实,在社保机制逐步建立与完善的情况下,税收拐点预计也将不远(增长明显趋缓或出现负增长),因此更需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在税收拐点来临之前,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充分吸取日本的经验教训,扩大海外净资产规模,在努力增加家庭资产的同时,优化家庭资产结构,并加快社保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二)加快社保体系市场化进程,夯实社保可持续基础
消费税的主要特点范文3
摘要: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存在收支差异为基础,为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本文通过分析韩、德两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并与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比较, 从而对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分税制;中央政府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质就是“抽肥补瘦”,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筹集上来的一部分财政资金转移到社会福利和财政补贴等费用的支付上,从而抑制区域间差距的过分扩大,调整各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横向不平衡。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初步建立了以税收返还为主体的转移支付制度,即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确实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借鉴国外相对规范的财政转移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下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韩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容及特点
韩国属单一制国家,也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在财政制度上也实行分税制,即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基本收入来源。它目前的做法是将中央政府的一部分收入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补助给一些地方政府。
韩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特殊转移支付制度以及财政调整补助和道政府补助。早在1983年韩国就实行“零基预算”的转移支付编制方法,不以上年度的预算作为确立所需经费的决策需求;而且其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严格划分,以分税制确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不同的事权决定不同的财权,中央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能划分支出范围,量入为出,不打赤字;总的来讲,韩国的中央财政集中程度很高,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大,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地方政府收不抵支的问题以及财政上监督控制地方政府。
二、 德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容及特点
德国财政注意支付制度包括纵向平衡体系,也就是通过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完成共同任务拨款、适当补助等渠道实现,同时通过一般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来实现;还通过从财政较富裕的州按比例拨款给较穷的州,使各州的财政收支水平保持基本的平衡,同时在年末汇总结清时计算下一年度州际间的平衡数额,即横向平衡体系。其主要特点是事权分明。虽然说税收共享,但是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具有独立性,三级政府间事权划分有一定交叉,但各自基本事权范围明确,支出责任与事权范围相一致;其二,几乎所有的税收都是联邦与州共享。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三种税的分享比例倾向于联邦政府,通常占50%及以上,其实质是尽享纵向资金分配。
三、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旨在通过中央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使各级政府拥有相应的财力,保障能够提供与全国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包干”下的转移支付和分税制中提出的转移支付的混合体。税收返还是用税收优惠形式的一种对地方利益的保护,就是以1993年为基期年,合理确定分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数额(消费税+75%增值—中央下划收入)返还给地方,作为1994年的返还数额。以后年度,在1994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为当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30%。税收的返还虽然不是针对于个人,但整体仍体现其返还性。
同韩国相似,我国也存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但其具体内容有各自的特色。我国也设立了专项补助制度,掌管财力的中央财政向会根据特定用途以及地方的特殊需求,拨付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正是所谓的事权决定财权;同时,我国也会先确定各个地方的收支基数,对于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地方会按照差额进行补助,而对于支出基数小于收入的地区按差额上解中央,从而保持财政的稳定性。
四、 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概述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需要我们从其他国家适当的吸取经验,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应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协调作用。通过上文对比可以看出,韩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然成为一种政治与经济结合的手段,从而强有力的确保了国家公共服务的水平,所以对于我国来讲,应大力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其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建立在各级政府合理的事权、财权划分基础之上,所以我国应该建立规范的分税制体系,才能在存在税收共享的条件下,同时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双方的税收来源;其实德国的纵、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对公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我国也是像德国一样,主要税收是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所以中国政府现阶段还是要加强财政控制,但是同时一定要做好监管机制,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加强管理,注重公平。
总而言之,中国与韩国、德国在财政政策方面虽说都有相似之处,但在制定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上也不能完全照搬,只能取其精华,并据此转化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张红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国际比较与经验,经济视角,2011.1
消费税的主要特点范文4
人口市民化方面,不仅有层级分明的户籍政策配套,还强调了城镇的产业承接能力,使得农民工进城后不仅有户籍保障,还有就业支撑。也更加尊重农民自身的意愿,强调要“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突出“自愿”和“有一定的生存能力”,也就是说只有有能力在城市生活的居民才是市民化的对象,以往带有强制性的“洗脚上楼”、“牧民定居”等政策都必须调整改变。
产业方面,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将迎来发展机遇。随着中国的制造业低成本优势逐渐丧失,全球制造业向越南、印度等新兴国家转移,依靠制造业提供更多工作岗位来推进城市化会越来越难,服务业将承担起推动人口市民化、提供就业岗位的重要职责。服务业的主要特点是小而散,虽然不能像制造业一样在短期内带动大规模GDP增长,但是对提供就业岗位、推进人口市民化方面作用显著。对地方政府来说,无论是产业规划、招商引资、税收、工商注册,还是城市投资环境的打造,都需要逐渐向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倾斜。
城市群建设方面,更加强调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从而在全国形成科学健康的城市格局。提出了“两横三纵”的城市化战略格局,除了已有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同时要在中西部和东北有条件的地区,依靠市场力量和国家规划引导,逐步发展形成若干城市群。以核心城市带动周边城市形成城市群,再以城市群带动区域经济增长。同时,更加强调城市间的差异互补,不仅仅指城市的产业特色,还包括城市的文化、形态、景观等方面的特色。以往千城一面、盲目跟风的发展模式,再也行不通了。
城市与自然的关系,城市建设中的人文关怀,被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会议强调“城市建设要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甚至出现了“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这样充满抒情感的语句。近年来,在“大干快上”粗放的城市建设理念下,执政者强调三年大变样,一些地方山水湖泊的自然格局早已面目全非。那些“削山造城”、“填湖造城”的建设手法需要彻底摒弃。同理,乡村不再被放在城市的对立面,在推进城市化的同时,乡村的景观、人文和乡村的形态也将得到应有的尊重。
城市建设的资金保障强调多元化可持续的筹集渠道。因此,地方政府将降低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缓和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培育房产税、消费税等地方主体税种,促进地方重视发展消费,并通过改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以吸引人口集聚和推动物业升值,增加财政收入;允许地方发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城镇化所需资金。
城市土地利用更强调效率而非规模。提出要“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更加关注土地的利用效率。以往地方政府之间在招商引资方面的相互竞争,主要依靠压低土地尤其是工业用地的地价,使得城市摊大饼扩张,工业用地粗放浪费。这意味着以后城市与城市之间的竞争,更多的集中在城市特色和行政效率等软环境方面。
消费税的主要特点范文5
由于交易、事项两类不同业务区别明显,其会计处理思路也显著不同。从交易/事项的视角,根据交易、事项的本质区别及其不同会计处理思路,分析研究各种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助于对现行准则更全面地理解。
一、“交易/事项观”在现行会计准则的主要体现
(一)会计要素定义1993年我国首次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后文简称旧准则)定义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2006年颁布的现行准则定义的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旧准则定义的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现行准则定义的负债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对于新旧准则定义会计要素的区别,容易引起注意的是现行准则用“经济利益的流动”作为主线来定义会计要素。事实上,现行准则在最重要的资产、负债两大会计要素的定义中均强调了“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二)会计确认现行会计准则“交易/事项观”在会计确认中显著体现在有关视同销售中销售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实际上是税法术语,即会计上由于这类经济业务的特殊性,难以按照一般收入确认的条件认定为销售并确认收入,但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销售收入.税法上一律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税。对于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核算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对视同销售行为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如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将存货用于抵债等;二是对减少的货物直接以成本结转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如在建工程领用库存商品等视同销售的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实质上是基于“交易/事项观”进行规范的:凡是涉及两个不同会计主体的视同销售,属于交易。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凡是只涉及一个会计主体内部不同部门的视同销售,属于事项,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三)会计计量现行准则明确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五种会计计量属性。在会计实务上,历史成本表现为账面价值.选择历史成本还是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实际上就是选择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量。在现行准则中,要求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使得这类金融资产的交易已经形成了较为活跃的市场,具备了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更加有用,如--此,我国现行准则为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
在按账面历史成本计量还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上。现行准则同样基于与“交易/事项观”一致的逻辑理念进行规范.较典型地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上。根据企业合并准则,我国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类。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本质上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或权益的转移,可以视为事项,其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类似于购买法,以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即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合并成本。
二、“交易/事项观”的具体运用
(一)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运用由于视同销售是税法上而非会计上的概念,因此,现行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并没有集中具体的规定,其相关规定散见于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
虽然视同销售在税法上均需按正常销售价格计税,但会计处理上不一定需要确认销售收入。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共有八类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上述八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上是否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并没有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规范,造成实际工作中操作不统一、不规范。特别是其中的第(5)项,按照现行准则及其指南,其中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必确认销售收入,用于个人消费的需要确认收人,极易混淆。有学者通过视同销售业务实质分析认为.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确认收入,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无需确认收入。有学者根据各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特征具体分析,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来确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甚至还有学者按照是否涉及货币流量来分析,凡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售价体现销项税金。
由于视同销售业务种类繁多,实务中经常出现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使用错误的情况,单靠穷举法明确规定每种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不太现实的,通过每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实质分析、特征分析看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再进行会计处理,虽然理论上是可行的,但视同销售业务本身就不同于一般的销售业务,难以较直观明了地辨别其经济实质,最好的解决思路应该是提供一种简便易行的、可以统一处理各种视同销售行为的通用的思路和办法。采用“交易/事项观”来选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正是这样一种简便易行的通用思路。
根据“交易/事项观”,上述八种视同销售业务可以划分为交易类的视同销售业务和事项类视同销售业务两大类。交易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指发生在企业会计主体与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视同销售业务,包括前述八项视同销售业务中的七项:(1)、(2)、(4)、(5)、(6)、(7)、(8)。这些交易类视同销售业务,是发生在
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需要按照正常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税。事项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指发生在企业会计主体内部的视同销售业务,包括前述八项视同销售业务中的(3)、(4)和(5)三项。这些事项类视同销售业务,是发生在同一个会计主体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资源转移,会计上只需按账面成本进行结转,但税法上仍需按正常售价计税。
以上述第(5)项增值税视同销售为例,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区分为用于集体福利或者用于个人消费两类,其中用于集体福利的,是货物在一个会计主体内部不同部门的转移,属于事项,无需确认收入,会计上只需按账面成本进行结转,但仍需根据税法按正常售价计税。例如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建造职工食堂,会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是从一个会计主体(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会计主体(个人),属于交易业务,需确认销售收入,应做如下会计处理:首先,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利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其次,实际发放时,确认销售收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运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通常有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之分。购买法,亦称购受法。这种方法把购买企业获取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行为视为资产交易行为,即将企业合并视为购买企业以一定的价款购进被并企业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项目,同时承担该企业的所有负债的行为,从而按合并时的公允价值计量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将投资成本(购买价格)超过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的会计方法。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入净资产,并确认商誉是购买法的主要特点。
权益结合法亦称股权结合法、权益联营法,与购买法基于不同的假设,即视企业合并为参与合并的双方,通过股权的交换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联合,而非资产的交易,而且合并后,股东在新企业中的股权相对不变。换言之,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对一个联合后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贡献,即经济资源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中,原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以前会计基础保持不变。参与合并的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按其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包括合并日之前本年度已实现的利润;以前年度累积的留存利润也应予以合并。权益结剑法仅适用于以股权相交抽象的合并业务,而且账面上不确认商誉。
虽然我国现行准则没有明确提出如何选择购买法还是权益结合法,但明确以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作为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依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视为发生在同一会计主体内部不同部门之间资源转移的事项,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处理思路,按账面价值作为合并计量基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视为发生在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属于交易,采用购买法的处理思路,按公允价值作为合并计量基础。
[例]甲公司以账面价值200万元的库存商品(应税消费品,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10%,计税价格300万元)和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购人乙公司80%的股权,从而成为乙公司的母公司。该项股权购买事项之前,乙公司的股东权益为800万元(其中股本5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各50万元),甲企业的股东权益为2000万元,假定股权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10万元(增值部分乃存货评估价值大于账面价值)。
假设合并前甲、乙公司分属不同的主管单位,则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的账务处理,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视为交易,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681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库存商品
200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应交消费税
300000
假设上述合并业务,合并前甲、乙公司同属一个主管单位,则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视为事项,按权益结合法思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则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64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库存商品
2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应交消费税
消费税的主要特点范文6
关键词:招商引资 涉税犯罪 宏观经济
当前,在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引导下,各地都在为发展本地区经济而积极地进行着招商引资的活动。2001年10月28日,盱眙县启动了3万平方公里的工业开发区建设工程,并决定每年实施一个“三百工程”,即每年开工建设100个项目、竣工投产100个项目、正式签约100个项目。从此,全县有超过半数的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长年在外招商。短短3年多时间,我县开发区已扩大到21.3平方公里,落户开发区的项目有400余个,合同引资额超过100亿元,当地1.5万人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全县税收收入连年较大幅度增长。为更好地激励外资招商工作,盱眙县委、县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支撑招引外资工作。
但是,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只要经济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就一定会有人去利用这个漏洞进行经济犯罪。不被发现和利用的管理漏洞是不存在的。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即使是在较为健全的经济管理体制下也会给经济犯罪以可乘之机。这是由于一方面,当前大多数领导还普遍缺乏应有的管理现代经济和社会的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当前的领导事实上还拥有超越经济管理规则和体制的权力,可以对经济管理活动进行超越规定权限的干预。加之多数领导对发展本地经济普遍抱有积极甚至是急躁的心态。这就往往会造成所谓的特事特办,从而带来各种管理漏洞。就在人们为大规模招商引资的成功而欣喜、沉迷于外引企业为我县经济发展推波助澜的期望中时,却忽视了对外引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有些纳税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利用招商引资的便利条件及政策,想方设法逃避缴税,偷税、漏税现象较为严重。税务稽查很难奏效,执法部门也只能被动地接受举报,且查处难度大。因此,认真分析当前企业涉税经济犯罪的变化特点和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有效的打防措施,从根本上遏制企业涉税经济犯罪的频发态势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当前企业涉税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手段趋向“隐形化”
涉税犯罪企业采取金蝉脱壳、转移税负的手段偷税逃税。即在原有企业经营效益较差或优惠政策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改变法人代表名称,成立一个新企业,原企业成为徒有虚名的空壳子。这样两个企业虽然在同一个总公司的名下,但分别独立核算,原企业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以企业濒临破产,无力缴纳税款为由,软磨硬抗,拒缴税款;新企业则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由单一型向混合型转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所有制形式多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主体日益多样化,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犯罪逐步由单一犯罪向综合性犯罪升级。法人与自然人共同构成犯罪主体,偷逃国家税款与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相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主内外相勾结案件增加。
(三)形式趋向“多样化”、“智能化”
1.逃税案件案值大追缴难。少数企业以办厂为名,行逃税之实,尤其当前政府招商引资心理迫切,对外来投资商大开绿灯,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监督工作不到位,致使逃税企业大钻政策法律空子。
2.利用虚假帐目进行偷税。部分企业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往往在帐目的收入和支出上大做文章,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以达到按帐少缴税款的目的。由于企业现金收付频繁,税务机关无法监控,致使一明一暗两套帐或多套帐的现象在偷税企业中普遍存在。例如,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2006年查办的盱眙天祥珠宝行有限公司偷税一案,为谋取单位非法利益,盱眙天祥珠宝行有限公司在2004、2005年采取设置两套帐目的手段,隐瞒大部分商品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达到少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目的。
3.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手段变相偷税。增值税发票是一种进项可以抵扣销项的特殊发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开到了发票就等于拿到了钱。为此有的犯罪分子不惜一切赌注,虚开数额之大,国家税款流失之严重可谓触目惊心。
4.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免税。政府部门出于鼓励一些产业发展或吸引投资的目的,对福利性企业、合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行为人为达到偷税目的,投机取巧,钻国家政策空子,以安置残疾人员,兴办高科技实体或搞假合资、假合作等名义骗取国家的减免税。
5.有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迫切心情趁机作案,成立虚假或空壳的商贸企业,享受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同时,进行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二、企业发生涉税犯罪案件的原因
(一)片面追求高额利润是企业涉税犯罪的内在原因
市场经济意味着竞争,而竞争又必然导致优胜劣汰,为了生存,偷、漏税便成为某些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捷径"。这种"不正当竞争"又使那些守法纳税人处于不利地位,于是一些纳税人便加入涉税犯罪的行列,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二)任人为亲,企业用人机制不完善
企业的法人代表(以下称老板)拥有企业事务管理权,有些更是集人事权、财产权、经营权于一身,企业用人,老板讲了算。企业主要部门都是老板亲信的人,出纳会计地位远远高于财务主管会计,其身份也非同一般。财务主管会计徒有虚名,只是按照老板意图记帐、做帐,既不能参加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也不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更谈不上财务管理与监督。
(三)明哲保身,企业员工法制观念淡薄
一个企业的偷税行为发生,企业多少有些员(下转第146页)(上接第130页)工了解和掌握一些具体情况,但在调查取证时却很难。从取证材料中可以反映出,一部分人存在一定的畏惧心理:一是怕丢失饭碗;二是怕打击报复,另一部分人抱有我做工,他付钱就行的态度,对其他任何事都漠不关心。实际上企业老板对企业员工打击报复行为是有的,当一企业老板被人举报而接受查处后,他肯定要在企业内部进行整顿,千方百计查找举报人、证人。虽然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对举报人、证人都进行保密,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老板还是对员工中他认为是危险的或不可信的人进行工作岗位调整或辞退。所以现在举报大都采用匿名举报,而且多数是在企业濒临倒闭、变卖、转让的情况下进行。
三、查处打击企业涉税犯罪的建议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