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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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

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农村经济;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建立新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具有重大的意义

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从事同类或多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为加快发展、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提高社会地位,为市场经济中保护自身利益,在资金、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技术组织,可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的新型组织,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经济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在很多时候还需要充当中介组织。就是这样的一个新型组织,其建立和运营对农村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

1.建立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国民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正是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国家对农业是非常重视的。在近些年的国家政策,都重点放在农业。只有农业发展好了,其他产业才能发展地更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努力地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必须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为了促进农村经济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现在农村都是实行家发展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提高收入有限,农村经济已经发展到了瓶颈。只有建立起新型的农业合作社,才能使农民获得更多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建立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规模经济的需要

适应了当时的发展形势,使中国的农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形势的变化,这种一家一户的小家庭式生产与当今已不完全适应了,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能够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以一家一户的家庭式生产,产量实在有限,难以满足农户提高收入的需要。如果要想使农业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规模化经营。农民只有把土地交到农村专业合作社手中,让农村专业合作社来统一经营和管理,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才能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确保农民获得更多的收入。

3.建立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当今的农业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将很难发展。农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要提高农民的经营水平。然而,农民个体的力量是薄弱,只有把农民联合起来,才能抵抗市场的风险。只有建立新型农业合作社,才能把农民联合起来。通过农业合作社,能够提高农业的经营水平。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经营组织,就是统一把农产品销售出去,为农民获取更多的利润。农民只负责生产,剩下的经营就由生产合作社来做。农业合作社具有议价的功能。有了农业合作社,面对商家的就是生产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可以站在农民的立场上,可以跟商家议价,可以获得农民与商家之间可以接受的价格。这样使农民不用去寻找商家而节省交易费用,农民的收入也能提高。农业合作社作为一个中介组织,可以为农产品的销售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农业合作社作为一个为农民服务的组织,也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避免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农业合作社就可以按市场行情,安排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农民在市场经济才处于有利地位。

4.建立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科技兴农的需要

当今农业要适应现代化的发展,就必须进行科技兴农。科学技术对农业发展才产生决定性的作用,也可以说是农业发展的第一要素、基本动力。中国把农业科学技术作为农业的第一生产力、放在发展农业的首位,走技术农业之路、知识农业之路,是正确的科学决策,也是一个永恒的决策。党提出‘科教兴国’基本国策之后,科技兴农已成为发展农业的重要战略,农业科学进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时期,大发展的时期。农业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坚持科技兴农的政策。

5.建立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

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经营组织,肯定需要一些有管理经验的人来经营。为了经营好农业合作社,合作社必须引进一些营销人员、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来共同经营。因此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可以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社,来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社。现在,大学生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很多大学生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给大学生提供就业的机会。如果农村普遍推广农村专业合作社,将需要更多的人才到农村去,大学生将有广阔的就业机会。而且,农村有广阔的市场,就业前景相当良好。所以,大学生应该深入农村,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政府也应该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到农村去就业,大学生也转变就业的观念。

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解决了部分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也能解决部分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新型农业合作社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证农民能提高收入,农民就愿意留在农村进行农业生产。

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制度,对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飞跃发展,必须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党和政府应给予农村重大支持,促进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普及和完善。

【参考文献】

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问题 对策 建议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全国涌现出数以万计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全国发展形势而言,各级政府部门对当今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作态度上,是“温而不热”、“亲而不近”;而广大的同类产业的农民们,则是“近而不入”、“观尔其行”。

一、存在问题

1.领导重视的不到位

自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发以后,到目前为止,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近50万个。速度之快,数量之多,这么多带有今后发展方向、且农民又十分欢迎认可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还没能够完全引起所有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正是由于主要领导的重视不够,才导致广播电视等宣传的力度不大,没有真正烘托出宣传声势、带动声势、作用声势。

2.部门支持的不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以后,就其各级的农委部门、经管部门已经开始作为一项主要工作开始重视起来。它较之为过去成立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时代即是“多头管理”,又是“无头管理”的局面强多了。但是,无论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如何在态度上强调要“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而其实各个相关的部门至今还没有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工作纳入到“上线”去研究、去支持。所以,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质量不高,效果不显著。

3.资金扶持的不到位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股份制专业合作社,但农民的股金必定有限。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份制大体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均股制,每户股金相等,但这种均股制的股金出资额度都不多,民主管理上实行的一人一票制;第二种是原农事龙头企业牵头或产业大户领办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属于大户控股制,也是股金不均等制。但目前看这两种不同形式的股份制,其股金总额与注册资金的总额基本上都不符。这说明了当今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都是“底薄”囊空。所以,当前影响和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问题,便是政府资金的扶持问题。

4.合作社自身发展做的不到位

目前,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较快,但一个不可忽略的严重现象确实普遍存在,那就是“身体缺钙”。症状之一是有名无实。即注册资金数码不实;发展社员的数字不实;营销产品的数量不实;同时还有少部份合作社属于“空头支票”,手里拿个《执照》、门前挂个牌子。症状之二是有管无理。部份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把有关的规章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似乎就算“管理成章”了,尤其是在财务管理上,目前大部份合作社既没有统一的账册记录,也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基本上都是“流水账”、“糊涂账”,这叫做“管而不理”。同时,有的个别合作社还让入社农民进行机械化的服从,殊不知这种有悖于民主管理方式的管理方法,能把“人心管散”,这叫做“管而无理”。症状之三是有战无略。作为在中国农村地平线上刚刚升起的一颗新星——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能长远地发展起来,并且从星星之火燃成燎源之势,作为合作社的理事长们,应该有一个长远的发展眼光。可纵观目前各类合作社理事长们的身上看,他们还只是短暂的目光,既不能从战略的长远高度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又胸无大志,心无韬略;既无长远规划,又无当年计划,只是走一走、看一看;瞧一瞧,站一站。

二、对策建议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建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逐步打造经济上的“百强社”,跨区域的“联合社”,民主管理的“和谐社”,本行业的“示范社”,建议政府部门必须要突出抓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当前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第一位的还是要着重解决人的思想认识和宣传舆论问题。笔者认为,既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是一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一个今后农村在组织建设上的方向。那么,各级党的组织和政府就必须要从农村政策与发展的全局高度去认识、去推动;要切实研究其产生、发展的规律,并把这项重点工作真正抓起来,抓出成效来。然后,在此基础上,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作用,进行广泛宣传,造成声势。

2.强化规范管理,加大培训检查力度

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是建设与完善合作社的基础性工作。今后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要一手抓好树立典型,全面培训的工作;还要一手抓好普遍检查、重点指导的工作。在培训上,要重点培训法人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如何依法运作、按《章程》运作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作社会计、出纳财会人员的业务知识。在检查监督上,要重点检查人事、财务等管理方面。检查要过细,不要粗枝大叶。

3.抓好政策落实,加大扶持力度

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3

作者:李晓楠 徐嘉奇 单位:吉林省建设银行 吉林财经大学

国外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⒈为了辅助农村发展,加快农村金融事业建设,日本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建立了完善而明确的农村金融体制。政府为了更加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以及规范监管事项和相应权限问题,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同时也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协的特殊地位,规定重建后的日本农协应以“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与农民的社会地位,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此法令的实施,加快了日本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而依附于“农业协同组织”的合作金融机构也大量的成立。这些合作金融机构对帮助日本农村发展,消除农村的贫困现象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兴起也带动着日本金融市场的发展乃至于全日本的经济。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精细。日本对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立法分门别类,在立法的技术上虽然简单一些,但是辅以了较完善的配套制度。针对我国目前的合作金融立法状况,制定一部统一的合作金融法还比较困难,但国家可以就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先制定单行法,如针对我国广泛存在的信用合作社制定一部《信用合作社法》,在填补合作金融立法空白的同时,也为促进合作金融立法工作做出基垫。二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制度非常注重与民法、商法的协调,专门指出了涉及到民法、商法的适用问题,并多次提到民法、商法适用于合作金融时应作的调整,这就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完整,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和界限模糊,对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三是在概念上区别“合作社”与“合作社企业”的做法。日本的合作金融组织在登记时就将其分为两类不同的法人实体,在具体的操作上也更为容易、便捷。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合作社作为特殊的组织机构登记注册的规定,也没有说明合作社如何参照适用其他民事主体的登记注册的规则,所以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是首要的。四是日本在合作金融立法中有专章规定政府监管,尤其对税收优惠政策等作出了细致的描述,在制度上保证了政府对合作金融的扶持。根据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如果要合作金融脱离与政府的联系实现其自身发展不太可能。但可以尝试在经历一定时间的过渡之后,再由合作金融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而这段时期内要做好的就是在承认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联系的同时,加强其外部监管。⒉综合立法模式———美国农村金融立法体系。美国在对待农村金融的问题上,也选择了构建比较完善的合作金融法律体系。从1909年开始到1933年,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与农村金融相关的金融法案,并建立了农业合作信用体系。马萨诸塞州可谓是美国农业金融的先驱者,该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信用社法,建立了第一家信用社———圣玛丽信用社。而且这部信用社法也是联邦政府制定信贷联盟法的基础。1916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农业信贷法,并在该法案的规定下设立了合作金融组织,建立了合作金融信贷系统,也开创了农业长期贷款的先河。此后,这部法典为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经过了五次修改。1922年到1929年,美国针对农业合作金融先后颁布了《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农业市场法》、《合作社销售法》等法律。其中《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最为重要,它标志着美国合作社在法律上有了真正的定义。而《合作社销售法》的出台,使得美国农业信贷体系步入良性轨道,并满足了农民对贷款的需求。之后,美国制定并实施了信用法规,代表着美国合作金融走上了正规化道路。1934年是美国合作金融业发展最重要的一年,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这标志着美国的合作金融业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美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发展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规定了合理而明确的机构分工。美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庞大且复杂,但分工明确,联邦土地银行的任务是向人们提供不动产的抵押贷款,地区合作银行的任务则是为较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资金,而联邦信贷银行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中期和短期信贷业务。这三家农村金融组织相互独立,每个组织责任明确,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了农村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在组织分工上应予以借鉴,明确职责,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二是独立的组织制度。美国农村金融是一个独立体系,美国农业信贷管理局作为其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单位,负责日常的监督和全面的协调,这样才能较好地保证其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合作金融与联邦储备系统以及各联邦储备银行之间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美国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作为农业信贷方针的制定者,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农业发展的目标,把握农业信贷的方向。三是专门的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备保证。美国的农村金融运作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把农村金融大的运作融合到其他相应的法律中,使得农村金融在运作中不会出现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避免了行政干预以及因领导换届而造成影响。四是在监管模式上,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以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依据,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设立了由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监管体系。这对我国合作金融缺乏监管的现状来说,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应做到“三重”监管,一是实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监管的独立审计;二是实行一套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体系;三是实行外部监管,特别是审计监管。

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实践路径

综合立法与分业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技术选择。作为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合作金融立法应当在合作社立法的框架之下。从现有的各国合作社立法上看,可以概括为两种立法形式,一种是综合性立法,就是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适用同一法律规范。另一种是分业立法,也就是一对一的模式。金融合作社立法模式一直是学界争议的话题。有观点认为,当合作社本质相似、形式相仿时应该统一立法。而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合作社类型,此时分业立法不能及时地进行法律规范,综合性立法作为一种大的概括形势,对这种新型的合作社有规范力。合作经济立法,应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规律而建立。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农村合作社种类较多,各合作社涉及的行业广泛,在现有的条件下,制定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作社的综合法尚不具备。因此,我国应先采用分业立法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一部综合性农村合作金融基本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企业法人的法律属性。农村金融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组织其法律定位尚不明确,因此,合作社是否应有法人、法人的类型成为了当下学界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合作社应有法人,而且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类型,也可以叫农作社法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对世界各地的合作社立法进行总结,已明确合作社是一个企业。由此可以得出,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也应具有法人。其次,分配原则。合作社的确不同于以资本为制度设计基本逻辑的公司,而人们往往强调合作社是以社员互助以增进社员利益为主要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实际上,罗虚代尔原则仍然体现了营利性,因为合作社只有通过市场营利行为取得利润,才能对社员进行利润返还。马克思在分析合作社的二重性质时指出,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企业,在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的交换中,同样要营利极大化,并参与资本主义企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而且罗虚代尔原则自身也在发生变化,现代许多国家合作社法规定社员的投票权不再是绝对的一人一票,一人一票只限于初级社,其他级的合作社则可按成员社的规模采取按比例投票,在坚持惠顾返还的基本原则下,也可采取有限制的股金分红,这种改变均体现出对资本的重视。因此,合作社的特征应该是“对内以服务为主,对外以营利为目的”。最后,合作社主要以成员交易为主,对外交易为辅。在合作社破产时,优先解决债权的为合作社成员。因此,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企业应有的法人,考虑其行业的特殊性,所以应该是具有特殊性的法人。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法律制度。各国的法律均对本国金融机构规定了市场准入门槛,我国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亿,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千万。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已经放宽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标准。但从农村合作金融的目的来看,它是一种以互助合作为目的的组织,对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一些偏远山区,其资金量较小,社员集中资金的能力较弱,很难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千万标准。因此,放宽准入标准,降低门槛势在必行。农村合作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可以构建以收购与合并为主、行政关闭或撤销为辅、破产清算为补充的多元化退出方式。收购与合并主要可以免除因某一金融组织的倒闭给市场带来的动荡,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负面影响。而在合作金融中,由于其特殊性,所以对破产清算这种退出形式一定要格外慎重,稍有失误,很可能会导致农村合作社的“波米诺骨牌”效应,给农村金融市场造成巨大损失。因而,为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笔者认为,当破产清算程序发生时,政府应当联系经营较好的一个或多个合作金融组织对破产清算的金融组织进行并购。而金融组织受到的损失,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来对其进行补偿,目的是使影响降到最低。⒋确立农村合作金融的政府支持与监管法律制度。为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稳定、健康的发展,政府应在政策上对其进行扶持,为其创造出良好的环境。扶持类型可以分以下几种:第一,倾斜性财政支持。在我国,由于“三农”问题的切实存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必然会遭受到损失,而政府可以在金融政策上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适当的倾斜性保护。政府可以对明显带有政策性扶贫功能的贷款做出一些合理的政策性亏空空间,此政策性损失由地方财政贴补。尤其对于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农村确实需要而又达不到规模效益而引起的经营亏损,政府可以给与弥补。此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承担着大量的低息放贷任务,这直接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利润或带来亏损,政府应适当补偿其因低息放贷造成的损失。第二,减免性税收支持。我国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应充分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倾斜性的扶持和鼓励。如畜牧业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与补贴、扶贫贷款,对于山区贫困合作金融组织以及以农业贷款业务为主体的亏损合作金融组织,应加大扶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营业税免征,提高资本充足率以促进经营不善的企业扭亏转盈,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对盈余不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采取免征所得税措施;另外,应采取措施引导资金流向农村金融市场,以此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收益率。应在法律法规上制定具有倾斜性和保护性的农村金融优惠政策,从而触发社会闲散资金自发流向广大农村地区。第三,市场化利率浮动调控机制。过分对利率人为控制会导致资金使用价格的严重扭曲,并且会引发资金配置的不合理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势必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现实中,过分的利率控制手段只会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身金融业务的操作。为此,利率的调控应该遵循市场需求,让市场自发地调节利率浮动的范围,只有逐步放手对利率的管制,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才会有更加美好的前景。总之,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需要从立法角度上提高其权威性、全面性,并合理地承认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尽量满足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与生存能力,而对农村非正规融资等现象进行法律制度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农村的金融市场,使得过去单一、缺乏竞争机制的农村金融市场焕然一新。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金融处于改革和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设置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的制度构造与选择功能,在通过立法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制度性干预以及市场自发选择之间达致理性平衡。

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4

对合作社经济性质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合作社经济不完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同集体所有制经济相比,合作社的主要不同表现在:第一,所有制不同,我国农村合作社经济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制,同时包含公有制和私有制,而集体所有制只有公有制;第二,分配方式有所不同,农村合作社实行按资、按劳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而集体所有制经济只按劳分配;第三,经济范畴有所不同。只有将这些差异弄清楚,才能打消人们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疑虑,有利于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国家开展交流和合作。

二、搞好农村合作社经济管理的对策

1.专业社为主力,综合社为辅助国际上,农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会划分为两种类型: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综合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主要职责是以购买、销售等事业为主的合作社,以北美和欧盟为主要代表国家。综合合作社,其主要职责是为农户提供经济信息、及其他综合服务的农村经济合作社,以韩国和日本为主要代表。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社经济模式属于专业合作社模式。根据我国小农户的现状,笔者认为,现行的农村合作社应以专业社管理形式为主力,综合社管理形式为辅助,二者并存,方能取长补短。

2.积极成立联合社目前,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分为基层社与联合社两个层次组织。联合社的成立必要性的主要原因为:第一,获取规模经济效益。社员联合组成基层社,再组成联合社团,其最重要实现的目标便取得规模经济效益。第二,积极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第三,为政府或其他管理者提出政策建议。第四,对外开展面向国外的国际交流。自从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借鉴外国农村合作社的经验,其他国家的合作社体制开始由原来的三级向二级转变。笔者认为,在经济与文化程度相对落后的某些农村地区,可以适当根据当地农户的文化水平程度,采取联合社与基层社的双向模式,这种方式不仅可促进合作社的发展效率,同时也能节约建立合作社的成本。

3.积极开展农村合作社间的合作合作社的核心宗旨是合作、民主、团结。每个合作社的关系不应该是竞争,而是互助。国际上公认的合作社宗旨是,通过从地方到国际的积极合作,为合作社的每一位成员提供最专业最有效的服务,从而使每个合作社都得以发展。中国的合作社在这个方面做的还有待提高,例如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难以从农村合作社获得贷款服务。农村合作社之间合作的加强,对于提高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使合作社和有限公司共同存在以及构建和谐的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4.农村合作社应实行国际化经营为了使产品进入亚洲甚至国际市场,打开与外国交流的通道,农村合作社需要实行国际化经营,这是经济全球化的必要条件。丹麦的人口只有460万人,但丹麦却是一个养猪的大国。该国85%的猪肉由合作社生产,1999年猪肉出口总额达到了190亿克郎,位居全世界的首位。该国最大的合作社现具有28个生猪屠宰场,7家熟食加工厂,雇员21500人,这个产业链拉动了养猪户两万余户。

三、小结

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农村专业合作社;制约因素;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6.4;F3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21-4966-03

Study on the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ZHANG Jian-ning

(Weinan Teachers University,Weinan 714000,Shaanxi,China)

Abstract: As an organization carrier of new rural economic order, the rural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could not on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ic, but could also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standardization of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were analyzed; and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 accordingly, which could help improving and solving problems of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Key words: rural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restricting factors; suggestion

许多地区的实践证明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有效途径。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由此可见,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阶段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崭新形式,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要广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诸多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完全释放农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发展的助推能量。

1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与作用

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直接作用是促进农民增收、农业经济发展。但是其作为农村经济新秩序中的一个组织载体,在农村社会的地位和作用已远远超出自我服务的范畴,已成为农村社会的重要管理载体,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

1.1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服务功能

1.1.1 促进了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破解当前农民增收困难这一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有力地解决了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难和销售农产品难的问题,而且通过产业链的延伸,使农民不局限于农产品生产,产业领域涉及农产品加工、运输、服务业等,使农民能够参与多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利益分配,增加了农民收入。

1.1.2 提升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农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规模化经营,规模效益明显;并且相比单个农民生产模式,规模化增强了市场的话语权[1]。农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在组织内部通过生产、物流、销售的环节分工,提升了各个环节的效率,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1.1.3 推动行业自律与规范 农业产业的大起大落一直是困扰农业持续发展的顽疾,原因在于农民整体素质不高,生产、销售会有很大的自发性、趋同性和盲目性。通过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社,避免了农户之间、农户与加工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发挥了行业优势,联合互补,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管理功能

1.2.1 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 在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和不完善的现状下,农村专业合作社给职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并承担部分对职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义务,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补充具有推动作用;农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比村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更直接,农民行使自己的民利的意愿更高,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促进农村社会民主;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能够使政府在制定农业政策的过程中更加科学、合理,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1.2.2 政府管理的关键纽带 随着政府职能的改变,地方政府对农村和农业生产由过去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间接管理必然需要中间载体,农村专业合作社正是合适的承接载体。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府管理的桥梁纽带,主要作用体现在:一是基层政府管理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带领周围群众共同致富,实现了自身角色转换,由一般的“动嘴”干部变为身体力行的“动手”干部;二是在农村专业合作社这一平台,政府人员与群众经常交流思想,这种交流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2 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外部环境的成熟,中国各地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加,在一些农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尤其是有特色产业和已经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农村,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社会中的作用已举足轻重。但与此同时,许多农村地区的合作社发展存在着诸多障碍,制约了合作经济的发展,甚至有些地区出现了已成立的合作社解体的现象。分析这一现状出现的根源,探寻制约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现实的迫切要求。

2.1 政策扶持不足

目前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着地方政府扶持政策不足的问题。尤其在税收、信贷、土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不到位,制约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已颁布实施,但是合作社法上规定的相关部门的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导致农村专业合作社几乎没有享受到政策实际的扶持优惠。地方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远不能与当地龙头企业相比,扶持力度不大,仅仅停留在一般性鼓励上,没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支持。

2.2 信任缺失

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来看,在发展过程中产生很多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运行中的相关主体存在信任缺失[2]。由于长期以来的小农经济模式,形成了中国民众浓厚的小农意识。这种缺乏合作的农村经济模式使农民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信任。具体表现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农民和合作社之间、农民和农民之间都缺乏相互信任,造成农村专业合作社运行低效,发展缓慢。

2.3 资金缺乏保障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自社员自筹和自身的资本积累。由于社员资金实力有限,且大多数农村专业合作社仅仅是服务型组织,自身没有资金积累。即使有少数经营性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但因发展时间短,资金积累不足,总体表现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筹资渠道较少,筹资数额有限,难以快速发展。再加上政府的扶持资金缺乏,更加剧了合作社的市场风险,影响了合作社的稳定发展。

2.4 专业人才匮乏

在中国二元社会结构的环境下,农村教育资源不足,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农村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自身供给不足。同样由于城乡环境的巨大差异,农村很难从外部吸引人才,即使在农业类高等院校学习农业知识的专业人才也不愿回到农村去从事农业。另外,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大多数是服务型组织,没有盈利,即使是营利性组织,其主要目的也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带领农民致富。即使盈利也是微利,从而合作社难以以优厚的薪酬去吸引专业人才。诸多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形成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人才匮乏的现状。

3 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议

3.1 落实针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农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期,自身对抗市场风险能力弱,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国外实践证明,合作社发展较好的国家都对合作社进行了多项政策扶持,主要采取的政策有:一是税收优惠,如日本农协所得税是一般企业的58%;美国合作社纳税只有工商企业的1/3;加拿大新成立合作社3年内不纳税[3]。二是进行行业补贴,如德国对合作社管理费用进行补贴;日本农协获得政府同意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投资的50%由政府提供。三是生产资料低价优惠措施。借鉴国外经验,地方政府应从法律法规、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及生产资料的提供等方面制定适宜合作社发展的系列宽松政策。另外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在土地使用、工商注册、行业准入等方面提供支持,为合作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发展空间。

3.2 提高基层乡镇政府干部的思想意识

基层乡镇政府是与农民直接打交道,接触农村最频繁的国家政权机构,因此乡镇基层干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知程度将左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解决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信任缺失等诸多问题,就应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一是进行讲座、座谈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灌输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知识;二是组织干部到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良好的地区体验学习,认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改变干部的认识;三是运用典型示范的方法,通过树立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大力宣传教育,使他们摆脱传统行政管理思想的局限性,认识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繁荣农村经济、参与农村管理、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工具[4]。

3.3 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要实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必然要解决目前资金来源少、规模小的现实问题。虽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处于发展初期,尚不成熟,但鉴于其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巨大效应,政府应实行资金扶持,加大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及信贷资金的支持,直接补贴、低息或免息贷款、生产资料投入都是可选择的途径。农村专业合作社亦可以通过积极吸引农民入社,扩大社员数量,以社员数量增加带动资金规模扩大。农村专业合作社还应拓宽合作领域,寻求跨区域、跨行业合作,加入有资金实力的区域或企业的产业链条,以获得发展资金。

3.4 建立灵活的吸引专业人才机制

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专业合作社难以直接吸引农业人才到合作社工作,应采取“软引进”的方式来引进农业专门人才。可以通过提供农业试验基地的方式,吸引农业方面的专家、教授去进行科研和农业推广。一方面可以从专家、教授那里获得直接的技术指导,提升合作社内技术人员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第一时间获得农业新技术[5]。另外,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与农业学校寻求合作,作为农业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实习基地,吸引部分大学生来合作社进行短期实习,借助农业院校专业平台及学生的理论知识,解决农业生产技术难题。

3.5 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

合作社的教育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七条原则之一,引导农民走上合作道路,对他们进行合作理论和教育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一方面可以解决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思想认识问题,增强相关利益主体互信,提升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农民作为合作经济组织主体,其依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获得利益的关键在于他们的自身素质,加强对农民的市场营销、组织管理、农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可以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社人才不足的困境,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生命力。

参考文献:

[1] 张艳春.信任缺失制约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分析[J].农业经济,2010(12):38-39.

[2] 齐 力,任 春.制约广东省农村专业合作社运营效率的内部制约因素与对策[J].广东农业科学,2010(10):217-219.

[3] 徐志刚.公共管理视角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与改进对策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2009.

[4] 赵 凯.中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5] 谭智心,孔祥智.不完全契约、非对称信息与合作社经营者激励[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5):35-42.

收稿日期:2011-12-16

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制度改革;支农

中图分类号:F830.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8-0048-02

一、改制的背景及模式的选择

1.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主要特点是大股控权、一股一票、按股分红,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化原则进行操作和管理。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在促进产权明晰、强化约束机制、解决“内部人控制”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其典型代表为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即苏南模式。

2.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主要由辖内广大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出资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由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按股分红,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采取的就是这种股份合作制模式。

3.县级联社一级法人结构和县、乡镇二级法人结构。一级法人结构,即要求总公司、分公司做到战略统一、制度统一、机制统一。二级法人是指在一些企业组织关系中,不仅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它们的下属机构也具有准法人的地位,这些下属机构就是二级法人。比如说国有银行,除了总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其他的各地分行都是二级法人。但它不存在破产,只有总行有权撤销某个分行。江苏农信社的体制改革,即“江苏模式”是其最典型的代表。

二、国外农村合作银行的介绍及启示

(一)法国农村合作银行

1.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农业信贷互助组织的基层组织,其前身是农业信贷合作社。它按照合作金融的原则建立,由成员入股组成,成员有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其中,农民是基本成员。成员入股时需缴纳股金,不论每个成员的股金多少,都实行一人一票,每个成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作为一级法人,是全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法人代表,由若干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同时也是后者的领导机构;中央农业信贷银行,即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行,是完全独立的官方行政机构,是全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最高管理机构,受中央政府农业部和财政部的双重领导与监督。

(二)结论与启示

1.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明晰。国外合作金融组织在其成立之初,产权是清晰的,即便是存在政府参股或控股,其股份的数量是十分清楚的,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成立之初,政府投下了大量的组织成本,却未体现在账面价值上,但政府实际上掌握了农村信用社的控制权。不明晰的产权,使政府陷入被“搭便车”的境地,也是政府承担了几乎无限的责任,为政府日后的退出制造了巨大障碍。

2.政府适时逐步退出。政府的投资加快了农村信用社的产生和发展,但当社员和农村信用社的实力强大起来后,政府便从投资人角色适时退出,还股于社员。中国农信社问题产生的最大根源是政府至今尚未从实际投资人的角色退出,政府不退出,民间投资就不可能到位,国家承担其一切风险,使得农信社的发展始终缺乏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

三、鄞州银行制度选择的理论分析

一般而言,农业生产的周期比较长,分散的农户所需的小额信贷服务带来的利润也比较少,对金融企业缺乏吸引力。

虽然鄞州联社(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前身)是国内最早实行统一法人核算管理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但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鄞州联社仍然沿袭农村信用社原有的产权结构特征。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

目前鄞州区已有中小企业2万多家,农业产值比重逐年下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已经成为该区的主体经济。在鄞州银行创立初期,其第一产业的比重仅为6.13%,而到2008年底,三大产业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7%,64.72%和31.58%。

四、绩效分析

1.与传统合作制相比,农村合作银行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其股权结构设置有利于提高股东、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自主经营能力。长期以来,鄞州银行服务区域经济、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各项业务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到2007年底,各项资产达258亿,其存贷规模已在宁波市农村金融合作体系中处领先地位。

2.服务三农的贷款深度和广度加大。改制后,鄞州银行加大了对农户贷款的倾斜力度,推出了“联户担保贷款”业务,以满足当地农业领域的资金需求。鄞州银行扎根农村,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每年的贷款大部分用于支持三农事业。截至2008年末,鄞州银行用于全区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达20多亿元。①在2003―2007年期间,三农贷款历年发放额比重保持在6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五年累计投放827亿元,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3.收益增加,经营效率提高。鄞州银行的市场定位于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上,使得其在区域内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截至2008年底,银行存款余额为2 664 612万元,较上年增长18%;各项贷款余额为1 928 578万元,较上年增长16%,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55亿元,占总贷款额的80%。②改制后的鄞州银行营利状况得到了明显的好转。在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资产运营效率等方面,均得到了显著的改善。

在不良贷款的控制上,自2003年以来,资产质量持续提高,贷款不良率持续下降,从2003年的11.83%下降至2008年的1.93%,资产质量已经达到优秀银行的水平,直接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五、对农信社改制的思考及成功原因的分析

1.产权得到明晰,产权结构更加合理。从股权结构的变化看,相比于原联社,鄞州银行的改进是明显的:(1)明晰的产权结构。改制后,其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全部由私有股权组成,增强了所有者追求经济效益的动力和规避有损所有者利益的行为。(2)外部投资入股强化了民主监督和管理。改制后,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占了整个银行股本的58.96%,而法人股仅占41.04%,这体现了股权分散和以外部投资入股为主的原则,有利于实行民主管理、扩大资本实力。

2.农村合作银行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比较容易。如鄞州区政府应允返还部分营业税,用于消除历年负债;当地人民银行在农村合作银行的业务拓展、开办新业务品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扶助和推广,而如果改制为股份制银行,则不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3.因地制宜,不忘支农。在非农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鄞州地区,鄞州银行始终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改变了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只是“贷贫不贷富”、“支农不支商”的做法,向城镇扩展,为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产和新兴的股份企业提供服务。

4.丰富金融产品,提升服务功能。在产品设计和创新上,鄞州银行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推出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被征地人员自主创业贷款等一系列新的支农业务。

六、鄞州银行改革对其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几点启示

1.农信社改革的模式选择。在中国,农信社面对的经济环境差异性很大,农信社改革各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农村合作银行是以“合作制为体,股份制为用”的改革模式,一般适应于经济比较发达,农信社经营状况较好的地区。以鄞州银行为例,其所处的浙江省农村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经济运行中源自农业领域的融资和金融服务需求相对递减,而来自工商业经营所需相对增加,农信社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的愿望比较迫切。因而,对经济发达地区农信社而言,“鄞州模式”更具借鉴意义。

2.改制后的市场定位。我们应该看到,农村合作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一定的商业化经营,是发展农村金融的客观要求。立足于服务三农,不断满足当地种粮大户的资金需求以及为农民、失业人员以经商等形式的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这不论是对于缓解当前金融危机下大量返乡农民的就业压力,还是进一步发展三农,增强农民自身“造血”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多元化服务设计。随着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多样化。因此,合作银行除满足农户的资金需要外,还可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业服务平台:(1)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为农户提供农业种植、农产品加工方面的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正确的投资方向,提高贷款的安全性。(2)资产租赁服务。根据需要,适当发展抵贷资产或自有资产租赁等非贷款资产业务,方便农户生产生活并实现资产多样化、经营多样化。(3)贷款重点支持商品基地先进技术的应用,支持农业科研新品种的种植及新的种植技术推广等。

参考文献: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2]张杰.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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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广文.合作金融发展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