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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原则范文1
1、因地制宜、适用的原则。根据本村土地规模数量自行确定合作社规模,要符合本地实际,确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合作社的大小,规模适用本村的组织形式。
2、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合作社的性质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实行自愿民主的原则,其它行政单位及组织不得干预。
3、坚持依法实施、制度的原则。合作社要依据法律开展经营活动,不断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管理、制度化约束。
4、坚持典型引带、试点的原则。以典型带动全面,起到示范引导作用,不搞形式一刀切,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5、坚持机制合理,增效的原则。各合作社要根据实际,制定完善合理的效益盈亏、分配、风险机制,以入社农民受益为主。
全镇土地合作经营面积要达到60000亩,入社农户占全村农户50%以上,单独合作社经营土地面积不少1000亩。
1、成立专业合作社。依法申请注册合作社经营许可,确定法人代表。
2、依法民主推荐合作社管理人员。召开股民大会,每10---20户选出一个代表,作为合作社管理人员,并确定会计1名,出纳员1名,管理监督员设若干人。
3、吸纳农民参加合作社,向农民讲解入社的政策和条件。
4、农民入社以土地形式量化入股,参加合作社统一经营。
5、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参加入社的合同书。
6、实现农业种植的“六统一”即统一整地、统一物资、统一播种、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统一销售。
1、入社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农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定期公开、保证入社人员知情权。
3、合作社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利益分配及核算机制,要取得入社农民认可方可执行。
4、合作社以服务农民为宗旨,不得损害入社人员的经济利益。
农民合作社的原则范文2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市农业已经进入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快速发展时期,但随之而来的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家庭分散经营很难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相适应,也越来越不适应农业发展的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机械化和现代化需要,迫切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适时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农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型经济组织,是连接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农民市场地位的有效载体,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实现农村发展“第二次飞跃”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一定发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428个,连接农户、企业和市场2100个,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起步阶段,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较差、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农业发展阶段性变化还不相适应。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深化农村改革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打造出独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科学发展模式,创新土地经营方式和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充分发挥市、县农合联作用,引导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及加工大户、乡村能人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产销衔接、贸工农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集群,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自,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运行,实现组织成员利益最大化。
3、坚持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立足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根据农民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和运作模式。
4、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积极正确引导和给予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
5、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护力度,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民专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1、2009年,全市要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以上。其中丰南、丰润、滦南、乐亭、唐海、迁安、迁西、遵化、玉田每县(市)区发展10个以上;开平、古冶、滦县每个县(区)发4个以上;路南、路北、芦台、汉沽每个区发展2个以上。
2、到2012年,全市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个,全市有90%以上的农户加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80%以上的大宗农产品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加工和销售。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途径和形式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整合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渠道、多区域、多层次联合与合作,依托主导产业、优势产品龙头企业,重点发展以农产品“种、养、加”为主的专业合作社要采取引导农民自办、农村能人领办、与龙头企业合办、基层销社领办等方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导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能力、有资金实力的专业大户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形式多样,层次丰富、内容广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集群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建立,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支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和资金互助作社。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唐办发〔2009〕31号)精神,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采取土地经营权入股、对外招租等形式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四、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作用
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承担着本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领、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职能,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积极参与制定所辖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承担、指导、协调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严格行业自律,帮助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健康发展;要配合财政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的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落实,凡涉及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扶持以及考核、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由同级农合联推荐,共同组织项目和资金的申报实施;要吸纳各类专业合作社加入农合联,壮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队伍;要开展生产、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素质,所需活动经费由农合联提出规划,同级政府每年定额给予一定的补贴;负责考核、评定、推介所辖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真正成为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纽带。
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
1、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搞好“农超对接”,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畅通销售渠道,扩大产品销售。
3、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打造自己的品牌,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4、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农业开发、扶贫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予以扶持。
5、人民银行和各级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估,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合担保贷款。政策性银行要积极支持农民发展资金互助合作社,参与资金入股,确保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储备规模,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6、对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生产者,对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免征增值税;对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凡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7、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兴办的各类市场、加工、销售网点,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土地审批上予以优先安排。
8、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探索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土地使用确权办法,通过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推进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持证人在产权期限内,按规定用途,可依法使用、经营、流转土地,也可以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抵押担保。
9、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10、公安、交通部门要在辖区内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
农民合作社的原则范文3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一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我区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扶持力度,切实搞好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二、创建目标
通过创建示范社建设行动,规范和壮大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使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使合作社管理规范化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明显提升,带动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从年起,每年在全区范围内评选10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到2013年,力争使合作社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户数占全区总农户的70%以上,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
三、创建内容
1、依法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同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其他所需办理的登记。所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及时在农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健全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地点,便于联系社员,开展工作。合作社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
3、完善合作社章程。要以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为范本,本着精简、实用、有效的原则,结合自身情况,修订、完善经全体设立人讨论一致的本合作社章程。
4、加强财务管理。要坚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会计服务中心或其它有条件的记账机构记账、核算。重点在于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运行机制。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度建设,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5、依法组织经营。合作社应实行“六统一”服务。即:统一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提供经营信息;统一开展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统一销售;统一商标注册、品牌和基地认证工作。合作社以土地等生产要素合作经营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合作的程序、服务的行为规范。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果。
6、引导联结机制。合作社要及时有效地为成员提前、产中、产后的技术培训,信息,生产资料购买,防疫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指导、帮助成员抵御市场风险,有效带动成员农户及非成员农户致富。
7、注重质量管理。合作社要有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在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有条件的要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加工,积极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注册商标、品牌、基地认证等。产品具有合作社冠名的独立包装。
8、规范盈余分配。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章程规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其中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返还总额不得低于60%。
9、强化民主管理。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民收益”原则,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一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二是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三是实行社务公开。应将合作社重大事项、业务经营情况和社员关心的事项进行公开,每年至少公开2次,接受社员监督。
10、加强档案管理。合作社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一要健全分户成员档案资料。详细完整反映生产、销售、成员盈余分配的情况。二要财务档案资料完整。妥善保管合作社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三要会议记录、文件及其他资料档案规范齐全。
四、认定办法
成立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评小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年中检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综合评定。按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办法》,实行百分制考评,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对全区范围内提出申请并基本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综合考评,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不参加区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根据得分排名,确定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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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9—0021—05
作为农村经营组织的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民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套综合性的制度体系,其中,分配制度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构件(冯开文,2006)。在实践中,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差异性很大,无论是分配的内容、分配方式和分配标准,形式多样。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好地遵循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盈余按惠顾额返还给社员的合作社分配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两个原则;有些则是采取简单的按股金分红的股份制分配机制。不同的分配制度对合作社的带动能力、盈利能力和对社员的凝聚力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本文基于对山东、浙江、江苏、宁夏四省(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详细分析了这四个地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及影响因素,从中发现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践中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机制及其影响因素,探讨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以实现合作社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的双重属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机制的研究综述
关于合作社盈余的来源。李锡勋(1982)认为,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来源于成员(通常也是所有者)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对于服务型合作社而言,其年终按交易额分配的盈余,实系当年来自社员多收或少收的价款,乃属于社员储蓄性质”,因此,这些盈余按交易额返还给社员是理所当然的。
关于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夏冬泓、杨杰(2010)探讨了合作社的收益及归属问题。他们认为,合作社的收益包括合作社的盈利(纯粹对内盈利、纯粹对外盈利和混合盈利)、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补助和社会捐赠、合作社享受的税收优惠、合作社享受的豁免待遇。由于对内营利归根结底来自于社员与合作社交易时的让渡,应保障支付管理层及职工等相关人员报酬、提取一定公共积累后,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比例返还给相应社员的份额占合作社营利大部分,让社员享受合作便利的同时获得切实的经济利益。由于纯粹对外营利是合作社在营利基础上的营利,因而应大部分用于充实公共积累、改善基础设施,少部分用于返还、分红。这对于合作社后续的高效运作十分必要。在混合营利中两种营利能够清楚区分的情形下,对外与对内营利归属可分别参照前述对外与对内营利作类似处理,只是应控制对内与对外营利部分加在一起的分红比例。作为一种实质性收益,合作社社员对国家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财产享有的是附条件所有权,合作社对这些财产享有的是附条件财产权。税收优惠是国家给予合作社应征税收的让渡,优惠额度最终要转化为合作社收益。对此,社员享有所有权,合作社享有财产权。合作社运行中豁免待遇,社员享有所有权,合作社享有财产权。米新丽论述了合作社盈余分配应遵循的顺序:(1)弥补亏损;(2)发放股息;(3)提取公积金;(4)提取公益金;(5)向成员返还盈余。
关于合作社分配制度存在的缺陷。冯开文将合作社分配制度的缺陷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分配制度有没有、怎样分配,全由合作社领导一个人说了算;没有分配制度、只有价格优惠,却把价格优惠当成利润返还;利润返还制返还一部分或者一种交易的利润,而不是包括社员参与的所有合作社的购买和出售等业务,存在可口社员收益的现象;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捆绑在一起,不加区分,糊里糊涂的一次性分配,无标准、不规范;名义上实行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实际上股金分红支付股息;实行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但不支付股息;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的比例混乱、不合理;实行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的分配,但是各种利益分配所占的比重随意制定。
综上所述,按交易额返还合作社盈余是合作社研究者们比较一致的观点。对不同性质的合作社盈余,应该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按股金分红、适当提高资本报酬也在合作社实践和合作社理论研究中得到了认可。但是,现有的研究缺乏对影响合作社分配机制的因素的实证研究;特别是缺乏对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与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的实证研究;对合作社人力资本如何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资料来源及说明
本次调查的样本是山东、浙江、甘肃、宁夏和江苏等地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样本由当地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笔者一起协商确定。首先选取有合作社的乡镇,然后听取部门负责人对这些合作社基本情况的介绍,最后笔者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合作社的类型、规模和规范程度等指标选择调查对象,力争使调查样本涵盖当地各类合作经济组织。
1. 调查样本的分布。本次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布情况如下:浙江台州14个,山东宁阳9个,江苏、甘肃、宁夏各1个。浙江的1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山东宁阳9个和江苏泰州1个专业合作社代表我国中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甘肃和宁夏的2个则反映了我国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所以,调查样本基本涵盖了我国目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2. 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在26个样本中,专业协会2个,其余均为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最少的7人,最多的2 643人;除1个专业协会没有股金外,合作社股本最少的0.42万元,位于山东,最多的2 100万元,位于浙江。有5家合作社按照“比例原则”筹集股份,即社员认购的合作社股份与社员同合作社的交易量挂钩,这5家合作社位于浙江;有5个合作社将社员分为核心社员和非核心社员,核心社员持有合作社股份,非核心社员没有合作社股份,只有核心社员才能进入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这5个合作社分布在浙江。有9个合作社的股权分布相对集中,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持有的股份超过合作社50%的股份,持股比例最高的超过90%。其中山东2个,浙江7个。山东和浙江各有2个合作社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更是超过合作社股本的50%,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总体上看,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强于山东、江苏、甘肃和宁夏,股份的集中度也高于其他几个省份。所有的合作社都建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除1个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均有1个普通社员外,其余的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均为村干部、大股东、种养殖大户或销售大户。除1个专业协会外,其余的合作社都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采取“一人一票”、“一人多票”或民主协商的决策方式,在调查的26个合作经济组织中,有9个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存在大户控制合作社决策权的现象。有7个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和社员分布跨村不跨镇;有12个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和社员分布超越了乡(镇),但没有超越县(市、区);剩余的则局限在本村。
三、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状况分析
本研究采用夏冬泓、杨杰关于合作社收益的界定作为分析框架,因此,合作社的收益包括:合作社的盈利、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补助和社会捐赠、合作社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豁免待遇。
1. 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虽然被调查的2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成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是关于合作社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一般由大户、大股东做出决定,然后召开社员大会告知社员,这种决策方案在大户或大股东控制的合作社中尤为普遍,正如路桥区农经站上报台州市的调研文章指出:“大部分合作社的决策控制权掌握在少数几个发起人手中,其他社员对内部运行知之甚少。理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设立,仅有几个人在工商局注册时确定,社员大会名存实亡,……选举不过是确认,讨论不过是告知,监督不过是附议。”合作社这种决策机制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的确定。在2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有22个合作社的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决定,占85%,普通社员没有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渠道。由于普通社员从合作社获得了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对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并没有表现出很高的关心度,这种心理造成了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偏离合作社原则,普通社员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
2. 关于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在被调查的2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0个按照合作社章程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有5个提取了风险金。提取风险金的5个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具有易受台风、霜冻等自然灾害影响的特征。有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和按股金分红,占35%。其中5个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高于按股金分红的比例,2个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低于按股金分红的比例,2个比例相等,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占当年盈余的比例从30%至50%不等。9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按股金分红,没有按交易额返还,占38%。其中有2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占合作社当年盈利的90%以上。实行当年盈余全部按股金分红的10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那些大户或大股东控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6个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持有的股份超过合作社股本50%,有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大股东是村社区,持有股份在10%以上。浙江、山东两地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见表1。
3. 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补助和社会捐赠的去向问题。有5个合作社接受了国家的补助或社会捐赠。有3个合作社用国家的补助或社会的捐赠购买生产设备,由全体社员共同使用;有1个合作社获得政府农机购买补贴100万元,用于购买收割机、插秧机等农业机械,按照社员持有的合作社股份拥有其权益,该合作社的社员分股东社员和非股东社员,有12个股东社员,216个非股东社员,因此这笔补贴款全部为股东社员分享;有1个合作社将获得政府药材种植项目专项资金补贴和社会捐赠的种子补贴款,按照社员种植面积分配给社员,结果大部分为协会理事会成员分享,仅协会理事长一人就获得政府补贴款的38%。
4. 合作社享受的减免税优惠。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浙江省规定免收运输合作社农产品车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有1个合作社享受此项减免税费优惠。该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持有的股份和种植面积均超过合作社90%。
5. 合作社是否向管理者支付报酬。在被调查的26家合作社中,只有3个合作社向其管理者支付报酬,报酬最高的2 000元/月,最低的500元/月。
四、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因素
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结构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收益分配的方式、结构。在被调查的2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那些股份比较集中,特别是大股东处于控股地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所持股份超过合作社股份50%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多选择按股金分配合作社的盈余,或者按股金分配的比例远高于按交易额返还,分配制度呈现出明显的股份化倾向。在一些将社员划分为股东社员和非股东社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几乎全部采取按股金分配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制度,许多非股东社员由于不持有合作社股份,虽然对合作社做出了贡献,却被排斥在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之外。浙江、山东两地合作社股权结构和盈余分配关系见表2、表3。
2.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民主决策机制、普通社员参与决策的渠道是否畅通,直接决定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制度是否合理、普通农户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权落入大户或大股东手中,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制度将会向这些大户或大股东倾斜,普通中小农户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被调查的26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表明,如果大户或大股东控制了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合作社一定会选择有利于这些大户或大股东的收益分配机制,中小农户的利益被忽视或被损害。如果合作社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普通农户进入合作社决策、监督机构,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普通农户的利益。在箬横盛广獭兔产销专业合作社,虽然3个大股东持有合作社60%的股份(分别持有60股),但是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各有2个小股东社员,分别持有合作社1%的股份,中等养殖规模,建立了一个人员结构比较合理的理事会、监事会,对大户和大股东的权利形成了有效的制约,因此合作社的盈余50% 按交易额返还,30%按股金分红,兼顾了大户、大股东和普通社员的利益,符合国际合作社的分配原则。
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地域特征、经营的规模、品种、所处的行业和位于产业链的环节等差别。在被调查的2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实践表明,如果合作社的成员来自同一社区,具有较强的地缘联系,经营的规模、品种相似,而且处于产业链的同一环节,则分配制度能够兼顾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如果成员经营的规模、品种差距较大,且处于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属于上下游关系,即呈现出异质特征,则合作社会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经营规模大、位于附加值高的产业链成员会利用自己在产业链的支配地位、资金和信息优势掠夺那些经营规模小、处于附加值低的产业链成员的利益。
4. 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者对合作社盈余的认识。在调查中,很多合作社领导者认为,按照保护价收购社员的农产品,按优惠价格向社员提供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就已经是对社员的优惠,再实行二次返利不现实。这暴露出部分合作社负责人对合作社盈余缺乏清晰的认识,最终影响到合作社收益分配。
五、对策和建议
1. 贯彻合作社民主管理原则。完善合作社社员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作为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能和作用,理事会的产生、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完善合作社社员大会的议事规则,坚持“一人一票”或“一人多票”但单个社员投票权不能超过20%的原则。建立一个规模适度的理事会,以提高理事会的决策效率和效果;理事会人员构成要科学合理,既要保证大户、能人、大股东进入理事会,以发挥他们的带动作用,又要吸纳一定的普通社员进入理事会,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保证普通农户参与合作社重大决策的渠道畅通,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完善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适当引入外部监督,建立以内部监督为主、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2. 规范合作社的股权结构。黄胜忠等(2008)认为,理事长作为第一大出资者持有相对多数股份,能起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持股过多容易引发社员的不满。前十大股东的持股量对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和社员的满意度有负面影响。整体而言,股份集中于少数人会阻碍合作社绩效的提高。目前应该避免合作社“一股独大”或合作社股份高度集中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手中等现象,杜绝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操纵如合作社的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决策、使合作社蜕变为一个股份公司,沦为大股东牟利的工具,损害普通农户社员的利益。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将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为投资股和身份股,投资股取得固定的股息,但不参与分红,决策时没有投票权,身份股可以参与分红,并享有投票权,合作社成员持有的身份股应该大致平均。这种股权结构即保证理事长等合作社管理者持有相对多数股份,对他们形成一定的激励,又避免了股份过度集中或“一股独大”,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3. 严格实行按交易额返还的合作社分配制度。按交易额返还盈余是合作社的核心特征。合作社盈余来自于社员的业务惠顾,业务惠顾是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将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与从合作社获取的回报对应起来,以此来推动社员与合作社发展业务关系,维持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要求合作社与社员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按交易额返还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合理确定资本报酬。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资本的支持,特别是在当前合作社资本稀缺的情况下,如果死守“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不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合作社。因此,应该突破当前对合作社资本报酬的限定,给予资本合理的报酬,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合作社,解决合作社的资金瓶颈问题。
5.给予合作社管理者一定的薪酬,建立激励相容的合作社分配制度。合作社管理者不在合作社领取报酬在被调查的合作社中非常普遍,管理者人力资本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不利于发挥管理者的创新能力。但是,合作社又区别于投资者导向的企业,因此不能照搬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结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给予管理者适当的薪酬和分红,既有合作社在分配上兼顾公平和效率的优点,又能发挥公司性组织在经营上的高效率,进一步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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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原则范文5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6)-0066-05
一、引言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法人主体资格,并开始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在顶层制度设计逐渐清晰以及中央政策层面愈加重视的背景下,全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均有明显增长,然而,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面临融资困境,资金缺乏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关键性因素。
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的形成原因,理论界已有较多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角度来看,很多合作社运作机制不完善,未严格依法规范运作,财务管理混乱以至于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待健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各大商业银行的业务日益向城市转移,农信社等传统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出现“非农化”倾向,专门针对合作社的金融创新产品不足等;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扶持政策覆盖面较窄、力度不足,且在操作过程中把关不严,甚至出现一些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合作社的经济组织被作为示范合作社进行扶持的现象等等1。
此类分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相关对策建议也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但另一方面,前述结论又皆有可反思之处:首先,目前并无数据或研究显示典型意义上的或者说严格依法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2;其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控制以及盈利目标的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市场主体存在较多限制,但近年来民间融资活动日益活跃,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形式不断涌现,已经突破了传统融资渠道的局限性;最后,从政策层面来看,连续多年中央1号文件均提及合作社的发展问题,对合作社不可谓不重视,各地政府也多出台有专门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2009年银监会和农业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探索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困境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其中原因值得深思。
本文将视线集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本身,试图在解析现行立法所设计的典型合作社核心特质的基础上来探究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方案,希望对破解这一困境有所助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特质与立法解读
合作社的内在规定性究竟是什么,合作社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合作社惠顾返还等原则所隐含的自我服务和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控制是不同时期合作社所坚持的基本原则(黄祖辉,2009),也有学者认为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是合作社最基本的特征(邓衡山、王文烂,2014),从实务角度来看,合作社自身一直在不断演变以适应市场竞争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确立的基本原则3,到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原则的重新修订4,再到欧美等地出现的新一代合作社对传统合作社原则的颠覆,对合作社的理解不断在发生变化。
在我国,合作社的组织理念符合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基本精神,其发展一直受到政策层面的关注。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该法在吸收借鉴境外合作社实践经验的同时,并未完全照搬传统合作社的基本设计,而是在考虑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立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理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联合。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在我国,农民主要是一种制度概念,指代具有农村户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公民,但从其本源来看农民更应该是一种职业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联合组织,也就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农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应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非农民身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按照规定也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从起源来看,合作社是弱势阶层为了应对日益激励的市场竞争而形成的自助与互助组织,发起人大多是手工业者、小生产者、消费者、劳动者、农民等相对弱势的市场主体,成立合作社的动机多是因为不满资本对劳动的压榨。因此,早期出现的合作社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还承载了弱势群体对民主、公平等诸多价值目标的诉求,甚至被一些社会活动家视为代表未来社会发展方向的先进组织形式。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福利政策及制度的逐渐完善,合作社“福利小屋”的功能正在逐渐萎缩,其经济组织的定位更加清晰,但弱者联合的基本定性并未发生改变,“益贫性”仍是合作社成立的初衷。我国立法所确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保留了这种定位,甚至于其功能预期除提高市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等经济目标外,还包括诸如“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政治生活当中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的目标。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松散的联合。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立法层面被赋予了法人主体资格,但从其制度设计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像是一个组织松散的“乡村俱乐部”。一方面,立法明确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作为合作社组织的基本原则,成员入社时没有最低出资额的要求,退社时可以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可分配盈余,以至于合作社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法人应该享有的独立财产权;另一方面,立法模仿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了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但内部组织机构规范运作的责任约束机制以及合作社成员的权利救济机制基本没有强制性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合作社的异化现象,并导致合作社内部管理松散,缺乏凝聚力。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本质上,合作社是“劳动雇佣资本”的经济组织形式。根据经济学的一般观点,劳动雇佣资本意味着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这在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中有明显体现。首先,从成员身份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定义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建的互经济组织,成员中人力资本所有者占合作社成员的绝大多数;其次,从治理结构来看,尽管立法允许出资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且行使范围上还要受到章程限制,人力资本所有者实际上以一人一票为基本原则分配剩余控制权;最后,从盈利分配机制来看,合作社限制股金分红,强调资本受益有限原则,以惠顾额度作为主要分配依据,剩余索取权也主要是由人力资本所有者控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的制度根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本质上是这种特殊形态的市场主体在向更大规模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劳动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尤其是资本要素难以融合的现象。从这一认识出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质应与其融资困境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如果能够证成,则至少说明目前普遍存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可以部分归因于现行立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
(一)农民联合的特质与融资困境的关系。农民联合的特质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农业领域,而且目前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的领域只有种植养殖类、农资服务类和农机服务类,这些领域都是几乎没有效益和负效益的(李璞玉,2013)。其他涉农并存在利润空间的领域,例如金融、保险、水利、供销、批发、农机生产等都被排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外,即便是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农村沼气、劳务、乡村旅游、传统工艺品等覆盖农村二、三产业的经营类和服务类合作社,这些类型的合作社在注册登记中也遇到了法律障碍(苑鹏,2013)。从具体融资需求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如改善基础设施、加工设备和仓储设施、收购农产品等。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投资周期长,且预期收益不稳定,金融机构除承担一般商业项目带来的信贷风险外,还需要承担诸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型的风险,在同等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项目无疑是次优的选择。
(二)弱者联合的特质与融资困境的关系。从合作社内源融资渠道来看,弱者联合的特质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多属于中低收入阶层,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较少,因此,必然存在合作社原始出资不足以及再融资困难等情况。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对合作社注册资本,以及成员最低出资额等做强制性要求,无形中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合作社外源融资渠道来看,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弱者联合的身份定位,国家在政策层面给予了诸多优惠扶持措施,为合作社营造尽量宽松的经营环境,如合作社经营基本不纳税,工商行政部门很少进行专项检查等,“然而,对于金融机构传统的企业类业务而言,税务、工商等机关的检查正好可以作为公司经营的信用评价依据,这在我国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完善的现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过于自由宽松的外部环境导致了金融机构无法正确评估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导致合作社很难获得授信。”(周娟、卜雨明,2011)
(三)松散联合的特质与融资困境的关系。合作社的自由进出机制能够彰显合作社自愿联合的本质,也可以保护成员的利益,但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组织原则很大程度上是诱发融资困境的直接原因。一方面,松散联合的特质是对“搭便车”行为的正向激励,会导致合作社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下降,“农户参加合作社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地获得公平的投票权,也不是为了追求二次返利和股金分红。他们加入合作社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以较高的价格销售农产品和获得合作社提供的各项近似于免费的服务,以节约成本,提高收入,对于二次分红和按惠顾额返还则关心甚少。”(周春芳,2009)这种现象进一步发展将会产生内部治理结构混乱,合作社异化等问题,使合作社的信用评级进一步降低。另一方面,松散联合的特质使合作社的资本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可能因为合作社经营状况难以评估以及不公平的风险分配机制而加强合作社外部融资的难度。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合作社成员仅对合作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理论上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立人格来源于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意志,其中独立的财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独立主体的关键,也是合作社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基础。然而,自由退社的制度设计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合作社的债权人因此需要承担更多风险,这必然会加深金融机构贷款的顾虑。
(四)劳动联合的特质与融资困境的关系。劳动联合的特质说明合作社偏重劳动要素的作用,强调劳动要素对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掌控,这一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合理诉求,必然导致融资困境。一方面,从股权性融资来看,“劳动雇佣资本”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偏向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盈余分配规则,这不仅会使现有的合作社成员缺乏扩大出资的动力,对外部资本所有者而言也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从债权性融资来看,“劳动雇佣资本”的机制也构成某种融资限制,突出表现为债权人对合作社盈利能力和松散管理体制的担忧。尽管存在一定争议,但经济学界有较多观点认为除特别情况外,劳动雇佣资本是低效率的,“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能够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会被选做企业家(经营者)的机制;相反,如果劳动雇佣资本,则企业家(经营者)市场上将会被东郭先生所充斥”(张维迎,1995)。而事实上,合作社的制度设计的确缺乏对企业管理者的有效激励机制,大户、能人等在合作社管理运营中发挥更多作用的主体,其劳动价值在分配机制方面并未得到体现。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
从研究现状来看,理论界已有较多关于合作社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如针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过于保守等问题,主张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展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情况,主张加大监督和引导力度等等。这些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并未从制度根源的层面系统探讨融资困境的应对问题。为此,结合前文所述,笔者有以下一些设想:
(一)针对农民联合的特质拓宽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前,理论界就存在立一部囊括所有合作社类型的“宽法”,还是只针对部分合作社类型的“窄法”的争论,从实际情况来看,后一观点被立法者采纳,原因在于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异化合作社,除已经脱离合作社范畴的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以外,还有很多名不符实的经济组织也冠以合作社之名。在这一背景下,立法者选择了最符合传统合作社精神的农业类合作社作为试点,以寻求我国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改革及发展的可行路径,但正如前文所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营业务被限制在利润相对薄弱的领域,这既不利于合作社原始资本的积累,也不利于吸引外部资本的加入。因此,为突破融资困境,适当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范围是必要的。
(二)针对弱者联合的特质加强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运作机理,使其成为一个外部具有营利性,内部具有公益性的特殊经济组织,可以承载更多的政策性目标,比如增加农民收入,培养农民民主管理意识,提高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农村综合改革等,因此弱者联合的特质是必须坚持的。然而由弱者组成的经济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面临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其中就包括融资困境。在这一背景下,政府的扶持必不可少,综合来看,有助于破解融资困境的措施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减负,二是引资。前者如继续加强税收等各方面的优惠措施,减少合作社行政管理性的成本支出;后者如继续加强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对于部分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等等。然而,单纯财政资金的注入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长久的,政府扶持的重心应是健全市场机制,恢复合作社在市场中的融资功能。基于这一考虑,可以在两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合作社融资困境的表现之一是外部的金融资本难以流入合作社,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合作社融资项目回报周期较长、收益不稳定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是合作社缺乏可担保物,这是合作社弱者联合的特质必然产生的问题。作为商事主体,债权人趋利避害的信贷条件无可厚非,为降低债权人的贷款风险,吸引金融资本流向合作社,一个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由政府或其主导的融资担保平台提供担保和风险补偿业务,以解决债权人的后顾之忧。
二是创新金融服务形式。十七届三中全会曾经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本质上是对金融资本价值的有限肯定。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用合作形式有两种,一是向合作社成员提供货币信用,以资金互助形式为主;二是向合作社成员提供商品信用,包括合作社内部农资、农产品赊销赊购等。开展信用合作短期来看能够帮助合作社成员缓解融资困难的现状,能够满足一些小额、短期、急需的借款需求,但对于一些较大规模的融资需求来看,建立在“小、弱、散”农户经营基础之上的合作社即便开展信用合作业务也很难满足全部需要,因此合作金融必须与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相结合。在这方面,政府可以发挥更多的引导作用,除在政策性金融方面探索新方法、新策略以外,重点是对商业性金融的政策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金融产品,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三)针对松散联合的特质进行适度约束。稳定的资本基础是合作社作为法人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合作社成员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纽带,自由进出机制使合作社的资产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既不利于合作社业务的开展,也不利于合作社的再融资,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作社融资困境产生的首要原因。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制度改进的重点在于,成员退社不宜再坚持绝对自由退社的理念,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采取适度限制的原则,核心思想是适度限制资本要素的随意流出。可供选择的思路有二:
其一是限制退社的成员。有观点认为,合作社成员中的“大户”和“能人”拥有合作社发展所需的稀缺资源,应限制其自由退出(米新丽,2008)。应该说这种思路是正确的,但因为难以准确界定此类群体的外延,在实务中恐难以操作,且仅仅因为其拥有较多资源就限制其退社缺乏正当性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改为要求合作社成员中担任职务者,如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员等都在任职期内不得退社,此类群体通常也具有“大户”和“能人”的身份,限制其退社可以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此类群体的外延比较容易界定,限制其退社在法理上也具有说服力。
其二是限制退社的方式。目前合作社采取的退社方式为直接退出,成员在退出合作社的同时也意味着资本要素的减少。为保持合作社资金的稳定性,可以考虑增加间接退社方式,即参照公司股权的运作机理,通过成员资格的转让和交易实现退社。当然,要求全体成员均采用此种方式退社,显然意味着合作社的公司化,从根本上颠覆了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因此,要求部分成员采取退社方式更具有可行性。至于此类成员的范围,可以限定为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团体成员,一方面是因为团体成员往往拥有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市场、信息等有利条件,采取直接退社方式对合作社影响较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团体成员具有更强的市场抗风险能力以及产权转移的渠道,要求此类成员采取间接方式退社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四)针对劳动联合的特质加强制度供给。合作社偏重劳动要素的作用,而忽略其他资源要素的价值,这种制度设计很容易产生融资困境。实践中大量异化合作社的出现也可以理解为资源要素的重新整合以及合作社为突破融资困境进行的自我调适。这种缺乏顶层制度设计的市场自发行为尽管可以提供政策改进的蓝本,但过高的试错成本以及无序的创新实验也必然会引发诸多问题,因此加强制度供给,设计更多合作社组织形式是解决融资困境的关键。同为市场主体组织法,《公司法》就设计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法》也设计了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等多种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应当提供多元化的制度设计供成员选择,而且在实务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运作比较成功的组织形式,比如20世纪末期在欧美等地出现的新一代合作社等。此类合作社在保留传统合作社基本特色的基础上,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对合作社的组织原则进行了较大调整,其特点主要包括交易份额制和封闭成员制两个方面(傅晨,2013)。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传统合作社更为强调会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强调组织的非营利性和互,新一代合作社则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市场竞争,对资本也有更强的吸引力。无论是何种组织模式均有其存在的价值,应由成员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如合作社发展初期,成员个体实力有限,经济基础薄弱,更适合选择普通合作社,合作社规模扩大以后,产生更多融资需求则可以变更为新一代合作社或者采用其他更有利于吸引资本的机制。关键在于赋予成员自主选择权,而不是为了解决融资问题不得不在制度框架以外进行探险式的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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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ystem Root an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th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of the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LIU Ruxiang
(Law Schoo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8)
农民合作社的原则范文6
为切实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73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金市委办[20*]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是联合起来进入市场,有效解决“卖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按市场要求调整结构,整合要素,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有利于连接产、加、销环节,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业效益;有利于实施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农业,提高产品竞争力。近年来,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偏小、带动力不强、运行质量不高、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各镇乡(街道)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现体制创新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载体,按照“坚持条件、遵循原则、规范管理、积极推进”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十一五”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各镇乡(街道)要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以优势产业为依托,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以政府引导、支持、服务、指导为手段,多元化参与、多渠道发展合作社。以加快发展为目标,以规范提升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合作社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方式,提升合作社的服务带动能力,壮大合作社的综合实力。力争到2010年底,全区示范性合作社达到30家,合作社经营收入5000万元至1亿元的达到2家;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达到5家。全区50%的农产品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合作社农产品的优质率达到80%以上,品牌销售率达到90%以上,入社率达到10%以上,农户带动面达到35%以上。
三、有序引导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活动,每年确定相应的活动主题和工作重点。今年的工作重点是调查摸底、分类指导,要求在年底前,对全区现有的合作社进行调查,分类确定相应的规范要求和内容,实现梯度推进、有序规范。对原工商登记的合作社要变更或重新登记,特别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股金认购、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方面加以规范;对合作社性质的各类产业协会,引导其逐步改造成合作社;对按照《*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登记的合作社,重点对其股金设置、发起人和社员身份等事项,开展真实性审查;对组建运营基本规范的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指导工作。
(二)明确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标准。一是注册登记规范。按照《条例》和《*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若干意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税务证照齐全。二是章程和制度完善。参照《*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修改合作社章程,按照《*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合作社财务制度。三是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健全。民主决策本组织内部的重大事项,有较为健全的生产管理、收购营销、利益分配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四是股权设置合理。股权设置符合《条例》要求,社员持有股权证明,生产者社员的股权应当占总股权的50%以上,单个社员的股权不得超过总股权的20%。五是民主管理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六是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合作社要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投入品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品牌销售。七是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求,为社员开展定期业务培训、发送经济信息和提供技术指导。八是财务分配机制健全。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经济往来必须有真实的记录和原始凭证,做到会计资料完整、会计帐目健全、年终盈余分配符合《条例》规定。
(三)建立规范化激励机制。认真开展规范化合作社的认定和省、市、区三级示范性合作社的评比工作,对规范化合作社、示范性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财政扶持资金和项目安排,向相应的示范性合作社倾斜。申报省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市级规范化合作社中安排。区委、区政府将从今年起,每年开展一次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评比活动,对优胜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农财政的重点,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在生产设施、科技推广、品牌建设、市场营销、分层分类培训等方面对合作社进行扶持,增强合作社的服务实力、经营能力、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一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浙委办[20*]73号文件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加强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三是给予用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时占用的临时性用地,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四是改善工商登记和注册认定服务。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要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准予工商登记,明确合作社登记过程中的收费项目,简化注册登记程序;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五是立项优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技术开发或推广的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等项目安排,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建立合作社辅导员联系制度。组建以镇乡(街道)农经员为主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立辅导员联系合作社制度,确保每一家合作社有一名辅导员,具体指导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及产业化经营。建立和健全考核奖惩机制,使辅导员联系制度落到实处。
(四)分级开展培训工作。加强合作社辅导员、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合作社辅导员参加合作社专业知识培训;邀请有关专家每年对合作社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建立上岗培训制度,适时组织当年新成立合作社的负责人进行培训。镇乡(街道)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具体负责合作社社员的培训工作。
(五)切实减轻合作社的负担。各镇乡(街道)、区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减轻合作社的负担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规范合作社的各项收费行为,杜绝搭车收费等行为发生。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民主”的原则组建合作社协会或社长协会,履行行业自律和维权职能。
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发展和规范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进行重新调整。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农办、财政、农林、交通、水务、供销、工商、科技、质监、国土、农行*支行、市城区信用联社等单位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研究和分析全区合作社的发展状况,认定区级规范化合作社,评比区级示范性合作社,推荐省、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组织考核制奖励等。各镇乡(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负责合作社发展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农林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将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情况及时告知区农林局;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合作社税务登记和减免税政策的落实工作;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合作社实际的信贷操作办法;交通部门要为合作社运输农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国土部门要做好合作社非农建设用地、生产性临时用地的审批和服务工作;水务、供销等部门要做好合作社发展和规范的相关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