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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1
目前,我国会计学专业本科教学培养目标为:“培养能在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管理部门、学校、研究机构从事会计实际工作的本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一目标强调了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职业性和专门性。而从目前财经专业大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是财会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也是最需要大学生和最能发挥大学生特长的地方。因此,如何培养在校大学生,并使其毕业后能在基层单位发挥其专业技能,尽快适应社会需求,成为财会专业教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中,从业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知识,还要熟知税法。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写到:“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此外,根据我国国家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预测显示,会计类中的税务会计师成为需求最大的职业之一,由此可见开设税法相关课程的必要性。在这里,“税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等课程。而这些课程该在哪些专业开设,如何开设,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都值得在教学中认真探讨。
一、高等工科院校税法课程的开设现状
高等工科院校相对于高等财经院校来说,在培养目标上更应侧重于培养实用型而不是研究型的专业人才。而目前高等工科院校在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设“税法”课程的专业偏少,普及性不足
目前,税法课程一般只在财会专业开设,其他专业并未开设相关的课程。实际上税法的相关知识不仅是财会专业必不可少的,对于其他专业也有普及关于税法基本知识的必要。因为不论是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与税收息息相关,让大学生熟悉了解税法的相关知识,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既有利于日后的实际工作和个人的日常活动,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在财会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未成体系,专业性不强
在会计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中,有的院校是《税法》,有的院校是《税务会计》,还有另再开设《税收实务》课程的;而在财务管理专业有的是《税法》,有的是《税收筹划》,有作为考试课的,也有作为考查课的,从而导致所开设的课程在内容上比较混乱,专业性不足,缺乏系统性。特别是有的院校所开设的课程缺乏“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的系统知识,而这正是实际工作中最常用、最需要用的,“税务会计师”也是社会最需求的职业之一。
此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企业对外贸易日益增多,海外投资也日益增多,相应地,社会和学生对于国际税收知识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因此也有必要增设《国际税收》课程,介绍有关知识。
(三)缺乏实践环节或实践环节偏少
税法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强调的是涉税的实际操作,即对企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个人日常生活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涉及到税收问题,进而对所涉及到的税种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在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能充分享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社会普遍需要的是实用型的人才,而大学生缺少的正是实际工作的经验,所以应在教学中加强实践环节,为学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开设《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使得按照会计方法核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会计体制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加大。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和税收的法律法规,如颁布实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6年颁布于2007年施行的39项会计准则,在税收方面也不断地在修订调整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都使这一差异愈加明显。由此要求企业纳税时,必须合理准确地计算企业的应税所得,以保证企业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有效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为了适应纳税人纳税的需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二)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税法的逐步健全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企业越来越感觉到税款的缴纳在整个资金运作中的重要性。纳税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需要对纳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事前筹划、事中核算和事后分析等。一方面,纳税人对纳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必须符合税法要求,按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通过税务会计课程的开设系统地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应保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合法合理地“节税”。纳税筹划是我国税收法制逐步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加以引导和研究。
(三)是加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对于加强税收法制,强化税源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首先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准确、及时地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提供依据。这要求企业会计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专业知识,还须熟知税法,熟悉税务会计的知识。此外,国家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筹划进行认可的同时也在积极引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因为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意识的办法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其应有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有纳税筹划。因此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都是重要的必修课程。
三、税法相关课程的专业设置及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建议在高等工科院校的不同专业方向开设不同的课程,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
会计专业(会计学方向)应开设《税务会计》必修课程,至少60学时;《税收筹划》作为选修课程,30学时;28学时的《国际税收》为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务会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税务会计》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课程,平行或选修课为《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等课程。
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依然开设《税法》必修课程,50学时;《税收实务》40学时的必修课;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同时增加《税务实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
财务管理专业应开设《税收筹划》必修课程,安排40学时;40学时的《税务会计》必修课程;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收筹划》的实验环节。《税收筹划》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等课程。
其他财经专业如市场营销专业、生产管理专业等,应开设《中国税制》30学时的选修课程,主要是普及“税法”的基本知识。
四、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会计》课程的主要内容
《税务会计》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涉税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而《财务会计》课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原则上不需再作介绍了。
1.税务会计概述。主要介绍税务会计的概念、对象与目标、基本前提、一般原则和税收制度等。
2.主要税种的税法及其税务会计处理。这部分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内容。分别按各具体税种介绍我国现行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应纳税款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有关纳税凭证、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与审核,税款的申报、缴纳和补退及如何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其中重点介绍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税收筹划》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收筹划概论。主要介绍纳税筹划概念、原则、形式和种类等。
2.税收筹划的技术与方法。主要介绍国内税收筹划的基本技术和方法;简要介绍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3.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介绍各税种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企业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企业的设立、并购与重组、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三)《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法概论。介绍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等有关税法的基本理论。
2.主要税种的税法。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主要税种的税法相关规定,包括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3.税收征收管理法。介绍税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
4.税务行政法制。简单介绍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四)《税务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务实务概述。简要介绍税务的概念、范围与形式、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基本概念。
2.税务登记实务、发票的领购与审查实务。
3.建账建制、实务。
4.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税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重点是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5.纳税申报实务。介绍各税种的纳税申报,重点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6.纳税审查实务。
7.税务咨询。简单介绍税务咨询的形式、内容,详细介绍税收筹划的有关内容。
(五)《中国税制》课程的主要内容
从税收制度的角度介绍有关税法的基本概念及现行税法体系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侧重于有关税收制度的基本知识的普及。
(六)《国际税收》课程的主要内容
了解和熟悉国际税收学的基础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学的基本理论与实务。
五、改进教学方法,增加实践环节
在开设以上课程的教学中,适宜采用多媒体教学与板书相结合的方法,可以更好地提高教学效果。一方面,由于“税法”中大量的内容是有关的税收法律条款,而且这些法律规定又在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教学内容变化又快又大,利用多媒体可以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可以提高授课的信息量和讲授速度,充分利用有限的上课时间;另一方面,“税法”的实务操作性强,需要具体运用法律规定,需要学生自己进行分析计算。例如,根据某一生产企业一个月内发生的销等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就需要针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分析计算,这时,利用板书对学生逐步进行引导、分析,从而得出最后结论,这样的教学效果比单纯用多媒体的效果要好。因此,在教学中现代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板书相结合,更能提高教学效果。
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2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和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科学发展的税收征管工作运行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税收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当前,税收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进一步提高税收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更加充分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在不断推动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员工作流程和岗责体系
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实施管理,注重管理工作流程设计,建立完善的岗责体系,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制度,实施细节管理,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税收管理员是实施税源管理工作的主体,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全面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对税源的动态管理和有效监控。
必须明确“谁”是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及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责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是税收管理员,但是,在信息化技术条件下,实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以后,仅仅把基层税务机关一线工作人员作为税收管理员,不符合系统科学的思维,不利于解决目前税源管理工作中“上下脱节”、“条块分割”的问题。建议修改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系统科学的思维,进一步优化税源管理系统,在更大的范围设立税收管理员岗位,可考虑在省以下税务机关与税源管理密切相关的征管、税政、计统等部门中设立部分税收管理员岗位,有利于解决目前在税源管理上存在的机关和基层“上下脱节”,以及征收、管理、稽查三个主要环节“条块分割”的突出问题,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简单重复、低效率、负担重的管理现状。
必须分级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在扩大税收管理员范围的基础上,应围绕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和监控的不同业务需求,规定不同层次税收管理员工作的基本内容,分级设计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员工作流程。依据工作流程,确定不同层次税收管理员岗位的职责,落实申报审核、调查核实、数据采集、日常检查、数据分析、信息传递、纳税评估等主要工作内容。及时根据辖区纳税人情况的变化,适时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职责。尽快在省级范围统一建立依托信息化技术的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制定不同层次税收管理员岗位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建立操作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机制。
必须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辖区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变化,适时适当收缩基层机构、人员,并合理调配税收管理员,把主要的力量用于加强对重点税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管理,积极探索重点税源专业化管理,改变目前征管布局点多面广、力量分散、管理个体户人员较多、管理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等重点税源人员较少的不合理的状况。
建立完善税收管理员工作讲评和考核体系。应分类设计并统一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统一工作讲评方式和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开展工作讲评,并严格进行考核,不断推进工作讲评和考核工作深入进行,积极探索强化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素质和能力的培训。根据不同层次税收管理员工作的基本内容,有针对性地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执法、财务会计、评估分析能力,特别要加强在信息化技术条件下对税源实施系统管理和全方位监控的技能培训,尽快使税收管理员适应依托信息化技术管理税源的工作方式,促进税收管理员工作责任心和素质能力的提高,不断选拔税源管理高级人才。
高度重视征管基础资料档案建设和征管数据管理工作
税收信息化就是税收信息的收集、检索、分类、储存和传输的系统化、网络化,其特点是自动化程度高、信息储存量大、传输速度快,有较高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必须依赖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规范的征管基础资料和征管数据。
首先,必须树立征管数据是税源管理生命的观念。征管数据是税源管理的基础,纳税评估方法就是应用纳税人有关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强化税源管理离不开真实规范的数据。要认真落实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征管基础资料档案建设。加强征管数据管理,建立规范的数据指标体系,规范数据口径,实现一次采集,多方使用,建立征管数据收集、分类、储存和传输的日常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征管数据运用水平。
其次,必须注重实现应用信息化技术管理税源。在税收征管各个环节形成有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征管基础资料和数据的采集、分类、储存和传输,使税收征管全过程形成的征管资料能够通过不同岗位上的税收管理员,及时规范地转化为征管数据,应用到税源管理各项工作之中,真正实现应用信息化技术管理税源,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的目的。
第三,必须强化细节管理。要在税收征管全过程形成强化细节管理的有效机制,每一个税收管理员都能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成为合格的信息采集员,使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形成的结果,都能够符合信息化技术条件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而不成为垃圾数据。
重视纳税评估人才培养,不断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主要依赖于两个因素,一是人才,二是数据。目前税收管理员中缺乏高水平的纳税评估人才,然而对纳税评估人才的培养没有现成的模式,有赖于在税源管理工作实践中积极摸索培养。因此,要通过积极推进纳税评估工作,不断强化税收管理员的评估能力,培养纳税评估能手。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做好“两个结合”。
一是点与面的结合。“点”是指一定范围内的重点税源。开展纳税评估应当围绕辖区内的重点税源来进行。“面”是指一定范围,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对于重点税源,“面”可以是县市区局辖区范围,也可以是市州地乃至全省的范围。只有面上的纳税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到一定程度,形成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队伍,并从中培养选拔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纳税评估人才,才能保证对重点税源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取得突破。
二是上与下的结合。“上”是指上级机关,即:省局和市州地局。
“下”是指县市区局及所属税务所(分局)。在推进纳税评估工作中,各县市区局应当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辖区纳税人基本情况,建立税收管理员分片、分类开展纳税评估的日常工作机制,制定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办法,选择辖区内的重点税源,积极推进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上级机关要及时对县市区局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面上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省局、市州地局要盯住重点行业和重点税种等重点税源,集中力量和评估人才资源,组织对重点税源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对重点税源纳税评估成功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摸索完善纳税评估的有效方法,不断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科学准确的指标预警值,在此基础上建立重点税源纳税评估模型,编写操作使用手册,然后下达基层税收管理员操作执行。
完善征收、管理、稽查三个主要工作环节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机制
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必须实现税收征管全过程的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机制。目前,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个税收征管过程的主要环节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没有完全形成良性互动的日常工作机制,成为一个无缝的管理链条,造成信息不能共享,直接制约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要尽快适应信息化技术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健全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个环节的良性互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依托信息化技术,不断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完善三个环节日常工作联系机制。消除部门之间和上下之间管理上的人为分割,进一步加强三个环节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反馈,打破各自为政、自成一体、互不兼容的状况,切实提高税收征管全过程各个环节的相互兼容性。
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全局观念。在体制机制改革、机构设置调整、编制管理和有关资源的分配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安排中,充分考虑三个环节工作的有机联系。
强化流程观念。三个环节是一个完整的工作流程,必须高效畅通,一个环节的工作做不好必然会造成瓶颈,影响到下一个环节的工作,乃至整个税收征管工作流程的畅通。
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3
关键词:纳税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优化服务体系税收征管
自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后,全国税务系统本着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努力为纳税人、为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逐步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不断努力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全力营造公平公开、方便高效的纳税环境,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引导了纳税遵从,优化了税收秩序。但是由于我国纳税服务的理论研究仍然比较落后,纳税服务实践还处在不断摸索的阶段,缺乏规范性和有效的组织保证,纳税服务总体水平较低。理论界对纳税服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一些基本理论、概念的定性仍然模糊。
纳税服务的内涵和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是贯穿整个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广义的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大系列:其一是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其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纳税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税收信息服务,即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相关信息,使之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能力自觉、及时、完整地缴纳税款。税收信息包括税收法律信息、税收决策信息、税收业务信息和税务行政信息等;纳税程序服务,即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税收征管流程的各个环节上提供的服务。纳税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信誉等级鉴定、税务检查等;纳税环境服务,即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办税条件和场所;纳税救济服务,即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行政救济服务,主要指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纳税权益服务,即税务机关为保护纳税人权益提供的服务。纳税人享有税法的知悉权、纳税情况保密权、申请减税免税权、陈述申辩权、复议讼诉权、请求赔偿权、控告检举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等权利。
新公共管理理论概述
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社会科学的发展经过了长期分化过程后,开始走向各学科的融合,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成为学科发展的新趋势,形成了“新公共管理”的思潮。新公共管理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提出政府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企业家政府”,内容包括十项原则:掌舵而不是划桨;重妥善授权而非事必躬亲;注重引入竞争机制;注重目标使命而非繁文缉节;重产出而非投入;具备“顾客意识”;有收益而不浪费;重预防而不是治疗;重参与协作的分权模式而非层级节制的集权模式;重市场机制调节而非仅靠行政指令控制。
可见新公共管理是个非常松散的概念,它既指一种试图取代传统公共行政学的管理理论,又指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还指在当代西方公共行政领域持续进行的改革运动。但它们都具有大体相同的特征:
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近年来,英、德、荷兰等国政府采取的简化服务手续、制订并公布服务标准、在某一级行政区域和某些部门或行业开办“一站商店”服务等,就是在这种新的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所施行的一些具体措施。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只计投入、不计产出不同,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由此而重视赋予“一线经理和管理人员”(即中低级文官)以职、权、责,如在计划和预算上,重视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计划,强调对预算的“总量”控制,给一线经理在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充分的自,以适应变化不定的外部环境和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
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即主要通过法规、制度控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示标(performanceindicator)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由此而产生了所谓的三E,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ency)和效果(effect)等三大变量。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私营部门管理方式不同,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如“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性招标”等,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固然是向社会提供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共服务都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供给方式。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热衷于扩展政府干预、扩大公共部门规模不同,主张对某些公营部门实行私有化,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即通过扩大对私人市场的利用以替代政府公共部门。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新公共管理的拥护、支持者也认为,公营部门的私有化并非新公共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特征。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僵硬的人事管理体制不同,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的灵活性,如以短期合同制取代常任制,实行不以固定职位而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的绩效工资制等等。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现代纳税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不但确立了纳税人与政府平等的经济主体关系,而且还在公共产品“供需”关系中确立了纳税人的主导地位。因此,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政府的一项根本职能。对于作为政府公共部门重要组成部分的税务机关来说,不但税收征收的过程是服务,而且征收的最终目的也是为纳税人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在公共部门广泛引入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也为税务机关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革新工作机制,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参考。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启示
(一)增强纳税服务意识并提高纳税服务的法律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的彻底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变。
1.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履行税收义务。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2.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淡化权力意识,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3.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将过去作为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对税务人员的基本行政行为规范,使纳税服务的内容制度化、规范化,并将其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落实和考核。
4.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要从片面追求纳税服务形式的认识误区中解脱出来,不能只注重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而不管实际工作中服务措施的落实与否,服务效果的好与坏。必须通过持久和务实的工作,形成纳税服务长效发展机制。
只有观念的转变,没有法律的保障,纳税服务仍然难以规范地开展。因此,提高纳税服务的法律地位是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新《征管法》第七条为纳税服务的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对纳税服务的逐步完善具有深刻影响和重大意义。下一步可以考虑在制订《税收基本法》时,将纳税服务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纳税人,把纳税人的权利和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以法规形式明确下来;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纳税服务的基本内容和操作总原则,并根据纳税服务的总原则,制定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工作方式和岗位责任体系等。这样纳税服务就有了根本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效率与效能的服务体系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经济、效率、效能。联系到税收工作,我们也应该把“经济、效率、效能”作为纳税服务追求的目标。具体的:应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整合税务信息资源,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公共信息和个性化信息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服务和实时在线服务,实现全天候的“无站式”服务,减少纳税服务的中间层次和环节,降低服务费用,提高服务效率;针对办税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现象,运用流程再造理论,开展结果导向的管理,深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减少税务登记、核定申报方式、政策性减免税等审批手续,使程序运作现代化;针对纳税服务绩效难以衡量的问题,继续加强过程控制,坚持“有效执行没借口、决定成败靠细节”的思想,把优化服务渗透到税收管理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岗位和每一道环节;要建立以纳税人满意度为重要衡量标准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要针对纳税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趋势,构建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多种服务组织共同参与的纳税服务体系,将具体的纳税服务事项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民间非赢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三)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纳税服务决策机制
新公共管理的“顾客导向”主张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放式的决策模式,而不是封闭式的,认为由越多人参与的共同决策,就会掌握到越多顾客的感受,由越少人做决策就越不能真正掌握顾客的心声。严格来说,顾客导向的层次就是由外而内、由下而上,顾客导向的运作前提就是要集体决策,共同参与。在实施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可以透过调查与统计分析去掌握纳税人的需求,但不能掌握纳税人的心声和感受,这往往只能通过基层的税务工作者去探求。作为基层的税务工作者,他们能够直接接触纳税人,最能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及切身感受。所以税务机关在作出有关纳税服务决策时,必须让广大基层税务工作者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成为决策的主体。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纳税服务决策机制不仅训练基层工作人员自我管理,更能促使他们自己考核自己的决策执行成效,从而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四)建立科学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
应围绕优化服务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加强和量化对服务的管理考核,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考核过程中应区分业务体系和非业务体系分别考核。业务体系是指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及人员,主要包括管理、征收、稽查、税源监控等一线岗位。非业务体系是指不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及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不直接与纳税人接触,但同样担负着提供服务的职责。对业务体系除参照工作质量标准进行考核外,一并对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纳税人满意度等关键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对非业务体系的考核应将税前服务、信息反馈与处理、纳税人满意度等指标作为重点,进行综合考核。
(五)构建完善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估机制
要进一步畅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就要建立公开的、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使税务机关能够正确地认识自身的服务现状,及时加以改进。通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上门走访、问卷调查、发放“个人联系卡”、“征求意见卡”等形式,让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陈述自己对纳税服务的意见,让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合法合理的期望,进而修订和完善有关纳税服务的制度和规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纳税人对税务人员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周到的投诉;在税务政务公开和外部参与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广泛聘请社会各界代表、纳税人代表对纳税服务进行监督评估,以便及时查找问题和不足,随时改进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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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谢少华.从新公共管理的兴起看西方税收管理理念的转变[J].涉外税务,2003
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4
一、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基本内容
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按照《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给出的定义,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风险管理理论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的理论,它针对各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各种风险分析手段、工具,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使风险和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达到最大限度的管理效能。
笔者认为,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围绕总体税收管理目标,通过在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税收管理的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其基本流程:收集风险管理信息——风险评估——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包含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在内的税收风险评估。
二、目前风险管理理论在税源管理中运用现状及不足
在日常税源管理实践中,有许多管理方式已无形中引入了风险管理理论。如我国在纳税评估、涉外税收审计中所做的工作已具有风险管理的特性。再如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也是防范税收风险所采取的一项组织协调措施。还有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在税源管理中建立税负、物能耗指标、成本构成指标等预警体系,加强税源监控。这些做法的目的是为了防范税收风险,具有税收风险管理雏形。但与风险管理理论要求,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还存在着很大差距。
(一)风险管理意识不足。就纳税人而言,在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上,往往采取不计较任何风险希望以最快的方式获得回报,以侥幸的心态对待税收风险。而税务机关在风险意识上,则过多地从规避执法责任方面考虑税收风险,错误地把规避执法责任作为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没有将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即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征收率的最大化,减少税收流失作为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税收风险管理重点放在对内监控上,而对纳税人没有建立一个长期防范税收风险策略,对税收风险缺乏系统地、定时地评估,缺少积极主动的风险管理机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风险以及其所带来的损失。以致重大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性或地区性税收流失,以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重大工作失职等案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二)没有建立与税收风险管理相适应的风险信息收集标准及传递渠道。当前税收机关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是基于纳税人在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形成的税收管理信息,这是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这些信息只反映纳税人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由于部分小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低,财务信息“失真”、不完整。同时税务机关基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考虑,没有建立旨在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信息收集标准和制度,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基础尚未建立。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想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就必须花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去采集和核实信息,由于税源管理中管户多人手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即使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也是局部的、短期的、缺乏全面性和长效性。
(三)没有建立完善税收风险管理预警系统。要进行税源管理风险评估必须要有“参照物”和分析模型,也就是预警系统。要对税收风险进行因素分析,系统的梳理税收的风险要素、风险环节、风险行业、风险区域、风险时期和风险来源,找准风险控制点,就必须要建立预警机制和预警指标体系,提高风险评估和认定的准确性,才能使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对税收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卓有成效地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工作,以提高税收风险预警与控制能力。而目前尚未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风险管理预警系统。
(四)税收风险管理职能过于分散不利于风险管理。现行的税收征管理模式是一种建立在专业化管理基础上的分权管理体制,虽然经过几次征管理改革,建立以县(区)局实体化为基础的税源管理体制,实现了县局集中征收,税源管理权分散在各个职能分局(部门),由于配合、联动不够,未形成税源管理一体化与集中的税收风险管理职能体系,难以集中优势重点加强对重点风险点的管理,很难达到的分类管理目的。
三、如何在税源管理中运用风险管理理论
要将风险管理理论运用到税源管理中,按照税源管理的特点和业务流程,应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税收风险管理预警和双向控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收集风险管理信息、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包含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在内的税收风险评估。
1、风险管理信息收集或采集。信息是实施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信息也就无法作出税收风险评估,不完整或失真的税收信息直接影响税收风险管理的效率。税收风险评估的第一步工作是根据税收风险管理业务需求对纳税人有关信息进行采集,信息来源于外部和内部,对收集的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1)收集内部信息。主要是企业申报信息和税收管理员管理过程中收集和采集的信息。(2)收集外部信息。主要是与纳税有关部门的信息,如海关、银行、地税、工商以及其他经济管理职能部门。(3)收集风险管理典型案例。主要是由于风险失控导致税收流失的案例以及通过风险管理减少税收流失的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收集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辩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三个步骤,这是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主要是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风险评估人员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辨识是指查找纳税人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风险,有哪些风险。风险分析是对辨识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评价是对税收管理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风险的价值等。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应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定性方法可采用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和调查研究等。定量方法可采用统计推论、计算机模拟等。在进行税收风险评估时,应统一制定各风险的度量单位和风险度量模型,并通过测试等方法,确保评估系统的假设前提、参数、数据来源和定量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同时还要根据环境的变化,定期对假设前提和参数进行复核和修改,并将定量评估系统的估算结果与实际效果对比,据此对有关参数进行调整和改进。
3、制定解决方案。根据税收风险评估发现的风险,制定出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及应对解决方法。方案一般应包括风险解决的具体目标,所需的组织领导,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手段等资源,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以及风险管理工具。
4、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税务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和业务单位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检验,对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进行评价,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出具评价和建议报告。税源管理部门应依托现有的信息化条件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基本流程,连接上下级、各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为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奠定基础。
(二)建立完善税收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总局在2001年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上提出:“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指导思想,推进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长期抓好的重点工作。重在治内就必须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与风险管理要求是一致的。一是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二是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三是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四是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五是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六是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七是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八是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①
(三)建立差别化分类管理规则。税收管理部门和风险评估人员在对各类信息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按行业对企业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分类、分级,形成下宽上窄的金字塔式税源构架,对处于金字塔不同层次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金字塔底层广泛的、守法的纳税人,推行自我管理,建立自我评估机制,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对其进行简单的监督和观察;对金字塔中间纳税人采取加强纳税管理性辅导和评估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督促其提高税收风险意识和纠正潜在的税收风险;对金字塔上层抵触税法、不守法的纳税人,则要采用重点管理控制、纳税评估、稽查和移送法办等措施。依据金字塔管理思想,从资源配置考虑,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是金字塔顶端的高风险企业。②
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5
随着近年来税收理论的发展与完善,纳税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征管发展的趋势。美国和澳大利亚曾先后颁布过《纳税人权利法案》、《纳税人》,旨在以法律的形式强力规范税务局自身行为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像美国这样的法制化比较强的国家,将税务机关直接定义为纳税服务机构(如美国国家税务局)。在亚洲新加坡通过法律将经营机制引入税务局,税务局也同经营型企业一样以服务质量来求生存。
中国传统的税收征管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已完成税收认为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税务部门的角度考虑得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得少。因此,税收服务基本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真正意义上的“为纳税人服务”观念地提出,始于1993年的全国税制改革会议,确立于1996年的全国税收征管改革会议。1997年初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立新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2001年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首次出现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把纳税服务从一个职业道德规范的层面提高到法律责任的高度。新的征管模式有两个相辅相成的要件,即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的税收服务,纳税服务不仅成为中国税收征管体制研讨中的关键词,而且切切实实地落到了税收征管各方面的实践中。
通过“对内优化办税流程,对外拓展服务渠道,全程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的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一个健全完善、优质高效的现代化税收服务体系,已成为优化税收服务的发展趋势,也是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部门也从服务理念、服务意识、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方式、服务程序、服务措施、服务效果、服务渠道方面狠下工夫,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改革,税收服务不仅在量上、形式上不断丰富充实,而且在质上都有了提升和飞跃,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二、建立现代化税收服务体系的原则
1、便利原则。让纳税人纳税方便、快捷以增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感、认同感,尽可能提供优质服务,减少和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2、公平原则。只要是纳税人,不分国籍、不分所有制性质,一律应实行公平税负,真正体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
3、效率原则。讲求实效,着力提高办税效率,简化办税程序,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为纳税人提供更人性化、交互化,更有效、及时的纳税服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4、监督原则。这是提高服务质量的保证,其主要来自于社会的监督。建立“税收服务监督员制度”,并写入税收服务法规中,赋以法律保障。
5、文明原则。税收服务态度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税务部门在纳税人心中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心目中国家机关的形象。因此,税务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应保证态度、举止文明。
三、构建现代税收服务体系的对策
(一)构建现代税收服务体系首先应当明确为谁服务的问题。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更是法制社会,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是我们税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税收服务是为国家、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同时还有主次和轻重。首先,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宏观调控的必要工具,必须坚持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积极为国家政权稳固和国家经济体系的运行服务。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应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创造条件为各类合法的经济行为主体提供软、硬税收环境,为纳税人服务。
(二)现代税收服务体系的构建,其定位应是法治的、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既然新《税收征管法》第七条为构建现代税收服务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就应当将税务系统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做法,总结提升为全国立法服务体系,使之法律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便于全国统一实施操作,体现税收的普遍化服务原则。现代税收管理是全方位的、立体的、系统的,涉及征收、管理、稽查等多个环节、岗位。不能只是一个环节强调服务,而是应当各个环节服务体系之间相辅相成,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应体现在服务体系应当是使用可操作的,服务体系之间应是优化的、节约的、有规律的,核心是降低税收成本,能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完善现代税收服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更新服务意识。转变全通的重监督管理轻公共服务的思想观念,通过思想发动、观念教育等多种形式,在全体税务人员中广泛地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从“单纯监督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从“单一的前台服务的小服务”观向“建立服务体系的大服务”观转变,服务行为上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服务绩效评价上由主要强调态度的“微笑服务”向主要强调效率的“满意服务”转变。现代服务就应从片面追求服务态度的热情逐步发展为专业性和规范性的服务层面。
2、创新纳税服务程序。服务程序是征税人主动服务的各种形式、步骤地汇合。首先定好位。优化服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优化服务的基点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要把新《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机关的义务履行到位;第三,优化服务的基本内容,为纳税人提供快捷、准确的纳税程序服务和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其次守承诺。承诺服务是以“信”和“诚”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契约方式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运用。在承诺服务问题上要务实、求诚、守信。再次建机制。服务要善于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建立人本机制,不断更新和扩充服务内容,使之具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努力提高品位。
3、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把信息化建设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优化税收服务的客观要求。当前,金税工程、CTAIS等工作的推行,给税收服务带来了更新的内涵,要充分运用日益完善的信息建设,以税收领域的信息化带动征纳双方思维的转变。
4、提高税务人员的服务能力。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主体,税务干部同时还是税收服务的主体。提高税务工作人员自身的整体素质是搞好优质规范服务的基本保证。具体要抓好三项工作:1加强税务职业道德教育;2加强在在岗人员税收知识更新培训;3围绕优化服务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
5、组建税收服务专职机构。税收服务是一项涉及面广、服务内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必须专职的服务部门专门负责,以便对税收服务活动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保证税收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以及各项服务措施的贯彻落实。
6、完善社会化税收服务。建立多层次、广渠道的社会税收服务网络,运用不同形式为纳税对象提供覆盖面广的税收法律知识服务。协调各部门的合作,简化办税程序,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完善税务事业,使一些无纳税能力或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自行申报纳税的现实纳税人,能够通过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税务。
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行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安装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娱乐业;
(六)服务业;
(七)转让无形资产。
(八)销售不动产;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农、林、牧、水产品发票、印花税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经营收入发票,均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我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分四大类
(一)全国统一式样类
(二)全省统一式样类
(三)印明企业名称类
(四)专业发票类
其中,全省统一式样类发票分为:
1、综合
2、交通运输
3、建筑安装
4、文化体育娱乐
5、服务业
6、销售不动产
第四条专业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按本规定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我省发票的基本内容,除全国统一规定外、增加客户地址、开票户地址、收款人、超过票面限额填开无效、备注等栏目。
定额发票可根据实际减少有关栏目。
第六条我省发票的式样,除全国统一规定外,增加发票防伪标志。
全省统一式样类的发票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印明企业名称类的发票式样,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按省的统一规定确定。
发票印明的企业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相符。每次批准印制的数量必须控制在一年的用量内。
第七条发票一律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由省地方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发给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使用。
第八条下列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一)中央、省直属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经营收入发票;
(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直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使用的发票;
(三)省地方税务局特案规定的其他发票。
第九条直接向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客户提供劳务使用的发票,可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报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票面不套印发票监制章,但必须在发票票面印明“出口专用”字样,并加印税务机关的核准文号。
第十条发票承印厂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名,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一条发票不准到外省印制。省外单位和个人到本省境内印制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须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省内跨县(市)印制发票,须征得当地地方税务局同意。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为椭圆形,长轴为4.5厘米,短轴为3厘米、边宽为0.1厘米。上半圆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第二行刻税务登记号码,第三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体,字体大小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发票供应可采用批量供应、交旧供新或验旧供新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但对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一律采用验旧供新的供票方式。
批量供应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每次供应发票的数量,仅限于三个月内的用量。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出售发票,按原省税务局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
发票工本管理费用于下列支出:发票印制费、运杂费、保管费、损耗、设备购置维修费和发票管理业务支出等。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临时到外县(市)提供劳务,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使用。
单位和个人从事运输业务,一律使用核算地的发票,交通运输类发票在本省境内特案允许外带使用。
第十六条跨县(市)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向经营地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保证人或缴纳纳税保证金。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业务活动,对外取得经营收入或非经营收入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采取预收方式的,收取预收款时应开具发票。
建筑安装企业在按工程进度分期收取工程款时开具发票。
支付个人表演收入发票和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十八条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劳务,可免开具发票,但必须登记营业汇总凭证。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临时需要开具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可书面向经营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填开。
第二十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发票存根联应顺号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以备检查。
第二十一条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指定专人管理发票,设立发票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发票的购、用、存情况。用票单位内部有两个以上开票户的,应同时设立发票分户登记簿,分户登记各开票户的发票领、用、存情况。
用票单位必须按月(季)向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报送发票购、用、存情况表。
第二十二条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被盗发票,应在丢失、被盗的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并积极追查,在一个星期内到市(地级市)以上的报社和电视台办理刊登和播放发票作废声明手续。
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遗失发票的名称、面额、字轨、起止号码及用票单位(个人)、时间、地点等。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需要对外县、市单位和个人调出发票进行查验时,应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由对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换票证调换发票。
对外市、县税务机关要求调换发票或协查发票违章案件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拖延或拒绝。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调出违反使用规定的白条单、收款收据等进行处理时,须向被调出单位和个人开具调换不合法凭证证明单。
第二十五条发票的真伪由市、县以上地方税务局鉴别,对鉴定属假发票的,应开具发票鉴定书,并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对难以准确鉴别的发票,应送发票监制的税务机关鉴别。
发票鉴定专用章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行制作。
第二十六条曾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并受过税务机关处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如再次出现严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从重处罚,并收缴其领购的发票,半年内不供票使用。在此期间,其所需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第六章专业发票和收款收据的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发票统一管理的原则及会计核算的需要,专业发票采用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企业自印自用的方式。
专业发票的票面,均不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第二十八条下列专业发票,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印制:
(一)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场)、游乐园、歌舞厅、录像室的门票;
(二)房管部门向居民收取的房租收据,向居民收取的有线电视管理费收据;
(三)环卫收入收据;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它专业发票。
第二十九条下列专业发票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使用。
(一)金融、保险行业的结算凭证、特种转帐凭证、入帐通知凭证和保险单。
(二)邮电通信业的函件、汇兑、包裹、机要通信、报刊发行收入、邮政储蓄收入、电报、电话费收入、专用邮电用品收入收据。不包括邮政、电讯代办点的代办业务收入;电讯安装工程收入;无线寻呼、移动通讯企业的业务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凭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
(四)公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宗教场所的门票。
(五)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收入收据。
(六)非机动车保管费收入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