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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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条例

处分条例范文1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处分条例范文2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纠纷是指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工作。

第四条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协商,妥善调处。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吸关法律、法规调处。

第五条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调处。

(三)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第六条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长物或挖掘地下的矿产和埋藏物。

第七条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有明确的请求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人民政府调处的范围。

第八条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按当事人另一方人数提交副本:

(一)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九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证书;

(二)县以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划拨土地的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地价款的凭证;规划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红线图;

(三)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调解书、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以及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

(六)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提交有关争议的证据材料。

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有关争议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第十三条人民政府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四条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纠纷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在协议书及有关界线图上签名盖章。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和有权调处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协议内容和界线图。

第十六条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应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写明:

(一)案由、申请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二)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三)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调解书、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组织测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实地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的费用,由当事人双方负责。

第二十条违反第六条规定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其恢复原状;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后,仍故意损毁、移动界桩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界桩,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以土地权属纠纷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经济损失的策划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条例范文3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的规定比之以前更加详细,尤其在金融资产方面。根据新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衍生工具形成的资产等。其中,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属于旧制度中所指的货币资金,新准则对此的规定变化不大;股权投资中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以及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长期股权投资,这部分业务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有详细的规定。为此,上述的这两种金融资产不予以讨论。根据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分类与金融资产的计量密切相关,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其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采用的基础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企业在将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为四类中的一种之后不应随意变更。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调整。

二、金融资产的重分类调整

第一,重分类调整的理论基础。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特征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其中一条是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可比,这就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会计信息可比性要求,并非表明企业不得变更会计政策,如果按照规定或者在会计政策变更后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在判断一项变更是否为会计政策变更时,可以变更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的基础。

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两种方法适用于不同情形。

第二,重分类调整的具体规定。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一经确认为上述四类中的一种后,就不能随意变更,即四类金融资产之间不能随意转换。但在此规定之外有一个例外的情况就是,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确认。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其中,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否则将持有至到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金融资产的重分类调整用图1表示为: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从理论上来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为同一事项在重分类前后的确认基础发生了变更。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按照新准则的规定,重分类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A公司于2007年1月2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该债券期限为三年、票面年利率为4%,到期日为2010年1月1日,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利息。A公司购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价款为947.50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购入后A公司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5%。假定按年利率计提利息,利息不以复利计算。

(1)2007年1月1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130

贷:银行存款

9675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325000

(2)2007年12月31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67.50×5%=48.38(万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8.38―1000x4%=8.38(万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400000

――利息调整83800

贷:投资收益483800

(3)2008年12月31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67.50+48.38)×5%=50.79(万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0.79-1000x4%=10.79(万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400000

――利息调整107900

贷:投资收益

507900

(4)2009年1月10日,由于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动和其他市场因素的影响,A公司持有的、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B公司债券价格持续下跌,A公司将所持有债券的10%出售,收取价款120万元,即A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33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

――应计利息80000

投资收益

133300

(5)2009年1月10日,由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需要将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准则的规定,需要确认重分类所产生的资本公积108万元[1080-(900+72)]。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8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20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9000000

――应计利息

72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处分条例范文4

[关键词]调节阀;气动;故障;处理

中图分类号:TH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8-0362-01

根据阀门动作方式,气动调节阀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即直行程和角行程。其工作原理是以压缩空气为动力源,以气缸作为执行器,同时借助电气阀门转换器、电磁阀、定位器等附件去驱动阀门,从而实现开关量或比例式调节,通过接收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控制信号来完成调节管道介质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各种工艺参数。它具有结构简单、动作反应快速、性能稳定、价格低廉、维修方便、防火防爆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所以气动调节阀往往不引起重视,容易发生故障。

一、气动调节阀的工作原理

气动调节阀的执行机构接收外部控制信号,按控制信号压力的大小产生相应的推力,推动阀体动作,阀体是直接与调节介质接触的,以控制介质的流量、液位、压力的工艺参数。调节阀在控制介质参数的工作过程中,按控制规律实现对流量、压力和液位的调节。气动调节阀的作用方式分气开和气关两种。有信号压力时阀关,无信号压力时阀开的为气关式,反之为气开式。

二、气动调节阀发生故障原因分析

气动调节阀常见的故障有很多,如调节阀没有动作、动作不稳定、迟钝、调节阀振动、调节阀关闭时泄漏量大以及流量可调范围小等,另外一种故障诸如执行机构的故障元件或者是阀的故障元件等。

1、调节阀没有动作

调节阀没有动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气源没有开或者是出现了故障。

(2)风管堵塞或是过滤器、减压阀由于堵塞而失灵。

(3)定位器或者转换器出现了故障,譬如定位器波纹管破裂导致漏气,节流孔内有堵塞物等。

(4)薄膜破裂,弹簧断裂,调节网膜损坏。

(5)信号管破裂泄漏导致输入信号消失。

(6)阀芯脱落或阀芯与阀座卡死,或者是有冻结、焦块等脏物,阀杆弯曲或折断等。

2、调节阀动作不稳定

调节阀动作不稳定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由于压缩机容量太小,使得减压阀出现故障导致气源压力不稳定。

(2)调节器不稳定,没有控制好系统的时间常数,从而导致信号压力不稳定。

(3)阀杆在运动过程中受到很大的摩擦阻力,使得其它元件在与之相接触的时候,个别部位出现了阻滞现象。

(4)定位器中的放大器由于喷咀挡板不平行,致使挡板盖不住喷咀,还有可能是由于放大器的球阀没有关严,导致耗气量增大,从而产生了震荡。

(5)输出的管或线漏气等。

3、调节阀动作迟钝

调节阀动作迟钝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定位器响应性能较差,虽然有些调节阀没有定位器,但是一般这样的气动调节阀也会出现调节阀动作迟钝的现象。

(2)调节阀体内有赃物,出现堵塞,导致阀杆在进行往复运动时,动作迟缓。

(3)气源压力低,或膜片、活塞环出现漏气。

(4)由于阀杆不平直或变形,致使摩擦阻力增大。

(5)填料质量不好,聚四氟乙烯填料变质硬化或石墨一石棉填料油干燥,还有就是填料加得太紧,加大了摩擦力等。

4、调节阀振动

调节阀振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在小开度情况下选用了较大的调节阀,或是单座阀介质关闭方向与流向相反,导致气动调节阀在接近全闭位置时出现了振动。

(2)调节阀附近有振动源,支撑物不稳定,阀芯与衬套出现严重磨损等。

5、调节阀关闭时泄漏量大

调节阀关闭时渗漏量大原因有以下几点:

(1)阀杆与推杆连接不准确,阀杆弯曲后卡死导致阀杆未到全关位置。

(2)阀座与阀芯之间带有夹杂物或阀芯、阀座出现了严重磨损导致内部大量泄漏,阀芯因为夹杂赃物出现卡死现象,导致阀芯无法运作。

(3)阀芯导向性能较差,凡线有缺陷,只在局部有接触等。

(4)介质压差太大,设计压差小于工况压差,操作气压没达到标准,定位器在调试过程没有达到全行程,致使调节阀没有达到全闭状态。

(5)在阀座下方的垫片失去效力,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调节阀体内腔有砂眼等。

6、执行机构的故障元件

执行机构故障元件原因主要有:

(1)执行机构由于弹簧长期不使用,导致生锈无法运作。

(2)执行机构刚性太小,在全关位置时可能会因为这个原因,导致阀芯被介质压差顶走。

(3)气动薄膜执行机构中由于膜片破损导致泄漏,以及在执行机构中出现“O”型密封泄漏等。

三、气动调节阀的处理与维护

气动调节阀的维护一般可以分为两类:故障处理和预防性维护。

1、故障处理

(1)调节阀由于体内有赃物或堵塞物出现不运作或动作迟钝等现象,这就要求对调节阀进行整机清洗,一般介质可以用水或水蒸气吹扫、浸泡等。

(2)执行机构中出现“O”型密封泄漏或膜片破损等情况,这就需要拆卸执行结构,从新安装新的膜片以及“O”型环,必要时对弹簧进行除锈。

(3)拆卸阀门,检查各个部件是否完好。如阀体内壁是否受损;阀芯、阀座节流面是否损坏;阀杆是否变形、弯曲;填料是否老化、变形等等。

(4)安装拆卸阀门完成后,对调节阀要进行性能测试,检查其气密性、密封性、耐压强度等。

2、预防性维护

预防性维护也是日常维护,它是对气动调节阀门发生故障前的计划性检修,主要包括在安装时可以采取预防性措施和在巡回检查时采取的预防性措施等。

(1)安装时预防性措施

①要经常清洗调节阀,保持调节阀的卫生,并且要确保各个部件的完整耐用;对管道的冲洗,要特别注意清除遗留在管内垃圾杂物等;定期检查调节阀的固定接件及螺丝等元件,并且要及时添加防腐油。

②安装调解阀时,要尽量避免用撬棒硬拉、硬弯管道,强硬把阀安装上去,否则会导致调节阀因长期承受压力,引起各种程度的变形。

③不要将调节阀与压缩机等动力大的机器靠的太近,避免振动源从而减少振动。

(2)巡回时预防性措施

①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调节阀的运行情况上。要使检查阀位指示器和调节器的输出保持吻合等,对有定位器的调节阀,对其电源情况则要经常进行检查。

②定期检查或加油,检查填料是否渗漏,大约三个月左右,需要在填料上添加一次油。

③定期要对调节阀进行清理,保持气源干净可靠,特别是气源管道内的铁锈及赃物要及时处理。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气动调节阀应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是组成工业自动化系统的重要环节。自动控制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有三分之二是由于调节阀故障引起的,因此解决调节阀故障,加强调节阀的预防管理应该引起自动化控制技术人员的高度重视,气动调节阀能否正常运行对整个工业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通过上文中对气动调节阀故障的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可以大大提高气动调节阀的利用率,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降低能源消耗,从而确保生产稳定运行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运转。

参考文献

[1] 许宏阳.气动调节阀故障分析[J].炼油化工自动化,1997,01:78-79.

[2] 安延涛.大型压力调节阀的动态分析及故障检测研究[D].山东大学,2012.

处分条例范文5

-----观《跳出去》有感

每个人都有理想。有人有自己的理想,可不去奋斗,任凭他再怎么想也无济于事。而有的人却会因自己的理想而去奋斗、拼搏,就好像这部片里的女主角一样。

女主角叫彩凤,是一个农村女孩,她从小就喜欢跳舞,所以她和她的几个好朋友决定一起出城去打工。到了城里,彩凤无意中看到一个街舞比赛要招人,她便决定去那所舞蹈学校学跳舞,可却成了那里洗厕所的员工,可她并没有放弃。为了让自己学舞蹈,她每天在打扫时,都会学着跳。皇天不负苦心人,最后,她不仅得到了自己是事业还获得了自己的爱情。

她可以不顾一切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有这样的例子。

我的妹妹和这个女主角一样可以不顾一切而为自己的理想奋斗,就说她弹钢琴吧。

她从小就喜欢弹钢琴,可因家里的条件不好,请不了老师,也买不了钢琴,可她并没有放弃,她让学了钢琴的孩子教她弹琴。

因为她的努力,钢琴弹的一天比一天好,幸运神也降临了在她头上。

处分条例范文6

关键词:电力系统 母线差动保护 跳闸 处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M7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4(b)-0080-01

变电设备在整个电力系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所以要确保变电设备运行的安全性。母线在变电运行中起到连接各种设备的作用,所以要保护母线运行的安全性。母线差动保护装置就是利用进出电流平衡的原理来判断故障,当电流出现异常时,就会采取动作,跳开母线上的所有断路器,避免或者缩小故障范围。在受到运行环境或者装置自身性能的影响时,差动保护装置有时会发生动作跳闸,在母线电流出现异常时,无法发挥保护作用,影响到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所以研究母线差动保护动作跳闸对于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非常大的意义。

1 母线差动保护动作跳闸的原因分析及处理

1.1 母线差动保护动作跳闸的原因分析

研究分析表明,母线差动保护动作跳闸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母线的设备接头不良造成接地或者短路;母线的绝缘套及断路器发生损坏或造成闪络现象;母线的电压互感器出现故障:母线上支持绝缘子的隔离开关损坏或发生闪络故障;母线上支持绝缘子的避雷器等设备发生损坏;各主变压器断路器的电流互感器绝缘子出现闪络故障或二次回路故障;误操作合隔离开关或带地线合隔离开关引起的母线故障;母线差动保护出现失误;保护误整定。

1.2 母线故障跳闸的处理方法

(1)在母线中的电流异常增大时,就会导致母线发生故障,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启动母线差动保护装置,而相邻的线路装置也会同时启动并发出信号,随即启动具有很高灵敏度的故障录波器,这是正常情况下所产生的一系列联动现象。但是如果母差发生动作,但是相邻的线路或者元器件却没有正常的反应,并且故障录波图也没有显示出相应的故障波形,那么此时就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可能是母差保护装置出现了故障。值班人员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可以停止母差保护的运行,并且将母线上所有断路器断开,然后调度会选择合适的电流对停止差动的母线试送,并提高保护母线的灵敏度,在对母线试送成功以后,再逐一试送停电的其他线路。

(2)在母线发生跳闸故障后,可以先对母差保护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检查,首先应该从外观开始,观察是否存在自燃或者爆炸的现象,检查瓷质装置是否有破碎或者闪络的情况,配电装置是否有异常物体,在该段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工作。

(3)在发现故障时,如果能够找出明显的故障点时,应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如利用隔离开关或者断路器对故障点进行逐一的排除或者隔离处理处理。在处理之后重新检测母线是否漏电以及是否有损伤,如果检测良好再打开电源主进断路器的开关,对母线进行充电,之后恢复正常供电。如果故障不能及时的解决,在双母线连接的情况下,将电流转移至另一条正常母线上,然后恢复正常供电。在单母线接线的情况下,将大部分的负荷转移到旁母线上,尽量提早的正常供电,减少停电所产生的损失。如果以上条件都不符合的情况下,只能够报请上级,在停电之后进行检修,然后再恢复供电。

(4)如果没有发现故障现象,并且站内的设备也正常时,如果分路中出现信号掉牌的情况,可能是因为外部出现了故障,或者是母差保护因电流回路的问题产生误动。应将该问题汇报至调度,暂时将母差保护退出,有效隔离外部故障后,再重新启动母线保护,恢复正常供电,同时将问题汇报至上级,再由专业人员检查问题产生的原因。

(5)如果检查不出任何故障,跳闸时无电流冲击现象,站内设备无问题,母差保护信号不能复归。此时应查看其出口继电器的触电位置、直流母线的绝缘情况、保护装置是否异常。

2 母线失压的分析及处理

2.1 造成母线失压事故的原因分析

母线失压的产生原因有很多种,外界的环境因素、电气设备本身的性能以及人为误操作等,都可能引起母线失压,大致总结出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在操作的过程中设备出现损坏,或者是因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母线或者绝缘子被破坏,或者经历了闪络事故;在电气设备运行的过程中,母线或者相关的设备绝缘受到破坏,导致保护装置产生跳闸现象,发生故障,由于线路保护的拒动或断路器的拒跳,造成了越级跳闸的现象,线路出现故障时,断路器不会跳闸,安装失灵保护会使故障线路的母线上全部断路器跳闸,而未安装失灵保护的,由后备保护动作产生跳闸,母线失压。

2.2 母线失压的处理方法

(1)当母线出现失压情况的时候,应首先实施故障排除,检查Pt次级空气的开关,观察是否有跳闸或者线路的熔丝熔断等现象。在检查期间,为了保证操作的安全性,防止突然来电造成安全事故,值班人员应该在失压母线上各保留一路主电源线,然后将所有断路器都拉断,并且时刻与调度员保持联系。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本站的断路器出现拒动等故障时,应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将所有断路器拉开,并且与调度员取得联系,利用相关设备及时对失压母线进行充电。

(2)根据事故发生前的运行模式,保护装置及自动装置的相关情况,如报警信号、断路器跳闸及设备外观等,来判明故障可能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该事故导致停电的范围。如果是工厂用电发生故障时,在夜间作业时需要将事故照明灯投入使用。

(3)断开失压母线上各个分路的变压器断路器,将已跳闸断路器进行复位。

(4)如果是因为高压侧母线失压而导致的中、低压侧母线失压的情况。而中、低压侧失压的母线无故障现象,可以采取先利用备用电源,然后合上母线分段(或母联)断路器,先确保恢复正常供电,再对高压侧母线失压事故进行处理。

3 结语

如果母线发生故障,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导致供电中断,所以在发生故障时,应该及时判断故障点并且采取处理措施,尽量控制停电所带来的损失。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了提高电力系统中母线运行的安全性,应该采取先进的母差保护装置,对母线的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准确的动作,不会因为拒动和误动而影响到供电的稳定性。同时还应该加强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减少误操作现象,提高母线运行的安全性,为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创造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刘万顺.电力系统故障分析[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