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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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

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范文1

关键词:农机合作社;农村经济;发展

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农业机械是其中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科技逐渐发展的背景下,农业机械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农业的整体生产效率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由于国家逐渐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出台了农业机械方面的政策,这对推动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

1新兴农机合作社发展现状

1.1数据支持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依法登记的农业合作社数量已经达到了220.3万家,其中依法登记的农机合作社有20余万家,这个数字还会在我国大力扶持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背景下逐渐上升。农机合作社已经从之前的单机作业逐步转变为协同作业,呈现出组织化发展的特点,对作业环境及道路方面的要求逐渐降低。在这种大背景下,盐城市大丰区依法登记的农机合作社有120家,且该区的农机总动力达到了89.01万kW,其中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的保有量分别达到了3485台、3199台及778台,这表明农机合作社当前正处于快速稳步发展的阶段[2]。

1.2主要运营模式

农机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以下4种。一是土地托管模式。农户可以通过出租土地对土地进行托管,农机合作社需要在规定的时限之内给予出租土地农户一定的土地租赁金或者粮食,使农户不需要自己参与农业活动就能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或者口粮。二是一条龙模式。主要借助农机合作社自身的高度机械化优势实施相关工作。农户通过支付合作社一定的费用,并将这笔费用作为服务费来雇佣农机合作社,帮助农户完成全部的农业生产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每一季的粮食收成应全部归农户所有。三是菜单运营模式。农户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选择机械化服务,向农机合作社缴纳相应的费用,农机承包人员会为农户完成其指定的农机作业服务,这使一些复杂且劳动量较大的农业活动可以通过雇用农业机械来完成。四是跨区作业模式。应用该模式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能够有效提升农业生产效率[3]。

2新兴农机合作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2.1降低农民生产风险,增加农民收入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农机大户作为主体的农机合作社给农村经济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在扩大作业范围的基础上显著提升农机的利用率,继而在缩短投资回报时长的前提下强化农机投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因农户分散购买农机带来的投资浪费等情况。就当前情况看来,农户购置农用机具的主要方式包括合伙、筹资、政府补贴及贷款几种,这些方式的优劣势十分明显,但农机合作社的主体通常为农机大户,与一般的农户群体相比,这类群体的固定资产数量多、作业规模较大且风险抵御能力较强,在银行抵押贷款及联户担保贷款申请上较为便利,能够进一步强化保险行业对农机使用风险的保障[4]。除此之外,农机合作社可以在有效组织区域内农户的前提下开展农业协作生产,极大程度降低农户的农业生产风险,这对提高农民收入而言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以盐城市大丰区为例,该区建立农机合作社之后,农民的收入相比之前得到了显著的提升,2019年该区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25121.2元,同比增长8.2%,且这一收入较盐城市的平均收入水平高出2863元。

2.2显著提高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农业生产能力

农机合作社的建立及运营能够为农业生产活动提供全过程服务,显著提高农业的机械化水平使整个农业生产效率及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根据相关部门的测算,单从机械农产品收割环节来看,与之前传统的手工收割相比,大约可节省420元/667m2;若在农业生产的翻耕、栽植等环节中实施机械化生产,可以节省成本600元/667m2。建立及运营农机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户在有效协调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提升整个区域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以盐城市大丰区为例,2019年该区的农机总动力达到了89.01万kW,其中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的保有量分别达到了3485台、3199台及778台,该区的秸秆机械还田面积达到9.99万hm2,相较于传统秸秆还田4.95万hm2,有了显著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农业生产能力持续提升。2.3提高土地流转率农机合作社的建立,有效解决了以往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农户分散经营问题及其引发的农业生产效率低和无序竞争等问题,极大提高了土地流转率,促进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实现了农村土地从传统粗放经营转变为集约经营的目标。盐城市大丰区的粮食种植面积为130641.5hm2,流转土地面积为91449.05hm2,土地流转率为70%,体现出该区农业集约化经营的趋势越发明显。除此之外,因农机合作社实行农业机械化作业,大部分农民从之前繁重重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确保农民可以通过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来提高收入水平。

2.4逐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农业想要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产业化发展是必经之路。但在传统农业发展模式的影响下,农户过于分散,使得农业产业化发展难度较大。建立农机合作社可以极大提高农民在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很好地化解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的矛盾。除此之外,建立并运行农机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在这种发展模式的影响下,农民自身的生产观念和科学文化素质水平都会得到一定提升,这对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3农机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建议

3.1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虽然建立农机合作社突显了农民在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但其运营和发展也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农机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建设经验不足,农村经济市场和自然风险的防范能力也存在一定缺陷,资金、技术等因素给农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阻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通过健全保障机制和规章制度,帮助农机合作社实现规范化管理目标。积极提供财政补贴,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为农机合作社奠定较完善的物质基础,以便为其整体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环境[5]。

3.2完善组织和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

出于有效提高农机合作社风险管控能力的考虑,要进一步完善其组织和管理机制。在这个环节中,农机合作社需要进一步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等诸多制度,使社员能真正行使民主决策权和参与权。针对农机合作社的各项经济数据开展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定期公开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从而确保整个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以及合作社财务的透明程度。同时,为了确保农机合作社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需要针对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进行明确划分,建立相应的岗位制度体系,从而确保合作社内部的管理人员可以有效落实自身的工作职责,控制各类农业生产风险。

3.3建立一支高素质管理队伍

政府为农机合作社提供健全外部保障机制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农机服务,真正推动农机合作社生产经营的规范性,实现产业化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农机合作社需要进一步强化新型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的引进以及推广保障,可以在有效跟随农业市场发展变化的前提下,针对现有的农业产业结构进行更新和调整,真正为农业生产全过程提供农机服务。同时,农机合作社需要组建一支拥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从而更好地帮助农机合作社健康稳定运行。农机合作社需要对内部技术、管理和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更新管理人员的理念,提高其管理技术水平,以较高的综合素质开展农机合作社的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范文2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制度环境 制度结束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产物,是广大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互助互利性经济组织。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规模逐渐扩大。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合作组织的发展。

一、面临问题

1.合作组织外部缺乏有利的制度环境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占据了本国产品供应的主要市场份额,成为农业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之下,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水平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以及农业新阶段的发展要求。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企业法人地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没有法律保护环境下运作,而少量进行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登记注册时主要采取了“社会团体(社团)”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两种法律形式。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只能从事公益性活动,无法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显然无法满足越来越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需要。

2.合作组织内部缺少有效的制度约束

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运动的历史虽然各不相同,农业合作社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其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相比之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不少缺陷。突出表现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产权制度不清。二是决策机制失控。发起人往往既是董事长又是经理,一人控制合作组织的所有权力,普通成员的参与度低,合作组织缺乏凝聚力。三是政府干预较多,合作组织没有自主权力。四是组织建设松散。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国内高科技农产品相抗衡的实力,只能依托“能人效应”进行管理和运作。五是制度建设薄弱。合作组织成员绝大多数是农民,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组织内部财产权属不清,成员的责权利不明显现象比较严重。六是支持保护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常被忽视。

二、主要对策

1.各级政府应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政府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着眼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第二,重点解决实际问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怀着矛盾心理。一方面,他们迫切希望尽早登记,以证明其独立的法人身份;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注册后按照普通企业纳税,难以承受。鉴于该组织具有社团法人与企业法人双重属性的特点,可设立单独的“合作社法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税收方面予以进一步的优惠。第三,改善资金融通机制。各级政府要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其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同时鼓励农村信用社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第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政府农村经济政策目标的组织体系中。在扶持产业化项目、开展农业科技体系推广、建设农业安全体系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重要的实施载体,创造机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第五,抓好示范推广工作。各地可以在产业基础良好、农户经营专业化、市场程度较高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具有普遍意义,可以借鉴、推广的做法。

2.合作组织要建立规章,增强对自身的制约力

一是建章立制。指导合作组织制定完备的章程,召开合作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进一步明确“三会”的活动范围、责任和权利。二是强化民主管理。在内部决策上,严格执行“一人一票”制,切实防止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三是建立健全人事、劳动、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四是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第二,以人为本,增强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坚持以人为本,对内服务于合作成员,对外服务于社会。坚持“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关心他人”的国际合作运动的理念和信条。第三,诚信联合,增强合作组织的竞争力。市场竞争力是衡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其关键是制定有效的经营战略,打造合作组织的品牌、提高合作组织产品的品质、树立合作组织的信誉,以及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第四,创新发展增强合作组织的后发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有力保障。进行创新式发展,“围绕产业建组织、建好组织兴产业”,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的协同发展,起初可以是“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形式,在此基础上,将逐步发展成为“合作组织办公司带农户”的经营模式,不断增强发展后劲,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傅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问题.经济学家,2004,5.

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范文3

当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运作、内部管理有待规范、市场竞争力有待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有待增强,需要不断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近年来,全国各地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总结典型经验,扩大示范效应,有力地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实践证明,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路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探索新形势下政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服务水平的有效工作方法。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加大力度,确保有效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要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台农业合作为契机,始终围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战略目标,牢牢把握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核心要求,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紧紧抓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关键环节,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努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50%以上,示范社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成员高出30%以上。“十二五”期间,我县每年围绕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发展情况培育6—10家左右县级示范社,使一批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引导和带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内容

开展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要着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着力加强品牌化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成员民主管理水平。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充分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宗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章办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好本社章程,贯彻执行好章程的各项约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保持资产状况良好,最大程度地增加成员收入。通过开展这一行动,切实提高成员民主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活力。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的原则,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广泛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加强生产信息监管,使成员的标准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通过开展这一行动,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三)加强品牌化建设,建立健全良好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成为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典范。建立健全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品牌意识,实施品牌化经营战略,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以信誉和品牌赢得市场。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建立各种产销关系,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主产品销售半径,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定价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主动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通过开展这一行动,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预算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指导示范社建设的辅导员队伍和合作社有关人员的培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县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

(三)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示范社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申请抵(质)押贷款。对市级以上示范社给予利率优惠。县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社优先予以支持。对示范社作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单位,由县财政按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四)优先承担建设项目。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把示范社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优先安排示范社承担。示范社在农机购置补贴上给予另加补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省、市级示范社的种植、养殖基地及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储藏项目。

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范文4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融资方式伴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经营制度的变革、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土地确权的推行,传统农业正进行着深刻的变革。农业的核心主体地位已经逐渐由传统的以农户为主的分散式个人主体变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现如今,新型农业主体已经逐渐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中坚力量。林乐芬,法宁(2015)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括为: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实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根据市场经济和市场需求进行农业专业化生产,其目标是促进土地使用效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增加从业者的劳动收入,最终保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带动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的农业经营主体[1]。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党的十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万个[2]。显然,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中流砥柱。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进程中却出线筹资难的核心问题。姚彦青(2017)认为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是融资问题[3]。林乐芬,法宁(2015)也认为,相比较于普通农户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较大,现代化发展程度较高,资金需求较高。但与此同时,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贷款主要针对小农户,覆盖面窄,资金补充不足,而民间借贷渠道相对也较少。资金供小于求的现状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较大的融资困境[1]。同中小企业发展的困境一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明显的“麦克米伦缺口”。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特点

(一)融资额度与融资期限的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较于普通农户而言,经营土地不是分散式的小面积土地,而是少则几十亩,多则上千亩的土地经营面积;同时经营规模也比普通农户的规模大,呈现出规模化、集中化和现代化的特点;经营时限具有一定周期性和长久性。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额度需求相对较大,偏向于大额贷款;贷款期限方面也趋于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二)融资抵押特点若与城镇企业的融资抵押进行比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抵押方面抵押物最大的资产主要为农村厂房房屋和土地流转经营权的土地等。但是无论是厂房和土地等资产,所属位置在农村,流转性和流动性较差,因此若想以此作为融资贷款的抵押物,都会被银行以贷款风险较高为由而拒绝或延缓贷款。

(三)融资还款特点与普通农户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较大的经营规模和较成熟的商品化程度。但是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业务为农作物种植或家禽养殖等,农业生产回收受自然气候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投入产出周期长,资金需陆续投入,产品投放市场获得收益需在一年或者几年以上不,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不能及时还款。在一定的贷款期限内,随着抵押物时间价值不断贬值,金融机构将面临较高的放贷回收风险,因此降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发放率。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的特点除有效的抵押物作为贷款依据外,如果企业具有完整的财务报表,良好的财务状况,也会成为银行增发贷款的依据。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控制度并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资金账户虚设、财务信息缺失,在贷款时不能提供完善有效的财务信息,限制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融资支持力度。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内部与外部困境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面临着内外部的困境,其中内部困境主要是由于自身管理和融资特点导致的内部融资困境,还有就是金融机构和政府财政政策等导致的外部融资困境。

(一)因自身特点和管理不善导致的融资困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很大一个因素是主体自身发展的问题。一个方面是抵押物流动性和变现性较差;另一个是投资回报周期长并具有不确定性;再一个则是自身内控管理不完善,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材料的缺失。以上几点都会成为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去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融资贷款业务时的障碍,融资风险加大进而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遭遇融资难的危机。

(二)因融资服务滞后导致的融资困境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助农兴农等融资产品主要是以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等传统信贷支农产品为主。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等信贷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普通农户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贷款期限通常在1年以下,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对于资金的需求会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产业链的延长而不断增加,而金融机构还缺乏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和多样化信贷支持产品,供需的不平衡进一步加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4]与此同时,农业生产回收的不确定性、投资回报周期长、生产规模较大等因素又会使得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提高风险率,从而上调贷款利率。如今,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贷款时,贷款利率会上调23%-35%,如果评估风险加大则会上调利率达到50%及其以上[3],这些举措都会进一步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

(三)因政府财政金融政策不完善导致的融资困境现阶段,政府对于三农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制定了许多针对农业发展的各类农业补贴政策,包括有农机具购置、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直接补贴等。但是因为很多农业补贴是根据随田不随人的政策,补贴发放一般是发放到原土地经营者即农户手中,而非发放到土地流转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因此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在这一部分很难享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同时,政府担保体制不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通过商业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农业保险的发展滞后也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从而使其进一步陷入融资难的困境当中。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化解策略

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内外部困境,本文认为需要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银行等金融性机构和政府三方合力,共同解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高管理能力,完善内控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抵押物流动性差和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问题属于难以控制和解决的问题。但是在管理方面却可以有所建树,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建设合理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完善管理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健全财务制度,保障财务信息的健全、公开和透明,降低融资风险,增加融资。同时积极的扩展融资渠道,通过增加商业投资、风险投资、合法的民间借贷、农村互助资金等方式,积极探索融资新模式,进一步扩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增加金融产品投入,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目前,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短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需要调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和特点,开发符合其个性化发展的金融产品,提高贷款额度和贷款规模,演唱贷款时限,确定合适的贷款利率,采取个性化、差异化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同时,要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抵押新模式,按照政策要求制定符合农村生产资料、房屋财产和流转土地等现有抵押物的贷款业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高信用贷款额度、放宽担保准入条件,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压力,进一步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

农业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范文5

关键词:民间金融 法律制度 金融抑制

引言

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的,是指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以及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工商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分为正规和非正规两种形式,前者主要是指那些在我国正式金融体制内并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有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村镇银行等新型民间金融也已经被央行纳入金融机构的范围;后者主要是指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在政府监管之外所存在的金融行为,例如民间借贷、合会、私人钱庄,股权投资、财富管理等。

我国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

民间金融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据苏晓生教授的研究,我国的民间融资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汉前期。虽然那时的融资方式和担保制度与现代意义上的融资模式大大不同,但作为一种非官方的融资现象一直延续到隋唐,并兴盛于明清。值得一提的是在民国初期,民间金融几近鼎盛;在浙江沿海地区,民间金融规模已经超过了政府金融的规模。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和货币开放性趋势的推行,民间金融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这种勃兴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官方金融垄断而对民间金融抑制导致的政策扭曲。由于官方金融自身存在诸多缺陷,由此而派生了民间信用活动。一般来讲在全国范围内,局部区域官方金融涵盖面越小,民间金融活动就越活跃,规模就越大。我国现行金融体制的官方垄断性主要表现为机构垄断、市场垄断、价格或利率垄断。只允许现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外国银行在中国开办银行或分支机构,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允许开办银行,这是机构垄断;只允许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从事存贷款业务,民间借贷长期属于非法行为,处于灰色地带,这是市场垄断;由央行统一制定存贷利率的政策和行为属于价格垄断。

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长较快,某种程度上说明民间资本潜力巨大。民间资本不能开办银行,存银行很难保值增值,其他投资渠道狭窄,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使下,大量民间资本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股份制银行出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考虑,主要服务于大中企业及有政府背景的项目,主要服务区域是大中城市。正规金融向大企业放贷的能力过剩,但却不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和“三农”对资金的需求。而民间金融在我国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成为满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及专业农户这些草根经济融资的重要渠道。民间金融是基于人际关系而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在信息、成本、管理、服务等方面具备较多的优势,与草根经济天然、长期地结合在一起。民间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解决草根经济资金短缺、实现多样化资金供给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在我国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沿海地区,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正规金融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民间融资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这些地区的民间金融规模大,浙江温州还被称作是“民间金融之乡”。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民间金融快速增长,融资规模巨大,融资主体逐渐多元化。

(一)融资规模大且发展迅猛

企业、居民投资意识增强,为剩余资金寻找出路。在通货膨胀预期和银行高存贷利差的条件下,一部分民间资本为追逐高收益,转向民间借贷。同时经济迅速增长带来大量的投资需求,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个私经济的资金需求难以从银行信贷渠道得到满足,迫使其转向民间融资渠道。民间金融的供给和需求都不断增长,民间资本不断发展壮大,民间金融的涉及面越来越广,融资规模急剧扩大。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超过3万亿元,而且近年增长速度接近30%。

(二)融资主体逐渐组织化

民间金融是一种复杂的金融现象,既包括保障性质的互助互济,也包括直接融资,还包括通过金融中介进行的融资活动。以往民间借贷作为自发、分散的融资活动,更多的是个人之间一种短期、小额、低息的资金互助行为,特别是在农村仍然广泛存在。直接融资主要是家族、乡邻、朋友之间在企业初创期和需求流动资金时相互借贷,以及较大规模的新办企业、房地产和高科技企业带有风险投资的性质的相互融资,这种投资性质的借贷利率高,甚至是高利贷。目前民间融资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有中介组织参加的活动,在组织形式上主要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典当担保、私募基金以及合会、钱庄等。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发展迅猛,民间资本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拥护者和实践者。有资金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把资金以信用贷款的方式贷放出去,这种P2P网贷发展很快。社交网络开始发放小额贷款,一些金融产品也可以网购。由于融资主体的组织化,民间金融运作逐渐规范化。借贷手续比以前完善,现在不少民间借贷的手续参照银行办理,须签订字据,甚至签订包含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的正式书面合同。抵押和担保贷款方式占比提高,信用贷款比例下降。不少民间融资出于受法律保护和借款人承受能力的角度考虑,其利率一般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

(三)融资方式逐渐公开化

社会公众已普遍接受通过民间融资手段来满足生产经营和消费需求的理念。合同法和民法等明确了民间借贷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受法律保护,这促使民间融资市场逐渐公开化。近年来,我国部分商业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委托贷款新业务。有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将资金由银行挑选客户代为放款,在银行的中介下,民间融资更为公开化。

(四)融资价值日益突出

当前民间金融已从生活消费需求为主转向以经营投资为主,主要解决草根经济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几乎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领域。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成长和解决三农问题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民间金融基本满足了中小微企业初创时期的风险投资需求,挽救了一批资金链已经或将要断裂的中小企业,扶持了一大批农业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创新型科技中小企业,对一大批中小微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发展成大中型企业也功不可没。民间金融与官方金融初步形成相互补充、相互竞争、共同发展态势,有力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我国民间金融的制度缺陷

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深入研究了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制度根源。指出:“由于缺乏规约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缺乏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制度、缺乏相应的机构设置和撤并制度、缺乏脱离行政干预的组织制度、缺乏相应的信用制度、缺乏相应的风险规避和保障制度、缺乏规范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产权制度,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民间金融出现了诸多经营环节的失范甚或违法犯罪的现象”。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民间金融存在着如下基于制度不规范基础上的弊端:

(一)民间金融还未取得正式的合法地位

遍布全国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拥有现代化管理与技术的外国银行的分支网络组成了官方金融体系;传统的、小规模经营的民间金融,广泛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层面,形成了二元金融体制。官方金融机构很难与需求复杂、贷款量少且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草根经济合作,民间金融机构却可能克服正规金融机构的缺陷。民间金融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金融关系都应受法律保护。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来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民间金融还未获得国民待遇,合法民间金融机构的数量也有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正规民间金融机构对缓解草根经济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的补位作用,有助于遏制地下钱庄、高利贷等非法金融,但限于数量偏少、覆盖范围有限,作用发挥不够。

(二)民间金融运作不规范且问题多、风险大

民间金融存在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民间金融机构还普遍存在筹资难问题。民间金融具有为追求高赢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且随意性、隐蔽性较强,多数是私人交易行为,手续不规范,担保简单,更无跟踪监控机制,同时受借款人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和不可预期因素影响较大,易引发经济纠纷。民间金融机构也普遍没有完善的信贷管理办法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随意性、主观性强,对融资方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旦融资方骗贷,将给供给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民间金融利率普遍超出了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收益的最大化创造条件,但过分追求资金的收益,而忽视资金的安全性,为其按期收回资金增加了难度。对于融资方来说,民间金融利率过高,加重了其生产经营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缩小,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成为未知数。有些欠贷企业近几年由于经营不善,资产负债率高,在难以取得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依靠民间融资特别是高利贷弥补资金缺口,加重了企业负担,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难度。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多种渠道转化为民间融资情况也大量存在,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三)对民间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

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金融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支持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推动了正规金融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又干扰着我国的宏观金融调控,从而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并不是要彻底“消灭”民间金融,而是通过合理的制度来规范民间金融,引导民间金融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对正规民间金融机构采取分头管理的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由地方政府监管,典当行、拍卖行由地方工商部门监管,而大型融资担保公司由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中央层面缺乏跨部门的民间金融协调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缺乏金融监管的人员、经验和技能。民间金融具有隐蔽性、分散性,有相当一部分民间金融还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没有制度保障,也是监管的空白。监管乏力导致民间金融组织管理混乱,高利贷、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频发。

(四)民间金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由于部分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资金的流向不一定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民间金融具有强烈的逐利性,投资盲目。民间资本过多集中于新兴的利润空间大的行业,极易导致行业生产过剩,出现经济结构性风险。民间资本大量流向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高耗能高污染、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或企业,维持其继续生存,增大了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难度。民间融资规模较大却没有纳入国家信贷总量,还干扰了中央银行对信贷和货币供给的总量监测与控制。

我国民间金融的制度创新机制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公平竞争、相互补充、有序发展,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繁荣活跃和效率提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难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活动将更加活跃,规模将日趋扩大,形式也趋于多样。应该正确认识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通过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建立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民间金融制度创新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是要放松对民间金融的管制,疏堵结合,将一部分民间金融纳入正式法律制度,给予合法地位,创造条件让其自发地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创新民间金融法律制度

民间金融是一种内生性的金融制度,由于长期金融抑制,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做出全面系统地规定与调整。大多数民间金融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不仅严重制约其健康发展,限制其积极作用的发挥,还会产生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应当改变抑制民间金融的政策,制定有利于民间金融合理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民间金融法》,明确界定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确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保护正当的经营活动。引导其从地下转入地上,公开登记,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范围、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明确组织禁止的民间金融行为及处罚规则。在《民间金融法》的框架下,地方政府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不同的规章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在立法模式方面,可在民间金融发达的地区先行试点,再逐步扩大范围,最终制定出一部相对详尽的法律在全国统一施行。浙江温州已经出台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是温州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的重要突破。

(二)健全民间金融组织体系

放开金融市场准入,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实现金融机构多样化。尽量通过发展多元化的正式或准正式金融机构来挤出部分非正规金融活动,尤其是规模较大的,脱离人缘、地缘和血缘纽带约束的风险性较大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发展行业性、区域性民间金融机构,增强金融市场竞争活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及消费金融机构,比如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增设一些区域性金融机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担保公司等,使之扩大规模。目前一批批互联网P2P网贷公司在陆续诞生和倒闭,因此要明确其性质、职能,促使其完善借贷流程,加强风险防控。适度拓宽民间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对风险控制水平高、运作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逐步开放银行间拆借、提高主动负债能力。

(三)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信用服务和担保服务等,使他们改进服务价格和质量,降低风险。可以利用央行的“征信系统”和“个人诚信档案”等,构建民间金融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让借贷双方自主、客观、准确地进行借贷决策。地方政府可以构筑规范运作、信息公开、有效监督、风险提示的民间借贷平台。如建设民间金融街,吸引民间金融组织入驻,并引入信用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提供配套服务,进行信用评估和担保。为进入民间金融街的民间金融组织提供交通条件、税收及其他公共服务。当入驻民间金融组织数量和融资额达到一定规模后,更有助于实现集聚效应和扩散效应。随着民间金融街民间借贷规模大的扩大,民间借贷的规范化程度、安全性和效率就会提高。民间金融街还具有类似金融机构孵化器的作用,可以更好地培育处于初创期的民间金融组织。

(四)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和调控

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应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公平高效、促进企业和公民获得平等融资机会为出发点,通过鼓励、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保障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提高包括民间金融在内的金融业的效率。政府要通过立法将民间金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实施依法监管。改变民间金融的监管思路,分层监管,并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出台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对民间金融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推进民间金融交易契约化、规范化、标准化。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以及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加强对民间金融的检测与调控。构建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引导民间资本合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对民间金融的规模、利率、投向等动态跟踪把握。建立有效的风险处理机制,对民间融资中出现的风险,能够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及时转移和化解,阻止风险的蔓延。

解决民间金融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要改变对民间金融的抑制政策,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快金融自由化进程,对民间金融加以疏导。要放宽设立民营银行的限制,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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