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条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处分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处分条例

处分条例范文1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处分条例范文2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纠纷是指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工作。

第四条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协商,妥善调处。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吸关法律、法规调处。

第五条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调处。

(三)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第六条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长物或挖掘地下的矿产和埋藏物。

第七条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有明确的请求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人民政府调处的范围。

第八条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按当事人另一方人数提交副本:

(一)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九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证书;

(二)县以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划拨土地的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地价款的凭证;规划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红线图;

(三)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调解书、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以及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

(六)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提交有关争议的证据材料。

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有关争议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第十三条人民政府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四条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纠纷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在协议书及有关界线图上签名盖章。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和有权调处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协议内容和界线图。

第十六条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应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写明:

(一)案由、申请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二)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三)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调解书、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组织测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实地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的费用,由当事人双方负责。

第二十条违反第六条规定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其恢复原状;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后,仍故意损毁、移动界桩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界桩,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以土地权属纠纷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经济损失的策划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条例范文3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的规定比之以前更加详细,尤其在金融资产方面。根据新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衍生工具形成的资产等。其中,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属于旧制度中所指的货币资金,新准则对此的规定变化不大;股权投资中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以及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长期股权投资,这部分业务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有详细的规定。为此,上述的这两种金融资产不予以讨论。根据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分类与金融资产的计量密切相关,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其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采用的基础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企业在将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为四类中的一种之后不应随意变更。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调整。

二、金融资产的重分类调整

第一,重分类调整的理论基础。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特征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其中一条是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可比,这就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会计信息可比性要求,并非表明企业不得变更会计政策,如果按照规定或者在会计政策变更后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在判断一项变更是否为会计政策变更时,可以变更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的基础。

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两种方法适用于不同情形。

第二,重分类调整的具体规定。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一经确认为上述四类中的一种后,就不能随意变更,即四类金融资产之间不能随意转换。但在此规定之外有一个例外的情况就是,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确认。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其中,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否则将持有至到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金融资产的重分类调整用图1表示为: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从理论上来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为同一事项在重分类前后的确认基础发生了变更。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按照新准则的规定,重分类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A公司于2007年1月2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该债券期限为三年、票面年利率为4%,到期日为2010年1月1日,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利息。A公司购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价款为947.50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购入后A公司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5%。假定按年利率计提利息,利息不以复利计算。

(1)2007年1月1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130

贷:银行存款

9675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325000

(2)2007年12月31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67.50×5%=48.38(万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8.38―1000x4%=8.38(万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400000

――利息调整83800

贷:投资收益483800

(3)2008年12月31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67.50+48.38)×5%=50.79(万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0.79-1000x4%=10.79(万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400000

――利息调整107900

贷:投资收益

507900

(4)2009年1月10日,由于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动和其他市场因素的影响,A公司持有的、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B公司债券价格持续下跌,A公司将所持有债券的10%出售,收取价款120万元,即A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33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

――应计利息80000

投资收益

133300

(5)2009年1月10日,由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需要将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准则的规定,需要确认重分类所产生的资本公积108万元[1080-(900+72)]。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8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20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9000000

――应计利息

72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处分条例范文4

关键词:500kV线路;跳闸;鸟粪污闪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For a 500kV line trip, the scene situation of the equipment, surrounding terrain and environment were analyzed,we consider guano flashover is the cause of the 500kV line trip,and put forward measures and recommendations.

Keyword:500kV line trip;trip;Guano flashover

随着500kV电网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电网规模的迅速扩大,对线路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输电线路鸟害跳闸事故是因鸟类在杆塔上活动、排便或搭窝时,其张开的翅膀、下落拉长的粪便或鸟窝的材料(树枝和铁线等)下垂,短接或局部短接杆塔横担和导线之间的电气距离,造成线路某相绝缘子串闪络,形成跳闸。输电线路发生鸟害跳闸基本上都重合良好,对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一定的扰动。

1线路跳闸情况介绍

某线路3月发生跳闸事故,经登塔检查,该线路某塔右相(A相)绝缘子下端均压环与导线横担处塔材均有明显烧伤痕迹,见图1,判断该处为故障点。故障前该线路为正常运行方式,故障后重合成功,电网未损失负荷。故障区段天气情况为:晴天,气温在5℃-16℃,西北风,风力3.9m/s,相对湿度34%,无降水。

a:故障塔右相(A相)下端均压环烧伤痕迹

b:故障塔右相横担有烧伤痕迹

图1 故障塔现场情况

2线路跳闸原因分析

线路故障段基本情况,见表1。

表1:故障区段基本情况表

起始塔号 终止塔号 投运时间 线路全长 故障区段长度 故障杆塔号 杆塔型号

N264 N264 2006-09-02 193.364km 0 N264 JZ51

呼称高 导线型号 地线型号 绝缘子型号 绝缘子片数(或长度) 串型 并联串数

35 6×LGJ-300/40 左侧、右侧GJ-80 FXBW-500/300A 4340mm V串 0

2.1设备现场情况

经过专业人员带电登塔进行检查,杆塔横担上有鸟窝,并发现塔身及绝缘子上均有鸟粪残留,见图2。可知在线路跳闸前后,有鸟类活动的迹象。

图2:故障塔塔身及绝缘子

2.2地形因素

该线路故障塔地处山区,见图3,铁塔呼称高35米,该段线路附近无高大树木、建筑物。故障点周边灌木丛生,且在1.8公里处有湖泊,见图4,较为适宜鸟类栖息活动。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该区段鸟类活动越来越频繁。根据多年鸟害事故和实地观察的结果来看, 鸟类一般喜欢在靠近河流、小溪、水库、鱼塘、田野等鱼虾或稻谷较丰富且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活动, 而且附近往往有成片的小树林。为便于捕食鱼虾等食物,鸟类便选择在附近的一些视野开阔且平稳高大的杆塔上栖息和聚居, 特别是在猫头塔的中相、干字型的地线支架上以及直线杆的横担与主柱连接处, 更是鸟类筑巢和活动的首选位置。

图3:故障塔所处地理位置

图4:故障塔所处地形

2.3气候因素

当天天气晴朗,风力在3.9米/秒,无降水,湿度34%,天气情况良好,排除风偏、污闪、雷击等情况。当地地处山区,未发现有垃圾场、塑料薄膜及大棚,人烟稀少,排除因异物情况跳闸。每年的 3月份, 这一时节春暖花开, 万物复苏, 本地的留鸟( 如乌鸦、喜鹊等) 相继在输电线路的杆塔上筑巢产卵, 并大肆活动, 因此这一时期的鸟表较多,容易发生鸟害事故。

2.4综合分析

根据前面分析的各种因素来看,结合故障点放电痕迹及鸟粪残留情况,初步确定为清早鸟类排便,短接导线与铁塔安全距离,放电就可能沿着“鸟粪通道―粪道末端与绝缘子串间的空气间隙―绝缘子串表面”这一通道形成,然后发生跳闸事故。鸟粪闪络突发性较强,事后只能以鸟粪痕迹作为判断。

3处理措施

3.1未发现绝缘子及上下均压环有明显损伤,不影响线路正常运行,暂不做处理。

3.2及时拆除类似区域线路铁塔上鸟窝,并对该塔附近杆塔上的鸟窝进行了排查清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3.3塔材部分附着的鸟粪进行了清理,并检查防鸟装置稳固情况,加装驱鸟装置。

3.4将该区段列为鸟害区段,调研和安装新型有效地惊鸟装置,加强监控。

4建议

在近几年线路跳闸情况来看,鸟害跳闸已多年未发生。因现在越来越重视绿化及鸟类保护,鸟类的活动越来越频繁,对线路安全运行的影响也渐渐增强,鸟害也将成为关注的重点。为预防鸟害事故的发生,我认为可以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a.合理划定鸟害区, 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对输电线路附近鸟类活动频繁的地段进行长期观察和调查研究, 结合以往发生鸟害的杆段和清除鸟巢的记录, 划定了所辖线路的鸟害区, 并每半年作一次滚动修改, 对该区域的鸟类活动情况进行监控, 及时掌握输电线路鸟害区的第一手资料, 对鸟害工作做到可控、在控、能控。

b.加强线路巡视, 做好维护工作。在鸟害多发的春、冬两季加强对鸟害区的专项巡视和检查,尤其是发生过鸟害的区域,要求线路巡视人员在此期间要经常性地进行动态、交叉的巡视, 带电检修人员要定期开展零值绝缘子检测和登杆( 塔) 检查工作, 如发现线路上有鸟巢、鸟粪或绝缘子劣化等现象, 要不等不靠,立即处理, 从而将线路鸟害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

c.安装防鸟刺。该装置安装在每相绝缘子串正上方的横担上, 其倒伞状的的鸟刺采用废旧钢绞线制成。鸟刺主要是防止大鸟停留,并对减少鸟类筑巢有一定的预防效果,从而达到防治鸟害的目的。

d.要完善和开发新的防鸟设施,成功的防鸟设施至少应具备下列功能和优点:具备防鸟功能,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现场装拆方便,适应线路环境和气候变化,使用寿命长,不影响检修人员上下绝缘子串和更换绝缘子工作,价格合理,适宜大批量推广。

5结束语

通过对鸟类的习性和事故跳闸原因进行分析,掌握鸟害事故发生的规律, 对输电线路鸟害区的鸟害问题进行有力地监控, 并辅助一些防鸟设施,从而达到了防治鸟害的目的, 线路的安全运行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易辉,熊幼京,周刚,等. 架空输电线路鸟害分析及对策[J]. 电网技术,2008,32( 20) : 95 -100.

[2]贾雷亮. 输电线路鸟粪闪络特点及防范措施[J]. 电力设备,2006( 11) : 27 -28.

[3] 胡毅.输电线路运行故障分析与防治[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

处分条例范文5

论文关键词:变电运行,跳闸故障,处理技术,探究与讨论

1 跳闸故障分析及其处理措施

1.1 单一线路的开关跳闸

在变电运行中,当出现单一开关跳闸之后,应立即巡查保护动作以及开关变位地具体情况,巡查的大体范围是从线路CT直至出线,重点检查主保护是否动作。如果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再对跳闸开关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是对开关位置处的指示器以及三相拐臂进行检查,比如检查其内部的弹簧储能是否存在异常,液压机构内部压力是否存在变化,变化是否正常等。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合闸没有动作,这时可以对比较重要的线路进行强送一次。

1.2 主变低压侧的开关跳闸

这种跳闸故障主要可以分为3种情况:越级跳闸以及母线故障和开关误动3种情况。在变电运行过程中,当出现主变低压侧的开关跳闸时,应通过对相关电力设备进行检查,来分析和判定是哪种情况导致的。当主变低压侧出现过流保护动作时,可以通过对站内设备以及保护动作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初步地诊断、分析。在对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时,不仅要线路保护,也应对主变保护进行相应检查。

(1)主变低压侧过流保护工作。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将线路故障中的开关拒动以及开关误动排除在外,主要判断导致发生这种情况的到底是母线故障还是越级跳闸。因此,要对相关电力设备进行检查并以此进行分析、判断。对二次设备进行检查时,主要检查电力设备中的保护压板是否存在漏投。对一次设备进行重点检查时,主要是对低压侧的过流保护区进行检查。

(2)主变低压侧过流保护动作并伴有线路保护工作。

当出现这种情况且线路开关又没有出现跳闸现象时,通常可以断定这是因线路故障而导致的跳闸。所以在对电力设备进行检查时,除了要对出现跳闸故障线路CT直至线路出口进行重点地巡视、检查之外,还应对相关线路进行检查。当确认线路CT同低压侧CT并无异常情况时,才能判定其为线路故障处的开关拒动。

1.3 没有相应的保护工作信号

当出现开关跳闸却无相应的保护动作信号时,应对设备故障区进行立即检查,并分析判断是因为直流发生两点接地而导致的开关跳闸,还是因为保护动作而没有发出信号。所以需特别注意的是在直流绝缘检测设备中是否安有专门的接地报警信号,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是因直流接地而导致的线路跳闸,应立即对故障区域进行相应隔离,以防止事故故障扩大。

1.4 主变三侧开关跳闸

导致出现这种跳闸故障的原因可以概括成为:主变内部出现故障;主变差动区出现故障;主变低压侧出现母线故障而导致主开关拒动或者是其过流保护器据动而导致越级。到底是哪种原因而导致出现主变三侧的开关跳闸故障,则需要对一次设备以及保护动作信号进行具体地检查以及分析来判定。

(1)主变瓦斯保护动作。

如果在线路运行过程中出现瓦斯保护动作,可以初步判定是因变压器的内部发生故障或者是出现二次回路故障而导致的。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这时要对变电器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检查其内部是否出现着火以及变形现象,并对压力释放阀是否发生动作进行仔细检查,同时也要对呼吸器有无进行相应喷油进行检查。

(2)差动保护动作。

在线路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差动保护动作,应改变一次设备的具体检查范围,主要检查主变三侧主CT,包含其中的主变压器。此外,差动保护能够将变电器内部的线圈匝间以及相见短路等情况反映出来。所以,在线路的运行过程中,当出现差动保护动作之后,应对主变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对其油位以及油色和瓦斯继电器等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差动区同主变区都没有发生异常情况,可以初步判定为保护误动。

2 在线路运行过程中出现跳闸故障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在线路的变电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跳闸故障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线路跳闸,另一种是主变开关跳闸。其中,主变开关跳闸依据一定标准又可以分为主变低压侧跳闸和主变三侧开关跳闸。主变低压侧的开关跳闸又依据故障原因,分为母线故障以及开关误动故障和越级跳闸3种故障。对其进行判定的方法主要通过对一次电力设备进行相应地检查,并依据检查得出的结果进行相应地分析判定。而导致引起第二种故障的原因主要是因区外故障而造成的主变差动和主变内部发生故障两种因素。另外,在变电运行过程中,主变低压侧发生母线故障的基本原因可以简单概括成为:因低压侧过流保护拒动而引起的母线故障,因故障区域的主开关拒动而造成越级引起的母线故障。相关检查人员应通过对一次设备及其保护工作等进行相应地检查,分析和判定致使发生跳闸故障的真正原因。

3 结语

在配电网运行以及管理过程中,变电运行的任务可以简单概括成为:通过正确、合理地操作电力设备,在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之上,做好对其的日常检测维修以及管理工作。变电站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设备等,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做好变电站中变电运行工作,此外,变电站也应对员工进行定期地培训,从而使得变电站中的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掌握和了解新设备的工作原理及其内部结构,在不断提升其专业技能水平的同时,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并保证员工在对新设备熟练操作以及使用的基础之上,提升变电运行过程中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袁国声.浅谈变电运行故障处理中的巡视检查工作[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33):315-316.

[2] 李志峰.大庆油田在用柴油发电机组常见故障的分析与处理[J].科技创新导报,2010(21):83.

[3] 张涛.CAT电磁操纵式起动电机空转故障的分析与处理[J].机电产品开发与创新,2007(4):86-87.

处分条例范文6

关键词:电力系统 母线差动保护 跳闸 处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M7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4(b)-0080-01

变电设备在整个电力系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所以要确保变电设备运行的安全性。母线在变电运行中起到连接各种设备的作用,所以要保护母线运行的安全性。母线差动保护装置就是利用进出电流平衡的原理来判断故障,当电流出现异常时,就会采取动作,跳开母线上的所有断路器,避免或者缩小故障范围。在受到运行环境或者装置自身性能的影响时,差动保护装置有时会发生动作跳闸,在母线电流出现异常时,无法发挥保护作用,影响到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所以研究母线差动保护动作跳闸对于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非常大的意义。

1 母线差动保护动作跳闸的原因分析及处理

1.1 母线差动保护动作跳闸的原因分析

研究分析表明,母线差动保护动作跳闸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母线的设备接头不良造成接地或者短路;母线的绝缘套及断路器发生损坏或造成闪络现象;母线的电压互感器出现故障:母线上支持绝缘子的隔离开关损坏或发生闪络故障;母线上支持绝缘子的避雷器等设备发生损坏;各主变压器断路器的电流互感器绝缘子出现闪络故障或二次回路故障;误操作合隔离开关或带地线合隔离开关引起的母线故障;母线差动保护出现失误;保护误整定。

1.2 母线故障跳闸的处理方法

(1)在母线中的电流异常增大时,就会导致母线发生故障,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启动母线差动保护装置,而相邻的线路装置也会同时启动并发出信号,随即启动具有很高灵敏度的故障录波器,这是正常情况下所产生的一系列联动现象。但是如果母差发生动作,但是相邻的线路或者元器件却没有正常的反应,并且故障录波图也没有显示出相应的故障波形,那么此时就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可能是母差保护装置出现了故障。值班人员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可以停止母差保护的运行,并且将母线上所有断路器断开,然后调度会选择合适的电流对停止差动的母线试送,并提高保护母线的灵敏度,在对母线试送成功以后,再逐一试送停电的其他线路。

(2)在母线发生跳闸故障后,可以先对母差保护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检查,首先应该从外观开始,观察是否存在自燃或者爆炸的现象,检查瓷质装置是否有破碎或者闪络的情况,配电装置是否有异常物体,在该段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工作。

(3)在发现故障时,如果能够找出明显的故障点时,应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如利用隔离开关或者断路器对故障点进行逐一的排除或者隔离处理处理。在处理之后重新检测母线是否漏电以及是否有损伤,如果检测良好再打开电源主进断路器的开关,对母线进行充电,之后恢复正常供电。如果故障不能及时的解决,在双母线连接的情况下,将电流转移至另一条正常母线上,然后恢复正常供电。在单母线接线的情况下,将大部分的负荷转移到旁母线上,尽量提早的正常供电,减少停电所产生的损失。如果以上条件都不符合的情况下,只能够报请上级,在停电之后进行检修,然后再恢复供电。

(4)如果没有发现故障现象,并且站内的设备也正常时,如果分路中出现信号掉牌的情况,可能是因为外部出现了故障,或者是母差保护因电流回路的问题产生误动。应将该问题汇报至调度,暂时将母差保护退出,有效隔离外部故障后,再重新启动母线保护,恢复正常供电,同时将问题汇报至上级,再由专业人员检查问题产生的原因。

(5)如果检查不出任何故障,跳闸时无电流冲击现象,站内设备无问题,母差保护信号不能复归。此时应查看其出口继电器的触电位置、直流母线的绝缘情况、保护装置是否异常。

2 母线失压的分析及处理

2.1 造成母线失压事故的原因分析

母线失压的产生原因有很多种,外界的环境因素、电气设备本身的性能以及人为误操作等,都可能引起母线失压,大致总结出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在操作的过程中设备出现损坏,或者是因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母线或者绝缘子被破坏,或者经历了闪络事故;在电气设备运行的过程中,母线或者相关的设备绝缘受到破坏,导致保护装置产生跳闸现象,发生故障,由于线路保护的拒动或断路器的拒跳,造成了越级跳闸的现象,线路出现故障时,断路器不会跳闸,安装失灵保护会使故障线路的母线上全部断路器跳闸,而未安装失灵保护的,由后备保护动作产生跳闸,母线失压。

2.2 母线失压的处理方法

(1)当母线出现失压情况的时候,应首先实施故障排除,检查Pt次级空气的开关,观察是否有跳闸或者线路的熔丝熔断等现象。在检查期间,为了保证操作的安全性,防止突然来电造成安全事故,值班人员应该在失压母线上各保留一路主电源线,然后将所有断路器都拉断,并且时刻与调度员保持联系。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本站的断路器出现拒动等故障时,应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将所有断路器拉开,并且与调度员取得联系,利用相关设备及时对失压母线进行充电。

(2)根据事故发生前的运行模式,保护装置及自动装置的相关情况,如报警信号、断路器跳闸及设备外观等,来判明故障可能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该事故导致停电的范围。如果是工厂用电发生故障时,在夜间作业时需要将事故照明灯投入使用。

(3)断开失压母线上各个分路的变压器断路器,将已跳闸断路器进行复位。

(4)如果是因为高压侧母线失压而导致的中、低压侧母线失压的情况。而中、低压侧失压的母线无故障现象,可以采取先利用备用电源,然后合上母线分段(或母联)断路器,先确保恢复正常供电,再对高压侧母线失压事故进行处理。

3 结语

如果母线发生故障,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导致供电中断,所以在发生故障时,应该及时判断故障点并且采取处理措施,尽量控制停电所带来的损失。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了提高电力系统中母线运行的安全性,应该采取先进的母差保护装置,对母线的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准确的动作,不会因为拒动和误动而影响到供电的稳定性。同时还应该加强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减少误操作现象,提高母线运行的安全性,为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创造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刘万顺.电力系统故障分析[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1998.

上一篇工伤条例

下一篇电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