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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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1

一、建立健全“四•五”普法机构,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

领导重视是做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关键,为此,县计生办专门成立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亲自抓普法工作,健全普法工作的有效组织体系,提供了普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强大保障,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到人,形成了完全的普法工作机制,使普法工作有部署、有组织、有实施,真正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四•五”普法规划,依法治理规划及实施

为了切实保证普法工作的连续性,长期性,县计生办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以中央《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收养法》、《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执行为重点,加强对《宪法》、《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监督,制定“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四•五”普法工作计划,把普法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规划,争取在“四•五”普法期间计生系统从熟悉本行业的行政法规,从基本上了解和掌握行业法规以外的其他重要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案件,在计生系统内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行业新风,并对全县各族育龄群众大力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力争作到育龄群众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大投入,为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为确保法制工作顺利进行,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半年县计生办计生系统人员进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人口统计》培训班,用于理论培训学习资料投入1.5万元,宣传教育资料3.3万元,宣传板面、宣传橱窗0.6万元,资金到位,任务落实,为普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版权所有

四、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提高普法工作的组织保证,为此,我办对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理论学习高标准、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级计生干部接受普法学习教育,我们定期或不定期对他们组织学习,以会代课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详细学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使执法干部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

为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县、乡、村各级均有人口学校,设立普法宣教阵地,县人口学校每月10日开展对各乡、村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知情选择培训活动,每次活动都结合法制宣传为重点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制观念。

五、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浓郁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借3月2日中央《决定》颁布2周年,5月29日计生协成立22周年庆祝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群众中家喻户晓。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了农牧民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知识,覆盖面广,感染力强,影响力大,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律意识。

六、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加强党风廉政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2

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一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的妻子已近临产(预产期 月 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 并属晚婚、晚育。由于家中妻子无人照顾,难以坚持正常工作。 特此请求陪产假 天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医生鉴定于201__年__月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201__年__月__日前提前待假,回家休息。本人从201__年__月__日开始请假,于201__年__月__日收假,请假期限为173天。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________同志,________同志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另在此非常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

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

共计173天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三

公司领导:

本人妻子分娩在即,生育年龄为28周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晚育,且为计划内合法生育,男方可享受15个工作日的看护假。为了便于照顾妻子和孩子,现特申请休生育陪护假,自XXX年5月22日到XXX年6月10日共计15个工作日(中间去除周末节假日),请领导体谅批准。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四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怀孕____个月,预产期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妊娠后期反应较大,经医生建议,需提前休产假,回家调养身体并定期到医院做产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特向领导申请休产假,请假时间从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3

关键词:新形势;计划生育指导站;生存;发展

一、县级计划生育指导站现状

不够重视,经费不足。在计划生育指导站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经费的不足,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属于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它的发展全赖与政府经费的投入与保障,在近几年中,虽然各级的政府已经加大了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资,但是多数的地区对于县级以下指导站的建设经费的投入微乎其微,严重影响了县级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的正常发展,使其正常的建设和服务得不到有效地发挥,这就直接导致了必须进行的教育没有办法继续的开展,指导站中的服务人员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素养得不到正常的发展。缺少全方位技术骨干。计划生育服务站要在市场经济下求生存求发展,必须要具备三个优势,即“技术优势、设备优势、服务优势”一个优秀的计划生育指导站必须要拥有过硬的技术,所以对于技术人员的需求也是非常大的,在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计划生育指导站缺少复合型的人才,指导站中的工作人员的技术相对来说比较单一,不能够应付突发的情况,不能单独处理突发病,疑难病。这样就会出现人员比较多,但使真正拥有过硬技术的反倒是没有几个。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进取心和求知欲,对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对于新技术、新信息的兴趣反应淡淡,接受能力相对于其他工作人员来说比较低,每天就只是忙于自己的工作,不懂得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技术。设备简陋。现在县级计划生育指导站的经费不足,直接导致了计划生育指导站的设备不足,或者设备落后等现状,现在的经费处理能够保证“4术”经费外,怒会有可能再有更多的经费去投入到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基础建设中,又由于县级计划生育指导站属于二级财政,财权王万掌握在主管部门中,,所以对于指导站的投入多数县均未到位,因此,多数的医疗设备等还处于建立指导站初期的水平,医疗等设备老化,基本就没有比较先进的医疗设备,设置有些县级指导站连基本的生化检查都未能开展。观念陈旧,缺乏创新意识。在计划生育服务服务站中虽然增加了比较多的服务内容,改进了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但是计划生育服务站在群众中的威望依然不够高。指导站现在发展就只是依靠政府的拨款,工作思路依然还是沿用老旧的思路,居安思危,服务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和自我发展的意识严重缺乏,有着背靠行政主管部门这棵大树好乘凉的不良思维。服务人员的态度直接映射出我们工作的成败,反映出我们市场观念的薄弱,群众意识不强,工作原始陈旧,严重缺乏创新,没有尽自己最大的可能的为群众们提高有效地、高效的、先进的、幼稚的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站点在群众们心目中的地位,改变计划生育服务站点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二、县级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发展

改进服务方法。服务站靠“四术”生存与发展,已经完全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的广大育龄人群的需求,所以,在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发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应该靠科学技术,然后根据广大育龄育龄人员的需求改进服务方法,让广大的育龄人群感受到来自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热情和关爱,在“4术”的基础上不断地创新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法,推广和增加节育效果好、手术时间短,手术中和手术后痛苦比较小、术后恢复比较快的新年手术方法。另外还要健全服务机制,加强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培养服务人员的爱心、耐心、细心以及责任心,争取让服务人员都做到“爱岗敬业、廉洁行医、无私奉献、一切为群众”。促进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可持续的健康和谐的发展。加强对于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经费投入。由于上级政府的经费投入有限所以直接导致了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房屋、医疗器械等设备还完完全全处于知道刚开设的时候的水平,由于经费有限还导致了服务人员的热情不高。所以想要让县级计划生育指导站的良好发展,上级政府就要加大对县级计划生育指导站的经费投入,这样指导站才能正常的运行,使得“八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得到更加大的服务空间,满足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如果得到充足的经费投入,计划生育指导站可以多方面的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生育服务特色功能,让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偏见得到改善。提高服务人员专业水平。在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各级管理服务人员及专业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要认识到计划生育指导站与其他医院机构虽然不同,但是从事的活动还是属于医疗技术的一部分,现在计划生育服务站站点的专业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太过于单一,专业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下自己一人没有全面真的专业知识,没有办法应对出现的紧急情况。所以提高计划生育指导站的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是非常必要的,也是计划生育指导站发展的重中之重,要坚决杜绝计划生育指导中服务人员出现的认为危重患者少、护理工作马马虎虎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对县级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发展增砖添瓦。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计划生育指导站的指导人员必须要坚持牢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育龄群众的需求为己任。计划生育指导站的主要任务就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努力的促进出生人口的性别比的平衡,积极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流动人口、就业人口增加等现象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促进人口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的可持续发展。总而言之,虽然现在计划生育指导站面临的困难重重,但是拨开这些困难就会发现前方的光明,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于县级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建设和发展,作为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工作人员,要不断的额反思自己,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素养以及服务态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立足于实际,努力的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和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周雪梅.欠发达地区县级计生指导站的困扰于出路.

[2]罗帮进,何爱娥.浅谈县级计划生育指导站的科学发展与价值取向.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4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5

摘要:生儿育女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基本条件之一,传统农村社会存在很严重的养儿防老、重男轻女和多子多福的观念。而随 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也逐步走向非农化,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和农民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等因素,广大农民的生育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对此,我们这个团队结合我国的国情,以二胎政策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以我校所在地的南岸区村民为调查总体展开调查。通过对南岸区部分村民的调查和结果分析,深入反映重庆农村普遍民众对开放二胎政策以减轻养老负担的看法。 关键字:二胎政策 调查 分析

一、现状分析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由201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可知,我国现有人口共13.397亿,2010年末全国总人口达13.410亿人。在这样的一个人口基数下,我国的人口老年化也在加剧。据《2011年至2015年老年事业发展纲要》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在10.2%以上,60岁以上的老人超过1.3亿,是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国家,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占整个亚洲老年人口的1/2。而在2010年年底我国60岁及其以上的人口比重已经达到20.38%。据相关专家推测,在2020年将达到27.53%,2030年更将是37.55%,2040年将为45.00%。所以我国将进入超老年型社会。中国迅速上升的老年人口比例,对比为数不多的人均收入,难免会让我们想到未来养老难的问题。

三十年前,为控制我国过快增长的人口数量,国家开始实行以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这一生育政策实施的同时,全国除河南省外,各省、市、自治区均规定了双独夫妇(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第二胎的相关内容。到了新世纪初,当第一批独生子女逐渐进入婚育年龄后,双独夫妇开始出现,其二胎生育的问题才逐渐显露出来,并且很快成为学术界特别是人口学学者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人口学学者往往是从二胎生育对整个社会的生育率变动所具有的影响的角度来关注和探讨这一问题的。他们所关注的二胎生育问题可以简单表述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我国社会中潜在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二胎生育者(即双独夫妇)的规模会有多大?这些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二胎生育者实际上又具有什么样的生育意愿?不难理解,如果这种双独夫妇的规模很大,如果这些双独夫妇普遍都希望生育第二个孩子。那么,他们的生育行为将会对我国目前的生育率水平和人口发展态势带来明显的影响,甚至也

二、农村生育观原因分析

1、计划生育观

今天的农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了,人们有了更多的积蓄来干别的事,但和城市人口相比,农村人口文化素质偏低,思想不够解放,眼界不够开阔以及农村传统思想的病根,在计划生育观上仍存在严重问题。通过调查,接近90%的村民认为农村不该多生,在多数城里人看来,只有一个才不叫多生,但70%的村民认为农村家庭两个孩子最好,尤其是一男一女,她们看来两个并不为多。在对待农村生育与中国人口压力的问题上,35%的村民肯定农村超生会增重国家人口压力,应该严格控制农村计划生育,只有严格符合条件的夫妇才可以生二胎,然而65%的村民给出他们的看法,认为国家人口压力与农村无关,只要人家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以接受罚款就让生育二胎。

中国人口压力因农村超生而加大。这是最为严重也最为明显的一个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国家人口的主要

组成部分,国家的发展关系着农民的衣食住行,农村的落后制约着国家的改革发展与创新。对中国而言,农村是其兴衰的命脉。我国的资源总量并不少,但为何我们只能排在发展中国家的行列?显然是人多!计划生育是针对中国人口压力大而制定的一项国策,我们应该积极响应号召,严格按照要求,有计划的生育。

2、多子多福

对你愿意生二胎这个问题我向所询访的几十个人进行了调查,他们的年龄集中在25-40岁,结果分析,其中,大约78%的人暗示愿意生二胎,20%的人不肯生二胎,另有大约2%的人暗示,一胎都不想生。 该查询拜访预示出了我国农村现阶段主要育龄夫妇的生育观念:大多的夫妇愿意生育二胎,少部分夫妇只愿生育一胎,极少部分夫妇不肯生育。而希望生二胎的大多集中在30-40岁。

这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育观念的改变等各种原因,我国也有部分大中城市逐步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国家虽然连续举行计划生育政策,但为了缓解国度老龄化趋向,在计划生育政策的节制尺度上有所放宽,部分符合生育第二胎 的夫妇开始考虑是否生育第二胎。而在农村许多生二胎的家庭并不是被允许的。

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的发展,使妇女教育水平提高与生产率上升。这一方面使得生育成本上升;另一方面,农村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可能改变了小孩对于家庭中的消费属性,因为某些地区生育的原因之一是妇女无事可做。生小孩来养就像城里人养狗、猫当作宠物一样。有些人表示,多生个小孩现在家庭就可以多一份换了,以后老年时生活就会多一份保障。一些35岁以上的家庭表示,第一胎在外地读书,一般男人也常年在外打工,妇女在家无聊,生二胎也可以说是为了有一个精神上的寄托。所以有些人宁愿违反政策规定,被罚款也要生二胎。

而对于一些不想生二胎甚至不想生小孩的人来说,原因有三点:1.政策这道红线不敢逾越2、生儿生女都一样。第三点也是大多数家庭不愿多生小孩的主要原因:生小孩成本太高了。生育成本对于农村的生育主体来说是较为实在的东西。人们往往从小孩的经济效益来进行考察,即生育小孩的成本和小孩成长后可能带来的效益的一种比较。而这种比较的结果则是影响农村生育主体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如今社会较高的生育成本毕然使得生育主体少生孩子,也使超生游击队减少。另外西方文化传入中国,西方的生育观念、个人独立的观念在中国农村也悄然兴起。市场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人们,对生育问题的看法绝对不同于以

另外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观念也发生了改变。人们认识到了在知识经济时代重点是人的质量而不是数量。不仅要生孩子,更重要的是使子女得以良好教育,使其成才。生育成本越来越高,培养一个孩子,往往要支付各种费用。高额的生育成本使得父母必然放弃数量,转而重视质量,也就倾向于优生优育。

3、重男轻女

中国封建社会中,男主外,女主内。男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个体家庭的经济状况乃至整个家族的兴衰妇。而如今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也显露出了,于是,随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男女平等地参与工作、参与竞争。尤其在今天,教育水平提高,妇女知识水平提高,男女地位进一步平等,于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育观中,女儿也是传后人。

所以现在大多数农村人的生育观念大多也变为生儿生女不重要,关键在培养。能让孩子从小受到好的教育,将来有出息,父母晚年才会有依靠。本次调查显示,85%的被访者在生育前是不知道孩子性别的。在现在的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已大大淡化了,87%的被访者表示自己对孩子的性别不介意,但还有很小一部分人表示会介意,喜欢男孩子;不到一成的被访者表示如果生的是女孩,会有失落,但也不会太介意。(稍有失落感的人群中,男性比例多于女性。)几乎所有的被访者都表示,不会因为生的是女孩就减少对孩子的培养和投入,因为对孩子的期望值是一样的,将来孩子面临就业压力和社会挑战也是一样的。

农村居民对子女性别的偏好趋向平衡,一男一女是多数人理想中的家庭结构,但隐含着对男孩的偏好。诚然,在现代文明社会里,养儿防老的观念是落后的。但是倘若在社会化养老程度低下,养老缺乏保障的情况下,人们不得不靠养儿去防老。而现在国家开始重视农村的养老问题,而且也在逐步地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

育政策的实施之果,更与农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而城市则提供了农村观念变革的现代意识之源和榜样的力量。进入21世纪的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的青壮年大批走出家门挣钱,外界的先进文化和超前思想也促成了农村育龄人员生育观的转变。城市的一些思想意识开始通过打工者的渠道,对农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30多年的努力,加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育意愿和行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差距大为缩小。从这次调查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多年来,计划生育国策的实行,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的推行以及生育文明的倡导,不仅控制了人口数量,也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育观和抚育观的进步,这其实也是农村走向现代文明的一大步。观念和文化传统的改变虽然通常比较缓慢,但它一旦形成,也将在很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农村居民生育观正在发生的变化,当然也是社会变化的结果,同时也提醒我们对未来农村人口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要提前有所准备。

三、调查结果及描述性分析

XX自1997年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截至2009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317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9%,高于全国比例2.9个百分点。预计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超过1637万,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17.8%。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城乡空巢家庭、农村五保老人、农村留守老人比例加大,他们中的多数人将逐步进入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状态。

根据《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规定,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10个再生育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有4个:

一,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三,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农业户口的夫妻在以上4个条件的基础上,再增加了4个条件:

一,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四,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另有两个条件没有户口限制: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民众对二胎政策的了解程度:

由此可见大多数民众对二胎政策或多或少是有所了解的。城市居民被访者愿意生二胎主要的原因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这是出于中国传统的儿女双全的思想,和自己时间和精力的考虑,其他重要原因还有经济允许、减轻子女生活负担和喜欢孩子等。农村居民被访者中原因较为均衡,相比而言选择养儿防老的更多。根据调查员的得询问和调查,主要原因有:

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保、退休金较为齐全,农村居民则不完善,所以他们认为养儿防老较为重要。

另外一个区别在于较少的农村居民被访者会选择经济允许,主要原因:在农村消费支出较少,抚养孩子的代价较小。

由上分析可知二胎政策不宜全面开放,针对经济允许的家庭,可以试行;全面开放后会加重家庭负担,降低国民的素质水平。不符合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所以可以对经济条件允许的家庭或地区试行允许生育第二胎,来缓解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局面,减轻子女的养老负担。更加完善农村地区的医保、社保等建设,使其养老要得到保证后可试行二胎政策。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得出的意见是:

经济允许的家庭和地区试行开放第二胎,完善农村地区的医保、社保建设后可开放二胎政策。

二胎政策是否开放,最终看的是这一政策是否确实有必要性,该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的人口数量,国民素质,以及经济的发展确实有积极作用。但是作为普通民众,我们的出发点就仅仅局限于自己家庭和者周边环境的考虑。从上图我们也可以看出,男女都约有40%的人觉得国家应该出台的二胎政策来降低或缓解我国男女比例的不平衡。还有25%的男性和29%的女性认为二胎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下一代的养老压力。还有较少比例的人群选择开放二胎政策,因为他们认为人多了就可以增加劳动力,而且每个家庭有了两个孩子才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总的来说,不管男性还是女性大多都希望自己有两个孩子。

开放二胎所带来的不好影响:当然开放二胎也会产生许多不好的影响,比如说人口压力、经济压力还有家庭负担等,其中经济压力大和家庭负担重是最主要因素。

四、研究对策

二胎政策更应该对哪些家庭开放:

现在我国已经从十一五规划过度到了十二五期间。据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说,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考虑放开二胎政策,很多专家对此做了研究。放开二胎政策不会导致人口暴涨。他个人赞成逐步放开二胎政策。现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如果第一个是女孩儿,政策允许生第二胎。这一政策可以在城市逐步放开。因为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比较突出,人口红利也到了一定阶段。王玉庆透露,目前计生部门也在考虑此问题,很多专家对此做了不少研究,他个人认为,二胎政策到十二五末期可能会放开。王玉庆认为二胎政策一旦放开不会导致人口暴涨。现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人口出生率都在下降,特别是本地常住人口。因为现在养一个孩子的成本高了许多,且年轻人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这也符合国际规律,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不需要政府控制,人口自然会下降。所以开放或者试点开放二胎政策的条件是允许的。因此二胎政策更应该对出生率较低地区的家庭、老龄化程度严重的地区家庭、夫妻中一方或双方是独生子女家庭开放。

就宏观上看,在人口政策三十年这个重要节点上,产生的种种变化,意味着调整人口政策的微妙期已经来临。而具体落实到每个家庭,在这个高消费的时代,人们的家庭收入水平与是否愿意生育二胎成为了又一大问题。的确,养孩子的经济成本不容小觑,这不仅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表现明显,在很多西方国家也尤为常见,据统计显示,在美国,中等收入家庭抚养一个孩子到18岁成人的费用是291570美元。美国农业部发表年度报告说,它的这一估算考虑了通货膨胀因素,但不包括孩子的出生费用和大学教育费用。那么在中国养一个孩子要多少钱?据媒体报道,从直接经济成本看,0~16岁孩子的抚养总成本将达到25万元左右。如估算到子女上高等院校的家庭支出,则高达48万元。估算30岁前的未婚不在读的子女的总成本达到49万元。孩子们花了多少钱?这是一笔苦中有甜的糊涂账专家勉为其难推算大致费用。由此可见,人们的家庭收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他们对是否开放二胎政策的看法,以及他们自己生二胎意愿,甚至是否有能力养一个孩子。当然不同层次收入的家庭,对是否开放二胎政策有不同的看法。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6

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不足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一、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分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作出了很大贡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六章组成,主要介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时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老年人享有赡养辅助权、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和非法侵害权、个人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房屋居住使用权、再婚自由权、继续劳动获得合法收入权、公费医疗和社会保险权等权利。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者其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不足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地位不够清晰。

老年人既是公民,又是老年人,因此对其权益的保护,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我国宪法、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部门法律中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均包括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可以说是弱势群体,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特殊的规定,目前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核心地位不明确使得有关部门对此部法律不重视,对法律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这种不足主要体现在: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宣传不够深入,有的边远地区和许多单位对其主要条文内容不甚了解;对在宣传贯彻该法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尚未得到进一步研究解决。由于宣传力度的不够导致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一些情况不能及时处理。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不够明确,使立法目标难以实现。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构成一定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的主体框架。其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 法的制定又是为实现社会公共福利,即“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 这是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追求的目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是从当时的立法目的来看,并没有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那样把老年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或可持续发展作为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没有很好地贯彻“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倾斜保护资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和指导思想不明确,导致难以实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美德”的目标。

(三)对“老年人”的界定没有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当退休,企业职工退休一般也按照这一标准办理”。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口径有所改变,将人口年龄分为三个阶段:0-14岁,15-64岁(称劳动年龄人1-7 ),65岁以上(同时又有60岁以上的统计数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生命质量的提高,划分老年人年龄标准提高是一种正常现象,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老年标准规定为65周岁。我国当前在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和干部职工年老退休问题时,出于就业的压力,一些人认为到了一定年龄退休或提前退休,可以腾出编制、岗位、指标安排青年人上岗就业,但是这样做的结果相反会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同时使退下来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闲置”,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四)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的特有权利。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只规定老年人所享有的普通权利,即老年人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结婚离婚自由以及人身安全生存权利等,这些权利只是老年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而没有根据老年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规定老年人享有的特有权利,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对于老年人来说,正是这些权益需要法律作出切实的、明确的保障,当执法者不按法律做,老年人就有依据向司法部门,司法部门也可依法判决;对执法者而言,也是衡量他是否依法行政的试金石。对权利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整部法律的内容设置不尽科学,许多条款模棱两可、可有可无,无法执行,立法目标难以实现。

(五)强制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划分不够明确,导致法律责任不清晰。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有道德因素,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德为法之魂,法为德之体”。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从法律规定本身理解,该条款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但是对于违反该条款的行为的惩戒,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尺度,特别是对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行为,很难用法律予以惩戒。

(六)执法主体不明确,缺乏统一管理机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但执法主体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具体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也导致宣传、贯彻《老年法》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还很不够。

三、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若干建议

(一)确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核心地位。

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民法通》则对老年人权益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规定都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法律,其在对老年人权益的相关规定上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因此相比其他法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此应当确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核心地位。要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广度和宣传深度,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界定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法律,使之既具有普遍的权益保护效力,又具有特殊的权益保护效力。对于执法者要充分认识到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有耐心。宣传不要仅仅针对有关领导、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干部,对于针对老年人的宣传要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并且还要对那些需要养老敬老的中青年人宣传,提高他们保护老年人的意识。加大宣传特别是对一些边远,贫穷地区。同时在立法中要明确政府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责任。各级政府要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这些都要以责任的形式在立法中予以体现。

(二)充分贯彻“政府责任为主导,夯实家庭养老,并提倡自我保障”的责任原则。

由于家庭功能弱化,家庭子女减少和家庭居住方式的变化,原有的养老模式已不再合适。因此,要重新界定“养老责任”。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体现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然后才是社会保障”的主要“主要依靠家庭论”观点。然而在《老年法》修改中,应当充分贯彻“政府责任为主导,夯实家庭养老,并提倡自我保障”的精神。在我国,家庭养老是基础,但政府应承担其主要责任,一方面大力发展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从各方面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同时,大力提倡老年人自我保障能力的提升。

(三)将“老年人”界定为65周岁的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生命质量的提高及医疗技术的发展,划分老年人的年龄标准的提高是一种正常现象,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老年标准规定为65周岁,如美国、加拿大、德国、芬兰等早已将男女退休年龄规定为65周岁。为此建议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老年人规定为“年满65周岁的公民”,修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退休条例》,将男女退休年龄都规定为65周岁,以此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四)明确规定老年人的特有权利。

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享有被赡养权、退休权、共享社会发展权、闲暇生活权等特殊权利。明确老年人享有的这些特有权利,执法者严格执行法律,依法行政做好各项保障措施,建立老年人的医疗、生活、教育以及精神保障,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司法机关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判决。建立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使老年人特有的权利能够切切实实的实现。

(五)明晰强制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增强可操作性的规定。

将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应用内在的道德意识和外在的法律强制压力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监督力度,运用社会舆论力量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把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增加可操作性的内容。另外,要强调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人给予惩处,而对那些充分做到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行为人给予奖励,这样能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六)确定执法主体,建立统一管理机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第2款规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行机关,但是不够具体,建议在第二款中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设立老年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老年人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老龄机构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工作”,以此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使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注释:

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24.

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105.

周旺生.立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65.

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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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小玲.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的若千问题探讨.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4]乌沧萍、杜鹏等.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研究课题――中国人口老龄化国际比较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2003.

[5]曾庆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予以修正.法学杂志,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