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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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五年规划

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1

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以改革为动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基本思路

①以村、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新机制。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原村、组集体资产为基础,深化村、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实体,从而使村、组经济实现企业法人化运作,剥离村、组的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的功能。

②探索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途径,提高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益。按照《土地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把“城中村”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划归国家所有,其使用权仍归原集体或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使其在城市总体规划下,制定局部详细规划,有序开发、经营,实现原村民的自我发展,自我安置,减轻政府安置压力,从而实现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共同繁荣。

③探索农民失地后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新机制,以及“城中村”的公用设施和社会事务纳入城市统一管理的新路子。

3、工作思路

争取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落实、督导,由“城中村”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具体实施。

4、总体目标

从2008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先在联盟村开展试点,总结经验。之后,用五年时间,按规划改造完金星、金陵、东岭、长青、进新等5个村;到2015年把城市规划“红线”以内19个村改造完毕。

二、改造内容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城中村”村、组两级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在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村、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集体股份和个人股份。制订具体转制方案,经村民大会通过后,转制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2、固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按《公司法》规定,在对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量化股份的基础上,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有限公司,按公司《章程》固化股权。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定企业的章程,建立股东大会及其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组织。

3、理顺集体债权、债务关系。对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通过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归属。

(二)“城中村”村民户口“农转非”改革

在“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量化股份,组建新的企业之后,将原村民的农业户口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新的户口薄。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的改革

1、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改革。对实施“城中村”改革的村,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原村范围现有集体的耕地、集体

二、三产业用地、村民宅基地等剩余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对改革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明确与土地有关的配套政策。在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同时,由土地、房产部门对原村自留用地、宅基地用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等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四)“城中村”规划体制改革

“城中村”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执行,不再执行村、镇规划标准。规划部门要把“城中村”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指导村、组尽快制定旧村改造的详细规划,保证与城市的接轨,加快城市开发的速度。

(五)建立村民就业培训机制,实现劳动力转化

将试点村村民的就业培训纳入城市管理,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使新居民达到规定劳动能力等级,促进其就业。

(六)建立“城中村”村民的社会保障体制

将转制为居民的村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为“城中村”村民中的“农转非”人员提供多渠道的养老保险服务。

(七)“城中村”市政设施的管理体制改革

“城中村”市政设施纳入城市统一管理。

(八)“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城中村”环境卫生纳入城市管理,对“城中村”的村民参照城区居民收取环卫费。

(九)“城中村”转制后,村办学校管理及计划生育政策

原村办学校由村委会转区教育部门管理,“城中村”的学生就近划入城市学区。建立“城中村”计划生育与城市接轨的政策。

(十)撤销村委会,建立社区居委会

“城中村”的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撤销村委会的建制和农村管理体制,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自治组织。

三、实施步骤和各部门职责

(一)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11月——2008年3月)

1、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2、争取市上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8年5月——2007年5月)

1、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为“城中村”改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点上突破。率先在联盟村

三、四组实施;

3、总结经验。边实施,边总结,为我市“城中村”改造创出经验,走出路子。

第三阶段:面上推开。(2008年——2015年)由城市中心向城郊次第推开。

(二)工作步骤及各部门主要任务

第一步:制订规划。各村尽快制订旧村改造的详细规划。由建设局牵头,陈仓镇配合,各村具体实施。

第二步: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公司。由区体改办牵头,农业局、陈仓镇参与,协调、指导村级实施。

第三步:“城中村”村民户口“农转非”改革。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村级配合为村民换发新的户口簿。

第四步:成立社区居委会。由区民政局负责,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统筹设立社区居委会自治组织。

第五步:建立“城中村”村民社会保障体系。由区人劳局负责,将转制后的村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并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

第六步:进行“城中村”市政设施管理体制、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接管。分别由建设、计生等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

四、组织领导

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2

(1)大力开辟财源,强化税收征管,千方百计堵住税收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

(2)多渠道筹集资金,从上级争取到的资金将一部分用于提高村干报酬;

(3)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由村民委员会自行掌管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收入状况,经过村民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将村级集体经济的一部分资金用于提高村干报酬;

(4)镇党委、政府年终对各村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好坏情况进行考核,并拿出一定的资金对每个村进行奖励。

(5)在在职干部职工捐资和通过本级财政解决一部分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补助资金来提高村干报酬。

提高村干报酬的做法:

(1)2004年6月出台了[党议]2004年1号《会议纪要》,对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1、对离任任职达五年以上的村支书、村民委主任、村会计按曾任职年限给予生活补助,其标准为:5——9年的按20元/年;10年14年的按30元/年;15年以上的按40元/年发放;

2、死亡补助:对任现职的村支书、村民委主任、村会计一次性补助100元,对离任的村支书、村民委主任、村会计及农村党员一次性补助50元;

(2)制定奖惩办法,对年终完成任务好的村和村干给予适当奖励,对不完成任务的村给予一定的惩罚;

(3)整合全镇资源优势,按照财政出一点、干部职工捐资一点、部门帮扶一点的办法,在财政划拨的基础上按照每年递增10元增加村干工资;

(4)2005年元月出台了党通[2005]号《关于开展挂靠帮扶村工作的通知》文件,制定工作职责及量化分值、考核办法及奖惩规定,工作职责及量化分值第3点规定:挂靠部门按照党委、政府文件规定,抓好冬季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规划,具体实施,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办好50亩以上示范点,以此增加村干及农民群众收入,以调动村干工作积极性。

提高村干报酬的经验:

(1)把提高村干报酬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

(2)整合全镇力量,动员、责成全镇干部职工关心和关爱村级干部,要体谅他们在村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使他们充分认识只有提高村干报酬,才能稳定村级干部队伍和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解决村干报酬后劲不足问题。

提高村干报酬取得的成效: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及做法,村干报酬有一定的提高,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强了村干部工作责任感,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2)村级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村级干部队伍有了明显稳定;

(3)一定程度地减轻了村干部的经济负担。但提高村干报酬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提高村干报酬存在的问题:

(1)镇级财政困难,经济落后,负担重,投入于提高村干报酬资金少。

(2)村级集体经济十分薄弱,有的村目前仍是空壳村,直接影响了村干报酬的提高。

提高村干报酬的体会:

(1)通过采取力所能及的办法,适当提高村干报酬之后,基层组织队伍的面貌大有改观,工作责任心比以前明显增强了。

(2)无人办事,无人管事问题

得到有效解决。

(3)进一步调动了村干的工作积极性。

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郊区、吉利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区土地管理分局,直属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区仅指郊区和吉利区。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国营农场、林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土地科技管理和业务培训,拟定市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审查县、区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主管全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四)负责全市的土地调查、监测、分类、定级、登记、统计、发证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

(七)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在土地管理方面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和安置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可参照本条确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被征用、划拨单位必须服从国家需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九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等国有土地;

(六)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牧地、林地、水域、滩地等;

(八)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一)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

(三)乡村空闲地及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四)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并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和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所有证、使用证,统一核发。

第十六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变更土地证书。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须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证书。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权属变更,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或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先办理报批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变更,由国营农、林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买卖、交换、赠予、继承房产的,必须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以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建设的,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双方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搞好土地的开发整治,在保持水土和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积极开发荒地、闲散地,整治废弃地,改造中低产田,制止耕地荒芜和破坏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市土地调查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土地调查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县、区土地调查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四条  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资源情况,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河流、水库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河道、水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不得擅自突破。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建设单项工程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控制。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用地定额,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换算为农村个人的户数指标,分解下达到乡(镇)、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农村居民建房必须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利用荒地、劣地、空闲地和不宜种植的其他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尽量少占耕地,一般不得占用菜地。在市规划区内必须占用菜地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并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予以重点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一般不得占用:

(一)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水源、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二)国家铁路、公路用地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要设施用地;

(三)农业大专院校和重要的军事、科研单位的试验用地;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名、特、优农林产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绿化地带。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本辖区内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得占用,以保证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的生产。

第三十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划拨、出让给需要的单位使用;也可暂借(五年以下)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时,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安排招工。

第三十一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窑、取土、挖沙、建房、建坟,不准以建果园、挖鱼塘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

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果园、林地、鱼塘等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下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一百亩以上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严禁荒芜耕地。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种植业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划拨后半年未动工兴建的;集体、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半年以上的;因从事其他产业而粗放经营,使年产量低于邻近同类耕地年产量一半的,均视为荒芜耕地,应征收荒芜费。

征收荒芜费的标准:荒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计收;荒芜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收;荒芜两年以上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的荒芜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征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荒芜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征收。各级核定征收的荒芜费,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收的荒芜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完成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计划,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滩地等。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农业税。

开发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或集体,开发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开发国有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按《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开发。

第三十四条  因开发地下资源和进行其他生产建设,致使地面塌陷、沉降、污染,造成耕地破坏或地面设施受到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土地复垦规定》负责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被破坏耕地的核减、补偿、征用、权属等,按《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砖瓦窑(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等建设要实行统一管理,从严控制。

已建的砖瓦窑(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范围。平原地区原则上不准新建,确需新建的,应利用丘陵地、荒地或非耕地,并与造地相结合。对未经批准,盲目发展滥占耕地的,责令其停办并整治复垦。

砖瓦窑(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生产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交纳复垦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合并,不再使用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和期限使用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三十七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已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二)农户迁移后的住宅用地和“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三)农村居民宅基地超过当地标准的;

(四)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个体企业用地,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五)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荒芜二年以上的;

(六)从事非种植业的专业户,在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七)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窑)、烧窑、挖土、采矿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收回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照《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批准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第四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选址。建设单位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由建设单位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定址。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省计划管理部门的规定不需要上报审批的选址项目,可直接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商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批准后,由市或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征用土地面积,依法商定安置补偿预算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单位按安置补偿预算将征地款分别交给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用地被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结算,并对各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申报审批土地。建设单位须持用地申请和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文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计划,征用、划拨土地的地理位置图,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设计部门绘制的平面布置图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4

县政府部署“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以后,我单位非常重视,立即开会研究,学习上级文件,认真组织规划,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

农业农村局成立了“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班,实行责任分工,通过收集资料,下乡调研,征求意见,开门问策,进行科学谋划。

二、制定工作思路

根据县政府“十四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十四五”期间农业农村工作的规划思路是: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主线,以项目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色产业发展、深化农村改革为重点,以“6个提高”为目标(1、提高农产品质量,2、提高产业效益,3、提高生产效率,4、提高农民素质,5、提高市场竞争力,6、提高农民收入),以“十大举措”为抓手(1、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行动。2、实施高效种养业发展行动。

3、实施绿色食品业转型升级行动。4、实施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行动。5、实施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行动。6、实施农业产业强镇培育行动。7、实施数字农业建设行动。8、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行动。9、实施新型经营主体提升行动。10、实施农业科技支撑行动。)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十四五”规划初稿已出,全局集体讨论了2次,征求意见稿已改了3次,初稿紧密结合《河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河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意见》,结合我县特色优势产业,结合乡镇、村、干部群众的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初稿共分五个部分(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三)发展方向(6化 1布局区域化,2生产标准化,3经营规模化,4发展产业化,5方式绿色化,6产品品牌化);(四)发展十大举措;(五)保障措施;共计谋划58个项目,其中动植物保护工程7项,农业生态环保工程1项,蚕菌业1项,人居环境8项,水产品2项,农业病虫害防治2项,菜蓝子工程2项,中药材1项,现代农业7项,发展集体经济2项,高标准农田2项,农产品冷链物流1项等,总投资78.69亿元。

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5

【关键词】小产权房;社会养老;房产税;社会保障

治理小产权房是一项艰难而复杂的问题,如何跳出禁止小产权房的怪圈,转向如何利用小产权房,发挥小产权房的社会功用是我们现价段面临的重要课题。小产权房屡禁不绝的现实本身就说明其有存在的合理性,在小产权房生存的制度环境没有解决前,小产权房无法禁止,如何合理地利用小产权房才是当务之急。“安居养老”是中华传统文化推崇的养老模式,可见,养老的前提是安居,在目前养老问题日益艰巨的时期,可以探索利用小产权房去缓解社会养老压力的路径。

一、小产权房面临的治理困境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筑并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在我国城乡二元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小产权房在法律中处于灰色地带,其地位得不到法律的承认,法律未明确规定其为违法建筑,只是一些地方条例禁止小产权房的建筑与交易。

上个世纪90年代小产权房出现以来,小产权房屡禁不止,随着商品房价格的激增,低收入人群,包括农民工根本上买不起商品房,他们只能去买价格比商品房便宜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面积不断扩大、交易量不断增加,小产权房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本身具有合理性与法律地位缺失之间的矛盾,使小产权房治理举步维艰,其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利益博弈的复杂性。小产权房是利益驱动的产物,从经济学角度看,小产权房问题实际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主要涉及农民、集体组织、购房者、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五个主体。地方政府可从土地征收获取较大收益,房地产开发商可通过房产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因而二者极力反对小产权房转正;农民和集体组织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利润远高于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金,购房者也可以较低价格实现住房梦,因而强烈要求小产权房合法化。

2.面积和主体的广泛性。自2007年商品房价格激增以来,目前我国的小产权房总面积已超过了66亿平方米,居住者也已经超过了8 000多万,这都只是官方统计的数据,因为本身法律地位的尴尬性,更多的小产权房交易在隐秘进行。

3.游离于政府监管外的危险性。小产权房本身法律性质的争议性使得政府部门无法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对其进行管理。虽然偶有政府强拆小产权房的现象,但其结果往往是多方受损,鲜有成效。小产权房游离于政府的规划管理之外,质量难以保证,类似于深圳松岗电梯事件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如何平衡多方利益冲突,妥善处理大面积的存量小产权房,规范小产权房的运作是治理小产权房的当下要务。

二、小产权房为社会养老服务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少子老龄化、农村劳动力转入城市、城市迁居趋势和家庭结构核心化等因素导致农村老年人口的生存风险日益凸显,非农化及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使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障的需求大大提高。同样,城市养老也面临老龄化问题严重,双独家庭剧增的困境。然而,现行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的不完善,及政府投入资源的有限,使得我国社会养老问题亟待解决。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在公民因年老而发生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公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制度。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也呈现城乡二元的结构特征。城市居民实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农村居民实行以家庭和土地为主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城市居民的养老条件相对优越,不仅社会养老保障金较高,而且城市医疗条件也更好,所以很多农民宁愿花费高价去城市养老,尤其是本身就在城市生活过的农民工,更是渴望在城市安度晚年,但是却面临无力购买天价房的窘境。因此,在房价高涨、城市房屋出现严重供需失调的情况下,大量涌入城市的中低收入者会甘愿冒法律的风险购买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这也是小产权房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部分低收入者购买小产权房是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环境下的自救措施,只是这种方式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而得不到有效管理,常引发一些问题。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小产权房成为商品房的同质低价替代品是社会发展使然,如若政府能将部分小产权房纳入社会养老体系之内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一方面可以缓解政府保障社会养老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小产权房买卖双方的利益诉求,不失为一种可促成多方利益纳什均衡的良策。

三、利用小产权房缓解农村社会养老压力的路径

近年来,小产权房的治理成了两会关注的焦点。从2014年姜大明代表的“刹风止乱”,到2015年郭松海代表的“区别对待”,国家对待小产权房也逐渐理性和开放。区别对待是指,对于占用耕地建成的小产权房,必须严肃查处、清理,该拆的拆,该停的停;对于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开发的小产权房,经合法程序,将其纳入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之中。郭松海认为,对大量此类住房进行拆毁,不仅社会成本高,还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可以经合法程序将其转为保障性住房,这样不但可以扩大城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市场供应,还能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针对建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问题宜“疏”不宜“堵”,需要分类处置、分别对待。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补助,而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却明显不足,尤其对进城养老的农民而言,居住权更是得不到保障,因而为了缓解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我们需将部分小产权房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登记管理

在目前我国小产权房法律地位未得到承认的阶段,可将小产权房作为特殊的物,进行物权登记,但房屋仍不享有完全的物权;当建造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的法律效力得到承认时,可规定建设小产权房不仅要经过集体组织的同意,还要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登记,经登记后建成的房屋才可用于买卖,并责令已售小产权房进行补充登记,规定之后的小产权房买卖都须经过户登记。只有将小产权房纳入房地产部门的监管之下,才能为部分小产权房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奠定基础。

(二)质量监督

在小产权房纳入房地产部门的监管之后,相关部门就要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避免出现类似于深圳松岗电梯事故这样由于小产权房质量不合格的安全问题,保障居民的安全。对于已建未售的小产权房要质量检验合格后才允许出售;对于已建已售的小产权房,则要进行严格的质量审查,排除安全隐患;而对于尚未修建的则要制定相应的建设小产权房的质量标准,建成检验合格后才允许出售。

(三)分类处置

在小产权房的合法性未得到确认之前,可根据登记统计的小产权房按村进行划分管理,对交易的小产权房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居住者若年满五十岁则可以继续居住但享受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额度要适当减少;若未满五十岁,则要么搬出房屋但可享受国家的补偿金,要么继续居住但需按年缴纳一定的税款(需缴满十年),都可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险。这种情况下的社会养老保障金都由政府财政负担。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制度的更新,若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得到了确认,那么将其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就更加灵活和便捷,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作如下区分:

1.对于建设在自家宅基地上的“农用房”,很难纳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体系之下,因而,可采取“二选一”的解决办法。若购买此类小产权房的人满足年龄满五十,可让其自由选择补缴部分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后,满六十即可享受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障金,或者不补缴相关税收同时也不享受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障金。若准备购买小产权房者年龄达到了五十但还未购买,可告知其若购买了此类农用房则无法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障金,让其自行进行利益衡量与取舍。

2.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安置本村村民的小产权房,则可在进行确权登记后,赋予房屋所有者完整的农房房屋所有权和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但需要对此类房屋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保障住户的安居环境。按照购房者的不同情况,此类小产权房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要进行分别处理。购房者为本村村民且年满五十岁,基于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可以享有小产权房的产权,且无需补缴其他费用,但是若要自六十岁起享受养老保险制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劳动,比如打扫居民区的卫生、修剪居民区的植物之类的简单且劳动量不大的事务,根据劳动量分配社会保障金;购房者为本村村民但不足五十,则不仅要交买房款还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费缴足十五年之后可从六十岁起享受养老保障金。购房者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五十岁,除要缴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还要缴纳一定数量的本地集体组织成员入社费。入社费的金额由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入社费后,其享有与其所入社成员一样的权利。

3.对于成片开发并出售的商业小产权房,则可参照商品房的管理,只是征税所得要在集体组织和国家中按适当比例分配,同时为了平衡商品房购买者的心理落差和利益等,可适当提高购买小产权房的税率。但是,基于缓解社会养老压力的考虑,可对年满五十的购房者适当优惠,还可以对进城养老的农民工进行适当的购房补贴。购买此类小产权房的居民可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养老保障金,但是在六十岁之前需按年缴纳至少十五年的养老保险金,不足十五年的要补齐,超过十五年的可增加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障金总额。

(四)税收机制与财政负担主体

税收机制和财政负担主体也要分情况确定。小产权房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所得归县级政府财政,并专款用于社会养老资金的支出。但需向国家缴纳一小部分作为全国统筹的社会养老基金。同时,农村居民与当地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金也由主要由县一级地方政府承担;全国的社会养老基金可以对地方养老支出有困难的县以适当的援助。

通过将小产权房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一方面可解决小产权房在法律中的尴尬地位,规范其利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社会的养老压力,增加政府因为征地减少而失去的财政收入,通过规范集体组织承担小产权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更好地解决小产权房的卫生与绿化问题,可以及时发现小产权房的不合理流转与使用问题。政府可将小产权房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进行试点,如若成功,可将范围扩大,将小产权房的治理归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以此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刘婧娟.中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李东方.房地产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4]朱亚鹏.公民住房权的认识误区与住房政策的偏差[J].探索与争鸣,2010.

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6

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评论发言大全

3月xx日,xxx代表团认真审议了政府、计划、财政等六个报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报告内容丰富、文字精炼、主题鲜明、实事求是,全面总结了过去五年我区的成绩,明确提出了未来五年的规划及2017年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符合xxx实际,具体措施操作性强。代表们一致赞同。

Xxx代表说,政府工作报告一是全面、客观总结了2016年以及过去五年取得的成绩,深刻分析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目标任务清晰明确、振奋人心,通篇贯穿了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新思路新要求,明确了今后五年要重点抓好的工作;三是从九个方面明确了2017年要抓好的主要工作,措施具体实在。四是关注民生多,关注全区人民的切身利益,列出了工作目标,制定了工作举措,全面回应了人民的期盼。

Xxx代表说,《报告》总结工作实事求是,部署任务求真务实,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只要全区上下形成共识,加大贯彻力、执行力、落实力,就一定能够实现《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建议:继续加大调整产业结构力度,引入一批对经济有明显拉动作用的大项目,努力提升xxx的整体竞争力。

Xxx代表说,报告总结实事求是、剖析存在问题深刻到位,五年目标振奋人心,今后工作具体有力。报告立意高远、充分体现了“五大理念”的要求;报告自加压力,充分体现了敢于担当的精神;报告关注民生,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为民情怀;报告任务具体,充分体现了真抓实干的作风。建议,继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Xxx代表说,政府工作报告体现了对xxx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提振信心,鼓舞斗志。xxx将坚决贯彻好会议精神,抓好目标责任落实。一是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夯实发展基础;二是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发展后劲;三是提升商贸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四是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五是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六是持续改善民计民生,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七是夯实平安创建基础,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八是加强税源管理,确保协税护税工作取得实效。

Xxx代表说,政府工作报告紧扣中央和省市的精神,思路清晰、层次感强、求真务实,十分鼓舞人心,站位高、定位准、举措得当,统揽xxx今后五年工作,项目和数据非常详实,充分体现了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实干精神。建议:一是突出抓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找好发展的着力点;二是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我区特色小镇和生态农业园区的建设。

Xxx代表说,政府工作报告总结工作实事求是,提出目标科学合理,工作部署思路清晰、方向明确、措施得当,体现了区政府主动适应新常态、奋力开创新局面的信心和决心。报告对产业发展和园区建设的论述,抓住了xxx经济发展的本质、要害、关键和“牛鼻子”,为我们加快产业发展和园区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和重点,增强了我们加快发展的决心、信心和动力。

Xxx代表说,报告内容丰富,既关注经济发展、又兼顾民生改善,精炼简短、重点突出,“干货”很多。建议:进一步提升和优化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效率,营造有利于我区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